第二章 理論分析與文獻回顧
第一節 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理論及相關文獻分析
本節旨在整理閒置空間再利用之定義、背後意義與價值以及閒置空間的出現,
依不同的時間學者所界定的定義也會有所不同,而閒置空間予以「再利用」的概 念引進之後,有的空間或建築物為古蹟保存者,探討空間轉型再利用與古蹟保存 兩者之間的關係。
一、閒置空間的定義與意義
「閒置空間」的產生,大多是由於都市發展與空間結構之變化,不斷向外擴 張,使都市規模更為龐大,然而都市空間的利用未臻完備,導致空間閒置或低度 使用,例如市中心之舊建築物、鐵路沿線舊倉庫及港口廢棄之老舊倉庫等,常造 成社會資源之浪費。另一方面,歷史性建築之不當保存或社會經濟產業結構改變,
所遺留下的廢棄建築物,甚至時間過久被遺忘之空間,這些建築物或空間,常因 政策因素無法更新機能或所有者不知如何再使用,而導致空間資源使用之延宕
(廖慧萍,2003:10)。曾梓峰(2002)進一步指出「主要源自於一些既有或老 舊的建築,經由社會演變的過程及都市幾近失控地擴展,諸多對應當時特定的使
18
用方式及需求的空間,隨著都市機能的擴張及使用上的改變,而呈現於空間中的 一種閒置狀況;然而這些空間除了是功能上之產物外,往往具有獨特的文化風格 及歷史淵源,同時亦能反映出當時的建築風格、語彙及空間的使用型態,以及當 時營造技術所使用的素材、顏色、構法及週邊環境所構成的社會脈絡與紋理。」
閒置空間的出現也可能是都市擴張之下,郊區漸漸成為核心區,而這個原本 是在郊區的建築體或空間,可能是因為無人管理或多因素,導致變成閒置空間,
因此閒置空間基本上並非只侷限某一地方,而是當一個城市空間經過「轉化」後 呈現出不同的空間樣貌。
「閒置空間」的定義依國內外學者的看法有很多,例如: Greenberg 和 Popper 和West(1990)認為閒置空間可視為暫時廢棄移置或無人管理的場所;曾梓峰
(2002)認為閒置空間是歷史發展變動的過程中,建築原有狀態改變時,在功能 上被閒置下來;Ann O’ m. Bowman 和 Michael A. Pagano(2000)認為只要是還 未使用或是使用不當的各種類型的土地都可稱作閒置空間;廖慧萍(2003)進一 步把閒置空間定義為(一)具有歷史文化意義而廢棄不用之空間;(二)與當地 居民或產業文化有密切關係之空間;(三)原空間目前使用功能不彰,但可以有 更積極之使用方式者;(四)具有實體建築或更造物之閒置空間。而黃水潭(2003)
認為「閒置建物是指目前處於未使用狀態的建築物,閒置建物具有沒有使用及沒 有機能的特質,但造成閒置情況的因素,部分是原使用者已不存在或所有權人已 放棄的真正閒置空間;有些卻是管理不當的空間。」
閒置空間的定義從廢棄的場域、隨歷史發展而留下的場域、未有效利用或者 是不當使用的土地,到目前使用上效果不彰、沒有使用、沒有機能的特色,但未 來使用上具有更加潛力者等等,都稱作是所謂的「閒置空間」。
19
而「閒置空間」背後的意義,有學者認為它可以視為一種資源,得以提供另 類的空間想像,只是原有階段性功能消失,目前使用性功能不彰而已,可以透過 更積極的空間使用方式創造更有價值性的運用(黃水潭,2003)。另外一種意義 的解釋,根據Roger Trancik(1986)以失落的空間(Lost Space)來形容閒置空 間,認為失落空間係指都市裡廢置的工業用地、鐵路、河岸、軍事基地或位於高 層建築物的底層,被棄置、無結構性的地景,以及公路兩側無人管理、維護、人 煙稀少的無主土地,或是都巿更新期間所清除的衰頹地區,因種種原因未進行再 開發利用的土地,或是規劃草率的商業帶分割剩餘的三不管土地(引自謝慶達譯,
1996)。可以了解其用「失落空間」來形容土地與空間的價值與資源沒有被好好 利用,或是被民眾視為一種令人不討喜的地方,對周圍環境或使用者而言,沒有 任何正面的價值與貢獻,界定又不清的空間,極需要透過空間的設計與規劃,予 以重新整頓的空間是閒置空間背後的意義。
國外在研究閒置空間再利用議題也相當廣泛,其中 Pratik Mhatre(2007)
認為「若任由閒置空間再閒置,將產生所謂的『破窗效應』,意思是會產生非法 使用等負面影響,同時城市無法課到閒置空間的稅金,使得稅收減少而降低了城 市能提供的服務,如此這樣的損失與費用將比維護成本及閒置空間的再利用的費 用來的多。」
因此閒置空間具有破窗效應的緣故,若沒有人文氣息與民間力量的投入,導 致老舊眷村容易變為廢墟,就好像房子沒人住或是經營管理,房子就衰敗的快,
政府積極搶救歷史建築、舊空間或古城,雖然努力把它留下了,但光靠政府的資 金是養不起的,就好像沒有注入靈魂(文化保存政策)的軀體,只是一個臭皮囊
(舊建築)。也就呼應了當眷村居民陸續搬遷,使得眷村目前出現許多空屋,整
20
個眷村顯得暮氣沉沉,毫無生氣可言,容易形成了治安、衛生等問題,加上眷村 內現有居民以老弱婦孺佔大多數更使得這個問題雪上加霜(許雄飛,2010)。
因此若是在不適合的空間作不適合的空間利用,後續沒有做有效的修復與活 化,就有可能會讓此空間淪為所謂的「蚊子館」,當政府所蓋的公共建設,使用 效率變低,大多數時間淪為閒置空間,民眾看到出現空間使用率與功能的降低、
進駐的經營業者在資金上無法自給自足、建築廢棄物無人管束與維修或是留下的 場域沒有價值感後,會讓民眾認為政府在用錢上浪費公帑,提出不符合民眾的實 質需求等檢討聲浪,或是認為政府花錢維護所留下的舊空間是較無價值感與實質 經濟效益時,就會有反對保留閒置空間的一方;然而,閒置空間假若有更有效的 使用方式、活化想法或是民眾在價值觀的昇華時,使淪為蚊子館的空間場域或閒 置空間在使用上會更好的話,就有再利用或活化的可能。
二、閒置空間再利用
(一)再利用的定義
閒置空間的再利用之所以興起,廖慧萍(2003)指出「是因為二戰以後,在 美國、德國、日本等許多重要都市之重建方式是採取快速復原之方式,而不願意 以修繕或再利用的方法使原有舊建築物滿足新時代人類需求。1960 年代以前,
舊建築物常被視為某些開發利益之阻礙,然而1960 年之後,因對舊建築與整體 環境之涵構關係的認知逐年提高,而有了建築保存運動的萌芽。1970 年代初期,
保存運動還是相當緩和的社會運動與建築思潮,舊建築史實性的原樣保存與修復 是相當重要的中心思想。但從1970 年代開始,人們逐漸體會到許多被保存下來 的舊建築物只是一座精美的建築軀殼而已,其中並無生命亦無生趣。於是人們開 始尋求可以讓舊建築活化的保存方式,『再利用』的觀念便逐漸興起,終於在1980
21
年代以後成為廣受重視的保存方式。」
「再利用」是保存舊建築的史實性,亦即保存人們對舊建築的記憶,其主要 意義就在為空間注入新生命,使建築本身與周圍環境及人們共享老建築的第二春
(黃水潭,2003:7)。誠如王惠君(2004)指出建築只有藉著繼續使用才能維持 建築的生命,因此如果原有機能已失去,就必須賦予它新的機能。
關於閒置空間「再利用」的定義,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試辦閒置空間 再利用實施要點」(2001)指出閒置空間係依法指定為古蹟、登錄為歷史建築或 未經指定之舊有閒置之建築物或空間,在結構安全無虞,仍具有可再利用以推展 文化藝術價值者;而蔡文婷(2003)認為是因為舊建築失去原有的機能而日漸荒 廢,閒置空間可涵蓋古蹟、歷史建築甚至是舊建築空間,主要重點是再利用以推 廣文化藝術價值的功能;而黃盈嘉(2012)指出閒置空間(unused Spaces)可重 新啟動其文化意涵與空間功能的生命力,以「再利用」(reuse)的活化方式,希 望能夠保存具有歷史價值的舊有建築、善用現有資源達到資源永續。而曾能汀
(2006)認為「原有空間機能因不符使用需要,故甚少或停止使用的建築及其周 邊,一般而言,該空間具有歷史、美學的特殊氛圍,能誘發人們想像與認同,並 期待經由合宜的轉換,賦予符合現時使用的功能。」
綜上述對於閒置空間之再利用觀點來看,除了從依法指定為歷史建築、結構 安全前提之下具有文化藝術價值者、空間具有歷史氛圍與建築美學等,都視為是 值得予以活化與再利用的空間,再利用也具有保存建築物本體與人們對於建築的 記憶,而再利用若是要朝向文創空間,必須思考恢復原有的空間機能是否具有意 義與價值,以及賦予新的機能之可能性。
(二)閒置空間再利用的價值
22
台灣對於閒置空間再利用的理念與政策投入在 2000 年逐漸被納入,根據曾 能汀(2006)提到「2000 年 7 月,文建會副主委羅文嘉更明確地宣布該會 2001 年將把『閒置空間再利用』方案作為最重要的政策,從此閒置空間再利用此一觀 念,漸植於國內文化界、空間改造者、建築專業領域中,可說是繼文建會1994 年 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後,另一由政府帶領,具挑戰創新思維的一項文化政策。」後 來行政院在2002 年把文化創意產業正式官方定名,開始加速了文化創意產業的
台灣對於閒置空間再利用的理念與政策投入在 2000 年逐漸被納入,根據曾 能汀(2006)提到「2000 年 7 月,文建會副主委羅文嘉更明確地宣布該會 2001 年將把『閒置空間再利用』方案作為最重要的政策,從此閒置空間再利用此一觀 念,漸植於國內文化界、空間改造者、建築專業領域中,可說是繼文建會1994 年 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後,另一由政府帶領,具挑戰創新思維的一項文化政策。」後 來行政院在2002 年把文化創意產業正式官方定名,開始加速了文化創意產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