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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間接侵害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90-93)

第四章 個案分析與探討

4.3 防止間接侵害

本案之發明專利,「鮮果包裝袋」對複合薄膜袋提出侵害之控訴,並獲判

「間接侵害」成立,該案例實屬專利取得與專利運用維護之範疇。

一、案情摘要

原告為第 1762122 號發明專利「鮮果包裝袋」之專利權人。原告主 張被告之複合薄膜袋可用於生產其取得專利權之鮮果包裝袋,構成專利 權之「間接侵害」,乃起訴請求禁止被告製造、販賣該複合薄膜袋,並 請求銷毀其半成品。

本件專利發明之重點為一種鮮果包裝袋,利用聚合烯族系列樹脂為 主體之多層複合薄膜製袋包裝鮮果之單體或集合體;該複合薄膜包括一 最內層,為具有防霧劑,具有防霧及隔熱效果,主材料為聚合烯族

(olefin)樹脂之薄膜,以及一基層,為利用具有防霧劑,且溶點高於 該聚合烯族樹脂之聚丙烯系樹脂製成之二軸延展性薄膜;而該複合薄膜 之總厚度為15-16μm,最內層厚度為總厚度之 0.3-30%,且該複合薄 膜開有小孔洞,其總洞調面積為表面積之0.5-2%。

被告所生產之複合薄膜袋並未在最內層及基層均施以防霧劑,而是 只在基層薄膜施加。其他層薄膜雖含有防霧劑,卻是因為擴散之結果所

致。被告因而主張,本案專利範圍應僅限於製造過程中「將防霧劑摻入 至最內層與及基層」而製成之複合薄膜袋。被告並主張,因原告專利發 明為鮮果包裝袋,因此專利權範圍並不及於「泛用」塑膠袋。

二、法律問題

(一)專利發明為「鮮果」包裝袋,其權利是否及於「泛用」塑膠袋?

(二)是否構成侵權問題?

三、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結果認為:

(一)原告申請之初雖只請求「最內層存有防霧劑」之發明,於再審查時 修正為「具有防霧劑...之最內層與具有防霧劑...之基層」,

但並未修正為「最內層與最基層兩層均摻入防霧劑」。因此最內層 之防霧劑雖非製造時摻入,仍侵害專利權。

(二)被告雖主張其塑膠袋是泛用包裝袋,不是專為鮮果而設,仍構成「間 接侵害」。

(三)原告請求銷毀半成品,但因所指不明確,應予駁回。

(四)假執行之請求不適當,亦予駁回。

四、判決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案專利發明之構成要件B,亦即「具有防霧劑」,係指 鮮果包裝體之狀態;為複合薄膜之最內層及基層中,含有防霧劑之 意思。該主張與民事法應遵循之一般原理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以 及禁反言原則下之「File Wrap Estopel」法理,並無違背。」

(二)該(註:被告物品上之印刷)用語及文句中所示之新鮮度、鮮度保 持性,僅屬「鮮果包裝體」在使用上之需求,由社會、經濟觀點而 言,並不適合作為收容鮮魚,生果之泛用袋。因此,丙、丁兩項物 品應認為除用以生產本件專利發明之「鮮果包裝袋」外,別無用途。

據此,被告物品之製造、販賣行為,應構成本件專利權之所謂間接 侵害。」

(三)原告雖請求銷毀被告物品之「半成品」,唯其「半成品」何所指並

不明確。且被告物品如欠缺構造 a 至 e 中任一者,即未構成本件專 利權之間接侵害。」

五、評析

(一)所謂「間接侵害」是指被告所製造的,是專門用以侵害專利權的物 品。在本案中,原告的主張認為,被告所生產、販賣的複合薄膜袋,

只能用來生產專利發明的「鮮果包裝體」,構成間接侵害。法院審 理的結果,也認為這種袋子只能用以製造專利發明的「鮮果包裝體」, 因此判准原告勝訴。在判斷該複合薄膜袋之用途時,法院是站在「社 會、經濟」觀點判斷,而非由「科學」觀點,則彌足參考。法院判 斷被告物品用途之依據,乃是其上所印之文句。據判決書所載,被 告物品上印有「小黃瓜」、「奇異果」等字樣/或其他有關鮮果保 存之文句,因此法院乃認為該複合薄膜袋只能用作單一用途。(否 則,用在其他用途豈非必須塗掉該文句,改印其他文句?)法院判 決是在解決社會的、經濟的問題,由此角度認定事實,值得贊同。

(二)被告對其袋子的抗辯主張,其製法與專利袋子完全不同。前者是在 所有薄膜上滲入防霧劑,再予壓合成為複合薄膜袋。而被告則是僅 將防霧劑滲在其中一層。其他層所含的防霧劑是由其中一層滲透擴 散而來。不過法院則認為,原告所請求的專利範圍是各層「存在」

(或「含有」)防霧劑的「狀態」,而不是在各層「摻入」防霧劑 的「步驟」。加上原告在申請時確均主張「存在」防霧劑,而非「摻 入」防霧劑,因此其專利保護範圍應是就其狀態而言,不是就其步 驟。

(三)事實上,本案雖然是一種物品的專利,但未必不能以製造之步驟來 限制其專利權範圍。例如,原告如果在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含 有防霧劑之最內層...與含有防霧劑之基層複合(壓合、接合...)

後形成之複合層...」,則被告之物品在複合前,如非兩層均含 有防霧劑,可能逃過一劫。(這時可能還要判斷:未在其中一層加 入防霧劑是否為重要特點,只在其中一層加入防霧劑,是否也能令 所有複合層均含有防霧劑等等問題,才能決定。)

(四)如果物品專利的構成要件,重點在其存在狀態,則其專利範圍可能 及於不同製法所製得的同一物品。因此,為了避免侵害他人專利權,

發展出來完全不同的製造方法,並且取得專利權,並不表示就不會 侵害該他人專利權 。只要該他人之專利物品與新方法所製得之物品 構成相同,而該物品專利也請求該結構之物品,新方法之發明人仍 可能侵害該舊方法之專利權。在此情形下,新方法之發明人不能取 得該產品之專利權。但依專利法規定,其方法專利權之範圍及於以 該方法所製得之物品。因此,第三人利用新方法製造物品時,是同 時侵害二人專利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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