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Copied!
100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題目:全面性專利管理模式建立之探討

系 所 別: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學號姓名:M09103002 吳 育 銘 指導教授:魏 秋 建 博 士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2)
(3)
(4)
(5)

全面性專利管理模式建立之探討

學生:吳育銘 指導教授:魏秋建博士

摘 要

隨著科技的蓬勃發展,新技術、新產品不斷的推成出新,科技公司如何 確保自己發明的新技術得到最佳的保障,進而避免他人的不當侵害,儼然已 成為科技公司不容忽視的新課題。縱使法律賦予專利權人專有排他性的權 利,若不懂得如何靈活運用,也僅僅只是徒具形式的保障罷了,小則對於自 身的權利不懂得適時主張,大則侵害到他人專利權,對公司造成無法預期的 後果。

專利權的妥善管理運用,不僅僅關係到公司內部成本、效率、獲利,甚 者更攸關公司的成敗與否。在今日以至於未來,對於專利權管理,亦不再只 是專利部門孤軍奮戰就可獲致相當成效,而是需要整個公司內部各部門的相 互配合參與,因之,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專利權管理模式,使公司內部各部 門對專利權的保護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實為科技公司所應審慎面對的。

一套完善的專利管理模式,並非在申請專利之後才開始運作,而是在技 術或產品研發之前就開始發生作用,如此才能縝密的從技術研發之前至申請 專利之後,對所取得之專利權做一完備的保障。

縱上所述,一套全面性的專利管理模式,涉及了時間、空間(公司內部各 部門間之聯結),人事、合約等相關環節,唯有對每一個環節做最好的串聯,

方可使這套專利管理模式發揮它最大的效用。

關鍵詞:專利權、專利管理模式、專利侵權

(6)

誌 謝

本論文之完成承蒙恩師 魏秋建博士給予悉心指導,讓本人對於全面性專 利管理模式建立之探討可謂百尺竿頭更進一步,這些日子來全仰賴恩師精心 教導,方有今日之成果,感恩之意不勝言詞。

本研究期間,感謝中華大學科技管理學系全體老師,在學習中適時給予 指正與建議,在此衷心敬上最深之謝意;感謝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師長們的指導與鼓勵,本人得以學習並掌握相關課程之進修機會,提升自我 的智識與技能;亦十分感謝李得勝先生與林玟伶小姐,所給予之協助與支援,

使得本論文得以順利完成,特予誌謝。

最後僅將此論文獻給我親愛的家人。

吳育銘 謹識於中華科管所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9 日

(7)

目 錄

摘 要………...i

誌 謝………..ii

目 錄………iii

圖目錄……….iv

表目錄………..v

第一章 緒論………1

1.1 研究動機………...1

1.2 研究目的………...3

1.3 研究架構………...4

第二章 文獻探討………6

2.1 專利與專利權………...6

2.2 專利侵害………15

2.3 專利管理制度實例……….20

2.4 小結……….30

第三章 專利管理模式建立………..33

3.1 前言……….33

3.2 技術發展階段……….34

3.3 專利取得階段……….52

3.4 專利運用與維護階段……….56

3.5 小結………...65

第四章 個案分析與探討………..70

4.1 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歸單位所有……….70

4.2 由技術合同的法律效力引起的專利侵權糾紛案………..73

4.3 防止間接侵害……….81

4.4 小結……….8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85

5.1 結論……….85

5.2 建議……….89

參考文獻………90

(8)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架構………..5

(9)

表目錄

表 2.1 專利內容比較表………....14 表 3.1 常用之專利資料庫收錄內容一覽表………48

(10)

第一章 緒論

科技的興起,帶動產業蓬勃發展,全球化的競爭趨勢,致使企業必須面 臨更多的問題與挑戰,在高科技的產業裡,唯有掌握尖端的關鍵技術,企業 之生存與發展才能立於不敗之地,相對的,企業應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 方式或制度,將企業內所觸及之相關技術及文件做完整的管理。才能期節省 相關的研發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1.1 研究動機

二十一世紀是一個「知識經濟」的時代,全球經濟體系的運作,已經進

入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從最原始的勞力密集產業、技術密集產業,到現在 的知識密集的時代。企業若能將所有的資訊轉換為「知識」的話,其價值將 大幅地提升,也就是說大量累積可利用的「知識」,將可以提升企業的競爭 優勢。

經濟學家和科技專家指出,知識經濟的核心是知識産權問題,知識産權 是衡量一個企業競爭能力的重要指標。尤其企業的競爭對象已延伸至國際環 境,企業迫切需要實施更為積極的知識產權管理,並且將其轉變成企業的核 心競爭力。

「智慧財產權管理」近年來已逐漸在我國形成一股新的風潮,企業界與 學術界皆已體認到「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產業潛力與學術價值。經驗顯示建 立與推動「智慧財產權管理」已成為高科技企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技能。

可是由於「智慧財產權」(含專利、著作權、商標權、光罩權與營業秘密 等)本質上係抽象的法律權利,並無實體可以令人感受其具體的存在,「智慧 財產權管理」的重點也因此比較不容易被了解。此外,由於「智慧財產權」

經常會涉及高深的技術內容或繁瑣的法律細節,如未能有效的先突破上述各 種障礙,也就很難去掌握管理這些抽象法律權利的訣竅了。

對高科技廠商而言,智慧財產權可以作為一個企業的攻擊或防禦的利 器,國外大電腦廠商如 Intel 與 Apple 素來皆是以好訟著稱。就國內而言,

智慧財產權的訴訟或爭議也是時有所聞。稍遠者如全友與力捷的營業秘密訴 訟案;較近者則有宏碁公司之追索「矽奧」專利權利金;或華康與倚天及華 康與文鼎關於電腦字型之爭訟。事實上,國內、外公司亦不乏因智慧財產權

(11)

訴訟失敗而致一蹶不振,甚或關門倒閉者。【5】

德州儀器公司(Texas Instruments,TI)在 1988 到 1994 有的 Single In-Line Memory Module (SIMM)專利,從 NEC 和 Toshiba 得了$4,500,000 的專利侵 害賠償金,同時和三十幾家電腦公司所簽的 SIMM 授權合約也一直在收權利 金。

1993 年六月,日本的日立公司(Hitachi)依侵害包裝和 SMT 專利為理,正 式通知了三十多家台灣電腦公司有專利侵害嫌疑,此舉為國內首次面臨日本 公司如此規模的專利權攻勢。

從 1986 年起,日本公司獲得比美國公司還要多的美國專利;在全球性的 專利申請情況,日本公司 1993 年申請了 208,347 專利,第二位美國僅提出了 57,890 申請案、第三位德國申請了 42,922 件。日本的專利不但件數多,技術 價值也被視為第一流;美國 Chi Research 公司的分析指示:最有技術價值專 利的前五名公司為東芝、日立、Canon、三菱、及 Kodak。可見,日本的技術 公司如果開始像美國公司一樣的伸張專利權,台灣科技公司將會面對九死一 生的振動危機。【17】

在 1998 年,當聯發科市佔率節節升高之際,橡樺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控告聯發科侵犯專利,使聯發科一度遭遇存亡危機。2003 年底,美國聯邦陪 審團宣判微軟公司必須支付給加州大學和一個瀏覽器技術公司高達 5 億 2100 萬美元的賠償金,其原因係微軟涉嫌侵犯了這兩家機構的專利技術。專利技 術開發,專利權的獲得、保護、排除及專利技術的實施等,皆為企業不容忽 視的專利管理項目。企業必須善加利用專利管理以促進技術創新和技術進 步,進而增強自身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2001 年的專利戰場並不平靜,自從荷商飛利浦公司控告錸德科技有關光 碟片( CD-R )的專利侵權案開始,掀起了國內專利授權的大風波,相繼而來的 Atmel、Elonex、Proxim、Magnequench 及 Intel 等外商公司也逐一控告台灣廠 商專利侵權。過去十年來台灣廠商以 OEM 生產為主,技術掌握於他人之手,

今日成為外商公司吸金的對象,國內廠商面對如此的窘境似乎也無可奈何,

只能默默接受專利授權金的壓力。【11】

專利技術的保護是企業發展的命脈,本研究即希望透過一全面性專利管 理模式的建構,作爲企業健全管理並運用其專利資訊的參考,以提升企業本 身的技術創新能力和專利保護水平,以期能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求得企業 自主生存和發展的利基。

(12)

1.2 研究目的

由於智慧財產權已成為高科技產業生存、茁壯或衰敗的重要關鍵之一,

企業經營者首先須對「智慧財產權管理」之重要性有所瞭解。在國內業界普 遍存在的現象,是多數企業主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潛在威力或毀滅力量缺乏正 確的認知,因此對其企業的智財開發與管理也經常流於型式,無法產生實質 效用,累積智財資產作為攻守之用。【5】

企業內專利管理運作的成效,深深地影響企業競爭力的發展。過去,國 內大部分企業,通常於管理高層或者法務部門下附設專利管理的機制,但是 工作內容僅包含專利的申請及年費繳納等事項,而企業在遭逢專利侵權訴訟 時,又往往需要仰賴外部事務所的爭訟。在在顯示企業內專利管理機制的不 足。

由於科技的發展及技術的提高,企業需要將專利與新技術運用至更多的 經營活動中,企業在進行產品研發的活動,不能避免地會遇到有關專利方面 的問題,其中包含創意揭露、構思設計,專利權歸屬、專利申請、專利說明 書撰寫、專利權維護等。因此企業內需要一健全並專責的專利管理功能,以 進行上述事項的統籌規劃與管理。

80 年代以來的智財權議題,均在討論如何降低其對國外技術的授權費及 權利金,然近幾年來,我國企業在這方面確實有長足進步,討論的範圍也愈 來愈廣,己涉及科技發展的智財權所牽涉到的問題。

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 IMD )全球競爭力報告顯示,我國的國家競爭力 從各項衡量來看,整體排名雖有提升,但各指標的排名均有上下;唯獨在科 技實力的排名,自 1994 年至 1998 年,我國從第 20 餘名持續上昇到第 7 名,

其中最有貢獻的除了論文的發表外,專利的申請可說是功不可沒。

智財權除可表徵產業科技實力的強弱,更可保障技術研發之成果。專利 權可以幫助取得市場獨占優勢,更可以由業者授權他人而創造更多利潤,也 可以藉由交互授權來降低自己的研發成本。依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的統 計:如果可以妥善運用專利資訊,那麼研發時程可以縮短 60%,更可減少研 發經費 40%。【18】

健全而完善的專利管理模式,可強化企業的專利管理活動。以完整的組 織、運作制度、人員配置,針對企業所擁有的專利進行分析、對競爭敵手的

(13)

專利進行檢索、監控,建立核心技術專利地圖,以發展出有利於企業競爭力 的專利組合,可將專利精神與效益發揮至極限,增加企業營收、提高企業聲 譽,強化企業本質。

本研究希望透過相關的法規、論文及實際案例的探討,建立一套全面性 專利管理模式。提供企業將專利管理的數個階段、活動,歸納出一套專利管 理執行的參考準則。透過本專利管理模式的施行,企業將已擁有的研發資源、

專利或鎖定之目標專利,進行分析與管理;掌握對手並洞悉其技術發展動向,

並即時因應;配合專利管理活動,挖掘企業內部龐大的專利資產,找出具有 潛在價值的專利,並進行專利的有價化過程。

1.3 研究架構

首先透過研究動機(如圖 1.1),說明智慧財產權中的專利權,衍然成為 現代企業的兵家必爭之地。擁有良好的專利管理制度,不僅能提升企業內部 的專利管理效益,對外更可形成強而有力的競爭優勢。

既然專利管理對企業的經營,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本研究之目的即 在建立一套全面性專利管理模式,以期將企業內攸關專利之事務施予適當而 全面的管理措施。

進行專利管理活動之初,必須先對於專利所延伸之相關概念,舉凡專利 權定義、侵害的定義等在文獻探討中有初步的瞭解。之後,再參考國內外各 家有名的企業,探求其專利管理制度的實行狀況,取其可用之處而加以分析 運用。

本研究將專利管理模式建立在專利技術研發之三個階段,即:技術發展 階段、專利取得階段以及專利運用與維護階段,並且在此三個階段中,提出 各階段之專利管理相關項目與內容。

透過案例分析與探討,提出各家案例所發生專利管理上的疏失做檢討,

另外,從本研究所建立之管理模式觀點,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以證明本模 式之可用可取之處。

最後於結論與建議中,再度闡述全面性專利管理模式之建立,對於企業 經營管理上所帶來的各種效益與優點。並且提出其他相關配套措施,以求企 業之專利權發揮最大功能。

(14)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專利與專利權

文獻探討 專利侵害

專利管理制度實例

一、技術發展階段 1. 新技術的來源 2. 人事管理 3. 合約管理 4. 資訊管理 5. 技術搜尋管理 專利管理模式建立

二、專利取得階段 1. 專利要件 2. 主要相關工作 3. 其他相關實行制度 案例分析與探討

三、專利運用與維護階段 1. 讓與和授權 2. 專利侵權

3. 專利維護與運用 結論與建議

圖 1.1 研究架構

(1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在文獻探討中,首先瞭解專利的意義、種類及形成有效專利之各項要件。

再者,對於專利權所賦予之意義與保護範圍做明確之界定。另外,熟悉各種 專利侵害之相關理論,並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際,做出適當處理的程序。

最後,檢視數家國際知名企業的專利管理制度之實際案例,並從中獲得 建立一套全面性專利管理模式之最佳參考,進而讓此管理模式能完全融入於 各項專利管理之實際活動中。

2.1 專利與專利權

專利係透過法律來保障發明創作人的私人利益,而專利權則是運用專利 進而可以行使、製造、販賣、使用、進口之相關權利,按創新程度的差異有 不同的專利種類,按法律所賦予的審查要件,具備了各項專利要件方能取得 合法專利。並非所有的創作物都可取得法律的保護,專利法上亦有載明不予 專利之規定。而不同種類的專利,國家亦賦予不同的保護年限。

一、專利的意義

按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 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依我國專利法之規定,國家為了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應 特別賦與發明創作人「專利」。透過專利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發明創作人

對其發明創作物的私人利益,於取得專利後獲得充份保障;另一方面,

賦與發明創作人專利,對社會大眾也有好處,因為發明創作人就其發明 創作物欲取得專利,需充份揭露該發明創作物的內容,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方可取得專利。社會大眾透過發明創作人充分揭 露的內容,可瞭解該發明創作物之秘密,並在不妨害發明創作人專利權 的前提下加以改進,使技術更加進步、產業更加繁榮,社會大眾可同時 蒙受利益。【20】

(16)

專利的本質在鼓勵申請人公開技術,相對的由政府給予申請人法律 上的排他權,該技術要在專利申請說明書內清楚記載及揭露於必要圖式 經刊登專利公報後,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或創新,使社會 公眾亦能獲益。

要想使科學技術不斷的進步,就必須著重研究發展。而從事研究或 實驗,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金錢及時間。研究者發展出來的 成果,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此才能鼓勵眾人投資於研究實驗。專利 制度就是為保護發明創作者的權利而設,由於專利的保護,可以獲得相 當的利潤,自然會對於發明創作者產生極大的鼓勵作用。【34】

隨著技術創新與資訊科技的發展,專利已成為企業必須面臨的重要 課題之一。如果企業無法有效保護其自身的專利技術或誤而侵犯他人專 利的話,輕則損失或賠償了事,重則公司的根基不保、相關人等身陷囹 圄,因而如何管理專利知識使其成為黃金,對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而言,

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專利的種類

按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一、發明專 利。二、新型專利。三、新式樣專利。」

(一)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按專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 技術思想之創作。」凡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得申請 發明專利。例如:「高色彩底片之製造方法」或「不須使用底片之照 相機」。

(二)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按專利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 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凡是利用自然法 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得申請新型專利。

例如:「照相機之快門裝置」。

(17)

(三)新式樣專利

新式樣按專利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 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凡對於物品之形 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得申請新式樣專 利。例如:「照相機之外觀設計」。【34】

基本上,依據物品創新程度或技術層次的高低,由高至低可分為發 明專利、新型專利和新式樣專利三種。

三、專利的要件

(一)發明專利的要件

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 得發明專利:

一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 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 因研究、實驗者。

二 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三 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 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 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的要件

按專利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 得新型專利:

一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18)

二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新型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 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 因研究、實驗者。

二 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三 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 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新型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 新型專利。」

(三)新式樣專利的要件

按專利法第一百十條規定: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式樣,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 取得新式樣專利:

一 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新式樣,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新式樣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 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 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二 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露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

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新式樣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 樣專利。

同一人以近似之新式樣申請專利時,應申請為聯合新式樣專利,不 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於原新式樣申請前有與聯合新式樣 相同或近似之新式樣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 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聯合新式樣專利。

同一人不得就與聯合新式樣近似之新式樣申請為聯合新式樣專利。」

【34】

(19)

根據專利法之規定,發明專利之要件係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 之創作且合乎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規定;新型專利之要件係對 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且合乎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 用性規定;新式樣專利之要件係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 創作且合乎新穎性、創作性規定。

四、不予專利之規定

(一)發明專利不予專利之規定

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 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 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人體或動植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排除在專利保 護之外,其主要原因係顧及社會大眾醫療上的權益及人類的尊嚴。

對於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不予專利保護,亦基於社會 公益之考量。

(二)新型專利不予專利之規定

按專利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 衛生者,不予新型專利。」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不 予專利之處分:

一 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者。

二 違反前條規定者。

三 違反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之揭 露形式者。

四 違反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者。

五 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為前項處分前,應先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或補充、修正說明書

(20)

或圖式。」

(三)新式樣專利不予專利之規定

按專利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

「下列各款,不予新式樣專利:

一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二 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

三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四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五 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 信勳章者。」【34】

若將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

勳章者准予專利保護,將造成該相關團體組織之不便,亦或造成社會大 眾混淆,故不宜以專利保護之。我國對於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積 體電路電路佈局及電子電路佈局,分別設有著作權法及積體電路電路佈 局法保護之。

五、專利權的意義

按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 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 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 成物品之權。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 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

按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新型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 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物品之 權。

(21)

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 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

按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新式樣專利權人就其指定新式樣所施予之物品,除本法另有規定者 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 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式樣及近似新式樣專利物品之權。

新式樣專利權範圍,以圖面為準,並得審酌創作說明。」【34】

為了保護正當權益,專利權人向政府提出專利申請,經過審查並認 為符合專利的規定,而給予申請人在一定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製造、販 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專利之權利,這個權利就是專利權。

六、專利權的效力

專利權效力之本質,為一種專利權人專有「製造」、「販賣」、「使用」

及「進口」之排他權。而排他權意指:排除他人對於特定專利「自由實 施」之權利,亦即他人未經權利所有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製造、販賣、

使用及進口該「專利說明書」中之「申請專利範圍(Claim)」所揭露之 專利。

所謂「製造」係指以物理手段生產出具經濟價值之物品。而製造行 為係指物品生產之一切行為,不限於完成物品為止之必要行為,亦包括 準備行為。惟製作模型或設計圖之作成,不屬準備行為。製造行為成為 直接侵害,僅發生於物品專利權。而方法專利權,僅限於對該物品生產 方法之專利,而非屬生產之對象,故無「製造」之問題。方法專利僅在 「使用」時方成為問題。物品專利權之要部修理行為,亦屬製造行為之 一種。

所謂「製造」可與使用、販賣、進口分別獨立構成直接侵害。

所謂「販賣」係指有償讓渡物品之行為。僅以「販賣」就能單獨構 成直接侵害,此點與製造、使用之情況相同。因此,不論經銷商或零售

(22)

商,均有可能成為侵害訴訟之當事人。

所謂「使用」係指實現專利的技術效果之行為,包括對物品之單獨 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專利法上所稱之「使用」分為兩種 類型:「物品專利權」一為機械製造的特定物品之物品專利,前述機械為 用於特定物品之製造;「方法專利權」一為使用該方法對特定物品之製造 行為。而消費者純為滿足個人需要,或以實驗、研究為目的而無營利行 為之「使用」,則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

所謂「進口」係指專利物品在國內以使用、販賣為目的,而自國外 移入者。而所謂之「進口」權,不及於經過我國國境之交通工具或其裝 置,或非為上述目的之移入。國際貿易上僅收到發票(Invoice)時,尚 不屬「進口」行為。

總之,專利法中之「製造」、「販賣」、「使用」、「進口」等行為,於 彼此單獨時,均會構成直接侵害,而這些行為間,亦具有密不可分之關 連性【21】

專利權係為國家以公權力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期間內對於該發明 或創作擁有獨占或排他的使用權利,一般社會大眾欲取得該權利的使 用,必須向專利權所有人以合法授權或買賣方式方能取得合法的製造、

販賣、使用及進口等權利。

七、專利權的保護年限

(一)發明專利的保護年限

按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 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 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23)

(二)新型專利的保護年限

按專利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申請專利之新型,申請人應於准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 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 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申請專利之新型,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型專利權,並發證書。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三)新式樣專利的保護年限

按專利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 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給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

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式樣專利權,並發證書。

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聯合新式樣專利權 期限與原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34】

現行專利法對於專利權的保護年限,自申請日起算分別為:發明專 利:二十年;新型專利十年;新式樣專利十二年。

表 2.1 專利內容比較表

專利種類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新式樣專利

專利特徵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 術思想之創作。

對物品之形狀、構 造成裝置之創作。

對物品之形狀、花 紋、色彩或其結合 之創作。

權利形態

又 分 為 下 列 二 種 : 一、物品專利權人:

專有排除他人未經 其同意而製造、販 賣、使用或為上述 目的而進口該物之 權;二、方法專利權 人:專有排除他人

新 型 專 利 權 人 : 專 有挑除他人未經同 意而使用該方法及 使用、販賣或為上 述目的而進口該方 法直接製成物品之 權。

新 式 樣 專 利 權 人 : 專有排除他人未經 其同意而製造、販 賣、使用或為上述 目的而進口該新式 樣及近似新式樣專 利物品之權。

(24)

表 2.1 專利內容比較表(續) 未經同意而使用該 方法及使用、販賣 或為上述目的而進 口該方法直接製成 物品之權。

保護年限 自申請日起算二十 年屆滿。

自申請日起算十年 屆滿。

自申請日起算十二 年屆滿。

2.2 專利侵害

未經專利權人或其合法受讓人之同意而實施其專利之行為,構成專利侵 害行為。但侵權者為規避其侵權行為,不會將侵權物件以完全相似專利物件 的模式出現。而判斷其侵權與否之相關學說包括:全要件原則、均等原則、

中心限定原則及週邊限定原則等。另外,申請專利範圍之界定,常是決定權 利是否完整之關鍵因素。在專利侵害行為的模式上有哪些常見的方式,權利 人應如何舉證並施予適當措施以求得法律訴訟的周延性,其皆有法條明文規 定。

ㄧ、專利侵害的定義

專利權係授予專利權人或者他的合法受讓人,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

限內享有法律所賦予之獨占地位,是具有高度排他性效力之權利,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可排除他人未經專利權人或者他的合法受讓人同意而實 施其專利之行為。亦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或者他 的合法受讓人同意,絕對不可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其專利產品,或 者使用其專利方法,否則就是一種專利侵害的行為。

此外,於非專利物品或非專利方法所製物品上,盜用專利權人名義,

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亦屬一種假冒 他人專利之專利侵害行為。故有專利侵害之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受 法律制裁。【21】

(25)

二、專利侵害理論

雖然專利權人享有專利權的保護,但侵權者為了商業利益及迴避法 規,都不會以完全相同的模式加以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而被控侵 權之物件與專利物件間,多少都有某些程度之差異存在。而判斷專利侵 害之理論運用並非局限於某一學說或法理,常會隨著時代技術水平及社 會背景因素之改變,而尋求一較合理之準則。

(一)全要件原則

所謂全要件原則,是在專利侵害訴訟中,須先分析專利權之申 請專利範圍其所有構成要件及被告對象之所有構成要件,兩者再逐 一加以比對;若被告對象具有申請專利範圍的每一個構成要件,且 其技術內容相同,侵害才成立之原則,否則即是缺少了一構成要件,

基本上應認為沒有侵害。故「全要件原則」可說在侵權鑑定時,判 定被告對象是否落入「字面侵權」的一種狹義原則,此種狹義的認 定對專利權人較為不利;故採用此學說者宜再運用其他學說,作一 綜合性認定是否侵權較為適當。

(二)均等原則

獲得專利權後,同業者把該發明之構成稍作改變,以迴避專利 權。雖然改變其構成之一部分,使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構成要件不 完全相同,該情況認為是均等之行為型態。該行為型態在發明技術 範圍之判定上係屬法律上之均等概念。均等之成立要件。

1. 置換可能性:其行為型態係發明之構成要件之一部分以其他相 異之技術置換,其實質上之功能,效果均相同,且該行為型態 係屬發明之技術思想範圍。

2. 置換容易性:其置換為對該業者是容易推知的。

(三)中心限定原則

中心限定原則係指,專利保護範圍並非局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 記載,以申請專利範圍為中心而承認在其外側尚有一定範圍之技術 延伸。支持此學說者之觀點係認為創作本身是一技術思想,而申請 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文字內容僅係抽象思想具體化之典型例,故創作

(26)

所及保護範圍並非止於文字記載而已,應得以某一程度之延伸解 釋;故在解釋其專利權範圍時,大都採用前述之均等原則。採用此 說法有大陸系國家,如德、日、荷等國;本說法之優點為創作發明 之要旨容易理解,而其缺點為權利範圍有擴張解釋之虞。

(四)週邊限定原則

申請專利範圍係申請人所欲主張專利保護之創作範圍,擴張解 釋則不予承認,凡是不包含於申請專利範圍內而記載於說明書上之 技術內容,乃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支持此學說者之觀點認為專利 係創作者與社會大眾之間所締結的契約,當解釋專利權之範圍時亦 應依類似於契約解釋之精神來規範。採用此說法有英、美、法系等 國;本說法之優點為權利範圍容易界定理解,而其缺點係申請人為 防止保護範圍有所遺漏,致造成申請專利範圍之項數過於繁雜。

(五)禁反言原則

係為防止專利權人將在申請過程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文件上,已 明白表示放棄之某些權利,事後在專利權取得以後或是在專利侵害 訴訟當中,再行重為主張已放棄部分。即專利權人對專利要求的解 釋應當前後一致,是專利侵害訴訟中一項重要原則。【21】

三、申請專利範圍之界定

(一)以申請專利範圍為基準之原則

專利的技術範圍應基於專利說明書之申請專利範圍而為判斷,

亦即申請專利範圍是確定專利範圍之直接依據。因此:

1. 說明書記載之創作範圍廣於申請專利範圍時,原則上應僅能以 申請專利範圍定其技術範圍。

2. 申請專利範圍應記載創作必要構成要件(elements)之全部,

故在申請專利範圍內記載複數要件時,不得就複數要件其中之 一,主張獨立的技術範圍。

(二)參酌說明書、圖式之原則

申請專利範圍只是專利說明書所記載必要構成(不可欠缺)事

(27)

項之簡潔記載,故為明確申請專利範圍所表示之實質內容,應當要 參考說明書及圖式,包括創作構成要件之技術用語,創作之目的、

功效、特點以確定技術範圍。

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 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參酌發 明說明及圖式。」同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新型專利權範 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

並得參酌創作說明及圖式。」可見我國學理上亦採此原則。

(三)參酌申請過程之原則

為明確申請專利範圍,應當參考申請至取得專利權之過程中,

申請人所表示之意圖和審查委員之見解,而定其技術範圍。專利權 人在專利申請程序過程中為對應審查委員之審查意見,核駁理由或 第三人之異議理由,就創作內容作某種限定,或為明確創作之特徵,

就申請專利範圍或創作說明之記載,作補正或闡明時,自不得依限 定補正或闡明前之申請專利範圍或說明書之技術範圍主張權利。

(四)參酌專利權人意識的限定或排除事項原則

專利權人於申請專利範圍之際有意的將說明書所載之創作事項 排除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外,則該排除事項不屬於專利之技術範圍;

又專利權人倘將其創作之申請專利範圍限於特定事項而排除其他事 項,則專利之技術範圍僅限定於該特定事項上。此點原則與參酌申 請過程原則同出一轍。【21】

四、專利侵害的行為

專利權係使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製造、販賣 及進口其專利方法或專利物品之權。因此,如僅有實施的意念或作好了 侵權的必要準備,但尚未有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之實施專利權行為 事實時;或者雖有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之實施專利權行為事實,但 其係經專利權人同意或默許的實施行為時,則均不構成專利侵害。因此 有專利侵害之行為,應包括:

(28)

(一)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專利物品或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二)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使用專利方法。

(三)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使用專利物品或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四)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販賣專利物品或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五)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為商業目的製造、販賣、使用專利物品而進口 專利物品。

(六)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為販賣或使用以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品,而進口該物品。

上述之專利侵害行為,專利權人必須證明於何時、何地、如何被製 造、使用、販賣或進口其專利方法或專利物品,始能構成有專利侵害之 行為事實。【21】

五、專利訴訟時效及專利標示

當專利權人知道自己的專利權受到了侵害後,專利權人應該立即通 知該侵害者(例如發警告函),並準備提起訴訟的相關資料以為因應。

因為國家所賦予人民之權利是有一定的保護條件、期限及時效的,權利 人的權利如果未及時行使,在法律上將會失去效力,而專利權人的專利 會變成無用之物,不可不慎。

各國對於專利訴訟之要求賠償通常係以知悉為前提,台灣也不例 外,這部分牽涉到專利標示的規定;而告訴之提起也一樣有時效的限制。

以下就針對這兩點作說明。

(一)民事上時效限制

專利侵害的救濟,最主要的目的除了侵害的遏止之外,當然是 希望有機會獲得金錢方面的賠償。在民事方面,台灣民法 (Civil Code)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此條即適用於專利侵害 之侵權行為。

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則說「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

(29)

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台灣專利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 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前二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專 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 要之處置。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本條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 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

亦同。」

實務上,應如何確認法條中所言之「知悉」或「知有」,一般 在提起訴訟前之調查程序中,專利權人應購買或取得侵權產品,而 法院即會根據購買或取得侵權產品之日期(date on the invoice)認定 為「知」的起始時間,由此時點算起如超過二年,將使或民事告訴 無效。

(二)專利標示

台灣專利法第七十九條、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包裝上標示專 利證書號數,並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許權人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

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侵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 物品者,不在此限。【35】

2.3 專利管理制度實例

他山之石足以攻錯,參照國際間知名企業之專利管理制度推行實例,即 可獲得其值得仿效與借鏡之處,以下欲介紹之實例包括:一、麒麟啤酒公司,

二、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新力股份有限公司,四、三菱電機株

(30)

式會社,五、Canon 公司,六、力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一、麒麟啤酒公司

麒麟啤酒公司設立於明治 40 年(西元 1907 年)2 月 23 日,資本額為 一千零二十億日圓,遍佈於全日本共有十七支社,四十五家分店,四個 研究所及十六家工廠, 其相關之關係企業共有一百一十家,目前麒麟啤 酒公司員工人數共達八千三百九十八人。麒麟啤酒公司主要的事業領域 除了一般所知道的啤酒事業外,尚可包括幾種領域,如: 有關醫藥、酵 母菌發展的健康事業,有關生產、製程之工具機、生產設備之自動化生 產設備事業,有關不動產、運輸等物流設備之物流事業及有關資訊之蒐 集運用之資訊事業等。

麒麟啤酒公司將智慧財產權主要分為兩部分:一為知的創作物,內 容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案、植物新品種、電腦回路之配置權、不正競 爭防止法等;另一部分為營業標誌,內容包括:商標、商號、外觀新式 樣、契約審核及簽訂、不正競爭防止法等。前者係由公司研究開發部下 設置之特許室處理;後者則為公司總務部下之情報中心處理。

特許室主要工作目標是要在該部門之業務中提出專利之貢獻,同時 要能配合研究總部之特許室展開建設性提案性及支援活動。其基本作法 是要能確保該研究開發部門活用專利;其次,教育研究開發部門的同仁 對於專利權的尊重,進而保持本開發部門位於競爭優勢。因此,各技術 開發中之特許室須引入明確的目標,用以取得專利權,並且要能適時而 正確的提出專利權策略建議,以期各開發事業部位於領導地位。特許室 之主要業務內容如下:

(一)專利之申請取得

(二)技術之開發,專利之活用 (三)專利面技術開發支援

1. 企業動向,技術動向調查

2. 專利申請計劃之策定,實行時間之確認 3. 專利成果確認與分析

4. 其他廠商之專利權

(31)

(四)研究開發成果申請,權利化及取得保護 (五)專利情報之集中管理及活用

(六)技術合約之進行 (七)專利糾紛之處理

(八)專利之形成及解析報告 【27】

二、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兩家公 司乃是源自於同一企業集團-「金寶企業集團」;金寶企業集團除了於 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創立金寶電子公司專門從事設計製造生產各式電子計 算機、傳真機之外,亦於民國七十三年六月成立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該公司至今已累計有二十餘年的高科技產品設計經驗,主要的業 務內容為開發、製造及銷售各種電腦、電腦週邊機器產品為主。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獲得資訊工業策進會評定為經濟部工 業局「輔導電子資訊廠商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專案績優廠商之一,

其企業文化及對維護智慧財產權所做的努力如下:

(一)成立法務室因應各類智權問題

該部門除了聘任一位專精於法律事務的部門主管外,並設有一 位「法務專員」專門負責有關公司對外及對內之各式契約的訂定、

校正、審核等,另在專利事務方面也有設立一位專利工程師,專責 公司內部的專利案件及商標案件的申請及維護。

(二)參加智權輔導專案訓練人才

完成專利商標檔案建立及管理辦法、專利申請管理辦法,加強 仁寶商標之使用與管理,舉辦有關 IPR 之教育訓練,配合專利申請 之獎勵措施,宣導並鼓勵全體人員提出發明專利構想,並由法務室 專利工程師協助進行專利檢索以及提出國內外專利申請。

(三)宣導智權觀念落實管理策略

為了公司能永續經營,仁寶公司認為以下兩大問題必須予以妥

(32)

善規劃、解決:

1. 人才的培育;如果沒有夠水準的人才,談起國際化、多角化簡 直 是空談,故每個人都需培養第二甚或第三專長,讓自己工作更 豐富化,俾足以擔當更重要更有廣度的工作,不但個人的視野、

歷練得以增長,公司也可整體帶動發展。

2. 其次要加強內部的管理,建立一套經營管理指標資料,使不管 國內、國外的公司均能在統一的標準之下,定期提供各種經營 實績資料,俾充分掌握投資公司動態,評估其經營績效,方不 致發生失控之事,方能確保各投資者的安全與收益。【6】

三、新力股份有限公司

戰後的日本,許多公司多從事產品的 OEM 製造,新力公司是第一 家以自有品牌外銷的公司,在當時的日本是一大創舉。該公司的商品種 類有電視、音響、隨身聽、錄放影機、數位影音光碟機、攝錄放影機、

數位相機、行動電話、汽車音響及記錄媒體商品等。因為自有品牌的建 立,相對新力公司對商標也非常重視。從這些累積的專利與商標實戰經 驗,中村嘉秀表示,說新力是以智慧財產權起家進而擴大營業範圍的成 功例子是一點也不為過。

新力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活動中專利是最主要的重點。該公司所擁有 的專利中,大約只有三成被利用,因此對於未被利用的專利每年都由各 部門進行定期評估,再送由智慧財產權總部作最後審斷,決定是否放棄。

新力公司專利申請與保護的策略。總括而言,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擇重而為

專利雖為全面性的活動,但仍依照技術的重要性而做不同程度 的投入。在大型或重要計畫特別予以加強。

(二)長期角度的考量

專利的申請、修改、維護、執行等等活動都從長期的角度做考 量與判斷。

(33)

(三)加強東南亞國家專利申請活動

隨著東南亞經濟的蓬勃發展,近年來加強在東南亞國家專利申 請的品質與數量。此外,專利的主要戰場—美國—案件申請的持續 重視更是自不待言。

(四)側重技術聯盟與開放政策

由於新力的產品大多是消費性視訊產品,產品與技術運用領域 廣。技術的來源並非都自行開發,例如當初電晶體的開發即與美國 公司合作,並成功地運用在收音機與電視機上。因此,側重與他公 司聯盟,在技術較欠缺之領域加強橫向聯繫,與其他公司建立策略 聯盟。

(五)儘早申請

在日本本國儘可能提早提出專利申請。

(六)加強軟體專利的申請

有鑑於著作權對軟體保障的有限性,並伴隨各國對軟體專利態 度的鬆綁,近年有積極進行軟體專利的申請。目前已經至少有 100 多個軟體專利。

(七)重視新式樣申請

新力的產品一向給人輕薄短小的印象,對於新式樣的策略,負 責之商標意匠部竹市係長表示,新力不止重視機能美,更強調建立 產品的特色。此外,對零組件設計的重視並不亞於最終產品設計。

配合發明專利的策略,新式樣專利近年也在亞洲國家加強新式樣專 利的申請。為加強對新式樣的重視,並從 1996 年將商標與新式樣獨 立成為一部門。【13】

四、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Mitsubishi Electric Corporation) 成立於 1920 年 1 月 15 日,擁有製作所、事業所、工廠,共有事業所 50 個,研究所 10 個,支社、支店、營業所共 59 個,於 33 個國家設 128 個海外據點,從

(34)

業員數 47,752 名。其整個企業架構所跨足的事業範圍列出項目包括有:

宇宙( Space Development &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通信( Computer & Information-Processing Systems)、映像(Visual Equipment & Systems)、

半導體( Semiconductor Development & Production)、家電用品( Home Electronics)、能源( New Energy Systems)、產業 ( Industrial Equipment & Systems)、公共( Public-Use Systems)、建築( Building Equipment &

Systems)、交通( Transportation Equipment & Systems)。

三菱電機在各個營業部的支處都設有專利中心(Patent Center),

多達 30 餘個,少則數 10 個,而處理涉外財產的約有 30 名人員,特許中 心約有 100 名人員,以達成其工作目標,而其具體的方法有:

(一)由過去的國內側重移轉到現在的全球(國內、海外)均重。

(二)事業開發及智慧財產權重視之三元一體化的層次提高。

(三)不僅注重專利數量,且加強權利的活用,特別是在處理係爭問題上 的強化。

(四)智慧財產權業務革新的實施,有下列目標:

1. 專利為經營資源

2. 事業戰略活動及特許戰略活動密合在一起

3. 開發設計的工程師、企劃中心及專利中心共同創造

過去,三菱電機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是全部集中在法務本部進 行,近來,已由過去「集中」式的做法改為現行「分散」式的處理,由 各個營業部門自行擔任,其採取分散政策的原因為:「直接從各個營業 部獲得更多、更好的發明、專利,以和公司的前線作業相互配合」。

智慧財產權工作是需要有長遠性及計劃性的規範,而在此方面三菱 電機更制定了其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長期基本實施事項,如下所列:

(一)有效的權利取得 1. 開發前調查

2. 專利申請後,進行權利化活動展開及特許專利地圖 3. 有創意效能的充實化會議,以增加創意

4. 充實請求項的展開(修改或增加的後續動態)

(35)

(二)權利的活用

1. 刪卸的徹底(即不需要的專利進行清倉處理)

2. 當社保有權利的活用,除了自己使用之外,授權給第三人,以 達到完全 100%的使用

(三)海外智慧財產權活動的展開

使用足夠的人才與海外智權體制配合。

(四)有償開放特許(Open-door patent licensing)

三菱電機對於本身眾多的專利數量,希望以開放政策主動進行 專利權利的促銷,除 Know How 具有保留性外,幾乎所有的專利都 採取公開有償的方式,如果有其他公司要求授權時,除非最後雙方 的條件無法議妥,均不做預先限定。【28】

五、Canon 公司

Canon 公司草創於西元 1933 年,初名為精機光學研究所,主要研發 的內容為 Cameras,並以超越光學先進德國萊卡公司為目標,1937 年改 名為精機光學工業株式會社,正式投入 Cameras 的生產,其公司名稱原 本為 Kannon(為佛教中觀音的意思)直到 1947 年更名為 Canon Camera Co., Inc. 並到 1969 年正式改為 Canon 株式會社迄今,這期間公司的產 品涵括了光學器材、相機、醫療器材、事務機器、攝影機、影印機、半 導體、雷射印表機、LCD、電腦、通訊器材等。

自 1957 年起成立了五人的特許係開始,從過去 1983 年的特許(即 台灣的專利)法務中心到現在約 300 人的知的財產法務本部(即智慧財 產法務本部)。直屬於社長,下設有三個中心,即知的財產企劃中心、

特許技術中心、知的財產推進中心,分述如下:

(一)知的財產企劃中心

主要在於負責製訂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政策計劃,推動公司內部 所有員工(特別是研發人員)的智慧財產權教育訓練,並且負責公司 所有授權技術契約掌管及訂定,此外,對於國外專利案件的申請、

(36)

意匠(即台灣的新式樣)、著作權的管理、其他法務相關的事宜(如 涉外活動),也都是其掌管業務之一。

(二)特許技術中心

是公司專利權取得的中樞。分為六個部,主要負責掌管專利案 件的申請及維持,在每年龐大的技術專利案件當中,Canon 特別注 重依技術的分類,使公司所有的專利均能發揮其應有的功效。

(三)知的財產推進中心

在各主要事業部門搭配有相對的智慧財產推進中心。主要在於 蒐集其他公司的專利申請,並依產品的類別、技術類別加以分類提 供相關的技術資訊給各事業部。

Canon 公司認為從事智慧財產活動必須有幾個基本條件:

(一)經營層明確的瞭解其重要性

任何企業在從事一項工作之前,當然必須獲得高層經營者的認 同方可獲得所需的各項支援。Canon 的智慧財產法務本部就是直接 隸屬於社長,向社長負責,並參與公司的產品經營會議,了解公司 的經營方針,充分掌握公司的產品及技術脈動,然後再作整體的智 慧財產發展計劃。

(二)智慧財產的目的、方針必須明確

Canon 公司強調主張企業與企業之間應採和諧的良性競爭,所 以其專利申請的主要目的在於自己的產品可以得到保護,而且又可 以防止他人的侵犯,並不以主動攻擊其他公司為主要考量。

(三)企業應是以獨創技術開發為導向

Canon 是一個技術開發導向型的公司,他們不但充分尊重他人 的智慧財產,更是本身保持著技術的原創性,以自己的專利技術開 發新產品,不以 cross license 來開發新產品,如此方可獨創市場,

獲取市場的優勢地位。

(四)智慧財產的集中管理

(37)

Canon 公司瞭解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攸關公司的經營成敗,智 慧財產必須集中管理、分門別類,乃至於專利的授權或訴訟都應有 一套準則,並依專利的獨占性多寡或新穎性的有無來加以運用或放 棄,以期使公司龐大的專利資產能作出最大的貢獻,並減少專利的 龐大維護成本。

(五)發明活動的補償制度及褒獎

Canon 公司不但重視技術研究發展,對於有貢獻的技術提案獎 勵也相當關心,除了給予發明人適時的職務升遷外,在專利案申請 及獲准時也有一套獎勵辦法。另外,在對公司業績上有特殊貢獻者 也會相對地給予補償。【9】

六、力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力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民國 76 年 8 月 12 日,力捷電腦係以 研發、製造及銷售影像掃描器產品為主力,晚近更擴大產品領域至下列 各項產品之研究、開發、生產製造及銷售:光學閱讀機、影像閱讀頭及 其相關零組件、光碟檔案處理系統及其週邊設備組件、中文桌上印刷系 統;多媒體產品:光碟機、音效卡、高解析度顯示卡、影音合成卡、影 像碟帶機、電腦功能擴充卡,電腦系統及數位相機。廠房分佈在新竹科 學園區(一、二廠)、新竹工業區(新湖廠)及桃園南崁(南崁廠)。

從單一企業逐步建立起集團企業,至今由力捷轉投資的關係企業多達十 餘家,其範圍涵蓋了航太電子、半導體、軟體、主機板、行銷通路、多 媒體及金融服務等。有關智財權的管理工作即由法務課來負責。共有三 位法務人員(含部門主管)及二位專利工程師。其工作職掌包括:

(一)一般法務:如審核及撰擬合約、制定作業辦法及處理非訟事件等。

(二)智財權的管理。

(三)訴訟及授權處理。【1】

而其內部專利管理的制度如下:

(一)專利構想提案辦法

依照中華民國的專利說明書格式,法務課將之簡化成本公司的 新產品技術專利申請評估表,並制訂專利構想提案辦法,要求專利

(38)

工程師在接案後二個月內予以結案。

(二)專利創作獎勵辦法

獎勵分為一般獎勵、追加獎勵、異議及舉發獎、特別獎勵。一 般獎勵又分為專利受理獎、專利(核准)獎。追加獎勵則又有專利貢 獻獎及專利成就獎之分,以獎勵創作數特多的員工;若專利獲有權 利金收入者,則另外給予獎金。對於發現他人專利因而提出事證供 法務課異議或舉發者,則發給異議舉發獎金。特別獎勵是針對當年 度提案,選出具創意及潛在利益者給予獎金,公司內部稱之為金頭 腦獎,得獎者將於尾牙餐會接受董事長的頒獎。

(三)專利檢索資料問卷調查表

由於專利工程師定期檢索專利公報,監看同業的專利發展狀 況。這些檢索資料法務課會發給有關技術的研發人員,同時附上一 份問卷以便了解研發人員如何看待這些資料。若發現有異議必要 時,即進行異議。

(四)專利報表

比照商標報表,訂有月報表、季報表及年報表。

(五)在專利管理上,該法務室經理提供幾點作法:

1. 擇定 1~2 家專利事務所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建議作法是:由公 司內部的法務或專利管理人員先將公司的技術向事務所撰稿人 員說明,而且一有新的發展應立即提供訊息。此一作法可以要 求配合的事務所免費或低價地提供教育訓練課程,藉此與公司 的研發人員建立關係,一者可方便事務所快速了解公司狀況,

再者當公司內部管理人力不足時,可以借重外部專家之力,節 省公司的開支。

2. 公司內部如欲建立自己的專利管理制度時,由內部研發工程人 員出任專利工程師,遠比法務人員適當。企業主應培訓此一人 員學習專利基礎、實務課程,有機會到處上課、請教,不要急 著要他做出成績,因為他會是公司的種子人員,必須有時間規 劃制度。

(39)

3. 一開始建立專利管理制度,就必須有積極將專利商品化的企圖 心。一般企業的管理人員,總認為申請專利僅在於增加數量,

採取守勢策略;然而,若一開始便有企圖將專利授權出去的心 態,則對專利的品質要求定當更為積極。管理者一念之間,便 決定其專利策略的方向,不可不慎。【2】

綜觀上述六家國際知名企業之專利管理制度其內容大致包含下列數點:

一、專利技術相關文件的管理,二、企業內部人員的教育訓練,三、專利侵 權之處理方式,四、結合考量公司政策以訂定適當之專利管理策略。

2.4 小結

保護智慧財產權儼然成為世界的潮流趨勢,亦為工業化國家的一致共 識,我國企業如何提升產品研發專利權之數量與質量,並且善加管理,運用 專利權創造企業的收益,因應外界日益增加的智慧財產權競爭壓力,已是企 業邁入二十一世紀不容忽視的正題。

專利權係國家以公權力授予專利權人或者合法受讓人,在法律規定的有 效期限內,享有法律所賦予之高度排他性權利;亦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 何人未經專利權人或者合法受讓人同意,絕對不得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 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否則就是一種專利侵害的行為。專利的 價值,在於可將技術權利化,使研發成果獲得法定保障,而合法壟斷該項技 術。一個產品(技術)會不會侵害另一個產品(技術),得視是否會侵害該 專利的要求權( Patent claim);所以,鑑定侵權事宜,必須先斷定專利要求權 的權利範圍( Scope of the claims)。

一、專利管理

專利的累積與管理是一繁重且冗長的工作,並非一蹴可躋;但專利 是企業競爭中最根本的攻擊防禦工具,且專利具有多重的功能,不僅可 以藉此累積企業的無形資產,據以證明企業的技術能力,亦可增加企業 在專利談判時的籌碼,而能順利地與他企業進行專利的交互授權。

為因應日益繁複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企業第一步應建立一個智慧財

(40)

產權機制;該機制的第一個任務是引用專業知識來有效地防禦外來的智 財攻勢,第二個任務是主導公司的智慧財產(專利、商標、著作權、營 業祕密)的生產及運用,尤其專利管理之良窳更是為高科技產業的決勝 關鍵。一個公司要做好專利管理,應朝下列三個方向進行:

(一)將公司本身開發的技術權利化

使公司開發成果獲得保障,合法的以該技術獨占市場,並將自 己不欲使用的技術再度活用,透過專利授權以收取權利金,藉此充 分回收投資之研發費用;適時地做技術導入,引進他人技術再結合 自有技術以擴充專利版圖,藉此提高公司人員對技術開發動力,並 不斷鼓勵員工獎勵發明;經常對自有技術作評價等。

(二)他公司開發技術權利化

評估他人之權利價值,設法引入該項技術使之與自有技術結 合,強大自己技術領域,對他公司技術充分而妥善的因應措施等。

(三)專利情報之活用

利用各種專利情報可以得知他公司技術導向,而予以洞悉其開 發動向,在自行開發過程中做先行的技術調查,可以避免二重投資 之發生,最後尚可就既有技術予以推進改良,使其更上一層樓。

二、專利商品化之工作項目

專利管理制度更應朝精緻化的目標來努力。專利管理的重點須在於 權利的商品化,將諸多專利權轉化為可以換取金錢利益的商品,據此,

尚待有如下工作項目亟需達成:

(一)專利工程師的技術預見能力

將自己的公司專利工程師定位為專利經理人(Patent manager) 亦即類似產品開發專案中的專案經理(project manager)。專利工程師 並不一定要負責撰寫專利說明書,而主要在於了解自己及同業的技 術,建立相關產品的專利資料庫。讓專利工程師能夠多看,進而發 現尚未被申請專利的技術領域,甚至指出未來可能的技術發展方向。

(41)

(二)創造專利,規劃專利組合

為能有效地達成與大廠的交互授權,一個有力的專利組合具有 決定性因素。藉著專利工程師的判斷力,將研發人員的技術作一健 全的規劃,指導研發人員創造專利,組合成有前瞻性、攻擊性的專 利網。

(三)增強國際技術授權談判能力

企業永續經營的歷程,必定走向國際化,而國際化就必須與國 際大廠作各項的合作,技術授權或合作開發也是其中一環。因此,

早日培訓企業內的法務人員具備這方面的談判能力將是重要的課 題。

專利的積極價值,在於進可攻、退可守的專利權運用。因為擁有了 足夠的專利,才可高枕無憂地發展相關產品和確保未來的營運;甚至可 用交互授權的方式,獲得國內、外其他研發團隊的寶貴技術,強化企業 競爭力,進而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商機。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3、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 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 或其他華裔學生之證明文件(符合

1.近年來國民生活水準不斷的提昇,美容業蓬勃發展,政府為提昇美容從業人員專

一、貴公司依據「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 審查程序」申請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案內申請 人/試驗委託者為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同 意之計畫書版本日期為:Version no.: 1.0;Date:

一、貴公司依據「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詴驗計畫 審查程序」申請之藥品臨床詴驗計畫,案內申請 人/詴驗委託者為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本部 同意之計畫書版本日期為:Protocol WO30070

從小到大都在台中唸書,大學就讀 ○○ 大學國貿系,學習國際貿易方面的專業知識。後

本書之撰寫,始於公元 2003 年 8 月。當時,筆者申請了一年的教授休假,希望可以 寫一本書留作紀念。沒想到到了 2004 年 7

最新的權威性的美國市調公司─鮑爾市場研究公司 J.D.Power. 1)

全球如英國電信、澳洲政府、世界展望會都已運用 SROI 進行管 理公益專案。而至 2019 年 11 月止台灣已有 13 份正式 SROI 認證 報告,其中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 2017 年通過認證的 Compu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