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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臺北市政府員工協助服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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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臺北市政府員工協助服務要點

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1 日府人一字第 09202693300 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員工協 談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0 日府人三字第 09405064300 號函修正「臺北市政府員工協 談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7 日府人三字第 09730166300 號函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所屬員工生活、工作與身心之健康發展,

藉由多樣化的協助性措施,協助員工解決工作、生活可能遭遇之困難,建立 溫馨關懷的工作環境,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以提昇服務效能,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不含教師)。 三、協助服務範圍:

(一)員工協談項目:

1、職場協助:包含管理諮詢、職場適應、工作及生活壓力調適、職場人際關 係、生涯規劃等困擾之協助。

2、生活協助:包含情緒困擾、親職教育、家庭變故或失和、感情困擾、兩性 關係失調、人際關係等困擾之協助。

(二)身心健康項目:包含重大事件或創傷後壓力反應協助,醫療保健等諮詢服 務。

(三)其他服務項目:包含退休規劃,心靈成長等訓練課程,法律、家暴、社會 福利、財務理財等資源及轉介服務。

四、本要點分工方式如下:

(一)員工協談室

1、提供諮詢、個別協談及團體協談服務。

2、規劃辦理講座、工作坊等課程,並印製宣導品積極宣導本服務。

3、提供各機關承辦人員辦理員工協助服務相關作業之資訊、社會資源及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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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錄音(影)之服務:基於協談保密原則,協談時不提供錄音(影)之服務。

但申請協談人若有需要時,得於協談前經協談人員同意後錄音(影),並 索取所製作之檔案。

7、依本要點實施之協談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8、協談服務由本府人事處洽請專業輔導人員擔任,並依規定支給鐘點費。

9、如於上班時間接受協談輔導,以公出辦理登記。

(二)住福會:提供本府員工休閒隊社活動狀況發送至各機關,並於該會網站中 公告各隊社活動訊息,提倡員工正當休閒活動。

(三)各機關

1、各機關應適時宣導員工心理衛生健康概念。

2、各機關應主動關懷同仁,在同仁遇有婚、喪、喜、慶、退休等各項人生重 大變化,或工作變革等生涯適應時,結合機關現有福利措施,法律、財務、

心理諮商等相關資源,提供協助。

3、各機關提供同仁協助服務過程中,發現有協談必要時,協助同仁向員工協 談室申請協談;如因業務需要,並得向員工協談室申請指派專業輔導人員 前往實施團體輔導。

4、各機關得視各機關特性,自行訂定其他協助服務作法。

(四)法規會:提供本府同仁在生活法律免付費諮詢服務窗口。

(五)衛生局:提供聯繫窗口及建立聯合醫院、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等醫療相關資 訊及諮詢服務、受理員工協談室或各機關諮詢轉介協助;但運用相關服務 如須同仁付費時,應事先告知。

(六)社會局:提供聯繫窗口及建立相關諮詢服務、受理員工協談室或各機關諮 詢轉介協助。

(七)公訓處:得主動或依本府需求開辦相關員工協談等教育訓練課程、協助服 務宣導及課程學習評估。

六、專業輔導人員及協助辦理行政人員提供相關服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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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外洩,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七、推動本業務具有績效者,應予獎勵或列入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八、本要點員工協談服務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各機關協助推 動本要點之服務項目,由各機關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