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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及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推 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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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附錄一 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及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推 動計畫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25 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 0960064026 號函 壹、目的

發現並協助公務同仁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使其能以健康的身 心投入工作,提昇其工作士氣及服務效能。

藉由多樣化的協助性措施,建立溫馨關懷的工作環境,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 文化,提昇組織競爭力。

貳、服務對象

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 技工、駕駛)、駐衛警察。

參、服務內容

各機關得就下列內容參考選用辦理:

一、工作面:

包括管理諮詢、工作適應、組織變革之調適、工作與生活平衡、生涯(退 休)規劃等工作職涯諮詢服務。

二、生活面:

法律諮詢:買賣房屋或汽(機)車糾紛、購屋或租屋契約、民刑法解釋、

民刑事訴訟程序等法律問題諮詢服務。

理財諮詢:理財規劃、節稅建議、保險規劃等金融諮詢服務。

三、健康面:

心理健康:包括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夫妻或親子溝通、職場 人際溝通、生涯各階段重大危機之因應與管理等心理諮詢服務。

醫療保健:提供政府機關現行公務人員各項醫療保健措施及民間團體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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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得提供或製作書籍、手冊、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等相 關資料,以供同仁參閱、運用。

四、組成本方案專案小組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相關學者專家 與人事人員代表,共同組成本方案專案小組,不定期就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並輔導各機關辦理推動事宜。

五、實施期程

(一)宣導期:本階段期程訂為一年,實施初期先由人事局辦理相關推廣及宣 導活動,以增進各機關公務同仁對本方案之瞭解,並同時輔導試辦機 關辦理前置作業。

(二)試辦期:本階段期程訂為一年,由人事局選定部分辦理員工心理健康業 務之標竿機關,或自願參與試辦之機關,由人事局與本方案專案小組 輔導先行試辦,並得於試辦完竣後辦理成果發表。

(三)全面推動期:依試辦結果、各機關經費編列情形及相關資源,據以檢討 全面推動。

伍、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如採委外方式實施本方案,本方案專業機構應提供各機關主辦單位 有關本方案之訓練課程,使其瞭解本方案的功能及轉介流程,並能初步辨 識需要協助的同仁,俾使其獲得即時的支持與幫助。

二、各機關主管人員及辦理本方案相關人員,應主動關懷同仁,瞭解及蒐集同 仁需求,適時提供相關資訊。

三、各機關辦理本方案時,應充分結合運用現有之行政措施、社會資源及相關 資訊平台(如「公務人員網路諮商服務網」、「公務福利資訊e指通」專 區網站等),使現有機制發揮最大的效益。

陸、倫理責任:各機關、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理本方案各項服務時,

應遵守下列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並應事先明確告知同仁以維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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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方案各項服務程序之制定與實施,應確保同仁不會因推介接受治療、諮 商或醫療個人的問題而影響其工作、陞遷及考績等相關權益。

三、本方案各項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同仁之個人資料均應全程永久保密,

非經法律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柒、附則

一、各機關現行辦理之員工心理健康相關措施,得納入本方案之服務內容;業 已實施本方案相關措施者,得依其現行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同仁如需於辦公時間使用本方案各項服務,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之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三、推動本方案業務著有績效之人員,得酌予獎勵或列入年終考績之重要參 據。

四、辦理本方案所需之經費,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五、人事單位得將專業機構所提供之本方案實施效益評估,作為規劃人事管理 相關業務之參考。

六、本計畫所列之服務對象以外人員,得由各機關自行審酌是否納入本方案之 服務對象。

七、地方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參照本計畫辦理本方案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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