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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背景概述

1.2 車險定價制度之探討

1.2.1 風險曝露數之比較

傳統車險以車價或保險金額作為風險曝露數,以及近年來以里程作為車險定 價的風險曝露數均存在優缺點。關於判定風險曝露數優劣之標準,不同學者均發 表過不同見解。這裡將根據 McClenhan 提出的四項評判標準進行探討:合理性

( Reasonableness )、 易 獲 取 性 (Ease of determination) 、 對 變 化 具 有 響 應 能 力 (Responsiveness to change)、歷史實踐性(Historical Practice)。這四項標準之重要性逐 項遞減,其中以第一項“合理性”最為重要。

合理性(Reasonableness)即為所選擇的的風險曝露數應與損失潛力直接相關,

即具線性關係。以車輛價值或保額为风险曝露数雖與損失潛力具有一定聯繫,(例 如,車輛價值者之車輛維修所需金額也可能較高,保額較高者之理賠金額也可能 較高。)但二者並非與損失潛力存在線性關係。例如,一輛價值 20 萬人民幣的 車與一輛價值 40 萬人民幣的車在發生事故后,所產生的費用並不一定是 2 倍關 係。相比之下,里程則與損失潛力具有一定線性關係。行駛里程越多,則發生事 故幾率越大;而不常開車的駕駛人所面臨的風險也較低。

易獲取性(Ease of determination)有三點解釋:易於量化、易於核實、難以操作 篡改。車輛價值及保額顯然符合。在過去,由於技術限制,里程是比較難以獲取 的,並且駕駛人可能自行篡改。隨著科技發展,獲取行駛里程變得更加容易。通 過車內系統,車輛之行駛里程可以直接傳送給保險公司,也使得駕駛人難以自行 篡改。

對變化具有響應能力(Responsiveness to change)主要目的在於面對通貨膨脹,

保費具有自動變化的能力。單就這一項標準來看,只有將保險金額作為風險曝露 數才符合標準。

歷史實踐性(Historical Practice)即為已經在使用中或能夠獲取歷史資料。車輛 價值和保險金額是車險定價中一直在使用的風險曝露數,而目前大陸車險市場尚 不存在將里程作為風險曝露數的車險產品,也很難獲取歷史數據資料。

表 1.2-1 四項判定標準之總結(“高”與“低”表示各項標準之符合程度):

風險曝露數

判定標準 車價或保險金額 里程

Reasonableness 低 高

Ease of determination 高 過去較低,目前提高 Responsiveness to change 車價(低),

保險金額(高) 低

Historical Practice 高 低

綜合以上四項談論,結合各項評判標準之重要性,可知隨著科技的發展,將 里程作為風險曝露數為最優選擇。

1.2.2 風險因素之比較

風險因素之選擇包括“從車因素”與“從人因素”兩類。“從車因素”即主 要以車輛之基本情況為風險因素,例如:汽車購置價、排量、座位數、購車年數 等。“從人因素”則為與駕駛人自身情況相關之因素,例如:投保人的年齡、婚 姻狀況、駕齡、駕駛記錄、家庭成員、擁有車輛數、受教育程度、職業、居住地、

車輛使用性質等。

以“從車因素”為風險因素可以較準確地衡量損失幅度,但是在損失頻率方 面卻無法準確反映。其原因為大陸車型狀況相似、車險定價模式單調,以至於每 個被保險人的車險保費相差不多,然而這些被保險人卻因駕駛習慣的巨大差異帶 有不同的損失潛質。並且該方法導致同一風險類別中異質性極高,從而導致逆選

擇現象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