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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賽德克・巴萊》的故事從歷史史實中來,然而所謂的歷史真相卻一直

於歷史詮釋權的爭奪中,以各異姿態展現於世人面前。在本節中,將聚焦於故事 原型─霧社事件,而由於本研究並非是史學研究,因此對於相關史實則是淺談與 本研究相關之發現,並未對霧社事件史料進行全面之探討,也就是說本小節將簡 介霧社事件,與對比有關事件發生起因、莫那魯道歷史評價與花岡一郎及花岡二 郎的歷史定位的各個相異詮釋,希冀藉由史料與歷史詮釋的探討,帶入接下來的 電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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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霧社事件簡介

根據戴國煇編著的《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2002)一書中,認為霧

社事件可分為第一次霧社事件與第二次霧社事件兩次,前者是指由霧社部族因勞 役過重等因素所引發的抗日事件,而後者則是事件後隨著日本殖民政府的以番制 番政策,策動敵對部族對霧社遺族所進行的報復行為。

第一次霧社事件發生於 1930 年 10 月 27 日,由當時被日本當局視為「蕃界」

中最為「開化」,且教育水準也最高的台中州能高郡霧社分室管區(今南投縣仁愛 鄉)的十一個賽德克部落中的馬赫坡、荷戈、塔羅灣、斯庫、波阿隆、洛多夫社 六部落,共三百多名壯丁為反抗日本帝國主義的暴政而起的事件,稱之為霧社事 件。於當日黎明時分,集中攻擊霧社小、公學校、蕃童教育所聯合運動會場(霧 社公學校),並對霧社個警察駐在所有計畫的襲擊。在運動場內高喊殺日本內地 人,不殺漢族本島人,並以升日本國旗(太陽旗)為衝進運動場的信號。

襲擊結果為,日本人共死 134 名,漢族系台灣人有兩人分別遭流彈與身著和 服遭誤殺而亡。針對此事件台灣總督府當局先宣布新聞管制,接著動員警察、軍 隊與飛行隊等,共計出動警察隊 1306 名、部隊 1303 名、官役人伕 1563 名,共 進行五十多天的討伐鎮壓,並進行新兵器實驗,使用山炮、機關槍、炸彈、催淚 瓦斯與毒氣等陸空攻擊,在此次鎮壓中抗日族人戰死者 85 名、飛機轟炸致死者 137 名、自縊身亡者 396 名。

而霧社事件的隔年 1931 年 4 月 25 日,日警再次使用「以夷制夷」手段,策 動敵對道澤社族人襲擊收容所的倖存遺族,為第二次霧社事件,並強制遷移餘生 者至川中島社(今仁愛鄉互助村清流社區)。第一次與第二次霧社事件的鎮壓行動,

導致抗日六社由原本 1263 人銳減至僅剩 298 人。

(二) 事件起因

關於霧社事件之所以爆發的原因,傳統上一般認為是因為賽德克族人不滿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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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過重、部落女性遭日警始亂終棄、土地被日人巧取豪奪、文化衝突(如敬酒糾 紛)等因素,其中尤以勞役過重為主流歷史詮釋(許世楷,2001;戴國煇,2002;

姑目・荅芭絲,2004)。然而 Gaya 制度的破壞,也是學者所持的另種解釋。

Gaya(或稱 Waya)為賽德克部落文化的核心概念與一切倫理的總綱,是一個複 數形的專有名詞,展現在部落生命禮俗的過程中,並在不同層面建立倫理關係,

呈現出多義的面貌(姑目・荅芭絲,2004)。Gaya 是個難以解釋的名詞,包含了諸 多解釋如「祖先遺訓」、「共同恪守的律法」、「社會規範與道德標準」、「共祭、共 獵、共勞、共牲、共食、共守禁忌、共服罪罰的團體」等,即含括一切習俗、法 律、道德、文化、儀式、禮俗、規範與文化等,而狹義上一般被稱作「祭團」, 成員由近親構成,為一互助團體,共同信守規範與共耕共獵(鄧相揚,2001)。

然而維繫賽德克族人部落的 Gaya 制度卻在日治時期受到了嚴重破壞,例如 日治時期革除祖靈信仰、出草獵首、紋面等舊規,徹底根除 Gaya 中的神規、倫 理、秩序、標準、名譽、婚姻等,使 Gaya 逐漸失去原本的社會功能,改由日本 警察的命令取代之,日警命令高過一切,對於理番警察的胡作非為,Gaya 根本 沒有制約力量,部落社會呈現失序的現象。因此學者鄭相揚(2001)特別認為霧社 事件為捍衛 Gaya 的戰爭,藉由重啟禁封已久的獵首文化,重鎮賽德克勇士的獵 人文化,無論是抗日部族或親日「味方蕃」道澤群,皆以 Gaya 的獵首文化來證 實他們是有勇氣、真正的男人,並將事件定位為賽德克 Gaya 與日本武士道(大和 精神),以及部落社會與現代國家之間的衝突。

相較於前述勞役過重、女性問題、土地掠奪與 Gaya 制度的破壞等歷史解釋,

姑目・荅芭絲的《部落記憶─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2004),則改採由下而上的 草根新見解,透過倖存者與敵對部落遺族的口述歷史,重整官方史料無法觸及的 角落。姑目・荅芭絲從訪談資料中發現,部落記憶中的莫那・魯道並非主要事件 的發動者,他曾經參與過日本觀光見學活動,深知日本的富國強兵,因而力勸其 孩子們不要抗日,然而其子巴索・莫那為了其深愛的女人 Bakan Walis,憤而一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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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紅顏,堅持發動抗日,因此抗日主體為莫那魯道之子,抗日起因為女人。

(三) 莫那魯道

就如同前述所言,傳統史料紀載與歷史詮釋皆認為霧社事件起因為勞役過重 等因素,導火線為婚宴敬酒風波,而事件發起主角為莫那・魯道,然而姑目・荅 芭絲的《部落記憶─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2004)不只對事件起因進行翻案,亦 對莫那・魯道進行全新的歷史評價。

口述史料透露莫那・魯道並非主要發動抗日者,相反的他曾力勸其子不要抗 日,而真正發動者為他的兒子們,戰爭爆發時莫那魯道臨陣脫逃舉家上山自盡,

真正殺日本人的是他的孩子,然而歷史的英名卻留給了他,在日治時期將他定位 為罪人,而國府遷台後國民黨又將之定位為抗日英雄,賽德克族人認為莫那・魯 道雖然歷史留名,卻也成後代子孫的歷史罪人,而敵對部族更指稱他為血洗族人 的罪人,並以不人道行為戕害日本婦女與小孩,例如書中提到「他怎麼會是英雄 呢,他等於是一個戰士的領袖(言下之意是好戰分子)(p.309)」、「Mona Rudaw 是歷 史的罪人,因為他血洗了很多族人的生命(p.312)」。

由此可知,姑目・荅芭絲所進行的口述歷史,透過遺族與敵對部落的底層聲 音,重新還原莫那・魯道的英雄面貌,並企圖解放主流論述中「仇日反日」的說 法,以了解不同部落各自表述的立場。

(四) 花岡一郎與花岡二郎

關於事件中日本扶植的賽德克族菁英花岡一郎(達基斯諾平)與花岡二郎(達 基斯那威)的歷史定位,一直處於多樣解讀、矛盾且複雜的面貌。兩人都屬於賽 德克族青年,出身為抗日六部落之一的荷戈社,自幼為日方挑選受日式教育而培 植的親日菁英,花岡一郎被送到師範學校,回來到分駐所當乙等警察;二郎念埔 里小學校,之後擔任派出所巡手(相當於工友),卻在事件中讓族人拿走日警槍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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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雙雙自殺收場,他們二人於事件中究竟是站在抗日的族人一方,抑或是親日的 一方,相關的歷史解釋也如同他們的歷史評價般歧異。

戴國煇(2002)《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收錄了當時拓務省管理局 長生駒高長的〈霧社蕃社騷動事件調查覆命書〉與日本總督府警務局所編的〈霧 社事件誌〉兩珍貴史料,記載了日方對於花岡一郎與二郎的官方評價,堅稱兩人 的消極參加論,是在不得已的情由下被牽連其中,甚至不惜偽造遺書,展現兩人 因自責驅使而自殺,自殺是為了對日本軍警的謝罪,將二人塑造成親日派。

姑目・荅芭絲(2004)的訪談資料中則顯示,有的族人認為他們會舉家上山自 盡是因為「他們無臉見日本人 (p.292)」,也有人認為他們是被族人脅迫才開放她 們拿取槍枝,因為無臉再見有恩於他們的日本人才會畏罪自盡,亦有人認為他們 會讓族人拿槍,完全是基於想要暗中協助族人的立場。由此可知同樣為部落口述 記憶,他們兩人的歷史評價與定位呈現多樣性。姑目・荅芭絲認為兩人死前在派 出所牆壁上留下遺書「我們是不得已的」,那種「花岡情結」心理狀態,也象徵 了殖民政權下部落人民的存在狀態,無論是親日方或是抗日方,都是在兩股張力 掙扎下的表態。

許介鱗(2000)的《阿威赫拔哈的霧社事件證言》中,受訪者阿威認為兩人既 不是日本的走狗,也不能算是抗日分子,他們在戰鬥時不屬於日方,也不站在賽 德克一方,只在遺書上表示對不起日人,他們沒有參加這兩個民族的戰爭,他們 沒有民族的概念。而許介鱗則認為兩人立場屬於中間派,所以最後才會選擇自殺,

死後日人卻積極將之塑造為親日形象,甚至把把斯庫列丹山改名為花岡山,還建 立了紀念碑,在日本理番政策下被利用到最後。

而鄭相揚(2001)亦認為花岡一郎與二郎,是介於日本統治者與血族 Gaya 之間 的矛盾體,最終以死亡來結束其衝突與矛盾的一生,二郎與族人共同自縊於樹枝 上,身著紋付羽織和服,是其結婚時所穿的禮服,而腰腹配戴賽德克佩刀,一郎 則身著日本和服,以蕃刀切腹自殺身亡,以日本「武士道精神」走完最後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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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岡一郎與二郎的殉死方式,亦充分展現衝突矛盾的「花岡精神」,沒有特別親 日或抗日,或是兩邊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