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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角色之意涵及其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霸凌角色之意涵及其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參考國內、外相關研究進行文獻探討,共分三節。第一節為「霸 凌角色之意涵及其相關研究」,第二節為「健康狀況之意涵及其相關研究」,

第三節為「霸凌角色與健康狀況的相關研究」。

第一節 霸凌角色之意涵及其相關研究

一、 霸凌的定義

霸凌(Bully)在劍橋英英字典中的動詞釋意如下:「to hurt or

frightensomeone who is smaller or less powerful than you, often forcing them to dosomething they do not want to do.」 意指傷害或威嚇較小或較沒權力 的人,通常會脅迫他們做不想做的事情。

對於霸凌行為,眾多學者的定義都不盡相同,但大多都以挪威著名 研究霸凌行為之學者 Olweus 的定義為主軸再加以延伸發展。Olweus

(1993)認為霸凌為一個學生長期且重複暴露於一位學生以上的欺負、騷擾,

或是被鎖定為霸凌對象的一個情況。有些霸凌被害者身體外觀具有易辨 識的特徵, 例如:身材瘦弱、個子矮小 (Voss&Mulligan,2000;

Olweus,1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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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ag(1989)認為霸凌行為可以定義為:(一)長期反覆的攻擊,包 含肢體的、心理的、社會性的或口語的攻擊;(二)霸凌行為的發生一定 涉及力量的不均等;(三)意圖藉由使人悲傷而讓自己獲得滿足。

世界衛生組織(WHO)的「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Health Behavior in School-aged Children, HSBC)參考 Olweus 之定義,將霸凌行為定義為當 一位學生或一個團體對被害者,重複和故意地說或做出不雅、令人不愉 悅之行為 (Todd, Currie, Mellor,Johnstone, & Cowie, 2004)。

此外,依 Solberg & Olweus(2003)的研究指出,當霸凌行為頻率在

「每月 2~3 次」時,為判定霸凌行為的最佳鑑別度。

從國內文獻中發現,學者使用不同的詞彙,如:「欺負」行為、「欺 凌」行為,所指的皆為霸凌。

邱珍琬(2002)將欺凌行為定義為:人與人之間一種長期的並且故 意重複之身心暴力行為,而牽涉的雙方有權力不平等的現象。黎素君

(2006)則認為,欺凌行為是指力量比自己強的人,一再地重複故意且 會造成受凌者身心傷害之行為。

鄧煌發(2007)彙整多方學者論點,並提出形成「霸凌」之條件為:

(一)某特定時間內,經常發生相同之行為。(二)該行為出於傷害或者故 意之騷擾。(三)該行為皆屬於負面且暴力性質的。(四)加害者與被害者 之間的力量實際或隱藏著不均衡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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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09)認為霸凌係指蓄意且具傷害性的 行為,通常會持續重複出現在固定孩子之間的一種欺凌現象。

由以上國內、外學者的定義,霸凌行為不同於偶發性衝突或勢均力 敵的攻擊行為,霸凌是一種長期且重覆出現(一個月 2~3 次),並由一個 人以上以勢力不均等且具有意圖對受害者強制執行攻擊、欺負、騷擾等 負向行為,最後導致受害者身體或心理上受到困擾或傷害。

二、 霸凌行為分類 (一) 霸凌角色

國外霸凌相關研究通常將學生於霸凌事件中扮演之角色區分為霸凌 者、受凌者、霸凌兼受凌者及無涉及霸凌者四類。Alexander, Currie, and Mellor (2004)根據先前相關研究將霸凌者、受凌者、霸凌兼受凌者及無涉 及霸凌、受凌者界定如表 2-1-1:

表 2-1-1 霸凌角色分類

分類 定義

霸凌者(Bully) 霸凌其他人且沒被霸凌

受凌者(Victim) 被霸凌且沒霸凌別人

霸凌者/受凌者(Bully/Victim) 同時是霸凌者也是受凌者 無涉及霸凌、受凌者

(Neither bully nor victim) 不是霸凌者也不是受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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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霸凌類型

Olweus(2007)在「Olweus Bullying Questionnaire」提出對被霸凌經 驗的定義:「在權力不對等的狀態下,一個學生一個月曾被其他同學或數 位同學霸凌 2~3 次以上,且被霸凌的學生在當下難以採取保護自己的行 動。」以及霸凌他人行為的定義:「在權力不對等的狀態下,學生一個月 中曾霸凌其他同學 2~3 次以上。」而問卷中包含五種類型的霸凌行為

(肢體霸凌、言語霸凌、關係霸凌、性霸凌、網路霸凌)。 1. 肢體霸凌:

透過肢體踢打或搶奪弱勢同儕的東西等,時常會使受害人身體受傷 且留下傷痕。

2. 言語霸凌:

透過語言來刺傷或嘲笑受害人。

3. 關係霸凌:

透過說服同儕或同夥一起排擠某人,使弱勢者被排擠在團體外。

4. 性霸凌:

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嘲諷、評論、譏笑、身體侵犯行為、以性的方 式摩擦別人、抓別人的身體部位或是迫使別人涉入非自願的性行為等。

5. 網路霸凌:

利用網路散佈謠言、留下辱罵或嘲笑的字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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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霸凌行為之現況

學生之間的霸凌行為是存在已久的現象,許多人都知悉這樣的問題,

但一直到 1970 年代,Olweus 積極做相關的研究後,才開始有具系統性 的調查,在 1980-1990 年才被其他國家注意,例如:英國、日本、荷蘭、

澳洲、加拿大和美國(Mona ,E.; Olweus, 2003)。

在國外,Olweus (1993)針對挪威全國 7~16 歲學生所作的研究發現,

7-16 歲的學生中,有 9%的人為霸凌受害者;7%的人為霸凌加害者;其中 有 1.6%是受害者也是加害者。但這些數據可能還低估了真實的情形。

O’Moore, Kirkham,and Smith. (1997) 針對愛爾蘭全國小學生、中學生 所作的調查發現,有 31.3%的小學生和 15.6%的中學生曾在最近的一學期 中被霸凌過。

Forero, McLellan, Rissel, & Bauman (1999)針對澳洲 6~10 年級的學 生所作的研究發現,6~10 年級的學生約有 23.7%霸凌別人,有 12.7%的 學生被霸凌,21.5%的學生為霸凌兼受凌者。

Nansel et al. (2001)的研究發現,6-10 年級的美國青少年霸凌盛行率 為 29.9%;其中 13%是霸凌者,10.6%是受凌者,而霸凌兼受凌者為 6.3%。

WilkinsShurmer et al. (2003)的研究發現,平均 13 歲的澳洲青少年當 中,有 36%的男孩和 38%女孩在校園中有被霸凌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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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教育部(2009)針對 12~18 歲的學生所作的調查發現,12 歲至 18 歲的學生中有三分之一表示在學校遭到霸凌或騷擾。

日本文部科學省(2006)針對日本全國中等學校學生所作的調查發現,

2006 學年度,日本全國學校有 12 萬 4898 件通報的霸凌事件發生,約 55%

的學校承認校內存在著霸凌的現象,因被霸凌而自殺的學生案件有 6 件;

但日本文部科學省認為數據可能還是低估真實情形。

在國內,賴朝暉(1998)針對台中市 11 所國中的 1252 名學生所作的 研究發現,曾受到校園暴力侵犯,也曾侵犯別人的國中學生佔 12.59%;

曾經受到侵犯佔 9.36%;只曾侵犯別人的佔 3.15%。各年級約有五成至八 成的學生是受凌者,約有三成至六成的人有霸凌別人的經驗。

邱珍琬 (2002)針對高屏兩縣市國小三到六年級 405 位學生所作的研 究發現,各年級約有五成至八成的學生是受凌者,約有三成至六成的人 有霸凌別人的經驗。

黎素君 (2006)針對臺北市公立國小 385 位高年級學生所作的研究發 現,69%的受試學童為霸凌受害者;其中約 16.4%學童曾遭受過一次欺凌 行為;約有 52.7%學童曾遭受過二次以上的欺凌行為。

鄭如安 (2007)針對高雄市國中、小學所作的研究發現,有 48%以上 的學生以「自己的一些行為被其他同學羞辱或取不雅外號」之方式被霸 凌,列為最普遍的一種霸凌方式,其次是「被同學辱罵」、「東西或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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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偷走」、「以言語或武力被威脅做一些自己不想做的事」和「被惡意破 壞東西」。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07)針對臺北、台中、高雄、花蓮的國 小五、六年級與國中七、八年級學生所作的調查發現,國中、小學生有 60%被霸凌過;經常霸凌欺壓同學的孩子有 7%(約八萬餘人),其中 2%(約 一萬人)則每天會霸凌同學;約 10%的學童經常、甚至每天都會被同學欺 負;而知道霸凌現象存在的學童有 66.9%。

綜合上述,國外約有三成至四成、國內約有五成以上的青少年參與 霸凌或曾聽到、看到霸凌事件(包含霸凌者、受凌者、霸凌兼受凌者和 無關者),由此可見霸凌行為之普遍。

四、 霸凌行為之背景因素

影響霸凌行為的因素相當複雜,以下由個人、家庭、學校不同的觀 點加以討論:

(一) 個人 1. 年級

Nansel et al.(2001)研究發現,六至八年級學生的霸凌盛行率比九至十 年級的學生高;Solberg, Olweus, and Endresen (2007) 的研究顯示受凌者 的比例隨著年級增長而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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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性別

魏麗敏與黃德祥(2002)的研究顯示,不同性別的國中學生在霸凌 行為上有顯著差異,男性的霸凌比例與受凌比例皆顯著高於女性。邱珍 琬(2002)針對國小學生之調查發現,在霸凌人數方面,男性霸凌者多 於女性;但男性受凌者也多於女性;是霸凌者也是受凌者的比例也以男 性偏高。

國外研究亦指出,在霸凌受害者中男性的比例比女性多(Solberg et al., 2007;Nansel et al., 2001)。在霸凌類型方面,男性和女性霸凌類型也有明 顯差異,女性較多的霸凌種類為接觸霸凌、性侵略、無意義的性議論或 玩笑,而男性則為無意義的性議論或玩笑較多(Viljoen, O'Neill, & Sidhu, 2005)。

另外,Forero et al.(1999) 指出男、女性在霸凌者和霸凌兼受凌者的 比例上有顯著差異,男性較多;但在受凌者方面則未因性別不同而有所 差異。大部分研究皆認為霸凌行為會因性別而有所差異,若依霸凌角色 區分再探討性別的差異性,又有不相同的發現與結果。

(二) 家庭 1. 家庭型態

Bond, Carlin, Thomas, Rubin, and Patton (2001) 將家庭型態分為完整 的家庭型態(雙親)和不完整的家庭型態(父母離婚、分居和其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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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顯示來自不完整的家庭型態的小孩較易被霸凌。

魏麗敏與黃德祥(2002)將家庭生活狀況分為七大類,包括「與父母 同住」、「只與父親同住」、「只與母親同住」、「只與(外)祖父母 同住」、「與其他親戚同住」、「只與兄弟姐妹同住」以及「其他」等。

「與父母同住」被視為完整的家庭型態,其餘皆歸為家庭型態不完整。

研究結果顯示不同家庭型態之國中生在霸凌別人和被霸凌的比例上皆無 顯著差異。

2. 管教方式

Olweus (1991) 指出,如果父母親對子女過於溺愛或放縱;甚至對子 女的攻擊行為採取許可或寬容的態度;或者使用權威式的養育方式(諸 如體罰),則子女易發展出攻擊性的人格。Besag (1989) 也指出,許多霸 凌者來自使用懲罰式管教的家庭,在此種管教方式中,欺凌行為被視為 是問題解決的一種方式。

Nelson and Crick (2001) 發現母親的強壓管制及體罰與孩子在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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