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青少年的求助行為

一、青少年的身心發展

《教育大辭書》將「青年期」(adolescence)定義為:生理學上常將青年期 界定為居於青春期(puberty)與成熟之間的時期;具體言之,當個體出現第一性 徵及第二性徵時,即為青年期的起點。唯個人出現性徵的時間有很大的差異,有 的早在九、十歲即開始,有的則延至十四、十五歲才出現。此外,男女生出現性 徵的時間亦有差別。青年期的個體在軀體、情緒和認知發展方面皆有很大的變化

(王文科,2000)。

《大英簡明百科》將「青少年期」(adolescence)定義為:青春期(puberty)

與成人期(adulthood)之間的過渡時期(約十二~二十歲)。特徵是生理方面的 改變、性情緒的發展、努力尋求認同、思考模式從具體進展到抽象。有時視青少 年期為一種過渡時期狀態,在這期間他們開始脫離父母獨立,但仍欠缺一種明確 的社會角色定位。一般被視為是一段情緒高漲和充滿壓力的時期(大英百科公司,

2004)。

張春興認為:青年期(adolescence)係指自個體生理成熟到心理成熟的一段 時期,大致自青春期開始的約 11 至 12 歲,一直到 21 至 22 歲一段時期。青春期

(puberty)則是個體身體發展到生理成熟階段,是為青春期;相當於小學高年級 到高中的一段時期。而「青少年」與青春期涵義接近,屬於青年期的前半段(張 春興,2007)。翁寶美(2007)則認為:「青少年」是兒童期和成人期之間的過 渡。青年期的年齡下限是以個體性器官的成熟為依據,上限是心智和社會發展成 熟為止,每個人的發展不一致,所以並無法明確的去界定時間,現在一般是界於 11-21 歲之間。王煥琛、科華葳(1999)綜合各家研究,認為青少年期似可以 12-18 歲稱為少年,18-25 歲則稱為青年。

我國政府與法律上給予青少年以下定義,《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 條規定:「…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行政院社 會福利推動委員會青少年事務促進專案小組在參考各部會意見,以及對學制、各 種相關法律做一整體考量後,將「12-24 歲」定為適切的青少年年齡界定(行政院,

2005)。

青少年時期由於身體及心理層面出現急遽的變化,又被稱為「成長期」、「混 沌期」或「風暴期」…等。在身體發展方面,趨近成熟。身高、體重、骨骼、肌 肉都有明顯的成長,第二性徵的出現,生殖器官成熟到具有生育能力。如此劇變 帶來的困擾有荷爾蒙分泌問題產生青春痘、體重過重或過輕、活動量增加導致睡 眠不足、在意自已的身材外貌…等。除了身體發展是青少年最明顯的變化外,更 複雜且易出現問題的是青少年心理發展。在心理發展方面,艾瑞克森(Erikson)

認為青少年期是「自我認同」與「自我混淆」時期。此期青少年需要不斷尋找自 己是誰、性別角色的認同與建構獨立自主性。

由於身心的成長使得青少年朝向獨立與自主,與父母或其他大人的權威態度 易產生衝突,因此青少年容易表現出違抗的舉動。除了家庭之外,同儕是青少年 另一個重要的團體(Chiam, 1987)。青少年多半渴求被同儕接納,生活重心也從 家庭漸漸轉移至同儕,重視同儕關係以及同儕給予的評價,產生對團體次文化的 依附。為了被同儕團體所接納,青少年往往追隨同儕的言行舉止(王鎮岳,2007),

向團體認可的行為看齊,有著高度的從眾性。

在此蛻變的過程中,青少年不斷的嘗試、挑戰,而產生許多的焦慮與困擾。

行為或症狀(Duggan, 2001),這是值得我們重視與關注的。

綜合上述,不論從生理發展與心理變化來看,在學理、法理及實務上,對於 青少年定義各有不同,因此,要制定出一個統一的標準來界定青少年,實在有所 困難。但一致的看法是青少年期,是介於兒童期與成人期之間,身心發展從幼稚 趨於成熟,年齡介於國小高年級至大學畢業階段。青春期始於生理終於心理社會 適應,隨著心裡有所不同,青春期的長短可能有所不同,但是一般學者普遍認為 青春期前期是最不穩定的時期(劉安彥、陳英豪,1997),青春期前期相當於我 國學制的國中階段,因此本研究特別針對青少年前期約12-15歲階段的國中生來進 行探究。

二、青少年(國中生)學校諮商輔導服務現況

各級學校教育中以國中教育階段為最早實施輔導工作。我國自 1968 年開始實 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後,為協助國中生了解自我、充分發展及達成良好適應,教 育部特別重視學校輔導工作,於「國民中學暫行課程標準」增列「指導活動」課 程,由指導活動執行秘書負責執行學生指導事務。1979 年,教育部公布國民教育 法,明定國民中小學應設置輔導室;1983 年頒布「國民中學輔導活動課程標準」,

將指導活動更名為「輔導活動」,並規定輔導活動時間應由輔導本科系或相關科 系畢業,受過專業訓練的教師擔任。至 1984 年全國多數國、高中均已設立輔導室 實施輔導工作(鄭熙彥、林性台、宋湘玲,1992)。

輔導是學校教育的核心,學校教育的任何措施都必須從輔導的觀點去規劃與 實施,學校輔導的功能在促使學生主動、或從被動轉成主動尋求協助,進而能幫 其解決問題發揮潛能、適應學校與未來生活 (劉焜輝,1991) 。但近年來國中生 憂鬱、自傷及自殺、校園霸凌事件等新聞頻傳,因此國中輔導工作再次成為關注 焦點。

吳武典認為學校輔導工作之內涵包括:(1)衡鑑服務;(2)資料服務;(3)諮商

服務;(4)定向服務;(5)安置服務;(6)延續服務以及(7)研究服務。輔導教師主 要的工作是透過諮商輔導過程,了解和幫助學生。除了從事測驗實施或教育研究 的工作外,大部分時間應放在諮商方面-個別諮商或團體諮商;以學生為主要諮 商對象,必要時也與家長和教師進行會談 (吳武典,1985) 。但根據林家興(2002) 調查發現,國中輔導教師每週花30.08%的時間在教學工作,24.77%的時間在其他 活動,18.89%的時間在行政工作,直接輔導與間接輔導的工作時間只有18.09%,

占不到5分之一的比例。

此外,戴嘉南等人(1992)針對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行政機關專業輔導人力系 統進行研究,結果發現:1.全國輔導人力中,以教育系和其他科系畢業生人數最 多;2.所有輔導人力約有半數曾經參與進修學分班或研習。但是擔任專任輔導工 作者的比例不高,且以任教其他科目者居多。又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

國民中學每15班設置輔導教師1人…」,以每班35人計算,每位輔導教師要協助525 位學生,師生比例遠比加拿大1:429;美國1:387及英國1:270高出許多(吳芝儀,

2006)。

綜合上述,目前在國中所提供的諮商輔導服務方面,由於專業輔導人力有 限、服務學生人數過多、提供直接諮商輔導服務的時間不足、且無法提供全時段 服務等限制,因此國中生所面對各種身心發展的問題,可能無法及時得到協助,

傳統的青少年諮商輔導工作存在諸多不足。而國中正值人生發展的重要階段,如 果遭遇困難,無法排解,勢必影響其身心健康,進而影響其未來發展,因此引進 其他助人資源來輔助與彌補學校輔導工作之不足是相當重要的。前面章節已提到 青少年網路諮商的新興服務,究竟國中生對這樣的服務是否感興趣?是否願意嘗 試與使用?故本研究擬探討國中生對尋求網路諮商的行為意圖,首先要了解青少

三、青少年求助行為與相關研究

「求助」是指人遭遇特定困難或情緒困擾而承受壓力時,向他人(包含正式與 非正式資源)尋求協助的溝通過程,藉此使個人在危機之際,獲得支持、忠告或協 助(Gourash,1978)。所謂正式資源意指求助於專家,例如社工師、心理師、家庭 醫師、學校諮商師等;非正式資源則是求助於家庭為本位的資源(例如父母、手 足、親戚等),或同儕為本位的資源(例如知己、成年朋友、同儕輔導員等)( Menna

& Ruck, 2004)。

態度與行為的關係,一直以來都是社會學家、心理學家與教育學者所熱衷探 討的議題。求助行為的發生與否與「態度」有相當緊密的關係。所謂態度是指個 人對某特定行為所持有的評價感覺與行動傾向,具有預測行為發生機率的能力。

求助態度是一個複雜的心理運作過程,是個人對求助過程所作的價值判斷,進而 形成一種愛惡持久的行為傾向(陳淑娟,2000),此傾向潛在影響個人的求助行 為。求助態度越積極,則越可能尋求協助;反之,求助態度越負向,則越不喜歡 向他人求助。

影響求助的因素非常多而複雜,許多學者嘗試了解青少年對求助的看法以及 影響他們求助與否的各種因素,但都無法得到一致性的結論(包康寧,2010),國 內外皆有許多探討青少年求助的相關研究:

(一) 求助與性別

Johnson(1980)針對 218 位大學生,使用 Fisher 與 Turner(1970)求助態度 量表,研究大學生之求助態度,發現女學生對於求助的恥辱容忍度高,較能認同 個人問題需要求助於專業人員,且比較願意開放分享,認為專業人員能解決個人 困擾的問題,在求助的需求上女生較男生積極。Seiffge-Krenke(1993)的研究發 現青少年中,女生遇到困難時較能立即提出,且比男生更願意向重要他人傾訴,

並採納重要他人的建議來解決問題。Tishby 等人(2001)以 1415 位的以色列兒 童、青少年為對象進行研究,其結果亦指出女生的求助意願明顯高於男生,特別

是面臨情緒及健康問題。

林惠雅等人(1986)的研究顯示女生較男生希望由輔導中心協助其解決困擾,

且女生實際求助輔導中心的人數也比較多,對於輔導中心認識的正確性較高。王

且女生實際求助輔導中心的人數也比較多,對於輔導中心認識的正確性較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