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青少年偏差行為的理論
「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是一種相當複雜的概念,很難對它下一個 周全的定義。它基本上包含相對性、時間性及空間性,是一種複合性的概念。若 就社會學的觀點而言,偏差行為的界定是相對性的,而非絕對性。因為社會規範,
會因國家、種族、宗教信仰、文化及風俗習慣之不同而有所差異(蔡德輝,1996), 猶如夫妻制度及同性戀或雙性戀之議題等。
吳武典(1994)指出,偏差行為不只是指個人行為顯著地異於所處社會文化 環境中的常態,而且妨害其生活適應,即造成自己的痛苦成長的停滯或造成他人 的痛苦或社會不安。
黃德祥(1999)認為具有下列幾種特質者,可稱為偏差行為:(1)行為表現 與多數人的行為表現不同;(2)行為妨害公共秩序與安全;(3)行為對個人或他 人造成損害;(4)行為表現與社會規定或期望不符。
根據上述,偏差行為係指在日常生活中出現違反社會規範、一般狀況及法律 規範的外顯行為。
貳、偏差行為成因之理論
一、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
個人是否遵守社會規範主要的因素在於個人與社會機制連結的強弱。當個人 與社會連結緊密,個人的行為就會受到控制與約束,進而遵守社會規範,所以不 會有偏差行為,反之,當個人與社會連結薄弱甚至斷開時,來自本我的衝動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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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偏差行為容易發生(連廷嘉,2004)。
美國犯罪學者Gottfredson, M. R. & Hirsch, T. H. (1990)研究偏差行為時提 出社會控制理論,研究「有些人為什麼不曾犯罪,而會接受社會的行為規範?」
並將產生偏差行為的原因歸於個人與「社會鍵」(social bond)連結的強弱,Hirschi 認為社會鍵的要素有四:依附(attachment)、參與(involvement)、投入
(commitment)、信念(belief)。茲將此四要素分別說明如下(黃德祥,2000):
(一)依附(attachment):
當個人與他人有親密感情,且認同他們,就會產生情感的依附。青少年主要 的依附對象為父母、學校、同儕團體,因此,當青少年與其依附對象無法建立情 感上的依附關係,偏差行為就容易發生。
Hirschi 認為,一個孩子愈依附父母親,也就愈習慣於分享父母親精神生活,
並向父母親徵求對他有關活動的意見,同時也會認為父母是他們社會與心理活動 的一部份。因而,當他可能從事違反法律的行為時,不會忽視父母親對他的感情,
連帶也降低了犯罪的可能性。
(二)參與(involvement):
參與是指個人將其精神與時間投入在社會活動上,每個人的時間是一定的,
如果青少年將大部份時間從事一般社會活動上,就無法產生偏差行為了,亦即遊 手好閒者容易產生偏差行為。
Hirschi 的實徵研究發現,一個學生如果經常覺得很無聊,或是每天只用很 少的時間去完成功課,犯罪的可能性會增加。同時,一個學生每週用在與朋友閒 聊的時間愈多,或用開車遊樂的時間愈多,愈可能從事偏差行為。這也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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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愈是全心力地投入自己的時間和精力在本身的事業或功課上,其犯罪的可能 性愈低。
(三)投入(commitment):
指個人追求或努力的目標。倘若一個人的抱負越多,越努力追求,其目標合 乎社會價值的目標,就更不可能從事偏差行為。
Hirschi 認為一個孩子若投入相當的時間和精力於追求較高的教育和事業,
則當他要從事偏差行為時,他必須要考慮偏差行為可能為他帶來的不利代價。這 層考慮使得犯罪行為的可能性隨之降低。此外,Hirschi 的研究發現:不論青少 年的家庭背景如何,若其對未來教育抱負(aspiration)愈高,愈不可能從事犯罪 或偏差行為。亦即,一個學生愈希望將來受高等的教育,其犯罪的可能性會降低。
相同地,若一個學生愈希望將來能從事較高尚地位的職務,其犯罪的可能性也會 降低。
(四)信念(belief):
指的是贊同正向的社會價值與規範,亦即當個人對社會規範的信念越強,則 越不會違反社會規範,也不會從事偏差行為,相反的,若個人越不信任社會規範,
就越有可能從事偏差行為。尤其是一個青少年若對法律或社會上的道德規範,沒 有強烈的正義感,或是對是非觀念模稜兩可,那麼他怎麼會承認法律或執法機關 的約束的力量呢?
綜合上述,Hirschi 的社會控制理論可以圖 2-3-1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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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緒控制理論
情緒控制理論(Theory of emotional control)源於 Ferud 的理論,而後,由 許多實驗心理學家發展成挫折攻擊假設(Frustration aggression hypothesis),其假 設為個人內在存有多種慾望,由於無法經常獲得滿足,因此,遭受挫折,最後形 成攻擊性的行為(林武雄,1996)。情緒控制理論之理論模式如下圖 2-3-2 :
三、家庭動力論
家庭動力論(Theory of Family Dynamics)以 L.E.Robins 為代表。Robins 認 為個人若處於病態的家庭(尤其是破碎家庭、愛被剝奪、父母管教態度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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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理論,研究者得到以下結論:
一、從社會控制理論而言,父母若經常關懷子女的生活言行、多督促其課業 或安排適當活動,當子女可能從事違反法律的行為時,子女不會忽視父母親對他 的感情,而減少犯罪行為。
二、從情緒控制理論而言,若父母與子女間的互動良好,父母可以協助子女 解決其情緒上的困惑,同時協助子女滿足其需求,減少挫折感,或是適時的抒發 孩子的情緒,其子女不易產生偏差行為。
三、而從家庭動力理論的觀點而言,若家庭結構不健全、父母管教態度不當 及家庭氣氛不當時,其子女易產生偏差行為。
簡言之,子女偏差行為的成因與其生活的環境有密切的關係,而父母的關 愛、父母的管教態度、親子關係的好壞及家庭結構的健全與否,對子女的偏差行 為有極大的影響。
不良家庭動力因素 病態家庭 破碎家庭 愛被剝奪 父母管教態度不當
親子關係 不良
不良與不充分
之社會化 偏差行為
資料來源:引自林青瑩(1998)。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家庭因素分析之研究(未出版之碩士論文)
(頁 20)。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台北。
圖 2-3-3 家庭動力論之理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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