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發現
第一節、 女性退休的到來
2. 非典型提早退休
吾人將研究參與者 E 阿姨與 H 阿姨歸納為「非典型」的提早退休退休者。H 阿姨在她 47 歲的時候便興起退休的念頭。然而,以 47 歲之姿態退休的她,儘管 退休年資已達勞保退休制度的標準,但其年齡是不符合資格的「年資到了,我有 做滿 25 年,但是我的年齡不到,它的條件就是要 25 年,跟 50 歲。」(研究參與 者 H-3)。H 阿姨繼而透過掛名到工會的方式,待年齡資格符合始正式在制度上辦 理退休,而事實上她早已進入所謂的退休生活。
「那時候快 50 歲,那因為我很小就有工作經驗,所以他是把勞保累積到 50 歲,我們女生齁做滿 25 年就可以退休,連續 25 年。我 50 歲齁,其實我是 47 歲齁我就在我的職場退休,我是掛名到工會,然後到 50 歲才能退休。其實我 真正退休是 47 歲就退休了,那 47 歲我就在職場退休了。」
(研究參與者 H-2)
3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58-2 條之規定,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 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
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E 阿姨談勞保退休制度,她經驗的特殊性在於從她的語言與勞動經驗中可得 知她的實際工作年資與投保年資不同。她婚後實際參與勞動市場的時間僅 10 幾 年之久,但是她的投保年資卻高達 30 幾年。
「結婚之前就有勞保,然後我結婚以後,剛嫁來這裡,那時候也沒想到說要 去保工會,因為結婚以前都是公司保,不知道要保工會呀,後來也才,因為 我先生是保**工會,所以我才想說有工會我才去保,所以結婚以後那 2 年,
因為我那時候都沒有去保勞保,所以生小孩都沒有請到勞保,然後後來才知 道說有工會再去找工會保這樣子。然後我就一直保工會,沒有上班就保工會,
有上班就保公司這樣子。所以我的年資有 30 幾年,就中斷那 2 年而已。」
(研究參與者 E-62)
事實上 E 阿姨已經符合退休的資格「其實我也可以退啦,……我年資已經 30 幾年了。」(研究參與者 E-60),目前在主觀認知上認為自己已經退休的她,
回歸到家庭帶孫子、規劃退休生活,但是她尚不打算辦理勞保退休,吾人從經濟 安全累積的角度觀之,認為 E 阿姨繼續加保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她有意識的了解 過去參與勞動市場的經驗,職業的給薪不高,如此在勞保的退休制度中,經濟安 全保障始終無法累積至一定的水平,故透過工會加保的方式,變相為自己累積投 保年資、提高投保薪資,目的在提升自己的老年經濟保障。
「因為以前在上班,他們都保很低,都保一萬多塊而已,……,但是我的勞 保現在才 3 萬多塊,不夠,現在退的話,划不來,太少了。」
(研究參與者 E-60)
「我現在掛在我姐夫那個**公會。……因為以前才 1 萬多出頭,最低那一階 段嘛,那調調調,現在已經調到 3 萬 800 的那個階段,還有 2 個階段……,
因為我有去勞保調,她說 57 歲,如果我要用月領,可以領 2 萬 3,啊如果
59 歲,就可以領最高,可以領 2 萬 8,所以就要保到 57 歲呀,那個時候就 可以退。而且也想說一個月 2 萬多塊也好呀,就評估再繼續繳呀,繳到 57 歲。」
(研究參與者 E-65)
(二) 強制屆齡退休
B 阿姨的勞動持續到制度上規範的「65 歲」「等到 65 歲,它不給我保了,我 再來退。所以我就等到真的被逼退了,滿 65 歲了,那時我才退休。」(研究參與 者 B-90)。B 阿姨 50 年工作的年資,由於在她退出勞動市場從事家庭代工期間,
她的工作年資並沒有實際在勞保制度上被累積,直至中年之後 B 阿姨才正式加入 勞保體系「我就從 42 歲那裡開始投保。他(電子公司)就幫我正式開始加保」(研 究參與者 B-23),而後陸陸續續換了許多行業,公司也協助投保,直至勞動後期,
她投入餐飲業,由於自己年齡已近 60 歲,工作的穩定性相對低,亦可以想見投 保狀態的不穩定性,又因 B 阿姨所從事的勞動工作多屬勞力性質居多,在勞動階 級裡屬相對劣勢,如此表現在投保薪資上「我是保最少的嘛,那工廠不可能給妳 保多嘛,我自己繳也不可能繳多,那時候(在工會)我自己有繳比較多嘛。」(研究 參與者 B-91)。吾人分析上述這些原因使得 B 阿姨也開始入工會加保。而她在勞 動制度上真正累積的工作年資僅有 28 年之久。
「離開***,就是入公會呀。那時候它(服務的餐廳)要保我也不要呀,到那邊 不知道多久,我還要轉出去,麻煩啦。我就不要啦,後來再去那個台北火車 站那邊想說,我也不要啦,都 59 歲了,到時候要待多久也不知道,那時候 火車站那邊就一直說要拆、要拆,要整頓啦、不好看啦。」
(研究參與者 B-79)
H 阿姨亦為屆齡退休「那我退休是 95 年底,那我退休的時候,是屆齡,屆齡 就是年紀到了,這樣子退的」(研究參與者 G-15),在民國 97 年勞工保險條例修
法之前,法定強制退休的年齡為 60 歲「我當初退的時候,……它那個時候規定
忙裡
發展。若無,她們便走上忙裡忙外的窘境,有時甚至得要做出選擇工作放棄家庭 的決定。
又從工作意義的分析可知,對於中下階級的勞動女性而言,她們工作首要追 求的是家庭經濟的穩定,而收入的背後具有女性顧家的意涵。而工作亦可豐富她 們的生活,更甚至為她們帶來成就感,覺得自己在社會上是有功能的人。反觀中 產階級以上的女性,她們在工作上所要追求的不僅是經濟的安全,事業上的成就 感、自我尊嚴的獲得、社會的參與或是生命的新學習更是她們勞動的重心。
二、 我國現有退休制度是一個「階級」的議題
「退休制度」是建構個人退休事實的客觀指標,台灣的退休制度依照不同的 職業身分而有相異的適用辦法,研究者依據研究參與者她們所理解的退休制度,
整理出我國女性退休的整體圖像(圖 4-4-1)。而當吾人進一步將退休制度與女性 過去的勞動經驗進行參照,可知我國現有的退休制度不單單僅是政策的表現,其 中更富涵階級的議題。以下論述之。
圖 4-1-1:退休制度建構我國女性退休的整體圖像 (一)制度反映階級的分化
從 9 位退休阿姨的語言當中,可了解不論在公教體系抑或是勞保體系,制度
建構一位勞動者想像自己何時可以從勞動市場上退場。年齡、工作年資的規範,
代表著眼前述說退休經驗的女性具備了退休的年紀、擁有足夠的工作年資,故退 休可以說是「需要條件」的。同理反證,一位勞動的女性未達退休的規定,又沒 有足夠的所得時,她的勞動在市場中是不被允許停止的。更甚至,一位勞動的女 性已符合退休的條件,但是由於沒有足夠的經濟安全,她的勞動是沒有休息的權 利,她必須持續的勞動,就如研究參與者 B 阿姨以及 G 阿姨的經驗。所以說制度 本身的設計,透過年齡以及年資的規範,將女性勞動者分成兩大區塊,一為「可 以退休者」,二為「不可退休者」。又從研究參與者的經驗整理出「可以退休者」
可再進一步區分「提早退休」、「屆齡退休」,以及「屆齡退休後持續勞動者」。 檢視研究參與者的職業位置、家庭整體經濟狀況,了解公保退休機制中,高 所得替代率的制度設計某種程度保障做為公教人員的 A 阿姨、C 阿姨以及 I 阿姨 可傾向提早退休。而在勞保退休制度裡,當女性的職業別屬於第四層次主管或是 經理人員者,如 D 阿姨、F 阿姨、H 阿姨,其亦有相對較好的經濟條件可提早退 休。而 E 阿姨的職業別屬第二類事務支援人員,因著其家中整體經濟狀況相對穩 定,故她亦有機會在家庭經濟安全無虞的前提下提早退休。而 B 阿姨與 G 阿姨的 職業別屬第二類,分別為事務支援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她們職業位 置的投保薪資以及家庭整體經濟條件使得她們至屆齡 65 歲才退休,其中 G 阿姨 更於退休後繼續從事有酬的勞動工作。如此可知,我國退休制度的設計一方面規 範女性退休的條件,另一方面也依據女性的勞動位置將其分類至不同的退休類屬 當中,反映出階級分化的特色。
(二)階級影響女性退休經濟安全
在退休體系的分野上,公教體系退休者的經濟保障相較於勞保體系者較為優 渥,這又是一種階級的展現。例如研究參與者 A 阿姨,53 歲退休,老師退休的 她表示退不退休對她而言其實是一樣的,「因為退休還有薪水呀,……薪水的部 分,我們教職到最後,大概 6、7 萬,……她們說(退休後)有比較多。」(研究參 與者 A-52;A-53;A-92)。而屆齡 65 歲退休的 B 阿姨則表示說「我做到退休每
個月可以領一萬,我就不要做了。」(研究參與者 B-101)。二者的話語之間可明 顯感受到階級作用在退休經濟安全的面向上。如此也影響女性決定選擇提早退休 或是屆齡退休。
(三)女性的職業位置 vs 提早退休/屆齡退休
女性的退休身分坐落在每一位女性的職業脈絡之上。職業位置決定一位符合 退休條件的女性具備了哪些籌碼可以在提早退休或是屆齡退休之間做選擇。選擇 提早退休者,可以決定自己提早多少年退休,甚至可以像研究參與者 E 阿姨一樣,
透過工會加保的方式為自己的老年階段累積更多老人年金。而選擇屆齡退休者,
可能是出於自願,但也有像研究參與者 B 阿姨與 G 阿姨一般,被「逼退」,那是 由於她們有經濟上的需要,她們必須要維持她們的勞動以確保她們的收入。所以 說職業本身即具有階級的意涵。
居優勢職業的女性,她們屬較高的階級,她們享有自由選擇的權利,當她們 到達一定的年齡時,她們具備提早退休的條件。反觀處於相對劣勢職業位置的女 性,她們在經濟層面上尚未做好充足的準備,使得她們必須一直工作至屆齡退休,
居優勢職業的女性,她們屬較高的階級,她們享有自由選擇的權利,當她們 到達一定的年齡時,她們具備提早退休的條件。反觀處於相對劣勢職業位置的女 性,她們在經濟層面上尚未做好充足的準備,使得她們必須一直工作至屆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