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和社會企業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先各別介紹非營利組織及社會企業的定義,再進一步針對這兩個領 域作比較、或是探討轉型的文獻做整理;爾後在介紹台灣現在身障交通發展狀況 以及其他國家身障交通發展;最後,在介紹本研究架構的平衡計分卡其基本概念 及選用的原因。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和社會企業

壹、︑、⾮非營利組織定義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 顧名思義的就是不以營利為目 的的組織,其名詞最早源自於美國的「國家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 IRC),

其符合此法法條501(C)為公共利益工作團體給予免稅當作鼓勵,包括教育、

宗教、科學、公共安全等(Hodgkinson,1989)。非營利組織最早是以「第三部 門」(The three sector)名稱出現,專門滿足在市場在政府和企業兩大部門的運 行下,仍有部分是它們無法滿足的區塊;非營利組織的誕生,主要是來滿足資本 市場無效率的部分,及協助在資本主義下無法公平競爭的弱勢團體們,解決社會 的問題。

表2-1 國內外學者針對非營利組織主張的定義或特點 年代 學者 非營利組織的定義與特質

1977 呂東英 專以從事非營利目的事業,不以無目的累積結餘,不給 予特殊利益於原創立人、組織成員或特定人而成立的公 益社團或財團法人,或依法成立辦理政府指辦事項之組 織或團體。

1980 許士軍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縱使有盈餘,其最終目的仍不 會是在追求利潤;非營利組織應包含之範圍為:(1)醫療 及衛生單位;(2)教育文化單位;(3)會員組織;(4)非營利 性研究機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中針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為,「各種教育、文化、 公 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合於民法法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公益社團以人之集 合為特點,財團組織以財產之集合為特點。二者皆為謀合全體社員非經濟性之公 共利益或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之組織。」

司徒達賢(1999)在《非營利組織的管理經營》一書提到中提到COPRS非 營利組織概念,並從中表達出非營利組織是結合社會上的各種資源,像是人力、

金錢、物品等,在有規劃的組織活動下,創造出有價值的服務,來服務社會上需 要幫助的人。

根據上述文獻表示,我們可以歸類出非營利組織定義為:「以解決社會問 題、服務社會或創造社會福利為主要目的,透過一連串有系統規劃的組織活動 來幫助有需要的族群,而在這活動中所賺取到的利潤不能分配給組織成員,

僅能再投資目的事業,即為非營利組織」。

貳、︑、社會企業定義

社會企業概念最早源自於19 世紀的歐洲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十五個會員國所發展出的新 概念。(OECD,1999);直到 1976 年代左右,美國經濟學家穆罕默德‧尤努斯

(Muhammad Yunus)在孟加拉成立了微型貸款銀行,協助當地貧窮婦女創業,

於2006 年榮獲諾貝爾和平獎後,再加上 2007 年趨勢科技董事長張明正、作家王 文華在台灣創立若水國際,期望投資、育成社會企業,被公認是台灣開始廣泛討 論社會企業一詞的時期(社企流,2014)。

但現今社會企業仍沒有很明確的定義,也沒有明文法律條例可遵守,各國的 學者皆有不同的看法及分類,下表列出社會企業發展較成熟的美國及英國和亞洲 發展較快的香港及韓國,這四個國家針對社會企業的定義及社會企業隸屬的法 規:

社區利益公司法規(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Regulations)

1.公司資產不得分配給員工與股東,也

於提供「社會財」(Social Goods)。

2007 若水企業 以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為核心目標的企業型組 織。不靠捐贈,利用日常的營運收入,在市場 機制中自給自足,才能持續穩定地發揮社會影 響力,改善或解決社會問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008 呂朝賢 藉由商業性的賺錢策略獲取組織經營所需資 金,以實現組織的慈善或社會使命者。

2011 楊君琦、郭欣怡 社會企業即是藉由商業性的獲利策略來取得組 織所需資金,以實現組織的社會、公益或慈善 使命。

2013 社企流 「社會企業」指的是一個用商業模式來解決某 一個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織,例如提供具社會 責任或促進環境保護的產品/服務、為弱勢社 群創造就業機會、採購弱勢或邊緣族群提供的 產品/服務等。其組織可以以營利公司或非營 利組織之型態存在,並且有營收與盈餘。其盈 餘主要用來投資社會企業本身、繼續解決該社 會或環境問題,而非為出資人或所有者謀取最 大的利益。

而台灣法規發展方面,則是由聯訊創投公司美國總經理鄭志凱提出的 “公益公司 法草案”,開始帶動國內討論社會企業立法的風氣,其草案重點內容如下:

1.公益公司之種類屬於公司法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盈餘分派不得超過可分配盈餘之三分之一。

3.解散後財產不宜分派,需贈與公益學校或團體等,或歸入國庫。

再到2014 年 9 月經濟部發表「社會企業行動方案(103-105 年)」,主要是促進社 會企業法規成立以及協助台灣現有的社會企業營運。

根據上述重點國家的定義及法規敘述,我們可以整理出,社會企業廣義定義 為:「以解決社會問題或服務社會為主旨的組織,組織商業活動為主要收入來源,

在盈餘一定的比例上必須再回饋到組織的社會目的即可,即為社會企業。」

屬於純慈善或是純商業的,美國學者J. Gregory Dees認為,多數社會企業兼含商 業與慈善要素,也認為所謂的社會企業其實就只是融合了「非營利組織商業化」、

「企業社會責任」的兩種型態;他在1998年提出社會企業光譜(表2-3)的概念

(The Social Enterprise Spectrum),並將組織分為三種類型:純慈善型(purely philanthropic)、混合型(hybrids)及純商業型(purely commercial)。 由組織 著重在慈善與商業間的比重不同來分類;光譜兩端分別為典型的非營利組織和一

資料來源: Dees, J. G., 1999, Enterprising nonprofits, pp.135-16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Alter則是在2004年以組織光譜表,以動機(motive)、責信(accountability)、

收入使用(use of income)三方面將組織分為七種,由下表最右端純慈善開始,

分別為傳統非營利組織(Traditional nonprofit)、具有營利活動的非營利組織 (nonprofit with income-generating activities)、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社會責 任型企業(socially responsible business)、力行社會責任的企業(corporation

practicing social responsibility)、傳統營利企業(traditional for-profit)。

2-5 Alter混合光譜 傳統非營

利組織

具營利活動

非營利組織 社會企業 社會責任 型企業

力行社會責 任的企業

傳統營 利企業

l 使命導向 l 對利益關係人負責

l 收入再投到社會計畫

l 利潤導向 l 對公司的股東負責 l 將利潤再分配給股東

資料來源:Alter, K. 2004,Social Enterprise Typology

資料來源:楊琦君、郭怡欣,2001,輔仁管理評論,p.56

根據此光譜,更明確的可以了解其實針對社會企業的定位,仍是有個模糊的 界線存在,同樣的,對於非營利組織及社會企業間的界線,也逐漸模糊,尤其是

「非營利組織商業化」及「社會企業」之間要如何區分更還是一個問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但根據先前的文獻指出,只要不是純慈善或純營利的兩個極端組織,廣泛皆 可稱為社會企業;且兼具實現社會及經濟價值,是社會企業必備的條件。

從上一段的光譜中,可以看到有個「非營利組織商業化」,然而對某些學者 而言,則是早已將其歸類為社會企業的經營模式之一。

經營模式是指企業為保持永續經營而採取的營運方式,也就是如何賺錢、獲 利(Michael Rappa,2000)。

Social Enterprise London(2002)將英國社會企業類型分成︰

1.消費合作社 (co-operative)︰合作社類型眾多,主要是由成員志願組成一個可共 同達成社會或經濟需求且分享福利的機構,並以民主方式做決策。可以運作於各 種領域。

2.為員工所有的企業 (employee-owned business)︰是合作社型態的一種,由工作 的員工擁有股份和掌控的企業,沒有特定的結構型態,會因參與人員、公司大小 以及免稅項目不同而有所不同。其優點是會讓組成的員工擁有高度參與感、進而 使組織效率提升。

3.儲蓄互助會 (credit union)︰屬於一種財務合作組織,成立目的在於提供存款和 貸款。會員將錢存在共同基金,並享有低利貸款的權益。

4.社會庇護工廠 (social firm)︰社會工廠的建立,是以市場導向追求社會使命,

主要是提供身體殘障或弱勢者就業和訓練的機會,藉由他們製作產品或提供服務 來賺取營收,使他們能自力更生。

5.聯合發展組織 (development trusts)︰運作方式類似庇護組織,以社區為導向,

由地方社區代表、地方企業家和社區組織代表組成董事會,舉辦各種社區再生活 動。強調社區參與、自助(self-help)、自足 (self-sufficiency),從事經濟、環境、

社會再生等活動以促進社區發展和環境保護為主旨。

6.社區事業 (community businesses)︰可以是任何一種形式,重點是由當地社區設 立、擁有和掌控。主要重點為地域性的發展,最終目的是為當地民眾,創造自我 維生的工作。

7.勞工市場仲介方案(組織) (intermediate labor market projects)︰對長期失業者提 供就業輔導、工作訓練和增加工作經驗的組織,有可能是以獨立的公司營運,也 可能是和其他組織採合作的方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社會道德型企業(social and ethical businesses):透過商業模式來獲取資金,用以 達成有利於社區或社會的特定目的。社會道德型企業具有商業動能和明確的使命。

有些非營利組織為避免與自身慈善性質相衝突,而選擇另創社會道德型企業,以 獲取滿足社會目的之資金需求及完成社會使命。

肆、︑、⾮非營利組織轉型成社會企業之探討

如同上一章提到,台灣許多非營利組織開始思考是否該重新建立新的營運模 式,增加自身組織的獲利來源,已達到自給自足,成為所謂的社會企業。雖然現 今法律上仍未有明確的社會企業定義及相關規範,但國內外許多知名學者已針對 這部份開始做探討。

國內社團法人中華組織發展協會在2013年針對台灣非營利組織轉型成社會 企業提出一份研究報告;其報告內容中提到,「研究發現,並不是所有的非營利

國內社團法人中華組織發展協會在2013年針對台灣非營利組織轉型成社會 企業提出一份研究報告;其報告內容中提到,「研究發現,並不是所有的非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