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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韓國音樂產業特性
韓國音樂產業有七個特性,(一)音樂產業、IT 設備及政策的密切關係;
(二)已成熟的數位音樂市場;(三)按照消費形態的變化,流行 Hook Song;
(四)歌唱節目使歌手提高演出實力,自然產生豐富的內容;(五)企業型三大 經紀公司主導的市場結構;(六)獨特的 K-POP 成功模式;(七)韓國政府的 振興音樂產業活動。茲分述如下:
第一,從韓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的背景可發現產業、IT 環境以及政策之間 有密切的關係。[圖 3-3]隨著 IT 設備及技術的發展,導致内容的數位化、通路與 消費形態的多樣化,也讓音樂產業能夠因應數位匯流時代。韓國政府以擬定各種 方面的政策,對音樂產業與 IT 產業提供必要援助。
圖 3-3 音樂產業、IT 設備及政策的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二,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下載音樂的盛行,到了 2000 年韓國音樂界面臨唱 片銷售量飛速下降的困境。不過,爲了克服危機,慢慢形成以數位音樂爲主的市 場趨勢。隨著韓國 IT 設備及技術的發展(在 OECD 國家中家戶網路普及率第 1 名),導致内容的數位化、通路與消費形態的多樣化,也讓音樂產業能夠因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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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匯流時代。在 2003 年,數位音樂市場規模已經超過實體唱片市場。
圖 3-4 在韓國音樂產業中,唱片市場與數位音樂市場比較
資料來源:2007 音樂產業白皮書
政府積極地促進合法下載活動、強化管制以及引導非法業者的合法化;同 時,音樂製作者協會也不斷地壓迫非法公司。經過長期的訴訟,要求智慧財產的 賠償金,到了 2004 年 12 月在韓國最大的非法音樂網 Bugs Music 終於開始「收 費化」,這就是讓非法公司轉換為合法的音樂網站的成果。接著在 2006 年 4 月 1 日,最大非法 P2P 網 Soribada 業開始「收費化」。2004~2005 年之間,韓國大企 業電信公司 SK Telecom、KT 進入數位音樂市場,他們爲了確保穩定的音樂内容 來源,電信公司與唱片公司購併或投資經紀公司。在唱片市場低迷的情況下,唱 片公司與經紀公司能夠確保資金,就可以積極地製作音樂内容、執行行銷及宣 傳。如此,藉由韓國政府、電信業者及音樂產業者積極的因應數位匯流時代,相 對唱片市場而言,韓國數位音樂市場已經成爲主要市場圖。
第三,大部的網路使用者在線上聽音樂一分鐘就判斷自己是否喜歡這音樂,
而且來電鈴聲、來電答鈴長短在 90 秒左右。因此大部分的歌曲使用副歌的部分,
就開始流行 Hook Song。這就是按照媒介的特性來打造流行音樂的趨勢。至於舞 蹈,因爲 K-POP 的重點都在副歌的部分,歌手就要用舞蹈呈現副歌的特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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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少女時代」的<Gee>、「Wonder girls」的<Nobody>及「Super Junior」的<Sorry Sorry>) 因此編舞時,盡力開發能夠聯想副歌歌詞的舞蹈、或是能夠呈現副歌節 奏的舞蹈,於是誕生了獨特的舞蹈動作。
第四,在韓國除了三大無線電視台以外,還有兩家有線音樂電視台製作歌唱 節目,因此每週播出 5 種歌唱節目。如果高知名度的歌手發行新專輯,他會上這 5 種節目。這樣的話,他們一個月要準備 20 場不同表演(包含服裝、髮型等)。 因此他們要不斷地開發舞台上的各種不同演出。另外,對歌手來講,每個節目都 是與其它歌手競爭的場合,因此他們不僅要盡全力發揮自己的實力,並且要展現 出不同魅力。大部分的節目以炫麗豪華的舞台燈光,為每一組演出歌手, 打造出 有如演唱會等級般的演出效果。歌手精彩的表演加上如演唱會般的舞台演出效 果,自然會產生豐富又精彩的内容。並且,這樣的内容透過數位匯流環境,超越 時間與空間的限制,流傳到世界各地,粉絲之間把此内容當做話題而分享並討 論。如此,歌唱節目就成爲生産内容的一個很重要的來源。
第 五 , 目 前 韓 國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 由 企 業 型 的 三 大 經 紀 公 司 S. M.
Entertainment、YG Entertainment 與 JYP Entertainment 作為主導。這三家的共同點 在於創辦人都是歌手出身並具有製作能力,而且所有旗下藝人一定要經過嚴格的 培育過程之後才能出道。通常培育期間是 3~8 年。還有聘用專屬作曲者與製作人 來維持公司品牌的形象與内容的品質,提高競爭力並且執行差別化。在製作音樂 時常常與歐美、日本的作曲家以及舞蹈家合作,使旗下藝人可以具備獨特的音樂 風格與演出實力。因此連歐美人也不會感到陌生,自然而然就會接受這種音樂。
另外,韓國音樂產業 按照媒介的急速發展,業者要努力追求趨勢,也要創作能 搭配新科技的品高質内容。這三家早就執行全球化策略,也具有企業型的組織以 及資本,能長期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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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 Junior少女時代
Wonder Girls 2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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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5 K-POP 成功的鑽石模式
資料來源:三星經濟研究所(2012)
第七,1999 年 2 月制訂的《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讓文創業的推動更有法 源依據,而文創業的最高領導單位「韓國文化創意產業振興院」亦在此法的催生 下,於 2001 年 8 月正式成立,隸屬於「文化體育觀光部」。此時,與文化事業有 關的機構尚有「韓國放送影像產業振興院(1989 年成立)」、「韓國文化内容振興 院(2001 年)」、「韓國遊戲產業振興院(1999 年)」、「文化内容中心」、「韓國軟 體振興院」、「數位内容事業團」。有鑑於事業力量過於分散,為了讓政策的推動 更有效率,韓國政府在 2009 年 5 月 7 日 將這些機構整合為一,並以「韓國內容 振興院(Korea Creative Contents Agency、以下簡稱為 KOCCA)」為名,繼續推動 文化事業。關於音樂產業振興的部分,2009 年韓國政府發布《音樂產業振興中期 計劃(2009~2013)》,政府投資 1275 億韓圓(約 1 億美元),推動流行音樂的全球 化、加強國際合作、活躍流行音樂的內需市場、擴充音樂基礎設施等戰略計劃。
KOCCA 振興音樂產業的焦點在於奠定國内音樂產業基礎。目前韓國音樂類型偏 向於偶像團體,所以爲了進行擴大音樂多樣性的專案,積極支援獨立樂團。並且 透過改善相關政策與法律制度,要讓音樂產業更加安定。例如說,韓國音樂產業 比起歐美國家,韓國的著作權尚未發達。在產業體系尚未建立之前,數位音樂市 場就先快速成長,收費體系與收入分配還來不及敲定。因此,政府產學合作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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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爭取權利,訂定經紀公司與歌手間標準合約書等。另外,以往大眾音樂沒有受 到重視,所以沒有建立好資料庫。KOCCA 彙整歷年的資料,要建立韓國大眾音 樂的資料庫。在韓國音樂積極進軍海外市場、全球音樂產業漸漸走向數位音樂的 情況下,因爲韓國、日本、中國等每個國家的音樂產業體系不同,業者在海外市 場遇到沒有政府的介入無法解決或改善的問題。因此,KOCCA 每年進行的韓、
中、日討論會中,不僅討論著作權問題,也討論內容產業的各種問題、需要協助 的事項,以及需要改善的法律制度。如此,政府的支援政策主要是奠定國內音樂 產業的基礎。至於進軍海外市場,只會鼓勵業者自行努力(專訪 KOCCA 卞美英、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