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馬來西亞華文教育歷史沿革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馬來西亞華文教育歷史沿革
壹、 英殖民統治時期-從私塾到新式學校
華文獨立中學的歷史緊緊跟隨著馬來西亞華文教育的發展,因此,源頭必須 追溯至早在 19 世紀。根據《馬來西亞華教常識手冊》所述,那時的華文教育已 經以私塾形式出現在馬來半島和新加坡。當時的華人從中國大量移民到馬來半島 當勞工。為了讓子女受教育,他們就在會館、宗祠、神廟或其他簡陋的地方建立 私塾。私塾的種類分成 3 種,即(一)教館:華人家長個別聘請教師在家裡授課;
(二)家塾:讀書人在家裡開設的學堂授課以謀生;和(三)學塾:指當地僑領 為族中子弟在廟堂或會館裡開設的學堂,一般上是免費且公開的,故也成為義墊。
私塾的教材並非統一,一般為《三字經》、《千字文》、《幼學瓊林》、《百家姓》、
《四書五經》等經典古籍,以及簡易實用的珠算(鄭良樹,2005)。
早期的華人私塾設備都非常簡陋,光線不足且空氣欠流通。師資也非常缺乏,
通常由識字較多的人擔任。此時,散布于各地的小型私塾學堂是華文教育的主流,
其教學媒介語是各地的方言。它們是馬來西亞華文教育開荒史上的先行者及播種 者。在缺乏政府資助下以及面對獲得英殖民政府資助的英文學校的挑戰下,傳播 民族文化直到二十世紀初葉新式學校的出現。
滿清政治家、思想家和教育家──康有為曾受馬來亞華人邀請到馬來亞住上 一段長時間,其積極推廣新式現代化華文學校。同時,革命領袖孫中山先生也曾 前來檳城鼓吹革命與推動新式教育。因此,馬來亞第一所新式現代化學校中華官 音學堂,在當時滿清駐檳城理事張弼士的大力捐助下,於 1904 年在檳城正式開 課。滿清為了延長國祚而拉攏馬新華人,連續數年特別派遣視學員來馬新鼓吹辦 學。在此風氣之下,1906 年創辦了尊孔學堂,而坤成女子中學及育才學堂分別創 辦於 1908 年。此類新式華校多採用 6 年學制,並以清朝維新運動中的「中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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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西學為用」的教學目標作為課程綱領。新式學校於 1911 年全面改用中華民 國政府所訂的教育綱領,教科書大多選用由中國商務印書館及中華書局所出版的 書籍,內容著重于中國的文化、人物、地理、歷史及黨國意識。尤其五四運動後,
新馬地區的華校開始也都採用白話文的教科書,並以華語取代方言作為教學媒介 語。1920 年,華文私塾基本上已被新式學校所取代。而現代化華文學堂隨著歷史 的推移,形成了今天華文獨立中學由來的前身(《馬來西亞華教常識手冊》,2005)。
爾後的英國殖民政府,對華文教育採取了漠視的態度。但自從五四運動之後,
英國殖民政府為了防止華校被利用進行危害其政權的活動,遂於 1920 年頒布了 矛頭指向華校的《1920 年學校註冊法令》(The Registration of School Ordinance, 1920)。
英殖民政府為了引導華校脫離中國的政治影響而規定只有採用方言教學的 華校才能享有津貼,藉此限制新式華校發展。每所學校、教師和學校管理人員如 校董之類必須向當局註冊,否則將會被罰款。如果當局認為某所學校被用來傳播 危害海峽殖民地(為檳城、馬六甲及新加坡所組成的英殖民地)或馬來聯邦(為 霹靂、雪蘭莪、森美蘭及彭亨所組成)利益或公眾利益的政治學說,當局可以宣 布該學校為非法學校,其董事可以被罰款。其中一項規定為師資本地化,這也就 意味著華校再也不能從中國引進師資。
1923 年,英殖民政府開始委任華校督學官執行監督華校的任務,即規定凡 有十位學生的學校都必須註冊。此外,其有權巡視及管制學校和視察學校的書籍 及文件等。若學校或教師進行有損殖民政府及公眾利益的政治宣傳活動,政府可 立即宣布其違法並取消注冊證。
此法令下,光是海峡殖民地便有 315 間華校被勒令關閉。儘管這個法令做出 了提供津貼予華校之建議,但是華社對英國殖民地政府的誠意多抱懷疑態度,因 此申請津貼的華校為數甚少。華社曾要求當局取消有關規定,卻遭英殖民地政府 當局拒絕。盡管如此,學校註冊法令的頒布仍然阻止不了華文教育的發展,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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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殖民地、馬來聯邦和馬來屬邦(為吉打、吉蘭丹、登嘉樓、玻璃市及柔佛所 組成),華校間數就從 1921 年的 252 間增加至 1925 年的 643 間(《馬來西亞華教 常識手冊》,2005)。
1935 年開始,英殖民當局主辦華文小學和初中畢業考試,也津貼華校師資 訓練班。1940 年,其設立了一個特別委員會擬定了新華校統一課程。1942 年,
其頒布了《學校註冊津貼條例》,宣布華校可以向當局申請津貼,但必須使用當 局指定的教科書和接受其所指派的教師。
總得來說,1920 年至 1941 年日本二次大戰入侵前期是英國殖民地當局企圖 逐步管制華校課程、運作及師資的時期,但也是華校重要的擴展時期。1938 年,
海峽殖民地、馬來聯邦和馬來屬邦的華校增加到 1015 間,學生人數 91,534 位,
幾乎是當時英校的兩倍(《馬來西亞華教常識手冊》,2005)。
貳、 日治時期(1942 年至 1945 年)-陷入黑暗的日子
日本統治時期是馬來半島華文教育史上最黑暗的時期。許多華校教師和學生 慘遭殺害。各源流學校幾乎完全停辦,有的校舍被破壞,有的則被占為兵營。1942 年 3 月,雖然日本軍政府允許復辦一些學校,但是卻又採取多種方法及步驟以轉 變教學媒介語,強行以日語代替。校名上的「華文」二字都被抹去,學校改以街 道為名,不準沿用舊名。學校的學制完全依照日本的教育制度,連上課時間也按 照東京時間進行。
1945 年日軍投降後,各地華社紛紛復辦華校。重開的華校立即宣告學生滿 額且新辦的華校不斷出現。
參、 馬來亞聯邦5到馬來亞6時期的壓迫及改制-新式華文學校到華文獨立中學 1948 年至 1955 年間,英國殖民地政府有意改變各母語源流教育的特質,
5 英國殖民地政府將馬六甲、檳城、馬來聯邦和馬來屬邦共 11 州合併成馬來亞聯邦(Malayan Union)。
6 馬來亞成立於 1957 年 8 月 31 日,首任首相為敦姑阿督拉曼(Tun Tunku Abdul Rah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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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建議以英文教育為主的學校體制。因而提出了很多報告書,其中影響最深的 則是於 1951 年提出的《馬來文教育委員會報告書》,或稱為《巴恩報告書》(The Barnes Report)。這份報告書對華教相當不利,其特點:(一) 提出國民學校的 概念取代母語學校;(二) 強調馬來文的重要性,以之為國民學校的教學媒介語;
(三) 將華文、淡米爾文貶低為次等語文,不能在國民學校教學。對于華校而言,
最致命的是它主張建立以英文或馬來文為主要教學媒介的學校(稱為國民學校),
廢除其它語文源流學校,也就是说,淡米爾文學校和新式華文學校都要廢除。這 份報告書發表之後,立即引起華社的不滿和憤怒。
雖然之後的《方吳報告書》讚揚華文教育的價值,稱其為實際需要且是三種 語文的教育並建議政府承認華校的地位並協助其發展。此報告書獲得華社的認同,
主要是其鼓勵華社興辦教授三語的華校。奈何,政府依然依照《巴恩報告書》制 定了令華社激烈反對的《1952 年教育法令》。
《1952 年教育法令》指出英文和馬來文是必修科,華文與淡米爾列為第三 語文,至少 15 名同一級學生之家長提出申請方可獲准教授。此外建立國民學校
(以英語或馬來語為主要教學媒介語的小學)為準則,這些學校以馬來語及英語 作為教學媒介,給予津貼,逐步鼓勵各語文學校接受改制為國民學校。因為該法 令規定以英文、馬來文為主要教學媒介語,以國民學校為準則,把華文與淡米爾 文列為第三種語文,意即不接納華文和淡米爾文學校為國家教育制度的一環。凡 在設有國民學校的地區,所有的適齡兒童均被強迫進入國民學校。换言之,國民 學校愈普遍設立起来,则方言學校自然而然被消滅。由此可見,國民學校的普及 化將會影響華文中學的學生來源,而學生在小學畢業後也將順勢進入國民中學以 便將來獲得更好的前途。
在《1957 年教育法令》頒布下,馬來文小學被稱為標準小學,英小、華小和 淡小被称為標準型小學,都獲得政府給予全部津貼。馬來文中學被稱為國民中學,
華文中學和英文中學被稱為國民型中學。國民中學和國民型英文中學都獲得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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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國民型華文中學也繼續可以獲得部分津貼,但要獲得全部津貼则必須改為 以英文為主要教學媒介(即改為國民型英文中學)。同年年底,馬來半島的 70 所 華文中學,除了鍾靈中學接受特别津貼而變相改制以及振華7和昔華8接受改制 外,其餘保留為華文中學(《馬來西亞華教常識手冊》,2005)。
自 1957 年成立馬來亞至 1961 年間,新政府陸續制訂教育法令以塑造馬來亞 的教育制度之際,此對華文教育有著極大的威脅及影響。《1961 年教育法令》為 了貫徹「為國家團結,教育政策的目標必須是從國家制度的學校中消滅種族性的 中學,以確保各族學生在國民中學和國民型中學就讀」的目標,規定各級9學校必 須納入馬來文(馬來西亞國語)與英文做為必修科,並且以政府的經費資助作為
「誘因」迫使華文、英文及淡米爾文其他源流的中學改制。馬來學校既為「國民 中學」(簡稱「國中」),而接受改制的其他源流中學則為「國民型中學」(柯嘉遜,
2002)。
1962 年 1 月 1 日起,馬來西亞(馬來亞聯同沙巴及砂拉越於 1963 年 9 月 16
1962 年 1 月 1 日起,馬來西亞(馬來亞聯同沙巴及砂拉越於 1963 年 9 月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