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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體罰及零體罰之意涵

在討論有關於教師對於零體罰政策的態度前,最基本的當然要先探討體罰及 零體罰的意涵,本節首先從體罰與懲戒、管教的定義之釐清來探究,接著對零體 罰的定義及內涵進行探討,最後討論有關體罰的論點,分別從反對體罰及贊同體 罰的觀點來論述。

壹、體罰、懲戒與管教之定義

與體罰相近的詞義為懲戒及管教,對一般人而言,體罰、懲戒與管教的定義 是模糊不清的,因此在進一步探究零體罰相關問題之前,本節首要對此三個名詞 進行定義上的釐清。

一、體罰的定義

體罰的英文對照為Corporal Punishment,是指施加於人身體上的懲罰。體罰 在古時社會被當作一種手段,以達成社會或教育上目的;今日,體罰是最受爭議 的管教方式,因其具有傷害性及暴力性,表面上雖可達成教育目的,卻可能造成 受罰者的奴隸性格、心理創傷及暴力行為的模仿。在教育上,廣義的體罰泛指教 師施加於學生,而使其身體或精神感到痛苦、疲勞等不利益之懲罰方式,包括「身 體的直(間)接處罰」以及「精神上的處罰」等(彭致遠,2007),泛指所有可能造成 學生身心傷害的各種直接體罰、間接體罰或是言語上的辱罵、侮辱等懲罰。廣義 的體罰論述如下:

(一) 呂阿福(1999):「體罰一詞在教育上的意義,極為籠統。最廣義的體罰,指以 不當的強制手段,影響學童身心發展的管教措施;狹義的體罰則指直接對身 體施予苦痛的強制性措施,如罰跪、蹲立或打手心…等。比較可以接受的體 罰定義是:舉凡對學生個人或團體,直接施予身體上或心理上的苦痛的強制 性措施,皆屬體罰。」

(二) 吳清山(2004)認為體罰的意義為:「當個體表現不當行為時或違反校規時,施

予暴力,讓個體身體上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的經驗,使其有良好的行為表現。」

(三) 郭湘婷(2006)將「體罰」定義為:「教師基於教育之目的,直接或間接引起受 罰學生身體上、精神上的痛苦或造成恐懼之懲戒行為,而實施的懲戒方式不 僅是有形的力量如責打,無形的力量如讓學生維持特定的姿勢、激烈的運動 或從事特定的作業等亦是。」

狹義的體罰僅指直接或間接造成身體上的痛苦、疲累或不適之懲罰,通常排 除了精神上的懲罰,相關論述如下:

(一) Bauer等人(1990)將體罰界定為「使小學生或小孩感受身體上的痛苦以做為犯 錯的懲罰-意即以生理的痛苦,而非以懲罰方式為界定基準。」也就是說,

即使間接方式的懲罰也是體罰,如罰站等。

(二) 謝瑞智(1996)就法律的觀點指出「所謂體罰,在學理上是指對學生懲戒的內 容有侵害其身體情形之謂。」

(三) 邢泰釗(1998)認為體罰係指:「懲戒之內容係直接以受懲戒人之身體為對象。

亦即以侵害身體為懲戒之內容或予被懲戒者身體肉體上感到痛苦或極度疲 勞。不以有形力為限。如長期間端坐或站立等亦是。」

(四) 秦夢群(2002)將其定義為:「校方或教師對於學生加以懲戒,使之身體疼痛或 造成疲勞之行為。常見的體罰有罰站、罰抄書、罰公差、罰跑操場等。其目 的多在藉由使學生身體疼痛或疲勞之手段,使其不敢再犯而改正作為。」

(五) 林俊傑(2004)闡述體罰的意涵為:「體罰給人的直接印象,應是造成身體上的 痛苦,或經由控制身體而造成心理、生理痛苦的懲罰而言。直接打身體、指 定做某種姿勢動作、增加課業、勞動服務、叫學生打自己或互打、罰錢、掛 牌子、剃光頭等,都是體罰的具體表現。」

(六) 林斌(2006)認為在「體罰」之定義上,大致有以下共通點:1.直接或間接針對 學生身體之處罰行為。2.造成學生身體尚知痛苦或疲勞(體罰之結果)。3.用以 停止或改變學生行為之強制措施。

(七) 教育部(2007a)將體罰定義如下:「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

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 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八) 彭致遠(2007)對體罰的觀點:1.「精神上的處罰」應不構成體罰:單純之言語 暴力或精神上之侮辱、激惱、貶抑態度…等,尚不構成體罰。2.體罰可包含

「身體上的間接處罰」。3.對身體上處罰之補充:…「身體上的直接處罰」至 少應達到「相當之疼痛感」方屬之,而非認可任何程度物理力量之施予皆可 為體罰。另外,是否構成「身體上的間接懲罰」,則應考量處罰程度是否「過 當」。4.應以行政含釋或司法判決累積案例類型。

今日我們所說的體罰多以界定在學校及家庭中直接或間接引起兒童身體上 的痛苦而達到改變行為之手段,而在教育部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注意事項」之附表一中列舉出了「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態樣包含了誹謗、公 然侮辱、恐嚇等心理上或精神上的處罰,說明了教育部也將精神上或心理上的懲 罰排除在體罰之外,因此,本研究採用狹義體罰的說法,將其定義為:「以直接 或間接的方式,對受懲戒者的身體施予強制力,使受懲戒者之身體感到疼痛、疲 累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恐懼之行為。」

二、懲戒的定義

「懲戒」一詞,學理上的用語,可視為與「懲處」、「懲罰」、「處罰」意 義相同(吳清山,1996;林憲聰,2002),而懲罰之定義依據牛津英文辭典之解釋 為:「當個體做出不當行為時,給予痛苦、剝奪權力或不愉快之結果,使個體建 立適當行為。」(Simpson & Weiner, 2000),吳清山認為懲戒乃管教方式之一,亦 是行為改變之技術。

(一) 邢泰釗(1998)認為懲戒定義為:「乃基於特別身份關係,為維持紀律與秩序,

對於違反一定義務者所為之管教措施之謂。可分為事實行為之懲戒,如訓 誡、叱責、罰站、罰值勤(日)等。法律行為之懲戒,如退學、休學、警告等 是。此係教師合法之權限,如逾越合理而必要之範圍,即應認係體罰。」

(二) 秦夢群(2002)對懲戒的定義:「校方或教師對學生之偏差傾向,施加身心上的 痛苦,或是剝奪其應享權益的行為。基於此,教師可申誡學生使其羞愧,或 是罰其公差,使之不能參與同學之體育競賽。此外,剝奪對學生的獎勵也是 懲戒的一種方式。懲戒的目的並不在報復,而是希望喚起受罰者之精神悔 悟,使其永遠不再違犯。」

(三) 周志宏(2003)認為:「懲戒是指,學校或教師為達成教育目的,藉由物理上的 強制力或心理上的強制力,對於違反特定義務之學生,所採取的具有非難性 或懲罰性措施,學生因此受到某種不利益或精神上、身體上痛苦。」

(四) 李宗誼(2003)將懲戒定義為:「在學校的教育情境中,為使學校所安排的教育 活動能順利進行,對具有問題行為傾向的學生,施於身心上的痛苦或剝奪其 應享的權益,使其能夠改過遷善而遵守規範。」懲戒一般而言可包括「法律 懲戒」與「事實懲戒」兩大類。有關可能造成體罰爭議者即屬後者事實懲戒 的部分,其又可分為:積極性的攻擊行為:例如打手心、打巴掌、踢學生之 類。間接透過指令要求學生為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例如命學生跑操場、罰 站、不准吃飯等等。

(五) 辛豐年(2005)定義懲戒:「分為懲罰及告誡,懲罰時,通常係指教師對學生身 體加諸一定的有形力而使學生身體感到不快,以迫使學生日後舉止符合教師 或學校之要求;告誡方面係指以語言方式對不服教師或學校要求之學生進行 勸導、訓斥、嚇阻,以給予學生心理上之壓力期待將來可符合要求。」

(六) 林斌(2006)歸納出「懲戒」的四項特點:1.針對學生的偏差行為之矯正措施。

2.使學生產生痛苦或不愉快。3.使用強制力(物理或心理)。4.以使教學活動順 利實施為主要目的。

(七) 教育部(2007a)將處罰定義如下:「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 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 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八) 王靜珠(2007)認為懲罰為:「所謂『懲罰』(Punishment),是對違反學校規則 或不肯接受老師教誨的學生,使其在身心方面感受到痛苦,藉以防止其再 犯。」

綜上所述。本文對懲戒的定義為:「指學校或教師為達成教育目的,對於違 反規定或義務之學生,以物理或心理上的強制力使其在身心方面感受到痛苦,藉 以產生警惕且能改過遷善之措施。」

三、管教的定義

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輔導與管教學 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管教一詞始在法律條文中出 現。首先就字義而言,管教的辭義為「管理教導」,其涵義包括非權力性的管理、

教化與輔導措施(如警告、糾正、記過、建議、勸導、約談、留校輔導、留校察看 等)與權力性的管教措施(如懲戒與體罰),非權力性的管教行為比較不會產生紛 爭 , 但 權 力 性 的 管 教 行 為 則 容 易 產 生 爭 議( 郭湘婷,2006)。教育百科全書 (Encyclopedia of Education)中將管教界定為:「有秩序行為的認知訓練。」(Guthrie, 2003),以下就國內常用的各辭典中彙整出管教(discipline)的定義,如表 2-1,從 表中可看出管教有約束、管理、訓練及教育之意義。

表2-1 國內辭典對管教的定義

出處 對管教的定義

國語日報辭典(1984) 「約束教導」之意 國語活用辭典(1987) 約束與教導

遠東英漢大辭典(1992) to direct and teach(child,students,etc.) to discipline and educate 國語大辭典(1993) 管理並施加以教育

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辭典(1995) 藉由訓練、磨練,使其在智力與品德方面,達到 自我控制、服從與守規矩的目的 漢語大詞典第8 卷(1997) 約束教導

新編中國辭典(2005) 加以約束與教導

關於管教之意涵,研究者蒐集國內論者所論述之定義,分述如下:

(一) 歐陽教(1996)對學生管教的涵義分為廣義及狹義:「廣義的說,學生管教指運 用一切合法可行的措施引導學生學好。其措施包含一切教學、訓練、訓導、

輔導等方法,只要其方法與內容不違背教育規準即可。」狹義的說,是指教 外在而立即性的行為指導、訓練、矯正,使學生學好。

(二) 董保城(1997)指出「當教師或學校的教育活動受到干擾,導致知識傳授或者

(二) 董保城(1997)指出「當教師或學校的教育活動受到干擾,導致知識傳授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