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高中圖書館經營管理
高級中學法第二條規定高級中學以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民,奠定研究 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為宗旨。
教育部「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中明確指出普通高級中學教育,除延 續國民教育階段之目的外,並以提昇普通教育素質,增進身心健康,養成術德兼 修、五育並重之現代公民為目的。
為實現本階段教育目的,須從生活素養、生涯發展及生命價值三層面輔導學生達 成下列目標:
一、提昇人文、社會與科技的知能。
二、加強邏輯思考、判斷、審美及創造的能力。
三、增進團隊合作與民主法治的精神及責任心。
四、強化自我學習的能力及終身學習的態度。
五、增強自我了解及生涯發展的能力。
六、深植尊重生命與全球永續發展的觀念。(教育部,2008)
二、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
高級中學圖書館工作手冊(1999)提到圖書館應以「教學資源中心的角色」
自我期許,力求發揮下列五項功能:
1.提供教學資源的功能 2.協助學習研究的功能 3.輔導品格發展的功能
4.安排知性休閒的功能 5.促進終身學習的功能
1988 年美國學校圖書館學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chool Librarians 簡稱 AASL)及教育傳播暨科技學會(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al Communications and Technology 簡稱 AECT)在 Information Power Guidelines for School Library Media Progroms 一書中,對學校圖書媒體中心最重要的功能提出四項:
(ㄧ)提供課程諮詢。
(二)提供教材資料。
(三)提供教學服務。
(四)提供社區的服務。
AASL 和 AECT 在 1998 年發表 Information Power: Building Partnerships for Learning 強 調 以 「 發 展 學 生 學 習 的 資 訊 素 養 標 準 」( Information Literacy Standards for Student Learning)為基礎,檢視學校媒體中心計劃的規範。訂 定學生學習資訊素養如下:
(一)有效且快速的接觸資訊。
(二)嚴謹且完整的評估資訊。
(三)具效益性與創造性的使用資訊。
(四)追求個人興趣的資訊。
(五)享受欣賞各種文學(獻)和其他資訊。
(六)培養良好資訊尋求能力和再造知識。
(七)體認資訊在民主社會的重要性。
(八)學習並實踐資訊和資訊科技的倫理。
(九)積極參與社群以追求創造資訊。
教育部(2003)「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規定:
第三條 高級中學應依本法第四條及高級中學法第十六條規定設立高級中學圖書
館。
所以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是有非常明確的法源依據。
三、高級中學圖書館組織人員: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八七教二字第 0 一一九 0 號 明確指出,圖書館業務係屬專業的工作,須由專業人員辦理,各校應晉用具有圖 書館專業知能人員擔任圖書館主任,俾以提升經營效益。池增輝(2002)研究調 查結果顯示,全國高中圖書館主任遴聘尚未完全符合法令規定,其中無具備圖書 館學相關背景者占 27.8﹪,符合專業知能規定者也未達半數(47.8﹪)。張義清
(2002)針對全國公私立高中 250 所圖書館為研究對象進行問卷調查顯示全國公 私立高中圖書館除主任外,設有(專、兼任)組長的比例偏低(僅占 32.6%),大多 數的高中圖書館皆無設置(專、兼任)組長職位,尤其部分私立學校仍是一人圖 書館,由設備組長兼任或置幹事職員專任,服務全校師生的人力明顯不足。
教育部(2003)「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規定:
第四條
高級中學圖書館依高級中學法第十六條規定置主任,由校長遴聘具專業 知能者擔任之。
前項專業知能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含圖書館類科)及 格;或相當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含圖書館類科)
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館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所稱本科系、
所或相關系、所,由各高級中學認定,如認定有困難者,得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認定之。
(三)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圖書館專門科目(含在職進修專班、推廣教育 學分班)二十學分以上者,或參加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
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館專門科目修習二十學分以上者。所稱專門 科目學分,由各大學校院認定,如認定有困難者,得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之。
(四)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及曾任公立或經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私立圖書館三年以上之專業工作經驗者。
(五)具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資格並持有圖書館科加科登記證明者。
第五條
高級中學圖書館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高級中學法第十七條規定分組辦 事,並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規定置組長及職員。高級中學圖書館為配合業務推 動,得雇用工讀生及招募志工。
第六條
高級中學圖書館主任、組長及職員應定期修習圖書資訊相關學科或參加 相關課程研習。
第七條
高級中學圖書館委員會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立,由校長、相 關單位主管、各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組成,研討圖書館有關事項,由校長 召集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第八條
高級中學圖書館應參加圖書館專業團體、圖書館合作組織、圖書館輔導 體系及資訊網路系統等,以促進館務發展。
陳俊宇(2009)研究顯示臺北縣市公立高中皆依循高級中學法第 16 條規定,
圖書館為一級單位且設置圖書館主任一人,並依不同縣市組織規程設置各相關組 別,而私立高中僅有半數設置圖書館主任,且多未設組。目前各校行政制度紊亂,
縣市政府不同調,因此,應當建立完善的圖書館編制(譬如統一制訂各個組別)、 建立專業圖書教師或媒體專家制度,協助圖書館能充分支援教學,具有教學資源 中心之功能。
四、高級中學圖書館館藏發展:
教育部(2003)「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規定:
第九條
高級中學圖書館應訂定館藏發展政策,就館藏發展目標、館藏特色、採 訪計畫及經費運用等項加以規範,作為館藏發展之依據。
第十條
高級中學圖書館之館藏包含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資源及 各種教學媒體等。
前項館藏以購置、租用、贈送及交換等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
高級中學圖書館應具備基本館藏如下:
(一)圖書、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出版品至少一萬二千冊(件);全校學生人數 在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一人,應增加十冊(件);且其每年館藏增加量不得低於基 本館藏之百分之三。
(二)期刊及報紙合計一百種;全校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五十人應增 加一種。
第十二條
高級中學為維持圖書館館藏量之合理成長及提供各項服務,每年圖書 購置費至少應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五以上。
第十三條
高級中學圖書館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 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由圖書館自行報廢。
前項報廢量逾館藏百分之三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高中高職輔導團(2009)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現況資料庫統計報告顯示 自 94 學年度第 1 學期至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共計 7 個學期),填報學校數從 361 所增至約 450 所;平均每位學生分配冊數自 15 冊到本學期躍升至約 20 冊;每學 期平均每位學生借閱次數接近 2 次,每學期平均每位學生借閱冊次為 3.0 冊次。
顯見館藏與借閱部分已有相當進步。
五、高級中學圖書館館舍設備:
教育部(2003)「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規定:
第十四條
高級中學圖書館之館舍及設備,除依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外,
應參酌圖書館專業人員意見,依下列規定設計、施工及佈置:
(一)為專用建築,以位於全校適中地點為原則。
(二)具備有防火、防水、防震、防盜、防蟲、防鼠、溫度及濕度控制等之功能 或設備。
(三)各樓版載重量,每平方公尺不得低於六百公斤;密集書庫樓版載重量,每 平方公尺不得低於九百五十公斤。
(四)依業務及服務之需求,規劃各類空間及動線,並預留未來發展空間及管線。
(五)各項空間及設備應明顯標示,並為無障礙服務空間之設計。
(六)提供讀者及工作人員使用之空間,照明度為五百至七百五十勒克斯(Lux)。
第十五條
高級中學圖書館館舍及設備除考量未來發展需求外,並得依下列標準 設計:
(一)閱覽席位之數量,以全校學生人數每三十人一席計。
(二)閱覽席位應保留適量之網路節點,供讀者自備電腦上網,其面積每席二點 三平方公尺以上;並提供電腦供讀者使用,設置適量之資訊檢索席位,其面積每 席二點八平方公尺以上。
(三)行政服務所需之面積,每人十平方公尺以上。
(四)開架書庫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圖書一百二十三冊計;且其每平方公尺置 裝訂期刊ㄧ百零七冊計。
(五)閉架書庫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圖書二百四十八冊計;且其每平方公尺置 裝訂期刊一百二十四冊計。
(六)現期期刊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期刊十種計。
(七)現期報紙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報紙八種計;過期報紙之面積,每平方公 尺置報紙十一種計。
第十六條
高級中學圖書館之資訊系統,應參酌圖書館專業人員意見,依下列規 定設計、建置及維護:
(一)依本法第六條規定之各種技術規範設計、建置及維護之。
(二)系統包括管理、採訪、編目、流通、期刊及網路公用查詢目錄(WebPAC)等 模組之整合性應用系統、作業系統及資料庫管理系統等軟體,並包括運作所需之 各項硬體設備。
(三)需建置供讀者檢索及連結相關之首頁(Home Page),其內容應包括有關圖書
(三)需建置供讀者檢索及連結相關之首頁(Home Page),其內容應包括有關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