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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塞羅的《論義務》

第三節 高尚性與利益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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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這種正義與公平的態度,對西塞羅而言,將會獲得共和國至高無上的利益 與榮耀,便同時達成了國家的利益與為人的目標。

利益的前提是高尚性,甚至是與之相等的,而利益所蘊含的意義必須是整體 的且可能帶來榮耀,不論是個人利益或國家利益,在取捨之時都要適宜於個人或 國家本身,這個概念既展現公平的意涵,也鋪陳出決定取捨的前提是要能判斷何 為合宜的表現。

第三節 高尚性與利益的比較

最後一書從 Panaetius 的三個義務主題為發想,即首先,當他們懷疑所考慮 的問題是否為具有高尚性的;其次,那件事是有利或有害的;最後,若表現為 高 尚性的事情卻與看似是利益的發生衝突,人們要如何從中做出選擇(III, 7:103)。 第三書便要處理最後一個論題。西塞羅說「這是極端地不高尚,不僅是去給予價 值判斷說哪個看來有利多於看來高尚的,還有就是去比較兩者之一且在他們中游 移不定」(III, 18:107;徐學庸,2014:208);高尚性與利益是相伴而成,且 必同於合宜,違反正義不會有利(III, 19-23:107-9;27-8:109-10;34-5:112-13;48-9:117-18;63-4:123-4;74-6:127-8;81-5:130-2)。但是有些情況則 不同於前述,若是為了國家或整體的共同利益則能允許傷害,抑或當守信會導致 失親時、當事情失去了高尚性的本質時,這些例外可以使人不必墨守成規(III, 29-32:110-11;94-6:136-7)。此書末還借用了 Hecaton 的《論義務》問題集 闡述了高尚性的考量基礎,要以國家為重、以不傷人為原則(III, 89-93:134-6)。

後段並考量了 Regulus 的行為:他自被俘之後受到與敵人誓約要求,若無法說服 羅馬釋放戰俘,將再回到迦太基受懲罰。他原本大可直接回羅馬然後不放戰俘也 不必回敵營,但他明白真正的利益是留置年輕有為的敵方戰俘,自己要遵守與適 當地人的有效誓言。Regulus 在此運用了智慧的眼光看到對國家長遠的利益,保 持著誠信以及存有面對死亡的勇氣,做出了合宜於個人與國家的行為,在在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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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不是因有利的而高尚性,而是因為高尚性才有利的(III, 101-10:139-43;114:

145)。

高尚性的行為內涵在西塞羅眼中是人人皆有必要擁有的,因為政治生活中在 許多環境下可能產生看似虛假利益的條件,而導致存在許多難以抉擇的事情。解 決這個困境的方法,則是去利用高尚性的四個主要內涵,將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 清晰的辨明,方能以合宜行為看出事物真實的內容。

第四節 小結

四個德行的堅持是西塞羅的根本,尤其是對於不傷害、誠信和公共利益的作 為。「對他而言,正義,是至高的價值,所有的價值都跟隨之…西塞羅也強調某 些篇幅,強調了情勢(circumstances)改變了案例。有些情況下,殘酷是合乎秩 序的,就是當我們從信任、誠實與誠信的一般義務中開脫之時」(Colish,1978:

87)。正義內容亦可以認為是對於統治者的期望,如同書中所說,「通常掌權者 要聽從柏拉圖的兩個建議:其一是不論做什麼事情,都要堅定的將他們的目光固 定在市民利益上,忘記自己本身的利益。其次,要顧及共和國整體更甚於為了保 護少數反而忽視少數以外的人」(I, 85:33-4;徐學庸,2014:102)。

不過高舉高尚性的同時,利益的地位有時也從次要的地位轉成能與 高尚性 獲得相同層次的看待,只要那是真正的利益的話。尤其《論義務》全書的安排貌 似著重強調著高尚性的重要,但 Colish 表示,「這不是西塞羅事實上放入《論 義務》中所推往的內容。反而是,他以效益自身的力量將之抬舉至倫理標準的層 級,使之成為高尚性的常規」(1978:86)。在這個想法的基礎上,高尚性和利 益的關係又再度拉近,那麼其中有個問題是,到底要如何看待高尚性中最重要的 正義內涵處在決策過程中的情形?前面所言,Barlow 認為「西塞羅有時將正義 模糊了事務」(1999:643)。關於這個論述,西塞羅的高尚性和利益之間關係 的上下從屬確實難辭其咎,但這種類似的情況在書中被多處的以例外呈現:「『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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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試圖強化暴政,或背叛他的國家,兒子應當沉默嗎?』『他將會懇求他的父 親不要那麼做,若不成功,他將會斥責並威脅他。最終手段,若故國事務將走向 毀滅,他將會將國家安全置於父親之前』(III, 90:135;徐學庸,2014:248);

「若承諾對於你所立誓之人不利,不該守信」(III, 94:136;徐學庸,2014:250)」。 在西塞羅的舉例中,時常可見對於高尚性的堅持是無以復加的肯定,卻也在 其他地方能同樣明顯的知道西塞羅也認為高尚性會在某些情況改變行為。但西塞 羅在《論義務》中的幾個事例也言明使某些行為免於正義的要求,進而形成一個 能夠完成目的的途徑。義務會隨著情況改變(I, 31:13);「一位好人(good man)

是盡其所能的幫助任何人,而且不傷害任何人,除非受到不正義的挑釁」(III, 76:

128;徐學庸,2014:239);描述 Solon 的裝瘋賣傻和欺騙行為,說明改變誠信 原則的理由,是將自身的生命和國家命脈作為最高前提,進而才能合理欺騙的行 徑(I, 108:42);對於共同利益的重視將允許一人剝奪另外一人,但是要限定這 位得利者應當是聰明、善、且勇敢的將死之人,而受到剝奪的事物包括生活必需 品以及暴君的性命,尤其對於後者,西塞羅將之比喻為某些應當被截斷的肢體,

如同他們將流失血液和生命,以及傷害身體的其他部分(III, 30-2:110-11);如 同那些關於國家利益優先的主題,若是為了國家,不高尚的事例也可以因而成為 高尚性(III, 30:110-11;93:136)。

種種凡例,言明了正義的精神恆存於各處,但就如同還劍是應然但還給瘋子 是錯誤的情況,不能拘泥於還劍,而是要看出實際上是給了對方傷害或受傷的途 徑。否則,手段上雖然合於原則但精神上已經與之背反,這就是偏離了高尚性與 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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