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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小國樂團發展沿革與現況分析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高雄市國小國樂團發展沿革與現況分析

目前高雄市國小國樂團的設置分為兩類,第一類為設有藝術才能班的學校所 設置的國樂團,另一類則為學校以社團性質成立的國樂團,研究者以下分別討論 兩者的發展沿革和現況。

一、高雄市國小藝術才能班國樂團發展沿革與現況分析

研究者以下分別探討高雄市國小藝術才能班國樂團發展沿革,以及國小藝術 才能班國樂團的現況兩部份。

(一)高雄市國小藝術才能班國樂團發展沿革

設有藝術才能班的學校所設置的國樂團,指的是學校設有音樂資優班或音樂 類藝術才能班,而其主要的發展項目是以國樂樂器為主,從而成立的國樂團。

藝術才能班以往俗稱音樂資優班,早期是依據1984 年公布的《特殊教育 法》及1987 年公布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所成立的集中式音樂資優班。其 後受到了1997 年頒布的《藝術教育法》、1998 年頒布的《藝術教育法施行細 則》,以及1999 年頒布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等法規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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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修法規定,在2010 年轉而更改名稱為藝術才能班,相關法案對藝術才能班 的招生、師資、課程、空間、設備及經費等項目都有具體的規範(教育部,1997;

1998;1999)。也因此,藝術才能班的發展沿革,可以從 1984 年特殊教育法的公 布做為一個階段的劃分,研究者把兩個階段區分為《特殊教育法》頒布前階段和

《特殊教育法》頒布後階段來討論。

1、《特殊教育法》頒布前階段

1984 年以前,教育部對於音樂資優學生分別訂定了不少相關計畫與法規,例 如1962 年教育部頒布的《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出國進修辦法》,凡在音樂或美 術科目具有優異表現的學生,年約15 歲左右,無兵役義務者,皆可根據該辦法 提出申請出國深造,再由教育部邀請各科目之專家組成甄試委員會予以術科甄 試,甄選合格者則必須再經過語文能力的學科測驗才能決定是否准予出國深造,

該辦法於1973 年廢止。

自1963 年起至 1967 年止,教育部則為資優兒童訂定五年實驗計畫,由當時 的省立台北、新竹、台中及台南等師範專科學校試辦音樂特殊才能兒童的輔導工 作。教育部為了將資優教育由「被動輔導」轉為「主動發掘」,於1972 年成立了

「資賦優異兒童教育實驗指導委員會」,並公布了「國民小學資優兒童教育研究 實驗計畫」,時間從1973 年至 1978 年止,自 1973 年起在台北市的福星國小和台 中市的雙十國中及光復國小分別籌設音樂實驗班。

此後,為了配合政府12 項建設的文化中心案,教育部於 1976 年 8 月指定國 立台灣師大規劃系統化的音樂資優兒童教育實驗,以長期培育音樂資優兒童。

1979 年因應行政公布的「加強文化及育樂活動方案」中的「文藝人才培育」部 分,教育部設置了「國民中小學藝術特殊班」。1979 年教育部也在同年訂定「國 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教育研究第二階段實驗計畫」,同時核准國立台灣師大與 台北市古亭國小合辦音樂班實驗計畫。國內第一所公立高中音樂教育實驗班,則 是在1980 年由國立台灣師大附屬高級中學成立,隨後台中二中、台南女中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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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中學亦陸續設立,主要是要銜接國民中小學的音樂資優教育。「國民中小學資 賦優異學生教育研究第三階段實驗計畫」則是由教育部在1982 年訂定,教育部 也在1984 年公布「國民中小學音樂教育實驗班實施計畫」(吳武典,2004;吳秋 帆,2006;李佳霓,2002;郭文青,2000)。

由此述的法案訂定,以及班級成立的名稱可以看出,在1984 年的特殊教育 法公布以前,我國的音樂資優教育,一直是停留在實驗試辦的階段。

2、《特殊教育法》頒布後階段

《特殊教育法》在1984 年由教育部公布,音樂資優教育才正式納入資優教 育的領域中,教育部1987 年公布了《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至此開始將「音樂 實驗班」改名為「音樂班」(教育部,1987)。1987 年教育部為了輔導具有音樂潛 能且表現優異的學生,訂定了「中等學校音樂、美術、戲劇資賦優異學生輔導升 學要點」,讓中等學校的音樂資優學生可以根據其專長表現甄選保送至高中或大 專院校之相關科系就讀。1988 年教育部又公布「國民中小學設置音樂、美術、舞 蹈班實施要點」,對於音樂班的設置、教學時數與課程內容、教學評鑑,都有詳 細規定。

《特殊教育法》對於音樂資優學生具有發掘、保護、培養才能並接受適性教 育的權利,此一時期各縣市的各級學校紛紛成立音樂班,以培養音樂資優人才。

《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公布後,國內資優教育已經朝向 多元化、彈性化邁進,然各界對於廣設資優班尚有疑慮,憂心學校假資優之名,

行能力分班之實,進而影響常態編班政策、教學正常化及資優教育發展。2009 年 教育部修法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資優教育班,除藝術才能優異教育得依《藝術教育 法》等相關法規規定集中編班外,其餘各類應以分散式資優資源班為限,也因此 目前各縣市增設的資優班,以藝術才能優異類居多(教育部,2009)。

其實藝術才能班成立的相關法規,早在 1997 年頒布的《藝術教育法》、1998 年頒布的《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以及1999 年頒布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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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班設立標準》等法規就有相關規定,明文規定有關藝術資優教育的學制,除 了高中、國中、國小階段所設置的藝術才能班外,還包括一貫制的藝術學校,而 國小音樂資優教育乃歸屬於學校專業藝術教育的範疇,目的在於早期發掘具有音 樂才能的學生,施以計劃與系統的教育,傳授音樂理論、技能、指導音樂研究、

創作,培養多元的藝術專業人才等目標(教育部,1998)。

然而《藝術教育法》自公布實施後一直遭致不少疑議,如設班浮濫、少子化 趨勢、經費補助問題、未來就業問題供需失調影響就讀意願,甚至變相成立「次 級資優班」等(陳郁秀,1999)。

2009 年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案,規定國民教育階段的資 賦優異教育須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特殊教育方案辦理,此一修法導致 藝術才能班由「得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改為「分散式資源班」,也因此當初採 用《特殊教育法》成立的集中式音樂資優班必須轉型為分散式的音樂資優資源 班。此次修法也引發許多輿論與音樂教育者的疑慮(陳曉雰,2011)。教育部於 是在 2010 年 2 月 11 日通過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廢除全國各縣市國民階段之藝術才能班入學鑑定之性向測驗, 使得大多藝術才 能班能繼續維持集中編班之形態。而依據《特殊教育法》(2009)所設立之音樂 資源班,依其鑑定規定,需符合藝術性向測驗之鑑定標準,維持原有之性向測驗 項目。因此,至 2010 年起國內音樂班分為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與分散式音樂 資源班兩種成班方式發展。

研究者茲將音樂類資優班自1984 年《特殊教育法》及 1987 年《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頒布後成立,一直到2009 年《特殊教育法》及 2010 年《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後的成班方式,修改施孟汎(2017)的圖後,

圖示於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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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2010 年起音樂類資優班成班方式圖(修改自施孟汎,2017)

《特殊教育法》在 2009 年及《藝術教育法》在 2010 年的修法,對於音樂班 的成立造成相當大的影響,依《特殊教育法》成立的音樂資優班,必須採分散 式,而且採性向和術科併行的測驗。依《藝術教育法》成立的音樂類藝術才能班 能集中成班,鑑定則只採術科測驗,造成爾後成立的音樂班幾乎都採音樂類藝術 才能班方式成立居多。

高雄市第一所成立國小國樂類音樂資優班的是1989 年的前金國小,當時是 依據《特殊教育法》成立,《特殊教育法》2009 年及《藝術教育法》在 2010 年修 法後,前金國小國樂類音樂資優班也跟著轉型為國樂類藝術才能班迄今。另外則 是曹公國小在2004 年也成立了國樂類音樂資優班,但是後來在教育部落實常態 編班的情況下,曹公國小的國樂類音樂資優班於2007 年停辦。在《特殊教育 法》2009 年及《藝術教育法》在 2010 年修法後,高雄市成立了不少的音樂類藝

音樂班、音樂資優班、音樂類藝術才能班

※依據特殊教育法(1984)及其後續修法、

藝術教育法(1997)及其後續修法

※集中式成班

※鑑定方式:性向測驗與術科測驗

音樂班、音樂資優班

※依據特殊教育法(2009)修法

※分散式成班

※鑑定方式:性向測驗與術科測驗

音樂類藝術才能班

※依據藝術教育法(2010)修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 標準(2010)修法

※集中式成班

※鑑定方式:術科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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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才能班,其中以國樂類為主的只有中正國小的國樂類藝術才能班。

(二)高雄市國小國樂類藝術才能班現況分析

高雄市國小國樂類藝術才能班目前只有兩所學校成立,一所是之前依《特殊 教育法》成立,而後轉型為依《藝術教育法》成立的前金國小國樂類藝術才能 班;另一所則為依《藝術教育法》成立的中正國小國樂類藝術才能班,研究者茲 將兩所學校的基本資料,整理如表2-1。

2-1

高雄市國小藝術才能班國樂團的基本現況表(資料以2019 年為主)

名稱 學校所

在區域

國小部普通班級 數(含藝術才能班

和體育班)

樂團屬性 2019 學年度比賽項目及組別

前金國小國樂團 前金區 39 藝術才能班 國樂合奏類 A

絲竹室內樂合奏—絲竹樂類 A 中正國小國樂團 苓雅區 55 藝術才能班 國樂合奏類 A

絲竹室內樂合奏—絲竹樂類 A 資料來源:全國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報名網站

絲竹室內樂合奏—絲竹樂類 A 資料來源:全國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報名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