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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高雄市公共管線管理系統發展及現況

第四節 高雄市管線系統改善方案

(二)缺失檢討

1、既有竣工結案之時間長達一個月,結案時效待改進。

2、竣工結案之另一缺點為管線機構並未繳交竣工圖(自治條例亦未作規 定),因此高雄市政府無法整合管線資料,作為管線管理依據,須透過 法規修訂及資訊技術,予以改善。

第四節 高雄市管線系統改善方案 一、跨機關合作之公共管線整合方案

管線工作團隊 38 個管線機構之現有竣工圖品質不一,資訊化程度不同,基本 底圖不同,長期存在整合困難問題。經管線工作團隊成員多次檢討,高雄市公共管 線資料庫之建置,先由管線機構提供各類孔蓋及設施之範例照片,供外業調查辨識 用。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委外進行全市人手孔蓋外業清查與測量(如圖 3-5 所示),

再提供 1/1000 數值街廓圖與孔蓋坐標資料給管線工作團隊成員,由管線機構配合 自行作管線圖建檔或另編預算委外建檔。最後高雄市政府整合成全市公共管線資料 庫。管線格式則以內政部營建署「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之資料規定為依據。

圖 3-5 孔蓋測量作業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當高雄市政府於 93 年 9 月完成全市公共管線資料庫之建置時,管線工作團隊 成員之管線機構(38 個單位),均已配合完成權責管線資料之清理及建檔。高雄 市政府於管線資料庫建置後,除供高雄市管線機構上網查詢外(管線資料涉及公共 安全,不開放民眾查詢),亦將管線資料及全市街廓圖檔,依資料權責回饋給各管 線工作團隊成員,成果共享。成員除可自行擴充作營運管理應用外,亦須配合高雄 市政府規定,進行後續管線資料庫更新。

高雄市政府所建置之公共管線資料庫已成為工務局重要地理資料庫,可供工程 單位作工程規劃設計應用(如下圖 3-6 所示)。

圖 3-6 高雄市公共管線管理系統介面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93 年 8 月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 BOT 案完成議約後,高雄市政府馬上提供工 程轄區之地下管線位置圖給工程廠商,進行污水管線之工程設計。93 年 10 月亦將 管線資料,應用在高雄市寬頻管道(M 台灣計畫)規劃設計案,避免管線資料重 複調查,節省高雄市政府資源。

二、業務流程標準化 業務流程標準化

三、引進地理資訊系統管理方案

管線工作團隊於 92 年及 93 年引進地理資訊系統(GIS,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s)技術方案,建置高雄市公共管線管理系統,並推動業務革新。管理系統 架構如下圖 3-8 所示。

公 共 管 線 管 理 系 統

道路挖掘管理系統

挖掘管制系統

PDA 道路查報系統 便民服務系統

公共管線更新維護系統

圖 3-8 高雄市管線管理系統架構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並於 92 年至 93 年完成之業務革新項目如下:

(一)網路進行道路挖掘申請

全市 38 個管線機構均在自己辦公室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挖掘申請,填寫申請 單,並於網路上繪製施工範圍圖。網路申辦後,將申請書列印 1 份(蓋申請單位印 信),並準備工程圖說 4 份(內容為位置圖、斷面圖、及進度表等),郵寄或親送 工務局掛號,申辦案件之審核進度均可在網路上查詢(如圖 3-9 所示)。

圖 3-9 管線機構透過網路進行挖埋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圖 3-10 挖埋審核流程資訊化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二)資訊作業之案件審核及路證核發

工程企劃處受理掛號後,依行政區轄區自動分案,供轄區承辦人審查,承辦 人依申請位置及工程圖說內容,在電腦上進行審核及簽辦(如圖 3-10 所示)。電 腦系統上提供電子地圖、管制挖掘路段、管線位置等資訊,供承辦人研判。案件經 權責主管呈核後,以事先印有高雄市政府關防之彩色套印紙,列印許可證。

(三)電腦列印許可證及 email 路證分送

原先需列印 11 份挖路許可證,已簡化為 4 份,分別給申挖單位、案件承辦 人、里長及歸檔。其餘高雄市政府單位如交通局、勞工局、環保局及區公所等,均 改為 email 通知,email 路證內容與原人工文件相同,包括路證資訊及挖掘位置

(如圖 3-11 所示)。

圖 3-11 挖埋許可證核發及透過 EMAIL 發送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四)空污費徵收自動化計算

以往環保局徵收道路工程空污費業務,先由工務局人工分送道路許可證給環保 局,再由環保局人工檢查每一案件之申挖單位及挖埋面積,以作空污費統計。道路

挖埋業務資訊化後,工務局除用 email 分送路證外,每週再以空污費欄位格式,由 電腦提供環保局空污費報表檔。環保局原先以人力計算道路施工空污費,改為自動 化作業。

(五)管制挖掘資訊上網

依 自 治 條 列 規 定 管 制 挖 掘 之 路 段 ,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新 工 處 ( 新 闢 路 段) 、養工處(新鋪柏油或人行磚路段) 及區公所(6 米巷道改善工程),於網 路上進行管制路段位置登錄。申挖時可查詢管制路段,避免案件退件,案件審核 時,亦可避免不必要會辦,加快核准時間(如圖 3-12 所示)。

(六)案件進度考核

案件經掛號後,轄區承辦人若漏辦或審核時間過長者,能透過資訊系統輔 助,提醒承辦人漏辦案件,並作追蹤考核。

(七)挖掘資訊便民服務

結合網際網路與電子地圖技術,工務局所核准之道路挖掘案件,民眾可馬上查 詢誰在挖掘馬路,資訊包括挖掘單位、核准時間及挖掘位置(如圖 3-13 所示)。

圖 3-12 管制挖埋路段於系統尚可進行設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圖 3-13 便民服務:提供市民挖埋資訊查詢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四、導入三級品保之施工管理機制

申請挖埋核准後續之施工管理及竣工結案流程如圖 3-14 所示,在施工管理階 段引用三級品保的概念加以管理:

(一)建立挖路許可證公信力

道路挖掘無論府外單位(如台電、自來水公司)或高雄市政府單位(如交通 局、警察局、養工處)均須申請核發挖路許可證,才可施工(92 年 6 月實施),

且許可證須張貼於工程告示牌上,以供稽核。未張貼許可證者,若是未申請擅挖 者,直接告發罰款 10 萬元。若為核准案件,未主動張貼者,屬於施工缺失,處以 4 萬元罰款。民眾或里長對於道路挖埋工程,發現無告示牌或路證資訊不合,均可 舉發,有效減少擅自挖掘事件。

(二)網路進行開工通報

道路挖掘工程均以路證號碼作管制,開工通報改為網路通報,且可提前通報,

不必當天早上才通報。

工務局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

(三)PDA 現地查報

工程企劃處 3 位巡路員,當天以 PDA 下載挖埋案件資訊,再攜帶 PDA 及數位 相機至現地,紀錄缺失項目,並拍照存證。程序違規(如未申請擅挖)及重大缺失 者,逕行告發;一般輕微工程缺失,經通知未按時改善者,再予告發。工務局所發 之缺失通知單或告發單,均須附現地缺失照片(如圖 3-15 所示)。

(四)施工考核

缺失案件經登錄後,要求管線機構以網路回報,再由巡路員現地勘查後結案。

未如期改善回報者,可連結告發作業(如圖 3-16 所示)。

92 年及 93 年所罰款案件共 74 件,屬於公營或民間管線機構者有 63 件,高雄 市政府單位被罰款者有 11 件,施工考核一視同仁。

圖 3-15 巡察員以 PDA 進行現地查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圖 3-16 施工考核資訊作業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五)施工自主檢查規定

管線機構於挖掘工程進行時,須作一級品保之自主檢查,工務局制定施工規 範,要求遵照辦理,並拍照存證。自主檢查之範例照片如下圖 3-17 所示。

步驟 2 路面挖掘(須用切割機,

挖掘寬度、深度與核准內容相符) (路證須張貼於告示牌上)

步驟 1 施工告示牌及安全防護措施

步驟 4 路面恢復(雜物須清除,並恢復道路標線)

步驟 3 路面分層壓實(須用壓實機具) 圖 3-17 道路施工自主檢查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五、資訊化之竣工結案制度

(一)開辦網路竣工申請

挖掘案件之竣工申請與結案(包括竣工照片及竣工圖檔),均在網路上辦理,

停止以人工送件方式辦理竣工結案申請。

(二)竣工照片上傳

施工單位依自治條例規定,將施工及竣工情形,以數位相機拍照,並透過網際 網路上傳至高雄市政府網站。工務局巡路員依現場勘查情形,參考竣工照片,決定 是否備查。竣工照片格式經統一規定,以利標準作業。照片不合格者網路通知,要 求改善及重新上傳。經網路上備查之竣工案件,不需辦理現場竣工會勘。

(三)竣工圖檔上傳

為改進管線機構未繳交竣工圖之缺失,高雄市政府以內政部規定之管線設施交 換格式,進行管線資料交換。高雄市政府並主動開發管線維護程式,提供給管線機 構自行作權責管線更新,再透過網路上傳高雄市政府網站(如下圖 3-18 所示)。

竣工照片上傳 竣工圖檔上傳 網路開工通報

圖 3-18 開工及竣工管理畫面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六、建立道路挖掘工程品質稽查機制

七、建立高雄市公共管線單一協調窗口

92 年前之管線工程協調,是由工務局新工處、養工處、水工處各自邀集管線 機構進行協調,耗時且成效不佳。92 年起統一由工務局工程企劃處定期兩週一 次,召集全市各管線單位(工務局各工程處、捷運局、交通局,及公民營管線單 位)進行例行性管線協調會,建立單一窗口之公共管線協調機制。

工務局工程企劃處以挖掘核准權為手段,以公共管線資料庫為協調平台,可 於管線協調會中,有效及客觀協調全市管線工程之施工優先順序,彙整施工,及檢 討前兩週施工缺失。

對於管線機構而言,可節省個別開會時間,且全市管線工程爭議事項均能於管 線協調會中解決,高雄市政府不會偏袒府內工程單位,大幅改進多頭馬車及本位主 義之缺點。

八、修訂自治條例及制定作業手冊

(一)修訂「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公共管線管理新機制之部分管理措施已超越現有法規,於 93 年起修訂自治條

公共管線管理新機制之部分管理措施已超越現有法規,於 93 年起修訂自治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