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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高雄市公共管線管理系統發展及現況

第三節 高雄市管線系統檢討分析

道路挖掘缺失起因於管線埋設工程,檢討層面首要檢討如何掌握管線位置進行 管理,並對道路挖掘生命週期(管線生命週期如下圖 3-4 所示)之各項步驟進行檢 討分析如下:

竣工結案

挖掘申請 施工管理

公共管線整合問題 圖 3-4 管線生命週期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一、公共管線整合檢討分析

高雄市區管線錯綜複雜,埋設地下管線之單位有 38 個,因管線機構互不瞭解 管線位置,協調困難,僅憑現場經驗,致常有誤挖情形。高雄市政府責無旁貸應建 立高雄市公共管線資料庫,整合道路地下各類管線資訊,作為管線機構相互查詢、

協調及高雄市政府管理之依據,進行公共管線管理。

內政部營建署雖已推動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多年,並制定資料標準制度,鼓勵 縣市政府配合推動。但由於建立公共管線資料庫,屬於基礎環境建置,須投入大量 經費,耗時費事,為經費高、協調多、成效慢之基礎建設,為縣市政府所怯步。但

高雄市政府體認到整合轄區公共管線工作之急迫性及優先性,必須以高雄市政府經 費,配合分期計畫逐年完成,才能建置完整之資料庫,作為改革挖掘業務之基礎。

因此 92 年及 93 年計畫內,即有 1/2 經費用於全市管線設施之清查、測量及建 檔。並於計畫執行前,先與管線機構協調行政配套措施,以便管線機構事先準備人 力預算,全力配合公共管線整合計畫。

二、挖掘申請檢討分析

(一)管理法規分析

高雄市挖掘業務依據「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條例分為四 章,主要內涵如下。

1、自治條例目的在進行道路挖掘管理,維護道路品質及交通安全,並以工 務局為主管機關。

2、管線機構挖掘道路前,須事先申請核准,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施工。申 請時應具備申請書 1 份,及施工範圍平面圖、管線斷面圖等 1 式 11 份。

3、高雄市政府對於新闢道路完成三年內,翻修改善道路六個月內,得管制 挖掘。

4、管線工程竣工後,管線機構應於七日內將挖掘寬度、深度、回填粒料、

分層壓實、施工安全維護設施,拍照函送工務局備查。

5、多種管線工程須於同一道路挖埋時,工務局得協調同時辦理完成。

6、違反施工管理及申請許可規定,罰款四萬元至十萬元。

(二)缺失檢討

1、申請文件份數過多之缺失

管線機構填寫一份申請書後,卻規定要提送相同之工程附件共 11 份。

以管線機構觀點而言,業務流程既要資訊化,附件亦應酌量減少。此部分高 雄市政府尚未完全簡政便民,亟待改善。

2、挖掘管制資訊不透明之缺失

管線機構申請挖掘時,常因不清楚市區那些路段被依自治條例規定管制 挖掘(如新工處新開闢路段或養工處新鋪柏油路段),因而申請後被依管制

挖掘因素退件。若高雄市政府能主動將管制挖掘之資訊上網,管線機構於申 請挖掘時,即獲得管制挖掘資訊,減少被退件。

3、案件會辦耗時之缺失

案件核准時間未能大幅縮減之原因,在於案件常會辦新工處、養工處及 區公所等單位,一次公文會辦往返時間約 1 至 2 天,且大部分會辦原因僅在 得知該案件是否在管制挖掘區內。若配合資訊作業,將管制資訊一併上網,

案件審核即可減少會辦,縮短核准時間。

4、案件核准後分送路證之缺失

案件核准後,工務局將許可證與附件一併裝訂後,要人工分送給 11 個 單位,必須檢討。若原分送原因僅是案件施工資訊通知(內容為施工單位、

施工位置、核准時間等),均可改用 email 告知及網路查詢措施,取代原文 件人工分送或郵寄。里辦公室部分,考慮基層里長不一定接受 email 路證,

可採務實作法,仍沿用人工寄送路證,不必強行 e 化。

5、高雄市政府機關之道路挖埋案件未納入管制

92 年進行工作會議檢討時,發現 91 年前之道路挖掘僅府外管線機構配 合辦理挖掘申請,而高雄市政府單位如交通局(號誌管線) 、警察局(警 訊管線) 、下水道工程處(雨水及污水管線)及養護工程處(路燈管線)

等,並未強制要求申請,產生管理漏洞,亟待一併改善。

三、施工管理缺失檢討

(一)現況分析

自治條例已有完整之施工管理規定,包括設計標準、開工通報、安全設施、大 範圍工程分期分段施工、挖掘前作業規定、路面切割、分層壓實、路面修復等。

工務局工程企劃處亦配置 3 名道路巡查員,每日至轄區道路挖埋現場,進行施 工品質、安全措施之勘查。經發現缺失者,即通知管線機構限期改善。重大缺失或 逾期未改善者,工務局依自治條例罰則,處以罰款。

(二)缺失檢討

管線工程施工時,管線機構包商常為省時、趕工,有意無意忽略施工管理規 定,常造成挖填不實,路面下陷現象。現行巡查作法,工務局巡查員至現場發現缺

失後,對現場施工廠商,予以勸導或通知改善,逐漸產生高雄市政府人員與管線機 構監工角色混淆之缺失,因此檢討修訂高雄市政府施工管理方針如下:

1、應導入公共工程三級品保作法

(1)首先依公共工程三級品保制度之精神,工程包商必須作好現場施工 品質管控(第一級品保),工務局巡路員並非管線工程之監工,

而是督導管線機構的監工作好現場監工(此為工程企劃處的第二 級品保),工務局局本部則督導工程企劃處作整體品質查核(第 三級品保)。

(2)釐清高雄市政府為主管與稽核角色後,工務局對於管線工程缺失,

將以直接告發為主,勸導改善為輔。高雄市政府並訂定路平專 案,要求管線機構對於所屬管線與設施進行自我檢查,防止路面 人手孔鬆動,達到路面平整。

2、開工通報缺失

現行開工通報,由管線機構填寫工程通報單,傳真至工務局,每天一大 早各方傳來約 20 件開工通報,巡路員彙整資料,常有遺漏通報情形。

3、缺乏行動化之查報工具

巡路員缺乏行動化之查報工具。運用行動化之資訊設備,提升現地查 報效率是必須的。

4、工程抽驗方式

高雄市政府巡路員人力有限,對於工程缺失是以目視及拍照為主,但路 面修護仍常有砂石級配壓實不夠、瀝青厚度不足情形,亟待建立一套有公信 力之工程抽驗制度。

四、竣工結案缺失檢討

(一)現況分析

現行自治條例規定,道路挖埋工程竣工後,管線機構應於七日內將挖掘寬度、

深度、回填粒料、分層壓實及施工安全防護設施等過程拍照,函送工務局備查。

現有管線機構繳交竣工照片,採用照片沖洗,每一案件黏貼四至六張竣工照 片,對於案件多之管線機構(如台電高雄營業處每月有 150 件),則特許以每月送

繳竣工照片清冊。工務局審查竣工照片後,其結案備查時間距現地竣工,常已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