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魯凱族文化
一、魯凱族的分布概況
魯凱族在人口數或分佈的區域均為少數,居住範圍分布於中央山脈 南端兩側的高雄縣茂林鄉、屏東線、霧台鄉及台東縣卑南鄉境內的山區。
據先祖口傳:魯凱族發跡於屏東、高雄、台東三線交界之山區,歷經遷 徙流離分成三大支族,一支西遷至高雄縣茂林鄉,一支東遷至台東大南 舊址,大南支系經若干年後,部分族人又西遷至舊好茶,後在分支成為 新好茶、阿禮、霧台、神山、佳暮等部落,舊好茶社遷村則稱新好茶(霧 台鄉公所,民 85)。
魯凱族分為下列三族群(台灣省文獻會,民 61)
1.下三社群:分布於高雄縣茂林鄉老濃溪支流濁口溪流域,自稱薩里 仙,因居住於四社群之南,又稱為下三社群,現為瑪雅、
2.
自稱 Taroma 現為太平村
位於屏東縣 Rukai,由 成,原大武
aku,分布於 村(大巴六
縣霧台鄉境 由好茶、霧
武安社(R
(Soderao 族布曹爾群
Raibuan)、 o)三社合為 社(Ira)合 社或加婆散
社(Taram
,霧台社(
合併成霧台 散社(Koch 魯凱之稱, makau)與
(Budai)
台村,好茶 hia)大南 屏東縣霧 為西魯凱 到新好茶
)
二、魯凱族的社會組織
凱族在社會組織、風俗習慣、木雕織繡藝術及建築等方面與排灣族 頗多類似,部落是魯凱族獨立完整的自治單位,有明顯劃分的地域界線。
魯凱族聚落的社會組織是由貴族及平民所構成,該制度有三大階層,即 真正的大貴族頭目(TavananTalialalai)、貴族頭目(LakiakiTalialalai)、
平民(Lagaugaulu) (喬宗忞,1990)。階級為世襲制度,可以因婚姻關 係而提升或下降。貴族階層有作為地位表徵的權力象徵,包括:家屋外 的庭院、司令台、石柱、大榕樹;特殊的家名與人名;在家屋樑柱及山 刀、煙斗等用品上刻百步蛇紋;服飾、百合花頭飾、羽毛頭飾、編髮、
刺黥等。貴族頭目擁有具落大部分的土地,僅有少部分的公用土地是全 聚落所共有,由於貴族頭目擁有獵場、漁區、農地及建地,因此使用者 需向擁有該土地之地主繳納貢賦(swalupu),貢賦除供給貴族頭目家食用 外,亦具有社會救濟之功能(喬宗忞,民 90)。自日治時期(1982 年)
土地所有權官有化,削薄頭目的特權並進指向平民收取農漁獵租稅貢賦,
對貴族頭目階級與經濟基礎影響極大,國民政府雖然實施地方自治,以 村長村幹事為行政制度的體系,但是頭目的地位仍然保有傳統習俗上的 無形尊嚴(臺灣原住民數位博物館網站 http://www.dmtip.gov.tw/)。
三、魯凱族的親族制度
魯凱族的親屬制度視為血族型(cognatic)親屬制度(石磊,民 65),無 論其成員歸屬、地位承繼或財產繼承,均符合血族型親屬體系之分類標 準。其最大之特色為親子關係以婚姻而非個人為計算之單位,即無論父 方或母方因何種因素再婚,所生的子女與前次婚姻所生之子女亦能夠繼 承財產。家屋、家名和家庭成員是魯凱族親屬制度最重要的三個元素(喬 宗忞,民 90)。家庭是基本組成單位是共同勞做共享衣食的親屬單位,
(vakuakatagane)由一對夫婦及未婚子女組成,父母與長子夫婦及其所 出之子女居住者組成直系大家族,魯凱族以家屋家氏為親族發展之基本 要素,每一所家屋有一家氏,家氏經命定後不得變更。家氏代表此所家 屋且象徵居住於該家屋之姓氏。凡出生或居住在某一家宅的人,向他人 以家氏自稱或在其名後冠以家氏。魯凱族盛行小家制,行一夫一妻制,
無論男女皆可藉昇級婚以提高後代的階級。家產繼承以家宅家氏為中心,
由長子繼承無男嗣時由長女繼承居住,此外﹔女子出嫁男子娶妻後就自 立分家,分家與所出之本家仍保持宗系關係,本家分出許多分家而構成 一家系群,本家為該家系群之領導中心,具有留養守寡孤獨與離婚者之 義務。無論此家宅興建或移往他處其家氏不變,除非絕嗣廢家,否則家 氏將延棉不斷(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民 71)。
四、魯凱族的社會風俗
族中祭儀多與農事有關,一年中最重要的祭典為八月間的小米祭(收 穫祭),配合山地傳統農業生產的節期,其他尚有隨著年齡所衍生的祭禮,
像是誕生禮、命名禮與成年禮。魯凱族傳統喪葬方式,無論屋外或屋內 之病死一律埋葬於屋內土庫中,習俗為一人一窟,室內葬滿後或是死者 為妊娠婦人喪葬埋於屋內時,棄屋舉家她遷或另建新屋。日治時期推行 公共墓地政策,強迫革除此埋葬方式,光復後已無室內葬之習俗,皆外 葬至公墓。 傳統信仰以崇拜祖先和靈蛇為主要,魯凱族認為百步蛇是貴 族的祖先,特別對它有許多禁忌與敬畏。貴族階級中使用百步蛇作為圖 飾,來彰顯其所具有的宗教和社會意義。在後來基督長老教會以及各種 宗教團體傳到山區後,因為信仰的改變,禁忌變得不再是使人敬畏,禁 忌反而轉變成對事物的制約。各教派發揮宗教力量的淺移默化之作用,
對改善風俗有不少貢獻(行政院原住民族文化管理區網站 http://www.tacp.gov.tw/)。
魯凱族人有一些較具有積極意義為社會、家庭或個人祈福的儀式,
但無論是趨禍治病,或是祈福求安的儀式,一般人皆無法直接與所求的 對象精靈溝通,而是需透過中間媒介人物,即所謂的祭司或是巫醫。這 些部落中的宗教人物,在部落族人的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為部 落問卜吉凶、求福趨禍的儀式通常由「部落祭司」來負責。部落祭司由 對各項儀式所需的對祝禱頌詞、儀式過程熟悉的人來擔任此工作。技師 必須為男性,但平時卻不從事生工作,每年接受族人供養。其工作主要 負責部落性的祭儀。魯凱族原使傳統部落中另一位宗教性人物為「巫醫」, 其任務主要為位部落族人治病,以及應施主之要求尋找失落之物件。要
成為一位巫醫,只要是女性,並不限年齡或婚姻的條件。巫醫位人治病,
使以超自然力的方式治病,當族人有所求時,巫醫便開始進行向神祈求 助,尋找出病因,於事後並接受患者致贈的小刀、鐵器、農具或食物為 報酬(臺灣原住民數位博物館網站 http://www.dmtip.gov.tw/)。
五、魯凱族的經濟產物
傳統魯凱族的生計活動,以山田燒墾式的農業為生計主要來源,打 獵、山溪中捕魚、採集、以及有限的家畜飼養為較次要的輔助生計活動。
焚山、開墾、播種、輪作及雜耕的山田燒墾是魯凱族農業的主要模式,
所種植的作物主要有四種:小米、芋頭、地瓜和花生,其他諸如玉米、
樹豆、木薯、南瓜、紅藜等作物都是次要的搭配輪作作物。作為日常主 食的是芋頭和地瓜二類,小米僅供儀式性場合使用,具有社會和宗教意 義。下三社群在小米栽培外,發展出另一種穀物—旱稻栽培,旱稻的相 關農事祭儀重要性僅次於小米。目前經濟作物的栽培在各群中以非常普 遍且種類紛雜;水稻的栽培,雖然自日治時期即開始推廣,但霧臺鄉西 魯凱群由於缺乏平地,及受傳統生活方式影響,因此對水稻耕作的推廣 不如其他兩群來得普遍(王長華,民 84)。狩獵通常專屬於男性,且成 為判斷個人在群體中能力優劣、地位建立的指標,同時狩獵也是魯凱人 日常蛋白質類養分的主要來源。狩獵的方式隨季節變化,配合農事活動 的週期來進行。例如,全聚落集體進行的燒山圍獵必須在農閒的十二月 至二月間舉行,其他尚有分組出獵和個人單獨出獵兩種方式。狩獵方式 的選擇涉及出獵路線的安排,距離遠近和獵場的選擇,也影響了獵物種 類的獲取(王長華,民 84)。傳統捕魚方式主要隨和水流量的季節性變 化而行,例如聚落集體性的毒魚活動,多選擇在十一月至三月的枯水期。
其他尚有堰堵、撒網、做魚房取魚、及釣魚等多種捕魚方式,其進行時 機和成員組合可任擇。飼養的動物包括狗、豬和雞三種。狗為獵犬,為 各家所看重。豬主要作為儀禮中重要的牲禮,或作為交換財物的媒介物
(王長華,民 84;臺灣原住民數位博物館網站 http://www.dmtip.gov.tw/)。
月
六
自一八九五年甲午戰爭結束,台灣割讓給日本,到如今正好是一百 零六年過去了。這長達一百多年的歲月裡,台灣原住民族的文化、社會、
語言和價值世界都受到極大的衝擊,貴族制度、年齡階級、gaga 組織,
都一一鬆動、廢弛了,甚至豐年祭也扭曲或不再舉行。長達一百年的時 間,從日據時代直到目前為止,因為對原住民族的認識愈來愈多,行政 力量介入愈來愈大,原住民族文化面對異文化的衝擊,呈現長達一百多 年來不斷撤退的現象。文化的表徵愈來愈模糊。更糟的是,很多對原住 民的描述,都把原住民族當成是比較落後的民族,需要加以教化。原住 民傳統文化裡面,山海的邏輯、部落精神、樂舞精神、言說主義及當下 主義,可以說是它最具優美及力度的地方,但是我們也不囿言,這也是 它所面臨的最大挑戰。如何使這個力與美的文化向度與現代社會文化相 結合,甚至與當今社會意識相結合則是它永續發展重要契機(林江義,
民 89)。
第六節 原住民族教育議題
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指出,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
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 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在原住民族教育法中也根 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 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
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 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在原住民族教育法中也根 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 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