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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實證地區地震災害風險分析

第三節 暴露與傷害性分析

依據地震災害風險指標的概念基礎,本研究建立了一個衡量地震風險的簡 易量化概念。若以 R 代表地震風險,則其值乃為災害、暴露與傷害等三個因子 共同貢獻,只要其中一項因子消失,風險也就消失,因此以下式表示:

R=H*E*V

其中,H 表示災害因子,E 為暴露因子,V 為傷害性因子。當風險在不同的 空間尺度下進行分析時,H、E 與 V 的衡量也可以被使用,也就是說,這些因子 可以地區、都市或區域的尺度進行資料的使用,以描繪出都市內、都市間與區域 間的風險輪廓。

一 暴露程度分析

暴露是風險的基本成分,無論災害事件多嚴重,沒有暴露之人口與建築設 施就不會有破壞,也因而沒有風險也沒有所謂損害之發生;所以暴露程度愈大,

所潛藏的損害也可能越大。暴露於各個特定土壤液化危險區內的風險程度,本研

第三章 實證地區地震災害風險分析

= 3

2 j

以各產業部門產值來代表經濟暴露的指標也無法從統計資料中取得,因此 本研究以主要產業之發展密度作為衡量指標,亦即工業與商業使用的土地面積總 和佔全區土地面積之百分比:

Eie= aij/Ai

其中,Eie為 i 網格內的經濟暴露程度;aij為 i 網格內 j 使用類別(j=1、23,分別代表住宅、商業與工業使用)之建築物平面投影面積;Ai為 i 網格的 土地面積。

將上述暴露因子依實際資料進行衡量,分日間與夜間分別進行暴露程度的 計算,暴露程度為0 表該區不具有暴露性,日夜間暴露程度介於 0.01~44.630 表 該網格具有低程度的暴露性,暴露程度介於44.631~89.260 表該網格具有中程度 的暴露性,暴露程度介於89.621~133.894 該網格具有高程度的暴露性。結果發 現各網格的暴露程度差異非常小(參見圖 3-18 及圖 3-19),而且屬於無風險狀 態的網格,不論日間暴露性或夜間暴露性均多達 48%的比例。扣除這些屬於無 風險的區域,衡量日間暴露性與夜間暴露性,顯見日間暴露的範圍較分散,某些 分區亦具有較高程度的暴露性,而夜間的暴露性則有地區性集中的現象。

圖3-18 湖子內地區日間暴露程度分佈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三章 實證地區地震災害風險分析

圖3-19 湖子內地區夜間暴露程度分佈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傷害程度分析

當一個地震發生在風險暴露之地區,若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是財產損失就 不會構成風險。由於風險暴露體存在傷害性才構成風險,因此傷害性的評估項目 將與暴露程度的評估相同,也就是指實質設施、人口與經濟等三個因子遭受災害 所帶來的損失程度,且三個因子對災害風險是分別貢獻的,即:

V=Fv+Pv+Ev 分派到各網格內之各項傷害量的方法如下所述:

(一) 實質設施傷害分析

實質設施的傷害性評估仍然以暴露於液化危險區內的建築物為主,可能產 生的傷害型態主要是建築物的傾斜或倒塌。火災也是可能產生的間接災害,但不 在本研究考量之內,主要是因為發生火災的主因多為建築物倒塌後產生管線受損 所引起,這部分損害已經考量在建築物損壞之中。參考HAZ-Taiwan 系統之損失 評估,本研究以建物之重建成本為主,而造成建築物損壞的主要原因與建築物的 結構品質有很大關連性,這通常可以反映在建築結構與屋齡兩項指標上;並引用

凝土、木磚造或鐵皮屋者,列為具有損害危險傾向之建物。依此,本研究以危險 傾向之建築物作為衡量指標,亦即「屋齡大於4 年且構造屬於鋼筋混凝土、木磚 造或鐵皮屋」之數量。

在損失的衡量方面,本研究採用民國91 年實施之新制住宅火災及基本地震 保險中的估價規定,以建築物之實際現金價值作為受災後可能的導致的最大損 失。建築物實際現金價值為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的餘額,也就是:

建築物實際現金價值=重置成本-折舊後餘額

=(各類建築構造單價×各類建築樓地板面積)×1-折舊率)

=建築物總造價×{1-(建築物年齡/耐用年數+1}

在達到耐用年數的建物方面,其損失的橫量則是採用嘉義市稅捐稽增處的 規定,也就是視達耐用年數的建築物,其剩餘得價值只剩其建築物殘餘的價值,

故無折舊率等考量。

建築物實際現金價值=重置成本 × 殘值率

=(磚木造建築構造單價×各類建築樓地板面積)× 殘值率

建築物之單位造價係參照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制訂之保險估價 基準,此標準為住宅類建築之造價;各種建築構造之耐用年數則依照行政院所公 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詳見表3-5。

第三章 實證地區地震災害風險分析

表3-5 建築物單位造價及耐用年數參照表

單位:元/坪 結構

樓層別 鋼骨造 鋼筋混凝

土 加強磚造 磚石造 金屬造 木造 1 36,000 30,000 30,000 20,000 20,000 20,000 2 36,400 32,000 32,000 20,000 20,000 20,000 3 37,000 35,000 35,000 20,000 20,000 20,000 4-5 51,600 43,000 43,000 20,000 20,000 20,000 6-8 61,200 51,000 51,000 20,000 20,000 20,000 9-10 63,600 53,000 53,000 20,000 20,000 20,000 11-12 69,600 58,000 58,000 20,000 20,000 20,000 13-14 72,000 60,000 60,000 20,000 20,000 20,000 15-16 81,600 68,000 68,000 20,000 20,000 20,000 17-18 84,000 70,000 70,000 20,000 20,000 20,000 19-20 93,600 78,000 78,000 20,000 20,000 20,000 21-24 99,600 83,000 83,000 20,000 20,000 20,000

耐用年數 55 55 35 25 20 15

資料來源: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制訂,民國85 年 5 月。

(二) 人口傷害分析

總體的人口傷害性視暴露人口的特性而定,其主要分析的項目在於對人身 衝擊的程度以及人的生命價值。前者著重於因個體承受風險能力的不同而造成不 同的風險傷害性,比較常見於不同風險間的比較;後者則屬於個體條件的差異 性。本研究僅就土壤液化災害風險進行探討,且因土壤液化所可能造成的傷害較 為單純,大多是透過建築物損壞而造成,因此每個人承受此災害風險的能力的差 異性並不大。所以,如果將每個人的生命價值視為相同時,則人口傷害性的程度 就等同於暴露人口量的程度。

(三) 經濟傷害分析

因地震事件發生所導致的經濟損失層面非常廣泛,一般可分為機器設備與 各項設施破壞的損失(直接損失)以及因生產停頓所造成的交易損失與各項機會 成本等(間接損失)二部分,前者可以固定資產為分析指標,後者則以營業收入

為分析指標。本研究將以商業的登記資本額以及工業的實際運用固定資產為指標 作為災害發生後可能引起的直接損失估計,間接損失將以年營業收入額的統計資 料進行衡量,並且假設影響期為一季(3 個月),也就是將年營業收入乘上0.25。

由於統計資料的限制,因此資本額、固定資產與年營業收入的資料均為嘉義市的 資料,以其單位價值(包括平均每家之資本額、固定資產與營業收入)為標準作 為本研究分區內商業與工業的資本額、固定資產與年營業收入值。各網格經濟傷 害的程度值可由下式來衡量:

Eiv={Nbi2*(c2t

+0.25r2t)}+{Nbi3*(c3t

+0.25r3t)}

其中,Eiv為 i 網格內之經濟傷害程度;Nbi2與Nbi3分別為 i 網格內商業與工 業之家數(本研究以建築物數量代表);c2t

與c3t

分別為t 年時商業之平均每家資 本額與工業之平均每家固定資產值;r2t

與r3t

分別為t 年時商業與工業之平均每家 年營業收入。

將上述傷害因子依實際資料進行衡量,進行傷害程度的計算,程度為 0 表 該區不具有傷害性,將計算出災害性的結果分為高程度、中程度及低程度三等級

(參見圖3-20),結果發現傷害程度較大的網格,多屬於商業或工業使用,其他 就較為平均。

圖3-20 湖子內地區傷害程度分佈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