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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申請專利範圍為準,這是否意味著在確定專利 權保護範圍時只需要解讀申請專利範圍(claim construction)就足夠了?回答 應當是否定的。申請專利範圍是討論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定義,是確定 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但是無論是較為複雜的技術方案還是相對簡單的 技術方案,現實中幾乎沒有人僅僅經由閱讀申請專利範圍就能夠確定所要 保護的技術方案的用語意義以及其所涵蓋之範圍。

對此,美國聯邦索賠法院(Court of Claim )於 1967 年在 Autogiro Co. of America v . United States 一案的判決中作了被認為是經典的論述1

法院偶爾也會嚴格地遵循申請專利範圍的字面意義。一些法院 認為,當申請專利範圍本身是清楚的,沒有含糊之處時,就沒有必 要逾越申請專利範圍的文字來確定其具體涵義。然而,一些法院認 為,即使申請專利範圍本身沒有含糊之處,也不能限制為了更好地 理解申請專利範圍的涵義而對其進行探討。

我們認為,上述兩種說法都是假想的。申請專利範圍從表面來 看不可能是清楚的,毫無含糊之處。申請專利範圍的準確涵義必須 通過它所要傳達的發明思想( idea)來確定。只有弄清楚了發明思 想,才能夠確定有多少陰影遮蓋了真實2。我們所採用文字的特點 導致只有在非常罕見的情形下,一項專利請求項才是清楚的和沒有 含糊之處的。「文字是表達涵義的符號,但是文字不像數學公式,

一份文件的措辭通常只能以大概的準確性表達其涵義,少有例外。」

一項發明體現其存在的最為重要的方式是通過看得見的結構或 者一系列的工程圖紙。一項發明的「文字肖像(verbal portrayal)」

通常是為了滿足專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後撰寫出來的。這種從實際機 器到文字的轉化常常會留下難以填補的間隙。一項發明常常是新穎 的,但是卻找不到適合的文字來表述。辭典並不總是能與發明人比 翼齊飛,這做不到。事物不是為文字而出現,但文字是為事物而創

1 參見 Autogiro Co. of America v. United States, 384 F.2d 391 (Ct.Cl. 1967).

2 Id. at 396. (Claims cannot be clear and unambiguous on their face. A comparison must exist. The lucidity of a

造。為了克服這一間隙,專利法允許發明人充當其自己的辭典編撰

3 Id. at 396. (The very nature of words would make a clear and unambiguous claim a rare occurrence. An invention exists most importantly as a tangible structure or a series of drawings. A verbal portrayal is usually an afterthought written to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patent law. This conversion of machine to words allows for unintended idea gaps which cannot be satisfactorily filled. Often the invention is novel and words do not exist to describe it. The dictionary does not always keep abreast of the inventor. It cannot. Things are not made for the sake of words, but words for things. To overcome this lag, patent law allows the inventor to be his own lexicographer.)

4 Id. at 397. (Thus we find that a claim cannot be interpreted without going beyond the claim itself. No matter how clear a claim appears to be, lurking in the background are documents that may completely disrupt initial views on its meaning.)

換和聽取專家證人證詞,協助法官建構申請專利範圍之特殊訴訟程序。

舉例言之,為避免構成專利侵權,被控侵權之一方往往將申請專利範 圍作較為狹隘的解釋,使解釋後的申請專利範圍無法涵蓋被控專利侵權之 物品或方法的所有特徵;相反地,為求專利侵權的主張能成立,專利權人 則必須尋求對申請專利範圍作足夠寬廣的解釋,使其能涵蓋被控專利侵權 之物品或方法的所有特徵5。基此,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一直是美國專利訴訟 最為關鍵的爭點所在。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1. 時間與費用之大幅消耗

前述Markman 聽證程序,常常需要花費大幅時間與金錢,用在聽取專 家證人如何以熟悉該項技藝之通常人士的觀點,提出對申請專利範圍之用 詞解釋。兩造更會對相關書面證據之取捨有不同意見,甚至對採取那個字 典來作解釋依據也是爭執焦點。因此導致法庭訴訟活動耗費大量時間與當 事人訴訟費用動輒以百萬美金為基本門檻6。但對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用語的 必要性、關連性及正確性有多少貢獻?

5 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的策略,以原告而言,除此謂應尋求足夠寬廣的解釋外,也應注意所主張的申請專利

範圍不可過廣,如此將使其可能與先前技術重疊而有致系爭專利無效之虞;反之,被告主張的對策,或 可力求限縮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以使其無法涵蓋被控專利侵權之物品或方法而不構成侵權,亦得考慮一 較廣的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以其與先前技術重疊為由,主張系爭專利無效。惟應注意,不論是對專利侵 權或專利無效,其申請專利範圍解釋都應一致,因此,在擬定專利防禦策略之前,即應先對申請專利範 圍解釋的策略加以定調。

美國專利訴訟的費用 vs.時間對應關係圖

2. 聯邦地方法院對申請專利範圍所做之解釋見解,被聯邦巡迴上訴法 院撤銷的比例(Reversal Rate)偏高,統計數據在 30%以上7!為什 麼?

撤銷率之變化與時間對應趨勢圖

7 參見 Kimberly A Moore, Markman Eight Years Later: Is Claim Construction more Predictable?, 9 Lewis &

Clark Law Review 231 (2005).

3. 專利侵害鑑定的首要步驟即是「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但是,美 國聯邦法院的相關判決有建立一套明確可行的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之法律原則(jurisprudence)嗎?

第二節 研究的範圍與方法

在我國的專利法制中,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發展歷程較短,未有較深 入的研究與分析。又,我國專利訴訟案件對侵害判斷理論發展仍以既受外 國實務與學說為主,特別是專利訴訟案件最多以及判決相關資料最充分公 開之美國聯邦法院判決實務,真正有針對爭議焦點清楚論述判決理由之案 件亦不多,實有必要藉由外國法對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發展過程來瞭解申 請專利範圍解釋之本質、內容以及其適用方式。

因此,本論文採取美國專利法聯邦法院判決案例研析做為本文研究的 中心,兼採歷史考察法去探考美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理論的歷史發展脈絡。

第三節 本文的架構

包含本章緒論,本論文共分六章。

本論文在第二章介紹在專利法制及訴訟制度的理論下,從專利權理論 與功能上為要求撰寫申請專利範圍之規定作基本敘述。接著整理申請專利 範圍在專利文件中與專利說明書之關係,其組成部分如前言、連接片語、

主體等對解釋專利權範圍所發揮之作用。

在第三章則是介紹美國法制有關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理論的歷史發展脈 絡以及美國現今專利法中有關申請專利範圍之規定內容,並進一步分析由 中心限定主義發展至周邊限定主義之專利權範圍理論中,如何對專利權人 提供適當的保護範圍與社會大眾迴避設計與利用公共領域技術之利益,從 侵害判斷的原則建構中,做出利益之調和。由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理論探討 觀點,對專利侵害判斷之全要件原則、均等論原則、禁反言原則及先前技 術阻卻均等範圍的適用,去體會除了嚴格的字面意義所建構的申請專利範

圍解釋操作,也有依目的而作擴張或限縮的解釋專利權範圍之方法,以建 構出適當的專利權保護範圍。

在第四章則針對五組美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指標案例的理論發展先後 順序,首先,去整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不同法官之間,

對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方法論,亦即對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所採用證據來 源之分類、內涵、參酌價值與運用時機順序等,比較 Markman 與 Vitronics 兩判決之異同。再者,由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性質究竟屬於法律問題或是 事實問題,或者有第三種性質之方法論的觀點,比較 Markman 與 cybor 兩 判決之異同。最後,比較對字典用以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適用情形,從先 前兩案例所建立之證據分類架構下,探討 Texas Digital 案中,法官對解釋申 請專利範圍方法論之論述與為何要提升字典之證據優先順序,但為何在後 來的Phillips 案中,前述字典優先之方法論又被提出檢討,其真正要檢討的 是字典與專利說明書之適用優先比較,還是兩種不同的解釋方法對單一證 據專利說明書倚賴之程度,而字典的功能只是扮演防止過度將專利說明書 之限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內的角色。

在第五章則整理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所建立的整 套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方法論中,對於證據取捨之安排,按照內部證據與 外部證據之分類,以及兩大分類其中各自細分的證據類型,藉由實際案例 之解釋方法,說明這整個證據的性質與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相關性,以及 如何適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九種原則。

最後,藉由對美國判例發展與理論演變的歷史脈絡中,去理解整個解 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原理與實務操作,就可理解這其中為什麼有這麼多看似 對立的方法論與表面上不符合事實狀況之法院見解,以及其決定所採取之 措施中,對促進專利法制健全以及調和專利權人和社會大眾利益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