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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as Digital 案有關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方式之不適用

第四章 美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指標案例的發展

第五節 Phillips 案:重新討論解讀申請專利範圍時如何適用內部

3. Texas Digital 案有關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方式之不適用

複審判決固然認同Texas案之精神,即字典、百科全書、專業論文 等,在法院判斷申請專利範圍之用語的一般涵義時,確實是有其助益 之資源。( 「dictionaries, encyclopedias and treatises are particular useful resources to assist the court in determining the ordinary and customary meanings of claim terms.」),但其亦認為Texas Digital 一案之判決過於 傾向外部證據之適用,忽視適用內部證據之重要性,而這種適用方式 會不當地限縮了專利說明書在專利範圍解釋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第 一,字典本來就在提供一系列文字或用語的最周延之定義,一般的字 典會從常用者到罕用者努地去收集文字或用語的所有涵義,且,其所 收集的涵義不見得只適用於某一特殊技術領域,更可能適用於許多不 同的領域,在此情況下,不可避免的是,對於一個名詞會產生多數個 不同的定義,因此,字典的涵義可能會使得專利的解釋,超出專利權 人自認了解並確認後的專利保護範圍。

再者,專利的本質是在於描述新穎的事物,而發明通常是新穎的,

因此,極可能不存在適當的用語來描述它,換言之,也就是字典永遠 無法跟㆖發明㆟的腳步。又,對於相同的文字,不同的字典可能包含 某些程度㆖不同的定義,且字典或論文的作者可能簡化其想法,以便 最有效㆞與大眾溝通,因此,由字典所得到的定義並不必然可反映出 發明㆟之真意,亦不必然如同熟悉該項特定技術者所了解的一樣。

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複審判決中也注意到,Texas Digital 案所提

之申請專利範圍用語解釋方式,其最終目的就是要避免在解釋專利範 圍用語時,不當地將專利說明書內容變成專利範圍的新增限制條件。

全體法官聯席審查會同時認知到,要區別利用專利說明書內容「解釋 專利請求項」與將專利說明書內容變成申請專利範圍的「新增限制條 件」兩者間的差異,在實務操作上確實有其困難度,但只要法院在解 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抱持著僅是要了解該專利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 者所了解之涵義,則「解釋專利請求項」與「新增申請專利範圍限制 條件」兩者乃是可被合理地加以確定及區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又指 出,專利範圍不應受限於專利說明書所揭示的特定實施例,特別是當 專利僅描述一個實施例時,更不應將專利請求項的定義局限在實施例 中所描述的意義,最好的方式是在專利全文中尋找解決問題的答案,

這樣較可能準確地抓到實際發明的範圍,而不會使專利範圍完全限縮 在專利說明書所揭露的實施例,或使專利範圍用語的解釋偏離專利說 明書的揭示。也就是說,專利說明書中如何通盤地描述該發明,乃是 解讀範圍之最終關鍵所在。

4.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複審判決撤銷地方法院判決之理由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全體法官聯席審查會基於將上述法則,持與初審 判決不同之意見,並進而撤銷地方法院不構成侵權之判決,其主要涉 及的證據內容及理由摘要如下:

(1)、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本身並未限制隔板延伸之角度:

全體法官聯席審查會認為由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關鍵用語明 顯地可看出三個關於隔板的限制條件:第一、必須以鋼製成;第二、

必須是增加殼體荷重能力之裝置的一部份;第三、由殼壁向內延伸。

因此,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本身可支持隔板並不僅限於傾斜的結構。

(2)、其他的權利請求項凸顯出了所爭執之請求項的用語解釋:

由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其他附屬或獨立請求項所特別界定的技術 內容,可明確地支持某請求項確實擁有其不受限制的範圍。舉例來 說,‘798 專利的第2 項附屬請求項說明隔板是以使能穿透鋼板之發 射體(例如子彈)轉向的方式設置,亦即說明隔板自殼壁向內延伸之角

度是呈非直角;從而可知,專利權人之所以在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中 如此特別地限制,無非凸顯了專利權人並無意在第1 項獨立請求項 中包括這個限制。這樣的推論是基於獨立請求項本應被給予一個比 附屬請求項更大的範圍,以避免提出多餘的附屬請求項。同樣地,’798 專利之第6 項附屬項請求項對於隔板所附的另一限制條件也與隔板 是自殼壁傾斜向內延伸有關,因此,如果在第1項獨立請求項中有關 隔板自殼壁向內延伸的角度是要限制在特定的角度,則該第6項附屬 請求項亦將變成多餘。此外,第17項獨立請求項也支持了上述論點。

因此,‘798 專利的其他附屬或獨立請求項的存在凸顯出了其第1 項 獨立請求項並未限制隔板設置之角度。

(3)、並非每一請求項所界定之發明皆需達成專利說明書中所提到的 全部功效:

雖然在’798 專利之專利說明書部分內容中,詳述配置隔板是為 了使子彈偏角轉向,且專利說明書亦述及數個由隔板提供之其他效 果,但其第1項請求項中所載「隔板」用詞不應該被限制地解讀成需 要在每個情況下都會提供所有被詳述的功能。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全 院聯席審查會表示,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所界定之發明只要可以達 成該專利所宣稱之一個發明目的即可,並不需要解釋成每一請求項 所界定的結構皆能夠達成全部的目的。因此,雖然使子彈偏角轉向 是’798 專利中隔板的功效之一,但是其第1項請求項不需要解釋成

「該向內延伸的隔板一定能夠達成使子彈偏角轉向的功效。」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全院聯席審查會在整合上述所有證據的論述 後做出的結論是,第1項請求項中的隔板不應被解讀成「以一個銳角 或鈍角向內延伸」,亦即隔板用語的範圍涵蓋被告侵權者產品的90 度設置方式,因此撤銷地方法院與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初審的判決,

並判決被告構成侵權。

第三項 判決理由之分析

綜觀本案判決文所論述者,可知不論是外部證據或內部證據,每一項證

據均有其本身用來解讀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時的意義,並無一套可固定依循 的流程、規則或模式可用來逐步地解讀申請專利範圍的用語意義,重要的 是,應根據專利法所對應的法規及立法宗旨,來權衡如何適用這些證據資 料。專利法規所賦予的內部證據,特別是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專利說明書與 圖示的法律意義,不容輕易地被破壞,特別是當外部證據與內部證據在解 讀同一用語或敘述上相衝突時,更應審慎。再者,因外部證據較內部證據 來得不可靠,因此通盤地考量內部證據將會是申請專利範圍解讀的重點。

因此撰寫一份專利說明書時,應特別注意申請專利範圍與詳細專利說明書 內容的對應性,以及是否充分地為專利說明書的揭示內容所支持,同時應 詳慮各請求項的位階分布,進而縝密佈署附屬項甚至於第二獨立項,以便 進一步凸顯出獨立項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