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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張松紀之墓

照片說明:此為新建之墓,舊墓墓碑已被盜走。新墓將張家後代子孫全部安置墓 內。所在位置為后里鄉第一公墓(后里鄉圳寮路 79 巷 9 號前)

第二節 張程財、張青雲與內埔圳路的發展

前節提到:清代漢移民在臺開墾土地後,多半以種植稻、蔗維生,稻作需要有充足 水源,因此一般來說,水田以稻作為主,旱田則多從事甘蔗、甘薯栽種。回顧臺灣的開 發過程,土地的利用有田園之別,開墾初期,埤圳水利未修,移民把土地墾成後,採行 粗放農耕,種植地瓜、豆子,或其他雜糧作物,此種土地稱為「園」;等到埤圳鑿成,

水利設施普及,採取以稻作為主的深耕細作土地則稱之為「田」。園僅能生產經濟價值 較低的作物,不如水田稻作。因此自古以來,臺灣農民為提高單位面積產量,並保持每 季有穩定之收成,往往把埤圳水利設施視為土地拓墾之一部分,直至建立起完善的灌溉 系統時,土地的拓墾方被視為大功告成。23表 2-2-1 即說明清領時期水利組織的運作方式:

23廖風德,《臺灣史探索》(臺北:學生書局,1996),頁 198-201。

表 2-2-1:清領時期水利組織簡表

從上表可知:清領時期埤圳屬於私有財產,埤圳開築事業亦與日擴展,之後

圳,讓更多埤圳可以灌溉墩仔腳地區的田地。

27水利會埤圳簡史,網址為 http://www.tcia.gov.tw/river04.asp#

28詳見沙鹿鎮志二:開拓篇,第三章:水利興築。網址為:

五福圳結狀諭示碑文(光緒二十年)

除立案外,合行示禁。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 前定斷案,毋得再啟爭端,致干咎戾。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二十年九月□□日給34

(碑在梧棲鎮大莊浩天宮嵌於內牆,高 135 公分,寬 50 公分;花崗石。)

照片 2-2-1:五福圳爭水示禁碑 資料來源:林克霖提供

張程財的鑿圳截流反應出區域之灌溉供水系統因地方開拓擴大,不敷使用,

只是二十餘年來因無旱災,因此和大肚保水田蔡源順等人相安無事,唯亢旱後,

問題叢生,經判決後議定大肚保之水維持大肚保所用,而張程財所鑿之水圳因所 費工資不輕,因此不必填塞,溪水充足時,可照舊引灌。但張程財需要再另覓水 源,開濬疏通,並永不准在大甲溪濱另外再鑿圳,因毗鄰大安溪,知府陳文騄諭 示可設法開濬引灌,不可一人獨佔水源,應僅記教訓,不能再犯。

34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中部碑文集成》(臺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 151 種,

1964),頁 120-123。

因此,在灌溉水源不足的狀況下,張程財及大甲內外埔十六庄業耆於光緒十 四(1888)年,乃邀集水圳主與豐疇,採以地易水之方式,雙方約定成圳之後丈 量所有灌溉園地,業主割四成園地以酬圳主開圳之功。業、圳共同商議計畫開圳 兩條引大安溪水,一由東勢石壁坑起入圳至后里圳寮坑稱之為內埔北圳,一由后 里七塊厝起入水圳至外埔六分虎腳川稱之為外埔北圳,二圳更稱為豐疇圳,灌溉 后里地方之墩仔腳、中和、舊社、圳寮、月眉、枋寮、四塊厝、泉州厝、三松、

十三張、后里等十一庄與外埔地方之大甲東、水尾、馬鳴埔、六分、磁磘等庄。

35張程財即為十六庄耆業主之一,在開設豐疇圳中,出力頗多。在圳主興豐疇為 給單事據中即說明了開圳分配方式:

大甲墩仔腳內外埔各業主立約,公請本圳主糾集鉅資,興開內外埔北圳兩 條,約定出水後,每埔一甲,情願分與本圳主得四成。以籌還工本鉅費,倘業 主來歷不明或互相爭執,業主自行抵擋。本圳主照單就地抽得四成,其六成給 與應得之業主承管,不得因業主相爭,有礙圳主四成之地。今文明上天埔井竹 圍仔圳,業主興豐畴黃許記界,內埔地壹甲叁分捌厘正,除本圳主應得四 成零 甲五分正外。尚有六成埔地零甲捌分正,總其界址,東至車路為界,西至黃三 為界,南至車路溝為界,北至車路為,應行立單給還業主,承管此照。

光緒十九年(1893)六 月36

照片 2-2-2:圳主興豐畴為給單事據

資料來源:廖瑞銘編,《大甲鎮志-上冊》,(大甲:大甲鎮公所,2009 年),頁 433。

35楊護源,〈清代后里台地東部、臺中盆地北部低區的聚落拓殖與族群互動〉《中縣文獻》11(2007),頁 168。

36詳見「外埔鄉藏古文書專輯」封面。

由於開圳的位置及工程浩大,當時還向外召集投資人。光緒十六(1890)年,

臺北縣林本源、陳陰等、張占鳶、林英芳及葫蘆墩林文燦五名,經議定後,當時 全臺首富板橋林本源即出資二萬五千、陳陰等一萬二千五百、張占鳶八千、林英 芳一萬三千、林文燦兩千等。同時臺北武廟、后天宮等也挹注四千,37臺北育嬰 堂則分年挹注四千、一千給豐疇圳。

照片 2-2-3:育嬰堂投資豐疇圳股本(一)(二)

資料來源:國家文化資料庫。網址:

http://203.207.5.81/ccahome/oldbook/oldbook_meta.jsp

37〈大甲辨務署管內〉,張金界提供。

二、張青雲和內埔圳的開鑿

有鑑於家族在內埔墩仔腳地區的開墾工作持續進行,但內埔北圳灌溉之區並 無法完全灌溉到整個墩仔腳。由於當時大量人口來臺,所需米穀激增,加上大陸 各省米糧不足,米價大為提高,稻米成為有價值的經濟作物,其種植漸被看重。

此時蔗糖生產過剩,價格也相對低落,因此一些原本從蔗糖上獲得厚利的資本 家,開始轉投資於埤圳水利的開發,以促進水稻耕作。38因此,張松紀之子張青 雲在經營糖廍之餘,決定投資開圳工程。

張青雲,字君登,生於清咸豐 2(1852)年 10 月 13 日,卒於大正 14(1925)

年 1 月 3 日,享年 74 歲39,生平跨越了清領與日治兩個不同政權。青雲於父親身 故後繼承軍功之祿,持續經營糖廍,並曾獲例貢生身份。他體認到旱田的收成遠 遠及不上水田,唯有發展水利,將旱田轉化成水田,才能使生活獲得改善。

張青雲在開圳工程內,除了本身自有的資金四萬以外,還設法向外借貸、籌 資合夥。水圳於光緒 18(1892)年動工,以張程財在枋寮地方鑿圳的位置為基礎,

進行開圳之工作,並以「香」作為水準或導線開鑿,40至明治 32(1899)年完成。

照片 2-2-4:內埔圳在大甲溪之引水道

38廖風德,《臺灣史探索》,頁 98。

39張銀湖編,《賢坂張家族譜》,未出版。

40蔡篤乾等編,《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誌》,頁 200。

照片 2-2-5:內埔圳之渠首工(即圳頭)

照片 2-2-6:內埔圳之水門 、照片 2-2-7:內埔圳之圳尾

其自枋寮東方引大甲溪水貓仔坑山溝水源灌溉,即從珍重山地北邊的觀音山 之山谷,引附近一帶的山澗,順著溪谷地形流下,沿途有經過「圳寮庄」、「公館」、

「泉州厝」等村落,從后里南邊蜿蜒區繞,然後從墩仔腳庄東南側邊穿越,再往 西經中和庄南側邊,整個村落即依附在曲折的內埔圳走勢。41有別於內埔北圳,

41賴志章,《臺中縣街市發展》(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97),頁 78。

因此稱之為南圳。42自此內埔地區數百甲之地,因有水灌溉,盡成膏腴,張青雲 也因此收入大增,一躍成為地方頭人。而開水圳時,張青雲和墾戶立下合約,內 容如下:

仝立水約字人圳主張青雲等,為四六份管事。緣內埔十三庄各業主,公同 立約,同請本圳主修繕舊圳,在枋藔東畔源由大甲溪入首,約定出水灌溉蔭旱 園。每埔園壹甲,情願分與本圳主得四成,以酬還工本鉅資。倘業主有來歷不 明,或互相爭執,各業主自行抵當,本圳主照章依地抽得四成,其六成之額給 予應得之業主承管,不得因業主之相爭,致碍圳主四成之地。今丈明墩仔腳庄 西圳業主張青雲、李水木界內埔地处份,除本圳主四成之第三分六釐四毛八絲 正,東至張水法、西至張萬恢為界、南至鄭水為界、北至六成為界外,尚有埔 地六成之額五分四釐七毛二絲正,東至張九為界、西至張萬恢為界、南至四成 及鄭水為界、北至王家園為界,四至靣踏丈明,應行立約,給還業主承管,永 為己業,各無別生事端。此係仁義之結,以地易水之分,二比甘愿,各無反悔,

口恐無憑,仝立水約,分管自一樣式紙,各存壹紙,永為存炤

明治三十四年九月 圳主張青雲 業主李水木43

42內埔圳因從枋寮地方開始建圳,因此也稱枋寮圳;而繞經地經過七星山區,故也別稱「星山圳」。詳見 蔡篤乾等編,《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誌》,頁 200。

43日治時期以地換水合約,張漢鄒提供。

照片 2-2-8:日治時期以地換水合約

由上契約可知:張青雲和墾戶以水換地,以四六為分,即水圳之水得以灌溉墾戶

龍銀一佰五十元正。舊股張啟春一股半正。舊股張沛一股正。舊股張蚶一股,

後兩年的營利全給張沛。合約中張程財股份之盈餘轉與其兄弟張沛,其因當時張

是必定之事。水圳建築完成,行有餘力後,再去投資其他的水圳事業。在清代,

無數像張程財、張青雲這樣的埤圳開發者再為這片土地努力著,而張程財與張青 雲修建水圳正切實反映出清代臺灣埤圳發展的特點。

張程財開始截五福圳灌溉水田,並於光緒十四(1888)年豐疇圳計畫開鑿時 加以投資與參與。但於光緒二十(1984)年因五福圳缺水遭西堡蔡源順告官,縣 府並立五福圳爭水示禁碑昭告,顯示田園開墾用水量激增與不足之窘境。松紀子 青雲更進而開發水利建設,投鉅資開鑿內埔圳,即南圳,歷經七年完工,自此內 埔墩仔腳、中和、舊社、十三張、四塊厝等數百甲地因而盡成膏腴,使得張家及 內埔地區的農業及居民生活獲得改善。青雲堂兄弟程財更因重義氣,能為鄉民排 糾紛而獲推舉為連莊總理。

第三章 日治時期張家的二元政治立場及其人際網絡

第一節 張青雲家族的親日立場及其事業經營

召集轄區內原為堡長、總理、街長、庄正、紳士、耆老、澳甲、地保、頭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