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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災害警報及災害範圍界定

3-3-1 災 害 警 報

當 建 築 災 害 發 生 時,若 能 及 時 通 知 災 區 內 人 員 儘 速 疏 散,可 將 災 害 損 失 降 至 最 低 , 有 關 國 內 災 害 警 報 相 關 法 令 條 列 如 下 :

一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法 草 案

第 二 十 五 條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為 發 佈 、 傳 達 有 關 災 害 之 警 報 或 警 示、避 難 之 勸 告 或 指 示 所 使 用 防 災 信 號 之 種 類 、 內 容 、 樣 式 及 方 法 , 除 其 他 法 律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外 , 由 各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擬 訂 , 報 請 中 央 防 災 會 報 核 定 之 。

二 、 內 政 部 防 災 業 務 計 畫

災 害 預 報 、 警 報 ( 警 政 署 、 消 防 署 )

( 一 ) 運 用 警 用 巡 邏 車 、 消 防 車 輛 、 直 升 機 廣 播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 。

( 二 ) 運 用 村 、 里 、 鄰 長 傳 達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 。 三 、 內 政 部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編 組 作 業 要 點

警 政 署 : 督 導 警 察 單 位 執 行 傳 達 災 害 預 報 、 警 報 消 息 有 關 事 項 。 消 防 署 : 督 導 消 防 單 位 執 行 傳 達 災 害 預 報 、 警 報 消 息 有 關 事 項 。 四 、 台 灣 省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災 害 預 報 、 警 報

( 一 ) 運 用 廣 播 電 視 媒 體 報 導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 ( 新 聞 處 、 警 務 處 )。 運 用 氣 象 、 警 察 、 消 防 、 新 聞 主 管 機 關 及 電 視 等 新 聞 媒 體 加 強 聯 繫 作 業 要 點 , 並 貫 徹 實 施 。

( 二 ) 巡 迴 廣 播 傳 達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 ( 民 政 廳 、 警 務 處 ) 1.運 用 警 用 巡 邏 車 、 消 防 車 輛 、 直 升 機 廣 播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 。

2.運 用 村 、 里 、 鄰 長 傳 達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 。 五 、 台 北 市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災 害 預 報 、 警 報

巡 迴 廣 播 傳 達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

( 一 ) 運 用 警 用 巡 邏 車、消 防 車 輛 廣 播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 消 防 局 、 警 察 局 )

( 二 ) 運 用 村、里、鄰 長 傳 達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各 區 公 所 運 用 里 、 鄰 長 會 議 交 辦 鄰 長 傳 達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 , 使 民 眾 加 強 防 災 措 施 。 ( 民 政 局 暨 各 區 公 所 )

六 、 高 雄 市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災 害 預 報 、 警 報 巡 迴 廣 播 傳 達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

( 一 ) 運 用 警 用 巡 邏 車 、 消 防 車 輛 、 直 升 機 廣 播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 。

( 二 ) 運 用 村 、 里 、 鄰 長 傳 達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 。

1.利 用 巡 邏 車 前 往 各 市 區 廣 播 颱 風 動 向 供 市 民 作 防 範 、 防 災 準 備 工 作 。

2.郊 外 地 區 利 用 各 里 社 區 所 設 置 之 播 音 站 加 廣 播 颱 風 情 況 供 公 司、行 號、寺 廟 團 體 及 住 家 先 作 防 颱、防 災 準 備 工 作。

3-3-2 災 害 範 圍 界 定

有 關 災 害 範 圍 界 定,目 前 國 內 並 無 相 關 法 令 頒 布,但 對 建 築 物 而 言 , 則 有 內 政 部 震 災 後 建 築 物 危 險 分 級 及 其 使 用 詳 估 基 準 可 供 使 用

( 85.2.5,台 ( 85) 內 字 第 8572201 號 函 ) , 其 條 文 如 下 :

一 、 震 災 後 評 定 建 築 物 之 損 害 程 度 及 使 用 等 級 依 本 評 估 基 準 辦 理 。 二 、 震 災 後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或 建 設 局 編 組 訓 練 之 評 估 人 員 應 迅 即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評 估 , 並 就 各 棟 建 築 物 以 目 視 方 式 , 就 結 構 體 、 墜 落 物 、 傾 倒 物 依 第 一 階 段 損 害 評 估 表 ( 如 表 3-3-1) 評 其 損 害 程 度 為 安 全 、 需 注 意 或 危 險 等 級 , 分 別 貼 上 綠 色 、 黃 色 或 紅 色 標 誌 ( 如 圖 3-3-1) 。 經 評 定 為 需 注 意 或 危 險 者 , 應 暫 時 停 止 使 用 該 建 築 物 , 並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評 估 。 評 估 人 員 應

外 觀 受 災 程 度 調 查 (填 寫 適 合 項 目 , 無 適 合 者 不 填 寫 )

表 3-3-1 建 築 物 第 一 階 段 損 害 評 估 表( 85 內 字 第 8572202 號 函 )

1. 建築物沉陷深度 甲、未滿 0.2m 乙、0.2 至 1.0m 丙、超過 1.0m 2. 建築物傾斜度數 甲、未滿 1 度(1/60) 乙、1 度至 2 度 丙、超過 2 度

(1/30)

3. 外柱損害程度(外柱總數 根) (1) 損害度 1V 柱的數量占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2)損害度 V 柱的數量占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 乙、1%至 10% 丙、超過 10%

4.外樑損害程度(外樑總數 根) (1) 損害度 1V 樑的數量占總

調查樑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2)損害度 V 樑的數量占總

調查樑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 乙、1%至 10% 丙、超過 10%

5.結構外牆(含承重牆、剪力牆)損害程度(外牆總長 m) (1)損害度 1V 樑的數量占總

調查樑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2)損害度 V 樑的數量占總

調查樑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 乙、1%至 10% 丙、超過 10%

、 結 構 體

合計:

受災程度等級的總數 甲、 個 乙、 個 丙、 個。

二 依 右 列 判 斷 等 級 填 寫 各 項 甲、輕 微 破 壞 乙、部 份 破 壞 (有 落

、 墜 落 物

下 可 能 ) 丙 、 嚴 重 破 壞 (極 有 落 下 可 能 ) 1.玻 璃 窗 的 破 損

2.外 部 裝 修 材 3.屋 簷 、 陽 臺 4.女 兒 牆

5.屋 頂 廣 告 塔 6、 屋 頂 水 塔 7、 空 調 冷 卻 塔 8、 窗 型 冷 氣 9、 樓 頂 加 建 物 10、 鐵 窗 11、 招 牌

12、 其 他 ( ) 依 右 列 判 斷 等 級 填 寫 各 項 (甲、稍 微 傾 斜 乙、部 份 輕 斜 丙 、 嚴 重 傾 斜 )

1.屋 外 樓 梯

2.空 心 磚 (磚 )圍 牆

3.4.其 他 ( ) 依 右 列 判 斷 鄰 接 建 築 物 之 倒 塌 對 本 建 築 物 可 能 產 生 之 危 險 (甲 、 無 危 險 乙 、 可 能 有 危 險 丙 、 有 危 險 )

、 傾 倒 物

二 、 三 項 合 計 :

受 災 程 度 等 級 的 總 數 甲 、 個 乙 、 個 丙 、 個 。 四

、 綜 合 評 估

評 估 結 果 安 全 需 注 意 危 險

安 全 : 綠 色 標 誌 需 注 意 : 黃 色 標 誌 危 險 : 紅 色 標 誌

20cm 20cm 20cm

圖 3-3-1: 建 築 物 第 一 階 段 評 估 告 示 標 誌 ( 85 內 字 第 8572202 號 函 )

安全建物

本建築物:安全

檢查日期:

檢查機關:

附註:第一階段 評 估

需注意建物

本建築物:需注意

檢查日期:

檢查機關:

附註:第一階段 評 估

危險建築物

本建築物:危險

檢查日期:

檢查機關:

附註:第一階段 評 估 30cm

30cm

依 第 一 階 段 評 定 結 果,就 各 行 政 區 域 填 具 建 築 物 初 步 損 害 狀 況 統 計 表 ( 如 表 3-3-2) 。

三 、 第 二 階 段 評 估 由 評 估 人 員 依 左 列 規 定 為 之 :

( 一 ) 依 建 築 物 結 構 體 損 害 程 度 ( 如 下 表 ) , 逐 項 調 查 填 寫 建 築 物 第 二 階 段 損 害 評 估 表 ( 如 表 3-3-3) 。

損 害 程 度 損 害 狀 況

輕 微 裂 痕 。 有 明 顯 之 裂 痕 。 混 凝 土 開 始 剝 落 。

大 的 裂 痕 產 生 、 混 凝 土 嚴 重 剝 落 、 鋼 筋 外 露 。

開 口 部 變 形 、 鋼 筋 挫 屈 破 斷 、 柱 產 生 變 形 、 地 板 下 陷 。 ( 二 ) 依 前 款 表 格 調 查 結 果 評 定 建 築 物 之 危 險 程 度 方 式 如 下 :

1.建 築 物 結 構 體 部 份

( 1) 受 災 程 度 等 級 總 數 統 計 為 丙 級 一 個 以 上 或 乙 級 二 個 以 上 者,評 定 為 危 險 建 築 物,禁 止 使 用,並 貼 紅 色 標 誌 ( 如 圖 3-3-2) 。

( 2) 受 災 程 度 等 級 總 數 為 一 個 乙 級 且 無 丙 級 者,評 定 為 需 注 意 建 築 物 , 並 貼 黃 色 標 誌 。 ( 如 圖 3-3-2)

( 3) 受 災 程 度 等 級 總 數 皆 為 甲 級 者,評 定 為 安 全 建 築 物 並 貼 綠 色 標 誌 。 ( 如 圖 3-3-2)

2.建 築 物 非 結 構 體 部 份

將 建 築 物 內 、 外 之 非 結 構 體 、 附 屬 物 之 評 估 結 果 , 依 前 項 規 定 評 定 為 安 全、需 注 意 或 危 險 等 級,分 別 貼 上 綠 色 、 黃 色 或 紅 色 標 誌 ( 如 圖 3-3-3) 。

四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或 建 設 局 應 建 立 參 與 第 一 階 段 與 第 二 階 段 評 估 人 員 名 冊 並 編 組 訓 練 熟 悉 評 估 作 業 。

五、震 災 發 生 後,透 過 大 眾 傳 播 媒 體,評 估 人 員 應 儘 速 向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 參 與 評 估 作 業 。

表 3-3-2 建 築 物 初 步 損 害 統 計 表 ( 85 內 字 第 8572202 號 函 )

一 、 調 查 範 圍 : 地 區 編 號 : 二 、 調 查 建 築 物 總 數 : 棟

三 、 受 損 建 物 棟 數 (調 查 方 法 : 由 外 觀 目 視 判 斷 之 )

1、建築物未受損或輕微受損 棟 佔總調查建築物百分比 % 2、建築物中度受損 棟 佔總調查建築物百分比 % 3、建築物嚴重受損或倒塌 棟 佔總調查建築物百分比 % 四 、 人 員 傷 亡 : 死 人 傷 人

五 、 整 體 災 情 判 斷 : 輕 微 損 害 中 度 損 害 嚴 重 損 害 六 、 處 理 建 議 :

(調 查 建 築 物 範 圍 與 災 情 、 處 理 建 議 示 意 圖 )

表 3-3-3 建築物第二階段損害評估表(85 內字第 8572202 號函)

震 災 編 號 : 發 生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調 查 者 與 所 屬 單 位 :

壹 、 建 築 物 概 況

名 稱 : 所 在 地 :

土 地 使 用 區 分 :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工 業 區 其 他 ( 區 ) 所 有 權 者 : 地 址 : 電 話 : 連 絡 人 : 地 址 : 電 話 : 建 築 完 工 年 度 : 年 月

用 途 (複 選 ): 1.住 宅 2.辦 公 室 3.商 店 4.工 廠 5.學 校 6.醫 院 7.其 他 ( )

構 造 形 式 : 1.樑 柱 構 造 2.承 重 牆 或 剪 力 牆 構 造 3.其 他 ( )

規 模:1.地 下 層 2.地 上 層 3.加 建 層 4.一 層 面 積 約 m× m

外 部 裝 修 (複 選 ): 1.清 水 混 凝 土 2.水 泥 砂 漿 3.磁 磚 .4.石 板 5.帷 幕 牆 6.ALC 板 7.PC 板 .8.磚 塊 9.其 他 ( )

貳 、 外 觀 受 災 程 度 調 查 (填 寫 適 合 項 目 , 無 適 合 者 不 填 寫 )

1.建 築 物 沉 陷 深 度 甲、未 滿 0.2m 乙、0.2 至 1.0m 丙、超 過 1.0m 2.建 築 物 傾 斜 度 數 甲 、 未 滿 1 度 (1/60) 乙 、 1 度 至 2 度 丙 、 超

過 2 度 (1/30)

3.外 柱 損 害 程 度 (外 柱 總 數 根 ) (1)損 害 度 Ⅳ 柱 的 數 量 占 總

調 查 柱 數 的 百 分 比 甲、未 滿 10% 乙、10%至 20% 丙、

超 過 20%

(2)損 害 度 V 柱 的 數 量 占 總

調 查 柱 數 的 百 分 比 甲 、 未 滿 1% 乙 、 1%至 10% 丙 、 超 過 10%

4.外 樑 損 害 程 度 (外 樑 總 數 根 ) (1)損 害 度 Ⅳ 樑 的 數 量 占 總

調 查 樑 數 的 百 分 比 甲、未 滿 10% 乙、10%至 20% 丙 、 超 過 20%

(2)損 害 度 V 樑 的 數 量 占 總

調 查 樑 數 的 百 分 比 甲 、 未 滿 1% 乙 、 1%至 10% 丙 、 超 過 10%

5.結構外牆(含承重牆、剪力牆)損害程度(外牆總長 m) (1)損 害 度 Ⅳ 樑 的 數 量 占 總

調 查 樑 數 的 百 分 比 甲、未 滿 10% 乙、10%至 20% 丙 、 超 過 20%

(2)損 害 度 V 樑 的 數 量 占 總

調 查 樑 數 的 百 分 比 甲、未 滿 1% 乙、1%至 10% 丙、超 過 10%

、 結 構 體

合 計 :

受災程度等級的總數 甲、 個 乙、 個 丙、 個。

、 墜 落 物

依 右 列 判 斷 等 級 填 寫 各 項 甲、輕 微 破 壞 乙、部 份 破 壞 (有 落 下 可 能 ) 丙 、 嚴 重 破 壞 (極 有 落 下 可 能 )

1.玻 璃 窗 的 破 損 2.外 部 裝 修 材 3.屋 簷 、 陽 臺 4.女 兒 牆

5.屋 頂 廣 告 塔 6、 屋 頂 水 塔 7、 空 調 冷 卻 塔 8、 窗 型 冷 氣 9、 樓 頂 加 建 物 10、 鐵 窗 11、 招 牌

12、 其 他 ( ) 依 右 列 判 斷 等 級 填 寫 各 項 (甲、稍 微 傾 斜 乙、部 份 傾 斜 丙 、 嚴 重 傾 斜 )

1.屋 外 樓 梯

2.空 心 磚 (磚 )圍 牆

3.其 他 ( ) 依 右 列 判 斷 鄰 接 建 築 物 之 倒 塌 對 本 建 築 物 可 能 產 生 之 危 險

( 甲 、 無 危 險 乙 、 可 能 有 危 險 丙 、 有 危 險 ) 三

、 傾 倒 物

二 、 三 項 合 計 :

受災程度等級的總數 甲、 個 乙、 個 丙、 個。

參、外觀受災程度調查

1.樑柱構造的內柱受害程度(內柱總數 根) (1)損害度 IV 柱的數量占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2)損害度 V 柱的數量占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2.外樑損害程度(外樑總數 根) (1)損害度 IV 樑的數量占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2)損害度 V 樑的數量占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3.結構外牆(含承重牆、剪力牆)損害程度(外牆總長 m) (1) 損害度 IV 牆的數量占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2)損害度 V 牆的數量占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 結 構 體

合計:

受災程度等級的總數 甲、 個 乙、 個 丙、 個 二

、 墜 落 物

依右列判斷等級填寫各項(甲、輕微破壞 乙、有落下可能 丙、極有落下 可能)

1.天花板的裝璜 2.天花板的照明器材 3.天花板內的空調管線 4.天花板、牆壁垂吊器具 5.其他( )

依右列判斷等級填寫各項(甲、稍微傾斜 乙、部份傾斜 丙嚴重傾斜) 1.隔間牆

2.高櫃 3.內部樓梯 4.其他 三

、 傾 倒

物 二三項合計:受災程度等級的總數 甲 個 乙 個 丙 個

安 全 : 綠 色 標 誌 需 注 意 : 黃 色 標 誌 危 險 : 紅 色 標 誌

30cm 30cm 30cm

圖 3-3-2: 建 築 物 結 構 體 第 二 階 段 評 估 告 示 標 誌 ( 85 內 字 第 8572202 號 函 )

結構體安全建建物

本建築物:安全

檢查日期:

檢查機關:

附 註:第二階段

附 註:第二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