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 害 徵 兆 發 生 時 經 前 期 處 理 仍 然 無 效 , 應 立 即 成 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為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統 籌 指 揮 中 心 。 營 建 災 害 發 生 後 , 是 否 能 迅 速 而 有 效 的 搶 救 處 理,緊 急 應 變 中 心 的 成 立 及 運 作 方 式 為 主 要 的 因 素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應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立 即 依 照 施 工 計 畫 內 的 緊 急 應 變 程 序,於 工 地 辦 公 室 召 集 成 立,並 通 報 相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若 評 估 災 害 規 模 及 範 圍 為 應 變 中 心 無 法 處 理 或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時,應 即 刻 請 求 消 防 、 警 察 、 醫 療 、 管 線 及 其 他 單 位 之 支 援 。 如 果 災 害 規 模 擴 大 , 可 以 提 昇 指 揮 層 級 同 時 擴 大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之 組 織 編 組,期 能 獲 取 更 多 救 災 資 源 及 搶 救 時 效 , 減 少 災 害 的 損 失 。
當 災 害 發 生 後 , 初 期 處 理 無 效 , 即 為 災 害 搶 救 階 段 的 起 始 , 迄 至 災 場 完 全 處 理 完 畢,即 為 搶 救 完 成。災 害 搶 救 階 段 之 救 災 流 程 按 順 序 分 述 如 下 :
1.災 害 成 立 、 2.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 3.專 家 諮 詢 、 4.通 報 系 統 、 5.搶 救 資 源 、 6.災 情 彙 整 、 7.災 情 研 判 及 搶 救 方 法 、 8.搶 救 處 置 、 9.災 情 控 制 、 10、 搶 救 完 成 。
一 、 災 害 成 立
工 地 現 場 人 員 發 現 事 故 徵 兆 , 經 過 災 害 前 期 處 理 之 後 , 如 果 災 情 仍 未 解 除 或 有 持 續 擴 大 的 趨 勢,則 災 害 即 正 式 成 立。這 可 能 是 災 害 的 原 因 判 斷 錯 誤,或 是 初 期 處 理 的 範 圍、人 力 及 機 具 不 足 所 造 成 ; 因 此 ,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即 應 成 立 , 同 時 尋 求 專 家 諮 詢 及 更 多 的 搶 救 資 源 等 , 期 望 能 迅 速 滅 災 。
二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當 災 害 徵 兆 發 生 後 , 初 期 處 理 無 效 , 而 且 災 害 有 可 能 持 續 或 擴 大 時 , 則 應 成 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該 中 心 的 組 織 架 構 如 圖 4-1-1 所 示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由 指 揮 官 領 銜 , 負 責 協 調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 諮 詢 搶 救 專 家、及 率 領 搶 救 任 務 編 組 工 程 人 員 執 行 救 災 的 任 務。指 揮 官 之 下 設 有 副 指 揮 官 、 幹 事 及 秘 書 , 協 助 指 揮 處 理 救 災 事 宜 , 其 各 人 的 工 作 職 掌 如 下 :
( 一 ) 指 揮 官 職 掌
指 揮 官 負 責 統 籌 指 揮 搶 救 事 宜,在 搶 救 任 務 編 組 人 員 的 支 援 下,迅 速 獲 知 災 情,立 即 通 報 相 關 主 管 機 關,傳 遞 災 訊 及 請 求 支 援 或 指 示;掌 握 災 區 基 本 資 料 與 動 態 資 料 , 諮 詢 專 家 學 者 或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災 情 分 析 研 判 及 搶 救 策 略 之 意 見,迅 速 果 斷 地 下 達 適 切 救 災 的 指 令,而 完 成 搶 救 的 任 務 。
指 揮 官 對 建 築 基 地 環 境 必 需 了 解,相 關 基 本 資 料 更 應 深 入 熟 悉,並 由 防 災 應 變 處 理 程 序 資 料 中 獲 得 較 正 確 完 整 的 災 害 應 變 概 念,若 為 一 般 災 害,指 揮 官 應 由 業 主 或 其 代 表 負 責 主 導 一 切 搶 救 事 宜,若 災 害 持 續 擴 大,經 專 家 諮 詢 提 議 或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屬 重 大 災 害,有 介 入 之 必 要 時,得 將 現 場 指 揮 權 逐 級 轉 移 。
( 二 ) 副 指 揮 官 職 掌
副 指 揮 官 係 輔 佐 指 揮 官 指 揮 搶 救 事 宜,當 指 揮 官 出 缺 時 , 應 隨 時 遞 補 為 指 揮 官 , 並 執 行 搶 救 督 導 任 務 。
( 三 ) 幹 事 之 職 掌
依 災 害 規 模 之 大 小,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內 可 設 置 若 干 名 幹 事,負 責 對 內 對 外 的 通 信 系 統,結 合 各 搶 救 任 務 編 組,將 各 搶 救 編 組 的 進 度 及 需 求 轉 呈 指 揮 官,代 替 指 揮 官 轉 達 對 各 搶 救 組 的 指 示,同 時,聯 絡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諮 詢 專 家 以 傳 達 災 情 或 接 受 救 災 之 指 示 。
( 四 ) 秘 書 之 職 掌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內 設 置 秘 書 一 員,協 助 指 揮 官 建 立 各 種 文 書 作 業 及 文 件 記 錄 。
三 、 專 家 諮 詢
在 災 害 搶 救 階 段 , 專 家 可 以 提 供 專 業 知 識 , 協 助 指 揮 官 在 已 知 的 基 本 資 料 及 動 態 資 料 情 況 下,能 正 確 了 解 災 情,進 而 協 助 指 揮 官 對 災 情 的 分 析 與 研 判,同 時 協 助 評 估 各 種 搶 救 策 略,使 指 揮 官 能 下 達 最 佳 的 指 令 。 諮 詢 專 家 的 成 員 , 依 各 縣 市 的 行 政 區 而 異 , 以 台 北 市 為 例 , 諮 詢 專 家 包 括 八 個 公 會 , 如 圖 4-3-1 所 示 , 可 以 任 選 一 公 會 以 上,其 專 業 背 景 應 專 精 工 地 災 害 的 類 別 及 災 害 處 理 之 技 術 。
四 、 通 報 系 統
通 報 系 統 應 於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 由 中 心 的 幹 事 迅 速 通 知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 及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 以 台 北 市 為 例 , 其 通 報 單 位 如 圖 4-3-1 所 示 。
通 報 系 統 除 電 話 先 行 通 報 外 , 由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應 將 施 工 中 建 物 災 害 通 報 表 ( 表 4-3-1) , 傳 真 給 相 關 單 位 , 該 表 應 包 含 下 列 資 料 及 項 目 。
( 一 ) 位 置 圖
( 二 ) 方 位 ( N)
市 建築施工災害通報表 日 期: 年 月 日 縣市 單 位:
工務局 FAX: 建設局 FAX: 消防局 FAX:
勞檢處 FAX: 其他 FAX:
建 築 物 起 造 人 建築物用途
建築樓層、構造 地上
地下 設計、監造建築師 設計:
監造:
建 築 執 造 字 號 承造營造業 營造有限公司
土木包工業
倒 塌 位 置 地上
地下 倒 塌 日 期 年 月 日
災害 種類
□擋土設施破壞
□開挖底面破壞
□模板倒塌
□鷹架倒塌
□其他
損 壞 管 線
□自來水管:
□瓦 斯 管:
□油 管:
□電 力 線:
□電 訊 線:
□污 水 管:
□排 水 溝:
□其 他:
災害情況 初步分析
災害原因
. .
附 註
第 層
第 層
三、完整街廊︵況路名︶
二、公共管線及口徑
一、指揮所位置 災害地點示意圖
工 地 負 責 人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現 況 地 址 :
表 4-3-1 建 築 施 工 災 害 通 報 表
( 三 ) 完 整 街 廓
( 四 ) 周 邊 道 路 含 寬 度
( 五 ) 周 邊 公 設 管 線 圖 、 位 置 圖 1. 自 來 水 (尺 寸 )
2. 電 力 線 (電 力 強 度 及 地 上 或 地 下 ) 3. 瓦 斯 管 ( 尺 寸 )
4. 電 訊 管 ( 尺 寸 ) 5. 汙 水 管 ( 尺 寸 )
6. 排 水 溝 ( 尺 寸 及 流 向 ) 7. 油 管 ( 尺 寸 )
8. 路 燈 ( 盞 )
9. 路 樹 ( 棵 及 直 徑 )
當 災 害 程 度 擴 大 且 建 築 工 地 無 法 自 行 搶 救 時 , 必 需 依 賴 支 援 搶 救,而 協 助 搶 救 資 源 到 達 時 間 之 快 慢,則 依 賴 通 報 系 統 之 建 立 與 時 效 的 掌 握 。 建 築 施 工 災 害 有 下 列 事 故 者 , 應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
( 一 )發 生 災 害 之 工 地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應 儘 速 內 向 建 管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1. 設 計 有 地 下 層 或 三 層 以 上 之 建 築 2. 倒 塌 造 成 人 員 死 亡 之 建 築
3.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 二 ) 發 生 災 害 之 工 地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應 於 24 小 時 內 向 勞 工 檢 查 機 構 通 報
1. 死 亡 人 數 一 人 以 上 2. 受 傷 人 數 三 人 以 上
3. 勞 工 檢 查 機 構 認 為 必 要 者 五 、 搶 救 資 源
各 救 援 單 位 平 時 位 於 不 同 地 點 , 當 災 害 發 生 時 , 各 自 接 獲 通 知 先 後 到 達 現 場 集 結,過 程 中 不 允 許 因 準 備、等 待 及 考 慮 造 成 時 間 的 延 誤 , 所 以 救 災 要 有 計 畫 , 使 搶 救 工 作 能 有 效 率 的 執 行 , 必 須 於 平 時 作 好 準 備 。 搶 救 硬 體 部 份 包 含 搶 救 單 位 、 廠 家 、 機 械 性
能 的 優 良 器 材 的 充 足 與 適 用,尤 其 距 離 最 近 醫 院 資 料 的 建 立 更 是 救 命 之 靈 藥 。 附 錄 1 顯 示 各 種 搶 救 資 源 , 內 容 如 下 :
( 一 ) 消 防 救 災 器 材 ( 附 錄 1-2)
( 二 ) 挖 土 機 單 位 ( 附 錄 1-3)
( 三 ) 混 凝 土 場 及 砂 石 場 ( 附 錄 1-4)
( 四 ) 灌 漿 機 ( 附 錄 1-5)
( 五 ) 重 機 械 吊 運 ( 附 錄 1-6)
( 六 ) 棄 土 場 ( 附 錄 1-7)
( 七 ) 醫 院 ( 附 錄 1-8)
( 八 ) 警 察 、 憲 兵 及 駐 軍 六 、 災 情 彙 整
災 害 發 生 後 , 各 種 災 情 、 上 級 指 示 、 專 家 建 議 及 可 能 的 搶 救 資 源 等,源 源 不 斷 湧 入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中 心,指 揮 官 要 將 各 種 資 訊 彙 整 後,將 工 地 救 災 的 作 業 交 由 應 變 中 心 的 七 個 搶 救 任 務 編 組 負 責 。 茲 將 災 情 彙 整 與 搶 救 任 務 編 組 分 別 敘 述 如 下 :
( 一 ) 彙 整 資 料
1.基 本 資 料 彙 整
災 場 上 有 時 間 的 急 迫 性,指 揮 官 對 基 本 資 料 彙 整 完 成 之 瞭 解 要 快 速;如 果 設 計 圖 面 與 資 料 有 疑 異 時,由 設 計 者 解 釋;施 工 報 表 有 疑 異 時,由 承 造 人 或 其 代 表 解 說;施 工 程 序 有 疑 異 時,由 監 造 者 解 釋,經 諮 詢 專 家 及 顧 問 統 合 彙 整 。
2.動 態 資 料 彙 整
彙 整 初 期 報 告 資 料、現 場 狀 況、災 害 起 點、災 害 範 圍、
對 人 員 危 害 情 形、對 物 資 危 害 情 形、上 級 指 令、災 害 演 進 之 補 充 資 料 及 現 階 段 實 地 觀 察 蒐 集 獲 得 災 情 的 資 料,做 綜 合 性 之 彙 整 , 以 做 為 災 情 狀 況 研 判 分 析 之 基 礎 。
3.相 關 主 管 單 位 意 見 處 理
災 害 發 生 時, 經 通 報 系 統 通 知 相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當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人 員 收 到 指 示 處 理 之 意 見,經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充 份 了 解 及 分 析 考 量 後,再 融 入 指 揮 官 指 揮 搶 救 作 業 系 統 中 執 行 處 理 。
4.初 期 搶 救 概 況
初 期 處 理 之 指 揮 官 隨 著 指 揮 權 逐 級 轉 移,指 揮 層 次 提 高 時,應 由 先 前 指 揮 官 報 告 災 變 發 展 的 過 程、初 期 搶 救 過 程 與 工 地 佈 置 的 情 況,同 時 彙 整 基 本 與 動 態 資 料,快 速 提 供 指 揮 官 作 為 研 判 分 析 的 依 據 。
5.彙 整 搶 救 資 料
任 何 施 工 災 害 想 搶 救 成 功,必 須 依 賴 相 當 的 條 件, 而 物 資 的 條 件 必 然 是 救 災 的 主 要 項 目 。 當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中 心,通 知 相 關 支 援 單 位,徵 詢 所 能 提 供 之 救 災 設 備、器 材、
人 力、醫 療 及 機 械 等,同 時 要 了 解 已 到 達 或 在 途 中 或 後 援 救 災 物 資 與 人 力 等 之 性 能 、 數 量 、 專 業 及 規 格 的 各 種 資 訊,將 相 關 陸 續 到 達 人 力 及 物 力,彙 整 融 入 搶 救 處 理 組 織 運 作 , 使 其 發 揮 最 高 效 率 。
( 二 ) 搶 救 任 務 編 組 1.治 安 組 :
(1)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 本 組 人 員 負 責 迅 速 掌 握 災 害 各 種 狀 況 , 通 知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的 幹 事 , 再 由 幹 事 即 時 通 報 傳 遞 災 情 給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 災 情 蒐 集 人 員 可 攜 帶 表 4-3-1 作 為 災 情 蒐 集 範 圍 的 參 考,原 則 上 災 情 蒐 集 人 員 必 須 謹 記 下 列 三 項 要 點 :
a.掌 握 人 、 事 、 時 、 地 、 物 、 原 因 與 結 果 b.資 料 要 確 實 、 詳 細 及 完 整
c.迅 速 傳 送
(2)災 區 治 安 維 護 及 警 報 : 災 害 發 生 後 為 預 防 犯 罪 情 事 發 生 , 由 本 組 執 行 警 戒 維 護 及 警 報 的 任 務 。 為 了 有 效 佈 署 警 衛 及 執 行 警 戒 任 務 , 將 災 區 區 分 為 : a.危 險 區 用 紅 色 標 誌,b.需 注 意 區 用 黃 色 標 誌,c.安 全 區 用 綠 色 標 誌 。 此 外 , 也 可 運 用 村 、 里 及 鄰 長 傳 達 災 害 及 警 告 ,
或 運 用 警 車 廣 播 巡 邏 及 時 通 知 災 區 內 人 員 , 儘 速 疏 散 , 可 將 災 害 損 失 降 到 最 低 。
2.交 通 組 : (1)交 通 維 持
a.災 害 發 生 時 , 由 該 編 組 人 員 維 持 現 場 交 通 管 制 與 疏 導 , 確 保 救 災 人 員 及 物 資 之 輸 送 事 宜 。
b.絕 對 禁 止 災 害 區 外 圍 閒 雜 的 人 車 進 入,搶 救 之 工 程 車 輛 、 特 種 車 輛 、 救 護 車 及 消 防 車 等 應 優 先 進 入 災 區 。 c.注 意 疏 散 滯 留 災 區 及 救 災 運 輸 路 線 之 人 車 。
b.絕 對 禁 止 災 害 區 外 圍 閒 雜 的 人 車 進 入,搶 救 之 工 程 車 輛 、 特 種 車 輛 、 救 護 車 及 消 防 車 等 應 優 先 進 入 災 區 。 c.注 意 疏 散 滯 留 災 區 及 救 災 運 輸 路 線 之 人 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