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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避難疏散

建 築 災 害 發 生 後 首 要 工 作 即 為 確 保 人 員 之 生 命,故 災 區 內 除 必 要 之 救 護 單 位 人 員,均 必 須 緊 急 予 以 疏 散,以 確 保 人 員 生 命 安 全,同 時 災 區 內 人 員 於 疏 散 後 , 亦 可 防 止 二 次 災 害 發 生 後 , 造 成 人 員 之 傷 亡 。 國 內 相 關 法 令 如 下 :

一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法 草 案 : 第 二 十 二 條 直 轄 市 、 縣 ( 市 )政 府 於 有 災 害 發 生 之 虞 , 或 對 災 害 發 生 後 有 使 災 後 擴 大 之 虞 之 場 所 、 設 施 或 物 品 , 於 必 要 時 得 命 令 使 用 人 、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 部 份 或 全 部 停 止 作 業 , 去 該 設 施 或 物 品 , 或 採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

二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法 草 案 : 第 二 十 三 條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 為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 身 體 、 財 產 或 防 止 災 害 擴 大 之 必 要 ,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 得 勸 告 或 指 示 特 定 地 區 居 民 或 其 他 人 員 撤 離 , 並 作 適 當 之 安 置 。

三 、 社 會 救 助 法 : 第 十 八 條 災 害 救 助 由 省 ( 市 )、 縣 ( 市 ) 政 府 視 災 情 需 要 , 依 左 列 規 定 行 之 , 其 中 第 二 項 臨 時 收 容 供 應 膳 食 口 糧 。 四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重 大 建 築 工 程 災 害 中 央 處 理 中 心 作 業 要 點,有 關 協

調 學 校 提 供 設 置 臨 時 收 容 所 由 教 育 部 權 責 單 位 。

五 、 台 灣 省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中 , 臨 時 災 民 收 容 及 因 災 人 員 傷 亡 、 失 蹤 、 住 屋 倒 毀 救 助 事 宜 , 其 權 責 單 位 為 社 會 處 , 另 有 關 災 區 警 戒 、 緊 急 疏 散 事 項 其 權 責 單 位 為 警 務 處 。

六 、 台 北 市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善 後 處 理 辦 法 : 第 二 十 五 條 各 區 災 害 防 救

( 處 理 )中 心 受 市 災 害 防 救( 處 理 )中 心 之 指 揮 執 行 區 內 有 關 災 區 治 安 維 護 … …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 救 護 醫 療 、 災 情 勘 查 、 重 要 機 關 首 長 與 外 交 使 節 之 維 護 事 項 及 其 他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事 宜 。

七 、 高 雄 市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 參 、 災 害 應 變 第 三 項 避 難 疏 散 : 災 區 及 可 能 受 災 區 執 行 避 難 疏 散 。

( 一 ) 警 告 、 指 導 民 眾 避 難 疏 散 及 警 戒 ( 二 ) 執 行 疏 散 運 送 計 畫

( 三 ) 指 定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及 收 容 管 理

建 立 收 容 及 管 理 體 系 , 迅 速 完 成 收 容 任 務 , 確 實 掌 握 受 災 民 眾 資 料 , 收 容 場 所 資 料 , 俾 便 及 時 收 容 分 配 。

3-6 工 地 災 害 搶 救

目 前 國 內 對 工 地 災 害 發 生 時 應 如 何 進 行 搶 救,並 無 相 關 法 令 頒 布

( 目 前 法 令 或 行 政 命 令 僅 對 施 工 者 進 行 施 工 安 全 之 規 範,例 如「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 故 本 節 將 摘 述 與 ”災 害 ”相 關 之 法 令 如 「 災 害 防 救 法 草 案 」、「 社 會 救 助 法 」、「 消 防 法 」、「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法 」 、 「 台 北 市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及 善 後 處 理 辦 法 」 ……等 , 茲 分 述 如 后 :

3-6-1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法 草 案 :

一 、 第 八 條 省 ( 市 ) 設 省 ( 市 ) 防 災 會 報 , 其 任 務 如 下 : ( 一 ) 訂 定 及 推 行 省 ( 市 )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 二 ) 災 害 發 生 時 蒐 集 有 關 災 害 之 資 訊 資 料

( 三 ) 災 害 發 生 時 協 調 有 關 機 關 ( 構 ) 採 取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 並 從 事 災 害 善 後 復 原 重 建

( 四 ) 訂 定 及 推 行 省 ( 市 ) 緊 急 災 害 之 應 變 措 施 ( 五 ) 核 定 縣 ( 市 )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 六 ) 其 他 依 法 令 所 定 事 項

二 、 第 十 條 縣 ( 市 ) 設 縣 ( 市 ) 防 災 會 報 , 其 任 務 如 下 : ( 一 ) 訂 定 及 推 行 縣 ( 市 ) 防 災 計 畫

( 二 ) 災 害 發 生 時 蒐 集 有 關 災 害 之 資 訊 資 料

( 三 ) 災 害 發 生 時 協 調 有 關 機 關 ( 構 ) 採 取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 四 ) 從 事 災 害 善 後 復 原 重 建

( 五 ) 訂 定 及 推 行 縣 ( 市 ) 緊 急 災 害 之 應 變 措 施 ( 六 ) 其 他 依 法 令 所 定 事 項

三 、 第 十 二 條 鄉 ( 鎮 、 市 、 區 ) 設 鄉 ( 鎮 、 市 、 區 ) 防 災 會 報 , 其 組 織 及 任 務 , 由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定 之 。

3-6-2 社 會 救 助 法 :

一 、 第 十 七 條 人 民 遭 受 水 、 火 、 風 、 雹 、 旱 、 地 震 及 其 他 災 害 , 致 損 害 重 大 , 影 響 生 活 者 , 予 以 災 害 救 助 。

二 、 第 十 八 條 災 害 救 助 , 由 省 ( 市 ) 縣 ( 市 ) 政 府 視 災 情 需 要 依 下 列 規 定 行 之 :

( 一 ) 協 助 搶 救 及 善 後 處 理 ( 二 ) 臨 時 收 容 供 應 膳 食 口 糧 ( 三 ) 給 與 傷 、 亡 或 失 蹤 濟 助 ( 四 ) 輔 導 修 建 房 舍

( 五 ) 其 他 必 要 之 救 助

前 項 救 助 方 式 , 得 由 省 ( 市 ) 縣 ( 市 ) 政 府 依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標 準 進 行 第 十 九 條 災 害 救 助 , 於 必 要 時 , 省 ( 市 ) 或 縣 ( 市 ) 政 府 得 洽 定 民 間 團 體 或 機 構 協 助 辦 理 之 。

3-6-3 消 防 法 :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消 防 機 關 , 遇 有 天 然 災 害 、 空 難 、 礦 災 、 森 林 火 災 、 車 禍 及 其 他 重 大 災 害 發 時 , 應 即 配 合 搶 救 與 緊 急 救 護 。 3-6-4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法 :

第 二 條 本 法 所 稱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 包 含 下 列 事 項 : 一 、 緊 急 傷 病 或 大 量 傷 病 患 之 現 場 醫 療 處 理 二 、 送 醫 途 中 之 緊 急 救 護

三 、 離 島 、 偏 遠 地 區 重 大 傷 病 患 之 轉 診 四 、 醫 療 機 構 之 緊 急 醫 療

3-6-5 台 北 市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及 善 後 處 理 辦 法

一 、 第 三 條 臺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市 政 府 ) 設 市 災 害 防 救 ( 處 理 ) 中 心 於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以 下 簡 稱 消 防 局 ), 由 市 長 兼 任 指 揮 官 , 二 位 副 市 長 兼 任 副 指 揮 官 , 綜 理 臺 北 市(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天 然 災 害 防 救 , 並 設 下 列 各 組 :

( 一 )協 調 聯 繫 組 : 由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組 成 , 並 以 秘 書 長 兼 組 長 。 ( 二 ) 防 救 組 : 由 消 防 局 組 成 , 並 以 消 防 局 局 長 兼 組 長 。

( 三 ) 治 安 組 : 由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 以 下 簡 稱 警 察 局 ) 組 成 , 並 以 警 察 局 局 長 兼 組 長 。

( 四 ) 搶 修 組 : 由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 以 下 簡 稱 工 務 局 ) 組 成 , 並 以 工 務 局 局 長 兼 組 長 。

( 五 ) 收 容 組 : 由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局 ) 組 成 , 並 以 教 育 局 局 長 兼 組 長 。

( 六 ) 救 濟 組 : 由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以 下 簡 稱 社 會 局 ) 組 成 , 並 以 社 會 局 局 長 兼 組 長 。

( 七 ) 醫 護 組 : 由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以 下 簡 稱 衛 生 局 ) 組 成 , 並 以 衛 生 局 局 長 兼 組 長 。

( 八 )環 保 組 : 由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局 )組 成 , 並 以 環 保 局 局 長 兼 組 長 。

( 九 ) 農 工 組 : 由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 以 下 簡 稱 建 設 局 ) 組 成 , 並 以 建 設 局 局 長 兼 組 長 。

( 十 ) 交 通 組 : 由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 以 下 簡 稱 交 通 局 ) 組 成 , 並 以 交 通 局 局 長 兼 組 長 。

( 十 一 ) 捷 運 工 程 維 護 組 : 由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 以 下 簡 稱 捷 運 局 ) 組 成 , 並 以 捷 運 局 局 長 兼 組 長 。

( 十 二 ) 捷 運 營 運 維 護 組 : 由 台 北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捷 運 公 司 ) 組 成 , 並 以 捷 運 公 司 總 經 理 兼 組 長 。

( 十 三 ) 自 來 水 組 : 由 台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組 成 , 並 以 台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處 長 兼 組 長 。

( 十 四 ) 翡 翠 水 庫 維 護 組 : 由 台 北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 以 下 簡 稱 翡 管 局 ) 組 成 , 並 以 翡 管 局 局 長 兼 組 長 。

( 十 五 ) 宣 傳 組 : 由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 以 下 簡 稱 新 聞 處 ) 組 成 , 並 以 新 聞 處 處 長 兼 組 長 。

( 十 六 ) 勘 查 組 : 由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民 政 局 ) 組 成 , 並 以 民 政 局 局 長 兼 組 長 。

( 十 七 ) 督 考 組 : 由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研 考 會 ) 、 消 防 局 、 警 察 局 督 察 室 組 成 , 並 以 研 考 會 主 任 委 員 兼 組 長 。

( 十 八 ) 總 務 組 : 由 消 防 局 組 成 , 並 以 消 防 局 主 管 後 勤 業 務 之 副 局 長 兼 組 長 。

前 項 正 副 指 揮 官 未 到 市 災 害 防 救 ( 處 理 ) 中 心 前 , 其 職 務 暫 由 防 救 組 組 長 代 理 , 各 組 應 派 機 構 內 主 任 秘 書 級 以 上 人 員 到 市 災 害 防 救 ( 處 理 ) 中 心 參 與 作 業 。

二 、 第 四 條 市 政 府 於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前 後 , 視 事 實 需 要 召 開 防 災 會 報 , 由 兼 指 揮 官 主 持 , 市 政 府 副 市 長 、 秘 書 長 、 副 秘 書 長 、 財 政 局 局 長 、 主 計 處 處 長 及 市 災 害 防 救 ( 處 理 ) 中 心 各 組 兼 組 長 出 席 ,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列 席 外 ,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北 區 電 信 公 司 、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 經 濟 部 水 資 局 、 臺 灣 省 水 利 局 、 臺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電 力 公 司 )及 各 瓦 斯 公 司 派 員 參 加 , 商 討 防 救 災 害 事 宜 。

三 、 第 五 條 各 區 設 區 災 害 防 救 ( 處 理 ) 中 心 於 警 察 局 各 警 察 分 局( 以 下 簡 稱 警 察 分 局 )內,由 區 長 兼 指 揮 官,警 察 分 局 長 兼 副 指 揮 官 , 受 市 災 害 防 救( 處 理 )中 心 之 指 揮,執 行 區 內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事 宜 , 並 設 下 列 各 組 :

( 一 ) 防 救 組 : 由 警 察 分 局 第 二 組 組 長 兼 組 長 。 消 防 局 派 警 正 二 階 以 上 人 員 兼 副 組 長 。

( 二 ) 治 安 組 : 由 警 察 分 局 第 三 組 組 長 兼 組 長 。 ( 三 ) 救 濟 組 : 由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課 長 兼 組 長 。

( 四 ) 醫 護 組 : 由 區 衛 生 所 所 長 兼 組 長 。

( 五 ) 總 務 組 : 由 警 察 分 局 第 一 組 組 長 兼 組 長 。 ( 六 ) 勘 查 組 : 由 區 公 所 民 政 課 課 長 兼 組 長 。 ( 七 ) 交 通 組 : 由 警 察 分 局 第 七 組 組 長 兼 組 長 。

四 、 第 六 條 各 區 災 害 防 救( 處 理 )中 心 應 就 轄 區 各 警 察 派 出 所 分 別 組 成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執 行 小 組, 由 派 出 所 員 警、 遴 選 義 警 及 民 防 人 員 組 成 , 並 以 派 出 所 主 管 兼 小 組 長 。

3-6-6 處 理 程 序

由 於 法 令 對 工 地 災 害 發 生 後 如 何 進 行 搶 救 並 無 詳 述,故 施 工 單 位 於 纂 寫「 施 工 計 畫 」時 ,即 應 依 本 身 工 程 特 性, 擬 定 合 理 且 可 行 的 工 地 災 害 搶 救 計 畫 及 緊 急 應 變 計 畫。屆 時 再 配 合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相 關 救 災 單 位 進 行 搶 救 , 必 能 達 到 傷 害 降 到 最 低 之 目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