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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災害應變處理程序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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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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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研 究 緣 起 近 半 世 紀 以 來,台 灣 之 經 濟 建 設 日 益 增 多,國 人 對 居 住 環 境 需 求 殷 切, 因 此 營 建 施 工 案 件 激 增,而 一 般 營 建 業 者 對 施 工 程 序 管 制 不 夠 嚴 謹,致 使 施 工 失 敗 而 引 起 之 工 程 災 害 層 出 不 窮,同 時,由 於 施 工 災 害 所 引 致 的 損 鄰 事 件,使 災 害 的 範 圍 及 層 面 擴 大, 造 成 業 者 與 受 災 家 庭生命財產之損失,對國家資源的浪費和社會公共安全之衝擊甚大。 施 工 災 害 既 然 會 造 成 這 麼 大 的 損 失,預 防 施 工 災 害 的 措 施 當 是 重 要 的 前 提,建 研 所 在 這 方 面 也 有 許 多 的 研 究。但 是,工 地 施 工 災 害 的 發生,仍此起彼落。因此,當施工災害發生時,如何採取緊急應變措 施 防 止 災 害 的 擴 大,再 進 一 步 完 成 搶 災 的 任 務,更 是 重 要 的 課 題。目 前,政 府 的 四 級 防 災 體 系 雖 然 已 經 建 立,但 是,對 於 建 築 工 地 施 工 災 害發生時的緊急處理程序尚未有著墨,此即本研究案的誘因。. 1-2 研 究 目 的 施工災害發生時,工地負責人如果缺乏應變處理的能力或經驗, 也 不 知 如 何 通 報 相 關 單 位,緊 急 協 調 搶 救 資 源,如 果 工 地 又 缺 乏 搶 救 災 害 的 任 務 編 組 及 訓 練,可 能 延 誤 搶 救 時 機,造 成 災 情 的 擴 大。由 於 施工災害緊急應變措施涉及的層面很廣,從行政層面到技術層面皆 有,本 研 究 案 的 成 果,將 提 出 施 工 災 害 行 政 應 變 程 序,以 供 工 地 發 生 災害的工程負責人,一套可以遵循的流程。. 1-3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案 將 研 究 有 關 施 工 災 害 應 變 處 理 行 政 程 序,本 階 段 的 工 作 內容包括: 一、國內外救災體系資料蒐集 二、營建工程災害應變過程涉及相關法令之蒐集. 1-2.

(2) 三、施工災害案例之蒐集 四、施工災害案例搶救程序之分析 五、施工災害應變處理程序之擬定 六、施工災害案例應變處理程序之模擬 七、相關法令訂定之建議. 1-3.

(3) 1-4 研 究 方 法 及 流 程 初期研討確立研究標的與範圍. 災害案例相關資料蒐集及調查 個案災害搶救處理程序分析. 施工災害應變處理程序之研擬. 行政處理程序 相關問題之研究. 期中研討. 施工災害案例 應變處理程序模擬. 否. 綜合分析檢討. 是 擬出研究結果及建議. 期末研討. 1-4.

(4) 第二章 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回顧 前言 2-1 國 內 防 災 體 系 2-2 美 國 防 災 體 系 2-3 日 本 防 災 體 系. 2-1.

(5) 前言 隨 著 國 家 經 濟 高 度 成 長,人 口 及 工 商 產 業 向 都 市 集 中,相 對 各 種 天 然 及 人 為 災 害 , 造 成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的 損 失 則 更 趨 嚴 重 。 1994 年 美 國 洛 杉 磯 大 地 震 、 1995 年 日 本 阪 神 大 地 震 、 1996 年 侵 襲 台 灣 的 賀 伯 颱風,均造成受災地區重大之損失,且近幾年聖嬰現象導致全球洪 水、旱災、酷熱及寒害頻傳,造成人民罹難及國家經濟上的損失,因 而各國政府對各種防災救災工作,更是積極主動不遺餘力。. 2-1 國 內 防 災 體 系. 目 前 有 關 災 害 防 救 之 組 織 及 體 系,都 是 針 對 天 然 災 害、核 電 廠 事 故、與化學災害等,或為地方性法規,或為針對特種災害而制(訂) 定,中央先前並無涵括所有重大災害均可適用之完整法律。 有 鑑 於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迫 切 需 要,政 府 將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列 為 國 家 施 政 重 點 之 一,行 政 院 於 八 十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第 二 三 六 六 次 院 會 時 特 別 提 示「 應 健 全 天 然 災 害 防 救 法 令 及 體 系,強 化 天 然 災 害 預 防 相 關 措 施,有 效 執 行 災 害 搶 救 及 善 後 處 理,並 加 強 天 然 災 害 教 育 宣 導,以 提 昇全民之災害應變能力,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全民生命財產安全」。 於 83 年 5 月 將 原 擬 具 之 「 天 然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增 修 為 「 災 害 防 救 方 案」,並於 8 月頒布所屬各機關依本案訂定各級政府各類防災計畫, 於 災 害 發 生 時,設 立 對 應 之 救 災 指 揮 組 織,並 隨 即 參 考 先 進 國 家 立 法 條 例 , 及 我 國 現 行 各 項 災 害 處 理 規 定 及 災 害 防 救 現 況 , 完 成「 災 害 防 救 法 」 草 案 , 於 84.11.24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 2-1-1 防 災 組 織 及 任 務. 2-2.

(6) 目前國內防災系統為中央至地方四個層級的防災會報及救災指 揮 組 織 , 組 織 體 系 如 圖 2-1, 並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 設 立 對 應 的 救 災 指 揮 組織。四個層級的防災會報及救災指揮組織及任務分述如下: 一、行政院中央防災會報 中央防災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 集 人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擔 任,副 召 集 人 由 行 政 院 副 院 長 擔 任,委 員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就 行 政 院 秘 書 長、有 關 行 政 機 關 首 長 及 具 有 防 災 學 識 經驗之專家、學者中派兼或聘兼。為處理中央防災會報事務,中 央 防 災 會 報 得 設 執 行 委 員 會 及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會,其 組 織 由 行 政 院 以命令訂定。 中央防災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防災之基本方針。 (二)訂定及推行防災基本計畫。 (三)綜合調整重要防災措施及對策。 (四)訂定及推行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核定防災業務計畫、省(市)地區防災計畫。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二、省(市)防災會報 省(市)防災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 召集人由 省(市)長擔任;委員由省(市)長就有關機關首長、軍事機關 代 表 及 具 有 防 災 學 識 經 驗 之 專 家、學 者 中 派 兼 或 聘 兼 之。其 任 務 如下: (一)訂定及推行省(市)地區防災計畫。 (二)災害發生時蒐集有關災害之資訊資料。 (三)災害發生時協調有關機關(構)採取災害應變措施,並 從事災害善後復原重建工作。 (四)訂定及推行省(市)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核定縣(市)地區防災計畫。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三、縣(市)防災會報. 2-3.

(7) 縣(市)防災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 召集人由. 2-4.

(8) 中央防災會報 國外搜救協調中心. 行政院院長 中央各相關部會首長 專家學者 國家搜救* (協調)中心. 中央防救 * (處理)中心 專諮會. 執委會. 省 (市 )防 災 會 報. Note: 執委會:執行委員會 專諮會:專家諮詢委員會 *尚未落實. 縣 (市 )防 災 會 報. 鄉 (鎮 )(市 )(區 )防 災 會 報. 圖 2-1 中 華 民 國 防 災 體 系. 2-5.

(9) 縣( 市 )長 擔 任,委 員 由 縣( 市 )長 就 有 關 機 關 首 長、軍 事 機 關 代 表 及具有防災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中派兼或聘兼。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及推行縣(市)地區防災計畫。 (二)災害發生時蒐集有關災害之資訊資料。 (三)災害發生時協調有關機關(構)採取災害應變措施,並 從事災害善後復原重建工作。 (四)訂定及推行縣(市)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其他依法令所定事項。 四、鄉(鎮、市、區)防災會報 鄉(鎮、市、區)防災會報,其組織及任務,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擬定。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應變措施,在發生災害時,於行政院 設立中央防救或處理中心,省(市)、縣(市)、鄉(鎮、市) 於 轄 區 內 設 立 災 害 防 救 或 處 理 中 心。相 關 行 政 機 關 及 公 共 事 業 單 位 於 有 發 生 災 害 之 虞,或 發 生 災 害 時,設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以 執 行 防 災 業 務 計 畫,並 配 合 災 害 防 救 或 處 理 中 心 執 行 各 項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2-1-2 防 災 計 畫 及 災 害 預 防 一、中央防災計畫 中央防災會報依防災之科技研究、實施成果及災害應變措施 之推行效果,訂定防災基本計畫,每年並定期檢討修正。並由行 政 院 將 相 關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行 政 機 關、省( 市 )政 府 及 相關公共事業單位,並同時公告。行政機關、公共事業單位依防 災基本計畫,就其所掌職責,訂定防災業務計畫,每年定期檢討 修正。其訂定或修正,報請中央防災會報核定後,通知省(市) 政府及縣(市)政府,並公告。 二、省(市)防災計畫. 2-6.

(10) 省(市)防災會報,依據防災基本計畫及相關防災業務計畫 之 內 容,訂 定 各 省( 市 )轄 區 之 地 區 防 災 計 畫,每 年 定 期 檢 討 修 正。相關訂定或修正,報請中央防災會報核定後,由省(市)政 府公告。 三、縣(市)防災計畫 縣( 市 )防 災 會 報 依 據 防 災 基 本 計 畫 及 其 所 屬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之內容,訂定縣(市)轄區之縣(市)地區防災計畫,每年定期 檢 討 修 正。相 關 訂 定 或 修 正,報 請 省 防 災 會 報 核 定 後,由 縣( 市 ) 政府公告。 四、鄉(鎮、市、區)地區防災計畫 鄉(鎮、市、區)地區防災計畫之訂定及修正,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負責。 五、相關災害防救之行政機關、公共事業單位、省(市)、縣(市) 政府、鄉 (鎮、市、區)公所,依法令及防災計畫,實施災害 預防,項目如下: (一)防災組織之整備事項。 (二)防災訓練演習事項。 (三)防災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事項。 (四)防災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事項。 (五)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物之改善事項。 (六)其他災害預防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有災害發生之虞,或災害發生後,有使 災害擴大之虞的場所、設施或物品,必要時,得命令使 用人、所有 人或管理人,部分或全部停止作業、除去該設施或 物品,或採取其 他 必 要 措 施。前 項 設 施 或 物 品,如 為 無 主 物 或 所 有 人 不 明 者,直 轄 市、 縣 (市)政府得逕為必要之處理。另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 或 防 止 災 害 擴 大 之 必 要 ,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 府 得 勸 告 或 指 示 特 定 地 區居民或其他人員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有 關 災 害 發 生 之 虞 或 災 害 發 生 後 有 使 災 害 擴 大 之 虞,其 認 定 或 判 斷 之 方 式, 及 命 令 停 止 作 業、除 去 該 設 施 或 物 品 或 採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之 程. 2-7.

(11) 序,依防災業務計畫之規定辦理。. 2-1-3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公共事業單位、省(市)、縣(市)政 府、鄉 (鎮、市、區)公所,依法令及防災計畫,實施災害應變措 施;其項目如下: 一、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災民疏散、搶救與避難之勸告及 災情蒐集與損失查報等事項。 二、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事項。 三、災民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其他保護事項。 四、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事項。 五、防疫、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六、犯罪預防、交通管制及災區秩序之維持等事項。 七、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事項。 八、民生物資及飲用水之供應事項。 九、水利、交通、農業等災害防備、搶修事項。 十、鐵路、公路、公用氣體、油料與電氣管線及電力、電信、 自來 水等公共設施之搶修等事項。 十一、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之措施。. 2-8.

(12) 2-2 美 國 防 災 體 系 1979 年 3 月 美 國 在 民 用 核 能 史 上 發 生 了 震 驚 全 球 的 三 哩 島 事 件 後 , 美 國 總 統 卡 特 隨 即 於 1979 年 4 月 1 日 宣 佈 成 立 聯 邦 緊 急 事 務 管 理 總 署 ( 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 ) 為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對國防及軍事以外緊急事務處理的專責機構。. 2-2-1 FEMA 之 職 掌 與 功 能. FEMA 中 明 列 常 見 之 災 害 可 分 為 天 然 災 害 與 人 為 科 技 災 害,天 然 災 害 包 括 了 地 震 、 酷 熱 、 洪 水 、 颶 風 、 山 崩 及 土 石 流 、 火 山 爆 發 …等 。 人為災害包括了有害廢棄物,化學物爆炸,建築火災,輻射意外,核 能電廠及恐怖份子等。 FEMA 的 任 務 在 統 籌 支 援 全 美 災 難 事 宜,推 動 全 面 整 合 危 機 管 理 計 畫, 透 過 減 災、防 災、應 變 及 復 原 來 消 彌 生 命 財 產 之 損 失, FEMA 亦 對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整 體 之 救 災 計 畫 ,包 括 高 科 技 之 資 料 提 供 指 導,訓 練 及 經濟上之援助等。. 2-2-2 FEMA 之 組 織 架 構 FEMA 設 署 長、副 署 長 各 一 人,另 設 五 位 相 當 我 國 司 長 之 長 官 負 責 減災、準備、救災、保險及消防等五項職責,另 在外州設置十個分署 ( 波 士 頓、紐 約、費 城、亞 特 蘭 大、芝 加 哥、達 拉 斯、堪 隆 斯、丹 佛 、 舊 金 山 和 西 雅 圖 )以 便 和 地 方 政 府 聯 繫 。 署 長 、 副 署 長 、 分 區 署 長 及 五 位 司 長, 由 總 統 任 命 而 且 獲 得 參 議 會 的 通 過 始 能 就 任;而 其 他 尚 有 總 務 人 事、科 技 通 訊 司、法 律 顧 問、國 會 聯 絡、國 家 安 全 協 調、公 關 、 財務、監察及秘書等組或室的人員,由署長認命即可。 一 、 FEMA 之 行 政 組 織 :. 2-9.

(13) FEMA 之 行 政 組 織 系 統 主 要 包 括 五 個 重 要 司 , 其 完 整 組 織 架 構 如 圖 2-2-1 所 示 , 其 職 權 介 紹 如 下 : ( 一 ) 減 災 司 ( Mitigation Directionate) : 減災乃為緊急事務處理之基石,減災司負責對災區 進 行 瞭 解、確 定、規 劃 和 評 估。屬 於 減 災 司 管 轄 之 法 案 包 括 國 家 地 震 減 災 計 畫、颱 風 計 畫、洪 水 保 險 率 製 圖、水 壩 安 全 計 畫 及 減 災 基 金 籌 劃 等。其 工 作 項 目 則 包 括 製 定 災 區 圖、 颱 風 疏 散 路 線 圖、地 震 損 失 估 計、水 壩 安 全 調 查、減 災 基 金 發 放、以 及 綜 合 大 型 災 難 評 估 等 重 要 工 作。另 外 在 救 災 應 變 時 提 供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s, GIS)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之 救 災 工 作 。 ( 二 ) 訓 練 司 ( Preparedness , Training and Exercises Directionate) 災 難 發 生 時,FEMA 強 調 的 是 全 民 的 參 與,也 只 有 全 民 擁有足夠的防災知識,才能將防災的功能發揮得淋漓盡 致,所 以 準 備 訓 練 和 演 習 之 最 終 目 標,是 希 望 各 地 政 府 能 夠 擁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擔 負 起 自 救 的 工 作。而 訓 練 司 乃 為 負 責 一 切 緊 急 事 務 處 理 之 準 備 工 作,它 在 馬 里 蘭 州 設 有 一 災 害 管 理 研 究 所,負 責 對 外 之 訓 練 事 宜,亦 為 地 方 設 計 相 關 教 材,透 過 衛 星 作 遠 距 教 學 訓 練,並 舉 辦 訓 練 講 座,而 且 利 用 刊 物 媒 體 來 教 育 宣 導 民 眾 應 有 之 防 災 知 識。訓 練 司 的 另 一 項 重 要 工 作,就 是 和 各 地 方 政 府 一 起 作 大 規 模 之 動 員 演 習,其 中 亦 包 括 核 電 災 害 之 假 想 演 習。而 訓 練 司 接 收 了 前 國 家 總 署 ( GSA) 的 工 作 , 包 括 很 多 儲 存 品 、 危 險 物 、 化 學原料,因此它和國防部,核能管理委員皆有密切的關 係,同 時 國 際 連 絡 室 亦 設 在 訓 練 司 內,負 責 外 國 訪 問 FEMA 之聯絡及接待工作。 ( 三 ) 救 災 司 ( Response and Recovery Directionate) 救災司主要的職責就是當災害發生後的救災工作。當. 2-10.

(14) Office of the Director James Lee Will Deputy Director Chief of staff. Office of Congressional and 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Office of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Office of Emergency Info and Media Affairs. Office Equal Rights. Office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Office of Policy and Regional Operation. 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Office of National Security Affairs. Mitigation Directorate. Response &Recovery Directorate. Federal Insurance Adminstration. United States Fire Adminstration. Preparedness Directorate. Information Tech. Services Directorate. Operations Support Directorate. 圖 2-2-1 FEMA 組 織 架 構. 2-11. Regional Offices Regional-.

(15) 災 害 發 生 時,整 個 的 應 變 團 隊 由 FEMA、聯 邦 部 會、州 政 府 、 地方郡市、美國紅十字會、自願義務組織、民間團體及私 人企業組成,來進行全盤性的救災措施,而救災司亦會在 FEMA 總 部 成 立 指 揮 中 心 , 各 部 會 皆 有 其 固 定 的 工 作 崗 位 , 輪 流 分 組 24 小 時 上 班,而 在 災 區 當 地 亦 會 成 立 聯 邦 災 區 辦 公 室 ( Disaster Field Office, DFO) , 由 聯 邦 協 調 主 任 ( Federal Coordinating Officer, FCO) 負 責 坐 鎮 指 揮 , 該主任由總統任命,但除了特大和特殊災情外,這個職位 皆 是 由 FEMA 內 部 之 高 級 長 官 任 命 , 除 此 之 外 , FEMA 職 員 均可自願參加救災工作,但被派去現場的救災時間以不超 過 120 天 為 限 。 當災難發生時,資訊往往是決定性的關鍵,無論是災 情之蒐集研判及救援指揮都是不可缺少之工具。災變往往 平 日 之 商 業 發 生 後 通 訊 系 統 亦 宣 告 失 靈 時,FEMA 亦 須 負 起 架 設 臨 時 通 訊 網 路 之 重 責 , FEMA 亦 與 聯 勤 總 部 ( Joint Chief Of Staffs) 達 成 特 別 協 議 , 成 立 以 全 套 電 子 化 之 波 音 747 為 空 中 指 揮 中 心 。 FEMA 並 開 發 提 供 各 種 電 腦 軟 體 , 來預測評估災變之損失,而救災司內設有一聯勤處,專門 負責一切物質及機械之提供。 由以上可得知救災司之功能: 1. 發 佈 緊 急 災 害 之 公 告 2. 災 害 之 評 估 3. 災 害 反 應 之 運 作 4. 災 害 回 復 之 運 作 5. 制 訂 聯 邦 防 救 災 計 畫 6. 制 訂 州 與 地 方 性 之 防 救 災 計 畫 7. 制 訂 區 域 性 之 防 救 災 計 畫 8. 災 害 發 生 時 與 軍 方 之 聯 繫 9. 對 災 害 損 失 之 計 算 10.救 災 隊 伍 之 組 成. 2-12.

(16) 11.現 場 之 運 作 ( 四 ) 支 援 運 作 司 ( Operation and Support Directionate) 1.支 援 運 作 司 之 任 務 : 提供代辦處軍方的後勤支援,設備之可靠性,員工 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並協助所有代辦處防救災計畫有實 質上之完成。 2.支 援 運 作 司 之 組 成 : (1)支 援 運 作 司 包 含 了 後 勤 部 門 、 安 全 防 護 部 門 、 職 業 之 安 全 和 健 康 計 畫 署、計 畫 服 物 部 和 支 援 服 務 之 聯 絡 幕 僚等。 (2)支 援 運 作 司 之 職 員 包 括 了 100 個 全 天 候 之 永 久 員 工 、 225 個 災 難 反 應 幹 部 員 工 和 90 個 災 難 核 心 幹 部 員 工。 3.支 援 運 作 司 之 主 要 職 責 : (1)對 FEMA 和 它 的 緊 急 處 理 之 隨 行 辦 事 人 員 提 供 災 難 設 備 運 作 之 支 援,並 用 後 勤 人 員 來 支 援 各 地 代 辦 處 之 後 勤系統。 (2)對 FEMA 和 它 的 緊 急 處 理 之 隨 行 辦 事 人 員 確 保 其 安 全 和設備之可靠性。 (3)訂 定 廣 大 代 辦 處 和 FEMA 在 災 害 處 理 中 員 工 的 職 業 安 全和健康計畫。 (4)幫 忙 印 製 、 繪 圖 、 儲 存 和 散 發 FEMA 之 出 版 品 , 並 採 購運作時所需之設備和需求。 ( 五 ) 資 訊 技 術 服 務 司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s Directionate) 資訊技術服務司對駐外代辦單位提供日常運作和緊 急災難發生時,所需之資訊技術和系統。對於協商其它 聯邦代辦處,州和地方政府之資訊技術資源、資料自動 化之過程,資訊技術服務司亦提供了一個領導的方向和 整合之任務,而加速了緊急處理之資訊服務。資訊技術 服務司之功能如下:. 2-13.

(17) 1. 成 立 主 要 資 訊 中 心 2. 擬 訂 資 訊 技 術 策 略 和 計 畫 3. 提 供 駐 外 代 辦 處 資 訊 處 理 之 服 務 4. 建 立 資 訊 技 術 系 統 工 程 ( 六 ) 聯 邦 保 險 局 ( Feder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 聯邦保險局主司災害保險業務,及監督私人保險公 司代賣聯邦洪水保險之操作過程。任何郡市政府均可參 加國家洪災保險計畫,凡參加之地方政府必須負起執行 洪氾區之管理,而監督洪氾區管理之部分則由減災司負 責。保險局以販售保險商務為主,設局長一位兼有司長 之銜。 ( 七 ) 美 國 消 防 局 ( US. Fire Administration) 美國城市之消防以當地之消防隊為主,美國消防局 則負責調度當地之消防隊,提供新的資訊、儀器、工具 和訊息。局內亦設有消防學院,免費訓練各地之消防隊 員,而美國消防局亦負責都市搜索與救援工作。美國消 防局局長亦兼有司長之銜。 ( 八 ) 地 區 性 分 署 ( Regional Offices) FEMA 擁 有 十 個 區 域 性 分 署 和 兩 個 地 區 性 分 署 , 每 一 個區域性分署負責幾個州的工作,而區域性的幕僚亦和 州政府一起去擬定防救災計畫。當主要災害發生時,區 域性分署亦須和州政府等去擬定減災計畫來迎合災中之 需求。 二 、 調 查 總 署 ( 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調 查 總 署 乃 是 一 個 獨 立 、 客 觀 之 稽 核 單 位 , 專 門 針 對 FEMA 之 計 畫 及 運 作 進 行 調 查,其 調 查 之 項 目 包 括 了 經 濟 成 長、計 畫 之 成 效 以 及 FEMA 運 作 之 效 率 , 或 者 是 防 止 和 偵 察 搶 救 災 計 畫 中 是 否有詐騙、浪費或濫用等疏失。調查總署之功能如下: ( 一 ) 提 供 對 FEMA 計 畫 和 運 作 的 稽 核 方 針 和 調 查 之 方 向 。 ( 二 ) 針 對 現 有 或 提 議 的 FEMA 的 計 畫 與 運 作 之 相 關 條 例 和 法 規. 2-14.

(18) 進行回顧與建議。 ( 三 ) 當 FEMA 之 計 畫 和 運 作 產 生 問 題 時 , 調 查 總 署 須 對 美 國 國 會 和 FEMA 之 主 管 詳 細 的 報 告 當 前 問 題 。 ( 四 ) 將 半 年 來 FEMA 之 所 有 活 動 作 成 報 告,每 半 年 向 FEMA 主 管 和美國國會報告。 三、幕僚單位: ( 一 ) 緊 急 資 訊 傳 播 室 ( Office of Emergency Information and Media Affairs, EIMA ) 當 災 難 發 生 時 , 緊 急 資 訊 就 如 同 食 物 和 避 難 所 一 樣 重 要 , 而 FEMA 必 須 將 此 資 訊 傳 達 給 受 難 者 , 所 以 FEMA 的 任 務 就 是 建 立 新 的 緊 急 資 訊 傳 播 方 法 來面對此挑戰。 1.提 供 災 難 資 訊 回 報 頻 道 : 災難回報頻道將專家對災難的訪談用多樣的語言 很 精 簡 的 由 電 視 播 出,並 用 手 提 通 訊 衛 星 接 收 盤 將 資 訊 傳 達 到 避 難 所,而 廣 播 網 和 電 視 新 聞 亦 應 用 此 方 式 傳 遞 訊 息,而 有 線 電 視 和 有 線 網 路 系 統 亦 協 助 回 報 頻 道 的 播 放。 2.提 供 災 難 資 訊 回 報 雜 誌 之 發 行 : 災 難 回 報 雜 誌 結 合 了 最 新 文 書 發 行 技 術,將 所 有 災 區之新聞和訊息透過電子傳輸方式的傳達給所承包之 印刷廠。而臨時性的社團亦很努力的將資訊整合,使 之很快的能夠將緊急資訊出版或散佈。 3.提 供 FEMA 的 無 線 傳 真 系 統 : 此 乃 運 用 了 最 新 的 電 腦 無 線 電 傳 真 系 統,並 有 技 術 的 將 廣 泛 資 料 庫 透 過 48 支 電 話 線 快 遞 的 散 佈 訊 息 。 而 這個傳真系統亦含有來電傳真即附送文件的服務,而 委 託 人 可 以 選 擇 超 過 2000 件 的 公 文 和 資 料 來 自 動 傳 送。 4.提 供 FEMA 無 線 電 廣 播 網 路 : 此 乃 是 指 狀 式 的 音 頻 傳 播 與 製 造 系 統,廣 播 站 可 紀. 2-15.

(19) 錄聲音位元並將災區辦公室或科學家的通告傳達給社 會大眾。而洲際空中播音室亦支援新聞會議和訪談播 放 。 而 這 個 廣 播 站 亦 可 透 過 免 費 電 話 或 FEMA 之 網 站 來 收聽。 5.提 供 災 難 回 復 廣 播 網 路 : 將 大 眾 緊 急 資 訊 透 過 現 場 廣 播 來 散 佈。它 是 運 用 緊 急警戒系統提供資訊給在運作之當地電台。 6.提 供 FEMA 的 全 球 網 站 : FEMA 全 球 網 站 在 實 質 上 就 像 是 電 子 式 的 災 難 資 訊 百 科 全 書 。 在 主 要 災 難 發 生 期 間 , FEMA 可 以 快 速 的 寄 出特殊的部分,並使它成為最新資訊,而即時的將情 況 報 告、地 圖、圖 表 連 接 到 其 他 網 站 寄 出 資 訊。而 FEMA 的全球網站亦含有全球的緊急處理系統可以連接其他 數以百計的緊急資訊站。 7.FEMA 之 自 動 緊 急 網 路 新 聞 和 情 況 報 導 發 佈 服 務 : 將 災 區 的 情 況 和 新 聞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寄 給 訂 有 FEMA 網路之訂戶。 ( 二 ) 策 略 性 及 地 方 性 運 作 之 指 揮 者 ( Director of Policy and Regional Operation) 策略性與地方性運作之指揮者所需要的責任包括了 啟 發 代 辦 處 之 策 略,調 和 代 辦 處 計 畫 的 表 現,協 調 所 有 的 分 署 並 督 導 其 內 部 行 政 事 務,各 部 會 的 聯 絡 和 環 境 的 評 估 等。 ( 三 ) 國 家 安 全 事 務 室 ( Office of National and Security Affair) 國 家 安 全 事 務 署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乃 是 支 援 FEMA 針 對 恐 佈 主 義 的 預 防、計 畫、演 習 和 反 應,其 中 並 包 含 了 協 調 FEMA 內 部 各 個 計 畫 部 門 、 代 辦 處 對 恐 佈 主 義 所 採 取 之 行 動。 四、聯邦應變救災計畫:. 2-16.

(20) 基本上,美國的防災體系為聯邦與州的二級制,此與美國採 用 中 央( 聯 邦 )與 地 方( 州 )政 治 分 權 有 關,雖 然 美 國 幅 員 遼 闊 , 但 卻 不 因 太 多 層 級 的 官 僚 體 系 而 使 效 率 低 落,反 而 更 能 反 應 第 一 線層級之需求,發揮靈活應變的資源調度。 當某一地區受到災害之威脅時,地方首長(郡市長,警察局 長,消防隊長等地方上之災害主持人)將採取初步之應變措施, 當 發 生 較 大 的 災 害 時,地 方 首 長 無 法 處 置 則 將 由 州 政 府 加 入 協 助 處 理,當 災 害 嚴 重 性 超 出 州 政 府 所 能 處 理 之 範 圍 時,州 便 可 請 求 總 統 給 予 聯 邦 支 援( 由 Robert T. Stafford Act 編 有 特 別 經 費 ), 經 FEMA 評 估 鑑 定 後 , 由 聯 邦 緊 急 管 理 總 署 署 長 向 總 統 建 議 並 由 總 統 宣 佈 為 國 家 級 災 難,FEMA 就 災 情 狀 況 作 出 決 策,編 組 聯 邦 救 援 團 隊 , 同 時 亦 規 劃 修 正 未 來 防 災 方 向 及 策 略 ( Learning From Doing) 。 五 、 十 二 項 緊 急 支 援 職 務 ( Emergency Support Functions, ESF) 聯 邦 救 災 計 畫 中 分 成 十 二 項 緊 急 支 援 職 務,FEMA 是 總 負 責 之 機 構 , 其 他 參 加 之 27 個 組 織 部 會 ( 26 個 政 府 機 關 , 加 上 美 國 紅 十字會)可分別主持一項或多項工作。其十二項支援職務如下: (一)交通:負責民間和軍方的交通運輸,由交通部主持。 ( 二 ) 通 訊 : 提 供 通 訊 支 援 , 由 國 家 通 訊 系 統 和 FEMA 負 責 。 (三)公共工程:恢復公共事業 及工程設備,由陸軍工兵團負 責。 (四)消防:防阻大火及救火由農業部之美國森林局主持。 ( 五 ) 資 料 收 集:FEMA 負 責 收 集,分 析 及 散 發 各 種 資 料,使 整 個 的救災運作更為順利。 ( 六 )照 顧 群 眾:由 紅 十 字 會 負 責,包 括 避 難 所 之 管 理 及 食 物 之 分配。 (七)資源補給:由政府總務署負責。 (八)醫藥衛生:由公共衛生署負責。 ( 九 ) 都 市 搜 索 及 救 援 : 雖 然 由 FEMA 之 消 防 局 負 責 , 但 在 救 災 時,這項工作由國防部主持。. 2-17.

(21) (十)危險物品:由環保署負責處理。 (十一)食品:由農業部負責補給。 (十二)能源:修復電源及燃料之提供由能源部負責。. 2-2-3 FEMA 之 推 動 工 作 : FEMA 提 供 的 救 助 可 分 成 公 、 私 兩 種 。 公 家 救 助 的 對 象 是 地 方 政 府,民 間 非 營 利 機 構 等,主 要 用 以 修 復 公 用 設 施 及 維 生 管 線 等,以 恢 復 地 方 社 區 之 運 作。而 私 人 方 面 則 是 補 救 個 人 財 產 損 失 或 公 司 行 號 的 損害。 當 由 總 統 宣 佈 災 區 後,百 姓 可 直 接 用 免 費 電 話 申 請 救 助,如 住 的 方 面 的 租 賃 協 助 或 臨 時 居 所 …等 等 , 以 彌 補 財 產 未 保 險 部 分 之 損 失 , 對 無 力 償 還 之 重 大 損 失,有 個 人 及 家 庭 救 濟 金;另 尚 有 災 難 引 起 的 心 理諮商、失業救助法律協助等。. 2-3 日 本 防 災 體 系 2-18.

(22) 日本和台灣由於地理環境類似,同樣也深受地震和颱風等天然災 害 的 威 脅,因 此 目 前 國 內 許 多 防 災 體 系 及 規 範,也 大 多 參 考 日 本 的 防 災 架 構。日 本 自 1961 年 制 定 災 害 對 策 基 本 法 (簡 稱 災 對 法 )。主 要 是 由 事 前 的 防 災、災 難 的 救 災、到 事 後 的 復 原,做 為 自 中 央 到 地 方 甚 至 到 全民的防災體系。自此以後,除了各種相關的法律規範不斷推出外, 基本的災對法也隨時修訂,平均每年修正一次。 日 本 的 防 災 體 系 分 為 中 央 與 地 方 (如 圖 2-3-1)。由 設 於 總 理 府 的 中 央 防 災 會 議 及 底 下 由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召 集 的 25 名 委 員 : 有 日 本 銀 行 總 裁、日 本 國 有 鐵 道 總 裁、日 本 赤 十 字 社 社 長、日 本 電 信 電 話 株 式 會 社 社長等專門委員。並設事務局處理中央防災會議事務。 當災害發生時,在中央由內閣總理大臣徵詢中央防災會議的意 見 , 經 內 閣 會 議 通 過 ,在 國 土 廳 設 立 臨 時 的 非 常 災 害 對 策 總 部 ; 在 地 方 則 設 立 都 道 府 縣 防 災 會 議 及 災 害 對 策 總 部,都 道 府 縣 與 自 衛 隊 平 時 開 始 就 要 構 築 合 作 的 體 制,以 便 在 緊 急 時 能 申 請 派 遣。此 外,在 地 方 的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如 圖 2-3-2。. 2-19.

(23) 中央防災會議. 都道府縣防災會議. 會長. 內閣總理大臣. 會長. 都道府縣知事(首長). 委員. 指定行政機關首長有經驗. 委員. 學識 25 人以內. ˙ 轄區之指定行政機關首長或代表 ˙ 陸上自衛隊地方總監或指定部隊機關. 專門委員. 首長. 事務局長. 國土廳政次. ˙ 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教育長. 事務局次. 國土廳防災局長. ˙ 警視總監或都道府縣警察本部部長. 關係省廳局長(33 人). ˙ 知事指明部屬. 長. ˙ 市町村長或消防機關首長由知事任命. (局員會議) 局員. 者. 關係省廳課長(45 人) 主事. (主事會議). ˙ 都道府縣防災業務機關或指定公務員 經知事任命 專門委員. 非常災害對策本部 內閣總理大臣. 諮 詢. 諮 詢. 災害對策本部 都道府縣知事. 召開內閣會議 災害對策本部 決定非常災害對策本部 成立非常災害對策本部. 圖 2-3-1. 日本全國防災體系. 2-20.

(24) 中央防災會議 非常災害對策本部. 指示 指定公共機關. 整合調整. 指示. 指定地方公共機關. 都道府縣. 指定行政機關. 防災會議. 指定地方行政機關. 應變措施. 都道府縣. 應變措施. 災害對策本部. 警報通知. (都道府縣知事). 派員查報. 警報通知 災害報告 支援要求 提供支援 應變措施. 市町村 防災會議 市町村 災害對策本部. 出勤要求. 出勤命令. (市町村長) 消防機關 水防團. 警局官等 應變措施 應變措施. 預警告警. 消防水防應變. 物資保管. 避難勸告. 物資保管. 取用等. 指示避難區. 取用等. 應變措施 土地建築徵用 圖 2-3-2. 日本地方緊急應變組織. 2-21. 應變措施.

(25) 第三章 國內施工災害應變處理之相關法規 3-1 相 關 法 令 之 探 討 3-2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3-3 災 害 警 報 及 災 害 範 圍 界 定 3-4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3-6 工 地 災 害 搶 救 3-7 受 災 工 區 鄰 近 建 物 及 其 他 設 施 之 處 理 3-8 交 通 維 持 3-9 災 區 治 安 維 護 3-10 救 濟 及 食 物 供 給 3-11 受 害 人 權 益 保 障 的 相 關 法 令 3-12 災 害 之 責 任 判 定 3-13 搶 救 費 用 之 釐 清. 3-1.

(26) 3-1 相 關 法 令 之 探 討 有關國內災害防救工作法令主要為行政院之「災害防救方案」。 方 案 頒 佈 後 , 內 政 部 參 酌 先 進 國 家 並 酌 斟 我 國 現 行 災 害 處 理 現 況, 完 成 「 災 害 防 救 法 」, 於 84 年 11 月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 另 為 落 實 防 災 業 務 執 行,提 昇 災 害 應 變 能 力,訂 定 中 央「 防 災 基 本 計 畫 」、各 部 會「 防 災業務計畫」、省市縣等地區「防災計畫」。 有 關 防 災 業 務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災 害 預 報、 災 害 資 訊 蒐 集 通 報、疏 散 避 難、災 害 搶 救、受 災 建 築 物 及 其 他 設 施 處 理、災 區 防 疫 與 居 民 保 健、 災 區 病 蟲 害 防 治、災 害 時 危 險 物 品 管 理、維 持 交 通 運 輸 通 暢、災 區 治 安維護、乾旱緊急供水、支援救災規範及罹難者服務等。 除 了 前 述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之 ”災 害 防 救 法 ”外,目 前 國 內 有 關 營 建 工程施工災害發生時,緊急應變處理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相關法令計 有: 一 、 建 築 法 ( 73.11.7 修 正 公 佈 ) 二 、 建 築 師 法 ( 73.11.28 修 正 公 佈 ) 三 、 技 師 法 ( 74.12.11 修 正 公 佈 ) 四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86.12.26 修 正 公 佈 ) 五 、 台 灣 省 建 築 管 理 規 則 ( 79.3.8 台 灣 省 ) 六 、 台 北 市 建 築 管 理 則 ( 63.2.5 台 北 市 發 布 施 行 ) 七 、 高 雄 市 建 築 管 理 規 則 ( 81.10.5 發 布 施 行 ) 八 、 營 造 業 管 理 規 則 ( 85.12.13 修 訂 ) 九 、 土 木 包 工 業 管 理 辦 法 ( 78.9.4 修 正 公 佈 ) 十 、 建 築 物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管 理 要 點 ( 68.1.16 台 北 市 政 府 發 布 ) 十 一 、 建 築 物 施 工 作 業 檢 查 作 業 要 點 ( 70.6.21 台 北 市 政 府 發 布 ) 十 二 、 勞 動 基 準 法 ( 73.7.30 公 佈 ) 十 三 、 勞 動 檢 查 法 ( 82.2.3 修 正 公 佈 ) 十 四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 80.5.17 修 正 公 佈 ) 十 五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 83.6.15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修 正 公 佈 ) 十 六 、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 86.6.18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修 正. 3-2.

(27) 公佈) 十 七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法 草 案 ( 84.11.24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 十 八 、 防 災 基 本 計 畫 ( 86.4.14 修 正 ) 十 九 、 防 災 業 務 計 畫 ( 84.11.24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 二 十 、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 84.11.24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 二 一 、 台 北 市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及 善 後 處 理 辦 法 ( 86.3.2 修 正 發 布 ) 二 二 、 社 會 救 助 法 ( 69.6.14 公 佈 ) 二 三 、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法 ( 84.8.9 公 佈 ) 二 四 、 消 防 法 ( 74.11.29 公 佈 ) 二 五 、 民 事 訴 訟 法 ( 79.8.20 修 正 公 佈 ) 二 六 、 民 法 ( 72.1.1 公 佈 施 行 ) 二 七 、 刑 事 訴 訟 法 ( 87.1.21 修 正 公 佈 ) 二 八 、 刑 法 ( 86.11.26 修 正 公 佈 ) 二 九 、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 86.3.28 修 正 公 佈 ) 三 十 、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 84.4.23 修 正 公 佈 ) 三 一 、 市 區 道 路 條 例 ( 54.1.28 修 正 公 佈 ) 三 二 、 電 業 法 ( 54.5.21 修 正 公 佈 ) 三 三 、 自 來 水 法 ( 55.11.17 制 定 公 佈 ) 三 四 、 電 信 法 85.1.18 公 佈 實 施 三五、以上各種法規之施行細則或解釋令. 3-3.

(28) 3-2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成 立 任何工程即使事前有詳細的施工計畫,也難保不會發生突發事 故 , 此 時 嚴 密 的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即 是 降 低 事 故 傷 亡 的 利 器。 緊 急 應 變 中 心的成立,除了能適時的動員救災外,亦能透過各通報系統請求支 援,目前國內相關法令有提及成立緊急應變中心組織者,敘述如后。 一、行政院 (一)行政院重大建築工程災害中央處理中心組織圖(如圖 3-2-1) 二、台北市 ( 一 ) 台 北 市 防 災 會 報 組 成 單 位 表 ( 如 圖 3-2-2、 3-2-3) ( 二 ) 台 北 市 災 害 防 救 處 理 中 心 組 織 系 統 表 ( 如 圖 3-2-4) ( 三 ) 台 北 市 處 理 一 般 性 重 大 災 害 作 業 系 統 ( 如 圖 3-2-5) 三、高雄市 ( 一 ) 高 雄 市 緊 急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 如 圖 3-2-6) ( 二 ) 高 雄 市 防 災 會 報 組 成 單 位 表 ( 如 圖 3-2-7) ( 三 ) 高 雄 市 重 大 災 害( 風 、水 、震 災 )緊 急 通 報 系 統 表( 如 圖 3-2-8) 四 、 工 地 如 發 生 災 變 可 依 ”上 述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成 立 搶 救 處 理 中 心 , 亦 循 緊 急 及 意 外 事 故 通 報 流 程 通 報,發 揮 救 災、搶 災、減 災 等 功 能。. 3-4.

(29) 行政院院長. 召開中央重大建築工程災害防災 會 報︵決 定 中 央 重 大 建 築 工 程 災. 重大建築工程災害中央處理中心成員. 指揮官 內政部部長 副指揮官 內政部政務次長 中心成員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新 聞 局 、環 保 署 、 衛 生 署︹ 部份 高 階 人 員 中 派 兼︺. 3-5. 害 處 理 中 心 名 稱 所 轄 區 域 、場 所 、 期 間︶. 成立重大建築工程災害中央處理中心. 需要執行災害應變對策之指定行政機關 及公共事業單位均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 圖 3-2-1 行 政 院 重 大 建 築 工 程 災 害 中 央 處 理 中 心 組 織 圖 ( 83 年 內 字 第 30252 號 函 頒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30) 災害發生時. 消 防 局 119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成立本府災害處理中心 (成員自動報到) 通報搶救. 災情報告. 通報搶救. 災情報告. 相關局處成立 緊急應變處理小組 通報搶救. 災情報告. 各區成立災害防救執行 中心(成員自動報到) 通報搶救. 災情報告. 各局處本於職 責展開搶救. 各 區 公 所、學 校、分 局、 派出所、里鄰、義警、 民防及有關團體搶救. 消防分隊主 動展開搶救. 圖 3-2-2 台 北 市 處 理 重 大 事 故 作 業 流 程 圖 ( 83 年 內 字 第 30252 號 函 頒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3-6.

(31) 台北市防災會報 市 長. 警察局. 工務局建管處. 工務局. 工務局養工處. 教育局. 交通局公車處. 社會局. 自來水事業處. 勞工局. 翡翠水庫管理局. 衛生局. 所屬區公所. 環保局 民政局. 台北市憲兵隊. 建設局 財政局. 北區電信管理局. 捷運局. 台灣省水利局. 消防局.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交通局. 紅十字總會台北分會. 新聞處. 瓦斯公司. 主計處. 台北電台. 秘書處. 淡水河洪水預報中心. 研考會. 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 (秘書) 秘書 1 人、幹事 若干人,消防局 指定人員擔任。. 專家諮詢委員會. 圖 3-2-3 台 北 市 防 災 會 報 組 成 單 位 ( 83 年 內 字 第 30252 號 函 頒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3-7.

(32) 台北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 指揮官 (市長兼). 副指揮官 (警察、消防局長兼) 交 通 組. 農 工 組. 環 保 組. 醫 護 組. 救 濟 組. 收 容 組. 搶 修 組. 治 安 組. 防 救 組. ︵交 通 局︶. ︵建 設 局︶. ︵環 保 局︶. ︵衛 生 局︶. ︵社 會 局︶. ︵教 育 局︶. ︵工 務 局︶.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防救組. 6 2 7 7 9 5 7 2 0 7 2 5 0 2 7 2. 治安組 2 9 2 6 0 2 7 2. 救濟組. 4 9 5 6 5 2 7 2. 醫護組. 9 6 3 5 9 2 7 2. 總務組. 9 7 3 8 1 2 5 2. 勘查組. 2 5 3 1 3 2 2 6 9 3 2 2 7 6 3 5 3 7 2. 交通組. 3-8. 1 8 3 6 5 2 7 2 9 8 2 4 6 2 7 6 6 6 2. ︵新 聞 處︶. 圖 3-2-4 台 北 市 災 害 防 救 ( 處 理 ) 中 心 組 織 系 統. ( 83 年 內 字 第 30252 號 函 頒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6 9 7 6 5 2 7 2. 宣 導 組. ︵民 政 局︶. 副指揮官 (警察分局長兼). 4 9 9 5 1 8 3 2. 勘 查 組. ︵研 考 會︶. 指揮官 (區長兼). 8 6 6 7 9 2 7 2. 捷運工程維修組︵捷 運 局︶ 捷運工程營運組︵捷運公司︶ 自來水組 ︵自來水事業處︶. 督 考 組. ︵消 防 局︶. 翡翠水庫維護組︵翡 管 局︶. 總 務 組. 各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 7 7 5 7 8 2 7 2 3 2 2 6 5 2 7 2 2 8 7 7 8 2 3 2 8 6 6 7 9 2 7 2.

(33) 災害發生時. 消 防 局 119 勤務指揮中心. 搶救及善後. 消防分隊 全力搶救. 圖 3-2-5 台 北 市 處 理 一 般 性 重 大 災 害 作 業 流 程 圖 ( 83 年 內 字 第 30252 號 函 頒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3-9. 災情報告. 市長. 指派. 報 告. 通報 相關局處.

(34) 中央防災會報 中央災害防救中心 防災基本計畫 警報通知. 災情報告. 支援實施. 支援請求. 防災業務計畫. 請求. 高雄市災害防救中心. 支援. 高雄市防災會報. 各災害相關業務部會 均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防災基本計畫 警報通知. 災情報告. 支援實施. 支援請求. 區防災會報. 各災害相關業務部會 均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防災業務計畫. 地區防災計畫. 各災害相關業務部會 均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報 警. 消防、警察 防範、醫療 收容、搶修. 請求. 支援. 區災害防救中心. 防災業務計畫 物質 災情 情報. 災. 害. 圖 3-2-6 高 雄 市 緊 急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 83 年 內 字 第 30252 號 函 頒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3-10.

(35) 高雄市防災會報 召 集 人:市長. 警察局. 工務局建管處. 教育局. 工務局養工處. 社會局. 建設局車船管理處. 民政局. 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建設局. 所屬區公所. 工務局 衛生局 勞工局 環保局. 高雄市團管區司令部. 財政局 新聞處 國宅處 主計處. 南區電信管理局. 秘書處. 台灣省水利局. 研考會. 電力公司高雄營業處. 捷運局. 紅十字高雄分會. 消防局. 瓦斯公司. 視察室. 高雄電台. (秘 書) 秘書一人、幹事若 干人,由消防局指 定人員擔任。. 專家諮詢委員會. 圖 3-2-7 高 雄 市 防 災 會 報 組 成 單 位 ( 83 年 內 字 第 30252 號 函 頒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3-11.

(36) 高雄市災害防救會. 高雄市防救(天然)災害指揮中心. TEL: 3316321. TEL: 3373067. 衛 生 局. 教 育 局. TEL: 2412201. TEL: 337 3127. 新 聞 處 TEL: 3314987. 各 區 救 濟 單 位. 各 區 清 潔 單 位. 各 駐 地 新 聞 單 位. 圖 3-2-8 高雄市重大災害(風、水、震災)緊急通報系 統(83 年內字第 30252 號函頒”災害防救方案). 防範宣導及新聞發 佈. 中油高雄煉鋼總廠:5824141 中 船 高 雄 廠 :8010111 中 鋼 公 司:8021111 高雄加工出口管理處:8239342 高 雄 硫 酸 公 司:33199369 台 肥 高 雄 廠:8314141 李 長 榮 化 工 廠:8419855 台 塑 高 雄 廠:3331101. 視 察 室 TEL: 3373050. 緊急應變小組. TEL: 3315872. 環 保 局 TEL: 3373410. 清 潔 人員. 新興分局:2727667 鹽程分局長:5519060 左營分局長:5857810 鼓山分局長:5216855 苓雅分局長:3340355 三民第一分局長:2727667 三民第二分局長:3814089 前鎮分局長:8116451 小港分局長:8020052. 養護工程處 TEL:3421418. 分駐 小組長:警察 所主管 派出. 施 工人員. 民眾. 三民區區長:3228173 左營區區長 5831589. 防救災害執行小組. 各地區工程單位. 消防隊員. 旗津區區長:5712724. TEL: 331-5 293. 新建工程處 TEL:3314341. 各中、 分隊. 鼓山區區長:5616380. 勤區警員. 鹽埕區區長:5613497. 主任:警察分局長 (中心設於警察局內) 副主任:警察副分局長 區公所主任秘書. 下水道工程處 TEL:3119331. 119 分駐所、 派出所. 民眾. 前金區區長:2212412 苓雅區區長:3355150. 社 會 局. 防救災害執行中心 消防大隊. 警察分局. 各級學校. 各 區衛 生 所. 公共車船管理處 TEL:7496747. 里辦公室. 電 信 、電 力 、瓦 斯 、自 來 水 、農 田水利等公共事業機構. 各 區公 所 里幹事. 3-12. 新興區區長:2228050. TEL:261 3000 轉 2118 2119. 工 務 局. 指定公共事業如 中油、 高雄煉油場等十六單位. 建 設 局. 民 政 局. 指揮官:市長 TEL:3350566;3359567 副指揮官:警察局長 TEL:2613355 災害防救中心 TEL:2271053--57. 警 察 局. 南亞高雄廠:3331101 新高瓦斯公司:5315701 南鎖瓦斯公司:3369881 台電高雄區營業處:5519271 自來水第七區管理處:5519271 南區電信管理局:3445120-1 高 雄 電 台 :5312898 高 雄 航 空 站:8059500.

(37) 3-3 災 害 警 報 及 災 害 範 圍 界 定 3-3-1 災 害 警 報 當 建 築 災 害 發 生 時, 若 能 及 時 通 知 災 區 內 人 員 儘 速 疏 散, 可 將 災 害損失降至最低,有關國內災害警報相關法令條列如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法草案 第二十五條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為發 佈 、 傳 達 有 關 災 害 之 警 報 或 警 示、避 難 之 勸 告 或 指 示 所 使 用 防 災 信號之種類、內容、樣式及方法,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 由各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防災會報核定之。 二、內政部防災業務計畫 災害預報、警報(警政署、消防署) (一)運用警用巡邏車、消防車輛、直升機廣播災害及預警 消 息。 (二)運用村、里、鄰長傳達災害及預警消息。 三、內政部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作業要點 警政署:督導警察單位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有關事項。 消防署:督導消防單位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有關事項。 四、台灣省地區防災計畫 災害預報、警報 (一) 運用廣播電視媒體報導災害及預警消息(新聞處、警務 處 )。 運 用 氣 象 、 警 察 、 消 防 、 新 聞 主 管 機 關 及 電 視 等 新 聞媒體加強聯繫作業要點,並貫徹實施。 (二) 巡迴廣播傳達災害及預警消息(民政廳、警務處) 1.運 用 警 用 巡 邏 車 、 消 防 車 輛 、 直 升 機 廣 播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 2.運 用 村 、 里 、 鄰 長 傳 達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 。 五、台北市地區防災計畫 災害預報、警報. 3-13.

(38) 巡迴廣播傳達災害及預警消息 ( 一 ) 運 用 警 用 巡 邏 車、消 防 車 輛 廣 播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 消 防 局 、 警察局) ( 二 ) 運 用 村、里、鄰 長 傳 達 災 害 及 預 警 消 息。各 區 公 所 運 用 里 、 鄰長會議交辦鄰長傳達災害及預警消息,使民眾加強防災 措施。(民政局暨各區公所) 六、高雄市地區防災計畫 災害預報、警報巡迴廣播傳達災害及預警消息 (一) 運用警用巡邏車、消防車輛、直升機廣播災害及預警消 息。 (二) 運用村、里、鄰長傳達災害及預警消息。 1.利 用 巡 邏 車 前 往 各 市 區 廣 播 颱 風 動 向 供 市 民 作 防 範 、 防 災準備工作。 2.郊 外 地 區 利 用 各 里 社 區 所 設 置 之 播 音 站 加 廣 播 颱 風 情 況 供 公 司、行 號、寺 廟 團 體 及 住 家 先 作 防 颱、防 災 準 備 工 作。. 3-3-2 災 害 範 圍 界 定 有 關 災 害 範 圍 界 定, 目 前 國 內 並 無 相 關 法 令 頒 布 , 但 對 建 築 物 而 言,則有內政部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其使用詳估基準可供使用 ( 85.2.5,台 ( 85) 內 字 第 8572201 號 函 ) , 其 條 文 如 下 : 一、震災後評定建築物之損害程度及使用等級依本評估基準辦理。 二 、 震 災 後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或 建 設 局 編 組 訓 練 之 評 估 人 員 應 迅 即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評 估 , 並 就 各 棟 建 築 物 以 目 視 方 式 ,就 結 構 體 、 墜 落 物 、 傾 倒 物 依 第 一 階 段 損 害 評 估 表 ( 如 表 3-3-1) 評 其 損 害 程 度 為 安 全、需 注 意 或 危 險 等 級,分 別 貼 上 綠 色、黃 色 或 紅 色 標 誌 ( 如 圖 3-3-1) 。 經 評 定 為 需 注 意 或 危 險 者 , 應 暫 時 停 止使用該建築物,並進行第二階段評估。評估人員應 表 3-3-1 建 築 物 第 一 階 段 損 害 評 估 表( 85 內 字 第 8572202 號 函 ) 外 觀 受 災 程 度 調 查 (填 寫 適 合 項 目 , 無 適 合 者 不 填 寫 ). 3-14.

(39) 一 、 結 構 體. 1. 建築物沉陷深度. 甲、未滿 0.2m 乙、0.2 至 1.0m 丙、超過 1.0m. 2. 建築物傾斜度數. 甲、未滿 1 度(1/60). 乙、1 度至 2 度. 丙、超過 2 度.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1/30) 3. 外柱損害程度(外柱總數. 根). (1) 損害度 1V 柱的數量占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2)損害度 V 柱的數量占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 乙、1%至 10%. 丙、超過 10%. 根). 4.外樑損害程度(外樑總數 (1) 損害度 1V 樑的數量占總 調查樑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2)損害度 V 樑的數量占總 調查樑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 乙、1%至 10%. 5.結構外牆(含承重牆、剪力牆)損害程度(外牆總長. 丙、超過 10% m). (1)損害度 1V 樑的數量占總 調查樑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2)損害度 V 樑的數量占總 調查樑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 乙、1%至 10%. 丙、超過 10%. 合計: 受災程度等級的總數 甲、. 二. 依右列判斷等級填寫各項. 個 乙、. 甲、輕 微 破 壞. 3-15. 個. 丙、. 個。. 乙、部 份 破 壞 (有 落.

(40) 、. 下可能). 丙 、 嚴 重 破 壞 (極 有 落 下 可 能 ). 墜. 1.玻 璃 窗 的 破 損. 落. 2.外 部 裝 修 材. 物. 3.屋 簷 、 陽 臺 4.女 兒 牆 5.屋 頂 廣 告 塔. 6、 屋 頂 水 塔. 9、 樓 頂 加 建 物 10、 鐵 窗. 7、 空 調 冷 卻 塔. 8、 窗 型 冷 氣. 11、 招 牌. 12、 其 他 (. ). 三. 依 右 列 判 斷 等 級 填 寫 各 項 (甲 、 稍 微 傾 斜. 、. 嚴重傾斜). 傾. 1.屋 外 樓 梯. 倒. 2.空 心 磚 (磚 )圍 牆. 物. 3.4.其 他 (. 乙、部 份 輕 斜. 丙、. ). 依右列判斷鄰接建築物之倒塌對本建築物可能產生之危險 (甲 、 無 危 險. 乙、可能有危險. 丙、有危險). 二、三項合計: 受災程度等級的總數 甲、 四. 評估結果. 安全. 個 乙、 需注意. 、 綜 合 評 估. 3-16. 個 丙、 危險. 個。.

(41) 安 全:綠色標誌 需注意:黃色標誌 危 險:紅色標誌. 20cm. 30cm. 20cm. 20cm. 安全建物. 需注意建物. 危險建築物. 本建築物:安全. 本建築物:需注意. 本建築物:危險. 檢查日期:. 檢查日期:. 檢查日期:. 30cm 檢查機關:. 檢查機關:. 檢查機關:. 附註:第一階段. 附註:第一階段. 附註:第一階段. 評. 評. 評. 估. 估. 圖 3-3-1: 建 築 物 第 一 階 段 評 估 告 示 標 誌 ( 85 內 字 第 8572202 號 函 ). 3-17. 估.

(42) 依 第 一 階 段 評 定 結 果,就 各 行 政 區 域 填 具 建 築 物 初 步 損 害 狀 況 統 計 表 ( 如 表 3-3-2) 。 三、第二階段評估由評估人員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依建築物結構體損害程度(如下表),逐項調查填寫建築 物 第 二 階 段 損 害 評 估 表 ( 如 表 3-3-3) 。 損害程度. 損. 害. 狀. 況. Ⅰ. 輕微裂痕。. Ⅱ. 有明顯之裂痕。. Ⅲ. 混凝土開始剝落。. Ⅳ. 大的裂痕產生、混凝土嚴重剝落、鋼筋外露。. Ⅴ. 開口部變形、鋼筋挫屈破斷、柱產生變形、地板下陷。. (二)依前款表格調查結果評定建築物之危險程度方式如下: 1.建 築 物 結 構 體 部 份 ( 1) 受 災 程 度 等 級 總 數 統 計 為 丙 級 一 個 以 上 或 乙 級 二 個 以 上 者,評 定 為 危 險 建 築 物,禁 止 使 用,並 貼 紅 色 標 誌 ( 如 圖 3-3-2) 。 ( 2) 受 災 程 度 等 級 總 數 為 一 個 乙 級 且 無 丙 級 者,評 定 為 需 注 意 建 築 物 , 並 貼 黃 色 標 誌 。 ( 如 圖 3-3-2) ( 3) 受 災 程 度 等 級 總 數 皆 為 甲 級 者,評 定 為 安 全 建 築 物 並 貼 綠 色 標 誌 。 ( 如 圖 3-3-2) 2.建 築 物 非 結 構 體 部 份 將建築物內、外之非結構體、附屬物之評估結果,依前 項 規 定 評 定 為 安 全、需 注 意 或 危 險 等 級,分 別 貼 上 綠 色 、 黃 色 或 紅 色 標 誌 ( 如 圖 3-3-3) 。 四 、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或 建 設 局 應 建 立 參 與 第 一 階 段 與 第 二階段評估人員名冊並編組訓練熟悉評估作業。 五、震 災 發 生 後,透 過 大 眾 傳 播 媒 體,評 估 人 員 應 儘 速 向 指 定 地 點 報 到,參與評估作業。. 3-18.

(43) 表 3-3-2 建 築 物 初 步 損 害 統 計 表 ( 85 內 字 第 8572202 號 函 ) 一、調查範圍:. 地區編號:. 二、調查建築物總數:. 棟. 三 、 受 損 建 物 棟 數 (調 查 方 法 : 由 外 觀 目 視 判 斷 之 ) 棟. 1、建築物未受損或輕微受損 棟. 2、建築物中度受損. 佔總調查建築物百分比 棟. 3、建築物嚴重受損或倒塌 四、人員傷亡:死 五、整體災情判斷:. 人. 佔總調查建築物百分比. 傷. 輕微損害. 佔總調查建築物百分比. % %. 人 中度損害. 六、處理建議:. (調 查 建 築 物 範 圍 與 災 情 、 處 理 建 議 示 意 圖 ). 3-19. %. 嚴重損害.

(44) 表 3-3-3 建築物第二階段損害評估表(85 內字第 8572202 號函) 震災編號:.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調查者與所屬單位:. 壹、建築物概況 名. 稱:. 所在地: 土地使用區分:.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其他(. 所有權者:. 地址:. 電話:. 連絡人:. 地址:. 電話:. 建築完工年度: 用 途 (複 選 ): 構造形式:. 年. 月. 1.住 宅. 2.辦 公 室. 3.商 店. 5.學 校. 6.醫 院. 7.其 他 (. 1.樑 柱 構 造 層. ). ) 2.地 上. 4.一 層 面 積 約 外 部 裝 修 (複 選 ):. 4.工 廠. 2.承 重 牆 或 剪 力 牆 構 造. 3.其 他 ( 規 模:1.地 下. 區). m× 1.清 水 混 凝 土 .4.石 板. 5.帷 幕 牆. .8.磚 塊. 9.其 他 (. 3-20. 層. 3.加 建. 層. m 2.水 泥 砂 漿. 3.磁 磚. 6.ALC 板. 7.PC 板 ).

(45) 貳 、 外 觀 受 災 程 度 調 查 (填 寫 適 合 項 目 , 無 適 合 者 不 填 寫 ) 1.建 築 物 沉 陷 深 度 甲、未 滿 0.2m 乙、0.2 至 1.0m 丙、超 過 1.0m 一 、 結 構 體. 2.建 築 物 傾 斜 度 數 甲 、 未 滿 1 度 (1/60) 乙 、 1 度 至 2 度 丙 、 超 過 2 度 (1/30) 根). 3.外 柱 損 害 程 度 (外 柱 總 數 (1)損 害 度 Ⅳ 柱 的 數 量 占 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 滿 10%. 乙、10%至 20%. 丙、. 乙 、 1%至 10%. 丙、. 超 過 20% (2)損 害 度 V 柱 的 數 量 占 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 、 未 滿 1%. 超 過 10% 4.外 樑 損 害 程 度 (外 樑 總 數. 根). (1)損 害 度 Ⅳ 樑 的 數 量 占 總 調查樑數的百分比. 甲、未 滿 10%. 乙、10%至 20%. 丙、. 乙 、 1%至 10%. 丙、. 超 過 20% (2)損 害 度 V 樑 的 數 量 占 總 調查樑數的百分比. 甲 、 未 滿 1%. 超 過 10% 5.結構外牆(含承重牆、剪力牆)損害程度(外牆總長. m). (1)損 害 度 Ⅳ 樑 的 數 量 占 總 調查樑數的百分比. 甲、未 滿 10%. 乙、10%至 20%. 丙、. 超 過 20% (2)損 害 度 V 樑 的 數 量 占 總 調查樑數的百分比. 甲、未 滿 1%. 乙、1%至 10%. 丙、超. 過 10% 合計: 受災程度等級的總數 甲、. 個. 3-21. 乙、. 個. 丙、. 個。.

(46) 二. 依右列判斷等級填寫各項. 、. 落下可能). 墜. 1.玻 璃 窗 的 破 損. 落. 2.外 部 裝 修 材. 物. 3.屋 簷 、 陽 臺. 甲、輕 微 破 壞. 乙、部 份 破 壞 (有. 丙 、 嚴 重 破 壞 (極 有 落 下 可 能 ). 4.女 兒 牆 5.屋 頂 廣 告 塔. 6、 屋 頂 水 塔. 9、 樓 頂 加 建 物 10、 鐵 窗. 7、 空 調 冷 卻 塔. 8、 窗 型 冷 氣. 11、 招 牌. 12、 其 他 (. ). 三. 依 右 列 判 斷 等 級 填 寫 各 項 (甲 、 稍 微 傾 斜. 、. 嚴重傾斜). 傾. 1.屋 外 樓 梯. 倒. 2.空 心 磚 (磚 )圍 牆. 物. 3.其 他 (. 乙、部 份 傾 斜. 丙、. ). 依右列判斷鄰接建築物之倒塌對本建築物可能產生之危險 (甲、無危險. 乙、可能有危險. 丙、有危險). 二、三項合計: 受災程度等級的總數 甲、. 3-22. 個. 乙、. 個. 丙、. 個。.

(47) 參、外觀受災程度調查 根). 1.樑柱構造的內柱受害程度(內柱總數 一. (1)損害度 IV 柱的數量占總. 、.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結 構 體. 甲、未滿 1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2)損害度 V 柱的數量占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根). 2.外樑損害程度(外樑總數 (1)損害度 IV 樑的數量占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2)損害度 V 樑的數量占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3.結構外牆(含承重牆、剪力牆)損害程度(外牆總長. m). (1) 損害度 IV 牆的數量占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乙、10%至 20%. 丙、超過 20%. (2)損害度 V 牆的數量占總 調查柱數的百分比. 甲、未滿 10%. 合計: 受災程度等級的總數. 甲、. 個. 二. 依右列判斷等級填寫各項(甲、輕微破壞. 、. 可能). 墜. 1.天花板的裝璜. 落. 2.天花板的照明器材. 物. 3.天花板內的空調管線. 乙、. 個. 乙、有落下可能. 丙、. 個. 丙、極有落下. 4.天花板、牆壁垂吊器具 5.其他( 三. ). 依右列判斷等級填寫各項(甲、稍微傾斜. 、. 1.隔間牆. 傾. 2.高櫃. 倒. 3.內部樓梯. 物. 4.其他 二三項合計:受災程度等級的總數. 3-23. 甲. 乙、部份傾斜. 個. 乙. 丙嚴重傾斜). 個 丙. 個.

(48) 安 全:綠色標誌 需注意:黃色標誌 危 險:紅色標誌. 30cm. 50cm. 30cm. 30cm. 結構體安全建建物. 結構體需注意建築物. 結 構體危險建築物. 本建築物:安全. 本建築物:需注意. 本建築物:危險. 檢查日期:. 檢查日期:. 檢查機關:. 檢查機關:. 檢查機關:. 附 註:第二階段. 附. 附 註:第二階段. 評. 估. 50cm. 註:第二階段 評. 估. 檢查日期:. 評. 圖 3-3-2: 建 築 物 結 構 體 第 二 階 段 評 估 告 示 標 誌 ( 85 內 字 第 8572202 號 函 ). 3-24. 估.

(49) 安 全:綠色標誌 需注意:黃色標誌 危 險:紅色標誌. 20cm. 20cm. 20cm. 非結構體安全建築物 本 建 築 非 結 構 體 :安 全 檢查日期: 檢查機關:. 非結構體需注意建築物 本建築非結構體:需注意 檢查日期: 檢查機關. 非結構體危險建築物 本建築非結構體:危險 檢查日期: 檢查機關:. 圖 3-3-3 建 築 物 非 結 構 體 評 估 告 示 標 誌 ( 85 內 字 第 8572202 號 函 ). 3-25.

(50) 3-4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為 釐 清 建 築 工 程 災 害 之 責 任 及 受 害 程 度,並 給 予 災 害 區 適 當 之 協 助 ,災 情 之 蒐 集 及 通 報 是 必 要 的,當 災 害 程 度 過 大 且 建 築 工 地 無 法 自 行 搶 救 時, 則 必 需 依 賴 其 他 支 援 以 搶 救 災 害, 而 協 助 救 援 之 到 達 時 間 則 視 通 報 之 時 效 而 定;且 災 情 若 能 蒐 集 完 整 則 可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判 定 責 任 區 分 及 災 區 所 需 要 之 協 助,目 前 國 內 對 於 災 害 蒐 集 及 通 報 之 相 關 法 令如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法草案:第八條省(市)設省(市)防災會報, 其任務第二項:災害發生時蒐集有關災害之資訊資料。 二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法:第 十 條 縣( 市 )設 縣( 市 )防 災 會 報,其 任 務第二項:災害發生時蒐集有關災害之資訊資料。 三、行政院災害防救第二十四條指定行政機關、指定公共事業、省 ( 市 )、( 縣 )市 政 府、鄉( 鎮、市、區 )公 所,應 依 法 令 及 防 災計畫,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其實施項目第一項:警報之發佈、 傳遞、應變戒備……及災情蒐集與損失查報等事項。 四、內政部防災業務計畫建築工程災害即時災情蒐集及通報作業要 點,規 定 通 報 時 限 及 負 責 通 報 人 員:直 轄 市、縣( 市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於 建 築 工 程 發 生 災 害 後 迅 速 派 員 瞭 解 受 災 情 形,於 當 日 由 承 辦 人 員 先 以 電 話( 或 傳 真 )或 其 他 可 能 使 用 之 一 切 方 法 將 發 生 時 間、地 點、概 況 等 情 形 通 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並 於 三 日 內 詳 填 報 表 通 報 營 建 署 有 關 施 工 中 建 築 物 倒 塌 事 件 ( 如 圖 3-4-1) 及 通 報 範 圍 ( 如 圖 3-4-2) 之 建 築 物 災 害 。 (一)設計有地下層或三層以上之建築 (二)倒塌造成人員死亡之建築 (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 五、另 依 內 政 部 防 災 業 務 計 畫 風、水、震 災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 其災情蒐集及通報之原則有三: (一)掌握人、事、時、地、物、因、果等要素 (二)資料確實、詳細、完整. 3-26.

(51) 表 3-4-1 建 築 物 發 生 災 害 情 形 通 報 表 ( 83.8.4 台 ( 83) 內 字 第 30252 號 函 ) 市. 建築物發生災害情形通報表 縣市. 所 有 建築物 使 用 人 建築樓層數、構造 地上 地下. 層. 造. 通報. 日 期:. 月. 日. 單 位:. 災. 震. 害. 基地崩塌. 種. 海. 類. 基地下陷 其. 災害日期 損 毀 情 形 災 後 處 理 情 形 災 後 照 片 ︵ 前 左 右 各 一 幀 ︶. 年 災 嘯 他. 災 害 地 點 示 意 圖. 附 註 建設 局長 工務. 建管 都計. 3-27. (處 )課 長.

(52) 表 3-4-2 施 工 中 建 築 物 倒 塌 事 件 通 報 表 ( 83.8.4 台 ( 83) 內 字 第 30252) 號 函 市 日 期: 施 工 中 建 築 物 倒 塌 事 件 通 報 表 縣市 單 位: 建築物起造人 建築物用途 建築樓層、構造 地上 設計、監造建築師 層 造 地下 建築執造字號 承造營造業. 年. 月. 日. 設計: 監造: 營造有限公司 土木包工業. 倒塌位置. 第. 層. 倒塌日期. 年. 月. 日. 初步分析 倒塌原因. 處理情形 築師違失責失 違失責失. 倒 塌 地 點 示 意 圖. 關違失責任 倒塌情形照片. 倒塌情況及 設計或遭造建 承造營造業 主管建築機 ︵ 前後左右各一幀︶. 地上 地下. 附 註 建設. 傳真機:(○ 二)三七七○ ○ 一五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收。 建管 局長 (處 )課 長 工務 都計. 3-28.

(53) (三)迅速依限傳送 六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檢 查 處 理 要 點, 對 職 業 災 害 規 定 如下: ( 一 )檢 查 機 構 對 下 列 職 業 災 害 案 件, 應 即 以 電 話 通 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並 傳 送 初 步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報 告 表,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於 獲 得 初 步 結 果 報 告 後,應 即 轉 報 行 政 院 秘 書 處 轉 陳備查。 1.死 亡 人 數 二 人 以 上 者 2.受 傷 人 數 五 人 以 上 者 ( 含 失 蹤 人 員 ) 3.其 他 經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廣 為 報 導,勞 工 檢 查 機 構 認 為 必 要 者。 ( 二 )檢 查 機 構 對 下 列 災 害 案 件, 應 即 填 具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速 報 報 表 後,傳 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並 即 指 派 勞 工 檢 查 員 實 施 檢查: 1.死 亡 人 數 一 人 以 上 者 2.受 傷 人 數 三 人 以 上 者 3.重 大 化 學 災 害 嚴 重 漏 洩 者 4.重 大 爆 炸 案 件 或 其 他 經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廣 為 報 導,勞 工 檢 查機構認為必要者。 ( 三 )勞 工 檢 查 員 應 於 職 業 災 害 檢 查 完 成 十 日 內 , 撰 成 職 業 災 害 檢 查 報 告 書 , 陳 報 所 屬 檢 查 機 構,檢 查 機 構 應 於 廿 日 內 將 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陳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備。 七、台 北 市 地 區 防 災 計 畫,對 於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由 警 察 局 負 責 迅 速 掌握災害狀況,即時通報傳遞災情。. 3-29.

(54) 3-5 避 難 疏 散 建 築 災 害 發 生 後 首 要 工 作 即 為 確 保 人 員 之 生 命,故 災 區 內 除 必 要 之 救 護 單 位 人 員,均 必 須 緊 急 予 以 疏 散,以 確 保 人 員 生 命 安 全,同 時 災區內人員於疏散後,亦可防止二次災害發生後,造成人員之傷亡。 國內相關法令如下: 一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法 草 案 : 第 二 十 二 條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 於 有 災 害 發 生 之 虞 , 或 對 災 害 發 生 後 有 使 災 後 擴 大 之 虞 之 場 所 、設 施 或 物 品,於 必 要 時 得 命 令 使 用 人、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部 份 或 全 部 停止作業,去該設施或物品,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二、行政院災害防救法草案:第二十三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或防止災害擴大之必要,直轄市、 縣( 市 )政 府 得 勸 告 或 指 示 特 定 地 區 居 民 或 其 他 人 員 撤 離 , 並 作 適當之安置。 三 、 社 會 救 助 法 : 第 十 八 條 災 害 救 助 由 省 ( 市 )、 縣 ( 市 ) 政 府 視 災 情需要,依左列規定行之,其中第二項臨時收容供應膳食口糧。 四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重 大 建 築 工 程 災 害 中 央 處 理 中 心 作 業 要 點,有 關 協 調學校提供設置臨時收容所由教育部權責單位。 五、台灣省地區防災計畫中,臨時災民收容及因災人員傷亡、失蹤、 住 屋 倒 毀 救 助 事 宜,其 權 責 單 位 為 社 會 處,另 有 關 災 區 警 戒、緊 急疏散事項其權責單位為警務處。 六、台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各區災害防救 ( 處 理 )中 心 受 市 災 害 防 救( 處 理 )中 心 之 指 揮 執 行 區 內 有 關 災 區 治 安 維 護 … … 災 民 收 容 救 濟、救 護 醫 療、災 情 勘 查、重 要 機 關 首長與外交使節之維護事項及其他防救天然災害事宜。 七 、 高 雄 市 地 區 防 災 計 畫,參、災 害 應 變 第 三 項 避 難 疏 散:災 區 及 可 能受災區執行避難疏散。 (一)警告、指導民眾避難疏散及警戒 (二)執行疏散運送計畫 (三)指定避難收容場所及收容管理. 3-30.

(55) 建立收容及管理體系,迅速完成收容任務,確實掌握受災民眾 資料,收容場所資料,俾便及時收容分配。. 3-31.

(56) 3-6 工 地 災 害 搶 救 目 前 國 內 對 工 地 災 害 發 生 時 應 如 何 進 行 搶 救,並 無 相 關 法 令 頒 布 ( 目 前 法 令 或 行 政 命 令 僅 對 施 工 者 進 行 施 工 安 全 之 規 範, 例 如「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 及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 ), 故 本 節 將 摘 述 與 ”災 害 ”相 關 之 法 令 如「 災 害 防 救 法 草 案 」、「 社 會 救 助 法 」、「 消 防 法 」、「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法 」 、 「 台 北 市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及 善 後 處 理 辦 法 」 ……等 , 茲 分 述 如后:. 3-6-1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法 草 案 : 一、第八條省(市)設省(市)防災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及推行省(市)地區防災計畫 (二)災害發生時蒐集有關災害之資訊資料 (三)災害發生時協調有關機關(構)採取災害應變措施,並從 事災害善後復原重建 (四)訂定及推行省(市)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核定縣(市)地區防災計畫 (六)其他依法令所定事項 二、第十條縣(市)設縣(市)防災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及推行縣(市)防災計畫 (二)災害發生時蒐集有關災害之資訊資料 (三)災害發生時協調有關機關(構)採取災害應變措施 (四)從事災害善後復原重建 (五)訂定及推行縣(市)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六)其他依法令所定事項 三、第十二條鄉(鎮、市、區)設鄉(鎮、市、區)防災會報,其組 織及任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3-32.

(57) 3-6-2 社 會 救 助 法 : 一、第十七條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 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 二、第 十 八 條 災 害 救 助,由 省( 市 )縣( 市 )政 府 視 災 情 需 要 依 下 列 規定行之: (一)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 (二)臨時收容供應膳食口糧 (三)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 (四)輔導修建房舍 (五)其他必要之救助 前項救助方式,得由省(市)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訂定標 準 進 行 第 十 九 條 災 害 救 助,於 必 要 時,省( 市 )或 縣( 市 )政 府 得 洽 定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之。. 3-6-3 消 防 法 : 直 轄 市、縣( 市 )消 防 機 關,遇 有 天 然 災 害、空 難、礦 災、森 林 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時,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 3-6-4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法 : 第二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含下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離島、偏遠地區重大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3-33.

(58) 3-6-5 台 北 市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及 善 後 處 理 辦 法 一 、第 三 條 臺 北 市 政 府( 以 下 簡 稱 市 政 府 )設 市 災 害 防 救( 處 理 )中 心 於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以 下 簡 稱 消 防 局 ), 由 市 長 兼 任 指 揮 官 , 二 位 副 市 長 兼 任 副 指 揮 官 , 綜 理 臺 北 市(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天 然 災 害 防救,並設下列各組: ( 一 )協 調 聯 繫 組:由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組 成,並 以 秘 書 長 兼 組 長 。 (二)防救組:由消防局組成,並以消防局局長兼組長。 (三)治安組:由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組成,並 以警察局局長兼組長。 (四)搶修組:由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組成,並 以工務局局長兼組長。 (五)收容組:由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組成,並 以教育局局長兼組長。 (六)救濟組:由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組成,並 以社會局局長兼組長。 (七)醫護組:由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組成,並 以衛生局局長兼組長。 ( 八 )環 保 組 : 由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局 )組 成 , 並以環保局局長兼組長。 (九)農工組:由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組成,並 以建設局局長兼組長。 (十)交通組:由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組成,並 以交通局局長兼組長。 (十一)捷運工程維護組:由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 運局)組成,並以捷運局局長兼組長。 (十二)捷運營運維護組:由台北大眾捷運公司(以下簡稱捷 運公司)組成,並以捷運公司總經理兼組長。 (十三)自來水組:由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組成,並以台北自來 水事業處處長兼組長。. 3-34.

(59) (十四)翡翠水庫維護組:由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 翡管局)組成,並以翡管局局長兼組長。 (十五)宣傳組:由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組成, 並以新聞處處長兼組長。 (十六)勘查組:由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組成, 並以民政局局長兼組長。 (十七)督考組:由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 考會)、消防局、警察局督察室組成,並以研考會主 任委員兼組長。 (十八)總務組:由消防局組成,並以消防局主管後勤業務之 副局長兼組長。 前項正副指揮官未到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前,其職 務暫由防救組組長代理,各組應派機構內主任秘書級以上人員 到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參與作業。 二、第四條市政府於天然災害發生前後,視事實需要召開防災會報, 由兼指揮官主持,市 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 政局局 長 、 主 計 處 處 長 及 市 災 害 防 救( 處 理 )中 心 各 組 兼 組 長 出 席 ,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列 席 外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北 區 電 信 公 司、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經 濟 部 水 資 局、臺 灣 省 水 利 局 、 臺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電 力 公 司 )及 各 瓦 斯 公 司派員參加,商討防救災害事宜。 三 、 第 五 條 各 區 設 區 災 害 防 救( 處 理 )中 心 於 警 察 局 各 警 察 分 局( 以 下 簡 稱 警 察 分 局 )內,由 區 長 兼 指 揮 官,警 察 分 局 長 兼 副 指 揮 官, 受 市 災 害 防 救( 處 理 )中 心 之 指 揮,執 行 區 內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事 宜, 並設下列各組: (一)防救組:由警察分局第二組組長兼組長。消防局派警正二 階以上人員兼副組長。 (二)治安組:由警察分局第三組組長兼組長。 (三)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3-3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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