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流行病學與法學因果關係
第三節 美國法上承認科學證據的基本原則
三、 Daubert 法則
Daubert 法則源自 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s. Inc., 509 U.S. 590 (1993)一 案 92,此案在是否承認專家、科學證據的課題上,扮演了舉足輕重的地位。本案 中,原告是兩個先天畸形的小孩與他們的父母,原告主張母親在懷孕期間服用 Merrell Dow 藥廠所生產的 Bendectin 藥物(止孕吐藥)而導致他們的小孩出生時 畸形。被告 Merrell Dow 藥廠提出專家與文獻,說明沒有科學證據足以顯示該藥
91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702. Testimony by Expert Witnesses:”A witness who is qualified as an expert by knowledge, skill, experience, training, or education may testify in the form of an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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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導致胎兒畸形,而原告也提出八位專家的證言說該藥物在動物實驗中證實的確 會造成胎兒畸形;同時也對先前已刊登於期刊的數據重新分析,結果亦顯示該藥 物與胎兒出生畸形達統計上顯著相關。然而,在一審時,地方法院認為該未出版 的分析結果並不符合 Frye 的普遍接受原則,故不予採用,而美國第五上訴巡迴 法院也引用 Frye 案,駁回原告的上訴,命其發回重審。然而,原告對 Frye 普遍 接受原則提出的異議包括:
(1)Frye 原則與 1975 年頒布的聯邦證據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401、402、702 條的規定相違(因聯邦證據規則第 702 條中並未要求 科技證據必須被普遍接受,而是將採信與否的權力賦予法庭自由裁 量),不應採用。
(2)Frye 原則所設立的普遍接受標準不僅將造成新科技進入訴訟程序的障 礙,而且反而可能使已經過時的技術較容易被採信為證據。況且,科 學與法院所追求的目的原本就不同(科學追求的是永恆的、絕對正確 的真實,必須經過不斷檢驗、修正的過程,法律則是在追求真實的同 時,也必須兼顧社會公平正義、以及迅速且終局地解決爭端),不應將 科學證據與法院證據等量齊觀、混為一談。
(3)為確保證據的正確與可信性,訴訟程序本身也設有相應的程序,如:
嚴密的交互詰問(cross-examination)、舉證責任的分配(burden of proof)…等,所以不應單憑 Frye 原則就將專家意見排除在外,而是 至少應讓這些意見有機會進入法庭接受檢驗。
於是,聯邦最高法院被迫對原告對 Frye 的質疑做出了回應與裁判。聯邦最 高法院指出,普遍接受原則違背了聯邦證據規則第 702 條之規定,不利於新科技 證據進入訴訟程序,因此確定了以「綜合觀察」作為新的、判斷專家證言可靠性
(reliability)的標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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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項新科技的科學原理、方法本身是否經過檢驗、驗證,或是可以被 否證(也就是關於該項新科學技術的可驗證性如何的問題)。
(2)該項新科技的原理或研究方法是否已經公開出版、或是經過同領域的 同儕審查(peer-review)。
(3)法院應考量該新科技、研究方法可能的錯誤機率。
(4)該項新科技的研究方法或原理是否獲得普遍地接受等。
首先,關於第一點的可驗證性,可驗證性其實是以 Karl Popper 的可證偽性
(Falsifiability)理論為基礎的。Popper 認為,科學方法的步驟是產生假設、檢 驗假設,以及看它們是否可以證偽93;構成科學解釋的陳述必須能經得起檢驗,
一個理論具科學地位的標準在於它的可證偽性、可檢驗性,至於非科學的本質則 不在於它的正確與否,而是在於它的不可證偽性。其次,關於同儕審查,聯邦最 高法院認為科學方法其實高度依賴同領域內專家彼此間的監督與評論,而同儕間 的審查也能增加錯誤被發現的可能性。最後,最高法院雖然提到研究方法是否被 該領域普遍接受也是檢驗的標準之一,然而,普遍接受原則不再是決定證據可採 與否的前提或門檻,而只是輔助綜合判斷的其中一個標準而已。
此外,在 Daubert 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明確指出聯邦證據規則 702 條建立 了可靠性(reliability)和關聯性(relevant)的雙重標準,而不僅僅是關聯性而已,
以便有助於陪審團解決有爭議的待證事實。換言之,Frye 原則已經完全被聯邦證 據規則 702 條所取代。因此,專家的推論和證言必須源於科學方法才稱得上是科 學知識,若僅具相關性,但不具可靠性、確實性者,仍屬於不被承認的證據。最 後,在 Daubert 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也確立了法官必須扮演守門員(gatekeeper)
的角色,亦即,法官不僅必須決定專家證言是否將有助於事實審理者理解證據、
93 參 Popper, K. R.(1965). Conjectures and refutations: the growth of scientific knowledge. New York:
Harpper & Row.及 Popper, K. R.(1968). 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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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待證事實,還必須確保任何被採納的科學證據或證言不僅是相關的,而且是 可靠的。換言之,在 Daubert 案中,最高法院強調判斷專家證言可採與否是法官 的職責,而不是如 Frye 案中,將專家證言可靠、可採與否的裁決權交由科學團 體去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