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文獻回顧
2.3. 建築工程設計階段作業內容
2.3.2. ISO 9001 關於設計作業之相關規定與管理
ISO 為現時最為風行,且為全世界公認之品質管理標準程序,除適用於製造安裝業 外,尚可應用於營建業。其中ISO 9000 系列針對設計方面之管制更有詳細之說明。因 此,本節以ISO 9001 為例說明其中對於設計方面之管制條例與涵義。
國際標準ISO 9001 中所規範之品質系統內所規範之品質系統,含闊設計、開發、
生產、安裝及服務之工作性質。其中對於設計管制及文件、資料管制皆有詳細之規定,
其目的在於確保【陳振川,1999 年】:
z 發行正確之文件。
z 過時及失效之文件必須被移除,不得再使用。
z 設計變更之最新文件經合法授權者核准,才能使用。
一、ISO 9001 第 4.4 節設計管制規定如下【陳振川,1999 年】:
4.4.1 概述
為確保符合規定要求,供應商應制訂及維持各項書面 程序,以管制及驗證產品之設計。
為確保設計品質可符合安全性(Safety)、可靠度(Reliability)、可用度
(Availability)、維護度(Maintainability)及人因工程(Human-Factor)方面之需求。
因此,需進行設計管制,而設計管制工作不僅侷限於設計書圖、設施與施工規範及 設計報告之製作。設計管制之過程概略可區分為三階段:設計發展、設計驗證與維 護服務,其作業內容概述如下:
z 設計發展-產品規劃、設計輸入與輸出管制、設計校對與審查、設計變更。
z 設計驗證-建設過程監督、設計查證與確認(原型件與成品)、設計變更。
z 維護服務-竣工資訊之傳遞與售後服務之提供。
4.4.2 設計與開發規劃
供應商應針對每一設計及開發業務,擬定各項計畫。
這些計畫應能說明或連結至此等業務,以及界定執行 之權責。設計及開發業務應指派合格人員,並賦予適 當資源。各項計畫應隨著設計進展而於以更新。
4.4.3 組織與技術
投入設計過程之不同編組,其組織與技術之聯繫界面 需加以界定,必要之資訊應予以明文規定、傳遞及定 期檢討。
就上述工作內容可之,設計管制工作不僅僅止於一般之圖說文件,亦包含在未來之 施工與售後服務,以確保設計功能對於未來之採購作業、工作執行、產品與製程符合規 格要求之驗證等等,均能提供明確之技術資料。而其作業程序書之發展,亦應有系統之 詳盡規劃,對於組織內外之各種業務之「設計管制」職責,應特別加以確定,並使所有 負責設計管制之工作者,熟知其達成品質之責任。
4.4.4 設計輸入
與產品相關之設計輸入要求,包括適用之法令規章,
供應商應加以鑑別及記錄,所做之選擇亦應檢討其適
切性。凡有不完備、混淆不清的或相互衝突之要求事 項,應予負責提出此等要求者共同加以解決。
設計輸入應將任何合約審查作業結果納入考慮。
設計所需輸入之資訊因設計標的物之不同而有差異,大致可區分為:
z 明示性-使用者需求(設計品質)與相關指定事項。
z 暗示性-應用法規與設計規範、市場水準。
明示性之需求來自於業主之提供,而暗示性之資訊則仰賴設計者本身之專業素養。
4.4.5 設計輸出
設計輸出應該用書面方式,並以可被驗證及可被驗收 其符合設計輸入要求之方式予以表達。
設計輸出應:
(a) 符合設計輸入之各項要求。
(b) 包含或述及允收標準。
(c) 鑑別與產品安全極其特有功能有重大關連之設 計特性,(例如操作、儲存、運搬、維護及處理 之要求)。
設計輸出文件公布前,應加以審查。
設計輸出非設計工作之完成,而是提供後續作業之技術文件,其中包含圖說、標準 規範、工法等設計輸出必須能滿足設計輸入之需求,在完成設計輸出時,設計者除應保 證設計過程依據各項管制程序執行外,更應提出設計報告,說明達成設計輸入之方法與 成果。
4.4.6 設計審查
在設計之各適當階段,設計結果之正式書面審查,應 加以規劃並付諸實施。每次設計審查之參與者,應包 括與該設計階段有關各項功能之代表,若有需要時,
尚包括其他專業人員。各項之審查記錄應予以保存。
(參閱4.16 品質紀錄之管制)
設計開發每一階段結束之際,均需進行設計結果審查,以確保設計品質。
4.4.7 設計驗證
在設計之各適當階段,應實施設計驗證,以確保該設計階 段之設計輸出能符合設計輸入之要求。設計驗證措施應予 以記錄。(參閱4.16 品質紀錄之管制)
備註:除實施設計審查(參閱4.4.6)外,設計查證亦可包 括之作業諸如:
-實施不同之計算
-如可能時,將新設計與業經證實之類似設計互相比較。
-進行測試與示範展示,及設計階段之各項文件。
-實施不同之計算
設計驗證為一種重複確認原設計符合期望需求之工作,此項工作之執行可參考設計 審查,重點是其執行方式應有別於原設計者之審查工作,並確認可獲得與原設計相同之 成果,以證實設計成果之正確性。
4.4.8 設計確認
為確保產品符合既定之使用者需求/或要求項目,應實 施設計確認。
備註:
11:設計驗收在成功之設計查證(參閱 4.4.7 設計驗證 後實施)。
12:通常在既定之操作條件下,執行確認。
13:通常係對最終產品執行確認,但亦有可能在產品 完成前之較早階段執行。
14:若有不同之預設用途時,亦可執行多次確認。
設計確認之目的雖是確認產品之成果,由於施工或製造流程等之因素,設計確認工 作可能會於施工製造階段既以展開,並留存記錄作為最終驗收之佐證。完成設計確認 後,設計者應對整個設計過程提出報告,顯示設計品質之達成。
4.4.9 設計變更
所有之設計變更及修改,在實施前,應加以識別、記 載、審查並經權責人員核准。
設計變更發生之因素為:
1. 業主於設計階段之需求改變。
2. 設計過程中有遺漏或錯誤產生。
3. 新材料或產品推出。
4. 國家法令變更,如:消防法規等。
5. 設計驗證時發現需要實施變更〈技術問題〉。
6. 品質稽核時發現需要實施變更〈管理問題〉。
因此,為避免任意之修改,導致其他機能之喪失而不自知,設計變更管制即成為不 可避免之管理工作。
二、ISO 9001 第 4.5 節文件及資料管制規定如下【高旭,1998 年】:
4.5 文件及資料管制
4.5.1 概述-供應商應制訂與維持各項書面程序,以管制與本國際標準要求有關 之所有文件及資料,其適用之範圍,尚包括外來之文件,如標準及客戶圖面。
4.5.2 文件及資料核發-文件及資料在發行前,應由權責人員審核其適切性。
為防止使用無效及/或過期之文件,用以鑑別文件最新版次狀況之總覽 表,或相當之文件管制,應予以建立且易於使用。
各項管制亦應確保:
(a) 所有對品質制度有效運作極為重要之作業場所,均應持有適當之文件。
(b) 無效及/或過時之文件,應即刻自所有發行或使用之地點移走,否則保 證不致因無意而被誤用。
(c) 依法及/或為知識保留目的,而保存之任何過期文件,均應予以適切之 識別。
4.5.3 文件及資料變更 -除非另有特別指定,文件及資料之變更應由原審核之 同一功能單位/組織部門執行審核;該受指定之功能單位/組織部門應有權調閱有關 之背景資料,據以作其審核。
三、ISO 9001 第 4.16 節品質記錄管制規定如下【高旭,1998 年】:
z 供應商應制訂及維持品質記錄鑑定、蒐集、索引、取閱、建檔、儲存、
維護與處理之各項書面程序。
z 品質記錄應予以保持,用以證明規定之要求已符合,及品質制度有效之 運作。有關分包商之品質紀錄亦應包括在內。
所有品質紀錄應易於閱讀,且應儲存與保持便於調閱之場所,並有適切之環境,以 防止損壞、變質及遺失。品質記錄保存期限,應予以規定,並記錄之。合約中有約定時,
在雙方同意之期間內,品質記錄應隨時提供客戶或其代表評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