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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Sartre 生平及其思想淵源與背景

第三節 Sartre 情緒理論產生之背景

雖然Sartre 對情緒的觀點是與其整體存在主義思想密切相關的,然而 Sartre 的情緒理論亦是直接出自他對二十世紀心理學的反省而來。面對二十世紀蓬勃興 盛的科學心理學,Sartre 以現象學的觀點對其做出了先驅性的批判,認為科學以 量化、客觀、因果的方式來解釋個人的主觀經驗,會扭曲了作為人類經驗的情緒 之本質,因此他質疑實驗的或經驗的心理學有能力提供一個完滿的情緒理論(Fell, 1965: 2-6)。基於此,Sartre 在《情緒理論概述》的介紹中,便以「心理學、現象 學 與 現 象 學 的 心 理 學 」(Psychology, Phenomenology, and Phenomenological psychology)為開頭,提出對當時心理學的反省與批判,並論及應以現象學方法 作為研究情緒的依據,並接著於第一章「古典理論」(The classical theories)與第 二章「精神分析理論」(The psychoanalytic theory)中,分別對以 James 為首的古 典心理學理論與Freud 的精神分析理論提出其批判性的思考,然後才於第三章進 而提出自己的情緒理論。

准此,本節將闡述Sartre 情緒理論所產生的心理學背景,以瞭解 Sartre 情緒 理論產生之緣由。以下共分三部份進行,首先將析論Sartre 所認為的一般心理學 上研究情緒之方法與原則所產生的限制與缺失,並述及Sartre 採用現象學方法探 究情緒之理由;其次則分別論述Sartre 對當時兩大心理學派別—James 的生理心 理學和Freud 的精神分析理論—在情緒理論上之缺失所做的批判與反省,以作為 接下來瞭解Sartre 情緒理論之準備。

壹、Sartre 對當時心理學的反省 一、當時心理學的特色

心理學能於19 世紀末成為一門自主科學的其中一個重要關鍵,在於它開始 擁有自然科學做為其基礎,亦即以生理學與物理學所提供的概念與實驗方法來研 究心理活動的生理機制,因此它又被定義為一門經驗的科學,並共享著實證主義

(positivism)的方法論(車文博,1996:170;丁興祥譯,2006:20)。36 Sartre 認為正是由於心理學一直渴望成為一門實證的學科,因此它總是試圖 完全從經驗中取得資料,亦即心理學家試圖像物理學家面對物理現象一樣來研究 他們的對象,所以心理學的原則就為:研究必須首先從「事實」(facts)出發(Sartre, 1939/1976: 1-2)。因此在 Sartre 看來,心理學家所接受的「人」這一個概念完全

36 實證主義是一種被自然科學視為理所當然、同時也支配著社會科學的一種方法論,其核心論 點是:只有可被觀察的事實、或是可被檢測的命題,才能宣稱為真實(丁興祥譯,2006:27)。

是經驗的,然而客觀事實能否用來作為探討情緒的依據則為Sartre 所懷疑,並因 此引發了他對心理學的批判。

二、當時心理學在研究情緒議題上的限制

Sartre 認為,心理學從事實經驗出發的研究方式,在探究情緒時會產生諸多 的限制與缺失,雖然Sartre 並未清楚地說明有哪些限制,但從他《情緒理論概述》

的第一部份大約可歸納為以下四點。

第一,與人有關的概念將會只是一種假設。Sartre 引述 P. Janet37對假設的定 義:「使我們能夠預見(foresee)的實驗結果之總和」,並認為由於心理學是以事實 為出發點,因此與人相關的概念是由將所蒐集的無數事實加以調整和歸類而來,

然而這樣的歸納只具有推測的性質,因此人的概念也就只是「我們能夠聯繫起來 的被觀察到的事實之總和」(Sartre, 1939/1976: 4)。

第二,心理學的研究無法獲致情緒的本質。Sartre 認為心理學所提供的事實 之總和其實是一混亂的總和,它們大部分實際上是互不相關的,而其原因在於「 待事實就是去期待孤立的東西,亦即偏好次要的勝於本質的、偶然的勝於必然的、雜亂 的勝於秩序的」,因此心理學家是「將本質的東西留給未來,認為當蒐集到夠多的事 實後再來談論本質的問題」,然而心理學家不明白的是,我們不可能靠累積偶然的 事件(accidents)來獲得本質(essence),就像在 0.9 的後面加無數個 9 也無法達 到1 一樣(Sartre, 1939/1976: 5)。換言之,由於我們永遠無法蒐集到夠多的事實 來證明事物之本質,因此心理學以經驗為依歸的方法遂成為欲達到本質之不可避 免的限制。

Sartre 認為這於是出現了另一個心理學的缺失,亦即情緒變成一個孤立的現 象而與其他心理現象之間沒有本質的關連。Sartre 認為若我們以蒐集事實的原則 去探究情緒,那麼「我們對情緒的認識就將是從外部附加到對於心理現象的其他認識 之上」(our knowledge of the emotion will be added from without to other knowledge about the psychic being),如此情緒在原則上就是一個偶然的事件,只是心理學論 著裡的一個章節,與記憶、知覺等其他心理現象沒有本質上的關連(Sartre, 1939/1976: 7),此即為第三個限制。

37 P. Janet,法國心理學家,引進「解離」(dissociation)的心理學概念,探討創傷記憶,主張個 體過往記憶與其現在創傷有所關連。他還將學院心理學與心理疾病臨床治療相結合,並運用催眠 於瞭解過往創傷經驗上,並對心理與情緒上焦慮、恐懼症、與其他反常行為的混亂現象有所研究 與貢獻。取自醫學名人傳記辭典http://www.whonamedit.com/doctor.cfm/2467.html(2007/12/19)

另外,Sartre 亦不贊同心理學對情緒的實際研究方法。Sartre 對心理學研究 情緒之方法有這樣的歸納(Sartre, 1939/1976: 8):

……製造能感動人的情境或採納病理學提供給我們的對象。……我們努力確 定這一複雜狀態(情緒)的種種因素,會區分出身體反應、行為與意識狀態 等,然後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們的解釋,亦即試圖把這三種因素在不可逆轉的 秩序中重新聯繫起來。

Sartre 認為這樣一來,心理學家並不到「人的實在」的本質結構中去探究情 緒,而相反的到情緒自身的過程中去尋找對情緒的解釋及其規律,如此則情緒就 永遠只是眾多事實中的一份子,是一個封閉的事實,除了解釋自身之外永遠不能 解釋其他事物,自然也就不能使人通過它來把握「人的實在」,因此使得心理學 必須放棄「人的實在」(Sartre, 1939/1976: 8-9)。38然而 Sartre 承襲了 Heidegger 的「此有」觀點,因此認為只有在整個「人的實在」中,情緒才能被理解(Olafson, 1996: 289)。易言之,心理學若不在「人的實在」中研究情緒,甚至放棄「人的 實在」,就無法真正地理解情緒與其意義,於是形成了第四點限制。

綜上所述,Sartre 認為心理學的限制往往來自於其本身的原則,亦即從事實 出發的原則,這使得心理學只是蒐集事實的集合,卻無法看出其中的真正的關 聯,並且這樣的研究實際上已脫離了與人的關係,讓情緒成為孤立於「人的實在」

之心理現象,無法顯露其意義。

三、現象學的觀點

另一方面,Sartre 認為 Husserl 和 Heidegger 提供了我們研究心理現象所需要 的概念架構,在這個架構裡情緒才可得到適當的理解(Olafson, 1996: 289)。依 照Husserl 現象學的看法,經驗並非只是一種異質的心靈要素的聚合,而是一個 整全的構造,具有其自身獨特的完整性,因此不可被化約為感覺內容或任何其他 的元素結構(游恆山譯,2002:27)。3940如此一來,我們便不能以量化的科學方 式去研究作為人類經驗的情緒,這樣會扭曲了情緒的本質,因為本質與客觀事實 是「不可通約的」(incommensurable),亦即若從事實出發開始研究,則永遠也到

38 Sarter 在此直接將 Heidegger 的「此有」轉換為「人的實在」,有關 Heidegger 存在哲學與其對 Sarter 的影響之詳細部分,可詳見本論文第二章第二節(貳、Sartre 思想之主要淵源)。

39 關於 Husserl 現象學的其他主張與其對 Sartre 之影響,可詳見本論文第二章第二節(貳、Sartre 思想之主要淵源)。

40游恆山與安宗昇等所譯之書皆為由K. T. Strongman 所著的《情緒心理學》,然而由於Strongman 於第一版與第四版書中所強調之重點不同,因此其所放置的內容亦有所差異,因此本論文遂交互 使用二者以補相互之不足。

達不了本質(Sartre, 1939/1976: 9)。

Sartre 認為現象學給予我們的,在於主張唯有本質能允許我們區分並檢查事 實,因此就情緒而言,若我們不澄清情緒的本質,我們就不能在眾多的心理事實 中區分出「易感性」(emotivity)這一組事實。因此「現象學要求人們明確地求助 於情緒的本質,並通過概念來最終確定這一本質的內容」(Sartre, 1939/1976: 10)。基 於此,Sartre 認為現象學可以補救心理學所犯的錯誤,亦即跳脫從事實出發而導 致的困境,對情緒進行現象學的描述以直達情緒之本質。

基於現象學的觀點,Sartre 認為我們所碰到的心理事實並不是它最初的東 西,因為就心理事實的本質結構而言,它們是人對世界的反應,因此它們是以人 和世界作為前提的,而若不首先闡明人和世界這兩個概念,心理事實就無法獲得 它們真正的意義,如此一來我們就必須先追溯到人、世界與心理事實的起源,即 構成性的「意識」(Sartre, 1939/1976: 11)。因此關於意識和情緒的探討,Sartre 說(Sartre, 1939/1976: 15):

現象學者會由情緒來探討意識或人的問題,他不僅向情緒討教什麼是情 緒,而且還向情緒討教關於一個人情緒所能告訴我們的狀況,而人的特點 之一就在於能被感動。並且反過來,現象學者也會由意識和人的實在探討 情緒,亦即要使情緒成為可能,意識應該是什麼?

由此觀之,Sartre 認為情緒的探究必須從意識出發,反之對情緒作現象學的 描述亦會揭示出意識的本質結構,因此在後來Sartre 闡述自己的情緒理論時,就 以意識作為其出發點,從意識來探討情緒的本質。

同時Sartre 將 Heidegger 歸類於另一個現象學家,並繼承其觀點,認為對「人 的實在」來說,存在就是總是去承擔其存在,即為其存在負責,而在人的每一種

同時Sartre 將 Heidegger 歸類於另一個現象學家,並繼承其觀點,認為對「人 的實在」來說,存在就是總是去承擔其存在,即為其存在負責,而在人的每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