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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Sartre 情緒理論在情緒教育上之蘊義

第二節 Sartre 情緒理論與情緒教育

Sartre 以存在主義的觀點為基礎,從情緒與「人的實在」之關係來發展其情 緒理論,以尋求情緒在人的整體生命中之角色。基於人生而自由、得以且必須選 擇、並自我負責的觀點,Sartre 強調了情緒的主動性特徵,以情緒為人在將情境 評價為困難下,用以逃避行動、自由與責任的自欺態度,是一種意識的行動,而 自欺之不利於人整體生命情態的發展,如何因應並改變情緒中的自欺態度便有其 重要性。同時由於Sartre 主張情緒是我們主動所運用的策略,是我們所做的事,

因此便賦予了人必須對情緒負責的角色,而這責任感的培養,當可由情緒教育來 著手。由是觀之,Sartre 的情緒理論在教育中確實有其深入探討的意義與價值,

因此本節將試圖析論Sartre 情緒理論在情緒教育上的蘊義。

然而若將Sartre 的情緒理論置於情緒教育的脈絡中來看,若情緒的自欺態度 是一種對自由的否認,因而是不利於個人之自我抉擇與創造的,那麼情緒便應當 是不可取的而必須加以揚棄。如此一來,情緒教育的目的與方法上似乎亦必須以 消除情緒為鵠的。然而誠如上一章Sartre 的理論限制所提出的,並非所有的情緒 都如Sartre 所言,是為了逃避現實而被人所主動援用的意識行動,同時也不是所 有的情緒都是無效而與實際行動相抵觸的,換句話說,並非所有的情緒都具有負 面的價值。因此若欲從Sartre 的理論來談情緒的教育,我們必須小心以偏蓋全的 危險,避免陷入完全否定情緒在教育中的價值之泥沼。由是觀之,或許我們在論 述Sartre 觀點下的情緒教育時應該先建立一個前提,亦即某些情緒確實具有逃避 現實的自欺態度,是需要透過教育的引導來改變或去除的,而本節在論及情緒 時,便係聚焦於這類帶有自欺態度的情緒,以其為主要對象來進行情緒教育的目 的與方法之探究。以下將分為兩部分,首先先分析Sartre 觀點下的情緒教育目的 為何,其次則探論其情緒教育的可能方法。

壹、情緒教育的目的

存在主義者的教育應該是發現責任,使學習成為喚醒學習者對自己的生活負 個人之責任。

— Van Cleve Morris(黃昌誠譯,1995:159/167)

Sartre 身為存在主義者之一,相當強調責任感的培養,而由其觀點所發展的 情緒教育亦與此相關,強調經由真誠態度的培養進而鼓勵負責的態度,並促成積 極行動的氣質傾向以達成主體長遠的福祉。

一、使學生真誠地面對自身的情緒

Sartre 主張情緒是一種非反思的意識行動,亦即主體在情緒中是專注於世界 中的對象而沒有反思到自我此一行動的,而這某種程度上意味著情緒產生的當下 我們雖非無意識的,但卻也是未對自我的情緒有所深入的覺知與瞭解。然而對自 我情緒的察覺卻是情緒管理的首要條件,饒見維便認為,情緒涵養的最初出發點 就是情緒的覺察,亦即對自己的情緒持續覺知、觀察、關照的能力,因為唯有當 我們能時刻對情緒有所覺察時,我們才能夠找尋適當的方法來涵養我們的情緒,

否則我們就只得任由情緒主宰,成為情緒的奴隸(饒見維,2003:18)。因此將 Sartre 的觀點應用於教育上,我們可知情緒教育的首要目標就是培養學生對自身 情緒的覺知能力,使個人能覺察到自己的情緒,並能反觀與思考自己的情緒及其 行為,如此才能更進一步進行情緒的教導。

但若根據Sartre 的說法,僅僅是覺察到情緒是不夠的,由於 Sartre 賦予了情 緒主動性的性質,是一種我們所做的行為,帶有逃避現實、行動甚至是自由與責 任的目的,其讓我們得以在魔幻中自欺地以改變自己的態度來暫時解決衝突,而 不需付諸行動以改變情況,因此是一種意識的墮落。如此一來,情緒教育還必須 讓學生能真誠地面對情緒這種逃避的目的性特質才是,因為必須能夠承認情緒是 自我援用的策略與作為,並真誠地肯認到情緒的這種自欺態度,我們才有可能誠 實地面對我們內心的想法並設法改變與脫離之。事實上,存在主義者所強調的即 是要使每個人認識其存在,一個有血有肉的存在,其所要培養的其中一種人性氣 質即為真誠,亦即真誠純樸而不虛偽狡詐,忠於自我而不自欺(歐陽教,2002:

153)。而若我們在情緒中一再地以自欺否認我們的自由,甚至否認我們擁有控制 情緒的能力,那麼我們就是背離了真誠的人性氣質。在情緒教育中,Peters 也引 用了 Sartre 的論點,認為人們受到不真誠(insincerity)的迫害往往比受到無知

(ignorance)的迫害還多,因為不真誠的人往往受到被動性的擺佈,所以對教育 者而言,誠實和真誠是很重要的德行(Peters, 1972: 478)。由是觀之,以 Sartre 的觀點來看,培養真誠而不自欺的態度便是情緒教育相當重要的一環,因此,情 緒教育的目的不僅在使學生認識自我的情緒,更在讓學習者能夠真誠地面對自我 情緒的目的性特徵,能承認自己在情緒過程中的自欺作為,並進而對自由採取真 誠的態度來承擔其本來擁有的自由,以設法去除情緒的自欺態度。

二、培養學生對情緒負責的態度

在論及情緒與責任的關係時,Sartre 也認為由於情緒是意識所自由選擇的行 動方式,而自由意味著責任,因此我們必須對我們的情緒負責。而我們可以看到,

存在主義正是偏重於道德氣質的培養,認為人應該自由抉擇自我並自負道德責 任,因此強調責任感的培養(歐陽教,2002:153)。至於論及情緒教育的學者中 也有人持類似的看法,Goleman 便認為情緒教育的其中一個重點就在於,學習為 自己的行為和決定負責。92並且 Dunlop 更指出,情緒自主性的培養應該是所有 情緒教育的最核心特徵,因為是個人自己願意開始判斷的行動,因此他必須對其 個人的發展負責(Dunlop, 1984a: 108)。簡言之,我們必須學習成為情緒的主人,

能掌握自己的情緒進而與自己的情緒和諧相處,而不是被自己的情緒所淹沒或控 制或甚至持續被情緒所困擾,亦即我們應承擔自己對情緒的責任,我們可以決定 如何面對和因應情緒,而不是放任情緒恣意流竄(楊智馨、蔡秀玲,1999:217;

饒見維,2003:14)。因此,情緒的責任在情緒教育中佔有相當重要的位置,並 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我們應當引導情緒朝向正確的方向發展。但我們這樣的情緒 教育目的只能說在某部分上符合了Sartre 的看法,即情緒教育的目的在於提升學 習者的自主性,培養學生對情緒負責的態度,以使學生勇於承擔其對情緒所應負 的責任。

事實上若細究Sartre 的觀點,我們可以看到 Sartre 與許多學者同樣強調情緒 與道德之間的關係,然而Sartre 並不贊同情緒的價值,也不認為我們對情緒的責 任在於將情緒從負面導向正面;相反的,Sartre 直接呈顯了所有情緒的道德不當 之意涵,亦即每當我們選擇了情緒,我們就是選擇了自欺,而真誠是為Sartre 存 在主義的重要德行之一,因此我們選擇了情緒就是犯了道德上的錯誤—不真誠。

換言之,我們的不道德在於我們選擇了情緒,而不是我們選擇了什麼情緒。Morris 便提出一種對逃避責任之慾望負責的教育觀,他主張在存在主義的觀點下,教育 的任務在於它是一種「發現責任」(the discovery of responsibility)的行動,其目 的是要培養學習者對個人生活的責任感,亦即當Sartre 說:「我必須對我逃避責任 負責」時,就意味著教育應該是一種過程,它所要喚醒的事實是,每個學習者都 應該對他想要逃避責任的這個慾望負責(黃昌誠譯,1995:167-168)。因此雖然 我們並不一定認同 Sartre 所言全部的情緒皆是逃避責任,但至少我們可以從 Sartre 的角度來延伸情緒教育的目的,即讓學生在察覺到並真誠地面對情緒的逃 避自由與責任的自欺後,能負起應當脫離任何不當情緒的責任,即便是某些正面 的情緒,譬如同情,若同情只是讓人停留在唉聲嘆氣中而無所行動時,我們便也 是選擇了讓自己成為自欺的人,而我們必須對我們自由選擇後所成為的人負全部 的責任。同時,Sartre 也認為我們的情緒起於評價,但評價也是我們可以選擇的,

因為我們的行動並非由客觀事實所決定,而是我們主動地將客觀事實依據意識的 計畫構成為我們自身情緒的原因與動機,換言之,我們是自主地完成這些評價過

92 關於 Goleman 的這點主張,亦可見本論文研究動機四。

程的,因此我們也必須為我們的評價負責。准此,Sartre 觀點下的情緒教育應該 培養學生更為完全與嚴格的情緒責任感,我們必須讓學生從如何評價情境便開始 學習負起責任,進而教導學生為自由選擇的情緒負責,同時也必須使學生學習為 其情緒中的自欺與逃避現實之態度而負責,因此情緒教育便成為一種全面性的責 任感之教育。

三、讓學生以實際行動來取代情緒反應

Sartre 情緒理論的更積極面在於,鼓勵人們以行動來決定與創造自我,因此 應避免以情緒的無效行為來回應世界。從Sartre 的觀點來看,他並不贊同情緒反 應,他認為情緒雖是被我們蓄意挑選來用以處理世界的方式,但它們卻不是恰當 的處理方法,因為我們不僅在情緒的自欺中屢次否認自己做過選擇,同時情緒的

Sartre 情緒理論的更積極面在於,鼓勵人們以行動來決定與創造自我,因此 應避免以情緒的無效行為來回應世界。從Sartre 的觀點來看,他並不贊同情緒反 應,他認為情緒雖是被我們蓄意挑選來用以處理世界的方式,但它們卻不是恰當 的處理方法,因為我們不僅在情緒的自欺中屢次否認自己做過選擇,同時情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