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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YouTube 特性
社群媒體
在研究社群媒體時,往往會涉及社群網站 (Social Network Sites, SNSs)、Web 2.0 及 UGC……等詞彙,這些概念雖互有相關卻不盡相同。
Boyd and Ellison (2007) 認為,社群網站是一種基於網路興起的服務,使用者可在 服務中建構公開或半公開的內容並瀏覽其他人分享的內容。社群網站還具有關係鏈結的 功能,能讓使用者清楚掌握與自己建立分享關係的名單。但是研究發現,多數使用者使 用社群網站是為了強化既有的社交網路 (social network),而非為了建立新的人脈網絡。
建立在這個論點上,Veerasamy (2013) 進一步定義社群網站與社群媒體的差異,並提出 社群媒體除有社群網站的「溝通」功能外,還具有傳統媒體的「出版」功能;使用者可 以在社群媒體上「發布」內容,進而形成類似新聞媒體的影響力,且社群媒體擁有Web 2.0 及 UGC 特性。其中,Web 2.0 是一種平台型網絡,與 Web 1.0 最大的差異在於內容 的生產及取用的多向性;Web 2.0 透過不斷更新服務來獲得更多的使用者,使用者能夠 混合自己與他人的數據,打造一種參與式的使用者體驗 (Kaplan & Haenlein, 2010;
O’reilly, 2006)。
這種參與式的使用者體驗也體現在 YouTube 平台上,創作者自發性的在平台上生 成內容,包含所發佈的影音及經由留言區給予他人的回饋皆為UGC。這些 UGC 可促進 使用者間的互動,也能不斷更新並強化使用者參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對 UGC 的定義為:首先,UGC 需 要是在網路空間公開發佈,供大眾或部分群體瀏覽的內容。再者,UGC 需富含創新性,
單純拷貝他人的內容,或是內容原創性比例過低者,皆不能被稱為 UGC。最後,UGC 內容須由業餘創作者本於非營利的目的生成,而非專業機構或企業製作產生 (Vick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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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nsch-Vincent, 2007)。
簡言之,社群媒體是建立於Web 2.0 發展基礎、具有社群網站的人際鏈結功能及媒 體影響力的網路服務。社群媒體中,除了專業內容製作者或企業發佈的內容外,使用者 也可自行創建UGC,並相互交流 (Kaplan & Haenlein, 2010)。隨著使用者數增加,這些 UGC 除了和傳統媒體一樣能向大眾傳遞訊息外,幾經轉載或討論之下也會形成輿論效 果。據此,YouTube 符合上述定義,為一種社群媒體。
YouTube 的參與式文化
YouTube 結合了媒體製作、播送與社交網絡功能,讓使用者在其中進行創造、連結、
合作以及傳播個人意識;此外群體能在平台中公開討論,因此被視為典型的UGC 平台,
也形塑出獨特的參與式文化 (participatory culture),使得大眾媒體生態產生了結構改變 (Burgess & Green, 2013; Naab & Sehl, 2017)。Chau (2010) 認為 YouTube 具有五大特色:
首先,「低進入門檻」讓使用者容易進入社群中合法參與;而「官方強力支持內容創造 和共享」則有助於成員生成內容對平台做出更多貢獻;此外「非正式的教學者」也是一 大特色,部分 YouTuber 會上傳教學影片,指導使用者編輯影片的知識或操作,這種非 官方的教學同樣也有促進創作的效果;第四,YouTube 顯示按讚數、瀏覽人次等數據以
「肯定使用者的貢獻」強化使用者的貢獻意願;最後,YouTube 也提供社交功能以創造
「社會聯繫感」。這五種特色確立了YouTube 的參與式文化,讓使用者在其中創造、互 動與學習。Burgess and Green (2013) 則認為,YouTube 這種參與式文化是一種由下而上 的參與,是建構線上流行文化的基礎,並延伸出對粉絲文化的探究。YouTube 等社群媒 體的出現帶動了名人型態的轉變,不僅讓傳統媒體名人 (traditional celebrity) 能夠與粉 絲建立更密切的情感與互動,素人也能透過各種社群媒體向大眾發布內容,進一步積累 名氣,造就了近年來YouTuber 名人的崛起的現象 (Marwick,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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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名人化與自品牌
Senft (2008, p.25) 最先以微名人 (micro-celebrity) 一詞形容 YouTuber 這種「透過網 路攝影機、影片、聲音、部落格、和社群媒體等新型態線上表現形式,強化在讀者群、
閱聽眾或網友的人氣」的網路使用者。微名人經常稱自己的追隨者為粉絲,並試圖讓自 己在網路上保有誠實、自然的形象。微名人和傳統名人在自我揭露的程度上有較明顯的 差異。對比傳統媒體名人習慣和觀眾保持著一定的距離感,微名人更樂於與粉絲保持頻 繁互動,以及在網路上呈現自己生活的樣態,以此獲得粉絲的信任感 (Jerslev, 2016)。
Senft (2013) 更指出,這些微名人把自己在網路上呈現的樣態視為一個自品牌 (self-branding) 經營。他認為數位原生代 (digital natives) 對網路身分 (identity of Internet) 的 重視,以及線下就業市場陷入萎縮的頹況,導致年青人的焦慮。而YouTube 等網路服務 使得累積名氣相對容易許多,恰好提供了一個個人化的傳播頻道,甚至進一步以此獲利,
強化了年輕人在網路上建立自品牌的動機。
Khamis et al. (2016, p.2) 將自品牌定義為:「個人為了商業利益或文化資本而型塑出 的公眾形象」,當此形象具有魅力、獲得大眾的認可或是吸引特定族群的關注,就具備 賣點,能獲取社會或經濟利益。這個觀點也呼應了 Goldhaber (1997)提出的注意力經濟 (attention economy),他認為經濟學探討的是資源的稀少性,而資訊時代裡真正缺乏的是 注意力,因此注意力可被視為新經濟中的財富;而注意力與關注度是可以持續累積的,
並且能透過既有的接收者協助傳遞以獲取更多關注,亦即當個人或組織握有龐大的注意 力,即能轉換成金錢或其他利益。因此 Postigo (2014) 將注意力視為 YouTube 平台的貨 幣系統、訂閱戶是該系統中的基本貨幣,而 YouTuber 即是賺取貨幣的勞動者,必須積 極的積累且維繫這些貨幣。
綜合本節內容, YouTube 為一富含 UGC 的社群媒體,且建構出特殊的參與式文 化。部分使用者擔任 YouTuber 開設頻道以經營自品牌,藉此累積關注以獲得金錢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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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利益。本研究遂將 YouTube 頻道視為獨立的經營單位,並於下節以 SDL 觀點分析 YouTube 頻道內的價值共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