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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社會契約的基本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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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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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論社會契約的基本結構

黎一舉

t

宜、斗別一盲目

社會契約理論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佔有重要地位。一般的社會契約論者,是藉由社會契約理論來說 明其所期望的理想政治型態,而從西方歷史來看社會契約,首次出現在政治上的是在十六世紀,表現於 「暴君放閥」思想中的「雙重式契約」 0 所謂「雙重式契約」,即是認為上帝先將權利授予君王與人 民,人民再將此神授之權授予君王,所以閥論者主張暴君故上一帝與人民都是君王的上司,君王有義務為 他們服務。(註一)當君王的所作所為壓迫了人民的生活,甚至只要是違反了人民的意願、要求時,人 民便可以把先前授予君王的權利收回,重新訂立契約。基於此,人民有放逐、誅殺暴君的權利。 暴君放伐的思想啟迪了歐洲的民主觀念,也埋下了西方社會契約的種子。不過奠定社會契約思想基 礎的則是霍布斯(目。 BSZSσopE ∞∞|戶。這)、洛克 (MOE 「 SREUN--斗。令)、盧梭 (MOB­ zzcg 悶。已明 SOC--且 N! 古斗∞)三人。由這三人所主張的社會契約內容來看,其基本結構可分為人性的 假設、自然狀態(叩門已。丘口已已門。)、政府之約 (22 門。旦旦 、社會之約 (22 門。丘。『間。 22 咒) (註一一)及人民與政府間的權利關係五個部份。 社會契約最基本部份是對人性的假設,並以之為基礎而形成所謂的自然狀態。基於對人性的不同假 設,產生了不同的人性需求,也形成了人類放棄自然狀態的不同原因,並彼此互約而進入文明社會,這 惘。〈。門口目。 2) 169

(2)

F

三民主義學報第十九期 就是「社會之約」 o

基於社會之約,處於文明社會中的人們,以委託或授權的方式成立政府,這便是

「政府之約」。在某些條件的限制下,由政府來管理文明社會中的人民,人民也有義務服從政府的領

導,這就是人民與政府間的權力關係

o

本文擬就霍布斯、洛克、盧梭三人的社會契約思想為基礎,分析社會契約在人性假設、自然狀態、

社會之約、政府之約及人民與政府權力關係等的基本結構。

貳、

社會契約的意義

社會契約 Con-o-nODEao2)

是借用法律上的契約觀念用於政治思想上,將人民與政府視為契約中之

兩造,約定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若再將社會契約的觀念加以分析,可以國家的起源、對統治權的說

明及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三方面來加以解釋。

170 一 、國家的起源

根據《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的解釋

..

「民約論」'亦稱「社約論」

(切。旦旦內 OE 門。 2HJEmwO 『 YMO 丘。-內 OB ℃ 02 叫 ZmwO 門可)

源學說之一種。謂國家之產生,係先經過一無政府的「自然狀態」(∞古古巴

DOEZ)

然法」 (-OJ 宅。『 DOEZ)

以維持社會的秩序。依據自然法,而享有「自然權利」

追白然法不能維持此國家的社會秩序時,人民乃結約而成立國家。

'乃關於國家起 ,惟有賴於「白 (20 門口門。 -EmEZ) O 註 社會契約的原始日的之一

,在於說明國家的起源,認為國家是經由一種無政府的自然狀態演變而

來。不過這社會契約的觀念白十八世紀後半期和十九世紀時遭到休姆(口。三已

ZZBP==|

可斗。)、格

林 (HZ ﹒已『 OOF-∞出 lZ ∞ N)

等人的批評,他們認為這項學說毫無歷史根據,因為在人類的歷史上,

(3)

實在找不出人民與政府互約而成立國家的依據。因此,以社會契約的說法來解釋國家的起源是過於牽強

而不合事實。

雖然如此,將社會契約的觀念用來解釋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於現今的民主政治中似乎仍能得

到大部分政治學者的認同,使社會契約的觀念在政治理論中仍能佔有一席之地。

二、說明統治權

在林嘉誠與朱法源先生合編的《政治學辭典》中,對「契約理論」

(8 口門呂立門 yga) 所作的解釋 如

契約理論,最簡單的說法,係指國家是種經由社會契約而組成的組織,社會契約的內容,包括國家

成員放棄在自然狀態下的若干個人權利,而形成國家統治權,但是每個成員應公平放棄相同權利,更進

一步,每個國家成員依社會契約方式,同意組成一個國家。(註四)

171 論社會契約的基本結構 迦納 (EBgt 司已 FEGOER) 認為 ..

「在歷史土雖無關於人民同其統治者締結正式契約或公約的

可信實例,但在每個民治國家中,這種默認的合同或契約確是存在的。」(註五)在民主國家中,社會

契約理論一方面可以用來說明政府統治權的正當性,即政府的權力是來自於人民,所以政府的一切作為

應以民意為依歸.,另一方面則是建立起人民對國家應有的責任、義務與權利的觀念。何者應該爭取,何

者應該付出,是現代民主國家的人民所應加注意的。

三、權利與義務

《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

的已開 Z 門開)對「社會契約論」 (、 HJZ 開回「〉們閃 tJH 「「開 Z 內 JR 內「 OMV 開口同〉 OHU 句。「同、 HJH 們〉「 (的。旦旦 8252) 的解釋是 ..

「社會契約論的中心內容是說,政府是白

(4)

由的,是具有道德的人白願同意的人為產物一即不存在『天然的』政治權威的思想 o 」'「現代契約論 主張,只有經過同意,政治才具有合法性。因此,義務和權威是每個人原始的自由和責任的產物。」 (註六)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名詞,趙雅博先生說 .. 「在人有感覺需要符合義務法條的同時,在人的良心意 識中,也感到有一種情緒,他有權力作某些行為或支配某些事物,前者是義務的產生,後者則是權利的 叫喊,權利與義務之所以是對待的緣故就是在此。」(註七)其實,權利與義務的相對,不僅是在個人 心中產生,在人民與政府間也會產生這種相對的關係,而且一方的權利似乎表現為另一方的義務,而一 方的義務又似乎表現為另一方的權利。 這種人民與政府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民主政治之下表現的十分明顯,但如果透過契約的關係'將 憲法當成一份契約,以契約的兩造來說明政府與人民應有的權利與義務,則是最清楚不過的了。 172

參、社會契約中的人性假設

社會契約論的起點是對人性的假設。基於不同的人性,推理出不同的自然狀態,所以,原始人性和 自然狀態可以說是只存於政治思想家的腦海之中,以文字方式表達出來,而無法發現於現實環境之中。 、霍布斯 在哲學思考上屬於英國「經驗主義」(的自℃ FZnZE) 的霍布斯,他對於人性的假設可從其經驗式的 思考模式中求得。他認為人的感官是與外界接觸的唯一工具,而「引起感覺的原因,是外界的物體、人 物對感官施加壓力,如直接施加的味覺及觸覺,間接施加的視覺、聽覺及嗅覺。」(註八)人的感覺會 隨著時間的增加而減弱,這種日漸減弱的感覺稱為「想像」 (EomEDH-OD) 或「記憶」(目的 Boa) ,

(5)

「想象與記憶其實是指同一件事情,因觀點不同而有不同的名稱。」(註九)而「許多的記憶,或記憶 許多的事物,便稱之為經驗 (2 宮立 38) 。」(註 -0) 這經驗便成了每個人判斷事物的基礎,而每 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判斷體,有屬於自己的感覺系統。 對於以個人經驗為基礎的人性,霍布斯的看法是負面的。他認為生活於自然狀態中的人類,由於天 生的體力及智力相去不遠,對於可欲之物的彼此競爭,而互為仇敵.,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雙方都謀求 互相傷害、彼此剋制的方法,於是人類彼此互相猜忌、懷疑。因為人與人的彼此競爭而導致互相猜疑, 為了自保只有以武力或機詐的方式先發制人,直至敵人消滅為止。此外,群居之人以得到他人的敬畏為 樂,如能得到他人的敬畏,也可以避免為他人的加害。(註十一)於是生活在自然狀態中的人類無不追 求權力,追求權力不但可以自保,免於他人加害的恐懼,更可以鞏固自己的地位並得到他人的尊敬,獲 得榮譽。霍布斯說 .. 勻 3 吋/ 論社會契約的基本結構 引發智慧的情感有 .. 權力之欲、財富之欲、知識之欲及榮譽之譽,但這四者可歸納為一項,即權力 之欲。因財富、知識、榮譽只是權力的不同種類而已。我認為人類共同的傾向,是永久不斷,繼續無間 的追求權力,既得則再求其他,至死為止。 (1 註十二) 歸納霍布斯對人性的看法,他認人是自私自利的,人的所做所為皆以保全自己的生命為出發點,人 因為恐懼而產生不安全感,因為不安而追求權力,因權力的獲得而愛好虛榮。鄒文海先生為霍布斯的人 性作了最佳的結論 .. 「因不安全而競爭,因競爭而愛好權力,所以人行為的出發點為恐懼,而其歸結則 入於虛榮。」(註十三) 二、洛克 同樣是屬於英國經驗主義的洛克,他對人性的假設同樣的可以他的經驗主義為基礎,不同於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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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他認為除了感覺之外,人類類還有反省的能力。洛克認為人類的觀念有兩個來源,一是感覺,一

是反省。他說 ..

「我們的感官與個別的可感覺對象接觸,而根據那些對象影響它們的方式,把對於事物

幾種不同的知覺傳達到心中。」(註十四)這就是感覺作用。而反省則是指

.. 「唯有當心靈反省它內部

自己的運作,才能提供這類的觀念。」(註十五)這感覺和反省形成了所謂的經驗,也是人類知識的基

正因為反省能力形成了人類的知識及經驗的基礎,因此在人與人的相處經驗中,反省能力產生了極

大的作用。由於人類的經驗是以反省為基礎,人也能夠以與他人相處的情形作為反省的基礎,互相平等

的對待,此外,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他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

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 .. 人們既然都是平等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書他人的生命、健康、自 由或財產。(註十六)

因為人有理性,所以不會任意侵犯他人的權利,基於人類的理性再加上人類的反省能力,所以能夠

認真、合理的思考與其有關的一切事情,並且彼此和諧的相處。所以洛克對人性的看法是樂觀、肯定

A 且可 句 FS 的,認為人是性善的。 三、盧梭

不同於霍布斯和洛克的經驗主義,盧梭有屬於自己的一套思考模式。根據莊志明先生的研究,盧梭

正處於啟蒙和浪漫時代兩股思潮的交接處,所以他的思想有經驗主義的成份在內,也有感覺主義及理性

主義的色彩於其中。(註十七)一般而言,啟蒙時代重視的是人類的理性能力,如笛卡爾所強調的

.. 「我思,故我在」 o

浪漫時期則是對啟蒙時代的反動,認為人類除了理性能力之外,還有其他重要的能

力,如 ..

情感、想像力等,因此就「浪漫主義先驅者」的名號而言,盧梭應是更加肯定人類的能力才

(7)

是。所以,在盧梭的思想中,我們可以發現,他思考的主題是「人」,而且要從認識自己開始,他說 •. 他們(指博學者)研究人生就是為了高談闊論,而不是為了認識自己.,他們致力於教育別人,卻從 不啟迪自己的內心。至於我,只要去學習就是為了充份認識自己而不是為了教育別人 .• 我一直認為,在 教育別人之前,首先要充份認識自己。(註十八) 此外,他對人性的看法是抱持肯定的態度,並且肯定人類的能力,如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 礎》中,他提到 •. 我相信在這裡可以看出兩個先於理性而存在的原理 .. 一個原理使我們熱烈地關切我們的幸福和我們 自己的保存.,另一個原理使我們在看到任何有感覺的生物、主要是我們的同類遭受滅亡痛苦的時候,會 感到一股天然的憎惡。我們的精神活動能夠使這兩個原理相互協調並配合起來。(註十九) 盧梭對人性的假設是不同於霍布斯及洛克的,鄒文海先生認為 .. 「霍布斯的人性觀似是科學的,洛 克是道德的,盧梭則為文學的。」(註二 0) 在盧梭的假設中,處於自然社會中的人類未受到文明社會 的污染,雖然沒有禮、法的觀念,行為粗魯而鄙野,但正因為如此,生活在自然社會下的人類,生活單 純而簡樸,沒有過多的知識及情欲,相對的糾紛自然也少。 其實,盧梭對於人性的看法是今、古一致的,而自然狀態之所以會令人懷念,全在於人類思想的單 純 o 處於自然狀態中的人類,「他們之中有不少像現代人一樣,也沾染了各色各樣的惡習,但由於他們 的單純,故人和人之間,彼此很容易就可以看清真相,於是邪惡之事在不致於防不勝防的情形下,危險 性自然也就減低。」(註一一一)在盧梭的描述中,處於自然狀態中的人類,生活簡單地近似野蠻人,在 彼此幾乎無欲無求的情形下,頗有老死不相往來的味道。 '、 J

肆、社會契約中的自然狀態

(8)

自然狀態是指在社會契約成立之前的狀態。在自然狀態中,人類依其本性相處,所以自然狀態會依

照人性的不同而呈現不同的樣態。 一、霍布斯

在霍布斯看來,人類因為對於恐懼的感覺而追求權力以求自保,因為嚐到權力的滋味而愛慕虛榮。

在恐懼、白保、權力的追求與愛慕虛榮的人性當中,在以個人經驗為基礎的人性之下,人類講求的是各

自奮鬥而不是互相合作,因此自然狀態自然是一片混亂,霍布斯以「人相為戰」

(0 石。叫。『 2 月可 Eg omo 戶口的月 2 月可 ES)

來形容他所假設的自然狀態。而之所以會形成這種人相為戰的自然狀態,依照霍布

斯自己的說法是﹒.

人與人既然是這樣的互相疑懼,為求自保只有先發制人,以武力或機詐的方法,直到滅盡可能的為

禍者,如此才能安心。當國家還沒成立時,沒有一個公認的權力來壓服一切,於是人與人之間存在著永

久的戰爭狀態。在混戰的狀態下,人人互為仇敵,在沒有公共保障的情形下,人類也只有依靠自己的體

力及智力來自衛。(註二二) -176•

在人相為戰的情形下,霍布斯認為人類用以自保的東西,就是所謂的「自然權利」

(BEE-zm 宮的) ,他說 ..

「自然權利是人人都有的自由,可以隨意的使用來保護自己的生存。」(註二三)混亂的自然

狀態使人類運用自然權利以自保,但自然權力的使用又加深了自然狀態的混亂程度。

二、洛克

依據洛克的看法,在文明社會未成立之前,於生活及互動關係都較為單純的自然狀態中,因為人類

能基於理性思考、反省,因此洛克所假設的自然社會是人人皆其理性而互相尊重,大家都能和平相處的

社會。他對自然狀態的描述是 ..

「那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這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在這種

(9)

(註二四)因為,在自然

狀態中,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力。」

狀態中﹒.

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

的全人類 ..

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註二

五)

在洛克的自然狀態中,除了絕不受他人侵犯的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外,人類還有執行自然

法的權利,根據良心、理性和自然法來懲罰侵犯其自然權利的人,而這也是人類用以自保的方法,因為

「人人基於他所享有的保障一般人類的權利,就有權制止或在必要時毀滅所有對他們有害的東西。」,

因此,「人人都享有懲罰罪犯和充當自然法的執行人的權利。」(註二六)

洛克假設的自然狀態是人人自由而平等的,大家依理性而和平相處,也依理性來運用及保護其自然

權利,但很明顯的,這種自然狀態缺乏一個超然、公正的司法機關。

三、盧梭 論社會契約的基本結構

基於對淳樸、單純人性的假設,盧梭所描述的自然狀態是

.. 我們可以做出這樣的結論 ..

漂泊於森林中的野蠻人,沒有農工業、沒有語言、沒有住所、沒有戰

爭,彼此間也沒有任何聯繫'他對於同類既無所需求,也無加害意圖,甚至也訐從來不能辨認他同類中

的任何人。這樣的野蠻人不會有多少情慾'祇過著無求於人的孤獨生活,所以他僅有適合於這種狀態的

情感和知識。(註二七)

相對於現代社會,盧梭所假設的自然狀態近似於原始人類的生活單純而簡樸

o 但人類社會之所以會

進化成現在的這個模樣,盧梭認為是人的自私心加上私產制的形成而導致原始社會的變質,他說

.. 「白 「 FS

(10)

從人們察覺到一個人據有兩個人食糧的好處的時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現了、勞動就成為必 要的了。」'「這一切災禍都是有財產的第一個後果,同時也是新產生的不平等的必然產物。」(註二 八)由於經濟上的不平等而導致自由喪失,是盧梭所不樂見的。 就盧梭的觀點而言,自然狀態中的人類是自由且平等的,經濟情況的改變促使人類生活環境改變, 使人類失去自由也產生了不平等的情形,如何在這已經改變了的環境中使人重獲自由及恢復平等狀態, 是盧梭關注的重點。

伍、社會契約中的社會之約

「社會之約」所指的是人類脫離原始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社會的情形。由於對人性的假設不同,人類 所處的自然狀態也有所不同,因此脫離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社會的原因也不同,不過為了要進入文明社 會,霍布斯、洛克、盧梭三人對於人類必須放棄在原始社會中的部份或全部自然權利的主張則是一致 178 一 的 自然權利的放棄是人類社會演進的第一步,因為人類放棄了自然權利,所以才有文明社會的產生。 社會之約的重點即在自然狀態中的人類對於自然權利的放棄。 、霍布斯 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狀態中,由於人類無時無刻不生活於恐怖之中。為了自保,他主張 .. 當發覺 他人有傷害自己的可能峙,即可加以襲殺。這自衛之權也是人類最基本的自然權利,所以他假設的自然 狀態是人相為戰、永無寧日的戰爭狀態。霍布斯認為,當人類無法忍受自然社會中恐怖殘暴的生活之 後,於是覺悟到安全才是最可貴的,而獲得安全的方法,只有人人互相結約,在他人放棄其自然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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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之下,自己亦放棄自然權利。而「權利的互相讓渡,就是所謂的契約。」(註二九)它說 •. 對死亡的恐懼和對生存的欲望引起人類和平的念頭,為了達到和平的目的,人類依其理智而訂定公 約。當人們都感受到和平及自衛的需要時,則願意放棄對所有事物的權利,而滿足於互不侵犯的自由。 (註三 0) 雖然人性是自私自利的,但基於生活上的需要而不得不互相結約,也正是基於這種自私自利的人 性。人類因為體會到安全的可貴而互相約定,於是走出恐怖的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的社會。不過值得注意 的是,霍布斯並不主張白狀態中的人類全部放棄其自然權利,他認為有兩種自然權利必須保留,他說 .. 人追求和平,必須放棄一部份自然權利,也就是放棄他為所欲為的權利.,但也必須保留一部份自然 權利來維持生活 .. 如空氣和水的享用,走路的自由,及一切日常生活之所需。 有幾種權利是人類所不能拋棄或轉讓的,第一,人類不能放棄抵禦武力殺害的防衛權,對於欲加之 傷害、拘禁行為,也要加以抵抗。 (4 註三一) 霍布斯所保留的第一部份自然權利,是維持人類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少了這些生存所需的基本權 利,人類就不可能存在世上。霍布斯保留的第二部份自然權利,是人類的自衛權,缺少了自衛權,則人 類的生存將受到嚴重威脅。 179 一 二、洛克 雖然洛克認為他所假設的自然社會中,人人是自由而平等的,不過他也認為他所假設的自然社會不 夠完美、仍有缺陷,使得生活於自然狀態中的人類不得不向文明社會邁進。他認為自然狀態的缺點有 一 一 一

.

.

第一,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種確定的、規定了的、眾所周知的法律,為大家所同意及認可,並作

(12)

為是非的標準和判定是非之間爭執的共通尺度。

第二,是在自然狀態中,缺乏一位公正並知名的法官根據聞定的法律用權威決斷一切爭執。

第三,在自然狀態中,在執行判決的時候,往往沒有權力的支持。

(1 註三二)

因為人有理性,所以人能在理性的基礎上來考量事情及改進自己所處的環境。找出自然狀態中的不

放便之處,便是基於人類理性的考量,這種基於理性的考量正是洛克思想中人性的發揮。此外,洛克也

從經濟的角度來看待由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社會這件事情,他引用胡克爾(空忌。且目。。穹『

Lau--80) 的 話

既然我們不能單獨由自己充分供應我們天性所要求的生活,即適於人的尊嚴的生活所必需的物資,

因而為了彌補我們在單獨生活時必然產生的缺點和缺陷,我們自然地想要去和他人群居並營共同生活,

這是人們最初聯合起來成為政治社會的原因。(註三三)

在洛克看來,政治和經濟都是人類脫離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社會的重要原因。此外,洛克也不主張放

棄全部的自然權利,他認為人類於進入文明社會時,只能放棄了部份的自然權利,其中包括

.. 「在自然

法的範間內,為了保護自己和別人,可以做他認為合適的任何事情。

L

及「處罰違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權

力。 L(1

註三四)但是對於人類本身財產(生命、自由、產業)的進一步保障,則是人類脫離自然狀態

進入文明社會的主要原因,因此,這有關生命、自由、財產的自然權利是絕不能放棄的。

18。一 三、盧梭

雖然盧梭所假想的自然社會非常的單純,但他還是為自然狀態中的人類找到了進入文明社會的理

由。基於對人類能力的肯定,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盧梭認為人有「自我完善化

L 的能 力,他說 ..

「正是這種能力,藉助於時間的作用使人類脫離了他曾在其中渡過安寧而淳樸的歲月的原始

(13)

狀態。」(註三五)此外,在《社約論》中他也表示 .. 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 能運用的力量。於是,那種原始狀態便不能繼續維持.,並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活的方式,就會消滅。 (註三六) 根據盧梭的解釋,人類之所以脫離原始狀態進入文明社會,除了人性中的「自我完善化」能力之 外,外在環境的改變也是重要的原因,人類為了避免被消滅就必須改變其生活方式來適應環境。至於在 自然權利的放棄方面,盧梭主張人人放棄所有的白然權利,他說 .. 首先,每個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獻出來,所以對於所有的人條件便都是同等的。其次,轉讓既是毫 無保留的,所以聯合體也就會盡可能地完美,而每個結合者也就不會再有什麼要求了。最後,每個人既 然是向全體奉獻出白己,他就並沒有向任何人奉獻出自己 .. 而且既然從任何一個結合者那裡,人們都可 以獲得自己本身所渡讓給他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 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一註三七) 在大家都全部付出的情形下,大家都是平等的,此外,由於自己本身的權利已經交出,自己無法保 障自身的安全,但是相反的,此時負責保障自身安全的,則是比自身力量大上千百倍的團體的力量。因 為「只是一瞬間,一一-旭一結合行為就產生了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岡體,以代替每個訂約者的個人。」 (註三八)所以比起在末將權利轉移之前,個人自保的力量是要大的多了。

陸、社會契約中的政府之約

政府之約是指文明社會中的人們,將他們由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社會時所放棄的權利,以委託或授權 的方式轉移給一人、少數人或多數人的過程。 一 181

(14)

、社會之場

在「社會之約」的階段,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人類脫離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社會的方式。霍布斯主張

(註三九)洛克主張「同其他人協議合組成

「人人互約」 (門。口〈 mwDOE 。『 mw 〈 EV-EODJξ 芹汀 mw 〈 mw 『咒 EOD) 一個共同體。」 (0 個門 mw 巴 Dm 三片古。 52.EmwDS 」。 EOD 已已 DFZEEogEEZE 司) (註四 0) 盧梭則 是認為 ..

「多數表決的規則,其本身就是一種約定的確立,並且假定至少是有過一次全體一致的同意。

L一-(叫 EnwEJ 宅。『 ℃『 mw ∞己℃})。∞ mw ∞ 同】 O] 。】片山『〈。門 -Dm 門∞ m廿一『∞。口 JFm 刊片古 -D 怕∞ mw 片。 σ-F ∞『 dmw 已 σ 咱們。口〈 mwD 門戶。口 。口已 的 ZDOES-片山汽油。口。 Dmw 。 Rom-。口已 -no 己﹒) (註四一)

霍布斯所主張的「人人互約」'並不是要求社會成員一定要人人彼此互相約定,相反的,可以透過

代表代替人民來簽訂契約。他說 ..

「人,是指他的言語、行為發白於他本身,或代表其他人的言行。」

「當言語、行為為其白發時,稱為自然人.,當其言語、行為是在代表他人時,則成為法人。」

182 一 「斗刷工回

所提的人人互訂的契約,如果代表或代理人得到人們的授權,並且沒有逾越其權限而代替人們定約,也

是有效的。」 (註四二)

不論是在什麼樣的時空環境中,對於「人人互約」的要求是不可能達成的,因此,以代表或代理人

來代替人們簽訂契約,是較合理的主張。這裡'霍布斯所提到的代表或代理人,應是「授權代理」的意

思,即代表只能依照委託人的意思去簽訂契約,不能自作主張,作出超越授權範圍之外的決定.,有別於

在法定範圍內可依職權行事的「法定代理」

不同於霍布斯的具體主張,洛克所說的「同其他人協議合組成一個共崗體」就顯得比較模糊。

面他沒有提到如何與他人協議,另一方面他也沒有提到可否以代表或代理人來代替訂約的問題,因此,

要如何「同其他人協議」似無是無從著手。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洛克對於人類進入文明社會的價值假

D 一方

(15)

“a 設,林安梧先生認為 .. 洛克除了以「自然狀態」為第一個「場」以外,他又建立了一個「場」'此即所謂的「社會」 o 社 會之場是建立在自然之場之上的(無自然之場,便無社會之場),而在社會之場上他再男立一政府之 (註四三) 場。(實則此二者頗難分開)

相較於霍布斯及洛克,盧梭所主張的又是男一種結約的方式,他認為人們簽訂社會之約的方式是透

過多數決的方式來進行。而且是「全體一致的同意」。他說 .. 「唯有一種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須要 有全體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會公約 o 」(註四四)而這種結約的過程之一,就是要每個人都放棄所有 的自然權利「每個人都把自己全部奉獻出來」、「轉讓既是毫無保留的,所以聯合體也就會盡可能的完 美」 要如何以「全體一致的同意」來進入文明社會,盧梭並未說明,而投票可能是最方便且直接的方 式。不過,這種「全體一致的同意」的主張似乎只能存於理論之中而無法落實於現實環境,因為這在民 主國家是絕不可能達成.,在完全控制、極度專權的國家中,才有可能夠控制所有人民的行動。至於在自 然狀態中的人民如何產生全體一致的共識,實在難以想像。 比較霍布斯、洛克、盧梭三人對於人類脫離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社會的看法,似乎以霍布斯所主張的 最為明確、可行.,洛克的主張過於含糊.,盧梭的主張則有待環境的配合,也最難以達成。雖然他們三人 對於進入文明社會的主張、方式有所差異,不過棄張部份或全部的自然權利則是相同的主張。 一 183 一一、政府之場 在「政府之約」方面,誠如林安梧先生所說,指的是「在社會之場上他再另立一政府之場」,但 「實則此二者頗難分開」 o 霍布斯、洛克、盧梭三人的理論中,也確實是在成立社會之約的同時,成立

(16)

三民主義學報第十九期 了政府之約。 就霍布斯的「政府之約」而昔日,他說 ..

「動物的團結是出於自然,人類的團結只有依靠人為的契

約,因此在契約之外要有一個共同的權力來維持契約的持續,使人們敬畏,並指導他們的行為朝向共同

利益。」(註四五)因此霍布斯的主權者不是契約的兩造之一,而是處於契約之外,接受眾人所轉讓的

自然權利。

根據霍布斯的說法,這一個在契約之外的主權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議會,而這一主權

者產生的方式,是人人互相約定 ..

「我放棄我的自治之權,並受此權於此人或此一議會,但你也必須放

棄同樣的權力並授權給他們 o

」(註四六)由此可見,在霍布斯的理論中,社會之約與政府之約是同時

形成,而無時間上先後的差別。不同的是社會之約是對自然權利的放棄,而政府之約則是對這被放棄的

自然權利的轉移、授權。

在洛克的《政府論次講》中,「政府之場」與「社會之場」於成立時也是「此二者頗難分開」,不

過依照洛克的說法,「政府之場」與「社會之場」在意義上是有所不同的,他所說的社會之約也是指人

們放棄在自然狀態中所擁有的部份自然權利,而政府之約則是指

..

處在自然狀態中的任何數量的人們,進入社會以組成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置於一個最有統治權的

政府之下 .•

不然就是任何人自己加入並參加一個已經成立的政府。這樣他就授權社會,或者授權給社會

的立法機關。(註四七)

在這一點上,洛克說的很清楚,「政府之約」的成立基礎是在於人民的「授權」。而社會之約是經

由人民對其部份自然權利的「放棄」而成立,放棄的權利無法收回,但是授予出去的權利是可以收回

的,這就是社會之約與政府之約最根本的差異所在

o

不同於霍布斯、洛克的主張,盧梭認為處於自然狀態中的人類,毫無保留的轉讓其權利於一個集合

184

(17)

體,是向全體奉獻出自己,也就是要先放棄所有的自然權利然後進入文明社會,他對這一人類放棄自然 權利之後所組成的集合體有以下的描述﹒. 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稱為城邦,現在則稱為共和國或政治體.,當它是被 動時,它的成員就稱它為國家.,當它是主動時,就稱它為主權者.,而以之和它的同類比較時,則稱它為 政權。(註四八) 雖然人類是放棄全部的自然權利後才組成文明社會,但是也有授權或權利委託關係的產生,這點是 表現在人民與政府官員的關係上,盧梭認為 .. 有人認為人民服從首領時所根據的那種行為決不是一項契約,這是很有道理的。那完全是一種委 託'是一種任用.,在那裡,他們僅僅是主權者的官吏,是以主權者的名義在行使著主權者所託付給他們 的權力,而且只要主權者高興,他就可以限制、改變和收回這種權力。(註四九) 歸納霍布斯、洛克、盧梭三人的主張,政府之約是立基於社會之約之上,社會之約是指自然社會中 的人類放棄其部份或全部自然權利而形成。政府之約則是指文明社會中的人民將他們原先所放棄的自然 權利委託出去,交給一個主權者或議會來行使,或是由全體人民所組成的集合體來行使 o 不過,這社會 之約與政府之約,只是在概念上的分別,於霍、洛、盧三人的理論中,這兩者其實是沒有時間上的差 什叫川刊 J 口 hMO 社會契約理論由人性的假設起,到自然狀態的形成、社會之約的建立、政府之約的委託為止,基本 架構大致完成。不過從提出社會契約理論的目的來看,隱藏在作者背後各自所主張的政治目的才是更重 要的。

菜、社會契約中的權力關係

。。

(18)

所謂的權力關係是指政治社會中,人民與政府之間的關係'除了政府對人民的統治權外,還包括人

民對政府的授權。人民對政府的授權就是政府成立的基礎。在霍布斯、洛克、盧梭三人的社會契約理論

中,政治社會的成立雖然原因不同,但都是基於人民的同意而建立,不過,因為三人的目的不同,所建

立的政治社會也有所差異。 、霍布斯

於霍布斯的理論中,由於統治者(即主權者)是在社會契約之外的,所以他不受社會契約的約束。

在統治者不受社會契約約束的情況下,霍布斯認為一國的統治者有以下的權力

.. 對於擁有統治權的人,

不得殺害,也不得加以處罰。統治者有權決定何種意見、學說是有害或有利於和平,因此,對於公開集

會的演講,時間、題目都必須加以裁度.,各種書籍於發刊前也要加以審查。制定規章讓人人都知道他所

不被人侵擾而應享、應為的。對外的宣戰、購和之權。選擇輔佐大臣及一切文武百官之權。賞賜爵祿之

權及施加罰金、體罰、名譽罰之權。

(1 証五 0) 此外,在《利維坦》的〈論國法〉(內 EZLOJξ) 中,霍布斯也曾談到統治者的權力 .. (註五一) 1 制定國家法律 ..

法律必須由國家制定,而統治者是國家唯一的立法者。同理,法律的廢除也唯有統

治者才有權利 D Z

統治者不論是君主或是議會,都不受法律的限制。

1

因為長時期的習慣而取得法律效力的,並不是因其時間長而能獲得法律的地位,是因統治者的默認

186 一 而得之。

4國法與自然法相契合。自然法包括公平、正義等美德,在自然狀態中,促使人們瞭解安全與和平.,

國家成立後因統治者的權威而使這些特點成為法律的內容。即自然法要由統治者加以詮釋而成為真

(19)

正的法律。

丘各省區因習慣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這些法律不是因為習用多年而有效力,是因統治者之允許而有

效。

丘不論是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不依統治者的意志則無效。

立法律之所以為法律,不僅在其條文,而應視立法者的用意為何,所以法律唯有靠國家統治者的解釋

為依據。在所有的法庭中,真正的法官是統治者,其他的法官必須依照統治者立法的原意來判決。

從上面霍布斯所論及統治者的權力來看,國家的法律從立法、執法到司法全部由統治者一人所控

制,可見統治者對人民所施加的統治權是全面而絕對的。但是,有關人民的權利方面,霍布斯也曾以人

民的自由與義務兩方面來說明白 在人民的自由方面霍布斯認為 ..

「任何國家都沒辦法將其人民的言行一一規定,因此,凡是法律所

沒有規定的,人民可依其理想而作最有利於自己的處置。」(註五二)但是如果大家都認為自由就是不

受法律的制裁,則人人都將返回到自然狀態之中,所以,霍布斯主張

.. 「人民的自由只限於統治者所不

過間的行為,如買賣、契約、居住、飲食、營業等的選擇,及子女的教育之類的事情。」(註五三)

在人民的義務方面,霍布斯說 ..

「人民對統治者所應負的義務,可以用兩個方法來決定

.. 第一,是

經人民明白賦予統治者的權力而以明文表示者.,第二,雖然無明文表示,但就人民服從統治者的目的可

以推知者。」(註五四)其內容可規納如下

..

不得任意另定契約更改政府型態,不得沒收取消主權,不

得反抗主權者,不得抱怨、控告主權者,主權者的所作所為不得受到處罰,人民當絕對服從統治者。

187• (註五五)

雖然霍布斯對主權者的統治行為賦予極大的權力,但是更重要的是,他認為在特殊的情形下,人民

有反抗統治者的權利,他說 ..

(20)

三民主義學報第十九期

有幾種權利是人類所不能拋棄或轉讓的,第一,人類不能放棄抵禦武力殺害的防衛權,對於欲加之

傷害、拘禁行為,也要加以抵抗。(註五六)

如果主權者命令他人殺害其人民,則人民將不受這項契約的約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人民不能被

視為曾締結過任何契約。 ...

如果雙方均未能正當地使用權利,他們便違反了自然法,等於違背上帝的

吉思出日 o (註五七)

雖然在霍布斯的理論中統治者有極大的權力,但是只要觸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部份,人民還是擁有絕

對的自保之權,因此,為他的絕對君主專制埋下了走向民主政治的變數。

二、洛克 洛克認為政治權力是 ..

「為了規定和保護財產而制定法律的權利,判處死刑和一切較輕處分的權

利,以及使用共同體的力量來執行這些法律和保衛國家不受外來侵害的權利.,而這一切都只是為了公眾

福利 o 」(註五八 V

其中包括制定法律保護財產的立法權,執行法律保衛國家不受侵害的行政權,及仲

裁糾紛的司法權。 188 就立法權而言,洛克認為 ..

「立法權不僅是國家最高的權力,而且當共同體一但把他交給某些人

時,他便是神聖的和不可變更的 o

」'「如果沒有這個最高權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為法律所絕對必

須的條件,即社會的同意 o

」(註五九)不過這立法權對於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並不是絕對專斷

的,相反的,立法權最主要的日的就是在保護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在行政權方面,洛克分兩方面來探討,一是執行權,一是外交權

o 洛克認為 .. 「前者包括在社會內

部對其一切成員執行社會的國內法,而後者是指對外處理有關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其中包括一切

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損害在內,但是這兩種權力幾乎總是聯合在于起的。」(註六

0) 執行權和外

(21)

交權都是在執行法律,只不過一個是對內,一個是對外。此外,由於立法權的工作並沒有持續性,它只

是提供對執行權的指導,所以沒有經常存在的必要.,但是要有一個權力來持續執行法律,所以執行權和

外交權要經常存在。 至於司法權,洛克並沒有明確的說明,他只表示 .. 「應該由公正無私的法官根據這些法律來裁判糾 紛 Di--. 這一切都沒有別的目的,是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眾福祉 o 」(註六一)不過,洛克所提

到的司法權並不是在分權的角度來談,他對人民所委託於政府的權力,只限於立法權、執行權和外交

權,其中立法權高於執行權和外交權。 最後,雖然洛克認為立法權是國家中最高的權力,但它仍只是受人民委託而成立的權力,「當人民 發現立法行為與他們的委託相抵觸時,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權力來罷免或是更換立法機關。」也就是 說,「社會始終保留著一種最高權力,以確保自己不受任何團體、即使是他們的立法者的攻擊和謀算。」

(註六二)洛克的這種主張,認為人民有最終的權利來保護自己,為日後民主政治中的「人民主權」理

一站珊(它。℃口 -oi 『叭。〈。『。 FmD 同可 )奠下了深厚基礎。 三、盧梭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有關於人民與政府的權力關係'繫於他所提出的「普遍意志」 三=)一詞。他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章〈第一卷的題旨〉中說 ..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處不在桂桔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這種變化是怎樣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麼才使這種變化成為合法的?我自信能夠解答這個問題?(註 六八二一) (惘。 DO 『 D-朱堅章先生認為 .. 「『自由』在盧梭的政治思想中,應該是他所希望解決的重要的問題。」 (註六 189

(22)

F 三民主義學報第十九期

四)人類脫離自由的自然狀態後,在文明社會中,由於不平等而喪失自由,使自以為是一切的主人,反

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為了解脫桂桔'恢復自由,盧梭認為無法返回自然狀態,於是只好創除人類的

不平等。盧梭所提出的方法,就是「普遍意志」。對於解決個人在團體中的自由問題,盧梭曾經表示

..

要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

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向以往一樣地自

(註六五)

這種一方面與全體聯合,另一方面又保持個人自由的作法,就是「普遍意志」。其特色在於

.. 「普

遍意志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普遍意志只著眼於公共的利益」'「為了很

好地表達普遍意志,最重要的是國家之內不能有派系存在,並且每個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見。」

(註六六)鄒文海先生將其歸納為三點 ..

問題的討論需全體參加、所討論的一定為公共問題及每一人均

須從公的立場來考慮。 (1 註六七)

不同於其他的政治組合形式,盧梭的主權者一定是由人民來擔任,一方面,這種一切為公、全體參

與的方式,就是以人民集體為主權者,另一方面,盧梭曾比喻 .. 「假設一個國家是由一萬名公民組成 的。 ...

主權者對臣民就等於一萬比一,也就是說,國家的每一個成員自己的那一部份只有主權全萬分

之 -o

」(註六八)盧梭不但以整體的眼光來看主權,還以個體的眼光來分析,不過他並不主張主權是

可以分割的,這些個體主權只有聯合起來時才可以發生效用。最後,盧梭分析立法權與行政權,他說

.. 一切自由的行為,都是由兩種原因的結合而產生的 ..

一種精神是的原因,亦即決定這種行動的意

﹒政治體也有同樣的力量,我們在這裡同樣 (註六九) 由 一 190 一 士心.,另一種是物理的原因,亦即是執行這種行動的力量。 地可以區別力量與意志.,後者叫做立法權力,前者叫做行政權力。 盧梭認為 ..

「立法權力是屬於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屬於人民的。」'「行政權力並不能具有向立法

(23)

者或主權者那樣的普遍性。」(註七 0) 在盧梭的心目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僅作為主權者與人民之

間的一個中間體,以便使得兩者互相適應並負責執行法律,以維持政治與社會的自由。因此,政府只不

過是主權者的執行者。(一註七一)這似乎也反應了主權在民,以民意為依歸的傾向。

就個人自由與普遍意志而言,個人自由的保障似乎才是盧梭真正的目的,而普遍意志則是達到此一

目的的手段。雖然普遍意志帶給後來的人們一種「專制」、「極權」的感覺,但是如果把眼光放遠,正

視盧梭所要保障的處於團體中的個人自由,那麼在民主與極權之間,盧梭應是站在民主的這一邊,並以 自由的保障為其最終目的。 訓"、士曰五回 扣卸‘。布--=目 探究霍布斯、洛克、盧梭三人撰寫社會契約理論的目的,霍布斯立論的用意是想替斯圖雅特王朝的 君主專制求得一個學理的基礎。洛克則是為一六八八年英國光榮革命的原則辯護,所以他的主張和霍布 斯不同,他以為權利不是讓與任何個人或團體,而是讓給社會的。 (1 註七二)盧梭對於社會契約的觀念

大致和洛克相同,但因為他與實際政治並沒有任何牽連,所以他可以不必顧及理論的實際可行性,而盡

情的發揮他的想像力,因此,他的社約論中,理想色彩較為濃厚。

社會契約論對近代政治思想的影響非常深遠,第一個影響是打破「君權神授」的神話,不但促使專

制君主制度瓦解,更引發美國的獨立運動及法國大革命.,其次,是促進民主政治中主權在民思想的形

成,使民主政治的運作更加快速、穩定.,第三,白霍布斯、洛克以來的自由思想,無不以個人主義為基 礎,這種以個人自由為主流的自由主義主導了往後幾世紀的自由思想。 雖然社會契約的主要功能之一一解釋國家的起源一已經在十九世紀為後來的思想家所推翻,不過它 泊在政治學上提供了男一個功能,即以契約的模式來探討人民與政府之間的權利關係'尤其在分析人民 191 一

(24)

與政府的權利來源上,社會契約論提供了很有力的說明白此外,由於說明了人民與政府之間的權利關 係'相對的也解釋了人民與政府彼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有助於釐清人民與政府之間的關係。

【註

釋 註 一

..

有關「暴君放伐論」中的「雙重契約」觀念,是參考

..

賽班著,李少軍、尚新建譯,西方政治 思想史(臺北

..

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初版二刷),第三九五至四 OO 了自 r、。 註 一一

..

「社會契約」 的觀念,是參考

..

三 noEZZOEE ,∞。立。-。 σ-一怕。 l (約。 2 月 HmHRU 門 )與「政府契約」 。

...

、 (約。口問『 mHRU 門 。『∞。〈 O 『 DEO2 月) 句。 -F 月 FRUmH-間。 mu-0 月〕『 們。口片叫 mHRU 門 HEO 。『 -OF 門-。口 。】「〉口。『 mu--〕『?﹒(∞ mM 〈 mM ∞。

..

悶。看 EmM 口停 -LF 片片 -o 『 FO 一已 ,可 -u ﹒ 弓,但 nVJ -uzσ-FmEO 『間,]{甸甸 0) 註 三 7. 涂懷瑩, 〈民約論〉 '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全十二冊,第三冊政治學(晝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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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目。已 註註 八

..

zoσσ2 ,戶 22 月甘心已 (Zotξ σ) 、 同一 nzhHH 已 『 znr 呵。 Hr--們也 Eσ 『一已 moED-〈 OHl

(25)

MF-H 〕『 可『 OFF. 悶。可『 -DHO 已 H 心。 N) , HU--ω ﹒ 註 九 •. -E 已,可 -z 註 -0

..

5ζ 註十一 .. 5ζ' HH 】 ω 註十一一 .. 5ζ' 註十三 7. 鄒文海,西洋政治思想史稿(臺北 .. 鄒文海先生獎學基金會印行,民國七一年九月三版) HU-uω 啥叫 0. 'M 弟 三一四頁。 註十四 .. 悟性論,第二部,第一章,第三節,卷一 註十五 .. 悟性論,第二部,第一章,第八節,卷一 , HUHU--NNl-Nω 。 , HU--N 、可﹒ 註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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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八 0 年六月,第三九|四九頁。 註十八 .. 轉引自 .. 莊志明,盧梭思想初探|從自然人權利到社會道德的義務,前揭書,第四九頁。 梭著,李常山譯,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臺北 .. 唐山出版社,民國七五年 -0 月初 註十九 .. 盧 版 ,第四七頁。 註二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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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五九頁。 註二一一 .. zcσσ2 註二三 75ζ 註三四 .. 』 CZ 啟芳、塵菊農譯,政府論次講,第三頁。 戶。〈-O門了。口 CHM-n-門 可 HU ﹒∞∞ i ∞。 可﹒心。 戶 cnro 『宅。 『閃閃〉『-開∞ C 可1 們-〈]戶 註三六 .. 』 CZ 註二五 .. 同【註十六】 們-〈-戶 。 戶 cnro 『宅。 『閃閃〉『-開∞ C 可1 芳、雇菊農譯,政府論次講,第六頁。 D 。 CJ\ 閃閃 ZZ 開 。 CJ\ 閃閃 ZZ 開 Z 『 版 註二七,﹒盧梭著,李常山譯,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臺北 .. 唐山出版社,民國七五年 0 月初 註二八"﹒同上,第 註二九。 .zcσσ2 註三 0

..

5ζ 註三一 -σ 一已 註三一了。』 CZ 仟方 註三三了。 EE 註三四 一 -VF 已 ,第九三頁。 。八, 四頁。 。 CJ\ 悶悶 ZZ 開 Z 『 Z 『 CHM-n-門 戶。〈】心門 FNH 口 CHM-n-門 可﹒。 hH CHM-n 】鬥 。可 們 U 】鬥 可﹒心。濁。 N 可﹒ -0 、甘心。 ω ﹒ 戶 cnro 『宅。 『閃閃〉『-開∞ C 可1 們-〈-戶 註三五 -0

盧梭著,李常山譯,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前揭書第六六頁。

霍菊農譯,政府論次講,第七六 l 七七頁。 可﹒ -Nhp ﹒ 政府論次講,第九頁。 可﹒】∞]﹒ 政府論次講,第七八頁。 可﹒】】∞﹒ 可﹒ -N 】﹒ 可﹒】∞。 洛克著,葉 洛克著,葉啟 札且可 仇 W/ 洛克著,葉啟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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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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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第二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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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自然狀態與政治秩序,東吳政治社會學報,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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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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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堅章,盧梭政治思想中白由觀念的分析,政治大學學報,第二六期,民國六一年十二月,第

一八四頁。 』 onun-cnm mocE 仰。口, 4tω ∞ ORU 】 ο-(UO 口可 on 【 UZSC 『∞ 2 , 。口已 註六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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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文海,西洋政治思想史稿,前揭書,第二一九一-|三九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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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第八九一頁。

一 σ ←已 ℃ uhp 社會契約論,第八七頁。 註七 0

..

﹒社會契約論,第八七頁。

莊志明,盧梭思想初探

從自然人權利到社會道德的義務,前揭書,第

註七 。可 -RU-H .• ℃﹒凶。 一 197 -0 頁。 註七一一 ..

迦納著,孫寒冰譯,政治科學與政府全四冊,第三冊,前揭書,第三九八頁。

論社會契約的基本結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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