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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關係暴力問題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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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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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問 題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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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 GRB 編號)

PG10005-0292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問 題 之 研 究

受 委 託 者: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研究主持人:潘淑滿

協同主持人:游美貴

研 究 員:呂敏昌、林美薰、鄭智偉

研 究 助 理 :趙國妤、楊鳳雲、吳芝螢、廖咏芳

內 政 部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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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表次‧‧‧‧‧‧‧‧‧‧‧‧‧‧‧‧‧‧‧‧‧‧‧‧‧‧‧‧‧‧‧‧‧‧‧‧Ⅳ 摘要‧‧‧‧‧‧‧‧‧‧‧‧‧‧‧‧‧‧‧‧‧‧‧‧‧‧‧‧‧‧‧‧‧‧‧‧Ⅶ 第一章 研究緣起與目的‧‧‧‧‧‧‧‧‧‧‧‧‧‧‧‧‧‧‧‧‧‧‧‧‧‧‧‧1 第一節 研究緣起‧‧‧‧‧‧‧‧‧‧‧‧‧‧‧‧‧‧‧‧‧‧‧‧‧‧‧‧1 第二節 研究目的‧‧‧‧‧‧‧‧‧‧‧‧‧‧‧‧‧‧‧‧‧‧‧‧‧‧‧‧5 第二章 文獻回顧‧‧‧‧‧‧‧‧‧‧‧‧‧‧‧‧‧‧‧‧‧‧‧‧‧‧‧‧‧‧‧9 第一節 親密關係暴力之定義與類型‧‧‧‧‧‧‧‧‧‧‧‧‧‧‧‧‧‧‧‧9 第二節 親密關係暴力之詮釋觀點‧‧‧‧‧‧‧‧‧‧‧‧‧‧‧‧‧‧‧‧‧13 第三節 親密關係暴力之研究‧‧‧‧‧‧‧‧‧‧‧‧‧‧‧‧‧‧‧‧‧‧‧17 第三章 研究方法及進度‧‧‧‧‧‧‧‧‧‧‧‧‧‧‧‧‧‧‧‧‧‧‧‧‧‧‧‧23 第一節 各國文獻分析法‧‧‧‧‧‧‧‧‧‧‧‧‧‧‧‧‧‧‧‧‧‧‧‧‧23 第二節 個案記錄資料庫(內容)分析‧‧‧‧‧‧‧‧‧‧‧‧‧‧‧‧‧‧‧25 第三節 問卷調查法‧‧‧‧‧‧‧‧‧‧‧‧‧‧‧‧‧‧‧‧‧‧‧‧‧‧‧35 第四節 焦點團體訪談法‧‧‧‧‧‧‧‧‧‧‧‧‧‧‧‧‧‧‧‧‧‧‧‧‧53 第四章 各國親密關係暴力相關服務模式與政策之分析‧‧‧‧‧‧‧‧‧‧‧‧‧‧‧57 第一節 美國親密關係暴力相關服務模式與政策‧‧‧‧‧‧‧‧‧‧‧‧‧‧57 第二節 英國親密關係暴力相關服務模式與政策‧‧‧‧‧‧‧‧‧‧‧‧‧‧65 第三節 日本親密關係暴力相關服務模式與政策‧‧‧‧‧‧‧‧‧‧‧‧‧‧73 第四節 香港親密關係暴力相關服務模式與政策‧‧‧‧‧‧‧‧‧‧‧‧‧‧77 第五章 個案記錄資料庫(內容)分析‧‧‧‧‧‧‧‧‧‧‧‧‧‧‧‧‧‧‧‧‧‧83 第一節 被害人與相對人人口變項‧‧‧‧‧‧‧‧‧‧‧‧‧‧‧‧‧‧‧‧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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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親密關係暴力樣態‧‧‧‧‧‧‧‧‧‧‧‧‧‧‧‧‧‧‧‧‧‧‧95 第三節 親密關係暴力多元類型分析‧‧‧‧‧‧‧‧‧‧‧‧‧‧‧‧‧‧‧107 第六章 服務提供者問卷調查資料分析‧‧‧‧‧‧‧‧‧‧‧‧‧‧‧‧‧‧‧‧‧125 第一節 描述性統計分析‧‧‧‧‧‧‧‧‧‧‧‧‧‧‧‧‧‧‧‧‧‧‧‧125 第二節 相關分析‧‧‧‧‧‧‧‧‧‧‧‧‧‧‧‧‧‧‧‧‧‧‧‧‧‧‧137 第三節 平均數統計考驗分析-T 檢定‧‧‧‧‧‧‧‧‧‧‧‧‧‧‧‧‧‧143 第四節 變異數分析‧‧‧‧‧‧‧‧‧‧‧‧‧‧‧‧‧‧‧‧‧‧‧‧‧‧163 第七章 被害人問卷調查資料分析‧‧‧‧‧‧‧‧‧‧‧‧‧‧‧‧‧‧‧‧‧‧‧167 第一節 描述性統計分析‧‧‧‧‧‧‧‧‧‧‧‧‧‧‧‧‧‧‧‧‧‧‧‧167 第二節 卡方分析‧‧‧‧‧‧‧‧‧‧‧‧‧‧‧‧‧‧‧‧‧‧‧‧‧‧‧181 第三節 平均數統計考驗分析-T 檢定‧‧‧‧‧‧‧‧‧‧‧‧‧‧‧‧‧‧185 第四節 變異數分析‧‧‧‧‧‧‧‧‧‧‧‧‧‧‧‧‧‧‧‧‧‧‧‧‧‧191 第八章 同志問卷調查資料分析‧‧‧‧‧‧‧‧‧‧‧‧‧‧‧‧‧‧‧‧‧‧‧‧193 第一節 描述性統計分析‧‧‧‧‧‧‧‧‧‧‧‧‧‧‧‧‧‧‧‧‧‧‧‧193 第二節 卡方分析‧‧‧‧‧‧‧‧‧‧‧‧‧‧‧‧‧‧‧‧‧‧‧‧‧‧‧207 第九章 焦點團體訪問資料分析‧‧‧‧‧‧‧‧‧‧‧‧‧‧‧‧‧‧‧‧‧‧‧‧213 第一節 非移民之焦點團體訪談資料分析‧‧‧‧‧‧‧‧‧‧‧‧‧‧‧‧‧213 第二節 移民之焦點團體訪談資料分析‧‧‧‧‧‧‧‧‧‧‧‧‧‧‧‧‧‧225 第三節 原住民之焦點團體訪談資料分析‧‧‧‧‧‧‧‧‧‧‧‧‧‧‧‧‧235 第四節同志之焦點團體訪談資料分析‧‧‧‧‧‧‧‧‧‧‧‧‧‧‧‧‧‧‧239 第十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245 第一節 討論與結論‧‧‧‧‧‧‧‧‧‧‧‧‧‧‧‧‧‧‧‧‧‧‧‧‧‧245 第二節 建議‧‧‧‧‧‧‧‧‧‧‧‧‧‧‧‧‧‧‧‧‧‧‧‧‧‧‧‧‧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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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服務提供者問卷回聯‧‧‧‧‧‧‧‧‧‧‧‧‧‧‧‧‧‧‧‧‧‧‧‧‧273 附錄三 服務提供者問卷禮卷回覆單‧‧‧‧‧‧‧‧‧‧‧‧‧‧‧‧‧‧‧‧‧275 附錄四 服務提供者問卷‧‧‧‧‧‧‧‧‧‧‧‧‧‧‧‧‧‧‧‧‧‧‧‧‧‧‧277 附錄五 個案管理被害人問卷公文‧‧‧‧‧‧‧‧‧‧‧‧‧‧‧‧‧‧‧‧‧‧‧285 附錄六 個案管理被害人問卷回聯‧‧‧‧‧‧‧‧‧‧‧‧‧‧‧‧‧‧‧‧‧‧‧287 附錄七 個案管理被害人問卷禮卷回覆單‧‧‧‧‧‧‧‧‧‧‧‧‧‧‧‧‧‧‧‧289 附錄八 個案管理被害人問卷‧‧‧‧‧‧‧‧‧‧‧‧‧‧‧‧‧‧‧‧‧‧‧‧‧297 附錄九 同志被害人問卷‧‧‧‧‧‧‧‧‧‧‧‧‧‧‧‧‧‧‧‧‧‧‧‧‧‧‧305 附錄十 焦點團體公文‧‧‧‧‧‧‧‧‧‧‧‧‧‧‧‧‧‧‧‧‧‧‧‧‧‧‧‧311 附錄十一 焦點團體場次表‧‧‧‧‧‧‧‧‧‧‧‧‧‧‧‧‧‧‧‧‧‧‧‧‧313 附錄十二 焦點團體北北基宜花議程‧‧‧‧‧‧‧‧‧‧‧‧‧‧‧‧‧‧‧‧‧‧321 附錄十三 焦點團體桃竹苗議程‧‧‧‧‧‧‧‧‧‧‧‧‧‧‧‧‧‧‧‧‧‧‧329 附錄十四 焦點團體中彰投議程‧‧‧‧‧‧‧‧‧‧‧‧‧‧‧‧‧‧‧‧‧‧‧‧335 附錄十五 焦點團體雲嘉南議程‧‧‧‧‧‧‧‧‧‧‧‧‧‧‧‧‧‧‧‧‧‧‧‧343 附錄十六 焦點團體高屏台東‧‧‧‧‧‧‧‧‧‧‧‧‧‧‧‧‧‧‧‧‧‧‧‧‧349 附錄十七 焦點團體離島‧‧‧‧‧‧‧‧‧‧‧‧‧‧‧‧‧‧‧‧‧‧‧‧‧‧‧357 附錄十八 焦點團體原住民‧‧‧‧‧‧‧‧‧‧‧‧‧‧‧‧‧‧‧‧‧‧‧‧‧365 附錄十九 焦點團體同志‧‧‧‧‧‧‧‧‧‧‧‧‧‧‧‧‧‧‧‧‧‧‧‧‧‧‧369 附錄十二 第一次研究團隊會議議程‧‧‧‧‧‧‧‧‧‧‧‧‧‧‧‧‧‧‧‧‧‧371 附錄十三 第二次研究團隊會議議程‧‧‧‧‧‧‧‧‧‧‧‧‧‧‧‧‧‧‧‧‧‧379 附錄十四 第三次研究團隊會議議程‧‧‧‧‧‧‧‧‧‧‧‧‧‧‧‧‧‧‧‧‧‧387 附錄十五 期中報告審查會議紀錄‧‧‧‧‧‧‧‧‧‧‧‧‧‧‧‧‧‧‧‧‧‧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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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表 1.1.1 家庭暴力通報案件類型‧‧‧‧‧‧‧‧‧‧‧‧‧‧‧‧‧‧‧‧‧‧‧2 表 1.1.2 外籍配偶人數‧‧‧‧‧‧‧‧‧‧‧‧‧‧‧‧‧‧‧‧‧‧‧‧‧‧‧4 表 1.1.3 2005 年-2010 年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數‧‧‧‧‧‧‧‧‧‧‧‧‧‧‧4 表 3.2.1 縣市有效樣本次數分配表‧‧‧‧‧‧‧‧‧‧‧‧‧‧‧‧‧‧‧‧‧28 表 3.3.1 服務提供者問卷回收情形‧‧‧‧‧‧‧‧‧‧‧‧‧‧‧‧‧‧‧‧‧36 表 3.3.2 接受個案管理服務之被害人問卷發放與回收情形‧‧‧‧‧‧‧‧‧‧‧42 表 3.3.3 各場次焦點團體參與人數‧‧‧‧‧‧‧‧‧‧‧‧‧‧‧‧‧‧‧‧‧54 表 4.1.1 美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政策、法規與服務措施‧‧‧‧‧‧‧‧‧‧‧‧63 表 4.2.1 英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政策、法規與服務措施‧‧‧‧‧‧‧‧‧‧‧‧71 表 4.3.1 日本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政策、法規與服務措施‧‧‧‧‧‧‧‧‧‧‧‧76 表 4.4.1 香港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政策、法規與服務措施‧‧‧‧‧‧‧‧‧‧‧‧82 表 5.1.1 被害人性別次數分配表‧‧‧‧‧‧‧‧‧‧‧‧‧‧‧‧‧‧‧‧‧‧83 表 5.1.2 被害人開案時年齡次數分配表‧‧‧‧‧‧‧‧‧‧‧‧‧‧‧‧‧‧‧84 表 5.1.3 被害人開案時教育程度次數分配表‧‧‧‧‧‧‧‧‧‧‧‧‧‧‧‧‧85 表 5.1.4 被害人開案時職業次數分配表‧‧‧‧‧‧‧‧‧‧‧‧‧‧‧‧‧‧‧85 表 5.1.5 被害人原來國籍與族群別次數分配表‧‧‧‧‧‧‧‧‧‧‧‧‧‧‧‧87 表 5.1.6 被害人性取向次數分配表‧‧‧‧‧‧‧‧‧‧‧‧‧‧‧‧‧‧‧‧‧88 表 5.1.7 被害人與相對人/加害人是否育有子女次數分配表‧‧‧‧‧‧‧‧‧‧‧89 表 5.1.8 被害人在開案時的家庭類型次數分配表‧‧‧‧‧‧‧‧‧‧‧‧‧‧‧89 表 5.1.9 相對人性別次數分配表‧‧‧‧‧‧‧‧‧‧‧‧‧‧‧‧‧‧‧‧‧‧90 表 5.1.10 相對人開案時年齡次數分配表‧‧‧‧‧‧‧‧‧‧‧‧‧‧‧‧‧‧‧91 表 5.1.11 相對人開案時教育程度次數分配表‧‧‧‧‧‧‧‧‧‧‧‧‧‧‧‧‧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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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13 相對人原國籍與族群別次數分配表‧‧‧‧‧‧‧‧‧‧‧‧‧‧‧‧‧93 表 5.1.14 相對人性取向次數分配表‧‧‧‧‧‧‧‧‧‧‧‧‧‧‧‧‧‧‧‧‧94 表 5.2.1 開案當時被害人與相對人的關係次數分配表‧‧‧‧‧‧‧‧‧‧‧‧‧‧95 表 5.2.2 此次開案暴力發生時居住狀況次數分配表‧‧‧‧‧‧‧‧‧‧‧‧‧‧‧95 表 5.2.3 此次開案當時遭受暴力類型次數分配表‧‧‧‧‧‧‧‧‧‧‧‧‧‧‧‧96 表 5.2.4 至此次開案累積受暴時間次數分配表‧‧‧‧‧‧‧‧‧‧‧‧‧‧‧‧‧97 表 5.2.5 暴力發生頻率次數分配表‧‧‧‧‧‧‧‧‧‧‧‧‧‧‧‧‧‧‧‧‧‧97 表 5.2.6 開案前是否通報次數分配表‧‧‧‧‧‧‧‧‧‧‧‧‧‧‧‧‧‧‧‧‧98 表 5.2.7 開案前曾經遭受身體暴力次數分配表‧‧‧‧‧‧‧‧‧‧‧‧‧‧‧‧‧98 表 5.2.8 相對人特質次數分配表‧‧‧‧‧‧‧‧‧‧‧‧‧‧‧‧‧‧‧‧‧‧‧99 表 5.2.9 暴力發生的原因次數分配表‧‧‧‧‧‧‧‧‧‧‧‧‧‧‧‧‧‧‧‧‧100 表 5.2.10 此次暴力發生是否牽涉未成年子女次數分配表‧‧‧‧‧‧‧‧‧‧‧‧101 表 5.2.11 遭受親密暴力後的曾採取的因應方式次數分配表‧‧‧‧‧‧‧‧‧‧‧102 表 5.2.12 開案前受暴後的主要求助對象次數分配表‧‧‧‧‧‧‧‧‧‧‧‧‧‧103 表 5.2.13 開案前是否聲請保護令次數分配表‧‧‧‧‧‧‧‧‧‧‧‧‧‧‧‧‧104 表 5.2.14 本次開案聲請保護令情形次數分配表‧‧‧‧‧‧‧‧‧‧‧‧‧‧‧‧104 表 5.2.15 本次開案提供服務方式次數分配表‧‧‧‧‧‧‧‧‧‧‧‧‧‧‧‧‧105 表 5.2.16 本次開案提供服務方式次數分配表‧‧‧‧‧‧‧‧‧‧‧‧‧‧‧‧‧106 表 5.3.1 男性被害人開案時年齡次數分配表‧‧‧‧‧‧‧‧‧‧‧‧‧‧‧‧‧‧107 表 5.3.2 男性被害人開案時教育程度次數分配表‧‧‧‧‧‧‧‧‧‧‧‧‧‧‧‧108 表 5.3.3 男性被害人開案時職業次數分配表‧‧‧‧‧‧‧‧‧‧‧‧‧‧‧‧‧‧108 表 5.3.4 男性被害人原來國籍與族群別次數分配表‧‧‧‧‧‧‧‧‧‧‧‧‧‧‧109 表 5.3.5 男性被害人性取向次數分配表‧‧‧‧‧‧‧‧‧‧‧‧‧‧‧‧‧‧‧‧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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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3.7 此次開案暴力發生時居住狀況次數分配表‧‧‧‧‧‧‧‧‧‧‧‧‧‧‧110 表 5.3.8 此次開案當時遭受暴力類型次數分配表‧‧‧‧‧‧‧‧‧‧‧‧‧‧‧‧111 表 5.3.9 至此次開案累積受暴時間次數分配表‧‧‧‧‧‧‧‧‧‧‧‧‧‧‧‧‧111 表 5.3.10 暴力發生頻率次數分配表‧‧‧‧‧‧‧‧‧‧‧‧‧‧‧‧‧‧‧‧‧112 表 5.3.11 開案前是否通報次數分配表‧‧‧‧‧‧‧‧‧‧‧‧‧‧‧‧‧‧‧‧112 表 5.3.12 開案前曾經遭受身體暴力次數分配表‧‧‧‧‧‧‧‧‧‧‧‧‧‧‧‧112 表 5.3.13 相對人特質次數分配表‧‧‧‧‧‧‧‧‧‧‧‧‧‧‧‧‧‧‧‧‧‧113 表 5.3.14 暴力發生的原因次數分配表‧‧‧‧‧‧‧‧‧‧‧‧‧‧‧‧‧‧‧‧114 表 5.3.15 遭受親密暴力後的曾採取的因應方式次數分配表‧‧‧‧‧‧‧‧‧‧‧115 表 5.3.16 開案前受暴後的主要求助對象次數分配表‧‧‧‧‧‧‧‧‧‧‧‧‧‧116 表 5.3.18 本次開案聲請保護令情形次數分配表‧‧‧‧‧‧‧‧‧‧‧‧‧‧‧‧117 表 5.3.19 本次開案提供服務方式次數分配表‧‧‧‧‧‧‧‧‧‧‧‧‧‧‧‧‧117 表 5.3.20 本次開案提供服務方式次數分配表‧‧‧‧‧‧‧‧‧‧‧‧‧‧‧‧‧118 表 5.3.21 女性相對人開案時年齡次數分配表‧‧‧‧‧‧‧‧‧‧‧‧‧‧‧‧‧119 表 5.3.22 女性相對人開案時教育程度次數分配表‧‧‧‧‧‧‧‧‧‧‧‧‧‧‧119 表 5.3.23 女性相對人開案時職業次數分配表‧‧‧‧‧‧‧‧‧‧‧‧‧‧‧‧‧119 表 5.3.23 女性相對人開案時職業次數分配表‧‧‧‧‧‧‧‧‧‧‧‧‧‧‧‧‧120 表 5.3.25 女性相對人性取向次數分配表‧‧‧‧‧‧‧‧‧‧‧‧‧‧‧‧‧‧‧120 表 5.3.26 被害人/相對人 基本資料對照一覽表‧‧‧‧‧‧‧‧‧‧‧‧‧‧‧‧121 表 5.3.27 受暴情形次數分配表‧‧‧‧‧‧‧‧‧‧‧‧‧‧‧‧‧‧‧‧‧‧‧122 表 5.3.28 暴力因應及求助行為次數分配表‧‧‧‧‧‧‧‧‧‧‧‧‧‧‧‧‧‧123 表 5.3.29 開案提供服務方式及服務內容‧‧‧‧‧‧‧‧‧‧‧‧‧‧‧‧‧‧‧123 表 6.1.1 社會人口特性‧‧‧‧‧‧‧‧‧‧‧‧‧‧‧‧‧‧‧‧‧‧‧‧‧‧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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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1.3 在職訓練‧‧‧‧‧‧‧‧‧‧‧‧‧‧‧‧‧‧‧‧‧‧‧‧‧‧‧‧129 表 6.1.4 督導‧‧‧‧‧‧‧‧‧‧‧‧‧‧‧‧‧‧‧‧‧‧‧‧‧‧‧‧‧‧130 表 6.1.5 組織人力‧‧‧‧‧‧‧‧‧‧‧‧‧‧‧‧‧‧‧‧‧‧‧‧‧‧‧‧130 表 6.1.6 提供服務過程遭遇之困難‧‧‧‧‧‧‧‧‧‧‧‧‧‧‧‧‧‧‧‧‧131 表 6.1.7 亟需改善部分‧‧‧‧‧‧‧‧‧‧‧‧‧‧‧‧‧‧‧‧‧‧‧‧‧‧132 表 6.1.8 服務模式‧‧‧‧‧‧‧‧‧‧‧‧‧‧‧‧‧‧‧‧‧‧‧‧‧‧‧‧133 表 6.1.9 服務項目‧‧‧‧‧‧‧‧‧‧‧‧‧‧‧‧‧‧‧‧‧‧‧‧‧‧‧‧133 表 6.1.10 被害人服務概況‧‧‧‧‧‧‧‧‧‧‧‧‧‧‧‧‧‧‧‧‧‧‧‧‧134 表 6.1.11 辦理團體工作之類型‧‧‧‧‧‧‧‧‧‧‧‧‧‧‧‧‧‧‧‧‧‧‧135 表 6.2.1 網絡互動頻率之相關分析‧‧‧‧‧‧‧‧‧‧‧‧‧‧‧‧‧‧‧‧‧‧140 表 6.2.2 網絡互動品質之相關分析‧‧‧‧‧‧‧‧‧‧‧‧‧‧‧‧‧‧‧‧‧‧141 表 6.3.1 性別和各項服務使用頻率之 T-檢定‧‧‧‧‧‧‧‧‧‧‧‧‧‧‧‧‧144 表 6.3.2 性別和網絡互動品質之 T-檢定‧‧‧‧‧‧‧‧‧‧‧‧‧‧‧‧‧‧‧145 表 6.3.3 社工師證照和網絡互動頻率之 T-檢定‧‧‧‧‧‧‧‧‧‧‧‧‧‧‧‧147 表 6.3.4 社工師證照和網絡互動品質之 T-檢定‧‧‧‧‧‧‧‧‧‧‧‧‧‧‧‧147 表 6.3.5 社工師證照和工作年資、年齡之 T-檢定‧‧‧‧‧‧‧‧‧‧‧‧‧‧‧‧148 表 6.3.6 機構屬性和遭遇服務困難、改善程度和社工人員自評服務品質之 T-檢定‧‧149 表 6.3.7 屬性和網絡互動頻率之 T-檢定‧‧‧‧‧‧‧‧‧‧‧‧‧‧‧‧‧‧‧‧150 表 6.3.8 屬性和網絡互動品質之 T-檢定‧‧‧‧‧‧‧‧‧‧‧‧‧‧‧‧‧‧‧‧151 表 6.3.9 屬性和督導頻率之 T-檢定‧‧‧‧‧‧‧‧‧‧‧‧‧‧‧‧‧‧‧‧‧‧152 表 6.3.10 屬性和個案量、年資、訓練時數之 T-檢定‧‧‧‧‧‧‧‧‧‧‧‧‧‧153 表 6.3.11 垂直整合服務與個案服務量之 T-檢定‧‧‧‧‧‧‧‧‧‧‧‧‧‧‧‧154 表 6.3.12 垂直整合服務與網絡互動頻率之 T-檢定‧‧‧‧‧‧‧‧‧‧‧‧‧‧‧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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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3.14 緊急服務與網絡互動頻率之 T-檢定‧‧‧‧‧‧‧‧‧‧‧‧‧‧‧‧‧157 表 6.3.15 緊急服務與網絡互動品質之 T-檢定‧‧‧‧‧‧‧‧‧‧‧‧‧‧‧‧‧157 表 6.3.16 後續追蹤服務與網絡單位互動頻率之 T-檢定‧‧‧‧‧‧‧‧‧‧‧‧‧159 表 6.3.17 後續追蹤服務與網絡單位互動品質之 T-檢定‧‧‧‧‧‧‧‧‧‧‧‧‧160 表 6.3.18 提供中長期服務與網絡互動頻率之 T-檢定‧‧‧‧‧‧‧‧‧‧‧‧‧‧162 表 6.3.19 提供中長期服務與網絡互動品質之 T-檢定‧‧‧‧‧‧‧‧‧‧‧‧‧‧162 表 6.4.1 區域與在職訓練、網絡互動合作頻率、網絡互動合作品質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165 表 6.4.2 親密暴力年資組與在職訓練、服務品質、遭遇困難、網絡互動頻率之單因子變 異數分析‧‧‧‧‧‧‧‧‧‧‧‧‧‧‧‧‧‧‧‧‧‧‧‧‧‧‧‧166 表 7.1.1 各社會人口特性‧‧‧‧‧‧‧‧‧‧‧‧‧‧‧‧‧‧‧‧‧‧‧‧‧‧168 表 7.1.2 服務使用者國籍‧‧‧‧‧‧‧‧‧‧‧‧‧‧‧‧‧‧‧‧‧‧‧‧‧‧168 表 7.1.3 關係狀態‧‧‧‧‧‧‧‧‧‧‧‧‧‧‧‧‧‧‧‧‧‧‧‧‧‧‧‧169 表 7.1.4 福利身分類型‧‧‧‧‧‧‧‧‧‧‧‧‧‧‧‧‧‧‧‧‧‧‧‧‧‧‧169 表 7.1.5 經濟補助類型‧‧‧‧‧‧‧‧‧‧‧‧‧‧‧‧‧‧‧‧‧‧‧‧‧‧170 表 7.1.6 本次事件通報區域‧‧‧‧‧‧‧‧‧‧‧‧‧‧‧‧‧‧‧‧‧‧‧‧‧170 表 7.1.7 暴力事件及受暴次數‧‧‧‧‧‧‧‧‧‧‧‧‧‧‧‧‧‧‧‧‧‧‧‧171 表 7.1.8 與加害人的關係‧‧‧‧‧‧‧‧‧‧‧‧‧‧‧‧‧‧‧‧‧‧‧‧‧‧172 表 7.1.9 本次遭受暴力之類型‧‧‧‧‧‧‧‧‧‧‧‧‧‧‧‧‧‧‧‧‧‧‧‧172 表 7.1.11 本次暴力的求助方式‧‧‧‧‧‧‧‧‧‧‧‧‧‧‧‧‧‧‧‧‧‧‧173 表 7.1.12 此次發生暴力的原因‧‧‧‧‧‧‧‧‧‧‧‧‧‧‧‧‧‧‧‧‧‧‧174 表 7.1.13 過去曾接受之服務‧‧‧‧‧‧‧‧‧‧‧‧‧‧‧‧‧‧‧‧‧‧‧‧175 表 7.1.14 接受服務後的滿意程度‧‧‧‧‧‧‧‧‧‧‧‧‧‧‧‧‧‧‧‧‧‧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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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1.16 過去曾向哪些單位求助‧‧‧‧‧‧‧‧‧‧‧‧‧‧‧‧‧‧‧‧‧‧177 表 7.1.17 過去是否曾遭受親密暴力‧‧‧‧‧‧‧‧‧‧‧‧‧‧‧‧‧‧‧‧‧178 表 7.1.18 過去遭受暴力類型‧‧‧‧‧‧‧‧‧‧‧‧‧‧‧‧‧‧‧‧‧‧‧‧178 表 7.1.19 過去曾接受哪些單位服務‧‧‧‧‧‧‧‧‧‧‧‧‧‧‧‧‧‧‧‧‧179 表 7.1.20 過去曾接受服務單位之受服務滿意程度‧‧‧‧‧‧‧‧‧‧‧‧‧‧‧180 表 7.2.1 國籍與家暴中心或社會局求助之交叉表‧‧‧‧‧‧‧‧‧‧‧‧‧‧‧‧181 表 7.2.2 教育程度和向婦女團體或民間團體求助‧‧‧‧‧‧‧‧‧‧‧‧‧‧‧‧182 表 7.2.3 身分證與得知服務及資源交叉表‧‧‧‧‧‧‧‧‧‧‧‧‧‧‧‧‧‧‧183 表 7.2.5 性別與肢體暴力之交叉表‧‧‧‧‧‧‧‧‧‧‧‧‧‧‧‧‧‧‧‧‧‧184 表 7.3.1 全職/兼職和服務單位滿意度之 T 檢定‧‧‧‧‧‧‧‧‧‧‧‧‧‧‧‧186 表 7.3.2 國籍和接受服務後的滿意度之 T 檢定‧‧‧‧‧‧‧‧‧‧‧‧‧‧‧‧187 表 7.3.2 暴力型態和服務後的滿意度‧‧‧‧‧‧‧‧‧‧‧‧‧‧‧‧‧‧‧‧189 表 7.4.1 關係類型與接受服務的滿意度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191 表 8.1.1 社會人口特性‧‧‧‧‧‧‧‧‧‧‧‧‧‧‧‧‧‧‧‧‧‧‧‧‧‧194 表 8.1.2 關係狀態‧‧‧‧‧‧‧‧‧‧‧‧‧‧‧‧‧‧‧‧‧‧‧‧‧‧‧‧194 表 8.1.3 福利身份類別‧‧‧‧‧‧‧‧‧‧‧‧‧‧‧‧‧‧‧‧‧‧‧‧‧‧195 表 8.1.4 居住地‧‧‧‧‧‧‧‧‧‧‧‧‧‧‧‧‧‧‧‧‧‧‧‧‧‧‧‧‧‧196 表 8.1.5 過去一年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事件‧‧‧‧‧‧‧‧‧‧‧‧‧‧‧‧‧‧‧197 表 8.1.6 與親密關係暴力施暴者的關係‧‧‧‧‧‧‧‧‧‧‧‧‧‧‧‧‧‧‧‧197 表 8.1.7 最近一次遭受親密暴力之類型‧‧‧‧‧‧‧‧‧‧‧‧‧‧‧‧‧‧‧‧197 表 8.1.8 最近一次發生暴力的原因‧‧‧‧‧‧‧‧‧‧‧‧‧‧‧‧‧‧‧‧‧‧198 表 8.1.9 最近一次受暴是否有求助‧‧‧‧‧‧‧‧‧‧‧‧‧‧‧‧‧‧‧‧‧‧199 表 8.1.10 最近一次暴力的求助方式‧‧‧‧‧‧‧‧‧‧‧‧‧‧‧‧‧‧‧‧‧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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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1.12 過去是否曾遭受親密關係暴力‧‧‧‧‧‧‧‧‧‧‧‧‧‧‧‧‧‧‧201 表 8.1.13 如何得知服務資源‧‧‧‧‧‧‧‧‧‧‧‧‧‧‧‧‧‧‧‧‧‧‧‧201 表 8.1.14 是否因性傾向、性別認同而遭受非親密暴力事件‧‧‧‧‧‧‧‧‧‧‧202 表 8.1.15 與施暴者的關係‧‧‧‧‧‧‧‧‧‧‧‧‧‧‧‧‧‧‧‧‧‧‧‧‧202 表 8.1.16 過去遭受非親密暴力之類型‧‧‧‧‧‧‧‧‧‧‧‧‧‧‧‧‧‧‧‧203 表 8.1.17 最近一次受暴是否有求助‧‧‧‧‧‧‧‧‧‧‧‧‧‧‧‧‧‧‧‧‧203 表 8.1.18.最近一次暴力的求助方式‧‧‧‧‧‧‧‧‧‧‧‧‧‧‧‧‧‧‧‧‧204 表 8.1.19 過去曾接受哪些單位服務‧‧‧‧‧‧‧‧‧‧‧‧‧‧‧‧‧‧‧‧‧204 表 8.1.20 過去曾接受服務之單位與受服務之滿意程度‧‧‧‧‧‧‧‧‧‧‧‧‧205 表 8.2.1 原本國籍與是否遭受親密關係暴力‧‧‧‧‧‧‧‧‧‧‧‧‧‧‧‧‧‧208 表 8.2.2 社會人口特性與非親密關係暴力發生頻率‧‧‧‧‧‧‧‧‧‧‧‧‧‧‧209 表 8.2.3 年齡與非親密關係暴力類型‧‧‧‧‧‧‧‧‧‧‧‧‧‧‧‧‧‧‧‧210 表 8.2.4 國籍與非親密關係暴力類型‧‧‧‧‧‧‧‧‧‧‧‧‧‧‧‧‧‧‧‧‧210 表 8.2.5 居住地與非親密關係暴力類型‧‧‧‧‧‧‧‧‧‧‧‧‧‧‧‧‧‧‧‧211 表 8.2.6 性傾向與非親密關係類型‧‧‧‧‧‧‧‧‧‧‧‧‧‧‧‧‧‧‧‧‧‧212 表 10.1.1 各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制度之比較‧‧‧‧‧‧‧‧‧‧‧‧‧‧‧‧‧247 表 10.1.2 比較分析多元親密關係暴力之類型、問題成因和求助行為‧‧‧‧‧‧‧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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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關鍵詞:親密關係暴力、求助行為、服務模式、種族、同志、新移民 近年來,我國跨國婚姻家庭快速增加,且同居不婚與同志伴侶組成的家庭也有明顯增 加趨勢,使得親密關係暴力的形態逐漸多樣化。雖然親密關係暴力的性質相同,但是因為 族群、階級、性關係取向與婚姻形式的不同,導致無論是親密關係暴力發生原因、求助行 為或相關服務與資源的使用明顯不同。本研究結合運用多元測定研究方法,結合量化研究 的問卷調查法(包括 549 位服務提供者問卷調查、208 位接受個案管理服務被害人問卷調 查、及 217 位同志親密關係暴力網路自填式問卷調查),及質性研究的檔案資料分析與焦 點團體訪談法(14 場,146 位),達到下列幾項研究目的: 一、搜集美國、英國、香港、日本等國不同類型之親密關係暴力服務模式與工作策略, 提供我國親密暴力防治工作政策規劃與實務工作之參考。 二、比較不同親密關係暴力類型及其成因,勾勒被害人使用服務資源使用的概況與經 驗。 三、檢視我國家庭暴力防治網絡提供各種親密關係暴力類型被害人之服務經驗與實務 困境,建構符合我國區域與文化特性之實務工作模式。 四、彙整國內外研究結果,提出改正我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政策、制度與實務工作模 式之意見。 根據上述各項資料收集結果,歸納出我國多元親密關係暴力之概況、問題成因和求助行為 針對受訪者之性別、性取向、國籍和階級(註:指工作狀態)等社會人口資料,進行有關親密 關係暴力之類型、問題成因和求助之比較分析。 一、多元親密關係暴力類型 (一)以女性被害人服務為主體: 目前我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體系,仍舊以女性被害人為主要服務對象。男性被害人受到面子 文化影響或遭受暴力傷害程度並不嚴重,雖通報但較少接受社會工作人員提供的個案管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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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無論是接受個案管理服務之被害人問卷調查或資料庫分析結果都顯示,被害人之平均年齡 約為 40 歲左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期間長。 (二)同志親密關係暴力發生率: 無論通報資料中或被害人問卷調查中均顯示約有 2.4%受訪者表示自己的性傾向為同性戀 或雙性戀,且在同志網路自填問卷調查中,亦有受暴者表示受暴後曾求助正式支持系統。根據 同志親密關係暴力網路自填式問卷調查結果,約有 7.4%過去一年曾經遭受伴侶施暴,在過去曾 經遭受伴侶施暴(終生發生率)的比率則提升到 16.6%。若與異性戀親密關係暴力之發生率並無 太大差異。但高達四成左右同志受訪者(39.2%)曾經因為自己的性傾向,遭受家人及家人以外他 人施暴,可見恐同社會氛圍對同志伴侶帶來的壓迫仍十分嚴重。 (三)族群在親密關係暴力類型的差異: 無論是本國籍原住民和外國籍在我國人口結構中所占比例低,但是在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 數中所佔比例都高於在總人口數比例,且接受個案管理服務的比例更高(原住民 10.1%,外國籍 20.7%)。由此可見,原住民和新移民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之嚴重性,且因欠缺支持系統資源,更 需要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網絡的資源與服務。 二、親密關係暴力特性 (一)以精神/口語暴力為主: 無論是問卷調查或資料庫之資料均顯示,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主要以遭受精神暴力(包括口 語和精神暴力)為主,其次才是肢體暴力。但是無論是性暴力或經濟控制,都未曾出現在同志 伴侶親密關係暴力問卷調查中,且同志伴侶親密關係暴力中精神暴力所占比例高達七成五,其 次才是肢體暴力。 (二)以婚姻關係暴力為主: 根據接受個案管理服務之被害人問卷調查與資料庫分析結果顯示,施暴者以婚姻或前婚姻關 係為主(約占九成左右),約有一成是遭受伴侶或前伴侶施暴。由於我國同志婚姻關係並未合法 化,所以同志受暴主要以現任伴侶為主,高達三成以上是遭受前任伴侶施暴。 三、暴力發生原因 接受個案管理服務之被害人認為主要導因於「物質因素」(包括經濟、失業、酗酒、吸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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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多,而資料庫和同志問卷調查結果顯示以「人格或精神因素」(包括妒忌、疑心病、權控、精 神疾病、人格等)引發暴力事件居多,同志將親密關係暴力發生歸因於「人際因素」(如外遇、 與家人相處、外遇等)。 四、受暴後求助行為 接受個案管理服務之被害人,傾向正式支持系統求助比率偏高(八成五左右),半數以上同 志被害人主要是向非正式支持系統求助為主,資料庫通報之被害人則向非正式支持系統求助為 主(八成五左右)。 根據研究結果提出下列幾項立即可行及中長期建議: 一、立即可行建議 (一)發展多元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服務方案 1.多元族群之通報服務: 應針對青少年約會、移民、及同志人士的特性與需要,提供比較適切的通報方式,並加 強宣導,以提高不同人口群之通報率。 2.緊急救援與協助: 採取和香港相同作法強化預防式(一站式)服務,並加強警察在預防性逮捕的執行。可參 考英國作法,放寬再度受暴而必須入住庇護中心的被害人。 3.後續服務: 學習日本設置相談所,強化在地服務的功能,建構社區支持系統。強化長期居住服務與 就業服務之必要性,連結社會住宅與企業,協助受暴婦女逐步邁向獨立自主。 (二) 提昇網絡成員專業素養 1.社會工作人員職前訓練: 考量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服務具有特殊性,加上組織提供服務的多元差異,更需要 加強職前訓練。 2.社會工作人員在職訓練: 對於因酗酒、精障或藥癮而導致親密關係暴力之事件略顯無力,未來應加強相關知能訓 練與能力培育。第一線提供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也較缺乏多元文化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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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作能力,故,除了精障和酒藥癮相關知能與工作方法之外,也需加強社會工作人員對於多 元文化的素養與能力。 3.培育網絡成員無歧視態度: 同志尋求正式支持系統協助的比率十分低,主要考量網絡成員的態度和擔心身分曝光,而 移民求助警政和司法單位的印象都相當差,也影響對網絡成員的信任感。應加強第一線警員及 家事法庭法官培育無性別歧視的態度,避免因偏見或刻板印象而影響新移民或同志之權利。 (三) 加強社會大眾教育與宣導 1.多元文化教育宣導: 社會大眾普遍對於新移民、原住民和同志文化之認識較為不足,加上大眾媒體錯誤報導 形成的刻板印象,影響社會大眾對於新移民、原住民和同志的態度,應結合連鎖企業之教育宣 導工作,透過日常生活的接觸過程,深入社區角落。 2.無性別歧視社會文化: 高達四成左右的受訪同志曾因自己的性傾向而遭受家人及家庭以外成員施暴,未來應透 過各級教育體系,加強無性別歧視教育之深化工作,同時也透過對社區民眾的教育與宣導,深 入社區角落,建立無性別歧視之社會環境。 (四) 精進精確通報 1. 通報正確性: 資料庫內容登錄資料不正確過多,資料登錄正確性有待改善,未來應加強瞭解第一線工 作人員資料登錄作業,以簡化且能避免登錄錯誤為主。 2. 重覆通報: 目前通報數逐年遞增,但因為各責任通報單位通報頻繁,導致欠缺精準通報率之計算, 未來應加強網絡成員之溝通與協調,建立一致之通報,避免重覆通報比率過高。 3.提升資料庫填寫精準度: 建議內政部家防會與縣市政府再次針對資料庫的準確度召開會議討論,特別針對個案類 型、其他家虐、基本資料,提出討論並達成共識以改善之。 4.社會人口變項應能反映服務人口群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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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資料庫登錄並沒有異性戀、同性戀或雙性戀選項,且年度統計報表亦缺乏此一項目。 性別敏感度應有上往下推動,讓第一線工作人員與網絡成員覺察到,多元性取向的重要性。 (五) 增進第一線工作人員對精神暴力的辨識力和敏感度 我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逐漸導向以「垂直整合」及「高危機安全網」工作模式為主, 在這兩項工作模式交互運作下(尤其是後者),導致親密關係暴力防治逐漸導向以「肢體暴力」 為主,反而忽略了「精神/口語暴力」被害人之需求。若從實證為基礎的觀點,做為建構我國 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模式的基礎,的卻近年來推動的服務方案與實務工作模式,違背了這項 證據基礎。深化我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不能只是針對高危機個案提供服務而已,同時也 應該針對非高危機、非典型親密關係暴力之個案提供多元支持方案。要落實此一目標,就必須 要透過各種課程活動與實務工作坊訓練,增進第一線工作人員對於精神/心理/語言暴力,可能 對被害人產生的身心傷害的認知與辨識力。 (六) 深化跨專業團體/機構的合作機制 1. 與同志團體的合作: 同志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與個案服務量雖不多,但有逐年增加的發展趨勢,這些通 報案件或個案服務大都集中於北部都會地區,未來應進一步尋找中南部協力團體,透過定 點式合作機制,逐步增進第一線工作人員的敏感度,並透過同志社群宣導與推薦,建構可 被同志社群接納的服務內涵與模式。 2.與新移民團體的合作: 目前大多數縣市主要由「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提供新移民及其家庭相關服務,但 是對於受暴新移民則是轉由「家防中心」提供服務,家防中心工作人員容易重暴力、輕文 化差異,導致影響專業關係的建立與服務輸送,未來應加強這兩個系統之間的互動關係, 並發展出整合服務的實務工作策略。 3.與部落團體的合作: 「酗酒」成為影響原住民親密關係暴力的關鍵,若能結合部落在地組織力量,回歸以 部落文化為主軸,方能有效推動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 二、中長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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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規 1.法案名稱: 雖然 2007 年已修訂保護令保護範圍,將同志與同居關係納入保護令保護範圍,但是 法律條文對於「同居共財」的解釋,仍不甚符合時代變遷之需要。建議未來提出修法,將 原本「家庭暴力防治法」,改為「家庭及伴侶暴力防治法」或更符合實際需要之適切名稱。 2.適用對象: 為落實對公民權益的保障,家庭暴力防治保障之對象應擴及同志、同居、未同居伴侶、 約會暴力被害人權益保障。 (二) 修訂國籍法或兩岸條例中居留身分取得之規定 新移民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普遍性與嚴重性,受暴新移民往往因為子女、取得公民身 分或缺乏支持系統,而陷入暴力循環過程,建議相關法律對於新移民居留身分之規定,應 採取較積極作為。 1. 對於施暴者: 只要曾經多次施暴或親密關係暴力導致嚴重傷害之施暴者,應給予一段期 間不允許透過跨國婚姻移居來台或再透過跨國婚姻和新移民結婚之現制。 2. 對於未取得子女監護權之受暴新移民:在居留期滿後,若受暴新移民仍有願意留在臺灣 生活,則應給予永久居留權申請之資格。 3. 對於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卻因居留證過期或其他原因,導致無分取得永久居留權: 應擇期通盤檢討,針對某些類型知個案就地合法,避免因居留身分而影響新移民及其子女之權 利。 (三) 建構符合現況之工作模式 1.合理的個案服務量: 雖然目前從事親密關係暴力服務社會工作人員的個案量,並未有明確規定,但第一線 工作人員均表示承受相當大的個案負荷量壓力,應是與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平日工作內容有 關,因此對於合理個案服務量之精算,應將這些因素納入考量。 2.鼓勵地方政府因應地方特色與需要發展在地特色之服務方案: 從焦點團體訪談資料中發現,親密關係暴力明顯受到地方、區域特性、和族群生活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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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影響。因此,鼓勵地方政府因應區域地理人文特性及不同人口之需要,發展在地特色之 服務方案。 (四) 釐清家防中心之角色與定位 「一日家暴,終身家暴」是目前各縣市「家防中心」社會工作人員的痛。事實上,家 庭暴力通報案件中,約有六成是親密關係暴力,兩成為兒少保和兩成為老人保護與其他類 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擴及各種年齡層,暴力原因也十分多元,且被害人具備福利身分也 十分多元。在老人保護與其他類型之家庭暴力事件或部分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中老少配,大 都是因為「照顧」議題而衍生暴力,對於這些類型暴力,各縣市家防中心的社工員並不適 合擔任主要服務提供者,建議應回歸以老人福利體系為主,家防中心為輔的合作模式,避 免將家庭暴力防治業務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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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Keywords: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PV), immigrants, homosexual couples, aboriginal women, help-seeking, service utilization

Recently, a growing number of transnational marriages, non-married and homosexual couples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rise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ccording to statistics, the percentage of immigrant and aboriginal women who have experiences of intimate partner abuse is higher than the general female population. Even thought a commonality is shared by all kind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the cause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help-seeking behavior, and service utilization may vary in terms of race/ethnicity, class, and sexuality.

Recent research has revealed the disadvantages faced by women i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but few researches investigate the differences with regard to their race/ethnicity, class, and sexuality. Accordingly, this study aims to explore these difference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n Taiwan. Relying on quantitative surveys as well as qualitative focusing-group interviews and analyzing case records, the purposes of this study are four:

1. To conduct a comprehensive literatue review of other countries (e.g., Hong Kong, Japan, UK, and USA) regarding the policies, service delivery, and strategie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2. To make a comparison of cause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nd service utilization in terms of differences in race/ethnicity, class, and sexuality.

3. To analyze the difficulties of providing services for victim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4.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constructing a feasible model for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preventiton.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based on a multi-method approach revealed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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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revalence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for homosexual is 7.4% (one year) and 16.6% (life long), but 39.2% have been endured violence due to their sexual identity.

3. About half of victims have endured psychological abuse, while about 40% have faced with physical abuse.

4. Most victims seek helps from informal social resources rather formal social resources.

According to the study’s results, this study gives some suggestions as follows,

1. To develop cultural sesitative training programs for service provides.

2. To improve service providers’ knowledge regarding gender equality.

3. To advocate a friendly and supportive circumstance for disadvantaged people.

4. To examine the current service models and working strategies.

5. To promote the coope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NGOs.

6. To amend the act of prevention domestic violence

7. To measure the reasonable caseload for the front line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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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研究緣起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緣起

根據「聯合國」(United Nations, UN)推動終止全球婦女受暴運動計畫,五項目 標之ㄧ,為加強蒐集對婦女及女童暴力與侵害之數據資料,以發展並影響政策制定, 在 2005 年「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granization, WHO) 曾於十個國家,針 對二萬四千名婦女進行調查研究。結果顯示,約有 50%至 95%的婦女曾在親密關係中遭 受身體虐待,卻從未向警察、非政府組織或庇護所尋求協助。由此可知,親密關係暴 力現象存在人力社會的普遍性與嚴重性。然而,除了美加地區之外,有關婦女遭受親 密關係暴力的相關資料並不多,因此需要更多基礎資料累積,方能瞭解親密關係暴力1 如何影響不同婦女群體的生存權,做為制定具體、有效策略,讓婦女免於親密關係暴 力的威脅。 我國在 1998 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且在 1999 年於全國各縣市成立「家庭 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簡稱「家防中心」),開始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以來,家庭 暴力通報案件數逐年攀升,由 2001 年 34,348 件增加到 2011 年 104,324 件(內政部家 防會,2012)。在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中,以「親密關係暴力」(包括婚姻、離婚與同居 關係)通報案件數所占比例最高(約為六成左右),兒少保護、老人虐待與其他四親等 家庭暴力之通報案件數約佔四成左右。除此之外,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數也逐年遞 增,由 2005 年的 40,659 件增加到 2011 年的 56,562 件(表 1.1.1)。 1本研 究 將婚 姻 關係 、 離婚 或同 居 關係 中 的暴 力 類型 ,稱 之 為親 密 關係 暴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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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1 家庭暴力通報案件類型(按區域別) 年別 案件類型 區域 合計 北北基宜花 桃竹苗 中彰投 雲嘉南 高高屏台東 離島 2005 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 14299 5345 6487 4825 9347 356 40659 兒少保護 3115 1014 1748 908 2034 46 8865 老人虐待 492 224 272 170 440 18 1616 其他 3974 1294 1648 1147 3062 45 11170 合計 21880 7877 10155 7050 14883 465 62310 2006 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 13374 6768 7009 5055 9045 266 41517 兒少保護 3787 1531 1996 1278 2312 48 10952 老人虐待 466 223 292 175 408 9 1573 其他 3392 1384 1591 2018 4178 30 12593 合計 21019 9906 10888 8526 15943 353 66635 2007 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 13417 7369 6949 5698 10018 337 43788 兒少保護 4801 2187 2673 1457 3076 49 14243 老人虐待 557 280 330 322 453 10 1952 其他 3612 1758 1797 1445 3956 55 12623 合計 22387 11594 11749 8922 17503 451 72606 2008 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 15911 7668 7278 5987 9404 282 46530 兒少保護 6037 2623 3264 1803 3286 73 17086 老人虐待 790 282 361 298 528 12 2271 其他 5094 1424 2169 1594 3675 31 13987 合計 27832 11997 13072 9682 16893 398 79874 2009 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 17077 8396 9480 6274 10677 217 52121 兒少保護 5981 2963 3292 1886 3298 56 17476 老人虐待 894 365 441 365 637 9 2711 其他 5558 1893 3056 2072 4306 60 16945 合計 29510 13617 16269 10597 18918 342 89253 2010 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 18836 9747 11001 7327 12556 237 59704 兒少保護 7045 3921 4340 2268 4457 58 22089 老人虐待 1002 517 557 419 811 10 3316 其他 6719 2299 3551 2342 5068 42 20021 合計 33602 16484 19449 12356 22892 347 105130 資料來源:整理自「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統計資料(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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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跨國人口流動與社會變遷發展趨勢,對家庭型態帶來巨大衝擊,不僅跨 國婚姻家庭快速增加,同居不婚與同志家庭也有明顯增加趨勢,導致親密關係暴力逐 漸呈現多樣化類型。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統計資料(2011)顯示,目前我國 大陸籍與外籍配偶人數約有 452,717 人(表 1.1.2),約佔全國總人口數(23,162,123) 的 1.9%左右。然而,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統計資料(2011)顯 示,大陸籍與外籍配偶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通報案件數快速上升,由 2005 年的 4,150 件增加到 2010 的 7,483 件,約佔所有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數的 12%,約每八件親密 關係暴力通報案件中就有一件是大陸籍或外籍配偶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在 2010 年 原住民親密關係暴力的通報案件數,約佔全部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數的 4%,與原住 民人口(512,701,2.2%)在總人口數所佔的比例略高。整體而言,大陸與外籍配偶和原 住民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通報案件數比例,都高於本國籍與本國籍非原住民親密關係 暴力的通報案件數之比例(表 1.1.3)。 雖然 2007 年立法院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二款有關「事實上同居關 係」的修正案,擴大<民法親屬篇>對於「同居共財」的解釋,將同志親密關係暴力 也納入保護令保護對象。但是同志親密關係暴力的通報案件量卻仍舊非常低,甚至絕 大多數第一線工作人員不曾有提供同志被害人相關服務之經驗。由於「內政部家防會」 在同時期間亦委託學者進行有關同志與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研究,為了與該研究進行區 隔,本研究將著重於探討婚姻或前婚姻關係之親密關係暴力為主,同志與同居親密關 係暴力則不在本研究討論範圍。但考量該研究主要以質性研究深度訪談為主,並未探 討同志親密關係暴力概況,因此本研究亦同時運用量化資料收集方式了解同志親密關 係暴力之概況。 雖然親密關係暴力的本質相似,但是親密關係暴力多樣類型,涉及種族(群)、階 級、性關係取向與婚姻形式等不同,這些都將影響親密關係暴力發生之原因、求助行 為和服務資源之使用。雖然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主要由各縣市「家防中心」推動, 但是親密關係不同暴力類型的人口群,接觸的網絡系統與資源使用明顯不同。舉例來 說:大陸與外籍配偶可能與各縣市「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的互動較為頻繁,原住 民可能較常使用地方教會資源與「原住民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而同志較少使用公部 門資源卻而是較常使用同志團體提供的服務。各個網絡系統之間仍欠缺互動與合作, 導致影響親密關係暴力服務品質與成效。值此之際,應進一步評估我國家庭暴力防治 工作的推動,是否符合社會變遷發展趨勢之需要,及滿足多元親密關係暴力類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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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需要,如何進行跨專業與跨網絡體系的整合,方能落實「聯合國」對婦女身體權益 保障的目標,讓婦女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威脅。 表 1.1.2 外籍配偶人數(2004 年至 2011 年)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11,11 月底),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 表 1.1.3 2005 年-2010 年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數(按國籍別區分) 年別 合計 本國籍非 原住民 本國籍 原住民 大陸籍配偶 (含港澳地區) 其他 外國籍配偶 無國籍 資料不明 2005 39,564 (100.00%) 31,172 (78.79%) 1,423 (3.60%) 2,105 (5.32%) 2,045 (5.17%) 43 (0.11%) 2,776 (7.02%) 2006 38,757 (100.00%) 30,060 (77.56%) 1,717 (4.43%) 2,161 (5.58%) 2,742 (7.07%) 65 (0.17%) 2,282 (5.89%) 2007 40,494 (100.00%) 31,320 (77.34%) 1,756 (4.34%) 2,392 (5.91%) 2,777 (6.86%) 33 (0.08%) 2,216 (5.47%) 2008 43,042 (100.00%) 31,239 (72.58%) 1,778 (4.13%) 2,805 (6.52%) 3,458 (8.03%) 44 (0.10%) 3,718 (8.64%) 2009 47,908 (100.00%) 34,335 (71.67%) 2,079 (4.34%) 3,267 (6.82%) 3,932 (8.21%) 40 (0.08%) 4,225 (8.82%) 2010 54,921 (100.00%) 38,036 (69.25%) 2,556 (4.65%) 3,577 (6.51%) 3,906 (7.11%) 41 (0.07%) 6,805 (12.39%) 資料來源:整理自「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統計資料(2011)。 年份 越南 印尼 泰國 菲律賓 柬埔寨 其他 大陸地區/港澳 總計 人 數 比例 人 數 比 例 人數 比 例 人數 比 例 人數 比 例 人 數 比 例 人 數 比例 2004 68,181 20.26 24,446 7.27 8,888 2.64 5,590 1.66 4,356 1.29 10343 3.07 214,679 63.80 336,483 2005 74,015 20.30 25,457 6.98 9,675 2.65 5,899 1.62 4,541 1.25 11312 3.10 233,697 64.10 364,596 2006 75,873 19.80 26,068 6.80 9,426 2.46 6,081 1.59 4,514 1.18 12124 3.16 249,118 65.01 383,204 2007 77,980 19.54 26,124 6.55 8,962 2.25 6,140 1.54 4,502 1.13 12909 3.23 262,421 65.76 399,038 2008 80,303 19.42 26,153 6.33 8,331 2.02 6,340 1.53 4,423 1.07 13698 3.31 274,173 66.32 413,421 2009 82,379 19.18 26,486 6.17 8,166 1.90 6,694 1.56 4,346 1.01 15631 3.63 285,793 66.54 429,495 2010 84,246 18.97 26,980 6.07 7,970 1.79 6,888 1.55 4,306 0.97 16589 3.73 297,237 66.91 444,216 2011 8 月 85,404 18.86 27,115 5.99 7,943 1.75 7,027 1.55 4,299 0.95 16290 3.60 304,639 67.29 45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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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推動已逾十年,過去十多年來累積了許多實務工作經 驗,也逐漸走出有別於歐美或鄰近國家(如韓國與日本)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推動模 式,發展出具本土特性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制度與服務方案。舉例來說:我國家庭暴 力防治工作的推動主力是政府部門,歐美國家則以民間團體為推動主力;我國對「家 庭暴力」的定義2 採廣義定義,將親密關係暴力涵括配偶、前配偶與同居關係之暴力行 為,而英國與日本則限定在配偶間的暴力關係(Yu 2003;潘淑滿 2007;林瑛瑛 2008; 日本維基百科 2008)。因此,我國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量,高居家庭暴力通報案件 量的第一位且約佔六成左右(請參考表 1.1.1&表 1.1.3),通報案件之關係類型也呈現 多元現象。 近年來,為因應社會變遷發展趨勢,與符合多元親密關係暴力類型被害人之需 要,「內政部家防會」陸續推動了多項服務方案。雖然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在所有 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中所佔的比例略微下降,但仍舊高居不下。由於親密關係暴力的服 務模式,涉及跨專業團隊與不同網絡系統之間的整合,因此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的 推動,有賴跨專業網絡系統之間的互動與合作,方能有效回應親密關係暴力多元類型 被害人之需要,落實對婦女人權保障的目標。 進入第二個十年之際,應思考制度建構、工作模式與服務提供,如何回應多元族 群受暴婦女之需要,才能落實保障婦女人權之目標。因此,應有系統的檢視不同族群 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樣態,當受暴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後的求助行為與因應方式為 何,同時應回歸受暴婦女主體,了解來自多元社會文化與性取向背景的婦女遭受親密 暴力後的服務需求,及對目前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中有關親密暴力的政策規劃與服 務現況的成效給予評估。 因此,本研究結合質性與量化研究方法,探討多元親密關係暴力類型之問題成因 與求助行為之外,同時也深入探討親密關係暴力多元類型之服務模式、網絡互動與實 務工作策略。透過系統性檢視親密關係暴力的供需概況與實務推動之經驗,參酌國外 2依據 家 庭暴 力 防治 法 第三 條的 規 定, 家 庭成 員 包括 : 1.配 偶 或前 配 偶 ;2.現 有或 曾 有同 居 關係 、 家長 家 屬間 關 係者 ;3.現為 或 曾 為直 系 血親 或 直系 姻 親 ; 4.現為 或 曾為 四 等親 以 內 之旁 系 血親 或 旁系 姻 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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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類型親密關係暴力服務模式,發展符合區域特性之多元親密關係暴力服務方案, 提升我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推動之成效,並提供建構我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 相關政策、服務方案與工作模式之參考。 本研究之目的有下列幾項: 一、搜集美國、英國、香港、日本等國,提供親密關係暴力多元類型之服務模式、工 作策略: 透過國外相關網站資料與文獻搜尋過程,了解英、美、香港與日本等國,對於婚 姻與前婚姻關係多元親密關係暴力之被害人提供服務之概況、服務模式與相關政 策,做為未來建構國內多元類型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服務之參考依據。 二、比較我國多元親密關係暴力類型之問題成因,分析被害人服務資源使用之概況與 經驗: 透過問卷調查與資料庫個案記錄內容分析法,了解婚姻與前婚姻關係之多元親密 關係暴力類型(包括:不同國籍、族群與性關係取向)被害人遭受親密關係暴力 之問題成因、求助經驗與服務使用概況。 三、分析我國家庭暴力防治網絡,提供親密關係暴力多元類型被害人相關服務之經驗 與實務困境,建構符合我國區域特性與實務需要之實務模式與工作策略: 透過問卷調查、資料庫個案記錄內容分析與焦點團體訪談過程,了解網絡成員提 供婚姻與前婚姻關係之多元親密關係暴力類型被害人相關服務之經驗與困境,做 為建構符合我國文化與區域特性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模式、服務策略與相關 機制之參考。 四、彙整研究結果,提出我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政策與實務工作推動之建議: 彙整國內外相關資料與研究結果,建立符合我國國情與區域文化特性之親密關係 暴力之服務模式與工作策略,偍供中央與地方政府施政參考。 本研究彙整國內外相關資料,了解各國多元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推動之經驗, 並系統性整合量化與質性研究方法,結合靜態與動態資料分析結果,預計在十二個月 研究期間達到下列幾項預期目標: 一、彙整英、美、日本和香港等國,有關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推動之經驗與服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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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

二、探討我國親密關係暴力多元類型、問題成因與服務提供之概況。 三、剖析第一線網絡成員提供多元類型親密關係暴力之經驗與困境。 四、提出推動多元類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之政策與服務內涵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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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與分析部分主要分為三節討論。第一節著重於說明親密關係暴力的定義 與親密關係暴力類型,第二節提出親密關係暴力詮釋之觀點,第三節則是彙整國內外 多元親密關係暴力類型相關研究。

第一節 親密關係暴力之定義與類型

壹、親密關係之定義 Stark 和 Flitcraft (1996)認為「親密關係暴力」是指:「現任及過去的合法或 有實質婚姻型態關係中,受的恐嚇或遭受身體上傷害、身體和性的侵害;或伴隨著言 語威脅和虐待、財產的損失,使其與朋友、家人和任何可能的支持來源隔離孤立」 (214)。Schecter 和 Ganley (1995)則認為「親密關係暴力」是指:「成人或青少年對 其親密伴侶的攻擊與控制行為模式,包括身體的、心理的及性的攻擊,同時也包括經 濟上的控制」(10)。很明顯的,前者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定義,採取較為狹義的觀點, 強調實質與形式上的婚姻關係有無;後者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定義,則是採取廣義的 觀點。潘淑滿(2007)在<親密暴力:多重身份與權力流動>一書中,則是將「親密 關係暴力」定義為:凡是配偶、前配偶、同居伴侶之間的肢體、精神暴力或性虐待, 都稱之為親密關係暴力。 自 1999 年開始,我國開始全面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三條之規定,所謂「家庭成員」是指:「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事實之夫妻關 係、家長親屬或親屬間關係者,現有或曾有直系血親,及現有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 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換句話說,我國<家暴法>對於家庭成員的界定是採取廣義概 念,凡是四親等直系與旁系血親間的暴力行為,都稱為家庭暴力。雖然<家暴法>對 於家庭成員的定義採取廣義概念,但是對於親密關係的定義,卻偏向狹義概念,導致 同居與同志親密關係暴力,被排除在<家暴法>保護令的保護範圍之外。婦女團體與 同志權益倡導團體聯盟,共同推動<家暴法>第三條第二款「事實上同居關係」相關 規定之修訂,於 2007 年修訂通過,進一步擴大<民法親屬篇>對於「同居共財」的解 釋,將同志伴侶親密暴力被害人也納入保護令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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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我國對於家庭暴力被害人相關資料之建制尚稱完整,內政部定期彙整統計資料公 告。從公告的統計資料中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分類,主要是依據通報案件被害人與加 害人的關係區分,包括婚姻、離婚與同居關係等三種類型。若進一步依據通報案件被 害人的國籍或群族加以區分,則可以分為本國籍非原住民、本國籍原住民和外國籍(大 陸籍、東南亞和其他國家)。潘淑滿(2007)在<親密暴力:多重身份與權力流動>一 書中將「親密關係暴力」定義為:凡是配偶、前配偶、同居伴侶之間的肢體、精神暴 力或性虐待,都稱之為親密關係暴力。 貳、親密關係暴力之類型 日常生活中有許多行為(如:毆打、槍擊或使用武器攻擊等)很容易被定義為暴 力行為,但是有些行為(如:威脅、恐嚇、咒罵)則不那麼容易被定義為暴力行為。 通常直接造成肢體或生理上傷害的行為,比較容易被視為是暴力行為,而心理或精神 上的威脅間接造成的損害,比較不容易被視為是暴力行為。根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二條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暴力行為包括對上述第三條家庭成員施以身體虐 待與言語辱罵、威脅或恐嚇等精神虐待行為事實,尌稱之為親密關係暴力。因此,親 密關係暴力之類型包括下列幾項: 一、身體暴力(Physical violence): Walker (1979) 指出婦女身上的傷,常來自於受到男性用手或腳的攻擊,如打巴 掌、踢、踹;或是遭到物品的攻擊,如熱水燙、香菸燙、棍棒打、刀和槍傷。 Hague 和 Malos (1998) 指出身體暴力範圍包括從眼窩瘀傷、身體多處淤血和骨折,大到生命垂 危和因為多重的攻擊所導致的永久性創傷、殘廢甚至死亡。身體暴力所導致的傷害, 比貣其他形式的暴力顯而易見,所以經常成為親密關係暴力調查的內容。 二、性暴力(Sexual violence): Gelles (1997) 表示最常見的性暴力行為,即是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事實 上性暴力包括任何強迫的、不希望或不適當方式的性行為。對於受到性暴力的婦女從 她們的受害經驗中大致可分為三類:(1)受虐情形是頻繁,甚至是密集的;(2)通常與 她們的伴侶有性方面的衝突;(3)有經驗到性變態的施虐者 (Finkelhor & Yllo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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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ley 1993; Kamp 1998)。性暴力很少單獨發生,常常伴隨其他形式的親密關係暴 力如身體的傷害和恐嚇等 (Campbell & Alford 1989; Whatley 1993; Gelles 1997; Hague & Malos 1998)。Campbell & Alford (1989)研究發現,有 40﹪至 50﹪受到性 暴力的婦女,被強迫發生性行為的同時,還遭受身體上的攻擊如:被打、被踢或被燙 傷的身體暴力。 三、心理/精神暴力(Psychological violence): Kamp (1998) 將心理暴力分為恐嚇、破壞被害人的財產或傷害被害人所飼養的寵 物,使受害人心生恐懼;或是重複的言語攻擊,以貶低受害人的自尊;不人道的對待 和傷害受害人自我的認知;隔離或孤立受害人,使其遠離他們的支持系統,如朋友、 家庭等等;或是利用孩子或任何受害人所照顧或重視的人,以達到操控受害人及影響 受害人的情緒等等的作為。除此之外,心理虐待也包括限制行動,阻止其工作、上學、 拜訪朋友或家人,和強迫其目睹小孩被貶抑、被處罰或被虐待等(Hague & Malos 1998)。

彙整上述對於親密關係暴力中關係與暴力之定義,並參酌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 >對於親密關係之定義,本研究對於「親密關係暴力」一詞之操作性定義:凡是婚姻 或前婚姻關係中之親密伴侶間的肢體、精神暴力或性虐待,都是本研究親密關係暴力 探討的範圍。考量不同族群之文化經驗不同,可能影響受暴者對於親密關係暴力之認 知,進而影響其求助行為及其對相關資源與服務之使用,因此進一步依國籍(族群)將 親密關係暴力區分為婚姻關係或前婚姻關係之本國籍非原住民、本國籍原住民與外國 籍(大陸籍、東南亞籍與其他)親密關係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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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親密關係暴力之詮釋觀點

對國內外有關親密關係暴力的詮釋觀點,彙整為微視、中介和巨視觀點等三種詮 釋取向。微視觀點詮釋取向強調被害人與加害人的人格特質與心理動力分析,中介觀 點詮釋取向強調社會學習與人際互動關係,而巨視詮釋取向強調社會文化和性別權力 對親密關係暴力的影響 (朱柔若、吳柳嬌 2005:74-75)。 壹、微視觀點 以心理諮商與治療處遇心理和行為問題,將親密關係暴力問題的詮釋,聚焦在個 人人格特質,此一取向容易落入「責備受害人」。從許多微視詮釋觀點的實證資料中顯 示,這類型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常常會被描述為~「被動、具攻擊性、優柔寡斷、男性 化、專橫霸道、受虐狂、性冷感、過度保護和情感匱乏等」(Smith 1989)。隱含著責 備被害人的價值意識,認為是被害人個人特質才引貣親密關係暴力事件,需要資源介 入提供被害人及其子女協助 (Johnson 1995)。個人取向詮釋觀點經常都會引用精神病 理觀點,解釋親密關係暴力發生的原因,被批判為標籤化親密關係暴力,忽略其他結 構性因素對親密關係暴力的影響。 貳、中介觀點 部分學者反對以微視觀點詮釋親密關係暴力問題,但是也不主張以巨視觀點詮釋 親密關係暴力,反而是主張運用介於兩者的觀點,稱之為中介觀點。

一、社會學習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

「社會學習論」強調所有暴力行為都是日常生活經驗中,透過觀察學習的行為 (Kamp 1998)。家庭是每個個體學習行為、性別認同與價值觀的第一個地方,日常生活 中從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學習許多的行為、價值與認同。Straus 等人(1980)的研究發現, 兒童傾向模仿同性別父母的行為與角色。Straus 的研究支持了角色理論中,解釋為什 麼有些人會有暴力行為、而有些人卻不會有暴力行為的事實。Pagelow (1981) 的研究 也指出,社會學習論對了解配偶間的暴力行為、解釋性別角色社會化、及適當和不適 當的性別角色有很大貢獻。 二、暴力循環(Cycles of violence): 社會學習論最大的貢獻,則是進一步將親密關係暴力行為連結到家庭成員之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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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間傳遞的解釋。若兒童成長於暴力家庭,長大後尌比較會使用暴力或習慣使用暴力 解決事情,尤其當親密關係之間產生衝突時 (Hague & Malos 1998; Giles-Sims 1998; Straus et al.1980)。沈慶鴻(1997)曾運用暴力循環論針對不同性別進行研究,研 究結果發現,男孩如果成長在暴力家庭環境下,長大之後比較容易成為施虐者,女孩 則比較被動、且容易成為受虐者。 Browne(1987)的研究顯示,71%受虐婦女在成長過程曾經遭受親密關係暴力、兒 童虐待或手足虐待;Kalmuss(1984)也指出目睹親密關係暴力的兒童,比受虐兒童,與 親密關係暴力有更強連結。但是 Saunders(1995)強調在研究暴力傳遞時,應朝多元因 素如:性別、族群、發展階段、家庭關係與角色及家庭所擁有的社會支持等探討,方 能降低對於暴力代間傳遞詮釋的誤差。

三、習得無助和受虐婦女症候群(Learned helplessness and the battered woman syndrome): 當婦女長期遭受親密關係暴力後,會有憂鬱、低自尊、焦慮、反應遲鈍、生氣、 沒耐心和對孩子有矛盾情結等反應。這些反應,加上暴力造成生活的混亂與社會孤立 感,往往增加受暴婦女對生活事件的壓力因應與降低親職功能(Walker 1984)。親密關 係暴力事件的發生,決非單一事件或偶發事件引貣,長期受暴導致習得無助,到最後 持續留在親密關係中,沒有想要逃離暴力的企圖,成為暴力的循環。Walker(1979)強 調在暴力循環開始之際,始於緊張階段,隨之而來的是衝突中的受暴事件,但最後又 進入溫柔後悔的戀愛期行為模式。這三者不斷重複循環,但是受暴婦女始終相信或期 待有一天伴侶會改變暴力行為,不在對她施暴。因為這個信念,使得許多受暴婦女會 對持續性暴力,不斷的發生感到失望,進而落入習得無助,甚至打消反擊施暴者的動 機。 參、巨視觀點 一、社會文化觀點: 在 1990 年代初期以前,較少有學者運用社會文化觀點詮釋親密關係暴力問題與 現象,但是近年來陸續有學者 (Kim 2000; Kozu 1999; Krahé, Bieneck & Möle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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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m & Hwang 2005; Yoshihama 2002)認為親密關係暴力問題的探究,必須回歸到社 會文化脈絡,方能了解受暴婦女的經驗、對公權力介入的態度、向外求助和接受服務 的意願。

有關跨文化親密關係暴力的實證研究其實不多,少數學者進行跨文化親密關係暴 力的比較研究,認為族群之間存在著對親密關係暴力詮釋的差異,進而影響受暴婦女 與外在正式資源的互動關係。Shim 和 Hwang (2005)在 New York 大都會區運用深度訪 談法訪問了韓裔移民婦女,大多數受訪者都表示如果發生婚姻暴力事件,她們通常會 選擇不通報,同時盡量避免讓警察介入家務事,因為警察介入處理婚姻暴力事件會讓 家族蒙羞 (314)。Yoshihama (1999 & 2002)在東京的研究也指出,日本是一個重視「恥」 的社會,總認為家醜不該外揚,所以即便婦女遭受配偶施暴,也大都會選擇不向外求 助。

少數跨文化研究學者 (Bui & Morash 1998; Song 1996;曹玉萍等人 2007) 的 研究發現,在保有傳統文化的父權社會對性別角色的規範也較為嚴明,女性遭受配偶 施暴的比率會比較高些,且向外求助的意願較低。跨文化研究 (Fulcher 2002; Kim & Sung 2000; Krahé, Bieneck & Möler 2005)也顯示,在同樣的生活情境下,來自不 同文化背景的受暴婦女,無論是對婚姻暴力的認知、向外求助的態度、或使用正式資 源以降低暴力的傷害,都明顯不同。事實上,在美國社會來自不同社會文化背景的婦 女中,亞裔婦女遭受婚姻暴力的現象頗為普遍,但是通常亞裔受暴婦女比較不會向外 求助,不只是比較少使用正式資源,甚至不願意告訴子女或親友自己受暴的事實。 跨文化觀點提供我們進一步了解文化如何影響親密關係暴力的詮釋與接受度。不 同民族或族群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看法,明顯的與其文化對親密關係的期望與價值觀 有關,在階級分明的家庭結構中,通常對於性別角色的規範較為嚴明,對於男性對於 女性的施暴行為默許程度較高。 二、性別權力控制觀點: 歐美國家對於婚姻暴力議題的詮釋,大都建立在女性主義對性別權力控制 (gender power control)的觀點,認為婚姻暴力源自於父權社會中兩性權力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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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暴力往往是具有文化優勢的男性對文化劣勢的女性進行的控制行為。女性主義者尋求 了解,為什麼男性使用暴力對待他們的伴侶,社會又是如何形塑男性對女性的施暴氛 圍。Dobash 和 Dobash (1979) 解釋,父權社會使得男女之間呈現不平等,父權昰一 種文化型態,允許男性擁有較大的權力和特權,賦予男性支配婦女和兒童的權利。這 樣的價值意識慢慢醞釀後,很容易形成丈夫和妻子家中不平等地位。 除此之外,女性主義者對於男性在家庭中的支配地位,還有另一種解釋。 Mullender (1996) 指出,男性通常被鼓勵要具競爭性、侵略性、不要感性、要有男性 的雄風和威嚴,用以證明與女性不同,這些支配性格在與女性互動過程一一展現。 Levinson (1989) 的研究顯示,虐妻問題是因為男性掌控了財富、家中決定權和有利 於男性的婚姻制度,導致必須依賴男性的婦女會比其他婦女更難遠離親密關係的暴 力,使得男性可以肆無忌憚的對親密伴侶施暴。 在女性主義者的觀點下,親密關係暴力呈現了家中男性權力超越女性的事實。這 樣的狀況提醒專業福利服務輸送體系或相關政府部門,男性支配觀點的價值意識比比 皆是,對於女性角色也還停留在傳統父權價值觀的角色,強調好妻子、好媽媽的角色 扮演。如果漠視這些父權價值意識對親密關係暴力的影響,或者沒有體察到自我性別 價值意識的謬誤,可能會陷入責備被害人的迷思,造成對被害人二度傷害。 整體而言,性別階層化強調性別角色社會化如何影響親密關係暴力問題與現象, 而資源觀點則是強調「權力」是如何影響親密關係暴力事件的發生。所謂「資源」,任 何對家庭有效、可以滿足家庭成員需求,在親密關係中權力取決於個人的資源對家庭 成員需求的有效性(朱柔若、吳柳嬌,2005:75-76)。婚姻暴力中男性的權力控制與女 性的自我賦權/培力(empowerment),強調生活世界的性別本質及性別歧視的社會文化 如何鼓勵男性對女性施暴(Yllo 1993; Yllo & Straus 1990)。

數據

表 6.1.3  在職訓練‧‧‧‧‧‧‧‧‧‧‧‧‧‧‧‧‧‧‧‧‧‧‧‧‧‧‧‧129  表 6.1.4  督導‧‧‧‧‧‧‧‧‧‧‧‧‧‧‧‧‧‧‧‧‧‧‧‧‧‧‧‧‧‧130  表 6.1.5  組織人力‧‧‧‧‧‧‧‧‧‧‧‧‧‧‧‧‧‧‧‧‧‧‧‧‧‧‧‧130  表 6.1.6  提供服務過程遭遇之困難‧‧‧‧‧‧‧‧‧‧‧‧‧‧‧‧‧‧‧‧‧131  表 6.1.7  亟需改善部分‧‧‧‧‧‧‧‧‧‧‧‧‧‧‧‧‧‧‧‧‧‧‧‧‧‧132  表 6.1.8  服務模式‧‧‧‧‧‧‧‧‧‧‧‧‧
表 6.3.14 緊急服務與網絡互動頻率之 T-檢定‧‧‧‧‧‧‧‧‧‧‧‧‧‧‧‧‧157  表 6.3.15 緊急服務與網絡互動品質之 T-檢定‧‧‧‧‧‧‧‧‧‧‧‧‧‧‧‧‧157  表 6.3.16 後續追蹤服務與網絡單位互動頻率之 T-檢定‧‧‧‧‧‧‧‧‧‧‧‧‧159  表 6.3.17 後續追蹤服務與網絡單位互動品質之 T-檢定‧‧‧‧‧‧‧‧‧‧‧‧‧160  表 6.3.18 提供中長期服務與網絡互動頻率之 T-檢定‧‧‧‧‧‧‧‧‧‧‧‧‧‧162  表 6.3.19 提供中長期服務
表 1.1.1 家庭暴力通報案件類型(按區域別)  年別    案件類型  區域  合計  北北基宜花 桃竹苗 中彰投 雲嘉南 高高屏台東  離島  2005  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  14299  5345  6487  4825  9347  356  40659 兒少保護 3115 1014 1748 908 2034 46  8865 老人虐待 492 224 272 170 440 18 1616  其他  3974  1294  1648  1147  3062  45  11170  合計
表 3.2.1  縣市有效樣本次數分配表  2008  2009  2010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台北市  29  3.3  124  17.2  56  9.0  新北市  0  0.0  0  0.0  0  0.0  高雄市  118  13.3  69  9.6  65  10.5  台中市  68  7.7  76  10.6  44  7.1  台南市  108  12.2  98  13.6  86  13.9  桃園縣  68  7.7  57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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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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