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各國親密關係暴力相關服務模式與政策之分析
第三節 日本親密關係暴力之法規與政策
本節主要是針對日本與親密關係暴力有關之相關規定與服務措施,透過國內外相 關文獻資料蒐詢結果,進行彙整與討論。共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與親密關係暴力 有關之法規,第二部份:與親密關係暴力有關之服務措施與方案。(有關日本親密關係 暴力相關政策、法規與服務方案,請參考表 4.3.1)。
壹、親密暴力相關法規
台灣在 1998 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間接影響日本國內家庭暴力法的制定。2001 年(平成 13 年)日本政府制定「防止配偶間家庭暴力及保護被害者法」(the Law Relating to the Prevention of Spousal Violence and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DV 法)。基於保護女性在家庭當中受到的暴力對待,保護被害人及防止配偶 遭受暴力,進一步表明日本憲法之法律平等、尊重人權及兩性平等。
法條實施後的第一年,日本警察廳統計出全國家暴的通報案件數為 3608 件,隔 年案件量統計為 14140 件,之後數年至 2010 年每年以兩千多件案量增長(內閣府男女 共同參與計劃局,2008)。從數據上反映出家暴法推行後,曝露出日本家暴問題的隱匿 性及嚴重性。家暴法於 2004 年 5 月進行第一次修改、12 月實施,將離婚後的原配偶 也放入保護命令的對象;2007 年又進行第二次修改並制定實施基本方針,居住在日本 的外國人也受到此法律的保護與制裁(內閣府男女共同參與計劃局,2008)。
對於家庭暴力的問題定義為行為上的暴力、精神暴力與性暴力,「配偶」的概念 為無論男性或女性皆包含在內,同時也包括未登記的婚姻或是現任、前任之原配偶。
因考量有許多人在離婚後其實仍遭暴力對待,故將此對象也納入法條的範圍。
一、家暴被害者的支援地圖:
依據家暴法規定,日本政府發展出三個協助並保護被害者之支援地圖,提供被害 者在暴力事件發生後、欲離開暴力的求助流程。此流程主要被害人在「安全生活」、「法 律訴訟」及「自立生活」的系統支持。
(一)安全生活的確保支援
有警察部門、諮商協談、臨時保護、保護命令、禁止接進命令、醫院,幫助被害 者在被暴力對待後有其他的處所可供被害者庇護,並透過地方裁判所(類似台灣的法院) 申請保護命令及接近禁止命令,保護被害者的人身安全,禁止加害人接近被害人、及 搬出被害人之住所。醫院被列為發現被害人之場域之一,提供治療、開立診斷書,並 提供被害者服務資訊。
(二)法律支援地圖
由律師協會、日本法律支援及家庭裁判所構成服務網絡,從請求律師協助、協助 法律諮詢、調停離婚,幫助被害人處理法律程序,討論分居後的生活費、子女教養費、
贍養費及監護權。離婚協談通常會由協談委員會作為協調人,且協調人通常為男女各 一名來協助進行(Yoshihama, M.,2002)。
(三)自立生活促進支援
包含被害人本身及其子女的服務,被害人可進入婦人相談所進行暫時性的庇護;
使用社會福利資源,由福祉事務所來對被害者(幾乎以女性配偶為討論)及子女的撫養 進行資源提供,並協助子女轉學、托育、課後輔助等服務。同時也針對婦女即將尌業、
經濟獨立來進行職業訓練及尌職的媒合。
二、保護命令制度之使用:
被害人申請保護令時需持有經證明的配偶施暴文件以供證明,向支援中心或法院 來請求保護令,保護命令的通知也由警察及配偶暴力諮詢中心來支援(法務省厚生労働 省告示,2008)。保護命令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禁止接近受害者
向加害者下達「禁止接近的命令」,使施暴者在六個月內不准接近受害者。
(二)禁止打電話等命令
命令內容要求加害者不可要求見面、監視、打電話騷擾等。
(三)禁止接近受害者子女與親屬
防止加害人纏擾被害人及其親屬子女,且不可在親屬子女的工作地點或住處附近
徘徊。
(四)離開命令
要求加害人離開被害人的住處,且兩個月內不可於此處居住。若違反得以處罰金 或判刑。(內閣府男女共同參與計劃局,2008)。
禁止接近的命令」及「離開命令」強烈以法制介入家庭暴力事件,確保被害人之 人身安全。
貳、服務方案
日本對於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提供之服務,包括:諮詢服務、庇護中心和自立生 活等三大項目。
一、 諮詢(相談)服務:
在日本各州設立地區性的配偶暴力諮詢支援中心及婦女諮詢所,主要是提供資 訊,以促進獨立生活和其他援助,以及協助保護令的申請、緊急安排被害人的安置與 臨時保護。
二、 庇護中心:
庇護中心是由政府認定的民間單位提供服務,過去家暴法尚未成立之前,已有許 多的草根女性運動組織倡導家庭暴力的觀念、爭取婦女權益。另一方面是日本律師協 會的推動,促進女性人權的被看見(Yoshihama,2002)。日本家暴法的推動是聯合國消 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簡稱 CEDAW)、亞洲各國漸制定家暴防治法、日本國內反婦女 被害之聲浪之相互作用之下而形成。過去已有民間單位提供婦女安置庇護的服務,在 家暴法成立之後政府將民間單位納入服務系統,提供婦女緊急臨時保護的場所。
三、 自立生活支援:
被害人離開家庭需自主生活,政府提供尌業資源、公營住宅的使用、醫療保險、
國民年金、子女的尌學與托育,相對提供被害者在日後生活能夠有多方位的支持。在 日本社會中,經濟來源通常是男性,在經濟依賴之下婦女要獨立自主相對困難,而受 暴婦女在暴力事件發生後,需要重新建立生活網絡,尋找經濟來源。以及從日本家暴 法的制定可看出法條的設立最初以女性為保護對象,以及在日本社會中女性母職的角
色在制定法規的配套措施中,子女仍較有可能跟隨女性離開家庭,故兒童的教育的、
福利補助相對產生,支持女性維持生活。
表 4.3.1 日本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政策、法規與服務措施 日本
法規 1.防止配偶間家庭暴力及保護被害者法(DV 法)(2001) 2.同左
對象 配偶、前配偶、居住日本的外國人(2007)
緊急救援 1.被害者的支援地圖:安全生活、法律訴訟、自立生活;
2.地區性支援中心與諮詢所提供諮詢服務(保護令申請、
緊急安置與臨時保護);
3.庇護服務
熱線 尚在收集資料中
後續服務 多元服務協助獨立自主,包括:尌業、公營住宅使用、
醫療、年金、尌學和托育 特殊人口群服務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