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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統計分析

在文檔中 親密關係暴力問題之研究 (頁 150-162)

第六章 服務提供者問卷調查資料分析

第一節 描述性統計分析

本節主要是根據 549 位服務提供者回收問卷,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分為受訪者社 會人口特性、組織概況、服務概況等三部分討論。

壹、社會人口特性

根據表 6.1.1 顯示,參與問卷調查之 549 位服務提供者,女性佔八成七(477 人,

87.0%),而男性占一成三 (71 人,13.0%)。年齡分布,最多數為 26-30 歲 (217 人,39.9%),

其次為 19-25 歲(109 人,20.0%),第三位為 31-35 歲 (103 人,18.9%),51 歲以上占最 少數(12 人,2.3%),受訪者帄均年齡為 31.14 歲。若進一步分析目前在親密關係暴力領 域提供服務的社會工作人員之年齡,帄均年齡為 30.04 歲。

受訪者在工作單位之職稱,有八成五(449 人,85.0%)為第一線社會工作人員,僅有 一成五為督導或行政管理階級,包括:督導管理職 66 人(12.5%)和行政管理職 13 人 (2.5%)。有七成七的受訪者(423 人,77.8%)在該單位工作年資已滿一年以上,但仍有四 分之一左右受訪者(120 人,22.2%)在該單位工作年資未滿一年。在該單位帄均工作年資,

所有受訪者之帄均年資為 4.56 年,社會工作人員之帄均年資為 3.9 年,略低於整體之帄 均數,最短的工作年資為 0.5 年、最長為 45 年。高達八成左右受訪者從事親密關係暴力,

約有一以年以上(423 人,80.6%),僅有兩成受訪者少於一年。所有服務提供者從事親密 關係暴力之帄均年資為 3.36 年,而社會工作人員從事親密關係暴力之帄均年資為 2.77 年。

高達八成五以上受訪者,具有大學教育程度(473 人,86.2%),具有碩士學位者居次 (73 人,13.3%),高中職教育程度者僅有 3 人。具備大學教育程度或大學以上的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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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以社會工作系畢業者占多數,約有六成六左右(360 人,65.6%),其次為相關科系畢 業者(154 人,28.1%),但仍有少數並非社工或社工相關科系畢業(29 人,5.3%)。受訪者 中高達六成三目前服務於公部門(342 人,62.6%),僅有三成七服務於私部門(204 人,

37.4%)。有四成受訪者來自北部地區(221 人,40.6%),其次三成六來自南部地區(196 人,

36.0%)。高達八成左右受訪者,並未具有社工師證照(439 人,81.0%),具有社工師證照 者不到兩成(請參考表 6.1.1)。

整體而言,目前在全國二十二縣市提供親密關係暴力服務人員,主要以女性社會工 作人員為主要人力,普遍社會工作人員的年紀偏年輕。雖然有八成服務提供者的工作年 資都在一年以上,但仍有兩成左右的工作年資為一年以下,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親密關係 暴力被害人帄均服務年資略低於 3 年。絕大多數服務提供者,都具有大學(專)教育程度,

且大都為社會工作或相關科系畢業。從事親密關係暴力服務的工作人員,具備社工師證 照比率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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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經接受在職訓練(401 人,89.9%),僅有一成左右未曾接受在職訓練(45 人,10.1%);帄 均接受在職訓練的時數為 28.69 小時。最近一年曾經接受在職訓練之第一線社會工作人 員(師),六成參加地方政府提供在職訓練(239 人次,59.9%),參與其他機構或服務機構 提供在職訓練居次(188 人次,46.9%;187 人次,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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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1.3 在職訓練

在職訓練 人數 百分比%

在職訓練 N=446

401 89.9

無 45 10.1

在職訓練時數 N=315

X =28.69

25 以下 186 59.0 26-50 87 27.6 51-100 37 11.7

101 以上 5 1.6 在職訓練機構

N=758 人次

中央政府 130 32.6

地方政府 239 59.9 自家機構 187 46.9 其他機構 188 47.1

其他 14 3.5

三、督導:

表 6.1.4 顯示,在 449 位第一線社會工作人員(師)中,高達八成七(358 人,87.1%) 表示機構提供內部督導,約有七成左右(280 人,68.1%)有外聘督導;其中,有三成以上 第一線社會工作人員(師)(227 人,35.6%),機構同時提供內部與外部督導。358 位第一 線社會工作人員(師)之機構或單位提供內部督導中近八成是以個別督導形式進行(280 人,78.2%),六成七是以團體督導形式進行(241 人,67.3%),近一半的人 (170 人,47.5%) 同時接受個別和團體督導。

280 位第一線社會工作人員(師)之機構或單位提供外聘督導,高達九成八是以團體 督導形式進行(276 人,98.6%),兩成五是以個別督導形式進行(67 人,23.9%),有兩成 (57 人,20.4%)同時接受個別和團體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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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和組長,高達八成五(63 人,84.0%)表示機構設有督導。一成三(10 人,13.3%) 機構主管表示機構有公職社工師,三成七以上(28 人,37.3%)設有約聘社會工作人員及

131 五、提供親密關係暴力服務過程遭遇之困難:

表 6.1.6 顯示,在提供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服務過程曾經遭遇困難中,11 項因素中 有 9 項之帄均數高於 3 分者,僅 3 項之帄均數低於 3 分。表示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 程,遭遇之困難最主要來自社工人力不足,其次為個案狀況複雜、被害人改變動力不強、

工作安全配套保障不足、資源匱乏、制度不完善、相對人威脅、網絡合作關係不佳。服 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程,遭遇之困難受到主管態度較消極或督導支持不足之影響較少。

表 6.1.7 顯示,目前在提供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服務亟需改變部分中,9 項因素中有 7 項之帄均數高於 3 分。表示服務提供者認為亟需改善部分為社工人力不足,其次為安全 配套保障不足、資源匱乏、制度不完善、網絡合作關係不佳、專業能力不足。服務提供 者對於主管態度較消極或督導支持不足,反而不認為有需要改變。

表 6.1.6 提供服務過程遭遇之困難

困難來源 非常/不同意

次數(%)

普通 次數(%)

非常/同意 次數(%) 社工人力不足(N=511;X =4.34) 15( 3.0%) 47(9.2%) 449(87.9%) 主管態度較消極(N=514;X =2.61) 252(49.0%) 163(31.7%) 99(19.3%) 資源匱乏(N=515;X =3.58) 65(12.6%) 160(31.1%) 290(56.4%) 制度不完善(N=512;X =3.55) 67(13.1%) 161(31.4%) 284(55.5%) 網絡合作關係不佳(N=512;X =3.08) 138(26.9%) 220(43.0%) 154(30.1%) 工作安全配套保障不足(N=515;X =3.93) 32(6.3%) 114(22.1%) 369(71.6%) 專業能力不足(N=515;X =2.96) 148(28.7%) 221(42.9%) 146(28.3%) 督導支持不足(N=508;X =2.65) 242(47.6%) 175(34.4%) 91(17.9%) 個案狀況複雜(N=514;X =4.00) 24(4.7%) 101(19.6%) 389(75.7%) 相對人威脅(N=512;X =3.46) 72(14.0%) 190(37.1%) 250(48.9%) 被害人改變動力不強(N=491;X =3.96) 26(5.1%) 100(19.5%) 388(75.4%) 其他 (N=62;X =3.53) 7(11.4%) 28(45.2%) 27(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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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服務是處於那些階段。以提供短期服務居多(152 人,78.4%),其次為後續追蹤(133 人,

68.6%)和緊急協助(130 人,67.0%),提供中長期服務為 92 人(47.4%),以負責篩選個案 者僅佔三成六左右。

134 (308 人,69.2%),其次為親密暴力被害人(197 人,44.3%)。各單位提供親密暴力防治服 務項目上,主要是提供個案(管理)工作占最多數(425 人,96.2%),其次透過社區教育宣 導提供服務者(257 人,58.1%),約有四成七的服務提供者曾經透過團體工作方式提供服 務(209 人次,47.3%)。辦理團體工作之次數帄均為 6.28 次,辦理團體工作之類型,以成 長/教育性團體居多,其次為目睹兒團體(表 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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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1.11 辦理團體工作之類型

次數 百分比%

團體工作類型 N=332 人次

婦女成長/教育性團 體

145 73.2 目睹兒團體 92 46.5 婦女治療性團體 52 26.3

其它 23 11.6

體驗教育團體 20 10.1 三、服務品質:

受訪者對於提供服務之品質評量,有效問卷為 313 份,評量分數最高為 100 分,最 低為 20 分,帄均數為 70.2 分。若將品質依分數加總分類,屬於低品質(60~70 分)、中品 質(71~80 分)、高品質(81~100 分),受訪者認為提供服務品質程度為低品質程度者(124 人,45.6%)與中品質程度者占大多數(124 人,45.6%),而高品質程度者僅有為 24 人(8.8%)。

整體而言,目前約有七成左右第一線社會工作人員以垂直整合方式提供親密關係暴 力被害人相關服務,約有三成目前並非以垂直整合方式提供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相關服 務。每位社會工作人員每月帄均新案量 11 件,在案量為 31 件。高達七成六左右,以評 估被害人服務需求做為開案與否之依據,但是仍有兩成左右,對於並非以此為依據,只 要連絡、無論會談或訪視與否,仍稱之為開案。大多數社會工作人員運用個案管理方式 提供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相關服務,約有六成左右透過社區教育倡導提供服務,透過團 體工作提供服務者仍舊偏低,僅約有四成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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