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及進度
第二節 個案紀錄資料庫(內容)分析
壹、方法
本研究依研究目的為了解目前我國親密關係暴力之樣態,剖析我國多元類型親 密關係暴力之因應與求助行為。在第一階段中,藉由「家庭暴力個案資料庫」中有關 親密關係暴力個案資料,進行個案紀錄之內容分析。目前家庭暴力個案紀錄之資料 庫,已累積一定數量,但缺乏詳盡分析與歸納。藉由本研究針對親密關係暴力個案資 料進行量化分析,以瞭解我國親密關係暴力多元類型之分布概況、暴力類型、遭受親 密暴力後的因應方式與求助行為等。
貳、研究步驟及選樣 一、設計編碼簿:
本研究依據研究目的,分析各縣市個案資料的填寫項目整理歸納,了解各縣市 在服務親密關係暴力個案紀錄填寫及依據狀況;同時了解各縣市個案填寫之情形差 異,以作為建構編碼系統。為製作內容分析之編碼系統,以確定內容分析單位,製 作內容編碼簿,並且以問卷形式製作,方便研究者進行分析及保存,以便隨時回溯 檢核之依據,並經實地操作與反覆練習後,由協同主持人進行編碼登錄。
內容分析編碼分隱性編碼登錄(語意分析 semantic analysis),與顯性編碼登 錄(manifest coding)二者。前者較多信度上的爭議,但透過練習、製作編碼登錄 規則書面化都有助於信度改善。但效度上,前者高於後者,是因為人與人之間的意 義溝通在很多情況下是以隱性方式表現,端視溝通時的前後文義,而不是特定文字
(朱柔若譯,2000)。故本研究依研究資料的特性,於族群分布、暴力類型採顯性編 碼;於暴力因應方式及求助行為採隱性編碼登錄。
二、抽樣:
本研究以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庭暴力個案資料庫」中開案 服務之親密關係暴力個案為資料內容分析母數。故研究者分析近三年1來(2008、
1 因為 2009 及 2011 為 社 福 績 效 考 核 , 家 防 會 考 核 指 標 有 關 於 資 料 庫 填 寫 率 之 項 目 , 因 此 以 2008-2010 此 三 年 的 資 料 庫 開 案 個 案 資 料 填 寫 將 較 為 完 整 , 研 究 分 析 較 有 意 義 。
2009、2010),於資料庫中登錄分類為「親密關係暴力類型」之個案。
目前資料庫填寫最統一的資料為通報案件數2,僅知 2008 年通報親密關係暴力案 件為 46,530 件;2009 年則通報為親密關係暴力案件為 52,121 件;2010 年截至 11 月 30 日為止為 55,445 件。至於開案量因為各縣市有所差異,若依據內政部家庭暴力防 治委員會(2009)「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資料統計顯示,2008 年各縣市帄均開案率為 48.1%(游美貴,2009)。假設以此開案率推估3,那麼 2008 年的開案件量初估約為 22,381 件;2009 年初估開案量約為 25,070 件;2010 年截至 11 月 30 日初估開案量約 26,669 件。以此保守推估案件數量仍然龐大,故於計畫審查後,通過以每年度選取 5%左右 為樣本,亦即每年度約為 1,000 件左右,合計分析三年度 3,000 件個案紀錄,以達統 計分析意義。
基於研究期程與人力物力的考量下,以及與負責個案資料庫之工程師討論後,遂 以資料庫亂數隨機抽樣方式選取樣本進行分析。以每年度開案案件為隨機抽樣 1000 份 樣本,計三個年度共抽樣 3000 份,個案記錄是以匯總報告方式匯出進行分析。
三、資料庫資料使用與個資保密作為:
由於資料庫所載資料涉及個案隱私,為顧及研究倫理與個案資料之保密,故由 協同主持人簽署保密協定契結書,並僅由協同主持人擔任個案紀錄內容分析者,以避 免過多研究者接觸個案資料。
四、資料分析:
在資料完成登錄後,以 SPSS for Windows 17.0 版統計套裝軟體,進行資料分 析。
五、2008-2010 年內容分析之研究限制:
(一)三年有效樣本的限制
由於樣本採亂數隨機抽樣,故無法操控縣市變項,且新北市因為在 2008-2010 年
2 資 料 來 源 :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官 網 , 統 計 資 訊 , 取 用 日 期 2011 年 1 月 24 日 , http://dspc.moi.gov.tw/ct.asp?xItem=2315&ctNode=776&mp=1
3以此 推 估應 為 保守 推 估, 與近 年 的開 案 量仍 有 誤, 但應 不 至於 差 別太 大 ,未 來仍 將 以實 際資料 庫 登錄 之 開案 數 為主 , 這裡 僅作 參 考用 。
尚未加入家暴個案資料庫,故自然無法選取,因此三個年度均有未能涵蓋所有縣市的 有效樣本情形,此為本研究內容分析之研究限制。其他依三個年度在有效樣本的限制 說明,分別續述如下:
1. 2008 年分析有效樣本數計 885 份,無效樣本為 115 份。
其中 115 份無效樣本中,有 12 份雖勾選為親密關係暴力,但內容分析後發現為非 親密關係暴力(分別為老人保護案、兒童保護、其他家虐及性騷擾案件)。另外 103 份則是內容為聯繫未果與無服務意願的案件,致使個案記錄內容過於簡短,超過 90%
以上無法轉登錄於編碼簿,故被視為無效樣本。2008 年有效樣本縣市缺乏新北市、
澎湖縣與連江縣。
2. 2009 分析有效樣本數計 719 份,無效樣本為 281 份。
其中 281 份無效樣本中主要為 26 份雖勾選為親密關係暴力,但內容分析後發現 為非親密關係暴力(分別為老人保護案、兒童保護、其他家虐案件)。另外 255 份則 是內容為聯繫未果、無服務意願的案件或個案記錄內容過於簡短等等,超過 90%以上 無法轉登錄於編碼簿,故被視為無效樣本。2009 年有效樣本縣市,缺乏新北市、澎湖 縣、金門縣與連江縣。
3. 2010 分析有效樣本數計 620 份,無效樣本為 380 份。
其中 380 份無效樣本中主要為 43 份雖勾選為親密關係暴力,但內容分析後發現 為非親密關係暴力(分別為老人保護案、兒童保護、其他家虐案件等等)。另外 326 份則是內容為聯繫未果、無服務意願的案件、資料不足或個案記錄內容過於簡短等 等,上述都是超過 90%以上無法轉登錄於編碼簿,故被視為無效樣本。再者,台中市 還有將相對人輔導記錄於被害人輔導資料的有 11 份,因為內容無關被害人資訊,被 視為無效樣本。2010 年有效樣本縣市,缺乏新北市、澎湖縣、金門縣與連江縣。
表 3.2.1 縣市有效樣本次數分配表
虐」的個案類型,被填成「同居關係」之個案類型。2.如台中市將相對人輔導誤填為 被害人輔導。3.基本資料不明或填寫錯誤比例過高,如性別勾選錯誤、生日年誤填、
原國籍誤填等等。故為確保資料庫的準確度,技術上層次應該思考,資料庫是否可以 提升有除錯的功能;實務面上家防會應該要跟縣市政府再次針對資料庫的準確度召開 會議討論,特別針對本研究所提到的問題予以回應。
總之,在三個年度有效樣本的限制發現,無效樣本約介在 2-3 成左右,這大概與 實務工作者從通報到真正開案的比例4。而且 2010 年的抽樣中,有一個與前二年不同 之處是,台中市將相對人輔導的記錄也填入資料庫中,且將相對人基本資料填成被害 人,有明顯誤用資料庫之處,此部分應該請內政部家防會進一步向台中市瞭解。
參、變項說明
一、被害人基本資料:
1.性別
(1)男;(2)女;(99)遺漏值。
2.開案時年齡之年齡結構將依下列方式劃分
(1)19 歲及以下;(2)20 歲~24 歲;(3)25 歲~29 歲;(4)30 歲~34 歲;
(5)35 歲~39 歲;(6)40 歲~44 歲;(7)44 歲~49 歲;(8)50 歲~54 歲;
(9)55 歲~59 歲;(10)60 歲~64 歲;(11)65 歲及含以上;(99)遺漏值。
3.教育程度
(1)不識字;(2)小學畢業(含自修、識字);(3)國中、初中畢(肄)業;
(4)高中、高職畢(肄)業(含五專前三年);(5)專科畢(肄)業;
(6)大學畢(肄業);(7)研究所畢(肄)業及以上;(8)其他,請說明;
(99) 遺漏值。
4.開案時職業
(1)全職工作,工作為_______;(2)兼職工作,工作為_______;
4 研 究 者 在 2011 年 的 研 究 發 現 一 致 。 游 美 貴 ( 2011) 「 全 國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模 式 評 估 」 計畫 , 內政 部 家庭暴 力 及 性侵 害 委員 會 補助, 台 灣 社會 工 作專 業 人員協 會 委 託研 究 。
(3)無工作;(4)無工作但為家管;(99)遺漏值。
4-1 有關職業則依行政院勞委會職業分類標準
(1)現役軍人;(2)民意代表、 行政主管、企業主管及經理人員;(3)專業人員;
(4)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5)事務工作人員;(6)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
(7)農、林、漁、牧工作人員;(8)技術工及有關工作人員;
(9)機械設備操作工及組裝工;(10)非技術工及體力工;(99)遺漏值。
5.原國籍 (1)本國
(1-1)非原住民;
(1-2)原住民__________ 【(1-2-1)太魯閣族;(1-2-2)布農族;(1-2-3)卑南族;
(1-2-4)阿美族;(1-2-5)泰雅族;(1-2-6)排灣族;(1-2-7)達悟族;(1-2-8) 魯凱族;(1-2-9)賽德克族;(1-2-10)遺漏值】。
(2)外國
(2-1)中國;(2-2)越南;(2-3)印尼;(2-4)泰國;(2-5)柬埔寨;
(2-6)菲律賓;(2-7)日本;(2-8)其他______________;(99) 遺漏值。
6.性取向
(1)異性戀;
(2)非異性戀【(2-1)男同志;(2-2)女同志;(2-3)雙性戀;(2-4)跨性別】。 7.與相對人/加害人是否育有子女
(1)否;
(2)是【(2-1)18 歲以上成年子女;(2-2)12-18 未滿之未成年子女;(2-3) 12 未滿 之未成年子女】;
(99)遺漏值。
8.家庭類型
(1)小家庭;(2)折衷家庭;(3)大家庭;(99)遺漏值。
二、相對人/加害人基本資料:
1. 性別
(1)男;(2)女;(99)遺漏值。
2. 開案時年齡之年齡結構將依下列方式劃分
(1)19 歲及以下;(2)20 歲~24 歲;(3)25 歲~29 歲;(4)30 歲~34 歲;
(5)35 歲~39 歲;(6)40 歲~44 歲;(7)44 歲~49 歲;(8)50 歲~54 歲;
(9)55 歲~59 歲;(10)60 歲~64 歲;(11)65 歲及含以上;(99)遺漏值。
3. 教育程度
(1)不識字;(2)小學畢業(含自修、識字);(3)國中、初中畢(肄)業;
(4)高中、高職畢(肄)業(含五專前三年);(5)專科畢(肄)業;
(6)大學畢(肄業);(7)研究所畢(肄)業及以上;(8)其他,請說明 ; (99)遺漏值。
4. 開案時職業
(1)全職工作,工作為_______;(2)兼職工作,工作為_________;(3)無工作;
(4) 無工作但為家管;(99)遺漏值。
4-1 有關職業則依行政院勞委會職業分類標準
(1)現役軍人;(2)民意代表、行政主管、企業主管及經理人員;(3)專業人員;
(4)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5)事務工作人員;(6)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
(7)農、林、漁、牧工作人員;(8)技術工及有關工作人員;
(9)機械設備操作工及組裝工;(10)非技術工及體力工;(99)遺漏值。
5. 原國籍 (1) 本國
(1-1) 非原住民;
(1-2) 原住民__________ 【(1-2-1)太魯閣族;(1-2-2)布農族;(1-2-3)卑南 族;(1-2-4)阿美族;(1-2-5)泰雅族;(1-2-6)排灣族;(1-2-7)達悟族;
(1-2-8) 魯凱族;(1-2-9)賽德克族;(1-2-10)遺漏值】。 (2) 外國
(2-1)中國;(2-2)越南;(2-3)印尼;(2-4)泰國;(2-5)柬埔寨;
(2-6)菲律賓;(2-7)日本;(2-8)其他______________;(99)遺漏值。
6. 性取向 (1)異性戀;
(2)非異性戀【(2-1)男同志;(2-2)女同志;(2-3)雙性戀;(2-4)跨性別】。 三、親密關係暴力樣態:
1. 被害人與相對人/加害人開案時的關係
(1)伴侶關係;(2)婚姻關係;(3)前配偶;(4)前同居人;(5)前伴侶;
(6)其他_____________;(99)遺漏值。
2. 此次開案暴力發生時居住狀況 (1)同居;(2)未同居;(99)遺漏值。
3. 此次開案當時遭受暴力類型(複選)
(1)身體暴力;(2)性暴力;(3)心理/精神/語言暴力;(4)財務/經濟暴力;
(99)遺漏值。
4. 此次開案已受暴時間總計
(1)未滿一年;(2)一年未滿五年;(3)五年未滿十年;(4)十年未滿十五年;
(5)十五年未滿二十年;(6)二十年未滿二十五年;(7)二十五年未滿三十年;
(8)三十年以上;(99)遺漏值。
5. 此次開案前過去是否曾被通報 (1)否;(2)是;(99)遺漏值。
6. 此次開案前是否曾經遭受身體暴力 (1)否;(2)是;(99)遺漏值。
7. 被害人認為受暴頻率
(1)幾乎每天發生;(2)一週 1 次;(3)兩週 1 次;(4)三週 1 次;
(5)一個月 1 次;(6)兩個月 1 次;(7)三個月 1 次;(8)約三個月以上 1 次;
(9)僅有一次;(99)遺漏值。
8. 被害人描述相對人/加害人的特質(複選)
(1)酗酒;(2)吸毒;(3)猜疑心重;(4)好賭;(5)脾氣暴躁;(6)沒有安全感;
(7)精神疾病_______;(8)有犯罪前科(前科類型_______);
(9)情緒管理不佳;(10)其他_______;(99)遺漏值。
9. 被害人解釋暴力發生的原因(複選)
(1)金錢(家庭經濟)問題;(2)酗酒;(3)權控;(4)外遇;(5)性生活問題;
(6)妒忌;(7)賭博/賭博電玩;(8)吸毒;(9)精神疾病;(10)其他___________;(99) 遺漏值。
10. 遭受親密暴力後的曾採取的因應方式(複選)
(1)曾離家;(2)曾報警;(3)轉移心情投入工作;(4)為小孩隱忍;
(5)離婚;(6)分居;(7)喝酒;(8)與親友傾吐心情;(9)避免激怒相對人;
(10)避免與相對人互動;(11)默默忍受從不告訴別人;
(12)宗教心靈寄託;(13)其他____________;(99)遺漏值。
11. 此次開案前受暴後的主要求助對象(複選)
(1)非正式社會支持
(1-1)自己父母;(1-2)相對人父母;(1-3)自己手足;(1-4)相對人手足;
(1-5)朋友;(1-6)鄰居;(1-7)其他______________。
(2) 正式社會支持
(2-1)社政;(2-2)警政;(2-3)醫療;(2-4)移民署;(2-5)司法;
(2-6)檢察;(2-7)其他______________;(99)遺漏值。
12. 此次暴力發生時是否有牽涉未成年子女 (1)否;
(2)是
(2-1)子女只目睹;(2-2)子女也受暴;(2-3)子女只聽聞;
(2-4)其他______________;
(99)遺漏值。
13. 此次開案前是否聲請保護令保護 (1)否;(2)是;(99)遺漏值。
14. 此次開案是否聲請保護令保護
(1)否;(2)是【(2-1)已核發;(2-2)已開庭尚未核發;(2-3)尚未開庭;(2-5)但撤
銷;(2-6)被駁回】;
(99)遺漏值。
15. 此次開案提供服務方式(複選)
(1)面談;(2)電話;(3)家訪;(4)書函;(5)其他____________。
16. 此次開案後所提供的服務(複選)
(1)經濟扶助;(2)情緒支持;(3)庇護服務;(4)房屋租金補助;
(5)諮商輔導或治療;(6)法律扶助/諮詢;(7)陪同出庭;(8)聲請保護令;
(9)律師費用補助;(10)轉介自殺防治;(11)醫療資源/諮詢;(12)就業服務/諮詢;
(13)報案諮詢;(14)社會福利諮詢;(15)子女問題處理;
(16)子女就學與轉學服務;(17)轉介毒品防治;(18)通譯服務;
(19)其他__________;(99)遺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