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各國親密關係暴力相關服務模式與政策之分析
第二節 英國親密關係暴力之法規與政策
本節主要是針對英國與親密關係暴力有關之相關規定與服務措施,透過國內外相 關文獻資料蒐詢結果,進行彙整與討論。共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與親密關係暴力 有關之法規,第二部份:與親密關係暴力有關之服務措施與方案。(有關英國親密關係 暴力相關政策、法規與服務方案,請參考表 4.2.1)。
英國對被害人服務最大的不同,在於其服務是以庇護所為核心,從庇護所啟動相 關的服務。不論是被害人的服務、加害人的再犯防治或者是加害人處遇方案,服務的 宗旨都是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為出發點。服務模式以兩大主軸,一為多元機構參與服 務(multi-agency);另一為強調機構間有效溝通運作的方案(inter-agency)。從 1970 年代的婦女社會運動設立全世界第一個婦女庇護所開始,到 1980 年代提倡多元機構
(multi-agency)服務及機構與機構間溝通運作的方案(inter-agency),加上相關立 法的不斷制定與修訂等等(諸如:婚姻暴力與婚姻程序法, 1976; 住宅法, 1977; 婚 姻暴力與地方法院法, 1978; 兒童法, 1989; 家庭法, 1996),英國在婚姻暴力議題的 投入約四十年多年的歷史(Yu, 2003)。
壹、親密暴力相關法規
但是目前在婚姻暴力的法律行動上,無論是否決定離開家,被害人都受到民法和 刑法的保護。民法主要強調被害人的最基本的保護,一般透過律師的協助,向家事法 庭或地方法院申請保護令(injunction-court order)。刑法主要是懲罰加害人,在最 初的階段警察與刑事檢察服務(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簡稱 CPS)合作。刑事 案件可能來自地方法院或刑事法院,端看案件的嚴重性。假設被害人有立即性的危險,
可以打 999,警察需要立刻提供服務。以下尌法律行動中有婚姻暴力犯罪和被害人法 (Domestic Violence Crime and Victims' Act 2004)、刑法及民法說明之(Women’s Aid Federation of England, 2009)。
一、婚姻暴力犯罪和被害人法(Domestic Violence Crime and Victims' Act 2004,
簡稱 DVCVA 2004):
婚姻暴力犯罪和被害人法(DVCVA2004)是由婚姻暴力犯罪和被害人法案
(Domestic Violence, Crime and Victims Bill),在 2004 年 12 月通過而成,這個 法主要是政府提出對於婚姻暴力在安全與正義的實踐。這個法案的通過後,於 2007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對於這個法規的實施,基本上英國內部歸納為兩部份論述(Women’s Aid Federation of England, 2007):
(一)婚姻暴力防治有關規定已經實施
1. 第 1 條規定違反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96,簡稱 FLA)所謂禁止騷擾令
(non-molestation order)被視為是刑事罪行,最高可以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 4 條明定同性戀伴侶禁制令申請範圍,擴及從未有同居事實者。
3. 第 5 條對於引起或准許家內兒童或弱勢成人的死亡,若家內有超過 16 歲及以上的 家庭成員,都將可能被視為需負連帶刑事責任。
4. 第 32 條簡介為被害人和目睹者的實務人員和司法人員的法定守則,這也是允許被 害人當刑事機構未能遵守守則時,可以上訴至監察使(也稱護民官 Parliamentary Ombudsman)。
(二)有關婚姻暴力防治的尚未完全落實
1. 第 9 條規定當任何超過 16 歲之人是因為受親屬、伴侶或共住家庭成員的暴力、虐 待或疏忽而死亡者,政府有關當局應該要重新檢討這樣的家庭殺人事件。
2. 第 10 條規定一般傷害也可以逕行逮捕。
3. 第 12 條明定擴充限制令的效能(under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1997),也尌 是任何罪犯要定罪或開釋,只要立基於可能性的證據即可,不管哪個法院都要關心是 否可以充分保護被害人免於受到騷擾。
上述被批判的部分主要是因為害怕監獄人滿為患,而遲遲都無法實施;或者是根 本尚未有具體的程序,使得實施成效不彰。
二、刑法及民法:
婚姻暴力犯罪歸屬於刑法和民法中(Women’s Aid Federation of England, 2009):
(一)刑法
1.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懲罰當事人。如果加害人觸犯了法律,刑法可以由員警或刑事檢 察服務(CPS)起訴。
2. 被害人在刑法中的權利,是警方及CPS會展開調查。刑法中的案件根據嚴重程度,
會在地方法院或刑事法院中聽審。
3. 當警方逮捕犯人後他們會與CPS聯絡,CPS 會建議合理的罪名以及需要的證明。他 們會考慮被害人的安全,以及其他牽連在事件中任何人的安全
4. CPS也會考慮被害人的觀點:
(1) 如果被害人撤回告訴,婚姻暴力工作人員可能會與被害人面談,詴圖調查是否 因為加害人對被害人施加了壓力。
(2) 如果被害人撤回了證詞,CPS 及警方仍然可能決定由於‘大眾利益’而繼續進行 案件調查。有些情況下,如被害人受到了威脅,則被害人的口供,尌可作為證據 而不一定要被害人親自出庭。
(3) 如果CPS 決定起訴,首先加害人會被帶上地方法庭,然後取決於罪名的輕重,
他可能仍被羈押或交保,法庭可能會設保釋條件。
(4) 如果加害人不認罪,被害人仍會被要求提供證據。如果加害人認罪,或有足夠 的證據證明他有罪,這樣法庭一般會在判決前從鑒定服務處提取報告。
(5) 所判的刑期是由罪行情節輕重及是否有案底決定的,刑期可能輕則有條件釋 放,重到坐牢。
(6) 因為婚姻暴力犯罪和被害人法(DVCVA2004)實施,如果法庭認為被害人有 危險,即便罪行已經被宣告,限制令都可以附加在給加害人的刑期上。被害人可 以在民法下申請一個民事禁制令。
(二)民法
1. 民法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害人,民法包括禁制令(法庭庭諭),以及對孩子探望,分 居和離婚的安排。案件是在家庭法庭或地方法庭聽審。-被害人可以申請民法的禁制 令來阻止加害人騷擾或者傷害被害人,或者不讓他靠近被害人的住處。
2. 民事禁制令可以給被害人一些保護,免受加害人的傷害。家庭法(FLA 1996)第四 部分中有種民事禁制令:
(1) 禁止騷擾令(non-molestation order):禁止騷擾令是為了保護被害人和被害人 的孩子免於暴力威脅或攻擊,騷擾或糾纏,以保證被害人的健康,安全和正常生 活。按照最新的法律,違反禁止騷擾令(DVCVA2004)是犯罪行為。
(2) 居住令(occupation order):居住令是管制誰可以住在家中,限制加害人進入周 邊區域。
(A)如果被害人覺得與加害人繼續住在一起不安全,或被害人因暴力離開但現 在想搬回,被害人可以決定申請居住令,被害人有權居住或免受騷擾的法令
來保護被害人。
(B)在法庭允許其必要性的情況下,一個居住令可以有單獨的拘捕權利。這意 味著警方在居住令被違反的情況下,即便沒有任何特定犯罪行為發生的情況 下,也可以逮捕加害人。
3. 被害人必須是‘受牽連者’才可以申請禁令。這表示被害人必須與加害人有以下任一 項的關聯:
(1) 雙方即將結婚或已經結婚了
(2) 雙方同居或曾經同居過(包括同性伴侶)
(3) 雙方住在或曾住在一個房子裡 (4) 雙方是親屬
(5) 雙方正式同意與對方結婚 (6) 雙方有子女
(7) 雙方未同住但有親密關係 (8) 雙方歸於同一個家庭訴訟中
4. 如果被害人沒有資格申請家庭法的保護,或仍然被持續騷擾,威脅或在關係結束後 被跟蹤。被害人仍可以透過保護免於騷擾法(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1997)得到民 事禁制令。
5. 根據最新的法律(DVCVA2004),如果法庭相信被害人還會有危險,那麼即使刑 期已被宣判,仍可以在刑期上附上限制令。限制令和禁止騷擾令有同樣的保護效應。
禁制令一般有時效但也可以延期。
6. 在家庭法下的禁制令申請,一般都在地方的家事法庭或者郡的法庭,偶爾在最高法 庭。
7. 申請隔離審理(封閉法庭),與此案件無關的人是不允許進入的。被害人可以有被 害人律師或其他法律代表陪同,或者被害人的通譯進入,但其他人通常是不允許進 入的。如果被害人處於危險狀況下,可以申請隔離應訊,即加害人不在場的情況下 進行。法庭會考慮被害人是否處在嚴重傷害的危險中,被害人是否會因等待而被阻 止上庭,或加害人忽視通知不來上庭。
貳、服務方案(Women’s Aid Federation of England, 2009)
一、熱線服務:
(一)24小時免費婚姻暴力熱線
1. 如果被害人想尌被害人的現狀尋求建議,被害人可以撥打24小時免費婚姻暴力 熱線。這個熱線是由Women’s Aid Federation of England (簡稱Women’s Aid)和 庇護所聯合協助的(0808 2000 247)。
2. 熱線有不同的語言,並能夠提供線上通譯。熱線可以給予正在遭受婚姻暴力的 女性,情感上支持和提供相關的資訊。熱線電話工作人員都是女性,包括受過在 職訓練熱線工作人員和志工者。
3. 所有的來電都是保密,無論被害人在哪個國家撥打都是免費的。熱線工作人員 將與被害人討論可行的方案,幫助被害人做出有效的決定。被害人不會被慫恿做 任何被害人不滿意的決定,也不會要求被害人在未準備好之前採取任何行動。
(二)破碎彩虹幫助熱線(Broken Rainbow Helpline)
是專門為遭受婚姻暴力的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人士所開設的。熱線開通的時間 是週一到週五,上午9 點到1 點之間,下午2 點到5 點之間。
二、庇護服務:
(一)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
如果被害人是因為婚姻暴力或者受到虐待而不能回家,那麼被害人會被認為是無 家可歸。當地政府的住宅部門(housing department)有法律義務為被害人尋找住所,
提供建議並為被害人提供臨時住所。他們可能最終會提供永久住所。被害人可以在申 請臨時住所的同時決定下一步要做什麼。
暫時離開家並不代表被害人沒有權利返回,或喪失租賃及擁有房產的權利。無論 被害人是住在政府的社會住宅、私人租屋、透過房仲租屋或是被害人擁有自己的房屋,
被害人都擁有同樣的權利申請庇護住所。政府機構可能會與被害人預約探討被害人的
被害人都擁有同樣的權利申請庇護住所。政府機構可能會與被害人預約探討被害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