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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蘭登與麥道爾論理由空間中的世界表徵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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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文學院哲學系 博士學位論文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Ph. D. Dissertation.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布蘭登和麥道爾論理由空間中的世界表徵. Brandom and McDowell on Representing the World in the. ‧. Space of Reasons. n. Ch. 張淑惠. engchi. er. io. sit. y. Nat. al. i n U. v. Shu-Hui Chang. 指導教授: 林從一 博士 Advisor : Chung-I Lin, Ph. D..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July, 2018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2) 獻給 親愛的家人和朋友 以及這個奇妙的世界. 政 治 大. ~沒有你們的包容、陪伴與交通,再多的學問與哲思也無法造就我生. 立. 命中的良善、智慧與幸福~.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3) 中文摘要 本論文形塑並且探討布蘭登(Robert B. Brandom)和麥道爾(John McDowell) 所處理的心靈表徵之議題。首先,藉由討論塞拉斯(Wilfrid Sellars)的看法,關 於表徵活動的說明要避免「所與」 (the Given)的謬誤,亦即避免認知的內容由非 認知的項目構成。同時,心靈被界定為「理由的邏輯空間」。最後,在麥道爾的 闡發之下「理由空間」應該要「向世界開放」。然而,由於「理由空間」這個觀 念使得心靈和世界被置入兩個互不相屬的空間,而令「避免所與」和「向世界開 放」的要求陷入兩難。 於是布蘭登和麥道爾所處理的議題便是:如何在心靈的理由空間表徵世界而 不陷入上述兩難?本論文研究布蘭登和麥道爾的學說,尋求兩位哲學家如何回應 議題。布蘭登的方案主張「理由空間」是社會推論的語意空間,而世界是概念式 的,說話者藉由「適當推論」的表徵規範而使被表徵的事實命題被理解。麥道爾. 政 治 大 的方案主張表徵經驗對象就是在經驗和思想之間形成理由關係,經驗和世界都在 立 概念的理由空間中。本論文論證:布蘭登錯誤地將「刺激」(事實)與「知覺判 ‧. ‧ 國. 學. 斷」之間的規範關係以因果關係來說明。其次,麥道爾運用建構式哲學來做治療 性哲學,在說明理性是「第二自然」時面臨了方法與目的之間的緊張與矛盾。 本論文進一步分析了布蘭登和麥道爾方案所蘊含的「意義或內容規範論」。 另外,藉由探討「兩個空間」之間的可能關係,本論文論證:基於認知視角的必 然性和優先性, 「理由空間」應該要擴展到自然的空間、納入自然空間中的項目。. y. Nat. sit. n. al. er. io. 這一個論點正是呼應了麥道爾的「理性限制(rational constraint)的原則」 。由於這 個論證,本論文得以在科學的自然觀和麥道爾的亞里斯多德式自然觀之外,為布 蘭登的方案提出第三種的自然觀。 布蘭登接受較弱意義的「理性限制的原則」但是沒有提出自己的方案。本論 文陸續在不同的階段為布蘭登逐步構作知識論上強的 de re ascription 方案 - 規範 性的「三角測量」知覺理論。這個方案符合了「理性限制的原則」。由於建立了 推論主義的知覺理論,本論文能夠進一步為布蘭登成功地回應麥道爾關於推論主 義如何說明「經驗內容」和「推論比表徵更基礎」的質疑。最後,本論文考察了 兩位哲學家關於基礎論與融貫論的知識論立場,詳細分析他們關於「非推論知識」. Ch. engchi. i n U. v. 的爭辯,以及布蘭登「觀察兩層說」的新穎內涵與應用。. 關鍵字:塞拉斯;布蘭登;麥道爾;所與;理由空間;表徵;推論主義;意義 與內容規範論;三角測量;觀察兩層說. ii.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4) Abstract This thesis addresses the problem of representation facing Brandom’s and McDowell’ s philosophy of language, philosophy of mind and epistemology. In agree with Sellars, both Brandom and McDowell insist that any legitimate account of representation must not fall trap on fallacy of “the Given”, the idea that non-cognitive items can serve as basis of knowledge. Both Brandom and McDowell also agree with Sellars in that the mind in general, and representation in particular, characteristically resides in“the logical space of reasons”, which is different in kind from “the logical space of laws”used to characterize nature. The main concern here can be sharpened by McDowell’s idea that in representing , the space of reasons must “open to the world”. But it appears that the very conception of space of reasons makes it a dilemma to avoid the Given as well as to open to the world . So the main issue of this thesis is that how to represent the world in the space of reasons. 政 治 大 without fall victim to the dilemma . I explore Brandom’s and McDowell’s ways out of 立 the dilemma. For Brandom , the space of reasons is constituted by social-linguistic practical ‧. ‧ 國. 學. inference , and facts in the world are conceptual. Representing the fact is to understand it by proper inference. For McDowell , representing an empirical object is to be in rational relation between experience and thought , and both experience and the world are in the conceptual space of reasons . I point out some defects in both accounts. I argue that Brandom mistakes the normative relation between “stimulus”(which is facts) and perceptual judgments for. y. Nat. sit. n. al. er. io. causal relation . I also point out that McDowell’s method of constructive philosophy for ultimately therapeutic philosophy results in a serious tension in explicating human rationality as“second nature”. I try to analyze the meaning or content normativism implied in both accounts , which connects normativity with reasons . Most importantly , in enquiring the possible relation between “the space of reasons”and“the space of laws” , I argue that the necessity and priority of cognitive perspective demands us to extend the former space to the latter space to accommodate items of the latter . This point just echoes McDowell’s principle of “rational constraint”. I further construe third conception of nature for Brandom’s. Ch. engchi. i n U. v. account as a counterpart to McDowell’s Aristotelian conception of nature , as well as a counterpart to the scientific conception of nature . Brandom accepts a weaker sense of rational constraint , but he didn’t provide his own alternative . I elaborate for Brandom’s inferentialism at different phases an normative triangulation theory of perception , which Brandom calls“epistemologically strong de re ascription”. This alternative meets McDowell’s requirement , and it also helps to address McDowell’s criticisms that Brandom fails to explain “empirical content”and“ that inference is more basic than representation”. Finally , I investigate Brandom’s and iii.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5) McDowell’s positions about foundationalism and coherentism . Then I analyze their debate about non-inferential knowledge , exploring and assessing the boldness of the deep idea of Brandom’s two-ply account of observation .. Keywords : Sellars ; Brandom ; McDowell ; the Given ; the space of reasons ; representation ; inferentialism ; meaning and content normativism ; triangulation ; two-ply account of observation.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iv.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6) 目. 錄. 獻詞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論題的形塑 ………………………………………………………………1 前言. 塞拉斯(Wilfrid Sellars)的遺產………………………………………..1. 第一節 1.1 1.2 1.3 1.4. 反對「所與」(the Given)……………………………………………2. 哲學中的「所與」觀念…………………………………………………..2 塞拉斯的「釐清混淆」論證……………………………………………..3 「不一致的三聯主張」論證……………………………………………..4. 政 治 大 「所與」失敗的教訓……………………………………………………..6 立 ‧. ‧ 國. 學. 第二節 「知道」是「立足於理由空間」……………………………………...7 2.1 非推論知識的權威何在?………………………………………………..7 2.2 「知道」是「立足於理由空間」………………………………………..9 2.3 「理由空間」內部化的危機……………………………………………..11. y. Nat. sit. n. al. er. io. 第三節 論題:如何避免「所與」並在開放的理由空間表徵世界?……...16 3.1 布蘭登和麥道爾的論題…………………………………………………16 3.2 布蘭登和麥道爾的方案…………………………………………………17 3.3 各篇章的內容……………………………………………………………17. Ch. engchi. i n U. v. 第二章 布蘭登的方案…………………………………………………………….18 第一節 智人心靈的表徵決定於概念的構成原則……………………………18 1.1 RDRD、判斷、觀察兩層說……………………………………………...18 1.2 1.3. 向世界開放:反對「非概念內容」……………………………………..20 避免「所與」……………………………………………………………..22. 第二節 構成概念的理由空間:語意推論主義………………………………25 2.1 語意由踐行的規範所賦予……………………………………………….25 2.2 斷言的規範性與社會性………………………………………………….28 2.3 對義務地位記分(deontic scorekeeping)……………………………….32 2.4 概念內容、實質推論、概念適用的情狀……………………………….35 v.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7) 第三節 3.1 3.2 3.3 3.4 3.5. 從「推論」到「表徵」……………………………………………...39. 挑出個別對象……………………………………………………………40 表徵作為溝通……………………………………………………………43 知識論上的「弱 de re」與「強 de re」………………………………...44 構作布蘭登式「強 de re」方案…………………………………………46 概念與對象之間的規範適用關係……………………………………….49. 第四節 概念規範的客觀性……………………………………………………53 4.1 布蘭登方案的「客觀性」概念………………………………………….53 4.2 規範態度不是主觀的…………………………………………………….55 4.3 朝向客觀性……………………………………………………………….57 小結………………………………………………………………………………60 第三章. 政 治 大 麥道爾的方案……………………………………………………………61 立 ‧. ‧ 國. 學. 第一節 重新界定理由空間的動機…………………………………………...61 1.1 哲學焦慮…………………………………………………………………61 1.2 治療性的哲學取徑………………………………………………………63 1.3 「明顯的事實」與「提醒的藥方」……………………………………66. y. Nat. sit. n. al. er. io. 第二節 對其他方案的診斷……………………………………………………68 2.1 對「所與」方案的診斷………………………………………………….68 2.2 對「融貫論」的診斷…………………………………………………….71 2.3 對「赤裸自然主義」(bald naturalism)的診斷…………………………74. Ch. engchi. i n U. v. 第三節 心靈與世界合併為一個概念的理由空間……………………………75 3.1 經驗的內容是概念式的…………………………………………………..75 3.2 世界的內容是概念式的…………………………………………………..80 3.3 「第二自然」的自然主義………………………………………………..85 小結………………………………………………………………………………91 第四章 開放的理由空間…………………………………………………………..92 第一節 1.1. 理由空間的不同取徑…………………………………………………92. 概念的表徵受到理由空間的規範……………………………………….92 vi.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8) 1.1.1. 內容規範論……………………………………………………….93. 1.1.2 1.1.3 1.1.4. 表徵行動應該依據好理由……………………………………….94 布蘭登方案的規範性與理由…………………………………….96 麥道爾方案的規範性與理由……………………………………100. 1.2. 開放性:事實作為理由…………………………………………………103 1.2.1 心靈與世界之間的「認知關係」………………………………103 1.2.2 因果關係與認知關係……………………………………………105 1.2.3 麥道爾的方案:事實是經驗判斷的理由………………………108 1.2.4 布蘭登的方案:事實是理由的構成要素………………………108. 1.3. 避免「所與」:事實是概念式的………………………………………..109. 1.4. 第三種「自然」觀念……………………………………………………112. 立. 理性限制(rational constraint)的原則……………………………113. 學. ‧ 國. 第二節. 政 治 大. 理性限制的原則…………………………………………………………113. 2.2. 麥道爾的強方案…………………………………………………………114 2.2.1 經驗真的是「理由」嗎?……………………………………….114. y. sit. er. al. 布蘭登的弱方案…………………………………………………………117 2.3.1 推論的知識可靠主義…………………………………………….119 2.3.2 三角測量的規範性限制………………………………………….121. n. 2.4. 經驗是「認知的中介物」嗎?………………………………….115. io. 2.3. Nat. 2.2.2. ‧. 2.1. Ch. engchi. i n U. v. 對強方案與弱方案的評估………………………………………………125. 第三節. 推論主義下的經驗內容……………………………………………..126. 3.1. 如何說明經驗內容?……………………………………………………127. 3.2. 推論比表徵更基礎嗎?…………………………………………………128. 第五章 理由空間中的知識………………………………………………………131 第一節. 理由空間與知識的基礎……………………………………………..131 vii.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9) 1.1. 基礎主義與融貫主義的基本區分……………………………………...132. 1.2 1.3 1.4. 新的「基礎知識」觀念………………………………………………...133 新的「融貫知識」觀念………………………………………………...133 論兩個方案的知識論立場……………………………………………...134. 第二節 2.1. 非推論知識…………………………………………………………..134. 布蘭登的方案:觀察兩層說……………………………………………135 2.1.1 極簡主義的說明………………………………………………….137 2.1.2 理論概念的觀察使用:μ介子的案例………………………….138 2.1.3 知覺學習的案例………………………………………………….139 2.1.4 RDRD 與概念之間的關係……………………………………….144. 政 治 大. 2.2. 麥道爾的說明……………………………………………………………148. 2.3. 觀察兩層說的可靠性等差及其優點……………………………………150. 立. ‧ 國. 學. 第六章 結論:「理由空間」的再探與評估……………………………………..154. ‧. 參考文獻……………………………………………………………………………157.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viii.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10) 第一章 論題的形塑. 前言. 塞拉斯(Wilfrid Sellars)的遺產. 布蘭登(Robert B. Brandom)與麥道爾(John McDowell)這兩位當代重要的 哲學家,對於「心靈與世界的表徵關係」此一探究領域各自提出了新穎、深入且. 政 治 大. 完整的學說。其成果分別展現於《明說之:推論,表徵與對話的承諾》 (Making It. 立. Explicit: Reasoning, Representing and Discursive Commitment,後文縮寫為 MIE),以. ‧ 國. 學. 及《心靈與世界》 (Mind and World,後文縮寫為 MW)兩本著作。這兩本著作完 成後,兩位哲學家曾經就對方學說中所表達的一些論點與論證給予批評並且回應. ‧. 所受到的批評。. y. Nat. sit. 筆者發現,兩位哲學家無論是構作學說的動機,或是學說中引發對方批評的. n. al. er. io. 問題點,都關鍵地涉及了塞拉斯的兩項重要理念。這兩項理念分別是「反對『所. i n U. v. 與』」以及「知道(knowing)是立足於『理由空間』(space of reasons)」。布蘭登. Ch. engchi. 和麥道爾的學說涉及了對這兩項理念的理解刻劃以及應用後果的詮釋。本論文的 宗旨,就是藉由重建兩位哲學家的共同論題來分析闡明他們各自的學說,並且依 據論題的問題意識來比較兩者的異同、回應兩者之間的論爭,最終嘗試評估兩者 之優缺。 「共同論題」本身是一個問題意識,這個問題意識正是由上述塞拉斯兩項理 念結合而成。理念的提出來自塞拉斯的著作《經驗主義與心靈哲學》 (Empiricism. and Philosophy of Mind,後文縮寫為 EPM)中的哲學反思。在本章的第一節和第 二節,我們要分別探討這兩項理念。第三節,我們將結合前面兩節的探討而形塑 出本論文的論題。最後,簡述其後各篇章的內容安排。 1.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11) 第一節. 反對「所與」 (the Given)1. 1.1 哲學中的「所與」觀念. 綜觀哲學史,哲學家們為了說明現象或回答問題,經常訴諸具有「根本」地 位的解釋項目。由於是「根本」的,所以它雖然提供了對其他事物的解釋,但自 身則不能也不必被解釋,這就是「所與」的觀念。2舉例而言,在不同哲學理論中. 政 治 大 connections)、「普遍者」(universals) 立 、「物質體」(material objects)、「感覺內容」. 出現過的「第一原理」(first principle)、「真實或必要的連結」(real or necessary. ‧ 國. 學. (sense contents)等等,都是「所與」 。以另一種說法表達:在特定的哲學學說中, 所與的項目轉換出或推導出其他的項目,但是沒有任何項目轉換出或推導出所與. ‧. 的項目。3. sit. y. Nat. 塞拉斯所反對的,是哲學思維中的這種「所與的框架」 。 「所與」如此頻繁地. al. er. io. 出現在哲學理論之中,彷彿它是說明上或理解上的優點。但是,若我們真正抱持. v. n. 追求真理的態度嚴格進行探究,將會發現並沒有「所與」 。 「所與」乃是一則神話。 4. Ch. engchi. i n U. 在《經驗主義與心靈哲學》中,塞拉斯集中批判的是經驗主義知識論和笛卡爾心. 靈觀與知識論中的幾個「所與」面向。對此我們也許可以說,他提出的是「例舉. 1. 本節的研究範圍是塞拉斯關於「感覺與料(sense data)知識論」此一型態之「所與」的批 判,見於 EPM , pp.1-25。 2 有的時候哲學家訴諸的是「直接」獲得的項目(immediacy) ,藉之來間接推導出其他的項目。 直接的項目其實亦具有某種根本的性質,亦是「所與」。 3 值得注意的是,所與的項目一定是具有實質的理論承諾(theoretical commitment) ,通常就是理 論所構作的理論項目。因為,反對「所與」的哲學家們並不會否認,例如,相對於推論而得的 知識,存在著感知或觀察而得的非推論知識(直接知識) 。而非推論知識中「所與」的理論意涵 是後文所要分析的。 4 按照羅逖(R. Rorty)的見解,塞拉斯反對「所與」的工作在哲學上的重要性是:(1) 指出沒 有「始基」 (arche)的哲學並沒有比較壞。(2)關鍵地使分析哲學離開邏輯經驗論,邁向超越經 驗主義和理性主義的「後實證」分析哲學(包括實用主義哲學) 。(3) 質疑了「知識論」這項理 念(EPM:1,5,11) 2.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12) 式」的反駁論證,能否算是成功地打擊到整個「所與」理念值得持之以保留態度。 不過,單單就他的論證所包含的範圍而言,即足以說服許多哲學家重新省思經驗 知識和心靈認知的「非所與」本質。布蘭登和麥道爾不僅深受塞拉斯反對「所與」 論證之影響,甚至以此提出了賦予人們新視野的替代性學說。. 1.2 感覺與料理論的「所與」涵義、塞拉斯的「釐清混淆」論證. 經驗主義知識論主張:經驗知識是建立於「關於事實的非推論知識」這一「基. 政 治 大 在天空烏雲密佈」此一事實。在這樣的前提下,感覺與料理論試圖要說明:「非 立. 礎」之上。例如:我推論待會兒會下雨,根據的是我非推論地知道(觀察到) 「現. 推論知識」是由「感覺與料」所構成的。5感覺與料是「所與」 ,因為它是心靈「被. ‧ 國. 學. 直接給與」的項目。相對於此,推論的知識就是心靈活動主動加諸於所與的項目. ‧. 而得。該理論的意圖是以感覺與料的「所與性」來說明非推論知識的「基礎性」 。. y. Nat. 出於感覺與料的「所與」地位,理論家們會主張被感覺到的項目是「個物」. er. io. sit. (particulars) ,以符合其未經心靈或思想概念「加工」的狀態。6然而,就知識而 言,被知道的項目是「事實」(facts),其具有「某物是如此這般」(something’s. al. n. v i n being thus and so)的形式。而「知道某物是如此這般」乃是「將個物歸攝入普遍 Ch engchi U 者(概念)之下」。7在此,為了釐清觀念中隱含的模稜兩可(ambiguity)所導致. 的混淆,主張「感覺與料」構成「非推論知識」的理論家就必須在以下兩個說法 中選擇一個: (1) 被感覺到的是「個物」 , 「感覺」不是「知道」 。感覺與料的存在邏輯上並沒有 蘊含知識的存在。. 5. 在塞拉斯的追索下, 「感覺與料」的動詞「感覺」 (sensing)和「被感覺到的內容」究竟是什 麼?如何刻劃?似乎莫衷一是。此處只需大致這樣理解:以視覺為例,被感覺到的是色斑(a color patch) ,以聽覺為例,被感覺到的是音(a sound),等等(EPM:14-15) 6 「個物」是各個有別不一,但是思想概念會將它們分類為相同(相似)或相異。 7 這是塞拉斯在探討中提及的「邏輯術語」 (EPM:20)。 3.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13) (2) 「感覺」就是一種「知道」。被感覺到的是「事實」而非「個物」。 我們以「所與」的角度來解讀這項選擇:8 如果選擇(1),則感覺與料邏輯上沒有蘊含任何知識。而理論家又沒有提供其他的 說明資源以便從感覺與料推導出知識。9所以,雖然 (1) 維護了感覺與料的「所與 性」,但是卻喪失了它對於「非推論知識」的說明力。 如果選擇(2),則「事實」就被說明為是「所與」,但這卻是成問題的。根據 上述,「事實」作為被知道的項目涉及了概念。若「事實」是所與的,那麼概念 也是所與的。如此一來,概念就不能被任何其他項目解釋或推導出來,它不能是. 政 治 大 的觀念違反了經驗主義者的「唯名論」 (nominalism)傾向。經驗主義者難以接受 立 藉由各種學習過程而養成、不能是使用符號的活動所養成,等等。這種關於概念. 有「所與的」概念、事實或知識。. ‧ 國. 學. 上述「釐清混淆」論證的結論是:感覺與料理論面臨了兩難。要嘛感覺與料. ‧. 是沒有說明力的「所與」 ,要嘛感覺與料其實不是「所與」 。於此,感覺與料作為. 1.3 第二個論證:不一致的三聯主張. n. al. Ch. engchi. er. io. sit. y. Nat. 「所與」受到了駁斥。. i n U. v. 在前文的討論中,塞拉斯逐漸引領我們了解關於「感覺與料的『所與』內涵」 以及「『所與』失敗的理由」這兩個要點。在以下的論述與論證中,塞拉斯則更 聚焦而清晰地呈現了這兩大要點。 對感覺與料理論家而言,一方面, 「所與性」是預設了沒有學習(no learning) 、 沒有連帶關係的形成(no forming of associations)、沒有設置「刺激 – 反應」的. 8. 這項解讀不是塞拉斯的而是筆者的。在塞拉斯複雜細膩的分析中,「釐清混淆」部分的討論方 式算是批判的初步階段,沒有直接引出結論。筆者將他其後的部分討論內容納入而作出此項解 讀,並使塞拉斯總體上的一個論證被獨立為兩個論證。 9 事實上筆者省略了塞拉斯設想、討論的一項對手可能提出的調整方案:堅持「 『感覺到』個物 就是『知道』個物」。省略是因為,這項回應必須主張: 「知道」個物和「知道」事實,兩個 「知道」的意含(sense)相同,而這一點在現下哲學分析的脈絡明顯地非常薄弱。 4.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14) 連結(no setting up of stimulus-response connections)。簡言之,他們將「感覺到內 容」等同於「有意識」 (being conscious) 。聲稱「感覺到痛」或「意識到痛」的簡 單能力需要習得或養成(acquired)是非常怪異的。另一方面,他們承認「知道『自 己的牙齒現在正隱隱作痛』」的能力是習得的,預設了複雜的概念形成過程,甚 至符號的使用。所有的分類意識、所有的知識(「某事物是如此這般」)都是如此。 問題就由此產生了:要成功說明「感覺到內容」構成了「非推論知識」,看來除 非主張後者和前者一樣不須要習得,或者,前者和後者一樣須要習得。 根據上述,古典感覺與料理論的主張具有如下不一致的三聯命題:. 政 治 大 (2) 感覺到感覺內容的能力不是習得的。 立. (1) X 感覺到紅色的感覺內容 s,蘊含了(entails)X 非推論地知道 s 是紅色的。. (3) 知道「X 是ψ」的能力是習得的。. ‧ 國. 學. 不一致的主張說明了以「所與」為理念的感覺與料理論之不可信。理論家可. ‧. 以選擇拋棄其中一個主張,而拋棄哪一項主張,就代表那一項主張是「所與」觀. io. er. 拋棄 (3),則違反了經驗主義傳統的「唯名論」傾向。. sit. y. Nat. 念的錯誤所在。塞拉斯指出了三項主張各自被拋棄的後果:. 拋棄 (2),代價是違反了對於感覺、感受、視覺殘留、刺、癢等等的日常談論與. n. al. 觀念。. Ch. engchi. i n U. v. 拋棄 (1),則「感覺到內容」就是「非認知的事實」(non-cognitive fact)。它也許 是非推論知識的必要條件,甚至是邏輯上必要的條件,但自身並不能構成知識。 在此,塞拉斯對於「必要條件」和「構成要素」之區分是理解與分析的關鍵。筆 者的想法是:「構成要素」是比「必要條件」更強或更重要的核心要件。構成要 素一定是必要的,但必要條件未必是構成性的。構成要素相當於「本質」。本質 決定了一件事物「是什麼」 。若去除一件事物的本質要素,它就成為了別的東西。 舉例來說,「製造剪刀的工匠」是剪刀存在的必要條件,而「可以剪東西」 是剪刀的本質。若沒有剪刀師傅的行當,頂多世界上沒有剪刀這樣東西;但若一. 5.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15) 位突發奇想的剪刀師傅製作了一把外表與剪刀無異的紙料剪刀,則這把「剪刀」 因為不能剪東西,其實並不是剪刀。換言之, 「剪刀師傅的製作行動」並沒有「構 成」剪刀。就根本的層面來說,你得先知道剪刀「是什麼」 ,才能談論「有沒有」 剪刀。塞拉斯是在這樣的區分之下,指出感覺與料也許是知識的必要條件但不是 知識的構成要件。換言之,知識的本質並不在於感覺與料而在於其他要素(例如, 他在論證中所強調的「養成過程」)。 那麼,究竟應該拋棄三項主張中的哪一項主張?. 政 治 大. 1.4 「所與」失敗的教訓:非認知的項目無法構成知識. 立. 塞拉斯認為,上述(3)和(2)是合理的,沒有理由拋棄。任何知識的擁有都須要. ‧ 國. 學. 習得。感覺到內容不須要習得,它是沒有認知意義的。所以理論家們應該拋棄 (1)。. ‧. 「所與」觀念所犯的錯誤是:非認知的項目構成了知識。這是因為,知識的構成. y. sit. io. er. 成知識。. Nat. 要素是「習得」,因此不具備任何「習得」要素或條件的非認知項目當然無法構. 塞拉斯的論證說服了布蘭登和麥道爾。因此對這兩位哲學家來說,「知識」. al. n. v i n 的分析要避免「所與」 ,亦即,避免將非認知的項目當作知識的構成要素。 「避免 Ch engchi U. 所與」正是他們前述著作的主要動機之一。藉著重新刻畫「感覺內容」 、 「概念」 、 「信念」 、 「知識」等等,或者重建它們之間的關係,布蘭登與麥道爾試圖提出更 令人信服的好學說。. 6.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16) 第二節. 「知道」是「立足於理由空間」. 2.1 非推論知識的權威何在?10. 「所與」的錯誤必須要避免,但是理論家企圖藉著「所與」所要解釋的那個 重要現象也必須加以解釋。這裏的現象指的是:我們有非推論的知識(即觀察知 識)與推論的知識,後者是從前者推論而得,而且非推論知識具有特殊的權威。 考慮到前文論證的結論:感覺與料無法提供非推論知識有知識意義的「根基」,. 政 治 大. 那麼,是否就表示非推論知識不具有「基礎性」?不訴諸「基礎性」則要如何說. 立. 明非推論知識的特殊權威?. ‧ 國. 學. 回答上述問題的關鍵是先回答:我們要怎樣思考非推論知識乃至於任何一項 知識的「權威」?塞拉斯首先分析了兩種關於知識之權威的想法:. ‧. (1) 傳統經驗主義的想法:觀察報導的權威建立在「報導語詞的使用遵行了事實. sit. y. Nat. 所提供的規則」 。報導語句如「這是綠色的」之權威在於其所報導的情狀或事. al. n. 綠色的」這種語句類型(type)權威。. Ch. engchi. er. io. 物狀態是在場呈現的。綠色東西呈現的情狀作為個例(token)賦予了「這是. i n U. v. 相對於此,其他語句則由其所屬的那一語句類型的使用方式而取得權威。 其中,若是語句的使用權威不是建立在和別的語句之間的邏輯或衍生關係者, 稱為「內在權威」(intrinsic authority),分析語句的權威屬之。 於是我們可以掌握到權威有兩種根本模式:一是分析語句的「內在權威」 , 由語句之類型賦予其個例。另一是觀察語句之「情狀的權威」 ,由情狀之個例 賦予語句類型。這兩種權威模式都是根本而非衍生的。 重點在於,儘管分析語句和觀察語句之間有巨大差異,經驗主義哲學家 認為兩者的權威本質上是相似的。別的經驗陳述可以是「正確」 (符合使用規. 10. 這部分的研究範圍是塞拉斯關於「經驗知識是否有基礎」的討論,見於 EPM , pp.68-79。 7.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17) 則)但是「不真」,例如,在近期以前說「多吃雞蛋會增高膽固醇」。然而觀 察報導就如同分析語句, 「正確地」報導就是報導「為真」的充分必要條件。 之所以會這麼想,似乎是因為決定報導之真假的事實乃是心靈可以以「感覺 經驗」來接收到的。既然心靈擁有直接經驗,那麼報導的「真」就和報導的 「正確」是同一回事,「真」得以被「正確」所吸收。 哲學家把報導類比為「行動」 ,並透過「正確的報導行動」來取得其內容 之真。正確的報導行動就是遵行報導語詞的使用規則,而使用規則是「事實 的權威」所提供。然而,非語言的事實卻能提供語言行動的規則,根據上一. 政 治 大 進一步說明:語言行動的本質是「有正確與否可言」 ,所以「語言行動的規則」 立 節的分析,就如同非認知的項目卻構成了知識,正是犯了「所與」的錯誤。. 是語言行動的構成要素,該規則不能由非語言項目提供或決定。根據此結論,. ‧ 國. 學. 傳統經驗主義對於非推論知識或觀察報導的「權威」之說明是不恰當的。. ‧. (2) 傾向論的想法:觀察報導的權威建立在「標準情況下做觀察所產生的報導傾. y. Nat. 向」。一項綠色的東西在場呈現時,「這是綠色的」之語句是表達觀察知識的. er. io. sit. 報導,當且僅當此語句個例之產生是顯然的傾向,當且僅當一項綠色的東西 正在標準情狀下被觀察。這一派的想法似乎認為,以「傾向」說明事實與觀. al. n. v i n 察報導之間的關係一方面可以避免 「遵 C h 「所與」,另一方面也能說明觀察報導是 engchi U 行規則」。塞拉斯對此方案的批評是:「室內調溫器」的反應也符合這個說明 模式,但是室內調溫器並不具備「觀察知識」。此方案受到了反例之駁斥。 反思到上述兩種想法的不當,塞拉斯提出了關於「表達出觀察知識」的兩項 判準:(1) 觀察報導要具有適當的權威 (2) 在某種意義下觀察者自己要知道報導 的權威。以下分別說明之。 (1) 觀察報導要具有適當的權威:塞拉斯認為,對於觀察報導之權威的最低限度 刻劃就構成於「我們能從觀察者的報導推論被報導的事實在場呈現」此唯一 事實。這說的似乎不外是:觀察報導的權威在於它是正確的。不過,塞拉斯. 8.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18) 指出:觀察報導的「正確」不須要被理解為「行動」的「正當」 ,而可以被理 解為「受到一個語言社群合理地禁止或支持的行為模式之例子」 。其中的差別 似乎是在於,前者的想法會引導我們去訴諸超越行動之外的目的(非語言事 實)來決定行動正確與否。而後者的想法則不訴諸非語言的事實,因而觀察 報導的權威性可以避免「所與」 。而由於這個方案訴諸語言社群的規範,使觀 察報導遵行著真實的「語言規則」,於是避免了上述兩種想法的缺失。 (2) 觀察者要知道(recognize)報導具有權威:不同於「室內調溫器」,觀察者知 道怎樣做出有權威或正確的報導。也就是說,觀察者不僅必須擁有「綠色」. 政 治 大 色」的概念以及「可以從觀察報導推論事實在場」的知識等等複雜細緻的概 立. 的概念,而且也必須擁有觀察顏色所須的各項標準條件的概念、 「說出這是綠. 念或知識。換言之,除非觀察者擁有其他許多知識,他才能夠擁有觀察知識。. ‧ 國. 學. 塞拉斯的方案以「觀察者以符合語言社群之規範的方式訴諸其他相干知識」. ‧. 來說明非推論知識或觀察知識的「權威」。但是這個方案面臨了反對者的批評:. y. Nat. 如果觀察知識必須預設其他知識,那麼,就產生了「後退」 (regress)的問題。因. er. io. sit. 為只要是知識就會預設其他知識,如此一來會沒完沒了地後退。有可能非推論知 識無法成為停止後退的「基礎」、而知識竟是沒有基礎的嗎?. n. al. Ch. engchi. i n U. v. 2.2 「知道」是「立足於理由空間」、非推論知識的「基礎性」涵義. 塞拉斯對於上述批評的回應是:反對者認為非推論知識不應該有後退,亦即, 不應該預設任何其他知識,這是徹底弄錯了「知道 P」的觀念。他說道(引號、 粗體與斜體為筆者所標示):. 本質的要點是,刻劃一項「知道」的情節或狀態,我們並不是對它作 經驗描述,而是置之於理由的邏輯空間,(亦即)證成或能夠證成一. 9.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19) 個人說的話(The essential point is that in characterizing an episode or a state as that of knowing, we are not giving an empirical description of that episode or state; we are placing it in the logical space of reasons, of justifying and being able to justify what one says.)(EPM:76)。. 塞拉斯說的不是「反思一項知識時我們要把它置入理由空間」,而是「知識 是產生於理由空間」 、 「知道是立足於理由空間」 。我們似乎可以這樣來理解: 「理. 政 治 大 個或某些項目的「理由關係」。換言之,任何一個認知狀態都預設其他的認知狀 立. 由空間」是心靈的認知活動所在的空間。其中的每個一項目都是建立於和其他某. 態為理由。沒有理由就沒有認知,包括非推論知識。相對於理由空間的「自然空. ‧ 國. 學. 間」(logical space of nature),也就是自然科學所研究的領域,其中的事物處於因. y. Nat. 這個問題。. ‧. 果關係因而也許有「不能後退」的問題,但是「心靈空間」中的理由關係則沒有. er. io. sit. 雖然如此,塞拉斯並不是主張經驗知識「沒有基礎」。很明顯,人類知識是 立基於(rest on)特定層次的命題 – 觀察報導。但是觀察報導也立基於其他的. al. n. v i n 知識,只是這兩種「立基」的邏輯向度是不同的。如何不同?塞拉斯在此留下空 Ch engchi U. 白。他的結論式洞見是:知識並不具備傳統經驗主義者所設想的那種「基礎」圖 像(即「所與」)。但是經驗知識並沒有因此成為「不理性的」。因為,以科學知 識為典範之例,其所以是理性的並不在於「有基礎」 ,而是在於其是「自我矯正」 (self- correcting)的工作 – 任何的主張都可能受到挑戰,儘管不是一次挑戰全 部主張。 按照上述塞拉斯的初步勾勒,「理由空間」的知識觀在兩個方面突破了傳統 知識論的框架: (1) 任何知識都有其他的知識作為理由:這一點大異於知識基礎主義的想法。笛. 10.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20) 卡爾或經驗主義者都把心靈的經驗內容當作主體直接取得而且獨立取得的知 識。取得任何一項個別的直接經驗知識完全不必訴諸其他的知識。這些直接 經驗知識就是用來推論出其他經驗信念,以及外在世界的「基礎知識」 。對基 礎主義者來說,不是所有的「知道」都必須預設其他知識作為理由。那些關 於直接經驗的知識就不須要理由。塞拉斯把認知的心靈整體地歸屬於「理由 空間」,則是突破並批判了基礎主義「不須要理由的知識」之觀念。 (2) 不同的知識之間可以在不同的向度成為對方的理由:這一點大異於傳統知識 論者所抱持的「單一向度或方向」的理由關係觀。傳統的理由關係觀認為 A. 政 治 大 依此類推。最後,所有知識的理由要嘛終止於基礎知識,要嘛遠兜遠轉地繞 立. 知識的理由是 B 知識,B 知識的理由是 C 知識,C 知識的理由是 D 知識等等,. 回 A 知識。塞拉斯稱前者為「烏龜揹大象」的隱喻,稱後者為「一條巨蟒啣. ‧ 國. 學. 著自己尾巴」的隱喻。這兩個知識圖像所分別肯定與否定的知識之「基礎」 ,. ‧. 其實亦是一個「隱喻」 。對塞拉斯而言,理解「基礎」這個隱喻並不是只能訴. y. Nat. 諸上述兩個知識圖像。他刻劃「理由空間」中的理由關係為非單一向度、非. er. io. sit. 單一方向的,使得基礎知識也以特殊方式預設了理由。塞拉斯的方案是試圖 更細緻、更合理與更真實地說明知識之理由關係的方案。. n. al. Ch. 2.3 「理由空間」內部化的危機. engchi. i n U. v. 「知道」是立足於「理由空間」,這項主張亦被布蘭登與麥道爾所接受。事 實上兩位哲學家都主張,凡是具有事實性(factive)表徵內容的心靈狀態,如知 覺、知識,以及具有命題內容的判斷、信念等等,都必須立足於理由空間。理由 空間是心靈認知的空間,有別於世界的「物理因果空間」。然而,我們卻是在理 由空間之中來表徵世界中的事物。對布蘭登與麥道爾而言,欲理解心靈與世界之 間的表徵關係之所以可能,就必須要掌握「理由空間」的一項根本特徵 – 理由. 11.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21) 空間向世界開放。因為,塞拉斯在前述相干段落中的說明方式,似乎容易引人忽 略或誤解這項特徵,以致產生說明心靈與世界之表徵關係的根本困境。11 麥道爾指出了對於「理由空間」的這種常見的誤解,讓我們想想以下的「幻 覺論證」(Argument from Illusion)之主要理念:12 P1 取得關於世界的事實之知識,最恰當的起點是「知覺」,即「看到 P」。 P2 但是既有真實的知覺也有錯覺/幻覺,而知識的取得依賴於真實的知覺。 P3 我們無法區別真實的知覺與錯覺/幻覺。 P4 真實的知覺與錯覺/幻覺有共通之處,即「看起來似乎是 P」。. 學. ‧ 國. C. 政 治 大 關於世界的知識之探究,必須以「看起來似乎是 P」為起點。 立 上述的理念要求我們,即使我們有最強烈的直覺或理由認為正在經歷真實的. ‧. 知覺、正在與世界接觸,都應該要「退一步」到「看起來似乎是 P」 ,把「看起來. y. Nat. 似乎是 P」當作探求知識的起點。這樣一種將理性認知活動從世界撤離的理念,. er. io. sit. 麥道爾稱之為理由空間的「內部化」(interiorization)(1995:879)。「內部化」觀 念最重要的核心想法是:對理性而言,知識的探求要排除「運氣」的成分。理性. al. n. v i n 雖然會犯錯,但原則上是追求自我控制、自我批判以及自我決定。既然世界是會 Ch engchi U. 誤導而不可測的(例如產生錯覺/幻覺) ,理性就不應該依賴世界施恩(does favors, 例如「真實的知覺」就是世界對理由空間的施恩、貢獻)。理性必須憑藉自身的 資源才能夠真正掌握到事實,也就是「良好地立足於理由空間」(satisfactory standing in the space of reasons ) 。因此,世界被排除在理由空間之外。麥道爾的論 證正是要指出: 「內部化」觀念所訴求的「良好地立足於理由空間」 ,如果再加上. 11. 這部分討論的論題由麥道爾先提出、論證,布蘭登則在回應文章開宗明義說「麥道爾說的每 件事都是真的而且重要的」,只是他要在麥道爾提供的結論之上提出自己的方案。請見 John McDowell ,“Knowledge and the Internal”,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1995,以及 Robert Brandom , “Knowledge and the Social Articulation of the Space of Reasons”,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 1995。 12 此為筆者的改寫。下文的論述亦為筆者的重整分析。 12.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22) 大家都接受的「理性可以認識到世界的事實」,將會是自我挫敗的。以下進一步 說明之。 「內部化」觀念為了重建「看到 P」(以便推論「事實是 P」)的良好認知條 件(epistemic satisfactoriness),必須用到以下材料與步驟: (1) 對某主體 S 而言某個事物「看起來似乎是 P」之事實。 (2) 愈來愈多的一些相干情狀加入理性建立信念「看到 P」的評估過程,以促進信 念「真勝於假」的機會。 (3) 藉由(2)來決定接受(1)之表象所使用的策略,其可靠性受到批判理性的肯認. 政 治 大 現在,我尚無法確定但是必須確定自己究竟是「看到 P」抑或「幻覺到 P」 。 立. (endorse)。. 那麼, (3)之評估是否接受表象的策略必須是零風險、絕不使我們迷失的,否則我. ‧ 國. 學. 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否正在經歷幻覺。此即是不接受世界施恩的理性對於「良好地. ‧. 立足於理由空間」之要求。這是一個近乎高超的標準,顯然並不容易達成。回應. y. Nat. 這項高標準有以下三個進路:. 是錯誤的。此亦為「幻覺論證」的最終導向。. al. er. io. sit. (1) 懷疑論:主張沒有零風險的可靠性策略。 「可以透過知覺而獲得知識」的想法. n. v i n (2) 對理性抱持信心:主張必然有零風險的可靠性策略。麥道爾認為對理性力量 Ch engchi U. 的這項信心是先驗的(a priori)(1995:881),並沒有根據。反而是我們有根 據去懷疑理性有這個力量。. (3) 加入別的認知條件:主張保留理由空間的內部化,但是它只是「知識」的一 個組成部分,必須再加入「外部條件」 。此說承認在理由空間中「不可咎責地 移動」(moves without blameworthiness)(即使沒有達致事實,但做了應該做的 甚至更多所以毋須責難之) ,以及「良好地移動」 (達致事實) ,兩者之間是有 落差的。理由空間頂多只能滿足前者。所以,知識的條件要修改為: 「適當地」 立足於內部理由空間,再加上外部的世界提供事實以資對照(即「為真」)。. 13.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23) 麥道爾稱此立場為「異種結合」(hybrid position)。 (1) 與(2)是不可取的。那麼(3)呢? 麥道爾提醒我們,方案(3)中的可靠性策略之評估是內在理由空間的要素。 額外加入的「為真」此一條件,乃是「超出並高於」可靠性策略的外部要素。由 此就產生了困境:在概念上,「可靠性」與「客觀事實」有著必要的連結。可靠 性是以事實或透露事實之訊息的客觀項目為衡量之準繩。這是為什麼「可靠性」 會成為重要的知識外部論(externalist conceptions of epistemic justification)所訴諸 的觀念。可靠主義外部論(reliablism)主張由評估者從認知者的外部,依據其信. 政 治 大 有可靠性)來評估該信念是否為真、有沒有獲得證成。認知者的內部理性或視角 立. 念形成的過程、機制或情狀是否「提高信念為真的可能性(likelihood)」 (是否具. 無法擔當此評估責任。. ‧ 國. 學. 然而,「異種結合論」卻把「可靠性」和「真」分離開來,並把前者歸屬於. ‧. 「內部」 、後者歸屬於「外部」 。這樣一來,客觀事實或其訊息就不會在內部的理. y. Nat. 由空間佔據任何位置。那麼,理性如何可能真實地評估「可靠性」?換一個角度. er. io. sit. 來想,「不接受世界施恩」的理性,就算在內部極盡其批判之所能建立了信念, 此一信念若是符合事實,豈非也是一種促使理性轉而追求內部化的「碰巧」或「運. al. n. v i n 氣」?當然這裡的「運氣」不是就「理性能不能自我控制」而言,而是就「有沒 Ch engchi U 有真正的可靠性依據」而言。因為,不憑藉運氣地、適當地評估可靠性,必然要 依據外部的客觀事實。 麥道爾的批判暴露了「理由空間內部化」以及「異種結合」知識論的缺失。 13. 這兩種想法常被視為理所當然,因為人們以為為了拋棄懷疑論,這是唯一的選. 項。麥道爾則是提出了另一個選項: 「理由空間直接地向世界開放」 (direct openness. 13. 筆者是根據麥道爾在其文章第一段的說明,挑出了他最關切的「幻覺論證」之論辯於本論文 討論之。但他於文中還陸續提出了其他駁斥「內部化」的論證。包括「概念圖式(理由空間) 與內容(世界)的二分使前者無內容可思」 、「先要知道許多世界的事實,才能知道某個特定的 感覺(表象)」 、以及類比性的「先要進行歸納認知,才能作特定的感官證言」 。 14.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24) to the manifest world)。這個方案主張:摘掉「看起來似乎是 P」這個隔離心靈與 世界的知覺面紗(veil of perception) (麥道爾,1995:註 17) 。其後果可以理解為: 要嘛,在世界施惠予我們的情況下知覺是直接接觸物質的事態(in direct perceptual touch with material states of affairs);要嘛,在世界戲弄我們的情況下知覺沒有接觸 到物質事態因而是錯覺或幻覺。兩者之間沒有共通的知覺狀態。換言之,(在不 出錯的情況下)「世界的事實」在「理由空間」中占據了位置。因為理由空間中 有著明白的事實(manifest fact in the space of reasons),所以我們可以真正地評估 可靠性策略以建立各項關於世界的信念並擁有知識。. 政 治 大 P1「異種結合」知識論的失敗指出了:若要能「看見 P」(良好地立足於理由空 立 麥道爾的這項方案,似乎可以看為以下的論證之結論:. P2 我們能夠看見 P、能夠良好的立足於理由空間。. ‧. 理由空間必須直接向世界開放. er. io. sit. y. Nat. C. 學. ‧ 國. 間),就必須將客觀事實納入理由空間。. 有些哲學家如萊特(Crispin Wright)會批評:麥道爾預設 P2,其實並沒有展示出. al. n. v i n 「幻覺論證」中懷疑論式的種種預設或主張是錯的。麥道爾的回應是他的確有展 Ch engchi U 示懷疑論主張是錯的。他的整體論證是要表現以下的理念:懷疑論具有迫切性, 只在「使用明顯可疑的預設以便形塑知識論的可能空間」此一脈絡之下。他並說. 明此一論證的基本策略是以「拒絕受到懷疑論的困擾」來取代「回答懷疑論之挑 戰」(麥道爾,1995:註 19)。 姑且不論麥道爾的論證是否表現出了他的理念與方法,針對「我們無法分辨 世界哪時候戲弄、哪時候施恩」這項懷疑論所緊抱的武器,我們似乎可以根據上 述麥道爾的理念和方法作如下的詮釋:在一般的或日常的脈絡下,我們總是或者 相信「看見 P」,或者懷疑「幻覺到 P」。無論持有哪一種信念,在理由空間中都. 15.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25) 會預設有理由。換言之,我們可以基本地分辨出真實的知覺或幻覺。懷疑論的根 本預設在日常脈絡中是錯的。而除非這些日常信念的理由受到駁斥,否則我們沒 有理由不接受這些主張或懷疑。懷疑論可以當作是徹底反思知識論的脈絡下的特 殊工具,日常生活的脈絡沒有必要受到懷疑論的困擾。 不過,「理由空間直接地向世界開放」的想法並不是理所當然的。例如,從 第一節開始,塞拉斯的思辨就暗示了心靈認知的「理由空間」和物理世界的「因 果空間」具有不同的邏輯構造,如此一來,「開放」如何可能?我們需要放棄塞 拉斯的這項想法嗎?心靈究竟如何在理由空間表徵世界的事實?回答這些問題. 政 治 大. 足以讓麥道爾和布蘭登構作複雜的理論來加以說明。. 立. ‧. ‧ 國. 學. 第三節 論題:如何避免「所與」並且在開放的理由空間表徵世界?. 3.1 布蘭登和麥道爾的論題. sit. y. Nat. al. er. io. 「避免所與」和「向世界開放的理由空間」是布蘭登和麥道爾都接受的兩個. v. n. 理念。不過,在塞拉斯探討感覺與料理論的脈絡中卻呈現出了兩者之間的緊張關. Ch. engchi. 係,彷彿兩者難以兼顧,如以下之呈現:. i n U. 若是將「感覺與料」刻劃為個物,而個物為世界中的項目,那麼: (1) 為了避免「所與」,非認知的感覺與料不能作為認知內容的「理由」,因而必 須排除於理由空間。但如此一來就違反了「理由空間要向世界開放」。 (2) 為了使理由空間向世界開放,非認知的感覺與料就可以是認知內容的「理由」 。 但如此一來就違反了「避免所與」。 既然布蘭登和麥道爾都接受「避免所與」和「向世界開放的理由空間」,兩位哲 學家在說明心靈如何表徵世界時就承擔了消除兩個理念之間的緊張之任務。於是 我們的論題就是:如何避免「所與」並且在開放的理由空間中表徵世界? 16.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26) 3.2 布蘭登和麥道爾的方案. (1) 布蘭登方案的核心想法是:「(知覺)表徵」是心靈對於環境刺激的「理解」 狀態。而理解之所以可能是在於:語言使用時,不同的社會視角構成了推論 的規範空間。藉此,無視角的世界才得以被主體的心靈理解。 (2) 麥道爾方案的核心想法是: 「(知覺)表徵」是思想藉由「向經驗負責」 (answer to experience)而向世界負責。所以經驗和思想之間必須具有理由關係。為此, 我們需要重新理解「經驗」作為理由的能力。. 政 治 大 界開放的理由空間」?他們對論題的回應成功了嗎?他們的方案有什麼差異?他 立 兩位哲學家的具體說明究竟如何?在什麼意義下是「避免所與」以及構作「向世. 們之間有什麼爭辯?對他們方案的評估是什麼?對於這些問題,本論文將在其後. ‧ 國. 學. 的章節一一處理。. ‧ er. io. sit. y. Nat. 3.3 各篇章的內容. 本論文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將依據論題的指引來分別闡明布蘭登和麥道爾的. al. n. v i n 方案,整理他們對於論題的回應,並且針對學說在說明上的重要疑義予以分析並 Ch engchi U. 提出見解。第四章和第五章,比較兩個方案並探討方案對於相干的當代哲學議題 之回應。另外將分別處理布蘭登和麥道爾之間的四個爭辯議題。藉由探討爭辯指 出他們的「避免所與」觀念和「開放的理由空間」觀念之差異以及優劣。四個爭 辯議題是:(1) 如何說明實在對於思想(表徵)的 「理性的限制」 (rational constraint)? (2) 如何說明思想的「經驗內容」?(3) 推論是表徵的「基礎」嗎?(4) 如何說明 非推論知識?第六章是結論,除了整理本論文的重要論點,還將論及從「方法論」 和理由空間的「公共性」等角度延伸研究及評估的建議。. 17.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27) 第二章 布蘭登的方案. 第一節 智人心靈的表徵決定於概念的構成原則. 1.1 RDRD、判斷、觀察兩層說. 政 治 大. 有許許多多的事物,對於周遭環境的同一類刺激會產生同屬一類的反應,對. 立. 於另一類的刺激則會產生另外一類的反應。例如:環境達到某個濕度,鐵就生鏽,. ‧ 國. 學. 沒有達到那個濕度,鐵就不會生鏽。又如:看門的狗兒看到冒失闖入的陌生人會 露齒狂吠;看到下班回家的主人就搖尾迎接。再如:室內的溫度低於攝氏 10 度. ‧. 時,調溫器就會啟動暖爐;溫度若是高於攝氏 10 度,調溫器就關閉暖爐。凡此. y. Nat. sit. 「A 類刺激引起 a 類反應,B 類刺激引起 b 類反應」的模式,布蘭登稱為「對於. n. al. er. io. 不同刺激有不同反應的可靠傾向(reliable dispositions to respond differentially to stimuli)」,簡稱 RDRD。. Ch. engchi. i n U. v. 我們可以設想到,RDRD 的重點在於「可靠地以反應來區別不同的刺激」。 這意謂的是刺激與反應之間的配對是可靠的:若是 A 類刺激,引起的就會是 a 類 反應,而不會是毫無原因或理由地引起 b 類反應。因為若是後者,這樣的反應就 沒有區別出 A 類刺激和 B 類刺激的不同了。在 RDRD 模式刻劃之下,刺激與反 應的可靠連結是一種自然的傾向(disposition) 。 以某種標準來看,上兩段所舉之例都不是「認知活動」 (cognitive matter) 。但 是,經驗認知的活動一定要以「可靠地區別環境刺激」為條件。布蘭登指出,我 們身為智人(Sapience)能夠表徵世界的事物,必須要具備 RDRD 的能力。更重 要的是,智人表徵世界還依賴於另一項獨特的能力:以「概念」來區別、分類不 18.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28) 同的刺激。當智人學會使用語言,他就會以具有命題內容的判斷來回應環境的刺 激。1例如,看見桌上有一顆蘋果,他就會想或者說: 「那張桌子上有一顆蘋果。」 若桌子上擺的不是蘋果而是橘子,他則會想或著說: 「那張桌子上有一只橘子。」 如此這般,以不同的判斷或斷言來回應不同的環境刺激,布蘭登稱之為「觀察」 或「觀察報導」。2因為能夠觀察報導,智人擁有「理解或認識」(awareness),其 他的生物只擁有「醒識」 (awakening) 。3觀察報導即是我們經驗知識的權威來源。 從 RDRD 模式的角度來看,智人的表徵活動是「以不同的判斷回應不同的刺 激」,這似乎只是各種無生物或生物所展現 RDRD 模式的其中一種。「概念」或. 政 治 大 「因果關係」等自然主義的概念來理解。筆者希望藉由本章接下來的論述分析指 立. 「判斷」作為一種回應刺激的方式,其和「刺激」之間的連結適合以「傾向」或. 出這是一項誤解。4消除這項誤解的關鍵想法是: 「概念能力」本身至少是部分地. ‧ 國. 學. 獨立於 RDRD 的能力,並且概念的構成原則是有別於自然主義原則的「適當推. ‧. 論」的規範原則,5亦即,概念是構成於「在理由空間中移動」。. y. Nat. 在上述觀點下,觀察報導是由相互獨立但共同合作的「RDRD 的能力」和「在. n. al. er. io. 1. sit. 理由空間移動的能力」兩種能力所構成,此即布蘭登所謂「觀察兩層說」 。6在布. i n U. v. 「命題內容」指的是思想將對象(object)表徵為具有某些性質和關係,而性質與關係都是可 以重覆適用的普遍概念。根據布蘭登的學說, 「概念內容」的形成依賴於「命題內容」的形成, 而命題內容的形成則依賴於「句子的使用」 。在此界定之下,沒有語言的生物或者尚未發展語言 的人類嬰幼兒是不具有概念的。詳細說明請見本章第二節。 2 布蘭登的「觀察報導」即相當於一般所論的知覺判斷(perceptual judgment)或知覺信念 (perceptual belief) ,他偶爾會交換使用這兩種說法,請見例如“The Centrality of Sellars’s TwoPly Account of Observation to the Arguments of ‘Empiricism and the Philosophy of Mind’” , 2002, p.352。 3 智人以外沒有語言的生物是否只有醒識、是否沒有概念,不同的哲學或科學理論有不同的說 明與界定。這裡應當指出:由於布蘭登強調語言使用對於概念的構成性影響,所以無論其他生 物如何被刻劃為擁有概念,對布蘭登而言那種概念和智人擁有的概念並不屬於同一等級。 4 布蘭登即主張:刺激和判斷之間是「因果關係」 。他對於此一論點的說明或辯護多是在援引戴 維森(Donald Davidson)的脈絡。請見“Perception and Rational Constraint”, 1998。以及“NonInferential Knowledge , Perceptual Experience , and Secondary Qualities : Placing McDowell’s Empiricism” , 2002,,p.94。本章第三節 3.5 將會進一步論證,對於刺激和判斷之間關係的恰當 理解是「規範的」而非「因果的」。 5 關於概念構成的規範原則,詳請見本章第二節的說明。 6 布蘭登提出「觀察兩層說」(two-ply account of observation)或「雙叉的取徑」 (two-pronged approach)可見於“The Centrality of Sellars’s Two-Ply Account of Observation to the Arguments of ‘Empiricism and the Philosophy of Mind’” , 2002。在這篇文章之前,布蘭登說明智人的「知覺 判斷」或「報導」都是放在討論 RDRD 的脈絡。如筆者之解讀分析,後者強調自然傾向的可靠 19. Ch. engchi.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29) 蘭登關於概念的說明方案之下,刺激與判斷如何配對以形成表徵內容,是由概念 的規範原則所決定,而非由刺激因果地決定。. 1.2 反對「非概念內容」:向世界開放的理由空間排除了二元論. 根據前文所論,智人心靈表徵世界的獨特方式就是「觀察報導」。又按「兩 層說」,報導所表達的內容,是 RDRD 能力和「在理由空間移動」的概念能力, 兩者合作下的產物。這似乎很容易使人設想:「觀察」中包含有「刺激」和「判. 政 治 大. 斷」兩種元素,後者是「概念內容」而前者是「非概念內容」。然而這個想法中 存在著一項迷思。. 立. 布蘭登指出,把概念內容和非概念內容理解為徹底地、根本地不同,亦即內. ‧ 國. 學. 容二元論,乃是不可信的。因為它使得這兩種內容之間的「合作或共作」. ‧. 7 (collaboration)不可理解。「合作」 在這裡是隱喻,兩層論之「兩層之間的關係」. y. Nat. 正是隱喻之被說明項。前文曾經指出,RDRD 以及在理由空間移動,兩者之間應. er. io. sit. 當要以本論文所主張的規範關係來理解。「合作」的隱喻也許是把握這項規範關 係的便捷與生動之道,但卻是不夠清晰的,透過精確的概念分析更有助於理解「二. n. al. 元但是合作」之不可能。. Ch. engchi. i n U. v. 性,前者強調概念能力或理由空間的獨立性與重要性。 7 請參見 MIE , p.615 。布蘭登以康德的知識論為典範,分析傳統哲學(亦可見於當代哲學)中 的概念與非概念二元論之不當。布蘭登批評的箭靶是「感性」與「知性」兩種分別的 (distinct)能力(及其內容)之「合作」之不可理解。布蘭登認為他的概念推論主義避免了康 德式三種意義下的二元論:形式與質料之分、普遍的與個別的之分、接受性與自主性之分。 主要的理由是「概念」被界定為「推論的角色」或「推論的連結」 。在此種概念觀之下,概念的 作用是進行推論而並沒有去組織別的東西,因此沒有形式與質料之分。另外,由於「單稱詞」 與「述詞」等次句子的表達式表達的是間接的替代推論(substitutional inference) ,所以它們並沒 有分別代表個物和普遍者。最後,處於因果秩序、被指示詞(這個、那個)所表達的「被動 性」 ,其中的對象所呈現的不可重複性乃是首語重複(anaphora),是概念之推論連結的一種。因 果秩序中的對象也是概念的。如此,所有的「二分」都被吸收到了各種「推論的角色」或「推 論的適當性」(MIE:618-623) 。 然而,在筆者的詮釋分析之下,上述布蘭登對於避免二元論的說明是有缺漏的。他並沒有 說明到觀察報導兩層論的「兩層」之間的「合作問題」 。因此,解決二元論問題關鍵還是在於分 析「合作」之可能條件。 20.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30) 讓我們先以因果關係為例:某個物理的東西可以影響、改變另一個物理的東 西,例如「風吹而葉落」 。風吹之所以有改變葉子狀態的「原因力」 ,是基於風與 葉子有某種共通的質性 – 物理性。設若換作是另一種質性完全不同的東西,例 如一個鬼魂,風就吹不動它了。兩個物理性的東西可以具有因果關係,因為它們 有可能、也必須受到支配物理事物之規則或法則的支配。而鬼魂,並不受到物理 法則的支配。從物理世界的觀點來看,鬼魂的世界有沒有法則、如果有法則又是 什麼樣的法則,是不可能被真正掌握的。鬼魂世界諱莫如深而陌異的法則或無法 則,使得物理世界的事物不可能和鬼魂建立因果關係。. 政 治 大 則支配,凡是兩個東西之間有某種「共變」的關係 ,都必須受到同一套法則支配。 立 由因果關係的例子擴充出去,不僅一物對另一物的影響力必須受到同一套法 8. 而兩層論中的「判斷」是依據不同的刺激而規範地加以差別回應,換言之,刺激. ‧ 國. 學. 和判斷之間具有規範性且規律化的共變關係。這一點,兩層論和傳統經典的概念. ‧. 理論是相通的。. y. Nat. 根據傳統的經典理論,以及回應或批判該經典理論的近當代理論,「概念」. er. io. sit. 作為人類的認知能力,其根本功能是表徵或指稱。被指稱的對象要嘛落入某個概 念,要嘛不落入那個概念,這般用以指稱的根本原理就是「範疇化」 (categorization). al. n. v i n 或「分類」 。 例如,當我抱持「鳥」這個概念,那麼有羽翼的東西就落入了這個 Ch engchi U 9. 概念,沒有羽翼的東西就不落入這個概念,有喙的東西也落入這個概念,沒有喙. 的東西就不落入這個概念。由於一個概念往往包含有一個以上的分類原則,或者 說該概念包含了一個以上的「次概念」,因此,概念具有結構性。當我們考量並 決定將某個概念適用於對象,就必須決定按照該概念的某項分類原則對象是否落 入此一概念。在此我們可以注意到,分類的原則是規範性的。概念內容和對象及. 8. 「共變」原本是科學或科學哲學探討特定自然現象的用語,這裡筆者類比性地擴充其使用至 包含了規範原則。 9 關於概念的經典理論及其重要論點,請參考 E.Margolis and S.Laurence, “Concepts”, The Blackwell Guide to Philosophy of Mind ,pp. 190-195. 21. DOI:10.6814/DIS.NCCU.Phi.004.2018.A0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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