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開放的理由空間

第二節 理性限制(rational constraint)的原則

3.2 推論比表徵更基礎嗎?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蘭登式知覺理論說明這項直覺。說明分為兩個層面:

(1) 觀察報導必須以心靈直接接收到的事實為對象。在我們能完整地判斷事實的 內容之前,以布蘭登的話,事實是我們感受到的「刺激」。我們的判斷試圖回 應這項刺激而不是別的刺激,使其命題內容顯現出來。換言之,我們受制於 接收到的內容(事實自身施加限制)。

(2) 藉由理由踐行,事實部分地並且間接地以理由地位限制判斷。前文所刻劃的

「弱方案」是以「兩層推論」來顯現事實:挑出對象的推論→形成視角的推 論,事實透過「記分」賦予的客觀性來限制承諾保留的推論→掌握了命題概 念的判斷使事實顯現。事實顯現之後,我們就能掌握如何以正確的判斷來回 應、適用於同一類的事實。換言之,我們受制於接收到的事實之裁判(理性 的限制)。

3.2 推論比表徵更基礎嗎?

推論主義的核心主張之一是「以推論說明表徵」,推論比表徵更為基礎。麥 道爾對此主張的理解是:概念內容是先藉由其推論向度取得清晰的內容,而後以 之來解釋其表徵向度。他認為布蘭登試圖藉由駁斥「表徵主義」來支持這個主張,

表徵主義被布蘭登構作為和推論主義正相反對:概念內容是先藉由其表徵向度取 得清晰的內容,而後再以之解釋其推論向度。對此,麥道爾有兩個主要的批評:

10

(1) 即使「推論向度要以表徵向度來理解」是錯的,並不會自動證成「表徵向度 要以推論向度來理解」。因為還有中間主張「表徵向度要以推論向度來理解,

同時,推論向度要以表徵向度來理解」可供選擇。

(2) 推論主義以「歸派他人」和「自己承擔」兩種不同的社會視角的推論來說明

10 麥道爾藉由探討「表徵」和「推論」的關係來批評推論主義(請參見麥道爾,199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9

表徵。這樣一來,表徵的依據是「社會觀點」,這使得觀察報導和被報導的事 實之間必要的理由關係根本無法進入報導者的視角,造成了扭曲的說明。

關於(2) 的批評是建立在布蘭登的「弱 de re」方案。筆者於本論文發展了布 蘭登所承認但沒有提出的,建立在語言項目和非語言項目之間關係、直接指稱的

「強 de re」方案。這個方案可以說明「理性限制的原則」以及「經驗內容」,因 此,的確可以把觀察報導和被報導的事實之間必要的理由關係納入報導者的視角。

筆者以為,雖然「強 de re」方案或者說布蘭登式的知覺理論避免了(2)的批 評,但卻落入了(1) 的質疑範圍。因為這個方案建立了可知覺事實和觀察報導之 間的直接的指稱關係,所以,就算這個方案沒有落入「表徵主義」,有可能事實 上是麥道爾所說的「中間方案」而不是「推論主義」。本節的目的不是探討三個 方案哪個最受支持。筆者以下試圖要說明的是:「強 de re」方案的確是以推論為 基礎的推論主義方案。

根據第二章,布蘭登在評論可能的「強 de re」方案時指出:對於「表徵向 度」而言最重要的不是經驗內容、不是與對象的緊密關係,而是「弱 de re」中所 彰顯的「不同義務態度或社會視角的共同運作」。筆者建議忽略麥道爾對於推論 主義的理解和界定而將焦點與判準放置於布蘭登這句話。

在前文分析下,觀察報導構成於兩層推論:(1) 在說話者和學習者之間藉由 三角測量的替代推論挑出對象。(2) 繼而針對對象的特徵歸派他人與自己承擔一 些承諾保留的推論,使對象的命題內容顯現或清晰化。雖然事實自身作為語句的 適用條件,和記分活動共同決定了概念內容,但是,記分活動 – 不同社會視角 的作用 – 還是扮演了更為基礎的角色。上述的理由在於:對於可知覺對象及其 概念內容的「獨立性與客觀性」之意識是觀察報導的可能條件,如此觀察報導才 能有正確與否可言;而客觀性的可能條件則是建立於三角測量的架構 – 由「歸 派他人」與「自己承擔」兩個不同社會視角的作用所構成;而將承諾、權限及後 果在不同視角之間移動的作用就是推論。換言之,義務記分或理由踐行是客觀性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條件。就這點而言「強 de re」方案足以形成推論主義,其推論的向度比表徵的 向度更為根本。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