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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麥道爾的方案

第二節 對其他方案的診斷

2.1 對「所與」方案的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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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為方法的治療性哲學」而名之曰「建構式治療性哲學」。筆者將在最後 一章對這項方案進行評估。

第二節 對其他方案的診斷

2.1 對「所與」方案的診斷:誤將「理由空間」超出「概念空間」

心靈如何表徵經驗世界?傳統經驗主義提出了「所與」的說明方案,

而「概念圖式(conceptual scheme)與內容二元論」是其核心架構。為了診 斷的目的,麥道爾以康德對於心靈功能的區分來分析經驗主義所談論的

「概念圖式與內容之二元論」。對康德而言,表徵經驗知識須要「知性」

與「感性」的相互作用或合作(interplay , co-operation)。感性是「接受性」

(receptivity),是心靈被動接受外物影響的能力;知性是「自主性」

(spontaneity),是心靈自己主動以概念產生表徵的能力。兩種能力都是表 徵經驗知識的必要條件:藉由感性,對象才能被給予,而藉由知性,對象 才能被思想。

對照於康德的說明,「概念圖式」相當於自主性的概念活動,而「內 容」則相當於接受性所收受到的雜多經驗。所以,「內容」指的即是「所 與」。傳統經驗主義認為「所與」和「概念」是二元的,並且「所與」具有 裁判概念使用之正確與否的地位及能力。麥道爾藉由指出「所與」想法的 合理動機批判了其錯誤之所在。

「所與」想法的合理之處是:使用概念的判斷或知識若是要關於實在,

則自主性必須受到外在於心靈的實在之「限制」(constrain)。自主性即是 理性的領域,麥道爾提示了康德「理性的必然性構成了自由」的思想(MW:

5)。對麥道爾而言,理性的空間是自由的領域。特別是在沒有任何外在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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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情況下,「我們愈是運用理性的自由,失去『(經驗)判斷是關於世界』

的擔保之風險愈高」(MW:5)。

康德論述「理性構成自由」是在實踐理性的脈絡,不過,理性的根本 特質是共通於理論、實踐或其他脈絡的。康德的主要意思是:當理性提出 純粹道德法則供作我們行動的理由,我們就可以選擇排除以各種自然的傾 向(inclination)為目的的行動。這種選擇彰顯了(純粹的)「自由意志」, 因為自然的傾向是受到自然法則支配的「他律」領域,使行動處於「被決 定」的因果序列之中。反之,純粹道德法則則是理性「自律」的領域(理 性的必然要求),以道德為動機乃是「開啟」了行動與自然的因果序列。

故而,理性使得「自由地做決定」成為可能。

理性的自由意志,放到「認識」的脈絡就是「自由地做判斷」。雖然 是「自由的」,但是判斷的做成必須「依據理由」,這是理性本質相輔相成 的兩個面向。不過,如果「判斷」是關於經驗世界,卻不訴諸世界而只訴 諸理性的其他判斷,那麼這種「理由的滿足」不管再怎麼符合標準,都只 是(理性的)「自我滿足」,嚴格說來無關於世界。

於是,關於世界的判斷要受到實在的「限制」。但這似乎有兩種解讀:

其一,「實在」以其介入限制了理性的自由程度,使理性非自由地作出關 於實在的判斷。其二,是「實在」提供出可用的自身資源作為理性的依據,

理性是自由地以此依據而不是別的依據作出關於實在的判斷。後者的解讀 才能使自主性的「理由空間」保持完整與獨立。從麥道爾對於「所與」的 分析看來,他採取的似乎是第二種解讀:他刻劃「所與」的方案為為了使 自主性受到實在限制而訴求徹底的「經驗的證成」(empirical justification)

- 把「理由空間」從概念的領域擴展到「經驗」,也就是擴充而非限制自由 的範圍。而這一點是「所與」吸引力之所在(MW:6-8)。

對「所與」方案而言,限制或擔保了思想之概念內容的實在元素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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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是「概念」,而是窮盡了一切理性地連結的概念項目之後所指向的 非概念的「所與」。如同康德所刻畫的:知性的能力一定要和另外一個感 性能力「合作」才能表徵經驗內容。表徵之所以可能,是在於「所與的經 驗」擔保了「經驗概念」。更進一步言,除非是這種「擔保或證成關係」

「構成了」「經驗概念」,否則我們無法理解如何能夠擔保(MW:6)。換 言之,沒有經驗(所與)的證成,就沒有經驗概念;「受到經驗證成」是 經驗概念的本質。

「所與」的方案旨在說明「表徵獲有世界的擔保」、「世界的擔保使表 徵成為可能」,此一目的是正確的。不過,它的方法是失敗的。「所與」將

「理由空間」從概念的領域擴展到非概念的「經驗」。對於經驗性的概念,

我們是逐步尋求其他概念的證成,窮盡概念的證成之後仍然要跨出概念領 域,訴諸非概念的「所與」來做最後一個步驟的證成。但是,概念項目之 間的「證成關係」並不能建立在概念項目與非概念項目之間。所謂「證成」, 是在「提供證成的項目」與「被證成項目」之間評估並判斷諸如「前者是 否蘊含後者」、「前者產生後者的可能性有多高」等等。所以,除非兩個項 目都是概念的,否則無從進行「證成的評估」並建立「證成的關係」。 不管我們怎麼將「理由空間」擴大,能夠被包括進去的項目一定是概 念的,「非概念的所與」只能落在邊界外緣。在這樣的圖像之下,「所與」

方案也只能主張:邊界外緣的「所與」缺乏提供證成的地位或能力,這是 我們無可負責的。追溯到底,「所與」是以非理性的因果力量對邊界內的 基本經驗概念產生影響。

對此結論麥道爾的診斷是:當我們想要的是「證成」,「所與」的方案 最終提出的卻是對於「無法證成」之「免責的辯白」(exculpations),這是 沒有用處的。因此「所與」面臨了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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