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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開放的理由空間

1.2 開放性:事實作為理由

1.2.2 因果關係與認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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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事。而無論怎麼把「知道 P」限縮在最內在的某個心靈狀態,還是將它跨空 間地擴展連結到 P 本身,我們仍然要訴諸理由,正是因為這項跨空間的關係是認 知性的。換言之,P 本身必須是認知狀態的理由。如第三章所論,麥道爾就這點 給予更深入的「反對擺盪於錯誤的兩端」論證,駁斥「所與」方案與「融貫論」

後提出替代性的「經驗思想受到經驗證成」。而如本章第二節將要說明的,布蘭 登主張他的方案得以更根本地且更細緻地刻劃心靈與世界的理由關係。

既然兩個空間之間的認知的關係是理由關係,那麼,世界中的事實必須在心 靈的理由空間扮演某種必要的角色。在比較兩位哲學家針對這個要點的不同說明 方案之前,筆者欲探討僅僅訴諸因果關係來說明這項「認知的關係」所面臨的失 敗。

1.2.2 因果關係與認知關係

哲學家如塞拉斯和戴維森,並不認為理由空間和法則空間之間具有「理由關 係」。6對他們而言,理由空間中的基本認知單位是判斷或信念。而我們被動地從 世界接受到的「感覺印象」(sense impressions),則是屬於法則空間。如第一章中 塞拉斯所分析的,經驗作為法則空間中的項目不具有認知性的命題內容或概念內 容。因此我們對於經驗的認知判斷所能訴諸的「理由」是理由空間中的其他判斷 而不是經驗自身,經驗只能因果地引起經驗判斷。換言之,理由空間和法則空間 之間沒有理由關係而只有因果關係。

對麥道爾而言,上述塞拉斯和戴維森式的「融貫論」就是理由空間「內部化」

的其中一種型態。如上文指出的,由於這種「內部化」在知識取得的過程中沒有 納入知識的對象 – 世界中的事實 ,因而無從建立知識的可靠性。讓我們假定

6 這項結論被麥道爾和布蘭登共同接受(請見 MW : 146,以及布蘭登,1998 : 372)。不過,布 蘭登認為戴維森的「內容外部論」以及他自己的「知識可靠主義外部論」可以提供兩個空間之 間的理由關係之說明,詳見第本章第二節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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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道爾的這項批評是適當的:融貫論只訴諸判斷與信念而沒有觸及對象本身,無 法建立關於經驗對象的知識可靠性,也無法正確地表徵對象。那麼,塞拉斯和戴 維森所主張的「經驗和經驗判斷之間是因果關係的連結」能不能以任何方式「彌 補」此處說明上所產生的不足?為什麼?

布蘭登提出了「因果關係說」乃具有某種說明力的論點:

根據這樣的(按:塞拉斯和戴維森的)一個故事,當我們適當地接上 線(wired up)並受有訓練,可知覺的事實就會從我們這裡擠出(wring from us)知覺判斷。為了解釋這件事如何可能 – 截然不同於證成 所擠出的判斷 – 我們設定了(postulate)像是「感覺印象」(sense impressions)的東西,其性質與因果地產生的判斷是系統性地共變。

布蘭登接著說:

但是這些感覺印象乃是知覺生理學上的特徵,而不是我們覺知(aware of)的對象。它們自身沒有概念內容(1998:372 )。

第一段引文是以因果關係的理解框架來捕捉「經驗事實」和「經驗判 斷」之間的關係,其從原因到結果的因果鍊圖像是:事實→ 經驗(感覺 印象)→ 判斷。這個圖像之所以有說明力,因為「原因」限制了「結果」, 所以「事實」限制了「判斷」。融貫論所受到「沒有接觸到事實」、「不受 到事實的限制」等等之批評,似乎在這幅因果限制的圖像中獲得平反。這 個想法底下所隱藏的陷阱是:因果的限制是「實然的」。由因果關係所決 定的「判斷」是沒有對錯可言的。然而麥道爾所指出的,亦即當前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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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關切的則是「應然的限制」。任何一項認知性的判斷都有正確不正確可 言,所以我們應該在認知上訴諸事實來限制我們的判斷。因果關係只有說 明到「我們事實上怎樣判斷」,沒有說明到「我們應該怎樣判斷」。 甚至布蘭登上述第一段引文中的文字就暗含了「應然的限制」 - 他 將「適當地」接上線並受訓練當作是擠出「知覺判斷」的條件。換言之,

擠出知覺的判斷不僅僅是實然的問題,還涉及到適當與否的問題 – 判斷 必須是正確的。我們至少得先遵守認知上的適當規範才能因果地擠出關於 事實的判斷。畢竟,判斷有對錯可言,而決定判斷是否正確是屬於理由空 間的事。這裡我們導出了:認知的說明在邏輯上優先於因果的說明。儘管 我們可以設想:事實的訊息透過極複雜的法則因果機制產生出關於事實的 判斷內容。但是,若是不在理由的規範空間裏盡可能訴諸良好的理由,我 們將不會得到並且知道正確的判斷。

另外一個反對「因果關係說」的理由是:因果關係缺乏了在判斷與經 驗以及與事實之間的必要「摩擦」(friction)。上文的批評假定了:在物理 事件和心靈事件(同時也是物理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可以將前者的 訊息以類似資訊處理的方式傳遞到後者而成為判斷內容。當前的反對理由 則是批評:由於因果關係並沒有使對象或經驗的內容與判斷的內容產生摩 擦,因而判斷無法擁有關於它們的內容。

在這裡,「內容」與「事件」被區別開來。命題內容是意向的內容,

事件是意向內容的承載者。命題內容必須意向於被意向者,例如:我想著

「媽媽在房間休息」,則媽媽在房間休息的情況被我的思想所意向。又例 如:我知覺到「這是一朵白色的花」,則有一朵白色的花被我的知覺所意 向。意向的內容是導向於被意向者的內容,這項「意向或與被意向的關係」

就是麥道爾以「摩擦」來類比說明者。意向關係是自主的與導向的,因果 關係則是動力的與被決定的。經驗判斷對於經驗的意向性與自主性,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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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引發判斷的被動因果關係來說明。判斷與經驗、事實之間的意向關係只 能訴諸理由關係來說明。

理由空間和法則空間之間存在著理由關係與因果關係,但就我們所關 注的「心靈與世界的認知的關係」議題而言,因果關係的說明無法取代理 由關係的說明。從上文布蘭登的第二段引文看來,他認為在事實→ 經驗

(感覺印象)→ 判斷的因果關係之間,「經驗」是一種解釋上的設定,是 生理上的刺激而不具有認知性的概念內容。而第二章中布蘭登亦指出:心 靈的概念直接接觸事實。因此,在以理由關係說明心靈與世界的認知關係 時,布蘭登並不訴諸「經驗」這項觀念,這是他與麥道爾方案的重大差異 之一。相關的討論與爭辯將見諸後文。

1.2.3 麥道爾的方案:可知覺的事實是理由空間中的理由

根據麥道爾的方案,經驗是經驗思想的「理由」,而事實是經驗的「理 由」,心靈與世界合併為一個理由空間。概念的表徵 - 包括判斷與經驗 - 以及事實,皆屬於理由空間中的單位 – 理由。其中,判斷或信念是自主 地形成的命題內容,經驗是兼具接受性與自主性的命題內容,事實則只具 有純粹被動的命題內容。如第三章所指出的,經驗和事實之間的「被動的」

理由關係需要更多的說明以提高說服力。這個部份將在第二節受到進一步 的討論與批判。

1.2.4 布蘭登的方案:可知覺的事實是斷言的適用情狀,是理由的構成要

根據布蘭登的方案,斷言要尋求理由並將自身提供為理由,這種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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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色與連結構成了語詞的意義和概念。給定某些知覺性的斷言指稱了可 知覺的事實,那麼依據相同原理,以知覺判斷來表徵世界的事實亦要受到 此一「適當推論」的規範。

按照筆者於第二章建立的布蘭登式強 de re 說明方案,說話者的一項 知覺表徵或判斷是透過相干的斷言記分而構成,而他最初最重要的記分階 段就是學習語言時的三角測量。透過三角測量,學習者將教導者關於某個 知覺事實的斷言與該知覺事實連結起來,使知覺事實成為知覺斷言的適用 條件。因此,知覺事實與知覺斷言共同構成了學習者做知覺斷言或判斷的 理由。往後,即使渡過了語言學習階段,任何談話之中所涉及的知覺判斷 都會使聽話者回到三角測量模式:或者使自己去注意被表徵的事物,或者 使自己更熟習精練某項感覺或知覺的概念,更不用說需要去學習新而陌生 的感覺或知覺概念。

知覺事實作為說話者做知覺斷言的理由之構成要素之一而非一個完 整的理由,其特殊之處在於:對說話者而言,該事實的命題與概念內容是 藉由該斷言的推論角色而被顯現。換言之,事實藉由參與構成斷言的推論 連結而顯現其概念內容。這部分的說明將在第二節與第三節呈現。

1.3 避免「所與」:世界的事實是概念式的

經由第一章對塞拉斯理念的分析以及其後麥道爾的批判,我們得知

「所與」乃是這樣一種不當的想法:不具有認知或概念相干性的世界項目 卻提供了概念使用的規範、理由或證成。布蘭登亦指出:在某種規範的框 架之下概念內容與非概念內容的二元互動是不可理解的。由於麥道爾和布 蘭登的「開放方案」皆將事實納入規範了概念表徵的理由空間扮演角色,

因而使事實和概念的表徵建立了某種理由的規範關係。如此一來,為了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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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所與」,事實就必須在一元的框架下和概念歸屬於同一類內容。換言 之,事實是概念式的。

對麥道爾和布蘭登而言,事實自身具有的「概念內容」就是其「可以

對麥道爾和布蘭登而言,事實自身具有的「概念內容」就是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