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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布蘭登的方案

第一節 智人心靈的表徵決定於概念的構成原則

1.1 RDRD、判斷、觀察兩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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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布蘭登的方案

第一節 智人心靈的表徵決定於概念的構成原則

1.1 RDRD、判斷、觀察兩層說

有許許多多的事物,對於周遭環境的同一類刺激會產生同屬一類的反應,對 於另一類的刺激則會產生另外一類的反應。例如:環境達到某個濕度,鐵就生鏽,

沒有達到那個濕度,鐵就不會生鏽。又如:看門的狗兒看到冒失闖入的陌生人會 露齒狂吠;看到下班回家的主人就搖尾迎接。再如:室內的溫度低於攝氏 10 度 時,調溫器就會啟動暖爐;溫度若是高於攝氏 10 度,調溫器就關閉暖爐。凡此

「A 類刺激引起 a 類反應,B 類刺激引起 b 類反應」的模式,布蘭登稱為「對於 不同刺激有不同反應的可靠傾向(reliable dispositions to respond differentially to stimuli)」,簡稱 RDRD。

我們可以設想到,RDRD 的重點在於「可靠地以反應來區別不同的刺激」。 這意謂的是刺激與反應之間的配對是可靠的:若是 A 類刺激,引起的就會是 a 類 反應,而不會是毫無原因或理由地引起 b 類反應。因為若是後者,這樣的反應就 沒有區別出 A 類刺激和 B 類刺激的不同了。在 RDRD 模式刻劃之下,刺激與反 應的可靠連結是一種自然的傾向(disposition)。

以某種標準來看,上兩段所舉之例都不是「認知活動」(cognitive matter)。但 是,經驗認知的活動一定要以「可靠地區別環境刺激」為條件。布蘭登指出,我 們身為智人(Sapience)能夠表徵世界的事物,必須要具備 RDRD 的能力。更重 要的是,智人表徵世界還依賴於另一項獨特的能力:以「概念」來區別、分類不

1「命題內容」指的是思想將對象(object)表徵為具有某些性質和關係,而性質與關係都是可 以重覆適用的普遍概念。根據布蘭登的學說,「概念內容」的形成依賴於「命題內容」的形成,

而命題內容的形成則依賴於「句子的使用」。在此界定之下,沒有語言的生物或者尚未發展語言 的人類嬰幼兒是不具有概念的。詳細說明請見本章第二節。

2 布蘭登的「觀察報導」即相當於一般所論的知覺判斷(perceptual judgment)或知覺信念

(perceptual belief),他偶爾會交換使用這兩種說法,請見例如“The Centrality of Sellars’s Two-Ply Account of Observation to the Arguments of ‘Empiricism and the Philosophy of Mind’” ,2002, p.352。

3 智人以外沒有語言的生物是否只有醒識、是否沒有概念,不同的哲學或科學理論有不同的說 明與界定。這裡應當指出:由於布蘭登強調語言使用對於概念的構成性影響,所以無論其他生 物如何被刻劃為擁有概念,對布蘭登而言那種概念和智人擁有的概念並不屬於同一等級。

4 布蘭登即主張:刺激和判斷之間是「因果關係」。他對於此一論點的說明或辯護多是在援引戴 維森(Donald Davidson)的脈絡。請見“Perception and Rational Constraint”, 1998。以及“Non-Inferential Knowledge , Perceptual Experience , and Secondary Qualities : Placing McDowell’s

Empiricism” , 2002,,p.94。本章第三節 3.5 將會進一步論證,對於刺激和判斷之間關係的恰當 理解是「規範的」而非「因果的」。

5 關於概念構成的規範原則,詳請見本章第二節的說明。

6 布蘭登提出「觀察兩層說」(two-ply account of observation)或「雙叉的取徑」(two-pronged approach)可見於“The Centrality of Sellars’s Two-Ply Account of Observation to the Arguments of

‘Empiricism and the Philosophy of Mind’” , 2002。在這篇文章之前,布蘭登說明智人的「知覺 判斷」或「報導」都是放在討論 RDRD 的脈絡。如筆者之解讀分析,後者強調自然傾向的可靠

(collaboration)不可理解。「合作」在這裡是隱喻,兩層論之「兩層之間的關係」7 正是隱喻之被說明項。前文曾經指出,RDRD 以及在理由空間移動,兩者之間應

與「述詞」等次句子的表達式表達的是間接的替代推論(substitutional inference),所以它們並沒 有分別代表個物和普遍者。最後,處於因果秩序、被指示詞(這個、那個)所表達的「被動 性」,其中的對象所呈現的不可重複性乃是首語重複(anaphora),是概念之推論連結的一種。因 果秩序中的對象也是概念的。如此,所有的「二分」都被吸收到了各種「推論的角色」或「推 論的適當性」(MIE:618-623)。

然而,在筆者的詮釋分析之下,上述布蘭登對於避免二元論的說明是有缺漏的。他並沒有 說明到觀察報導兩層論的「兩層」之間的「合作問題」。因此,解決二元論問題關鍵還是在於分 析「合作」之可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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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先以因果關係為例:某個物理的東西可以影響、改變另一個物理的東 西,例如「風吹而葉落」。風吹之所以有改變葉子狀態的「原因力」,是基於風與 葉子有某種共通的質性 – 物理性。設若換作是另一種質性完全不同的東西,例 如一個鬼魂,風就吹不動它了。兩個物理性的東西可以具有因果關係,因為它們 有可能、也必須受到支配物理事物之規則或法則的支配。而鬼魂,並不受到物理 法則的支配。從物理世界的觀點來看,鬼魂的世界有沒有法則、如果有法則又是 什麼樣的法則,是不可能被真正掌握的。鬼魂世界諱莫如深而陌異的法則或無法 則,使得物理世界的事物不可能和鬼魂建立因果關係。

由因果關係的例子擴充出去,不僅一物對另一物的影響力必須受到同一套法 則支配,凡是兩個東西之間有某種「共變」的關係8,都必須受到同一套法則支配。

而兩層論中的「判斷」是依據不同的刺激而規範地加以差別回應,換言之,刺激 和判斷之間具有規範性且規律化的共變關係。這一點,兩層論和傳統經典的概念 理論是相通的。

根據傳統的經典理論,以及回應或批判該經典理論的近當代理論,「概念」

作為人類的認知能力,其根本功能是表徵或指稱。被指稱的對象要嘛落入某個概 念,要嘛不落入那個概念,這般用以指稱的根本原理就是「範疇化」(categorization)

或「分類」。9例如,當我抱持「鳥」這個概念,那麼有羽翼的東西就落入了這個 概念,沒有羽翼的東西就不落入這個概念,有喙的東西也落入這個概念,沒有喙 的東西就不落入這個概念。由於一個概念往往包含有一個以上的分類原則,或者 說該概念包含了一個以上的「次概念」,因此,概念具有結構性。當我們考量並 決定將某個概念適用於對象,就必須決定按照該概念的某項分類原則對象是否落 入此一概念。在此我們可以注意到,分類的原則是規範性的。概念內容和對象及

8 「共變」原本是科學或科學哲學探討特定自然現象的用語,這裡筆者類比性地擴充其使用至 包含了規範原則。

9 關於概念的經典理論及其重要論點,請參考 E.Margolis and S.Laurence, “Concepts”, The Blackwell Guide to Philosophy of Mind ,pp. 19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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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性質之間產生了規範的互動,此一規範的互動也就是布蘭登所比喻的認知的

「合作」。兩層論中「概念」與「刺激」之間正是具有類似的規範性互動或「合 作」關係。

判斷和刺激之間既然具有規範性的合作關係,那麼,類比於因果關係,刺激 和判斷就會在某種意義上屬於同一個「空間」 - 理由空間。刺激在理由空間中扮 演了角色。而既然刺激和判斷同屬理由空間,兩者的內容就不會是二元的,它們 都是概念式的(conceptual)。10

刺激是世界的東西,同時也在概念的理由空間扮演角色。刺激與概念的內 容相類,使得概念成為心靈直接接觸世界的工具,而不是隔離心靈與世界的中介 物(實則為「遮幕」),這可以說是兩層論說明方案所蘊含的後果。「理由空間向 世界直接開放」的基本條件在此得到說明。11

1.3 避免「所與」:不是刺激決定概念使用,而是概念判斷使刺激被理解

布蘭登的另外一個重頭戲是從心靈表徵的角度來說明兩層論中「刺激」與「判 斷」的關係,因為這是關於他的「語意推論主義」的動機之說明,同時也說明了 他的方案如何避免「所與」。

刺激和判斷分別代表了心靈的兩種意向性內容(以下相關詮釋參見 MIE:

67-85)。刺激是「對象表徵的內容」(object-representing contentfulness ),而判斷是

「命題內容」(propositional contentfulness)。前者是環境直接呈現給我們看見的事 物內容。而後者是我們學會說話後,以陳述句來報導環境事物的內容。布蘭登的

10 布蘭登明確指出:刺激即是事實以及該事實所涉入的具有性質和關係的對象,而這些元素都 被構想為徹頭徹尾是概念式的(MIE:622)。關於刺激如何在概念的理由空間扮演角色,詳請 見本章第三節 3.4 與 3.5。

11 布蘭登說明理由空間向世界開放,還包括「我們可以透過判斷理解世界」、「我們可以正確地 表徵世界,因而擁有客觀知識」。詳請見本章第一節 1.3 以及第三、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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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要指出,雖然「表徵」是心靈的一種重要活動,12但是意向性並非就是表 徵狀態,表徵只是意向性的一個向度或者意向性活動的結果。這涉及到「命題內 容」和「對象表徵內容」之間可分的、親密然而複雜的關係。要了解這項論點,

就必須先了解布蘭登如何批評視表徵為基礎的「表徵主義」。

表徵主義的想法可以以「命名的模型」(designational representational model)

為代表。此模型以「命名」來理解表徵:表徵一個東西就是給它一個名字,以這 個名字來代表它。例如,各種的單稱詞就是那些被指稱物的名字。為事物命名是 很基本的活動,可以用來類比心靈表徵事物的基本性。布蘭登對此模型提出了如 下質疑(MIE:69-70,84-85):

(1) 它把「命名」呈現為一個直截了當甚至任意的作為,彷彿我可以即刻地、隨 便地拿一個符號當作某個東西的名字。然而這是可疑的。命名是「有學問的」, 例如:我們會考慮這個東西在其他事物之間的特質、關係或地位來賦予它名字。

換言之「標籤有使用規則」,但是此模型卻無法說明這一點。

(2) 此模型將單稱詞與對象之間的命名關係,擴充到句子與事物狀態(state of affairs)之間。但是,一方面「事物狀態」並不能分析成「複雜的對象組合」,對 象和事物狀態是本體上不同的;另一方面「句子」也不是「複雜的名字」。單稱

(2) 此模型將單稱詞與對象之間的命名關係,擴充到句子與事物狀態(state of affairs)之間。但是,一方面「事物狀態」並不能分析成「複雜的對象組合」,對 象和事物狀態是本體上不同的;另一方面「句子」也不是「複雜的名字」。單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