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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開放的理由空間

1.1 概念的表徵受到理由空間的規範

1.1.2 表徵行動應該依據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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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表徵行動應該依據好理由

布蘭登和麥道爾的方案對於內容規範論作出了值得注意的貢獻。他們兩位都 將概念或表徵的規範根源訴諸「理性」。理性具有規範性,因為如後文將說明的,

理性至少會要求某些(實踐的與認知的)行動要有好理由。而心靈最根本的表徵 活動就受到了此一最根本的理性之規範。從「表徵活動受到規範」和「理性要求 好理由」兩個向度去說明內容規範論,是布蘭登與麥道爾有別於其他內容規範論 者的貢獻。出於理性對理由的要求,不僅思想的概念與概念之間的基本關係是「理 由」,根據理由空間的開放原則或其後果,概念與世界 – 對象 – 之間的關係 也具有「理由關係」。3就如同我們以「法則的因果關係」理解自然世界中事物之 間的基本關係,概念之間及概念與世界之間的關係則必須以「理由關係」來理解。

有一些哲學家質疑「理性」具有「規範性」。他們批評的其中一個例子是戴 維森的「理想理性的構成性原則」(constitutive principle of ideal rationality)。此原則 主張命題態度是構成於與其他命題態度之間的理性關係。批評者認為,正是由於 理性關係是意義與內容的「構成性」要素,所以理性決定的是思想與意義的內容

「是」什麼(實然),而非「應該」怎麼思想和說話(應然)(Glüer and Wikforss, 2009)。為了考慮這項批評並且切中要點地探討理性與規範性的關係,我們首先 必須釐清「規範」的本質意含究竟為何之問題。

若我們扼要地分析,「規範」的核心意含有以下三個不能忽略的面向(Glüer and Wikforss, 2009)。

(1) 規範的類型(分類方式有多種,此處舉出本論文所涉及的重要分類):

a. 基本上,規範可以分為「對於行動的規範」(norms for action)和「對於狀 態的規範」(norms for being)兩種。前者的例子有法律、道德、禮儀等,

3 就布蘭登的方案而言,他所聲稱的概念與世界之間的理性關係是較為隱而不顯與迂迴的。筆 者將在第一節 1.2 以及第二節討論這一點,並主張經過筆者修正後的版本能提供更完善的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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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者的例子有對各種事物的各種美醜、優劣等價值的評估。

b. 「構成性的規範」與「非構成性的規範」。前者例如下棋的規則,規範怎 樣運用棋子和棋盤以構成「下棋的活動」。

c. 「禁允與否的規範」(prescriptions)和有別於此的其他規範。前者的例子有 各種法規、禮節和道德要求如「上課中不准大聲喧嘩」、「上車請排隊」等 等。

(2) 規範與受規範對象之間的關係:這項關係適合以「應該」(ought, should)來理 解,也就是說:行動「應該」要符合法律、道德、禮儀等,或者某種狀態「應 該」被實現以符合某項評價,或者,下棋活動的進行「應該」按照下棋規則。

基於「應該」的關係,受規範的行動或狀態就具有「正確」或「不正確」等 等之別。

(3) 規範的作用(valid or in force)方式,有三種:

a. 行動者沒有意識到或認知到規範但仍然受到規範,例如對某項法律無知的 人,其行動仍有合法不合法之別。

b. 行動者知道並且(在較弱的意義下)接受了規範,但有意地不遵行規範,

例如為情而殺人者。

c. 行動者知道並且遵行規範,例如我們有意地避免殺人或傷人。

筆者以為,一個以理性來說明命題態度或意向性具有規範性的理論,至少要 顯明地或隱然地指出「規範為何」,或者「存在『應該』的關係」,或者「規範怎 樣作用」。有些對於意向性狀態抱持「理性解釋立場論」的哲學家如丹涅特(D.

Dennett),賦予了一個意向系統「實質的理性預設」,也就是其行動「是」而且「將 會是」理性的,並沒有「應該是」理性的可言(Glüer and Wikforss, 2009)。這種學 說即是把理性實然化而沒有賦予其應然向度。至於戴維森的「理想理性的構成性 原則」,對照於丹涅特的理性意向系統,則是具有區分(大部分)理性一致的命 題態度和(少數)不一致命題態度的後果。因此,這項原則是否具有規範性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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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的。

然而我們可以設想,愈是明確的內容理性規範論就愈是明確地刻劃理性 - 規範 – 內容這三個向度及其之間的關係。舉例而言:我睡眼惺忪地正要想眼前 一直跳動著的小東西是什麼。這時某個理性的規範會要求我應該怎麼想、怎樣想 才是正確的,而我在保持理性的情況下就遵從那項規範做判斷。布蘭登和麥道爾 提供的正是這種明確的規範性的說明,說明概念的表徵如何受到理性的規範。對 布蘭登而言,理性要求憑藉推論(理由)來表徵經驗對象;對麥道爾而言,理性 要求表徵經驗對象要以經驗為理據。兩位哲學家都說明了概念內容以規範為本質,

並且,該規範即是「理由的要求」,具體而言是「表徵的行動應該據有理由」。值 得注意的是,布蘭登的方案以說明理性的規範性為核心,他以義務式的用語大量 刻劃、闡釋理性規範,包括規範內容、「應該」關係以及規範作用方式的種種細 節,這是麥道爾的方案所沒有的。

1.1.3 布蘭登方案中的內容規範性與理由

上文提到,質疑戴維森「理性構成論」具有規範性的人主要是批評:內容的

「構成」元素只能是「實然的」,所以作為構成元素的理性或理由也一定是實然 的。就這一點而言,布蘭登的學說則提出了一種「構成性的理性規範」來開拓我 們相關的反思,對布蘭登而言理性規範不僅構成內容,而且也是先在於內容。以 下就針對他如何以理性說明規範探討之。

由本論文第二章可得知,布蘭登的方案包含以下五個循序漸進的主要解釋策 略:

(1) 以「句子」為基本語意內容

(2) 以「語用」(斷言的踐行)來理解「語意」

(3) 以「斷言的行動」為根本活動來說明「內在的判斷」,也就是以「語意」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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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概念」

(4) 以規範的本質來理解斷言的踐行

(5) 斷言一個句子,是在「尋求與給予理由」的社會踐行中扮演角色。

綜合(1)到(5),形成了「概念的表徵在斷言踐行中受到理由規範」的解釋模型。

根據維根斯坦的兩個論證,這個規範的模型有兩個關於規範的重要特徵:第一,

根據「無限後退」論證,規範是「隱含於踐行」的非命題式規範。第二,根據「劃 地自利」論證,踐行者必須「持有規範態度」而非僅僅具有規律的行為模式。4布 蘭登的工作就是給予這兩項規範特徵具體的刻劃,其成果如下:

(1) 踐行的規範態度:在斷言的溝通中展現「禁允」(sanctions),以表示斷言有對 錯之別。例如:當說話者指著正方形說「這是圓形」,聽者回以詫異、皺眉、

擺手等等的表情,或直說「不對」。 (2) 隱含於踐行的規範:

「隱含的」意指規範內容不是明示的,也不是認知的對象。「踐行的」則意指 規範內容是:作為言語行動的斷言要有權限(好理由),斷言也提供作為其他 斷言的權限。而遵行踐行規範的方式是:說話者承諾斷言具有權限並以「記 分」的方式負起責任。

從上述的刻劃看來,我們是以記分的方式掌握斷言的推論(理由)角色,藉 此賦予斷言意義。因此,「遵行規範」構成了語意及概念內容並且決定了表徵,

換言之規範先於內容。此一規範在分類上屬於行動的規範、構成的規範、與禁允 的規範。認為「構成性的理性是實然的而非應然的」之學者,是因為看到我們概 念的使用是常態性地遵行規範 – 尋求理由,而誤以為規範並不存在。布蘭登借 助維根斯坦的思想澄清了:概念的表徵並不是「無規範的行動」,而是出自「要 求理由」的規範。關鍵問題是:為什麼規範的內容是「(尋求並給予)理由」?

根據「後退論證」,當我們準備做一項斷言,就算是對於正確地使用語詞或

4 布蘭登關於這兩個論證的詮釋,請見本論文第二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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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子的那份把握是來自浮現腦海的命題式規範,例如:「『房子』適用於可以遮風 避雨的場所」,但怎樣的言語行動方式才是符合規範的,卻須要正確的詮釋,因 此就須要一項把命題應用到行動的「應用規範」。同理,應用規範如果是命題式 的,就會需要它自己的應用規範,如此不斷後退。因此,沒有後退而落實到言語 行動的規範就不會是命題式的而是踐行式的規範。

如此一來,踐行的規範就是最根本的規範。一切可以明示化的規範最後都必 須訴諸無法明示化的踐行規範。雖然是根本的,但同時踐行者也必須持有規範態 度,也就是意識到行動有正確與不正確的區別。如此一來,尋求正確地行動的指 引就只能訴諸我們同樣是最根本的能力,這項根本能力就是理性。

根本能力有很多種,我們訴諸理性而不是其他也很根本的能力,例如情感能 力或欲求能力,是因為我們所抱持的斷言踐行的規範態度認為訴諸後者來指引行 動的正確與否是不相干的或盲目的、不可信賴的。情感或欲求等等也許可以被評 估為適不適當,它們也許也可以成為推動一項正確行動、制止不正確行動的動力,

但其自身卻不能作為決定行動正確或不正確的唯一或最後根據,特別是社會與公 共領域的正確性評估 – 語言正是處於這個領域。

對於根本的行動指引之要求,所訴求的是根本的理性能力,而其提供出來的 規範也是最根本的 – 要求好理由。「要求好理由」是蘊含於理性的行動指引,

一旦理性被訴求,理性就會要求好理由。理性要求的是「足夠好」的理由或理據,

而不是壞的理由、不夠好的理由、或不好不壞的理由、不管好壞的理由等等。這 是因為,既然行動有正確與不正確之別,那麼就不會是任意的理由而只有足夠好

而不是壞的理由、不夠好的理由、或不好不壞的理由、不管好壞的理由等等。這 是因為,既然行動有正確與不正確之別,那麼就不會是任意的理由而只有足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