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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資源利用與永續發展之研究---原住民地區共用資源保育與利用之分析---以新竹縣尖石鄉泰雅族部落為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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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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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台灣原住民族資源利用與永續發展之研究--原住民地區共

用資源保育與利用之分析—以新竹縣尖石鄉泰雅族部落為

例(Ⅱ)

研究成果報告(完整版)

計 畫 類 別 : 整合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5-2621-Z-004-003- 執 行 期 間 : 95 年 08 月 01 日至 96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顏愛靜 計畫參與人員: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官大偉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陳亭伊、劉佩琪 大學生-兼任助理:陳胤安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成 果 報 告

□期中進度報告

台灣原住民族資源利用與永續發展之研究—

原住民地區共用資源保育與利用之分析

—以新竹縣尖石鄉泰雅族部落為例(Ⅱ)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5-2621-Z-004-003

執行期間:

2006

年 08 月 01 日至 2007 年 0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顏愛靜

計畫參與人員: 官大偉、陳亭伊、劉佩琪、陳胤安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各一份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書一份

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列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執行單位: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九十六

三十一

(3)

中英文摘要

(一) 計畫中文摘要

從共用資源理論的觀點而言,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具「封閉式共用資源」性質,若 由原住民部落團體擁有為共同財產權並自主經營管理,將具有發揮傳統生態知識、善 用在地組織,以及避免原住民地權流失等正面意義。但由於受限於「經濟人」與「國 家理性主義」假設,且忽視了人與自然資源會相互影響、相互限制的事實,人們常引 用Hardin(1968)的「共用地悲劇」,指出共用資源必將陷於過度使用的危險之中,最 終肇致環境的退化。 為釐清此議題,本研究擬以新竹縣尖石鄉中兩個具共用資源自主治案例的泰雅族部 落為案例,選取現今既有的「部落地景」、「河川魚群」、「森林產物」等三種形式 之共用資源進行觀察;在時間上則以這些資源在保育之目的下被部落共同維持開始, 到被賦予促進部落經濟之期待後的發展為主要的範圍,以新制度經濟學為理論基礎, 藉由實證調查和比較,並經「組織中的個人制度選擇」、「社會中的共管組織」以及 「社會—生態系統」等三個層面的分析,討論有哪些因素影響個人遵守集體的正式與 非正式規範?群體如何制定符合當地條件的共用資源治理規範,並維持組織的長期存 續?而社會與自然生態之間的互動關係又是如何形成?冀探討影響「以部落為基礎的 自然資源自主治理」之內外部因素及其互動關係,俾提供後續共用資源管理制度設計 思考的基礎。 關鍵詞:共用資源、新制度經濟學、原住民、泰雅族、自主管理

(4)

(二)計畫英文摘要

According to Common Pool Property Resources (CPRs) theories, the traditional

territories used or occupied by the indigenes possess the characters of closed-access CPRs. Once these areas are self-governed by self-organized groups, indigenous knowledge can be well-generated and local organizations can utilize their positive effects. Meanwhile, it can prevent indigenes from losing their land tenure to non-indigenes. However, Limited by the presumptions of “homo economics”and “state rationalism”, ignoring the fact that human agenci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will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CPR is often mentioned in danger of being overused, such as the expression of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by Hardin (1968).

Based on the purpose to clarify the misread described above, this study will examine the CPR self-governing cases in two Atayal communities with Neo-Institutional Economic approach. Focusing on the time period these CPRs utilization turned to “community

development”issue from “resources conservation”issue, this study will adopt the methods of empirical survey and in-depth interview, and then examine these cases in three aspects: 1) “institutional choices of individuals”, 2) “collective organization”and 3) the “eco-social system”. This study will consequently explore how individuals were influenced to obey formal and informal rules, how were these rules made and maintained in a group, and how the human-environmental relationship was formed in these cases. In the end, this study will depict both the internal and eternal factors influencing “community-based CPR

self-governance”and depict the interactions within theses factors, so that the empirical and theoretical basis can be formed for further institutional studies.

Keyword: Common pool resources, Neo-institutional economic approach, Indigenes, Atayal, Self-governing

(5)

目錄

壹、報告內容... 5

一、前言 ... 5

(一)理論背景 ... 6

(二)社會背景 ... 7

二 、研究目的 ... 8

三、文獻探討 ... 11

(一)共用資源永續治理研究途徑 ... 11

(二)原住民共用資源經營管理之論析 ... 18

(三)泰雅族傳統社會組織研究 ... 19

(四)原住民族共用自然資源保育利用的趨勢... 21

四、研究方法 ... 32

(一)整體研究(四年計畫)之研究方法... 32

(二)本年度(第二年計畫)計畫之研究方法... 34

五、結果與討論(含結論與建議)... 37

甲、重要結果 ... 37

乙、課題討論 ... 51

丙、研究建議 ... 53

貳、參考文獻... 57

參、研究成果自評... 62

(6)

壹、報告內容

一、 前言

台灣近年自然災害不斷,尤其山地地區,山崩、土石流不斷,除導致山區居民生命財產的 嚴重威脅外,也影響到下游民眾的生活品質及安全,如 2004 年的艾利颱風帶來的豪雨造成山 崩、地滑、土石流災害,導致石門水庫淤砂量大增,影響大桃園地區的民生用水,即是明顯例 子。因此,山地地區的土地利用方式遂成為國土規劃與環境政策的焦點。台灣山地地區除國有 林班地外,主要為原住民的保留地範圍,然而原住民保留地長期受主流社會與自由市場經濟的 影響,自 1960 年代開始種植高冷蔬菜與溫帶水果等高經濟價值的作物,以及經營民宿;集約 式的產業經營型態往往產生與生態環境無法協調的資源利用方式,不僅常誘發環境災害之發 生,且一再地讓原住民所標榜的環境倫理觀受到質疑,然而這些行為甚多是平地的資本透過非 法租斷、非法買賣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權,進而施行的土地開發行為,因此全盤要求原住 民背負破壞環境永續發展的罪名,實屬不當。2000 年陳總統的「原住民新伙伴關係」宣示, 開啟了重新整理政府與原住民族關係的開端,其中對於如何善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知識於自然 資源的經營管理,以至山林資源的永續利用,成為國土永續利用的核心課題。 有鑑於全民對國土永續利用的殷切需求,以及政府原住民政策的新思維,在永續發展目標 的追求下,本整合計畫擬以資源利用保育與永續發展之觀點作為主要的研究架構,以深入探討 原住民族在資源利用上與自然、人文環境間的關連。資源利用能呈現人與環境互動結果在空間 上的特性與表徵,資源利用的方式來自於人類從事各種產業活動或資源利用時的決策,個體的 決策會受到不同社會文化背景、政策經濟發展條件,及自然環境的限制;因此資源利用方式的 變遷實質上即是一種在地社會過程在地表上的紀錄,受自然及人文環境的共同形塑,其改變的 結果不僅會影響整個自然與生態系統上的運作,開發行為一旦超越土地的承載力,在自然條件 的配合下,更常常導致嚴重的自然災害,影響社群乃至於整個區域系統的穩定性。因此,以資 源利用保育與永續發展研究架構作為本計畫的研究架構可以貫穿整體計畫的目標—資源的永 續利用。

資源利用(land use)為人類利用土地的決策表現,其背後受到巨觀層次(macro view)的 社會經濟、文化、政策等驅動力(driving forces)的主宰,也受到自然環境條件的約制,這些 影響都受到微觀層次(micro view)的決策者特質所左右。在本整合計畫中子計畫一在自然環 境因子面向上,從淤砂生產與邊坡穩定/崩塌的觀點以分析自然環境上較為敏感、不穩定的地 區;子計畫四結合社會行動與參與式行動研究以探討原住民傳統生態知識及生態價值觀,及此 俗民認知在巨觀的社會制度影響下的轉變,這些生態知識與俗民認知為資源利用與永續發展認 知架構的文化與生態基礎。透過子計畫一與子計畫四的整合可以清楚的輪廓刻劃出在地自然環 境的限制,與人類社會的環境價值演變及其從而產生的資源利用方式。此資源利用方式會直接 造成自然環境的改變與衝擊,環境受到衝擊後,會回饋至自然環境及人文環境,透過驅動力再 影響資源利用的變遷,在本整合計畫中由子計畫二來進行環境變遷分析,子計畫二藉由國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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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廣泛運用的耦合的人與環境系統(coupled human-environment system)脆弱性分析方法, 以充分掌握受災害地區的暴露度,對災害的敏感性與適應能力,而子計畫四對在地居民的生態 知識與生態政治分析,可以同時回饋到子計畫二中作為探究受災地區居民適應與重建能力的演 化基礎。整體研究架構的終極目標為永續策略的研擬,在本整合型計畫中,由子計畫三來進行, 就共用資源的保育機制進行探討,並由此發展適宜當地自然與人文環境的永續發展策略。其整 體的整合與分工的架構如圖 1-1 所示。 圖 1-1、本整合型計畫各子計畫整體分工合作架構圖 在上述的整合計畫研究背景下,本項將就共用資源保育與利用之分析,說明本子計畫研究的 理論與社會背景如次。 (一)理論背景 以往,西方對於資源制度的討論,著重在私有制和國有制的兩個極端,這使得Hardin(1968) 的「共用地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論點在很長一段期間被奉為圭臬。他以個體追求 自我最大利益的理性的假設出發,推論任何「開放進入」式體制(open access regime)的自然資源, 都將因個體競相逐利而導致公共資源過度使用並破壞殆盡的惡果;並推論私有化(privatization) 與外部控制(external control),是解決「共用地困境」(commons dilemma)、維護自然資源不致退 化的唯一方法。

近些年來,全球性的資源基底(resources bases)陷於過度使用、耗損退化等危機的景象屢見不 鮮。例如:公共漁場過度捕魚、森林濫伐、地下水超抽等;這些現象顯示,並不是所有的私有 化或國家管制的結果都如同預期般的理想,有時候甚至會造成或加速資源的退化(Langstraat, 1999; Van Ginkel, 1988),於是西方學者開始重新檢視資源制度理論。其中,以Ostrom為主的公 共選擇理論一派的政治經濟學者,從共用資源的自主治理出發,討論在私有制與國有制之外其 他的制度安排方式,並試圖從在地知識尋找維護資源永續的解答。

所謂「共用資源」(common pool resources, CPR),意指一個自然的(如:灌溉水系)或人 造的(如:公共基礎設施)資源系統(resource system),由於其所涵蓋的範圍很大,個人對資 災害的生態政治 分析(子計畫四) 脆弱性分析 (子計畫二) 自然環境驅動力 分析(子計畫一) 資源之保育管理與永 續發展策略(子計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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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加以使用(appropriation)的資源單位(resource unit)增多會減少該系統的存量,但是如要排 除因使用資源而獲取收益的潛在受益者的成本很高(但亦非不可能排除)(Ostrom, 1990:30)。要 言之,這種共用資源具有難以排除他人使用,但他人的使用又會影響到其他人收益的性質,如 果個人的使用不加以節制,經久使用恐會深陷枯竭的困境。經一些實證的案例研究發現,具有 互賴共益關係的CPR使用人,並不一定會被鎖定在Hardin所推論造成悲劇的無效率狀態中,反 而有可能會群策群力地制訂規則,規範如何自主管理CPR,並共享其所產生的利益(Bromley,1992; Ostrom,1990; Wade, 1988)。 為分析在何種情況下共用資源的使用者可以維持資源的永續利用,宜先釐清有那些因素會影 響CPR使用者的行為?有那些設計原則可以適切地用來衡量其成敗的結果?研究共用資源的公 共選擇學派政治經濟學者透過長時間對不同案例的觀察和比較分析,在1990年提出影響個人制 度選擇的架構,並歸納出自主治理組織得以長期維持資源永續利用的基本原則(Ostrom,1990)。 晚近,在其從「個人」與「組織」的角度討論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的議題十餘年之後,公共選擇 學派政治經濟學者則進一步以更鉅觀的角度,提出 「社會生態系統」(Social-Ecological System, SES)的分析架構,討論社會與生態的互動與資源維護的關係。Anderies, Janssen and Ostrom (2004)指出,CPR自主治理是在生態(生物物理單元和非屬人類的生物單元)與人類社會兩 個層面的複雜互動下才得以達成,必須將「社會—生態」視為一體互動的系統,加以觀察分析, 方能彰顯效果;於是,提出一個CPR自主治理的社會生態系統模型,並討論系統維持其「強健 性」(Robustness)的條件。 簡言之,在CPR的議題上,Ostrom等學者最大的貢獻,在於回到基本假定,推翻了Hardin的 「共用地悲劇」的推論,同時從公共選擇的角度,說明一個社群內部可能經由個體的合作,創 造共同利益;並且,提出了「個人」、「社會組織」、「社會生態系統」三個層面的分析架構, 為自然資源治理制度的系統性研究提供了基礎。 (二)社會背景 返觀台灣有關原住民部落或社區致力於CPR的保育與維護,近年已逐漸受到重視,也累積了 一些研究;譬如,洪廣冀(2000)以新竹縣司馬庫斯部落為例,探討森林共用性資源之管理與部 落、社會及國家的關係。呂嘉泓(2001)以嘉義縣山美及里佳之社區自治為例,談共享性資源的 管理。官大偉(2002)以新竹縣尖石鄉為例,對於原住民保留地共有制施行基礎加以研究。顏愛 靜、官大偉(2004)進一步以新竹縣尖石鄉為例,討論原住民地權流失的邏輯,並對兩個透過社 區合作、管理共用資源、創造集體利益的泰雅族部落,進行案例分析。洪廣冀、林俊強(2004) 藉由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觀光發展之分析,探討部落使用者、經營制度與觀光資源間的 互動關係,並嘗試由在地觀點出發,觀察「黑色部落」轉變為「觀光勝地」的過程中,司馬庫 斯人如何理解、吸納與對抗觀光帶進的部落與家、家與家甚至人與神的異化與疏離。林薏伶、 顏愛靜(2005)以苗栗縣南庄鄉蓬萊村封溪護魚為例,透過實證觀察,發現其中潛藏賽夏族與客 家人族群合作之困擾,可能導致部落資源自主治理最終失敗之結果,並建議強勢族群必須放棄 先入為主之成見,建立異族群共同參與之溝通平臺,以謀求共識,增加地方自主治理的社會資 本,方可轉換為政治資本,妥善管理部落土地資源。官大偉、顏愛靜(2005)則從馬里克彎流域 的人河關係的變遷談「自然」的再想像,指出封溪護魚,不僅是基於環境保育的意念,其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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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的意義是,對於部落和河川相互歸屬關係的地方感(sense of place)的一種宣示。這種地方感 的形成,是一種動態建構的過程,其與Ostrom所提出的個人制度選擇架構中的共享的規範(shared norm)關連為何,亦值得進一步深入觀察分析。 從這些案例可發現,有些部落或社區能夠成功地吸收外部資源,凝聚內在力量,獲致較佳的 成果(如:嘉義縣山美社區,新竹縣尖石鄉鎮西堡部落、玉峰部落、司馬庫斯部落);但有些 部落或社區卻面臨較大的困境,較不被外界認同(如:嘉義縣里佳社區、新竹縣尖石鄉那羅灣 休閒農場);而有些部落雖然獲獎(經營建署評選為全國「魅力城鄉大獎—優良自然生態景觀 獎」),卻仍有族群共處的潛在衝突(苗栗縣南庄鄉蓬萊村)。然而,上述的鎮西堡、玉峰兩 個部落雖已克服制度供給的初階困境,但自主治理組織能否長期延續,尚待進一步觀察研究;另 一方面,現今許多原住民部落中的共用資源,已由早期著重在生態保育的目的,轉而被部落居 民(甚至是政府部門)進一步賦予促進部落經濟發展的期待。因此,原住民地區共用資源的利 用與管理,也就從生態保育進入部落社區發展的議題,進而面臨新的變數和挑戰。 以上述之原住民部落為例,玉峰村雖因護魚成功和季節性開放釣客垂釣而由護魚協會向釣客 收取規費,以利於部落社區的發展;但鄉公所認為於法無據加以制止而改由鄉公所向釣客收費 並統一運用,結果引發民眾對此不滿,嗣後幾經協調,協會和鄉公所之間的爭議最後則以由鄉 公所代收規費而全數轉交護魚協會的妥協方式而得到化解。但是,後續進展是否順利值得留意, 尤其是2004年夏季颱風頻襲山區,溪水暴漲混濁,使得魚蝦存活困難,究竟該部落能否克服社 會生態系統所遭逢的困境,儘速恢復護魚的動力與生機,還有待觀察。另者,鎮西堡居民對於 「共管國家公園」以營造利基的主張,也遭到鄰近部落(如宜蘭大同鄉、桃園復興鄉的泰雅族 部落)的質疑,認為此舉將會帶給其他部落重大的災難。究竟其後續發展如何,值得進一步追 蹤觀察。又這兩個從生態保育演化到社區發展的議題,都涉及由部落社區共同運用並加以管理 CPR之內容,與Anderies, Janssen and Ostrom(2004)所稱的「社會生態系統」(social-ecological system, SES)近似;他們認為強而有力的SES之管理方式,應符合Ostrom(1990)所歸納的基本 原則;然而,究竟此等原則是否也適用於台灣原住民山地部落或社區對CPR的自主管理,還是 需做一些修正?凡此亟待深入研究,才能在理論與實證研究上有所精進。緣由此因,乃引發研 究動機。

二 、研究目的

資源利用變遷的整合性研究,須就特定地區的驅動力、演化過程、產生衝擊與相關政策加 以分析,以建構地區脈絡下的評估模式與永續發展策略,並達到各子計畫間資源共享的目的。 本整合研究經過共同的分析與討論,乃遴選新竹新尖石鄉作為共同案例研究區,此係因其具備 下列特質與代表性: 1、地理區域的特殊性—其為泰雅族原住民的原鄉,面積為527平方公里,全鄉跨頭前溪與 大漢溪之分水嶺,涵蓋兩個集水區。所謂前山,包括義興村、嘉樂村、新樂村、錦屏村、梅花 村等五村,開發較早,交通較為便利,土地利用型態較為密集;而後山,則包括玉峰村、秀巒 村等兩村,開發較晚,道路較為崎嶇陡峻,土地利用型態單純,與前山形成強烈對比,是進行 比較研究的良好場景。再者,尖石鄉位居台北與台中兩大都會區之間,觀光遊憩活動或農業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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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活動皆較其他山地鄉活絡,故此案例具體且研究素材多樣而充實。 2、環境因素的特殊性—大漢溪流域的尖石鄉地區為石門水庫集水區的上游,2004年8月間 艾利颱風帶來了豪雨,加上先前人為不當的土地利用開發,重創整個尖石鄉地區,並直接衝擊 下游桃園地區的水土資源利用。桃園地區的水資源供給雖已獲得舒緩,尖石鄉的農產與觀光活 動皆仍尚未恢復正軌,因此成為本研究良好的研究地點。 尖石鄉的前山,開發較早,交通較為便利,土地利用型態較為密集;而本研究案例所在的 後山,包括玉峰村、秀巒村等兩村,開發較晚,道路較為崎嶇陡峻,土地利用型態單純,與前 山形成強烈對比。在生態資源方面,有秀巒溫泉、新發現的司馬庫司及鎮西堡神木、大霸尖山 及桃山、鐵嶺等雪霸風景線,以及錦屏村那羅灣的有機休閒農業,近年來已吸引不少遊客進入 觀光旅遊,加上民宿新設,帶來部落發展的契機。然而相對地,因遊客進入帶來污染,也帶來 環境退化的危機。因此,該鄉從生態保育演化為部落發展的過程,對於共用資源的使用產生何 種影響,就值得關注。尤其是在2004年艾利颱風的豪雨肆虐,造成上述地區重創之後,部份生 態產生劇烈變化,適可藉以檢視非人作用(non-human agency)對於整個「社會生態系統」的 影響。 本研究為長期持續的觀察 CPR 系統的運轉,乃選定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的馬里克彎、秀巒 村的鎮西堡兩個原住民部落為個案研究地點。其原因在於,這兩個部落具有如下的共同特色:(1) 其主體民族皆為泰雅族(包含賽考列克群與澤敖利群);(2)在歷史過程中,其部落皆有遷移與 密切互動的淵源,且毗鄰共同的經濟活動中心;再者,兩者各自具有以下三種形式的資源自主 管理的情形:(1)「封溪護魚」--自民國八十年代末期起,馬里克彎部落群居民發動河川護魚 行動,簽署部落公約,成立河川巡守隊,禁止盜漁;(2)「社區森林資源管理」--鎮西堡部落 居民曾經發生與林務局、國家公園等公部門之間的土地及林產資源之衝突與對峙,之後由部落 成立森林巡守隊,維護森林環境並引導入山遊客之登山活動(3)「發展民宿」--於新竹縣綜合 發展計劃中,將鎮西堡部落列為民宿示範計劃之地點,目前部落居民致力於共同形式(經營民 宿、餐廳之家戶組成協會,由協會分配客源,並進行部落公共環境之美化與維護)之民宿經營。 這幾種形式的共用資源(CPR)課題(參見表 2-1),皆值得深入研析,以明晰其 CPR 的資源 管理策略之成敗,妥適的解決策略。 表 2-1 新竹縣尖石鄉研究案例之共用資源 資源形式 部落社區 河川護魚 社區森林 遊客與部落地景 馬里克灣部落群 封溪護魚行動 - - 新光鎮西堡部落群 - 林業經營 (列為神木群保育計劃區) 民宿經營 (列為示範計劃區) 這三種資源形式,雖都屬共用資源,卻正好代表部落的資源自主治理從保育目的到經濟發展 目的的轉變,在封溪護魚行動裡,資源的利用形式是避免直接過度提取資源系統(捕魚);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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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森林的行動裡,資源是森林,而資源的利用形式是避免資源系統被不斷湧到山上的外來遊客 破壞;在民宿共同經營的行動裡,遊客則直接成為共用資源,由民宿協會協調、監督個別的資 源使用者(民宿經營者)對資源的提取,而在此同時,吸引遊客前來從事旅遊活動的共用自然 資源(包含河川、森林),仍須維持下去,否則就失去吸引遊客前來的誘因。此三種形式的資源 利用,是否會因為性質的不同(例如排他性的高低不同、資源邊界的明確程度不同),而會造成 各自形成的社會生態系統的強健性(包括共用組織的穩定、資源的永續)有所不同?要如何維 持其強健性?實是原住民部落發展的重要關鍵。 要言之,本研究的最大目的,是以尖石鄉的泰雅族部落為例,探討如何透過資源自主治理制 度的安排,以平衡生態保育與原住民部落發展的利益。因此,本研究希望以四年為期,透過對 研究案例的深度調查和比較分析,以達成各階段的研究目的: (一)第一年(2005 年 8 月至民國 2006 年 7 月)——三個層次的分析架構之確立: 本階段研究著重基本資料蒐集,確立社會生態系統中的各個實體與其互動關係,分別針對前 述三種形式的資源利用,探討影響部落自然資源自主治理之內外部因素,及各因素之作用。本 階段研究的意義,在於透過實證研究,檢證CPR自主治理的理論,並為後續的研究展開系統性 的分析架構。 (二)第二年(2006 年 8 月至 2007 年 7 月)——從保育到發展之社會意涵的探索: 本階段研究著重社會意義分析,探討「資源」的意義產生過程,釐清「保育」與「發展」對 研究部落的實際意涵,分析共用資源經營管理從「保育」到「發展」議題所產生的變化,以及 其對社會關係、人地互動方式的影響。本階段研究的意義,在於從概念性的架構,進入社會脈 絡的深度探索,回到意義的產生過程,以避免對在地知識的錯誤詮釋,並為後續的政策分析與 制度設計,尋找平衡不同利益的基礎。 (三)第三年(2007 年 8 月至 2008 年 7 月)——資源自主治理機制與傳統領域的對話: 本階段研究著重政策分析工具之探討,整合資源自主治理機制分析、部落地圖繪製方法 (method of indigenous community mapping)與地理資訊系統(GIS),並完成將其應用於政策分析 與決策之可行性分析。本階段研究的意義,在於使以「機制」為主的共用資源治理研究與以「地 理範圍」為主的傳統領域製圖兩者之間得以相互對話,並整合至後續研究的制度設計之中。 (四)第四年(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7 月)——內部制度與外部制度的銜接: 本階段研究著重制度設計與政策規劃之研議,提出對部落資源自主治理制度設計、國家整體 政策規劃,以及二者之間之銜接方式的具體建議。本階段研究的意義,在於彙整前三年的研究 成果,進入制度設計的階段,使生態保育與原住民部落發展的平衡得到制度性的支持,以落實 永續發展的理想。 基於前述之本年度(第二年度)計畫目的,本研究將延續「個人」、「共用組織」與「社會生 態系統」三個層次的分析架構,以第一年的研究成果為基礎,探討以下三個層面的問題: 1. 在個人制度選擇的層面——個人經驗與地方認同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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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層面的討論將以第一年計畫所建立的受訪者名單為基本研究對象,探討本研究所列的 三種「資源」對個人的象徵意義與物質意義,進而探討個人經驗與「自己和地方的相互歸屬 關係」的認知,對於個人制度選擇的影響。 2. 在共用組織的層面——組織與「資源」的界定 本層面的討論將以第一年計畫所建立的受訪組織為基本研究對象,探討前述的意義如何 在資源共用組織中衝突、妥協,進而探討共用組織對於「保育」與「發展」的想像與詮釋為 何?而這些想像與詮釋又如何影響組織界定出資源的權屬與利用方式,而決定資源了的範 圍、邊界、可近性(access)等性質。 3. 在社會生態系統的層面——外部社會與生態因素與資源利用 本層面的討論將以第一年計畫所界定的外部社會與生態因素為基礎,探討於研究地點被 外部社會賦予的空間角色和期待,如何因為台灣的「保育」與「發展」論述的轉變而有所變 化,而這些變化又對研究地點產生什麼限制、激勵和影響。 基於上個年度研究成果,除對上述個人制度選擇、集體制度(共用組織)選擇,與社會生 態系統三層面課題、背後假定的深入探討外之外,並嘗試將原住民的主體性納入,進行下列的 研究要項: 1. 整合個人選擇、組織制度、社會生態系統三個層面的討論,呈現不同地點不同資源形式 之系統強健性共同特徵。 2. 比較馬里克灣群與鎮西堡部落群,不同資源形式之共管機制之差異,探討資源形式的變 化對系統強健性的影響。 3. 以共用資源自主治理之制度設計八原則,分析共用組織制度之運作情形,以探求共用資 源永續利用之關鍵條件。 由於本整合計畫之研究目的之一,在於研擬資源永續利用的策略,其係以共用資源、自主經 營與原住民生態旅遊經營策略為例,進行此策略下的情境分析(scenario analysis)。因而本子計 畫之研究目的適可和整合計畫之研究目的相互呼應。

三、 文獻探討

由於自然的或人造的共用資源系統(CPR resource system),都具有難以排除他人使用,但 他人的使用又會影響到其他人收益的性質,故其使用需藉由妥適的制度設計安排與治理,方能 永續使用資源,創造使用效益。為能指引後續的分析,本項將探討共用資源永續治理研究途徑、 原住民共用資源經營管理之論析、泰雅族傳統社會組織研究,並導引出原住民共用資源保育利 用之發展趨勢如次。 (一)共用資源永續治理研究途徑 1、集體行動理論與個人制度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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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政策科學對於共用資源利用問題的討論,主要採取 Hardin(1968)的共用地悲劇理論以 及 Dawes(1973, 1975)的囚犯困境賽局、以及 Olson(1965)的集體行動邏輯三種模型,而這三種 模型都指向一個結論:個人的理性策略會導致集體非理性的結局。一個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 他人的努力所造成的利益之外,就沒有動力為共同的利益作貢獻,而如果所有的參與者都選擇 追求自身最大利益、背叛、或不為集體利益付出貢獻,就不會產生集體利益,另一種情況是有 部分人提供集體物品而有些人則不願意,則集體利益的供給亦達不到最大水平。接受這樣的模 型的政策學者,針對困境提出解決的方案,也就是採取國家集中控制或放任市場機制這兩種策 略。 所謂國家集中控制策略,係基於須藉外在力量以避免資源過度利用的假定,從而形成應由 中央政府控制自然資源的政策方案,這派學者認為個人追逐私利的驅使將不會維護共用地,因 而需要由公共機構、政府或國際權威實行外部管制。以 Hardin(1968)的牧人賽局為例,集 中控制的支持者認為,中央政府所擬資源利用策略,可決定誰能夠使用,什麼時候使用、如何 使用,並對採取背叛策略者課以處罰,以創造一個效率最適化的均衡。然而,這是建立在訊息 準確、監督力強、制裁可靠有效、行政費用為零等假定的基礎之上,如果中央政府沒有準確可 靠的訊息(包括對放牧人策略的訊息、對資源負載力的訊息、適當懲罰標準的訊息等等),就 可能犯各種的錯誤。另一派的政策學者則認為共用資源應實施私有財產制度,放任市場機制運 作。因為只有將其產權私有化,人們才會為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而在自己的土地上進行最適利 用。但此係基於共用資源為可分割的、均質的、各自生產可獲最大利益的假定,但事實往往並 非如此(分割後土地之降雨量、牧草生長狀況不同),況且人們共同擁有土地時可以分擔外部 風險,而今卻須各自花費更多以承受不確定性的風險。因此,私有制能夠創造的利益就值得懷 疑(Ostrom, 1990:2-15)。 當代政治經濟學者 Elinor Ostrom 在考察了許多國家、地區的人們透過自主性的組織以管理 共用資源(CPR)之後,指出:「在資源使用和分配的問題上,我們所看到的是,無論國家還 是市場,在使個人以長期的、建設性的方式使用自然資源系統方面,都未取得成功,另一方面 許多社群的人們藉助於既不同於國家也不同於市場的制度安排,卻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對某 些資源系統成功地達到適度使用的境地」。在「國家集中控制」與「放任市場機制」都無法有 效解決共有地悲劇的情況之下,Ostrom 回到賽局結構的模型中討論這兩個制度之外的選擇, 而提出了一個新的賽局模型。在該模型之中,對於 CPR 的使用,牧人之間能夠達成有約束力 的合約,將追加選擇納入新的賽局結構中,使原本由局外人施予的控制轉變為兩個牧人之間的 協商,因此,新的結構中多了一個參數:執行協定的花費。與外在施加的控制不同的是,新的 結構中的協定是當事人根據手中所掌握的訊息自行設計,他們對於長期所處的環境的負載能力 具有詳實而準確的訊息,可對彼此監督而各自負擔執行協定的成本,因此在協商後達成彼此合 作所要付出的整體成本將遠低於中央管制的成本。(Ostrom, 1990:15-21)。此一模式,適可說 明台灣原住民以部落資源共用機制來修正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可能性。 有關人們如何選擇制度變遷,Ostrom 提出如下的分析架構(參見圖 3-1),指出個人面臨制度 選擇時,須考量內在規範、貼現率、預期收益與預期成本等因素,方決定是否支持現行規則; 但前述四個變量,還受到個人接收相關訊息之影響。此等制度選擇的分析架構,值得本研究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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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但亦須選取台灣的實例予以驗證,以求在學理上有所精進。 資料來源:Ostrom,1990:193 圖 3-1 制度選擇之基本框架 2、共用資源永續治理之組織原則 為說明有些社群的人們如何藉助於國家或市場之外的自主治理制度安排,使其 CPR 系統成 功地達成了適度的使用,Ostrom(1990)提出了一套描述有關實質條件的設計原則,並加以評估 該 CPR 系統的管理制度是否為「強而有力的」。換言之,如果 CPR 管理制度能夠符合這些設 計原則,當可提供誘因,使資源使用者能夠自願遵守這些系統的操作規則,並監督個人對規則 之遵守情形,使該制度得以永續長存(表 3-1)。Anderies, Janssen and Ostrom(2004)繼而在 前引文,重新檢視這些原則,認為如欲建立強而有力的共有資源制度,在一開始就得設計一套 基本原則,以便進一步發展成為堅實的社會生態系統管理制度;由此可見,這些設計原則是促 進發展的最好起點。 表 3-1 治理永續性資源長期持久性制度研究所導出的設計原則 1、清晰界定邊界 共用資源本身的邊界(如:灌溉系統或漁場)、有權從共用資源中提取一定資源單位的個人或家庭也必須予以 明確規定。 2、利益和成本的比例相等 規定使用者運用資源產品數量的配置規則,應與當地條件、所需勞力、原料,和/或金錢投入相互一致。 3、集體選擇的安排 絕大多數受到收穫和保護規則影響的個人,應該被涵蓋在團體內並得修改操作規則。 4、監督 積極檢查生物物理條件和使用者行為的監督者,至少是須對使用者負責的人,或是使用者本人。 改革、監督和執行替代規則的成本訊息 有關所提規則的收益訊息 共用規 範和其 他機會 內在規範 貼現率 預期收益 預期成本 支持或不支持 改變現行規則 改變現行規則: 採用新策略 用於改變規則的 總規則 保留現行規則: 繼續原來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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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級制裁 違反使用規則的使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使用者、有關官員或他們兩者的分級制裁(制裁的過程取決於違 規的內容和嚴重性)。 6、衝突解決機制 使用者和他們的官員能夠迅速通過成本低廉的地方公共論壇來解決使用者之間或使用者和官員之間的衝突。 7、對組織權的最低限度的認可 使用者設計自己制度的權利不受外部政府威權的挑戰,而使用者對於資源有長期佔用權。 8、對於大型系統的部分資源:分層業務(nested enterprises) 在多層次的分支業務中,對使用、供應、監督、強制執行、衝突解決和治理活動加以組織。 資料來源: 根據 Ostrom (1990: 90)彙整.

Arun Agrawal(2003)則於「共用財產制度與資源永續治理」一文中指出,由 FAO(1999) 對林業政策的調查可知,超過 50 個國家的林業資源治理案例顯示,可將部份的資源控制權交 給地方使用者,以便在生態保育與部落或社區發展上發揮永續治理之成效;而有關 CPR 控制 權的分權化(decentralization),證實有關共用地自主治理的嚴謹思慮有其必要性。此外,Agrawal 並就 Baland and Platteau(1996),Ostrom(1990),Wade(1988)等人研究結論加以檢視,自 主組織的使用者團體如何成功克服處理共用地困境。經其考察結果,認為:小規模的地方團體, 可設計制度安排以協助永續管理資源,而成功管理 CPR 的四組變數為:(a)資源特性;(b) 依賴資源的團體的特性;(c)經由資源管理所呈現的制度體制的特殊性;(d)團體、外部力量 與機關(如:市場、國家與技術)之間關係的特性。至於資源的特性為:(1)清晰界定資源邊 界;(2)資源流量的風險與不可預測性;(3)資源流動性。至於團體的特徵,則關係到:(1) 規模,(2)財富與所得水準,(3)異質性的不同性質,次團體的權力關係,(4)過去加經驗。而制 度體制的特殊性,則有多種可能性,而有些制度安排則涉及監督、制裁、判決、責任等。最後, 有些特徵則關係到地方上在團體、資源系統與制度安排和外部環境(以人口變遷、技術、市場、 不同治理程度來展現)之間的關係。Agrawal(2003)進一步將不同學者界定共用地(commons) 制度永續運作的關鍵性因素如表 3-2 所示。 表 3-2 共用地永續性的關鍵性條件 1、資源系統的特徵 (1)小規模(RW) (2)界定良好的邊界(RW, EO) (3)低流動性 (4)儲存源自資源利益的可能性 (5)可預測性 2、團體的特徵 (1)小規模(RW, B&P) (2)清晰界定的邊界(RW, EO) (3)共享的規範(B&P) (4)過去成功的經驗—社會資本(RW, 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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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適當的領導階層—年輕的、熟悉變遷的外部環境,和地方傳統的菁英有所連繫(B&P) (6)團體成員之間的互賴性(RW,B&P) (7)秉賦的異質性,認同(identitis)和利益的同質性(B&P) (8)低的貧窮水準 1 和 2、資源系統特徵和團體特徵之間的關係 (1)使用者團體的居住區位和資源區位會重疊。(RW, B&P) (2)團體成員對資源系統的高度依賴性(RW) (3)共同資源配置利益的公平性。(B&P) (4)低的使用者需求水準 (5)需求水準的逐漸轉變 3、制度安排 (1)規則簡單而易懂(B&P) (2)地方制定進入和管理的機制(RW, EO, B&P) (3)規則容易執行(RW, EO, B&P) (4)分級制裁(RW, EO) (5)低成本裁決的有效性(EO) (6)監督者和其他官員對使用者的責任(EO, B&P) 1 和 3、資源系統和制度安排之間的關係 (1)加諸收獲的限制以利資源的再生(RW, EO) 4、外部環境 (1)技術:(a)低成本的排除技術 (RW) (b)採用有關共用地的新技術的時間 (2)國家:(a)中央政府不應低估地方威權(當局)( RW, EO) (b)支持性的外部制裁制度(B&P) (c)補償地方使用者的保育活動所提供的外部協助之適當水準(B&P) (d)占用(專用)、提供、執行、治理的分層水準(EO) 資料來源: 根據 Agrawal, 2003: 253 加以彙整 然而,他也提醒這些共用資源永續性關鍵性條件,其實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邊 界界定良好的共用資源,可增進其永續利用之效益,但其前提條件是:利益流量是可預測的, 且賴以維生的團體是固定的或變化較少的。如果,利益流量的變化極大,且依靠這些資源的團 體變化頻繁或是可流動的。因而,這有賴大量的研究加以釐清事實,尤其是研究背景的瞭解更 有其必要(Agrawal, 2003: 254)。上述原則可提供本研究審慎衡酌案例地區「強健性」條件之基 礎。 3、社會生態系統之概念模型

Anderies, Janssen and Ostrom(2004)在「從制度觀點論社會-生態系統強健性的分析框架」 一文,提出社會-生態系統的概念性模型,其中包括資源、資源使用者、公共基礎設施供應者 和公共基礎設施四大要素,這些元素和彼此之間的相互作用有如表 3-3 和表 3-4 所示。其中一 個部分是「資源」 (圖 3-2 的 A)係由許多資源使用者加以使用。另兩個部分是由人類組成的: 「資源使用者」 (圖 3-2 上的 B ),和「公共基礎設施供應者」 (圖 3-2 上的 C )。在 B 和在 C 的個人,或許有很大部分重疊,或者也是完全不同的人,這都得取決於控制和管理 SES 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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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體系結構。公共基礎設施(圖 3-2 的 D)包括實質的和社會的兩種形式的人造資本(參見 Costanza et al., 2001)。實質資本(physical capital)包括各種工程工事,例如:堤壩、灌溉溝渠等。 而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意指由那些控制、管理和使用系統的人實際採用的規則,以及那些 可以減低與監督和執行這些規則有關的交易成本的因子(Ostrom and Ahn, 2003)。例如,在許多 自主形成的 SESs 所採用的規則之一,是由資源取用者輪流擔任監督的任務。

對於強健性的檢視方面,Anderies, Janssen and Ostrom 提出兩種類型的干擾。所謂外部干擾 可包括生物物理性崩解(biophysical disruptions)(箭頭 7),例如洪泛、地震、地滑和氣候變遷 等會衝擊到資源(A) 和公共基礎設施 (D),或者是社會經濟變遷(箭頭 8),例如人口增加、 經濟變遷、景氣蕭條或通貨膨脹,以及重大的政治變化以至於衝擊到這些資源使用者 ( B ) 和 公共基礎設施供應者 ( C )。而內部干擾則涉及因社會或生態系統的次系統所引起的生態或社 會系統的快速重組。

Anderies, Janssen and Ostrom 認為,如要適切地指出 SES 的強健性,必須涵蓋其多種特徵, 也得超越早期僅只聚焦在資源使用者、個別理性與集體理性的不一致,以及維持合作的問題等 所建立的研究基礎(Sandler, 1992; Udéhn, 1993; Ostrom et al., 1994)。例如,如圖 3-2 所示,有許 多策略性因素可能會影響資源使用者和公共基礎設施供應者之間 (圖 3-2 上的連線 2 )、公共 基礎設施供應者和公共基礎設施的實際投資之間 (連線 3 )、資源使用者和收穫比率之間(連線 1 ),以及在資源使用者和公共基礎設施之間潛存的 (連線 6 )種種互動關係。 然而,在大多數 的 SESs 分析方面,甚至於很少提出連線 6 的部分,這是因為許多分析者忽視了資源使用者自 己在公共基礎設施的日常操作和維護方面的積極協同提供(參見 Evans, 1997)。進一步言, 這 些生態實體中間的連線 (連線 1、 4 和 5)也是各種變動的來源,這可能會在任何特定時點挑 戰整體 SES 的強健性。在表 3-3、表 3-4 中,呈現如圖 3-2 所示可能存在的四個實體和八個連 線之內可能存在的一些潛在問題。這個社會-生態系統的概念性模型,值得本研究從 SES 層級 分析時加以參採。 圖 3-2、社會-生態系統之概念性模型 資料來源:Anderies, Janssen and Ostrom, 2004

B 資源使用者 D 公共設施 C 公共設施供應者 A 資 源 8 1 2 3 4 5 6 7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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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3、 社會—生態系統包含之實體 實體 舉例 潛在問題 水資源 不確定性 A.資源 漁場 複雜性/不確定性 農民使用灌溉(系統) 偷水、在(設施)維護上搭便車 B. 資源使用者 漁民在近海漁場從事漁撈 過度捕撈 地方使用者協會的執行與評議 內部衝突或所欲採行的政策未決 C. 公共基礎設施供應者 政府官僚 訊息流失 工程工事 隨著時間經過而損毀 D. 公共基礎設施 制度規則 隨著時間經過而記憶喪失、故意欺騙 外部環境 氣候、經濟體、政治體系 驟然改變與未被注意到的緩慢改變 資料來源:同圖 3-2 表 3-4: 社會—生態系統之關連性 關連性 舉例 潛在的問題 (1)資源與資源使用者之間 在需要時用水的可得性/漁獲的可 得性 太多的水或太少的水/太多沒有經濟 價值的魚–太少有價值的魚 票選供應者 不確定/欠缺參與 提供資源 搭便車 建議政策 尋租 (2)使用者與公共基礎設施供應 者之間 監督供應者的實績 缺少訊息/搭便車 建築物初始的結構 過度資本化或低度資本化 經常性維護 因規避責任造成資源使用的時間、空 間模式的混亂 (3)公共基礎設施供應者與公共 基礎設施之間 監督與執行的規則 成本/貪污 (4)公共基礎設施與資源之間 基礎設施對資源水準的影響 失效性 (5)公共基礎設施與資源動態之 間 基礎設施對資源收穫動態的反饋結 構之影響 失效性,料想不到的後果 (6)資源使用者與公共基礎設施 之間 基 礎 設 施 本 身 的 協 同 生 產 (Coproduction)、工事的維護、監 督與制裁 沒有誘因/搭便車 (7) 加諸資源與基礎設施之上的 外部力量 嚴酷的氣候、地震、地滑(landslide)、 新道路 損毀資源與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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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加諸社會行動者之上的外部 力量 政治體系、移民、商品價格與管制的 重大改變 衝突、不確定性、對外遷移、需求的 大量增加 資料來源:同圖 3-2 (二)原住民共用資源經營管理之論析 國內有關原住民之研究論著漸多,但多側重在民族學、人類學或文化及人口變遷等角度之 分析,至於從共用資源利用效率、自主治理機制、財產權型態觀點探討保留地合理性之論著, 則至為罕見。茲將本研究搜集近年之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相關文獻,羅列評述如後。 有關於原住民部落與資源管理為題的論著,計有數篇:林俊強(1999)所撰「開闢運輸道 路影響原住民部落發展之研究-以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為例」,以 1995 年新竹縣尖石鄉司馬 庫斯通車的案例,討論開闢運輸道路對原住民部落發展之影響。指出未開闢運輸道路造成司馬 庫斯人口持續外流,傳統的山田燒墾日漸荒廢,原住民保留地大規模休耕,而部落在工作、族 群、婚姻、血緣上則形成一個緊密的共同體。1991 年新竹縣政府撥經費開闢運輸道路後,造 成司馬庫斯土地利用轉為定耕,土地利用效益升高,吸引外流人口回流,然工作方式改為以家 戶單位進行勞動,且部落內部產生收入不均的現象。洪廣冀(2000)撰著「森林經營之部落、 社會與國家的互動—以新竹司馬庫斯部落為個案」,則以新竹縣司馬庫斯部落為例,探討森林 依賴社區在森林經營中與社會、國家等行動者發生的互動,並說明此互動對於森林經營的影 響。文中指出社區儘管鬆動了國家對地方資源的宰制,但卻未因此獲得資源經營的合法性。而 社區在政經局勢上的相對弱勢,導致其無法充分發揮潛力與能動性。高明哲(2002)撰著「臺 灣原住民族土地所有權制度與土地利用關係之研究」論文,以土地所有權制度及土地利用影響 的角度,再次驗證分析原住民對於部落、土地制度的認知與觀念,以及對現行保留地法令與制 度的認知,並就保留地之土地經營、權益與利用、衝突提出當前問題之看法與建議。官大偉 (2002)撰著「原住民保留地共有制施行基礎 —公共資源自主治理機制研究:以新竹縣尖石 鄉為例」論文,以制度經濟與公共選擇的角度,對於研究地點中影響原住民部落採取資源共有 和自主治理策略的因素加以探討。最後,評析內在制度的變遷及泰雅族傳統制度在現代的演 化,以及共用資源自主管理在降低執行和監督成本、降低其外部效果、降低制度供給的成本等 方面的制度優勢,指出資源形式與共有範圍的關係、學習過程的重要、共有組織的作用是為共 有制度有效運作的關鍵,並建議:理論上對於非以直接提取資源單位方式產生的利益分配問 題、排他性技術的成本的雙重影響的探討;政策上對於共有組織「分級分類」原則的研議,皆 值得作為後續進一步研究的課題。顏愛靜、城忠志、吳樹欉(2003.12)撰著「台灣原住民保 留地劃設保留區之初探—以高雄縣桃源鄉為例」一文認為,在原住民族的傳統觀念中,土地就 是一種共用資源。自古以來,原住民族即有一套利用、管理、執行與制裁的集體規範,透過這 套規範來約束全體原住民的利用行為。如今可藉由保留區的劃設,明確界定邊界、使用單位, 並由經由法律授權給部落團體,透過集體選擇的安排,制訂符合在地條件的資源使用與供應之 規則,並建立監督與制裁、衝突解決機制,當能使制度永續運作。所以土地資源的共管共享及 透過集體來自主治理,本屬原住民既有的土地利用模式,相當吻合 Ostrom(1990)所歸納的 制度設計原則,因而乃採此等設計原則,藉以探討桃源鄉保留區劃設的課題。顏愛靜、楊國 柱(2004.07)撰著「原住民族土地制度與經濟發展」專書共計六篇、十二章,乃以多元文化、 財產權與交易成本理論、資源永續發展理論、社會發展理論等為根基,試圖從歷史縱深,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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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土地制度之變遷,及其影響產權與地用型態、管理體系與法制、原漢土地爭議變動等 關鍵因素,並從私有產權之激勵誘因、共用資源之自主治理等觀點,研提部落共有保留地之設 計原則。 再者,顏愛靜、官大偉(2004.09)於「傳統制度與制度選擇—新竹縣尖石鄉兩個泰雅族部 落共用資源自主治理案例分析」一文中,透過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討論內在制度對社區凝聚 力的影響作用,以及 Gaga (一種泰雅族的傳統制度) 內涵的演變。經由案例分析指出,儘管作 為正式組織的 Gaga 已經不復存在,但是 Gaga 作為規範與共同約定的意義仍然影響著案例中 人們的制度選擇。最後建議,現有的地權制度應可進行調整,使其符合經過原住民部落傳統內 在制度所演化出來的共用資源自主治理模式,如此一來,更可以降低許多因為國家政治與市場 經濟互動下產生的衝突與矛盾。洪廣冀、林俊強(2004)所撰「觀光地景、部落與家-從新 竹司馬庫斯部落的觀光發展探討文化與共享資源的管理」一文,藉由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部 落觀光發展之分析,探討部落使用者、經營制度與觀光資源間的互動關係,並由在地觀點出發, 觀察「黑色部落」轉變為「觀光勝地」的過程中,司馬庫斯人是如何理解、吸納與對抗觀光帶 進的部落與家、家與家甚至人與神的異化與疏離。又從經驗的層次來看,文中雖未清楚指稱「觀 光資源」的內涵,惟就全文脈絡觀之,將其解讀為部落觀光地景,此係一複合體的「部落土地 資源」概念,正可提供共享資源理論中卷佚浩繁的案例裡少見的以觀光為資源使用方式的個 案。林薏伶、顏愛靜(2005)撰著「原住民族土地資源之自主治理研究—以苗栗縣南庄鄉蓬 萊溪封溪護魚為例」認為 , 如能在國家最低限度承認原住民族之治理規則下自主治理 (self-governing)部落資源,透過由下而上的部落「共治」、「共有」、「共用」土地資源概念, 將可達成以內在規範改善資源治理之目的,並進一步開創原鄉產業地景新風貌的藍圖。文中藉 由案例之實證觀察,進行部落土地資源背景脈絡以及原/漢族群組合共用資源治理之比較分 析,發現其中潛藏賽夏族與客家人族群合作之困擾,可能導致部落資源自主治理最終失敗之結 果,並建議強勢族群必須放棄先入為主之成見,建立族群共同參與之溝通平臺,以謀求共識, 增加地方自主治理的社會資本,方可轉換為政治資本,妥善管理部落土地資源;官大偉、顏 愛靜(2005)則從馬里克彎流域的人河關係的變遷談「自然」的再想像,指出封溪護魚,不僅是 基於環境保育的意念,其更深層的意義是,對於部落和河川相互歸屬關係的地方感(sense of place)的一種宣示。這種地方感的形成,是一種動態建構的過程,其與 Ostrom 所提出的個人 制度選擇架構中的共享的規範(shared norm)關連為何,值得深入觀察分析。此外,文中希望 展開一個討論之觀念架構,在這個架構下,進一步意識到土地經濟是包含在社會活動的一部 份,權力關係和社會過程應該被檢驗,而人類和環境之間的互動的意義,亦應該是在物質的關 係和象徵、認同等心理的關係交錯下產生。 從這些文獻的討論發現,原住民對於共用資源的使用,不僅不是環境生態的破壞者,相反 地,他們千百年來即具有一套維護大自然環境的倫理法則,作為利用自然資源的依據。在原住 民觀念裡,土地資源也是一項自然資源,自有一套倫理法則作為土地利用的依據。特別是原住 民部落社區,若採取原住民傳統利用管理的合作模式,相信可達到維護原住民的文化、發展、 生活、政治與心靈等需求之目標。 (三)泰雅族傳統社會組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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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族學累積的田野資料中顯示,泰雅族用來描述社會組織的字彙是 gaga,gaga 表示了一 種社會單位,同一個 gaga 的人即有著共同的祭祀行動和遵守共同的規範,同時,在傳統的社 會組織之中,並沒有明顯的階級概念,除了 gaga 中的 maraho(泰雅語:領袖之意)之外,沒 有貴族、平民的差別,領袖的產生亦非世襲,而是依照個人的能力決定,當一個領袖年老力衰 之後,即由新的有能力者擔任,社會中的權力結構並非固定的,而是依著個人能力的消長而有 所變動。另外,gaga 在泰雅語中除了用以表示一個共同的團體之外,同時也用以表示這個團 體的成員所必須遵守的共同規範。同一個 gaga 的人必需同負罪責,每一個 gaga 都有它的成員 所必需遵循的價值,包括共同的生產、祭祀、家庭關係、人群關係的規範,人們相信一旦違背 了共同的價值和訓示,則災獲不僅會降臨到個人也將降臨到同屬一個 gaga 的群體中的每一個 人(黃文新、余萬居譯,小島由道著,民 82)。 泰雅族的社會中雖然沒有明顯的階級關係和固定的權力結構,但對於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 卻有著強大的約束力,維持著社會的秩序,這個約束力來自於 utux(泰雅語:祖靈)的信仰, 祖靈是由死去的祖先所組成,gaga 就是祖先所定下的訓示所形成的規範禁則,「如未能遵守 gaga,而行為不端正者,則懲以疾病、歉收等災害,所以泰雅族人對於祖靈的基本態度是服從」、 「人類欲使宇宙運行合度,欲使社會安樂幸福,唯有遵從被認為是祖先制定的一切禁則,戰戰 競競的惟恐有所違背」。以泰雅族的生態環境和生產模式來看,團體是極為重要的,任何人脫 離了團體即難以生存,但團體中的秩序並非由一個明確的階級和權力關係來維持其運作,而是 透過:違反祖先所定下的訓示所形成的規範禁則就會受到祖靈的懲罰、一個人犯罪整個團體的 人都要受罰,這兩個核心的觀念在維持著。 泰雅族社會對於土地的使用型態,可以分成社地、農地、獵場、漁場幾類;在土地產權的 形式上,泰雅族土地的公私領域的劃分並非全然的公有或私有。獵場、漁場是屬於獵團、漁團 所有,社地中包含公有的區域,而家屋所在地及農地則有公有及私有不同的形式:在某些部落 承認私有的權利,農地可因開墾先戰而永久取得所有權,但休耕土地,不得拒絕其他人在其土 地上有開闢道路、做蓄水池或架水管、採獵等行為,若為現耕土地,則必須徵得地主同意;在 採取家屋所在地、農地公有的部落,土地上的開墾、居住、通行、汲水等行為,則必須經過族 眾共同協議方可進行。至於農地公有的部落,儘管佔墾耕種的農地是屬於公有財產,但在耕作 期間,現耕地為家族或耕作者使用,待地利耗盡後,就遺棄該地,呈休耕狀態,該地又恢復為 公有財產(台灣總督府,1919:343-345;衛惠林,1965,頁 71-87;中研院民族所譯,台灣總 督府,民 85:197-205,231-251) 在土地產權的取得上,部落之間的社地、獵場、漁場等有先佔、征戰、遺棄、割讓等原則: 到達無其他部落使用的土地時,以豎立標的物於該地表示佔領,而各部落的領域長憑藉彼此武 力強盛與否決定其領域範圍,若部落土地接連發生不祥事件或已不設和耕作授獵時,或發現他 處有更好土地時,全部落會遷移往他處,而若有其他群體佔領原地,但原部落未提出異議時, 對原地則自然喪失權力。部落之間有時亦以約定及交付物件的方式,舉行特定的祈福儀式,將 土地割讓給其他部落;至於在部落內部農地方面的土地取得,則有先佔、遺棄、繼承幾種原則: 凡屬於一部落而無任何人佔用的土地,任何人皆可從事開墾而佔有其地,經過標示預佔與夢占 之後,確定佔有該地不受他人侵害,倘若同一塊土地有兩人各自預佔,則先佔者有優先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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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順序有爭議,則回歸仲裁或以出草結果決定何人取得。耕地於地力耗盡時,需經過休耕數 年再行開墾,有時也會因為鄰近敵對部落、發生不祥事件、遷移等因素而放棄不耕,在此情況 下,如佔耕者明白表示遺棄之意,他人方可接續耕作,如有人任意侵奪,則原佔者會拖人提出 異議,如果侵佔者不從,將會受到詛咒。由以上觀之,泰雅族的土地使用有其正式的制度規範, 而由以祖靈信仰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以及 gaga 的制度實施機制在維持正式土地制度的有效運 作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中研院民族所譯,台灣總督府,民 85:200-204)。 由於本研究地區將以泰雅族部落聚居地為對象,故有必要對於該族群之傳統社會土地產權 制度的架構予以研析,茲將其重要內涵整理如表 3-5 所示。 表 3-5 泰雅族傳統社會土地產權制度的構成 制度內涵 泰雅族傳統社會土地產權制度的構成 非正式 祖靈信仰與團體罪罰概念 內部制度 正式 在土地產權的形式上:獵場、漁場屬獵團、漁團所有,社地中包含公有的區域; 家屋所在地及農地則有公有及私有不同形式。 在土地產權的取得上:部落之間的社地、獵場、漁場等依先佔、征戰、遺棄、 割讓等原則;部落內部農地方面的土地取得,依先佔、遺棄、繼承等原則 外部制度 正式 無 制度實施的機制 由共祭、共食、共獵組織,維護社會秩序。 資料來源:本研究參考衛惠林,1965:74;顏愛靜,民87:46-47加以修正。 由於傳統社會的生產活動普遍存在著因對生態高度依賴所生的外部效果,在漁獵活動中由 個人獨立進行常不及團體進行有效,而個人若不受團體規範而對獵物進行無限制的取用,亦將 直接影響他人的收穫,因而建立合作規範並降低資源利用衝突就是優先要務8,是以產權共有 並藉集體行動所能創造的利益遠高於個人的行動。另者,有關前資本主義時期社區關係的研究 亦指出,產權共有對於克服勞動品質的不確定因素有其助益 (Hayami, 1998),而農業和狩獵的 生產過程須面對不確定的生態條件變數,其生產活動往往分布在廣大的空間,勞力投入的品質 難以監控,且財產常是自然暴露在開放場域而難以監督保護,因而採取產權共有、相互監督是 為有效的生產方式。據此以觀,泰雅族藉由 gaga 組織和祖靈信仰所形成的制度,在傳統社會 的土地資源運用和分配上具有重要的文化功能。 現今,儘管傳統的 gaga 正式制度和實施機制或將不復產生作用,但內部非正式制度的部份 則在「同一個群體的成員就必須遵守共同規範」、「同一個群體共同分享、承擔賞罰」的基本規 則引導下,在特定的歷史經驗中,發展出對土地權利的認知、保護家園的道德感,並經過與外 部制度的互動,產生像保育公約、護魚公約這樣的內部正式制度,而這些制度亦被泰雅族人認 知為一種 gaga (規範),人們正在透過其各自的集體詮釋,將傳統觀念運用在現代活動之中。 無論如何,外部制度和內部之間的衝突和調整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並值得後續進一步的追蹤觀 察、研究。 (四)原住民族共用自然資源保育利用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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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探討原住民族共用自然資源保育利用的發展過程以及趨勢,本項將從理論與社會不斷對話 的「反身性」(reflexivity)觀點,呈現出本研究如何在過去的理論和社會之間的對話中產生新 思維,以為後續研究開展之參考。首先,將回顧「發展」概念的轉變,以及「保育」如何被吸 納成為「永續發展」論述的一部份,並探討「原住民」在「發展」與「保育」概念互動過程中 所擔當的角色;其次,將進一步檢視當前被視為「另類發展」(alternative development)的「社 區自然資源管理」(community-based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的重要選項,分析「共用資 源自主治理」(CPR self-governance)作為社區自然資源管理策略的重要性,並從原住民部落的 角度討論其可能遭遇的問題,以及可能的應用方向;希冀在前述的脈絡下,重新思考共用資源 自主治理研究。 1、原住民族與「發展」及「保育」 在進入主題的討論前,本文將先對「反身性」的概念做一討論。自笛卡爾以降的西方科學認 識論,是建立在主客體二元對立的基礎上,認為主體獨立在客體之外,反之亦然,而所有的「認 識」,都是主體(認識者)在探索客體(被認識者)性質的過程,只要透過客觀正確的觀察,主 體是可以正確的瞭解客體真實的本質,而所有的知識,都是在這樣的過程中展開而建立。服膺 這樣的二元架構的科學研究者,會認為研究是一個不斷觀察對象(不論是自然科學家研究的「自 然」,還是社會科學家研究的「社會」)、架構理論,經過反覆驗證與修正,將理論推進到一個越 來越符合對象「真實」狀態的過程。 然而,在物理世界的研究向更小或更大的尺度推進時,上述的認識架構將被發現是有限制 的。例如,在量子力學的世界裡,「測不準原理」指出觀察儀器與客體之間可能有相互作用,而 在測量過程中可能會影響到客體,成為不確定性的一個來源。換句話說,就是認識的主體和被 認識的客體並無法完全互相獨立。而這個問題在以人的行為為研究對象的社會科學中,就更加 複雜,因為「人同時是研究的客體和主體,同時也是認知者和行動者,人作為認知主體卻位於 客體(社會)之中,傳統的主客二元對立格局就很難適用」(黃瑞祺,2005)。舉例來說,二元 認識架構下的田野工作者,會認為田野調查就是到田野找答案,透過對報導人的訪問,問到調 查者原本不知道的「事實」,然後將這個事實做忠實的紀錄和呈現,並使其作為分析的材料。然 而,在這個過程中會出現的兩個問題是:第一個問題是,調查者所做的是真的忠實呈現,還是 無可避免的,一定會是某種程度受到自身位置(包括過去的知識,以及在田野中的經驗)影響 後的再現(representation)?第二個問題是,調查者又如何確定受訪者講出的是「事實」?在人 類學對於民族誌方法的反省中,看到了受訪者必定會因為訪問者的身份、訪問的情境而調整自 己的回答的現象,這兩個問題,成為人類學在反省傳統二元認識架構的重要主題(Probyn, 1993),這個主題讓人意識到,訪問者和受訪者其實是一直交互影響的,他們的詮釋和回答總是 不斷在反映自己所處的狀況,這也就是反身性的第一層意義。 理論與社會的辯證關係,則是反身性的第二層意義。社會是社會科學理論所欲認識的對象, 理論當然是受到社會的影響,但是社會也不是靜止不動,等著理論來反覆驗證、修正並趕上那 個「真實」狀態。理論一旦產生也介入了社會,如果用空間的概念來做比喻的話,就是理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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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影響到社會行進的方向。舉例來說,馬克思預測資本主義的崩潰,是從他所處的時空環境下 所做的理論推測,但因為他的理論影響到後來政府對於市場的態度、資本家對於生產模式與勞 資關係的調整,使得社會已經受到改變,也就無從出現他所預測的資本主義崩潰的情況。因此, 理論和社會之間也是一直交互影響的,認識了社會現象的反身性,理論就不該被視為可以客觀 預測或模擬社會真實的工具,而是一種對社會的、積極的批判性介入(Horkheimer,1937),而 探討理論和社會兩者與時俱進的脈絡,對後續研究的展開也就顯得特別重要。 (1)從「發展」到「永續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西方國家把「充分就業」當作是重要的經濟政策的目標,聯合國並把 充分就業的條文納入聯合國的憲章中,主張聯合國應該在尊重平等與民族自決的原則下,促進 世界各國「更高的生活水準、充分的就業、以及社會和經濟的進步與發展」(Article 55,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在1945到1950之間,美國透過馬歇爾計畫提供了190億美元的援助,協 助西歐國家戰後的經濟復甦。在1944年於Bretton Woods, New Hampshire舉行的會議中,各國決 定成立國際貨幣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s),以調節全球的經濟;稍後,則成立了世 界銀行(World Bank),作為促進第三世界發展的工具。這些組織的成員間普遍的信念是,凱 因斯的總體經濟模型和政府介入的原則應該被推廣到發展中國家(Singer 1992)。 在當時西方國家退出殖民地、冷戰以及美蘇兩強競爭和第三世界國家結盟的政治脈絡下,促 進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發展,使其成為資本主義陣營的一員,對於歐洲以及美國來說,是極為 重要。美國總統杜魯門一方面認為「更高的經濟成長是促進繁榮與和平的關鍵」(Peet 1999, 41);另一方面,則認為防堵共產主義的擴張是美國的國際責任。因此,國際經濟援助也就是 國際政治戰略佈局的一部份。英國、法國,亦持續以發展計畫涉入其前殖民地的經濟、健康和 教育等政策(Cowen and Shenton 1996; Rist 1997)。

不過,在1950年代,這些被援助的國家,並沒有如預期的提高生產,結構主義經濟學者為這 些計畫的失效提出解釋,認為每個第三世界國家都有各自特殊的經濟和社會條件,因此必須先 瞭解各國經濟結構,並排除發展的障礙(Meier 1984)。另一方面,新古典經濟學者則強調國際 貿易比較優勢、市場等分析,1950年代之後,發展經濟遂演變為以凱因斯、結構主義、新古典 經濟學的綜合體,一些比較重要的發展理論的觀念包括(Peet 1999,44-47):二元發展-強調 第三世界國家中同時存在現代的、商業的部門以及低生產力的傳統部門,而發展就是要利用現 代部門之外的勞動力;動員國內資源-強調提高第三世界國內儲蓄率,使這些資本挹注到生產 性的投資;動員國外資源-強調國外資本、技術的轉移;工業化策略-強調工業部門的成長; 農業策略-認為農業的目的應該是可以提供食物和原料、賺取國際貿易部門的收益、創造工業 產品需求的市場,而農業收益應被投注在工業的發展上,改變國家農業和工業部門之間的比例, 同時強調引進新的農業技術,一些較激進的學者則強調土地權利的改革;貿易策略-發展學者 之間原本對於自由貿易與否、出口或進口導向有不同的看法,但逐漸傾向出口導向以及自由貿 易體制;人力資源-強調投資人力資本的重要,重視提高每一個個人的做為一個生產力單位的 能力,主張增進個人的技能、工作動機、醫療知識和價值觀;計畫評估-透過政府和國際組織 (例如世界銀行)的評估,使投資當發展中國家的資源達到最理性的分配和利用;發展規劃和 政策制訂-強調政府的調控功能。儘管這些發展理論有各自關注的重點,但是其共同點是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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