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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灣地方望族的聯合與衝突-以竹塹地區鄭、曾、徐三家之萃豐庄田產爭訟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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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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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 碩士論文. 清代臺灣地方望族的聯合與衝突-以竹塹地區 鄭、曾、徐三家之萃豐庄田產爭訟為中心. 指導教授:蔡淵洯博士. 研 究 生:黃靖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 摘. 要. 清領時期因原鄉生活環境不佳,雖有清朝的渡台禁令限制,且當時竹塹地 區,其自然與人文環境也處於惡劣狀況之下,卻仍有許多漢人來台,開創他們的 另一片新生活空間。 竹塹地區鄭、曾、徐三家望族的崛起,皆約在西元 1660 年之際來到竹塹地 區,同樣辛苦開墾,分別藉由農墾、經商等途徑,成為富豪。其中鄭、曾兩家族 成員中,有子弟透過科舉、捐納與軍功等不同的方式獲得了功名和榮銜,使得鄭、 曾兩家從地方富豪邁向地方菁英,並藉由參與社會事業及公務,逐漸站穩竹塹地 區的紳商地位,成為地方望族。本文主要是希望藉由探討竹塹地區鄭、曾、徐三 家是採行什麼方面的合作面向,使自己家勢能繼續維持或擴展其經濟、社會勢力 圈。 透過淡新檔案 22410 卷宗及相關文獻顯示,鄭、曾、徐三家或多或少皆在竹 塹地區有直接或間接的合作關係。例如:鄭、曾兩家曾有聯姻關係,並藉由姻親 關係在竹塹地區有了合作經營生理的機會,甚至也因姻親關係,在曾家積欠官府 料款之時,請託鄭家代管「萃豐庄」收租納課抵利。而「萃豐庄」墾業是曾家與 新庄仔徐家合組墾號「曾國興」,藉由土地拓墾合股的合作機會,趁機擴增自己 的家勢,卻沒想到這樣的經濟合作關係,最後卻也因「財勢」也有了爭訟衝突事 件。 長達十三年的訴訟案,前半部是鄭、曾兩家對管收租業的抵利收租訴訟;而 後半部則是曾、徐兩家擬請共管分收到清丈分界。每一卷宗的案件中除了透露出 各家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提出了相關辯護,而官府也為了維持地方社會秩序,做 了相當意思的判決。 此次的鄭、曾、徐三家望族在歷經合作與衝突之後,其在竹塹地區的經濟活 動也稍有變化。而綜觀本文可以看出:維持一個家族的家勢是極不容易,透過家 族內的合作與家族外的擴展關係,其經營策略的取決需處處步步為營,才能讓家 勢維持一個穩定的勢力。. 關鍵字:竹塹、新竹鄭家、崁頂曾家、新庄子徐家、合作與衝突、淡新檔案.

(3) 謝. 辭. 學習是一條漫長的路,途中歷經過種種的困境與挫折。一路走來,仰賴許多 貴人的幫助與支持,才使得這本論文的產生。許多的感謝不知該從何處說起,千 言萬言仍不足以表達我內心對這些貴人的感謝。 此次論文的寫作,首先要感謝指導老師-蔡淵洯老師,他一步步的指引我寫 作的確立方向,老實說我資質愚鈍,都是靠老師不斷地拉我回正途,不論是白天 或夜晚,透過無數次的電話中指導與研究室中的討論與指引,才讓我的論文慢慢 地有了雛型。而另一方面也感謝口試委員吳學明老師與施志汶老師,指出了論文 不足之處,並提供了建議,讓這份論文的錯誤及不當之處儘可能的減少。 其實在求學階段,以及論文寫作期間,還要感謝的有大同高中的夥伴們,沒 有他們的全力支持與配合,尤其歷史夥伴:蘇容子老師及張瓊文老師,願意犧牲 暑假協助暑輔課程,還有教務處及教學組的工作同仁們的行政支援,以及趕論文 期間,一直不斷被我掃到颱風尾的陳麗卿主任等人的包容,要不是有他們,我想 我沒辦法完成這個學位。 此次的論文寫作,對我來說是一份挑戰。尤其是族譜部份,要不是有新竹鄭 家、徐家後裔願意提供;而另一家曾家的族譜,若非因緣際會尋訪曾氏宗親會會 長曾朝建先生及曾添枝老師等人的協助,我想我找不到真正曾昆和的後裔之一- 曾華鐘先生,他願意提供手邊的資料讓我做研究。在此特此感謝。 而最後,我要感謝的還有本論文完成的幕後功臣-最最親愛的父母親,要不 是他們的督促,並且在背後默默地為我付出一切,讓我在寫作過程中心無旁騖, 沒有他們的鼓勵,這份論文真的無法產生。也希望這份小小的成就能會是今年最 好的父母親節禮物。 對於此次家族間的合作與衝突這議題,本論文是一個研究開始,實有不足之 處,後續也希望更有研究者關注此議題。在此,對上述曾協助論文完成的所有人 士,再一次地表達我的感謝與感激。.

(4) 目次 摘要. ................................................ 目次. ................................................ 表目. ................................................. 圖目. .................................................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文獻探討 ...................................... 6 研究方法 ..................................... 12 章節架構 ..................................... 13. 第二章 清代竹塹地區的開發 ............................. 15 第一節 竹塹地區的自然與人文環境 ..................... 15 第二節 竹塹地區的開發與聚落形成 ..................... 26 第三章 竹塹地區鄭、曾、徐三家族的渡臺與發展 ........... 35 第一節 新竹北門浯江鄭氏的渡臺與發展.................. 35 第二節 崁頂曾廷家族的渡臺與發展 ..................... 46 第三節 新庄仔徐立鵬家族的渡臺與發展.................. 59 第四章 竹塹地區鄭、曾、徐三家族之聯合關係 ............. 67 第一節 鄭、曾、徐三家在竹塹地區的經濟活動 ............ 67 第二節 鄭、曾、徐三家的經濟合作關係.................. 78 第三節 清代竹塹地區鄭、曾兩家的聯姻.................. 92 第五章 竹塹地區鄭、曾、徐三家之萃豐庄田產爭訟過程 .... 107 第一節 清代萃豐庄的開墾 ............................ 107 第二節 鄭、曾、徐三家之萃豐庄訴訟始末............... 141 第三節 官方對訟案的判決與各方的得失................. 175 第六章 竹塹地區鄭、曾、徐三家爭訟後財勢的消長 ........ 193 第一節 鄭、曾、徐三家申告「萃豐庄」轄地內田產財勢 ... 194 第二節 家族繁衍與田產財權消長 ...................... 241 第七章 結論 ......................................... 263.

(5) 參考文獻 ............................................. 269 附錄.

(6) 表. 目. 表 2-2-1 竹塹地區墾區莊的始墾者和始墾年代(乾隆六年以前) ............................................ 31 表 3-2-1 祭祀公業曾廷財產清冊表 ...................... 57 表 5-1-1 曾國興公號的股夥和資本表 ................... 119 表 5-1-2 業戶「曾國興」萃豐庄之清領、日治、現在座落 地點對照表 ................................. 134 表 5-2-1 曾金鎔訴呈萃豐庄共管分收混墾谷額一覽表 ..... 153 表 5-2-2 曾家所陳萃豐庄曾氏、徐氏共管分收遭受侵呑早 谷石數明細表 ............................... 161 表 6-1-1 「鄭吉利」家族後裔申告田業財權總表 ......... 197 表 6-1-2 「鄭吉利」家族後裔申告擁有「萃豐庄」轄區土 地田業明細表 ............................... 201 表 6-1-3 「曾益吉」家族後裔申告田業財權總表 ......... 202 表 6-1-4 「曾益吉」家族後裔申告擁有「萃豐庄」轄區土 地田業明細表 ............................... 210 表 6-1-5 「徐國和」家族後裔申告田業財權總表 ......... 215 表 6-1-6 萃豐庄轄區訴訟所指控分管混墾與土地申告擁有 實況比對檢視表 ............................. 226 表 6-2-1 北門鄭家族裔在明治時期土地申告總表 ......... 242 表 6-2-2 崁頂曾家族裔在明治時期土地申告總表 ......... 252 表 6-2-3 「徐國和」房族裔在明治時期土地申告總表 ..... 255 表 6-2-4 三家族各房支人口數與申告擁有各種田產財權檢 視 ......................................... 260.

(7) 圖. 目. 圖 4-3-1 杜賣盡斷根田契 .............................. 98 圖 4-3-2 淡新檔案 22410-083 ......................... 104 圖 5-1-1 圖 5-1-2 圖 5-1-3 圖 5-1-4 圖 5-1-5 圖 5-2-1 圖 5-2-2 圖 5-2-3. 徐立鵬買斷「萃豐庄」之一半庄業契 ........... 114 曾必榮認墾單影本 ........................... 124 新庄子(古名萃豐庄)附近簡圖 ............... 129 曾金鎔訴狀圖說「萃豐庄」轄境 ............... 140 曾金鎔訴狀未列入圖說「萃豐庄」轄境 ......... 140 萃豐庄對照現新豐鄉與湖口鄉行政區圖 ......... 158 萃豐庄對照現新屋鄉與楊梅鎮行政區圖 ......... 158 萃豐庄對照現竹北市與新竹市行政區圖 ......... 159.

(8) 附錄 附錄一 鄭氏家族相關資料 (一)鄭氏家族的相關關係 圖 1 鄭用鈺(文哺)畫像 圖 2 鄭如漢畫像(淡新檔案 22410 案主角) 圖 3 鄭氏進士第 圖 4 鄭氏吉利第 (二)浯江鄭振祖四房派下-吉利系統圖. 附錄二 曾氏家族相關資料 (一)曾呈略房系統圖(淡檔 22410 案訴訟當事家族) (二)曾家祖祠 (三)曾氏家族二版本族譜之發現. 附錄三 徐氏家族相關資料 (一)徐氏祠堂 (二)東海堂徐國和宗祠二房徐國棟世系.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當今吾人所知人類過去的歷史大多依據史料重組陳敘,是先民活動之忠實見 證。第一次聽到《淡新檔案》1一詞,是在修習臺灣史課程時,那時在心中投下 一顆震撼彈,畢竟修習了那麼多歷史課程,素來所接觸的大多是屬於帝王將相或 巨室世家的豐功偉業,而有關人們之日常活動,似乎都不值得在歷史留下一絲半 跡,相關史料通常也任其散佚淹没。 《淡新檔案》 ,一案一件,一卷一宗,雖說其 中記載著清朝時期廳縣行政狀況,但也有不少是關於地方首長對訟案的批駁諭斷 和子民在稟訴中的攻防。細看其中大部紀錄,當時地方官民似乎還能透過這些殘 存的文獻史料活靈活現地顯現在我們面前,讓我們看到那一時代的人性百態!這 樣的歷史文件,沈默地、無聲地記下當時官府對民刑案件的是非公斷,但也透露 出許許多多地方望族和黎民百姓的心聲,同時也反映著清季北臺灣的社會、經濟 與部份形態。而民國 98 年(2009)7 月,新竹縣縣史館曾舉辦為期一年的「 《淡 新檔案》裡的驚奇!」特展,希望藉著圖像及故事,引導大眾從檔案中瞭解清季 新竹當地的歷史文化及民情風俗。其中陳列在展示館櫃內的卷宗中,厚厚一冊的. 1. 《淡新檔案》是清乾隆 41 年(1776)至光緒 21 年(1895)的一百二十年間淡水廳、臺北 府及新竹縣的行政與司法檔案,日治時代由新竹地方法院承接,轉送覆審法院(即高等 法院),再轉贈臺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供學術研究之用。日治時期基於該批資料主要 是清朝治臺之相關檔案,乃將之命名為《臺灣文書》。戰後移交本校法學院,法律系戴 炎輝教授主持整理工作,基於該批資料所涵蓋之地為淡水廳、臺北府及新竹縣之故,乃 將之改命名為《淡新檔案》。戴炎輝教授主持整理之時,依現代法學之分類,將該批檔 案文件重新分類,首分行政、民事及刑事三「編」,次分「類」,再分 「款」。當時清 點之數全部共計 1,163 案,19,152 件。 民國 75 年(1986)戴教授將《淡新檔案》的全部檔案原件及 33 捲微捲移交本館特藏組珍 藏,清點實得總案數為 1,143 案(經本館執行該檔案之數位化,逐案逐件進行影像數位化 及 metadata 建檔,統計得總案數為 1,164 案),共 19,281 件。 在《淡新檔案》的行政、民事及刑事三大檔案類別中,行政編的檔案數量最多。以檔案 產出的年代而言,則以光緒年間的檔案為最多。是研究我國清治時代臺灣行政、司法、 經濟、社會、農業等極有價值之第一手資料,深具學術價值,彌足珍貴。請參見《淡新 檔案》,國立臺灣大學淡新檔案校註出版編輯委員會,台北:國立臺灣大學,1995。. 1.

(10) 案件-檔案 22410 案,一開始斷令俟曾朝宗繳銀 1,500 元之後,鄭如漢再將該業 交還曾朝宗的「堂諭」特別吸引了筆者的目光,進而不禁取之閱讀起來。 《淡新檔案》22410 案(以下簡稱淡檔 22410) ,為何會引起筆者的注意,主 要在於它是《淡新檔案》 ,全檔分行政、民事、刑事三門共 1,163 案中之一件非 常特別的民事訴訟案件。2本案件包含 143 件文件,為民事門 224 案中,屬涉案 原告、被告人事關係龐雜,紛爭緣由與訴訟標的繁亂的重大案件。又本案件稟訴 資料涵蓋的時間,從光緒元年(1875)到光緒 13 年(1887) ,前後共計 13 年; 如追溯至案件之起源道光 30 年(1850) ,則是一件跨越清代道光、咸豐、同治、 光緒四朝 37 年,葛藤糾結,交錯縱橫,歷屆廳縣首長沒能即時理清諭斷,一直 到檔案第 143 件卷末也未能全部完案的大案子。3 本案肇因始自竹塹望族鄭用錫家族中公號「鄭吉利」 ,代墊其姻戚曾家積欠 淡水廳官府料款,再因曾家需費向「鄭吉利」借銀,為此錢債曾家以公號「曾益 吉」與紅毛港(今新豐)地方望族徐家公號「徐國和」合買汪家墾業「萃豐庄」 合組墾號「曾國興」共管分收庄業,並將之胎典於公號「鄭吉利」 。自咸豐元年 (1851)由「鄭吉利」管理收租和納課,將餘租抵利。4鄭家代為管理「萃豐庄」 土地,收租完課抵利逾十七年後,曾家裔孫想贖回庄業,但鄭家以典銀未清久抗 不與之會算,於同治 7 年(1868)被迫向淡水廳提出訴訟,隨後兩造不斷相互控 告。最初地方當局以兩造屬姻親關係,諭示鄭家錢債減讓,令曾家繳清後,將墾 契借字歸還「曾國興」管收,否則仍交「鄭吉利」收租完課抵利;其後曾家一併 控訴「萃豐庄」的其他股夥也多有侵支,因而致使新庄仔(今新豐鄉)地方望族 「徐國和」家族等也捲入訴訟。淡檔 22410 案的後半約 60 案件則是因徐家自行 招佃混墾侵支田租及曾家再次將「曾國興」庄業抵押他人,兩照互不信任、不願 意再共管分收,以致不斷地呈請官方飭差將田業加以勘丈、定界和分管,故從將 近 143 件文件裡,讓筆者可以從中獲知三大家族當時在竹塹地區的錢債、典借與 墾戶庄業管收完課的複雜紛爭。此一事件歷時久遠,人物複雜,錢債、田產紛爭 纏訟不休,甚至影響三大家族家勢興衰,為筆者可具體了解清領時期地方望族族 際關係之良好個案,頗值深入研究。 此一原為鄭、曾兩家的錢債、典銀、庄業管收和本利會算之紛爭訟案,最後 曾家把原共管分收庄業股夥徐家等,也以其混的招佃、占墾侵支一併稟訴,致使. 2. 3. 孫震, 〈淡新檔案序〉 , 《淡新檔案》 ,. 《淡新檔案》第二編 民事 第二類 田房 第四款 霸佔 第 案) 頁. 4. 1995。. 143. 參見淡檔. 。. 22410 案. 鄭如漢口供 頁. 30. 。. 2. 22410 案(以下簡稱淡檔 22410.

(11) 新竹三大地方望族糾結一團,盤根錯節,讓人不得不想對此三大關係始末一探究 竟。 的確,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家族是社會活動的基本單位,因此傳統中國可說 是以家族為本位的社會。5清季北臺灣的地方望族,也和臺灣來自的閩粵社會漢 人移民一樣,渡臺之後大多傾向於採行與其他更富強家族聯姻,以提升或鞏固家 族地位,藉由宗族組織和族際聯姻策略,擴展開墾、租佃、典買田業或其他金錢 往來等經濟網絡,以壯大、累積宗支或家族、個人在地方上的財富、權勢與威望。 地方望族固然可憑藉宗族組織、族際聯姻和經濟網絡,維繫或提升自己的地 位,但其間也產生很多的爭端與糾紛,由此進而形成合作與衝突,彼此之間關係 錯綜複雜,許許多多的地方望族內部或對外的合作與紛爭,牽動著地方甚至臺灣 的政經社會變動而成為值得大家注目的臺灣家族史,甚至為臺灣史的一部分。 淡檔 22410 案中竹塹地區鄭家、曾家、徐家三地方望族,先後渡臺之後,各 自從事生計經營,隨著家族崛起積極地進行庄業土地買賣、出租、承典,又趁勢 與不同家族聯姻,以鞏固並擴張其財富與權勢。根據淡檔 22410 案業戶「曾國興」 管理人曾芝蘭於光緒元年(1875)3 月 14 日答訊之口供: 「這鄭如漢與小業戶係 6 屬姻親」 ; 又當時淡水廳同知於光緒元年(1875)3 月 14 日訊後堂諭: 「查此案 業經各前分府,念鄭、曾係屬姻親,勸令鄭吉利從讓以三千餘元,斷令曾朝宗措 銀二千元完案」 ,7顯然三家族渡臺之後的經營繁衍之道,顯然與學界觀察所得無 大差異。本案擬透過蒐集三家族族譜、私藏古文書、 《淡新檔案》和其他相關文 獻資料,以重建本案三家族渡臺情形?對「萃豐庄」之墾闢過程?案中原、被告 之姻親關係如何?清律有親戚可減讓規定,本案姻親關係對債務人曾家是否因此 而得利等等? 檢視本檔案全案 143 件,三家糾纏互控,如追溯自業戶「曾國興」於道光 30 年(1850)將「萃豐庄」庄業向店號「鄭吉利」胎借典銀起算,至鄭、曾兩 家在光緒 6 年(1880)鄭家領得堂斷銀元,前後 30 年完案;而曾、徐兩家到本 檔案案件末 143 件於光緒 13 年(1888)7 月 5 日業戶「曾國興」管理人曾金鎔 呈訴由原共管分收擬請准予清丈分界,卻被新竹縣知縣方祖蔭批駁:「著遵照前 批辦理,毋庸混瀆」 ,8前批為「案結多年,毋得輒圖翻異,所請應無庸議」 ,9則. 5. 6. 7. 8. 梁漱溟, 《中國文化要義》 , (臺北市:問學出版社) ,. 參見淡檔. 22410 案. 曾芝蘭口供 頁. 2. 參見淡檔. 22410 案. 分府陳 堂諭 頁. 參見淡檔. 22410 案. 正堂方 批 頁. 。. 1. 。. 143. 。. 3. 1977,頁 12。.

(12) 曾、徐兩家分管分課分收,推斷可能在光緒 13 年(1888)官方批駁與發布「田 園丈算圖法」之後,10即臺灣巡撫劉銘傳下令清賦完成之後才得解決,甚至延遲 至日治初期土地調查申告時才分別分界申告,也即曾、徐兩家庄業糾紛,前後至 少 40 年才清楚分業。審視整個案子鄭、曾、徐三家前後卅餘年糾葛纏訟全都環 繞「萃豐庄」庄業的招墾、給佃、管理、收租和納課等相關活動而廣開; 「姻親 關係」及本案之肇因「墊道憲料款」 、 「需費胎典借銀」僅為纏訟戲碼之配戲,本 研究將以釐清案中鄭、曾、徐家三家的「萃豐庄」庄業的招墾、給佃、管理、收 租、納課,即「萃豐庄」區內大、小租權、業主所有權、地基主權、典權、水租 權等管理,也即本訴訟案萃豐庄轄與期間及原、被告人等的土地權利之經營管理 態度、策略暨土地權利之維護、爭訟結果等檔案內容的彙集、比較,因檔案末曾、 徐兩家「萃豐庄」土地的清丈分界所請被駁「應無庸議」 ,該等庄業田產分管分 收分課原期望到清賦清丈後可由曾、徐家兩家分別管收各二分之一,還是正如爭 訟結果,曾家田產財勢整個退出「萃豐庄」抑還擁有一部分?但清丈無留下田賦、 丈測資料,本研究祇好藉清廷割臺之後,於明治 34 年(1901)辦理土地申告, 現在尚殘存有新竹廳竹北一堡、竹北二堡、竹南一堡,桃園廳竹北二堡、桃澗堡, 苗栗廳苗栗一堡、苗栗二堡等桃竹苗七個堡之土地申告書,詳查本訴訟案涉及萃 豐庄租業期間及原、被告人等的土地經營策略暨土地權利之維護及爭訟結果相關 情況,這些家族成員在互控之後,所得究竟什麼?是漸趨式微或愈益繁昌?進而 釐清臺灣家族史向來即為臺灣史研究重點之一,地方望族之間的關係,對臺灣的 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影響甚巨,因此同時也將彙查本訴訟案萃豐庄相關原、 被告人等以外屬這三家族所有成員所有土地申告書,分析比較這三家族大約自 1770 年起陸續渡臺,約 130 年來的家族繁衍與田產經營中各家族內成員和族際 的合作與紛爭情形,試著分析、比較三家族財勢累積的盛衰、消長。因此本文之 研究目的,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鄭、曾、徐三家族遷臺過程與清季竹塹地區的開發及萃豐庄的墾闢之 關係。 (二)探究鄭、曾、徐三家族遷臺繁衍與彼此之間的婚姻關係暨家族發展過 程以及家族內暨家族間的合作與紛爭。 (三)剖析萃豐庄庄業三家族間互控纏訟的緣由、攻防與得失,和清季淡水 廳和新竹縣地方首長對該案之諭斷判決過程及其影響,同時釐清清賦 與日治時期土地申告書驗證爭訟前後三家原告、被告的萃豐庄庄業管. 9. 10. 參見淡檔. 22410 案. 正堂方 批 頁. 142. 。. 簡榮聰, 《臺灣土地制度考查報告書》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4. 1993.05,頁 12。.

(13) 理與經營及地權之變遷。 (四)藉土地申告書總調查,揭露鄭、曾、徐三家族各家族遷臺一百卅年來 田產財權勢力盛衰消長情形。. 5.

(14) 第二節. 文獻探討. 其實地方望族的家業經營手段、參與的事業體系,與在地所維持的經濟網 絡,事實上決定了家族產業在日後的發展。11此文主要是探討淡檔 22410 案中的 三家望族間田產庄業經營管理的糾葛纏訟,對原告、被告暨各家族的日後發展田 產庄業更迭變遷影響,就蒐集得涉獵研究《淡新檔案》的相關問題的文獻可說日 益增加,惟迄今尚無人針對淡檔 22410 案做專題研究,但仍有部份文獻成果略涉 或相關於本案擬研究議題,絕對值得供本研究引據參證,茲參依本研究子議題區 分如下述五類。. 一、清代北臺灣地區的民事紛爭與訴訟 清代北臺灣地區的民事紛爭與訴訟 (一)堯嘉寧的《官府中的紛爭解決-以淡新檔案觀察相當於今日新竹市之 區域之案件》 ,12其文的問題意識是讓讀者瞭解竹塹人民與官府間的互 動過程,因而是概括性的將有代表性的案件做粗略的區分與簡介,而 檔案 22410 也被納入其中之一。由於研究者只是將問題重心放在官府 對原告、被告及干證民眾做出相對應的處置措施,較無深入探討其間 望族之間的合作與糾紛。雖說如此,但這份論文,對於筆者在接下來 的研究計畫中,初步提供了對淡檔 22410 的瞭解與認識,並進而可以 去剖析案件的來龍去脈。 (二)林文凱的《土地契約秩序與地方治理──十九世紀臺灣淡新地區土地 開墾與土地訴訟的歷史制度分析》13一文中,則是選擇漢墾莊的 16 個 土地抗租案件做為研究剖析,作者分類這 16 個案件中,其抗租糾紛 的制度性類型,並闡明抗租糾紛的發生原因、訴訟互動過程與結果, 藉以指出萃豐莊的抗租是該地域的特定開墾歷程密切相關,且業佃間 的集體抗租衝突是針對續墾加租的土地權益衝突,並進而將官府處理. 11. 李維. 修 科 育. 社會. 12. , 《日治時期新竹地 教. 學系. 堯嘉寧 官 , 《. 碩士論. 府中的. 文,. 林 凱 契約秩 史 析 文. , 《土地. 制度分. 的社會. 角色變遷. (. -. 1895 1937)》 ,國立新竹. 師範. 學院. 2003。. 紛爭解決—— 碩士論. 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13. 區士紳. 以淡新檔案. 文,. 序與地方治理. 觀察. 相當於. 今. 日新竹市之. 區域. 之案件》 ,國. 2005。. 九世紀 博士論. ──十. 》 ,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臺灣淡新地. 文,. 6. 2006。. 區. 土地. 開墾. 與土地. 訴訟 歷 的.

(15) 的因應情形粗略做一個解釋。這份研究成果,該研究者是將研究重心 放在租權抗爭的研究,其中強調合夥關係的曾國興公號,也曾遭受到 佃戶抗租的紛爭而鬧上法庭,似乎處理的研究目的,是單純做抗租問 題的剖析,而較無從業戶來臺後的背景去做一個探討,只是從租稅的 角度試圖重新解讀案件的發生原因,其中的研究成果可提供本研究另 一方面的思考。. 二、宗族組織與親屬關係 宗族組織與親屬關係 (一)李承恩《淡新檔案 21101 案到 22443 案的訴訟關係與親屬關係資訊擷 取及其應用》14一文中,研究者是想減輕歷史學者在研究《淡新檔案》 時,所遇到的複雜人、事的關係圖,因而藉由民事檔案中的訴訟過程 中,回溯其原告及被告等人的親屬、訴訟關係,希望藉此能自動產生 訴訟及親屬關係圖。但可惜的是訴訟案件中,先前已經被前人分類 好,導致案件的重複性,可能因此被忽略;且因研究者並非歷史背景 出身,對於檔案中的部份名詞,並不是非常瞭解,其中那些名詞並不 一定是指人名,有時可能代表商號或家號、綽號、別號,而且更因代 書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研究者製作的淡新檔案眼球圖,僅能 做初步針對單一案件的關係圖。雖說此份研究,研究者期許未來歷史 學者將相關的商號與人名能更清楚地區分,好讓眼球圖有更好的拼 湊、進而還原更多的家庭或家族體系,但似乎在此次研究計畫中力有 未逮,不過此份論文雖是初步的探討案件中的訴訟及親屬關係,但對 本研究意圖找尋本檔案或其他古書契,以驗證淡檔 22410 纏訟案口 供: 「這鄭如漢與小業戶係屬姻親」15,仍更加強了研究者釐清姻親關 係概念,可確認將更有信心極力窮究難得的相關史料,以驗証案件中 的確有親屬關係。 (二)莊英章《家族與婚姻 - 臺灣北部兩個閩客村落之研究》16,此文利 用日據時期的戶籍資料,主要從閩南與客家不同的方言族群比較家族 與婚姻,其中論述竹北崁頂的第一大姓「曾姓」,考其族譜,以鬮分. 14. 李承. 恩. , 《淡新檔案. 灣大學資. 15. 16. 參見淡檔. 訊 程 工. 21101 案. 學研究所,. 22410 案. 所,. 與. 案的. 訴訟 係 親屬 係 訊擷取 其應 關. 與. 關. 資. 及. 用》 ,臺. 2008。. 曾芝蘭口供 頁. 莊英章 家族 婚姻- , 《. 到 22443. 臺灣北部. 2. 。. 兩個閩客村落. 1994.12,頁 110。 7. 之研究》 ,台北:中. 央. 研究院民. 族. 學研究.

(16) 字宗族,列敘曾廷祭祀公業、曾昆和祭祀公業、曾萬成祭祀公業等族 產及宗祠管理、祖先崇拜、婚姻類型等,對本案研討姻親關係、田產 經營管理之概念,有極大助益,將於後續本研究中酌予參引說明。. 三、新竹地區的家族史研究 新竹地區的家族史研究 在筆者欲討論的三家清領北臺灣的竹塹望族鄭氏、曾氏、徐氏中,除前述 《家族與婚姻》談及本研究案曾家來臺祖「曾廷」家族外,其他文獻成果有: (一)張炎憲的〈臺灣新竹鄭氏家族的發展型態〉、17蔡淵洯的〈清代臺灣 的望族-新竹北郭園鄭家〉 、18黃朝進《清代竹塹地區的家族與地域社 會-以鄭、林兩家為中心》 、19楊詩傳《開臺進士鄭用錫家族之研究》 20. 等等可以看的出來,前人的研究重心多放在鄭、林兩大家族,尤其 更以鄭家的研究最為積極。其中主因在於鄭家與林家是大眾熟知的竹 塹地區望族,而這些望族在當時地方上是擁有較高社會地位或較大影 響力的一群人。這些人並非是清廷所委派的地方官吏,而是靠著自身 地位的爬升,意即這些人士之所以可以成為社會領導分子,實因其比 一般人擁有更大份量的權力、聲望和財富等重要社會價值(key socail. value) 。21其中本文研究的對象-鄭家就是一例,不過之前前人研究重 心多是放在鄭用錫及鄭氏家廟身上,但近年來也因為前人對鄭家研 究,再加上有鄭氏後裔不斷地為其先人留下的歷史文件努力詮釋的進 展下,因而對本次研究的對象鄭家,已提供了相當多的資訊。 (二)賴玉玲的《新埔枋寮義民爺信仰與地方社會的發展-以楊梅地區為例》 22 一文中,由於枋寮褒忠亭義民廟是由 15 個地方社會家族以「公號」,. 17. 張 憲 氏家族 發展型態 收入 海洋發展史論 集 央 炎. , 〈臺灣新竹鄭. 國. 18. 文. 蔡淵洯 錄 黃. 望族- 聯合 金. 朝進, 《清代竹. 〉 ,. 》 (二) , (臺北:中. , 〈清代臺灣的. 》 , (臺北:. 19. 的. 新竹北. 報文化基. 地. 的. 與地. 郭園 家 鄭. 域. 海洋發展史論. 文編委會(主編) , 《中. 1986,頁 199-217。. 研究院三民主義研究所) ,. 〉 , 《第三. 會國學文獻館) ,. 塹 區 家族. 中國. 社會. -. 屆亞洲族譜. 學術研. 討. 會會. 議記. 1987,頁 545-546。. 以鄭、. 林兩家. 為中. 心. 》 , (臺北:國. 史. 館) ,. 1995。 20. 楊詩傳 開. 21. 蔡淵洯. 22. 賴玉玲. , 《. 臺進. 士. 鄭用. , 〈清代臺灣社會. , 《新. 埔枋寮. 義民. 錫家族. 之研究》 , (. 領導階層性質 爺信仰. 之轉. 金門 變. 與地方社會的. 8. 縣:. 〉 , 《. 金城鎮. 史聯雜誌. ) ,. 2007。. 》 ,第. 3 期,1983,頁 34。. 發展—— 楊梅 區 例 , 央 以. 地. 為. 》 中. 大學. 歷史.

(17) 代表 15 個祭典區參與義民祭祀,其中研究者指出:公號的設置往往包 含拓墾名號、商號、祭祀公業或嘗會名稱的使用、富有家族、宗族共 同對外活動的代表性意義,再且臺灣北部土地開發呈現大租戶開墾形 式,而具有義民祭典代表和地方墾首、地主身分的地方代表以家族為 次中心,在家族公號的號召下,把其拓墾區域內的佃戶納入同一參與 祭典的單元中,成為跨區域的聯庄組合機制。雖說研究重心是探討義 民爺信仰,研究者將其中參與的家族做一概述,並以族譜與調查訪談 的方式,初步瞭解各家族在臺的發展狀況,其中筆者此次研究對象之 一-徐家,也曾開墾楊梅地區,因而此份資料可說提供了研究徐家的 重要參考資料。 (三)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23一書,也提供了 本文研究中其中兩大家族的重要參考資料。此書以「商人與地域社會」 為研究途徑,探究清代臺灣的一個傳統地區性市場圈——竹塹地區的 商業形態與商人活動,論述自康熙 50 年竹塹始墾之後至光緒 21 年割 臺之間(1711-1895) ,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經由各種活動與網絡,在 傳統地域社會中取得優勢地位的結果。全書運用宏觀與微觀的分析, 條理地顯現清代竹塹地區商業形態、商人活動,與商業資本的實貌。 其中研究者更是以《淡新檔案》做為輔助資料,將竹塹地區的眾多商 人的家號、商號及家族體系做一概括性的論述及補充,鄭家及曾家也 被提及,不過可惜的是由於論述過多商家店號,因而無法深入論述每 一大家族的商業體系,如曾家在此書中,也被零散解讀。. 四、萃豐庄之 萃豐庄之拓墾 淡檔 22410 案紛爭訴訟標的萃豐庄庄業管收納課抵利,論及本研究案萃豐庄 文獻成果有: (一)施添福《清代臺灣的地域社會:竹塹地區的歷史地理研究》24一書中, 對萃豐庄有清代竹塹地區的「墾區莊」:萃豐莊的設立和演變,引用. 所. 23. 碩士論. 林玉茹 文,. 24. 2001。. , 《清代竹. 塹 區 地. 的在地. 商人 其活動網絡 及. 》 ,國立臺灣大學. 歷史. 學研究所. 博士論. 1997。. 施添福 頁. 文,. , 《清代臺灣的地. 域. 社會:竹. 塹 區 歷史 地. 的. 37。 9. 地理研究》 , (新竹縣文化. 局. ) ,. 2001,.

(18) 史料做一專章論述。 25. (二)范明煥〈新竹沿海平原的話開發之二 萃豐莊的拓墾〉 ,從汪淇楚 進墾,並列附有立杜賣盡絕根庄業契等,提供了非常豐富的史料。 這些汪家始墾論述文獻,對本研究後續的徐、曾家合組業戶「曾國興」買斷 「萃豐庄」 ,諸如「萃豐庄」始闢,爭訟期間庄業管收,清丈及日治土地申告, 驗證「萃豐庄」拓墾時期、範圍及徐、曾家原各半共管分收,爭訟後清丈定界分 收,日治時土地申告,則田產庄業地權更迭與演變等等的研析,有信心應可更清 晰、整體、完備。. 五、田產庄業土地經營 有關本研究主軸擬(一)清賦與日治時期土地申告書驗證爭訟案原、被告的 萃豐庄庄業管理與經營及地權更迭。 (二)家族內的合作與紛爭暨家族間的合進 與爭訟。(三)由土地申告書彙集比較鄭、曾、徐三家族各家族渡臺二百餘年來 田產財權勢力盛衰消長。需借助中研院民族所特藏新竹廳竹北一堡、竹北二堡、 竹南一堡,桃園廳竹北二堡、桃澗堡,苗栗廳苗栗一堡、苗栗二堡等七堡日治時 期土地申告書、土地業主查定名簿與民有大租名寄帳,暨國圖館臺灣分館典藏新 竹廳竹北一堡、桃園廳竹北二堡等二堡日治時期土地申告書。 此外文獻成果可得借鏡參考者有(一)陳秋坤、許雪姬, 〈臺灣歷史上的土 地問題〉,26(二)陳秋坤,〈清代臺灣土著地權〉,27(三)張家綸, 〈清代臺灣 南投社之地權流失與轉移〉 ,28(四)吳歆婕, 《竹北市的聚落發展與變遷》 ,29(五) 劉素芬,〈十九世紀龍井林家的土地經營〉,30(六)葉淑貞,〈臺灣日治時代租 佃制度的運行〉 ,31(七)吳學明, 〈清代一個務實拓墾家族的研究-以新竹姜朝. 25. 26. 27. 范明煥. , 〈新竹. 陳. 陳. 沿海平. 秋坤 許雪姬 、. 秋坤. 28. 張家綸. 29. 吳歆婕. 30. 劉素芬. 原的. , 〈臺灣. , 〈清代臺灣土. , 〈清代臺灣. , 〈十. 之二. 歷史上. 著 權. 南投. , 《竹北市的. 開發. 地. 的. 的土地問. 題. 權流失. 聚落發展 變遷 與. 2008.12,頁 5。. 〉 ,新竹文獻第一期,. 〉 ,中研院臺灣. 〉 ,中研院臺灣. 社之地. 九世紀龍井林家. 萃豐莊 拓墾. 史 野 田. 研究. 室. 史 野 田. ,. 研究. 室. ,. 1992.12。. 2009。. 60:3(2009.9) ,頁 171-200 。. 與移轉〉 ,臺灣文獻,. 》 ,國立高. 的土地經. 營. 雄師範. 〉 ,臺灣. 54-80。. 10. 史. 大學地理學系. 研究 第二. 卷. 碩士論. 第二期,. 文,. 2009。. 1995.12,頁.

(19) 鳳家族為例〉 ,32(八)柯志明,熟番地權的「消滅」 :岸裡社平埔族大小租業的 33 流失與結束〉 , (九)李宗信, 〈日治初期崩山八社租權的地理歷史分析〉 ,34(十) 張炎憲,〈清代竹塹地區聚落發展與土地租佃關係〉,35(十一)吳明學,〈頭前 溪中上游開墾史暨史料彙編〉 。36 與本文有關之研究中,家族史部份,北門鄭家等專著有較多資料,搜集容易; 但曾、徐兩家目前尚無人研究。此兩家,在缺乏相關線索之下,搜集資料實屬困 難。筆者試圖藉由各方管道,經由查訪取得這三大家族各二版本以上的家乘或族 譜,對各派下房成員與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比對、分析,俾有系統地釐清鄭、曾、 徐三大家族派下各成員之繁衍、拓墾、爭訟、申告土地財權等系統脈絡。 上述前人所做之研究,雖可做為本文研究之基礎,但大部份仍需從各相關篇 幅中重新析取整合,而且若想藉由上述研究中,探討望族間的彼此關係,實屬不 足。尤其目前前人所做之研究,較偏向單一家族發展或地區性的拓墾或經濟開發 的探討,甚少關注到地方上家族間的合作與衝突,故本文之研究主題,即試圖針 對藉由《淡新檔案》中的三家地方望族在清領時期的竹塹地區,回溯其聯合關係 並進而切入至三家爭訟過程,以重現三家族合作與衝突之歷史。 因此本研究擬以從上述諸家所做研究成果為基礎,輔以各家族譜、 《淡新檔 案》 、私藏文書、 《土地申告書》,和《方志》為中心,再輔以其他相關史料,試 圖重建鄭、曾、徐三家的聯合與紛爭關係,希望藉此個案研究對吾人深入了解清 代臺灣望族的族際關係能有所助益。. 31. 葉淑貞. , 〈臺灣日治時代. 租佃. 制度的. 運. 行〉 ,臺灣. 史. 研究 第二. 卷. 1995.12,頁 88 -. 第二期,. 130。 32. 吳 明 卷 學. 二. 33. 第二期,. 個務 拓墾家族 實. ,. 李. 的研究. -. 以新竹. 姜 鳳家族 例 朝. 為. 〉 , 《臺灣. 史. 研究》 ,第. 1995.12,頁 6 - 46。. 柯志明 熟番 權 第. 34. , 〈清代一. 地. 的「. 消滅 岸裡 平埔族 小租 」 :. 社. 大. 業的. 流失 結束 與. 〉 , 《臺灣. 史. 研究》 ,. 16:1(2009.3) ,頁 29 - 86。. 宗信. , 〈日治. 初 崩山八 租權 期. 社. 的地理. 歷史 析 分. 〉 , 《臺灣學研究》 ,. 8(2009.12) ,頁. 31 - 82。 35. 張 憲 炎. 頁. 36. , 〈清代竹. 塹 區聚落發展 地. 與土地. 租佃 係 關. 〉 , 《臺灣. 史. 研究. 通訊. 13 期(1989.12) ,. 》 ,. 9。. 吳 明 頭前溪 上游開墾史暨史 彙 學. , 〈. 中. 料. 編〉 , (新竹縣立文化中. 11. 心. ) ,. 1998.06。.

(20)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歷史為人類過去的重要活動的紀錄,足以讓後世參酌了解過去與惕厲未來, 本文從族際關係研究三家族在竹塹地區的發展,依據研究課題而在政治、經濟、 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相關史料進行重建和注釋,主要的探討方式以文獻分析法為 主,此外,亦兼採口述訪談法,以補資料不足。. 一、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 本文欲利用的文獻資料包含了:《淡新檔案》、《臺灣開發史》、 《臺灣地名辭 書》 、 《臺灣鄉鎮舊地名考釋》 、 《臺灣地圖全集》 、 《臺灣私法》 、 《臺灣史研究》 、 《臺 灣歷史上的土地問題》 、 《淡水廳志》 、 《新竹縣志》 、 《新竹市志》 、 《桃園縣志》 、 《苗 栗縣志》 、 《新豐鄉志》 、 《新屋鄉志》 、 《頭份鎮志》 、 《寶山鄉志》 《新竹縣采訪冊》 、 《新竹縣制度考》以及日治時期有關新竹廳竹北一堡及竹北二堡、竹南一堡,桃 園廳竹北二堡及桃澗堡,苗栗廳苗栗一堡及苗栗二堡相關的將近千冊《土地申告 書》 , 《土地調查提要》 、 《臺灣清賦一斑》 、 《臺灣土地慣行一斑》 、 《臺灣總督府檔 案抄錄契約文書》 、 《臺灣土地制度考查報告書》等官方檔案;另外鄭、曾、徐三 家望族族譜、古契約文書等相關重要的一手史料。意即,筆者將進行文獻的蒐集, 再根據手邊所蒐集到的文獻資料,加上前人所做的研究成果,根據鄭、曾、徐等 三家族譜所涵蓋成員,採按三家族族譜成員編號,加以登錄、統計、分析、比較, 研究新竹三家望族渡臺後的發展、聯姻關係、財權勢力等,建構模擬斯時初步的 紛爭與審判史跡,透過市縣、鄉鎮志史紀述,再以這些望族彼此間的古契約文書 佐證,特別是對《土地申告書》逐一申告事項就實體人、家號、店號所申報土地 權利狀態和面積、時、地、事、物等相關第一手史料一一記錄,一一與各家譜成 員比對登錄,盡可能做交叉性檢視及彙整、統計,俾予驗證,以期對本文中的望 族在 22410 案原、被告暨家族全部成員在紛爭前、中、後,做一全盤性的剖析後 用以論述。. 二、口述訪談法 口述訪談法 其實有關清代留存的文獻目前仍不足,故須輔以訪談口述法。本文將針對資 料不足部份,對相關涉及《淡新檔案》中第 22410 號的三家望族後代子孫或其他 相關人士來進行訪談,以求更深一層的認識、補足資料,進而重建史實。因同時 為了避免立場的不同,造成有些史實主觀化,故筆者也將會尋找與三家地方望族 有所接觸的其他人士來進行口述訪談,例如:地方望族、姻親、鄰居等。. 12.

(21) 第四節 章節架構. 本文主要是探究清代北臺灣三家望族間,自原籍地含辛茹苦地來到臺灣,透 過各自的經商手段、存有的資本、累積家族的財富之後,逐漸在竹塹地區壯大自 身家族的勢力,並歷經拓墾地方上的財權勢力進而或通婚或參與公務上的合作到 後來互控告官的糾葛。針對此主題,擬從《淡新檔案》、三家族的族譜等相關資 料、檔案,試圖重建望族間在互控告官前後其合作與衝突之前因後果。 因此從第二章開始簡述「清季竹塹地區的開發」 :首先對北臺灣竹塹(即新 竹)地區的自然與人文環境做一簡介,瞭解當時土地開墾與經濟發展背景,進而 再透過現存的史書、地方誌,介紹拓墾開發過程及進度、區域範圍及墾殖的方式 和制度。 第三章究明「竹塹地區鄭、曾、徐三家族的渡臺與發展」 :分別簡介三家族 渡臺祖先在什麼時期、緣由,為何從原生地拋棄原鄉渡臺,而且是個人、或房支、 亦或是家族或全宗族分批一起渡臺,其登陸地點、墾荒推進方向、落地生根與發 跡地,皆逐一探究。 第四章則是闡述「竹塹地區鄭、曾、徐三家族之聯合關係」 :藉由各項史料、 書籍以及《淡新檔案》的內容,分別論述三家族在當時社會上居於什麼角色地位, 參與的地方公務、彼此的合作事業有哪些,進而重建起三大家族在當時地方上的 經濟財勢圈。 第五章「竹塹地區鄭、曾、徐三家之萃豐庄田產爭訟過程」 :就萃豐庄的墾 闢,對其始墾年代,拓墾者招墾證據,拓墾的區域範圍,墾殖與經營管理的方式 繼續做探考,試圖將當時萃豐庄拓墾區與現今位於目前的縣市鄉鎮轄境對照,並 將原墾戶退出和曾、徐二家族取得萃豐庄庄業管收權利的過程,以及淡檔 22410 案中原、被告在萃豐庄庄業管收權利的角色與立場等相關研究與臺灣通史上的記 載始墾者及年代做一檢討辯駁。且透過三家族之間的合作途徑,如從檔案 22410 案中原、被告屬姻親書契證據,借三家族的成員在當時活躍於竹塹的商鋪勢力 圈,看檔案 22410 案原告、被告或三家族族內及族際間在拓墾、胎典、商號等的 合作和在田產經營上之紛爭情形。最後整個事件過程與事實,在經過分府、知縣、 知府訊問與訓斥,諭示是否公正或偏袒做一簡單陳述。 第六章「竹塹地區鄭、曾、徐三家訴訟後的經濟財勢的消長」 :由於檔案 22410 案或全《淡新檔案》無法比較出三家族原告、被告的萃豐庄庄業管理與經營及地 權更迭,擬運用清賦與日治時期土地申告書驗證爭訟前檔案 22410 案中原、被告 中曾、徐家原道光年合股買萃豐庄共管分收是否各持有二分之一庄業管理權?至 明治 34 年(1901)土地調查申告時曾、徐家分別申告土地大租權、業主所有權 13.

(22) 等是否仍各持有二分之一,鄭吉利家或鄭家族是否仍持有萃豐庄土地大租權、業 主所有權。更進一步檢視「鄭、曾、徐三家族各家族遷臺一百卅年來田產財權勢 力盛衰消長」 ,希望檢證三家族經過訟案後、面臨朝代更動之際,其家族財權勢 力在竹塹地區,是否有增減,三家望族的後代子裔在竹塹地區分別帶領各自的宗 族有著怎麼樣的消長。 第七章結論,總結三家望族在歷經經濟合作到衝突糾紛,檢視研究總所見所 思與這一訟案能給後人些什麼警惕啟示以及提供未來可研究之方向。. 14.

(23) 第二章 清代竹塹地區的開發 閩粵人民入墾臺灣,始於明末,歷經荷蘭與明鄭,直至康熙之際,漢人之墾 殖,主要集中於今臺南縣鄰近一帶。其後,清廷雖頒佈限制漢人之渡臺禁令,但 在有利可圖的狀況之下,漢人入臺仍絡繹不絕。到了乾隆晚期,臺灣西部大致已 開拓完成,但漢人仍持續東進,至道光末期,宜蘭地區之平原地帶也亦拓墾。 竹塹地區的拓墾始於康熙晚期,至乾隆中葉,平坦易墾之地大都墾盡。自此 時起開始挺向丘陵山區。以下就此過程略做描述,以作為本文後面探討鄭、曾、 徐三家在此一地區發展與活動之背景基礎。. 第一節. 竹塹地區的自然與人文環境. 一個地區的生態環境會影響政治經濟活動和社會人文發展。要了解清領時期 的竹塹歷史,首要先要了解竹塹的自然、人文概況。. 一、 自然環境 臺灣的開發最遲至 17 世紀才開始,而臺灣的港口環境也決定了臺灣開發的 順序。其中南北走向的高峻山脈是臺灣東西交通的最大障礙,再加上距離大陸較 遠的地理因素,使得後山的開發晚於西部平原。東西走向的河流是臺灣南北交通 的最大障礙。上述種種皆說明了地理自然環境影響了交通,而交通又影響臺灣的 開發,更對臺灣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產生絕對的影響。本島的平原不足, 農業腹地狹小造成了地方發展的瓶頸。 但臺灣的河流,僅少數河流有交通運輸功能,竹塹地區除淡水河之外,其他 大小河水量榮枯差異大,所以大多無舟楫之利,並造成南北交通阻隔,因而也造 成東西交通的障礙。雖說溪流難以利用為內陸的水路運輸河流,反成為陸路交通 的阻礙,但此阻礙也使得臺灣西部被切割成接近獨立的社會經濟區塊。37 竹塹地區的水系眾多,較小的溪流如南崁溪、埔心溪、新街溪、老街溪、雙. 37. 施添福. , 《臺灣的. 人. 口移. 動和雙元性服務 門 南投 部. 15. 》 ,. :臺灣省文獻會,. 1999,頁 27。.

(24) 溪、大崛溪、新屋溪、社子溪、新庄子溪等,流路短,流域小,水量少,所以無 38. 法提供農耕用水。因此,這些佔地最廣的臺地就成為最缺乏水源的地區。 而若 要在此地農耕就需要開挖陂塘蓄水才能解決用水問題,所以「陂塘」就成為竹塹 北部地區農村的文化特色。39颱風,一般人認為颱風會帶來豐沛的雨量,且在臺 40. 灣地區的夏季有 60%的雨水都是來自颱風, 但對清朝竹塹地區的農民而言,反 而是一大損傷,因為農民是靠築陂塘蓄水灌溉,颱風所帶來的大雨量反而會帶來 41. 42. 崩陂 崩崁 的危險。 臺灣因北迴歸線通過,北部屬副熱帶氣候,全島氣溫差異不大,正因中央山 脈貫穿全島中央,所以從平地到高山,氣溫分熱帶、溫帶及寒帶。臺灣島東西海 岸各有暖流經過,影響臺灣的溫度與濕度甚大。從桃園到大甲溪以北,全區年均 約 22~23℃,一月均溫為 14℃,七月為 28℃,全年平均少見降雨,氣溫有利於農 作物生長。43而竹塹的氣候,早晚溫差大,冬春之際因東北風吹拂挾帶大量水氣, 使得陰雨綿延、地面濕滑,人在這種氣候下容易得「瘴毒」 。 「竹塹南崁道中,曉 風微寒,至午則風變而熱,反幸其無風,故客觸之而忠病者多。臺人苦夏秋之雨, 竹塹以北雨陽亦異,夏秋常旱,冬春多陰風細雨或兩如注,人日在煙霧中,瘴毒 尤甚。」44其實這對竹塹地區的人口與農業,是相當不利的影響。. 38. 施添福. , 《清代臺灣的地. 域. 社會. - 塹 區 歷史 竹. 地. 的. 地理研究》 ,新竹縣文化. 局. ,. 2001,頁. 182。 39. 施添福. , 《清代臺灣的地. 域. 社會. - 塹 區 歷史 竹. 地. 的. 局. 2001,頁. 局. 2001,頁. 地理研究》 ,新竹縣文化. ,. 196。 40. 41. 42. 43. 戴. 昌風 著. 見陳國. 見陳國. 施添福. 編. 川 川. , 《臺灣的. , 《臺灣地名. , 《臺灣地名. 海洋. 》 ,臺北縣:. 辭 卷 18 書. 辭 卷 18. , 《清代臺灣的地. 書. 域. 社會. 遠. 足文化,. 2003,頁 69。. 新竹市》 ,頁. 64。. 新竹市》 ,頁. 111-112。. - 塹 區 歷史 竹. 地. 的. 地理研究》 ,新竹縣文化. ,. 177。 44. 周鐘瑄. 、陳. 夢林 諸羅 志 , 《. 縣. 》 ,方. 叢7號. ,臺北:. 16. 成. 文出版社,. 1983,頁 558。.

(25) 而季風氣候對海上的航行也有相對性的影響力, 「勞施港、蓬山港、後壠港、 中港、竹塹港、南嵌港(以上俱無大商船停泊。惟臺屬小商船往來貿易) 、淡水 港(自廈至港大商船十隻,名為社船,於此出入。臺屬小商船自三月東南風發, 往來貿易,至八月止)45」即在西南風吹起時,風浪小即風險少,這時最適合帆 船往來貿易。但不到冬風浪大帆船易翻覆,此時貿易便停止,就連哨船運兵也停 46. 止。. 而竹塹的風與宜蘭的雨自古以來即享有盛名。 《淡水廳志》記載: 「竹塹多風, 蘭地多雨」 ,俗諺謂之「竹風蘭雨」。47這麼大的風對農作物其實是不利的。大安 溪以北至淡水河,冬季氣溫較低且風勢甚強,年溫差約 15 度,最冷月均溫低於 15 度,所以農作物偶有寒害發生。桃竹苗沿海一帶冬季之東北風甚強,農作物 風害比例甚高,低溫與強風均影響竹塹地區農業之發展。48 二、 人文環境 明鄭以前,清廷對臺灣的態度,可由當時官方文獻窺知。例如,康熙 33 年 (1694),分巡臺廈兵備道高拱乾自序《臺灣府志》: 「臺灣蕞爾土,越在海外, 遊氛餘孽,蔚為逋藪,煢煢番黎,茫然不知有晦明日月。」49;康熙 34 年(1695), 臺灣知府靳治揚序《臺灣府志》 : 「臺灣孤嶼還瀛,……千古以來,番民處之,邀 50. ,對諸臣言 若蠶叢;中國視之,幾同甌脫。」 ;康熙皇帝於康熙 22 年(1683) 臺灣雖在海外,海賊歷據,恃險侵擾沿海居民……非加上尊號,無以慰臣民仰戴. 45. 46. 余 儀 續修 文. , 《. 臺灣府. 48. 》第. 1. 咸豐 3 起 渡 內渡班兵 近史 1987 年. ,. 臺與. 臺北:中研院. 47. 志. 陳. 培桂. 陳國. 沈 德. 50. 沈 德. 建. 建. , 《淡水廳. 彥 氣候. 49. 所,. , 〈. , 《臺灣. , 《臺灣. 志. 》第. 4. 冊. 常識 前衛 》 ,. 常識 前衛. ,文. 改在. ,頁. 〉 , 《臺灣地理. 》 ,. 冊. 夏. 叢 121 種. 進行以. ,臺北:臺. 減少意外. ,見. 銀. ,. 1962,頁 109。. 許雪姬. , 《清代臺灣的. 綠營. 288。. ,方. 概論. 叢 15 號. ,臺北:. 》 ,臺北:中. 華 局. 出版社,. 2003.09. 初. 出版社,. 2003.09. 初. 17. 成. 書. 文出版社,. ,. 版第三. 版第三. 1983,頁 301。. 2000,頁 42。. 刷 刷. ,頁. 012。. ,頁. 013。. 》 ,.

(26) 之願時,曾謂: 「海賊乃疥癬之疾,臺灣僅彈丸之地,得之無所加,不得無所損, 51. 若稱尊號、頒敕詔,即入於矜張粉飾;不必行。」 。在荷蘭入據,明鄭屯墾之 後,康熙 23 年(1684)廷議留臺之前,即使是中國皇帝康熙眼中,臺灣之患只 如疥癬、不得無所損的孤獨小島罷了。 由於政府有這樣的態度,所以明鄭時期以前中國人民來臺灣,只是暫時季節 性人群往來,依農作時程或漁訊需求一俟收穫,即又返回中國;配合鄭成功大軍 墾闢的也大多數在臺灣西南部當時得天興縣、萬年縣重點地帶,即使到康熙之 52. 末,始闢入籍者止三縣,半線以北,猶番土也, 半線今之彰化。 然而,也因臺灣居外洋海島,地理位置重要,在中國西南沿海一帶,以漁民 冒險犯難或營生艱難,並葡萄牙、西班牙、荷蘭、英國等海權勢力擴展到亞洲、 太平洋時起,漁業及「番產」貿易形成國際貿易重要轉接地,將臺灣與中國及上 述海權國家連結起來,這些先鋒把活動範圍逐漸擴大,逐漸開墾,農業隨之發達, 西荷被逐以迄康熙明詔設官分治起,閩粵人士相繼接踵而來臺灣這一塊新天地, 尤其是移民墾闢這一片北臺灣處女地。. 三、 海禁與移墾 中國閩粵人士固然因臺灣與閩粵自然地理人文毗鄰,取得移墾優勢,然而移 墾還是與當政者政策方向藕絲臍連,明洪武 20 年(1387) ,明太祖朱元璋鑑於元 代遠征海外失敗,採消極退守無意發展海洋政策,明訂於祖訓之外,管制外國朝 貢之貢期及限制,對付倭寇於沿海設衛所,造船練兵,禁止私人貿易,頒令海禁, 致肇使原中國東南沿海居民已建澎湖移民社會,被迫放棄的墟澎事件,其後雖詔 諭流民、設巡檢、遊兵,廢置無常,防寇反而使沿海受滋擾更甚,走私移墾臺澎 未截;清朝接明紀也因海禁或嚴或弛,清順治 18 年(1661)令魯、江、浙、閩、. 51. 沈 德 康熙廿 建. , 《臺灣. 常識 前衛 聖祖仁皇 》 ,. 二年, 〈大清. 52. 沈 德 道 已丑 建. 光. 帝實. 》 ,. ) , 〈. 2003.09. 錄卷. 常識 前衛 1828 埔裏 紀略. , 《臺灣 年(. 出版社,. 版第三. 刷. ,頁. 011。 《清. ,頁. 044。. 聖祖 錄選 實. 輯》 ,. 一百十二〉 。. 2003.09. 出版社,. 社. 初. 〉 。. 18. 初. 版第三. 刷. 姚瑩 東槎紀略 , 《. 》 ,.

(27) 粵五省遷界但實施不一等,造就明末鄭成功舉反清復明之旗,行移軍遷諸將眷口 來臺,獎勵移民招納平民、流民及眷口來臺屯墾之實。「荷據時代臺灣已有漢人 移民約二萬五千人53,到了延平王國鄭氏時代則已增至十二萬人」54。 康熙 23 年(1684)10 月 25 日,取消「申嚴海禁」另允商漁民出海到臺灣貿 易或捕魚,惟不許移民攜眷,亦以通海不靖不准惠州、潮州客籍移臺;其間康熙 29 年(1690)諸羅縣知縣張尹以招墾撫綏為施政方針,康熙 53 年(1714)諸羅 縣知縣周鍾瑄以地廣人稀亦獎勵開墾,惟地方急清廷消極保守只為固海防,同年 3 月清廷仍重申「禁止無照偷渡來臺」令,取消海禁卅餘年禁攜眷造成臺灣人口 組成十分不均衡,又康熙 60 年(1721)朱一貴據臺抗清事件發生後,藍鼎元等 陳疏攜眷未准。 雍正 10 年(1732)5 月 20 日才交付議奏規定:有田產生業安良人,准其攜 准其攜 眷來臺, 眷來臺,次年( 次年(1733) 1733)復准調臺灣文職知縣以上年逾四十無子嗣者得申請攜眷。 復准調臺灣文職知縣以上年逾四十無子嗣者得申請攜眷 這放寬中國官民攜眷措施,對臺灣的移殖,影響重大。 但乾隆 5 年(1740)再禁民攜眷,9 年(1744)再疏准民攜眷,12 年(1747) 五月福建巡撫吳士功上「請開臺民攜眷之禁疏」 ,廷准有業安良人 廷准有業安良人, 廷准有業安良人,准其攜祖父 母、父母、 父母、妻子、 妻子、子女、 子女、子婦、 子婦、孫男女及同胞兄弟, 孫男女及同胞兄弟,搬離原籍移入臺籍, 搬離原籍移入臺籍,渡臺不 復有閩、 復有閩、粵之別。 粵之別。40 年(1775) 1775)准臺灣文武各官無論年歲、 准臺灣文武各官無論年歲、有無子嗣願帶眷口 准攜眷, 准攜眷,不願者聽其便。 不願者聽其便 同治 10 年(1871)11 月 6 日琉球人民因風漂流至臺灣西南,66 人登陸誤入 牡丹社遭殺 54 人即所謂牡丹事件之後,凸顯臺灣地位重要,欽差大臣沈葆楨籌. 53. 另據劉定 荷人紀錄 萬五千戶. 苗栗 志 荷 人. 國, 〈臺灣省. ,當時. 縣. 蘭本國. 苗栗 志 篇 不 千 居 六 守兵 千 華人. 〉臺灣省. 之總數,. 及三. 縣文獻委員會,政事. 地政. (. ) ,而. 民. 百,. 二. ,頁一: 「 全數. 約. 據 二. 」 。. 54. 月芳 羅吉甫 記錄 錦繡 股 公 續增 2000.11 53 另據沈 德 常識 前衛 2003.09 初 刷 010 靖海紀 康 熙 22 1683 靖海侯施琅 恭 棄留疏 屬 外 番雜處 未入 圖也 然其 潛 生聚 其 者 已不 萬人 戴. 、. 建. , 《臺灣全. , 《臺灣. 年(. 版. 》 ,. ) ,. ,. 時中國之民. 》 ,. 出版事業(. 出版社,. 〈. 司,. 版第三. 陳臺灣. 至,. ). 再版. ,頁. 〉 : 「臺灣一地,原. 於. 19. 間. ,. 下. 」 。. ,頁. , 《. 化. 。. 事》 ,. ,土. ,.

(28) 謀保臺,13 年(1874)12 月 5 日上「臺地後山請開禁摺」 ,清廷支持,於光緒元 年(1875)正月 10 日下令廢除內地人民渡臺耕墾禁令。閩粵人民自謀移墾或被 招募來臺耕墾更盛。 乾隆 40 年(1775)官、民攜眷入臺比較大的開放,應是臺灣開發的關鍵。 淡水廳開發較晚,人煙稀少,竹塹至南崁之間常有番民出草殺人, 「竹塹埔宽、 長百里,行竟日無人煙。野出没,伏草莽以伺殺人。割首級、剥髑髏飾金,誇為 奇貨,由來舊矣。行人將過亡,倩熟番挾弓矢為護衛,然後敢行。亦間有失事者, 以此視為畏途。然郡城、淡水上下必經之地,不能舍竹塹而他之,雖甚苦,亦不 55 得不行云」 清廷原想利用「土牛溝」以隔開番漢衝突,此時期的番民所指的,. 包含生番與熟番。「內附輸餉者曰熟番,未教化者曰生番或日野番」。56生番原來 居住在近山或內山地區,而熟番則是住在沿海平原,為了隔開番人與漢人的地 域,清廷於乾隆 26 年(1761)開築土牛溝,劃分漢番界線。禁止漢人入墾番區 以隔開漢番衝突。57不過漢人仍然越過土牛溝拓墾(類似偷渡) ,步步進逼生番領 地而引起漢番衝突。不過漢人會在開墾的最前線設有隘口防守,此一隘口便是雙 方戰鬥的地方。而這樣的衝突也使得漢人開墾內山的速度減緩,同時也讓漢人不 敢穿越內山前進到後山。 在地形的限制下,再加上當時高山有野番蟠踞,因而乾隆 26 年(1761)開 築土牛溝,後又在乾隆 55 年(1790)重劃番界,設立「土牛紅線」禁止漢人越 58 線, 主要用意是禁止擾番,但這種人為的阻絕禁示並不能完全阻止漢人的開墾. 動機,在開墾過程中,番漢衝突造成生命的傷亡時有所聞。漢人不敢入山,是怕. 55. 黃鼎元 東征集. 56. 周鐘瑄. 57. 施添福. , 《. 、陳. 》 ,方. 叢 12 種. 夢林 諸羅 志 , 《. , 《清代臺灣的地. 縣. 域. ,臺北:臺. 》第. 社會. 3. 冊. ,頁. 銀. ,. 1721,頁 87。. 150。. - 塹 區 歷史 竹. 地. 的. 地理研究》 ,新竹縣文化. 局. ,. 2001,頁. 37。 58. 施添福. , 《清代臺灣的地. 域. 社會. - 塹 區 歷史 竹. 地. 的. 37。 20. 地理研究》 ,新竹縣文化. 局. 2001,頁. ,.

(29) 深藏在山中的野番,因此山路難開。 「路不開通,番無由撫,番不通氣,路亦難 59. 開,此大較也」 , 「過此(雞籠)而南,則為臺灣之東面,東西之間,高山阻絕 又為野番盤據,勢不可通」60高山與野番都是障礙。 漢人為了防番出草為禍,所以在移墾的最前線都設有「隘口」,並僱請丁防 守以保護漢人。 「夫臺山重疊之區,即野番盤踞之地。番地嗜殺,故設隘寮以守。」 61. 其實設隘,主因是因「今則生齒日繁、土地日闢,耕民或踰土牛十里至數十里 62. 不等,紅線已無踪迹」 ,即漢人為了開墾土地而逾越土牛紅線所引起的漢番衝 突,所以才設隘防番。 而上述的自然及人為阻礙,也正是清領時期淡水廳相當棘手難以處理的問 題。. 四、廢官庄、 廢官庄、豎番界防侵墾與墾首及租佃 康熙 23 年(1684)清領臺灣後,明鄭番地及民有地之外,施琅以土地肥沃, 土曠人稀,奏請設官田,招民佃開墾,按所入以助經費,久之佃民受累苦,康熙 49 年(1717)臺廈道陳璸奏請廢置;雍正元年(1723)藍鼎元以資臣養廉請復莊 田。雍正 8 年(1730)臺灣總兵王郡奏以賞卹兵丁款置產收利納租,共官莊 125 所,年徵穀糖參萬餘糧。侵番日盛,乾隆 9 年(1744)三月禁在臺官員設莊業, 查有侵番民者歸還原所有人;17 年(1752)更立番界,55 年(1790)頒行清丈 凡侵墾番地入官。 民有地部分按移民漢人耕墾荒埔,依清律規定「凡報墾以開具界址土名,聽 官查勘,曉諭後五個月,如無原業主呈報,地方官即取結給照,限年陞科」此種 請墾給開墾「墾契、墾單」手續,而請墾者即所謂之墾首、墾戶有財資有權力者. 59. 劉璥 巡 退思錄. 60. 郁永河 裨海紀遊. 61. 不著撰者. 62. , 《. 臺. , 《. 陳. 培桂. , 《臺灣府. , 《淡水廳. 志. 》 ,文. 》 ,方. 叢 21 種 叢 46 號. 輿圖纂 》第. 4. 要》文. 冊. ,方. ,臺北:臺. ,臺北:. 成. 叢 181 種 叢 15 號. 銀. ,. 1958,頁 2。. 文出版社,. ,臺北:臺. ,臺北:. 21. 成. 1986,頁 67。. 銀. ,. 1963,頁 74。. 文出版社,. 1983,頁 48。.

(30) 動輒數十甲以上,故墾戶每招佃助墾形成墾首之開墾組織,至清末仍維持,此制 固讓臺灣荒地變已不分北、中、南路遍地沃壤;然而不合法霸佔、漢番糾紛、墾 戶間糾葛者不少;不得已康熙 17 年(1752)豎石番界,而雍正 3 年(1725)開 放土著地區,准許土著將耕地租給漢人墾耕,雍正 5 年(1727)御史尹秦鑑於移 民侵番日劇,奏呈「臺灣田制利弊疏」 ,12 年(1734)為阻霸占乃有「照侵占律 之罪」處理,然由《淡新檔案》田產糾紛案之多,可見移墾社會之一田二主、一 田三主等土地問題。. 五、竹塹地區相關地方建制之演變 鄭氏時期半線(今彰化)以北為北路屬天興縣,屯墾之營盤官田分散於大肚、 沙轆、大甲、新港仔、 「竹塹」 、最北滬尾、雞籠。此處竹塹即今之新竹為狹義的 竹塹城,原為平埔族道卡斯族竹塹社所居之地。新竹平原是由頭前溪、鳳山溪與 客雅溪聯合沖積的平原。本區地形平坦,土壤肥沃,水源豐富及溫度適宜,地理 條件極適合農耕,至於清領時代的廣義竹塹地區,則因拓墾由臺灣南部往北部推 展,隨著拓墾進行,人口日多,治安問題的解決和治理的需要,地方建制由諸羅 縣分出淡水廳再析出新竹縣。清季之新竹縣轄區,一般而言,即所謂廣義的竹塹 地區。 康熙 23 年(1684) ,清廷領臺後地方建制,大調整可區分清領時期臺灣建制 4 階段: (一)一府三縣階段- 一府三縣階段-康熙 23 年(1684) 1684)至雍正元年( 至雍正元年(1723) 1723) : 竹塹地區為諸羅縣之半線以北之一部分。 明鄭時期設天興縣(縣治於今佳里鎮,轄新港溪以北至基隆)與萬年縣(縣 治在今左營區埤仔頭,轄區包含新港溪以南至郎橋,即今之臺南市至恆春) ,竹 塹屬於天興縣管轄,63但實際上明鄭政權並未控制此地,只有零星的地方如南崁. 63. 洪敏麟. , 《臺灣. 舊. 地名之. 沿革. 》 ,頁 19。. 22.

(31) 地區南崁廟口附近的營盤坑有開發。64 康熙 23 年(1684)臺灣納入清版圖後,將臺灣劃為臺灣、鳳山和諸羅三縣, 諸羅縣管轄東至大龜佛山,西至海,南至新港,北至雞籠城。竹塹正是諸羅縣管 轄範圍內。 (二)一府四縣二廳階段- : 一府四縣二廳階段-雍正元年( 雍正元年(1723) 1723)至嘉慶 17 年(1812) 1812) 竹塹地區於雍正 5 年(1727)前海防隸屬淡水廳,錢糧、命盜屬彰化縣, 雍正 9 年(1731)淡水廳治訂竹塹,但乾隆 21 年(1756)廳治才正式移駐 竹塹,脫出彰化縣,這階段竹塹地區即是北臺灣的重心,也是難得留存下 來的《淡新檔案》的發生地。 「雍正元年,御史吳達禮奏請諸羅北路增設一縣,曰彰化縣;並設淡水廳, 本北兼督彰化捕務,仍附彰化治」65即雍正元年(1723)以後,竹塹歸彰化縣管 轄,只是捕務的工作是由淡水分防廳稽查而已,這兩個機構都駐札在半線內。因 機關仍寄居在彰化縣城內,要老遠的遙控北路的捕務查工作,恐怕是心有餘而力 不足。直至雍正 9 年(1731)設置淡水同知,66而淡水廳也由分防廳變成屬廳, 管轄大甲溪以北之地,即竹塹地區由彰化縣轄改由淡水廳轄治。所以諸彰管轄時 期就從康熙 23 年至雍正 9 年(1684~1731)為止,即包含諸羅縣與彰化縣時期。 雍正 9 年(1731) ,北路之大甲溪以北刑名、錢穀劃歸淡水同知管理並將廳 治移往竹塹,67而淡水廳也由分防廳變成屬廳,淡水同知成為地方官。同年竹塹 設有巡檢,兼司獄,以代行淡水廳政務。不過淡水同知尚未真正移駐竹塹辦公, 68. 還留駐彰化。. 64. 65. 66. 67. 68. 卓克華 從寺廟發歷史 , 《. 鄭. 鄭. 鄭. 陳. 鵬雲 曽逢辰 、. 鵬雲 曽逢辰 、. 鵬雲 曽逢辰 、. 培桂. 》 ,臺北市:. , 《新竹縣. , 《新竹縣. , 《新竹縣. , 《淡水廳. 志. 》第 4. 志初稿 志初稿 志初稿. 冊. 揚智. 》 ,文. 》 ,文. 》 ,文. 文化,2. 叢 61 種 叢 61 種 叢 61 種. ,頁 24。. 23. 00. 3,頁 135。. ,1897,頁 1。. ,1897,頁 1。. ,1897,頁 1。.

(32) 雍正 11 年(1733) ,淡水同知徐治民,種植莿竹圍成竹塹城,竹塹比較像個 城,不過這時的淡水廳仍然在彰化,若談到對竹塹實質的管轄權恐怕還有一段距 離。直到乾隆 21 年(1756) ,同知王錫縉建淡水廳署後,廳治才真正移至竹塹。 69. (三)二府八縣四廳階段- : 二府八縣四廳階段-嘉慶 17 年(1812) 1812)至光緒 11 年(1885) 1885) 竹塹地區於光緒元年(1875)屬新竹縣,由臺北府兼理,光緒 5 年(1879) 新竹縣才分出, 《淡新檔案》22410 案先由淡水廳繼臺北府後由新竹縣審理 即此故也,經貿已移臺北府。 當淡水廳移駐竹塹時,此時北部區也早已開發,人口日繁,連淡北的艋舺人 口也增加不少,因此淡水同知只好往來於兩地之間治理民事。 70 直到光緒元年 (1875) ,沈葆楨仍然提到淡水同知半年駐竹塹,年駐艋舺辦公之事。71 光緒年間,增設臺北府,將淡水廳劃分淡水縣與新竹縣,將「竹北二堡土牛 72 溝以北(與淡水桃澗堡毗連) ,歸淡水縣轄」 新竹縣轄區北起土牛溝與頭重溪,. 南至大甲溪之間。73行政區劃為竹北一堡、竹北二堡、竹南一堡、竹南二堡、竹 南三堡、竹南四堡共六個堡。即包含現今之新竹、苗栗二縣及桃園、臺中縣之部 份土地。光緒 5 年(1879) ,分新竹縣境為竹塹、香山、新埔、大崙、中港、苗 栗、吞霄、大甲等八個堡。 (四)三府一直隸州十一縣三廳階段- 三府一直隸州十一縣三廳階段-光緒 11 年(1885) 1885)至光緒 21 年 (1895) : 1895) 光緒 11 年(1885)臺灣建省,新竹縣仍轄臺北府,光緒 15 年(1889). 69. 黃旺成. 70. 施添福. 71. 施添福. 72. 73. 鄭. , 《新竹縣. 》. , 〈清代臺灣市. , 〈清代臺灣市. 鵬雲 曽逢辰. 洪敏麟. 志 卷 沿革志. 、. , 《臺灣. 一. 街 街. 的分化與. 的分化與. , 《新竹縣. 舊. 地名之. 志初稿. 沿革. 0. ,頁 2 。. 成長 成長. 〉 , 《臺灣. 〉 , 《臺灣. 》 ,文. 風物 風物. 叢 61 種. 》 ,頁 19。. 24. (). 》 ,39: 2 ,頁 22。. (). 》 ,39: 2 ,頁 22。. ,1897,頁 1。.

(33) 新竹縣中港溪、南條溪以南劃出為苗栗縣轄臺灣縣;新竹縣留竹北 一堡、竹北二堡、竹南一堡,臺灣之行政中心由新竹市又被臺北所 取代。 光緒 10 年(1884)中法戰爭後,清廷感受到臺灣地位的重要,於光緒 11 年 (1885)改臺灣為行省,並於光緒 13 年(1887)將全省劃分為 3 府、1 直隸州、 11 縣、3 廳。光緒 15 年(1889)從新竹縣分出苗栗縣,將新竹縣之竹南一堡中 74. 港溪、南港以之地歸入苗栗縣管轄。 此時期的竹縣轄區更小,北起土牛溝、頭 重溪,南至中港溪止。而在光緒 15 年(1889)新竹縣與苗栗縣分治後,僅六年 臺灣即割給日本統治。. 而到了日治土地調查申告時,明治 34 年(1901)申告書含概範圍桃園廳桃 澗堡、桃園廳竹北二堡、新竹廳竹北一堡、新竹廳竹北二堡、新竹廳竹南一堡、 苗栗廳苗栗一堡、苗栗廳苗栗二堡。 此七堡中除桃仔園廳桃澗堡外,其餘六堡應皆在康熙 23 年(1684)至光緒 5 年(1879)期間內之新竹縣轄,也即施添福所著,《清代臺灣的地域社會──竹 塹地區的歷史地理研究》中,所標註「清代竹塹地區(南自中港溪北至南崁溪一 75. 帶) 」 所在範圍,所以本研究將以這 6 堡土地申告之庄、街範圍為「竹塹地區」, 然後再就其中堡、庄細究屬「萃豐庄」之堡、庄。 由於光緒 14 年(1888) ,清賦丈量資料欠缺,經以上參依明治 34 年(1901) 土地調查申報資料,彙集桃園廳、新竹廳、苗栗廳轄屬臺北縣、新竹縣的土地, 總計 329 庄,149,625 筆,面積 71,516.7559 甲。76. 74. 75. 76. 陳朝. 龍. , 《新竹縣. 施添福著 《土地. 申. 采訪冊. 》 ,頁 3。. , 《清代臺灣的地. 告書:. 苗栗 堡 二. 域. 社會. ── 塹 區 歷史. 》 ,台北:民. 竹. 族. 地. 研究院. 25. 的. 圖. 地理研究》 ,2. 書館館藏. 00 .0 1. 7,頁 37。.

(34) 第二節 竹塹地區的開發與聚落形成 竹塹土地拓墾的背景. 一、. 清領時期竹塹地區的土地拓墾可分為三階段,康熙末期至乾隆中葉為第一階 段,主要是沿海漢墾區的形成與水田化,包括自社子溪以南至中港溪之間的沿海 平原及臺地。77 第二階段是乾隆中葉至嘉慶年間的拓墾,即墾民越過乾隆 26 年(1761)所 修築的土牛溝,向鳳山溪、竹塹溪及中港溪中游開墾,此時開墾的地區有枋寮、 六張犁、婆羅汶與大湖口。乾隆末年再開墾至九芎林、楊梅壢、頭份等地。至嘉 慶年間已開墾至湖口臺地中段,新庄子溪上游,霄裡溪上游及鳳山溪上游一帶及 中港溪中游的三灣地區。至嘉慶年間,竹塹地區大致完成水田化。78第三階段則 是內山隘墾區的開發。 臺灣開發由南到北,由西向東。清領時期因早期官治、軍防,甚至郵傳,皆 僅止於大肚溪岸;79而且「自大甲溪而上,非縣令給照,不容出境,」80因此, 據施添福教授的說法,竹塹地區的拓墾活動遲遲未能展開。而一直要等到康熙 50 年(1711) ,臺廈道陳璸北上淡水搜捕海盜鄭盡心後,才調佳里興分防千總移 駐淡水,並增設大甲溪至淡水八里坌七塘。其中竹塹地區分別在北、中、南各設 有一塘,即南崁塘(目兵 10 名) 、竹塹塘(目兵 15 名) 、和中港塘(目兵 10 名)。 81. 竹塹地區自康熙 50 年(1711)設塘添兵後,始見有較具規模的拓墾活動,但. 範圍仍侷限在竹塹附近一帶。82而在官治及民防有限的情況下,其難於吸引移民. 77. 林玉茹. 78. 林玉茹. 79. 80. 81. 請參. , 《清代竹. 塹 區 地. 塹 區. 閱康熙康熙五. 黃叔璥 陳. , 《清代竹. , 《臺. 地. 海使槎錄 縣. 的在地. 十年以. 夢林 諸羅 志 , 《. 的在地. 商人 其活動網路 及. 商人 其活動網路. 前完成. 及. 的臺灣府. 》 ,臺灣文獻. 》 ,臺灣研究. 叢刊. 叢刊. 第. 第. 志 4. 55. 》 ,臺北:. ,有關. 種. 種. 26. 》 ,臺北:. 官. 治、. ,簡稱文. ,頁. 77。. 聯 聯. 經,. 2000,頁 36-38。. 經,. 2000,頁 38-41。. 軍防和郵傳 記載. 叢4. 的. ,頁. 134。. 。.

(35) 進入竹塹地區開墾,反倒是進入雍正後,整個拓墾的主客觀條件,有了極明顯的 轉變。 但是進入雍正朝以後,整個拓墾的主客觀條件,有了極為明顯的改變。茲舉 其較為重要者略述如下: (一)康熙 50 年代(1711)以降,海禁漸嚴,閩粵移民已不能如先前那樣採取 「春時往耕,西成回籍」的季節性移動方式。83移民必須開始積極尋找可 資墾荒落籍的地方,而當時尚屬「猶玉之在璞」的竹塹地區,遂漸成為理 想的移居地。 (二)雍正朝是清廷治理臺灣 212 年間,較為積極鼓勵開墾的朝代之一,特別是 自雍正 2 年(1724)覆准「福建臺灣各番鹿場閒曠地方可以墾種者,令地 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之後,84更邀起了閩粵移民前往竹塹地 區墾荒的意願。 (三)雍正 10 年(1732) ,廣東巡撫鄂彌達基於若「人人有至家之繫累,謀生念 切,自然不暇為非」的想法,而奏准「凡有妻子在內地者,許呈明給照, 搬眷入臺,編甲為良。」85移民既能墾荒而保有田圍,更能搬移眷屬在臺 團聚,自然使得閩粵移民願意冒險前來竹塹地區從事拓墾事業。 雍正元年(1723)除新增彰化縣外,並設立淡水捕盜同知一員;86雍正 9 年. 82. 83. 84. 85. 86. 施添福. , 〈竹. 《臺案. 《清會. 吳士功 《清. 塹. 、竹. 彙錄丙集 典. 臺灣事. , 〈請. 准. 「. 》 ,文. 例. 叢 176. 》 ,文. 臺民. 世宗 錄選 實. 塹埔和 鹿場半被流 開 民. ,頁. 叢 226 叢 167. 風物. 》 ,. 39(3) :80(1989) 。. 236。. ,頁. 搬眷並嚴偷渡疏. 輯》 ,文. 」 〉 , 《臺灣. ,頁. 43。 〉 , 《清. 奏疏選集. 3-4。 27. 》 ,文. 叢 256. ,頁. 4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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