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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在司法體系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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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心 理 諮 商 季 刊 2010 年,2 卷 1 期,17-29 頁

心理師在司法體系中的角色

心理師在司法體系中的角色

心理師在司法體系中的角色

心理師在司法體系中的角色

陳慧女 林明傑*

摘要 摘要摘要 摘要 隨著心理師的立法,心理師的專業地位具有法制的建置,在相關法令中的角 色也愈趨重要,這也顯示心理師及其他助人專業與司法體系之間將有更多的互 動。本文探討心理學與法律互動下的法律心理學概念,闡述心理師與司法體系互 動時所扮演的角色,並以與司法體系合作過程中的鑑定人/專家證人、家事調解 者、心理評估者、心理治療者等角色經驗加以說明,最後提出對於心理師與司法 體系合作的建議。 關鍵字 關鍵字 關鍵字 關鍵字::::心理師心理師心理師心理師、、、、司法體系司法體系、司法體系司法體系、、、法律心理學法律心理學法律心理學法律心理學、、、專家證人、專家證人專家證人 專家證人 陳慧女 林明傑* 長榮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crmmcl@c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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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壹 壹 壹、、、、前言前言前言前言 近二十年來,隨著社會的民主化,以及對弱勢團體權益的關注,許多法案在 社會運動的倡導下逐一立法,包括兒童福利法(民國六十二年公布、民國九十三 年廢止)、少年福利法(民國七十八年,民國九十三年廢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的合併立法(民國九十二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民國八十六年公布)、家庭暴 力防治法(民國八十七年公布)、精神衛生法(民國七十九年公布)等法令內容 均規範相關專業人員的角色與職責。同樣的,隨著心理師法在民國九十年制定公 布,心理師的專業地位有了法制的建置,在相關法令中的角色也愈趨重要,這也 顯示心理師及其他相關助人專業與司法體系之間將有更多的互動。 因此,本文探討心理學與法律互動下的法律心理學概念,繼之闡述心理師與 司法體系互動時所扮演的角色,並以作者的實務經驗佐以說明,最後提出對於心 理師與司法體系合作的建議。 貳 貳 貳 貳、、、、心理學與法律心理學與法律心理學與法律心理學與法律 一 一 一 一、、、、法律心理學法律心理學法律心理學法律心理學 「forensic」這個字是源自於拉丁文的 forensis(譯為法律或法庭),意指「公 開討論的場所」(forum),是指古羅馬的法庭,在現代則是指應用科學的原則與 實務於司法體系中 (American Psychology-Law Society, 2007)。「法律心理學」 (forensic psychology)1是指心理學與司法體系之間的接觸,是將心理學的知識 應用於了解犯罪與其他司法的議題,亦即應用心理學的科學與專業來回應與法律 及司法體系的相關議題 (Brigham, 1999)。 法律心理學家通常是由律師或法院聘僱來協助以下的任務:兒童監護權的評 估、父母之親職的適任評估、相關機構轉介以進行家庭治療等,以及評估當事人 在犯罪當時是否為心神喪失、評估當事人是否有作證能力、評估再犯的風險;另 外,也對於在司法體系中的罪犯、假釋犯,或是被法院指定來接受治療的當事人 進行心理治療 (American Psychology-Law Society, 2007)。

在心理學領域中,有關法律心理學的研究內涵包括理論與應用等二個層面。 理論方面的研究內容:1.生理心理學方面,研究犯罪的遺傳因子與犯罪的後果影 響;2.發展心理學方面,研究攻擊與偏差行為;3.認知心理學方面,研究目擊證 人及兒童證人的作證能力;4.社會心理學方面,研究陪審團的運作及媒體相關報 導的影響等。應用方面的研究:1.警政心理學方面,研究警察的辦案過程與壓力 情形;2.調查心理學方面,研究犯罪的區域描繪及犯罪者的心理描繪;3.臨床心 理學方面,研究犯罪者的心理評估與犯罪行為的預測;4.監獄心理學方面,研究 罪犯的處遇與假釋等 (Howitt, 2002)。關於法律心理學的研究內涵詳如圖 1。 1 forensic psychology 或譯為「法庭心理學」,但筆者認為譯為「法律心理學」較能廣泛涵括與司 法體系相關的概念,也能包含法庭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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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法律心理學的主要內涵

註:Forensic and criminal psychology (p. 9), by D. Howitt, 2002, England: Pearson Education.

二 二 二 二、、、、法律心理學的實務法律心理學的實務法律心理學的實務法律心理學的實務 法律心理學從心理學的不同取向,如發展、社會、認知、臨床心理學的層面 應用在不同的領域中,包括:研究、臨床實務、公共政策、教學/訓練 (American Psychology-Law Society, 2009)。根據美國專業心理學協會(American Board of Professional Psychology)對於法律心理學的實務之界定 (American Board of Forensic Psychology, 2009),包括: 1.關於犯罪與法律議題的心理評估與專家作證,如:作證能力、刑事責任、 死刑減刑、受虐婦女症候群、家庭暴力、藥物依賴、性異常等。 2.關於公民議題的作證與評估,如:自我傷害、兒童監護權、就業歧視、心 理障礙、瀆職等。 3.對於當事人在社區、職場、治療機構或矯治機構裡,屬於高危險程度攻擊 行為的評估、處遇與諮詢。 4.對於心理議題在司法過程中之影響的研究、作證與諮詢,如:目擊證人作 證、陪審員的選擇、兒童作證、被壓抑的記憶等。 5.對於涉及司法體系之當事人的特定處遇與服務。 6.提供立法委員有關心理學議題之公共政策議題的諮詢。 7 提供執行法律、犯罪防治及矯治體系的諮詢與訓練。 警政心理學 警察 壓力 臨床心理學 評估 預測 調查心理學 心理描繪 地理描繪 監獄心理學 處遇 假釋 發展心理學 攻擊行為 偏差行為 認知心理學 目擊證人作證 會談 社會心理學 陪審團 傳播媒體的影響 生理心理學 犯罪的遺傳因子 傷害造成的後果 應用的 理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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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提供心理健康體系與執業人員在司法議題方面的諮詢與訓練。 9.對於有關人群實踐、責信及安全等相關議題的分析。 10.對於有關遵照監控對心理健康或犯罪矯治機構之影響的利益訴訟之解決。 11.調解及衝突解決。 12.心理學與法律領域之政策與方案的推展。 13.對於研究所學生、心理系學生、精神科實習醫生、住院醫生、法律系學生 的教育、訓練及督導。 從上述所列舉之心理師在司法體系方面的任務,依序可歸納為以下之角色: 心理評估者、專家證人、心理治療者、諮詢者、研究分析者、調解商談者、倡導 者、教育訓練者等,可見法律心理學者在司法體系中扮演多種角色。本文就專家 證人、家事調解者、心理評估者、心理治療者的角色做探討。 參 參 參 參、、、、心理師與司法體系互動中的角色心理師與司法體系互動中的角色心理師與司法體系互動中的角色心理師與司法體系互動中的角色 一 一 一 一、、、、鑑定人鑑定人鑑定人鑑定人////專家證人專家證人專家證人專家證人 ( ( ( (一一一一))))對於鑑定人與專家證人的探討對於鑑定人與專家證人的探討對於鑑定人與專家證人的探討對於鑑定人與專家證人的探討 我國法律中並未有專家證人(expert testimony)名稱,但是在民事訴訟法第 二編第一章第三節設有「鑑定」專目,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三節設有「鑑定及 通譯」專節,均有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民國九 十二年修訂)即規定:「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 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 職務者。」亦即鑑定人是本於其專門知識,輔助法院判斷特定證據問題之專家, 而專家以其專門知識,就待證事實所為的判斷,需經過鑑定的法定程序,才能成 為法院裁判的基礎(王梅英,2000)。至於專家要如何將專業意見呈現於法庭上 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 以言詞或書面報告。」該條第三項:「以書面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以言詞說 明。」 另外,司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修訂的「專家諮詢要點」2中,亦對於專家參 與審判有所規定。該要點第二點載明適用之案件性質:「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於 辦理醫療、營建工程、智慧財產及科技、環境保護及公害、證劵金融、海事、勞 工、家事、性侵害、交通、少年刑事等第一審事件,得經當事人合意或依職權, 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因此,家事事件、家庭暴力、性侵害案件、少年犯罪事 件、醫療糾紛等,均為與心理衛生專業有關之專家參與審判之案件。至於專家參 與審判則依據該要點的第九點第一項規定:「參與審判諮詢專家應本於良知及專 業確信,於審判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參考,不參與事實認定及法律判斷。」因此, 2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所公布之「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於民國九十二年修訂為「專 家諮詢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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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審判諮詢之專家較接近於鑑定人或鑑定證人,在型態上,類似審判程序中之 法官顧問,而實質上,仍不改其為鑑定人之本質;在相關案件之審判中,其與法 官之互動關係甚為重要,而專家所為之專業意見,除左右當事人間之同意與否, 亦會影響法官之判斷(黃朝義,2000)。 至於鑑定人與專家證人之間究係有何不同?我國的法律是沿用歐陸法系,採 職權中心主義,在民國九十二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對於專家證人是採取「改良 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而英美等國家的法律為英美法系,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在 英美法系國家中,對於具專業性的爭議案件,多會採用專家證人,其專家證人可 能是由檢辯雙方或法官所聘任。在我國之鑑定人則由法官委託專業機關或自行指 聘,以提供專業上的見解,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即規定:「鑑定 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 根據高鳳仙法官(2002)之見,認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 的鑑定及鑑定證人與國外之專家證人不盡相同,但相當類似,都是具備特別知識 而到法庭提供意見,並以該意見做為證據資料,以協助法官或陪審團認定事實並 做成裁判。我國法令雖未載明專家證人之名詞,但實質上已採取相當於國外之專 家證人之制度。因此,高鳳仙法官認為我國之鑑定及鑑定證人制度即相當於國外 之專家證人制度,且我國之鑑定及鑑定證人制度在法律規範上並非不如國外之專 家證人制度,故無需再引進國外之專家證人制度,惟需有好的配套措施方能有好 的適用效果。 最高法院於民國四十七年台上字第 1253 號之裁判要旨為:「精神是否耗弱, 乃屬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問,非有專門精神病醫學研究之人予以診察鑑定, 不足以資斷定。」此判例說明了應尊重鑑定人之專業,即使鑑定內容有明顯瑕疵, 亦應尋求相同專業之其他鑑定人給予指正,不應由法官依自己的見識來判斷精神 鑑定之好壞及採用與否。但是,最高法院在九十二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卻 修改上述之判例,內容為:「刑事訴訟法採職權調查主義,鑑定報告只為形成法 院心證之資料,對於法院之審判力並無拘束,故待證事項雖經鑑定,法院仍應本 於職權予以調查,以期發現事實之真相,不得僅以鑑定報告作為判決之唯一依 據。」若依九十二年最高法院之新決議,將使法官得以自己之自由心證決定採用 鑑定報告與否。此見解將使法官將自己對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之非專業見解融入其 自由心證中,而扮演起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而不自知,此所產生之效應實在可怕 (葉建廷,2003)。這也是高鳳仙(2002)所稱之鑑定人/專家證人制度需要有 好的配套措施,方能有好的適用效果之原因。 ( ( ( (二二二二))))專家證人的意義專家證人的意義專家證人的意義專家證人的意義 專家證人是具有專門的知識、技術、經驗、受過訓練或教育的人,他們能向 法官或陪審員解釋一些他們可能不了解的有關辯護的重要事項 (Stern, 1997)。在 專業領域中的專家與在法庭中的專家是不同的,在法庭中的專家並不是來代替法 官或陪審團去審判案件,而是以其專門的知識與經驗協助法官或陪審團了解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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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內容 (Stern, 1997)。 專家有可能是該領域之學有專精的學者、具豐富經驗的臨床工作者,或者是 該領域有相當經驗的人員。Stern (1997) 列出專家的可能資歷包括:所受的教育、 學位論文、實習訓練、參加特定訓練、曾參加相關研討會、協(學)會會員、曾 獲相關學術獎項、持有證照、從事相關研究、發表相關論文、出版相關書籍、擔 任相關領域之諮詢顧問等。若以性侵害案件為例來說,心理衛生專業人員在法庭 上對兒童性侵害案件的作證,主要是以其專業訓練與經驗提供有關兒童性侵害議 題的內涵,以及遭受性侵害的兒童所具有的一般特質之情形作證 (Mason, 1998)。 Mason (1991) 研究統計美國各州與聯邦法院自 1980 至 1990 年間的資料檔 案,探討有關上訴法院運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家證人的情形,總計有 122 個案件, 其分析專家證人的定義、專家作證的本質、法官的判決、法官的心證等,結果發 現專家證人以臨床專業人員居多(總計 160 人中,專業人員佔 146 人,其他人員 佔 14 人)居多,其中社會工作師佔 34%,臨床心理學家佔 31%,諮商師或治療 師佔 12%,精神科醫師佔 8%,醫師佔 8%,其他人員佔 9%(包括教授、警政調 查人員、校長),而專家證人的出庭案件以兒童作證佔最多,其中有 87%是與兒 童會談。從這個資料可知心理衛生專業人員在性侵害案件中的專家作證佔有相當 之重要性。而在台灣則多是因為被告之精神疾患問題或以心神喪失抗辯而由法官 委託機關(大多是精神醫療院所)的方式,委由任職於醫療院所或機關內之精神 科專科醫師對當事人進行評估,製作鑑定評估報告以為法官之參酌。惟我國在九 十二年九月一日開始實施刑事訴訟法新制,包括全面合議審判及交互詰問之當事 人進行主義制度之後,實需進一步了解心理衛生專業人員的專家證人角色情形。 ( ( ( (三三三三))))專家證人的角色與功能專家證人的角色與功能專家證人的角色與功能專家證人的角色與功能 一般而言,專家證人在法庭上扮演著教育者、解述者、說明者、倡導者的角 色(Horowitz, Willging & Bordens, 1998;Stern, 1997),而一個有效能的專家證人 也需是靈活、有見聞、細心、能清楚表達、有常識、有警覺性的 (Stern, 1997)。 綜合而之,不管是檢方或辯方所邀請來的專家證人,最好能具有上述的角色與特 質。Stern (1997) 也認為不管是採用 Fyre Test3、Daubert Test4,或其他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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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瑞判例-美國 Frye v. United States,佛瑞案是第一個決定科學證據之許容性應與其他證據不 同的案例。該判例提出佛瑞測試(Frye Test),又被稱為「普遍接受」檢驗(general acceptance test)。其包括二個原則:(1)該專家必須被認定為具備與該案件所涉及相關的專業領域﹔(2)該 專家必須為同專業領域的其他專家所普遍接受者(Maston, 1999),據此建立專家意見作為證據 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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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伯判例-美國 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Inc,由於佛瑞準則所強調的「普遍接 受」檢驗不適用於日新月異的專業技術發展,因此,在道柏判例之後,美國最高法院於 1993 年 6 月以「聯邦證據法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FRE)取代佛瑞準則,法院不再以該學 科專家的一致性意見為依據 (Tomkins, 1995)。最高法院定訂出專家證據被考量的五項指導原 則,由各該法院決定其是否接受科學證據,這五個原則為:(1)科學技術是能被測試檢驗的;(2) 該科學或技術曾為專業同儕所審查而發表或出版;(3)其可信度有已知或潛在的誤差率;(4)控 制該項技術的操作方式有其現存的標準程序;(5)在該科學社群中,該技術有其被接受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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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都必須要能展現其專業理論的可信度,而所有類型的專家作證都需立基於科 學或專業上的原則。 美國在十九世紀之時,Francis L. Wellman 律師就曾表示在美國有 60%的訴 訟官司是得參考專家證人的證詞,而唯有透過對於專家證人的交互詰問,才能啟 蒙 陪 審 員 、 司 法 人 員 , 協 助 其 對 於 這 類 證 詞 做 出 公 正 的 評 價 (Wellman, 1997/2001)。從這段話中,可見專家證人在法庭上對於科學證據的呈現有其功能 及重要性,對於決定判決的法官、陪審員而言,亦具有相當之影響作用。 Stern (1997) 認為醫療或心理衛生專業人員在法庭上擔任專家證人通常有三 個功能,分別為: 1.背景證人(background witness):在提供與案件相關的基本科學原則與(或) 現象之一般科學背景資訊,專家並不需為該特定案件表達意見。例如:在 兒童性侵害案件中,對於兒童為何不敢揭露遭受侵害之事實,專家可能是 引用科學研究來描述兒童之所以遲遲不揭露的比例,並運用臨床案例報告 來說明兒童不敢揭露的原因。 2.個案證人(case witness):即回顧與該案件相關的資訊,包括:臨床個案紀 錄、警方之筆錄、證人之陳述、會談之錄影、證詞、其他既存的案件資料, 這些資料可充分提供專家去發展一個確實與合理的意見。個案證人除了提 供一般的資訊之外,也提供與該案件相關的直接意見。所以在性侵害案件 中,專家證人可評估上述資料之可信度,發展其對兒童為何不揭露之原因 的意見。 3.評估證人(evaluating witness):運用背景資訊之知識、回顧個案資料、對 該案件當事人做獨立的評估。評估證人可就其專業知識與經驗,以及評估 結果發展其對案件之見解。因此,在性侵害案件中,專家可就背景資訊、 既有的個案資料、專業上的評估等三方面來發展並提供其對兒童之所不敢 揭露遭受侵害原因的意見。 從以上三項功能來看,可見專家證人有不同的目的,要選擇哪一種功能,若 以英美法系國家而言,應是由律師與專家在初期約定過程中協商好在法庭中要以 何種角色為專家作證。其主要是根據律師的目標或意見、案件可使用之資料的本 質、評估當事人之困難度等三個議題做考慮。而在我國司法或法務體系中,心理 師係在偵察/審理階段擔任專家證人角色。 筆者曾經接受檢察官之委託,針對某位自稱罹患高功能自閉症的成年性侵 害犯進行心理評估,提供專業上之見解,以做為其起訴的參考證據。檢察官先提 供該案之警方筆錄、證人陳述等相關之案件資料予筆者,這些資料提供筆者就其 性侵害的犯行、該犯行與高功能自閉症之關係、再犯率等進行評估,據此發展出 專業上的見解,並提供書面評估資料給檢方,筆者在這個過程中所扮演的專家角 色是屬於個案證人的角色。後來因為該案法官、檢察官認為有進一步說明之必 該判例作出科學方法學的使用是否有效、研究是否可應用於審判上的議題、其他的研究是否支 持該專家之研究的判斷 (Penrod, Fulero, & Cutler,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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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因此邀請筆者出庭擔任鑑定證人/專家證人以陳述筆者對該案的專業見解, 在此過程中,筆者所擔任的專家證人融合了背景證人、個案證人、評估證人等三 種功能,並先後以書面報告及出庭言詞說明之方式呈現筆者之專業見解。 二 二 二 二、、、、家事調解者家事調解者家事調解者家事調解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 條第一項個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十、配偶、直 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 權發生爭執者。」同法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離婚之訴即夫妻同居之訴,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同法第五百八十七條:「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於起訴 前,應經法院調解。」上述規定離婚之訴、夫妻同居之訴、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及 親屬間的財產糾紛等家事事件需先經調解程序5。多數的家事法庭或法院均會聘 請具有心理、社工、法律背景者擔任調解委員。因此,心理師、社工師、律師等 專業人員均有機會擔任調解者。 調解、商談都是屬於替代性訟爭解決方式的一種,可以減少法官審理的案件 量,增加辦案效率,並減少訴訟成本。其程序機制具有以下特點:1.由當事人參 與,並有權決定其結果;2.擔任仲裁或協商的第三人並無爭議裁決權,但具有公 正與獨立的義務;3.程序的彈性與自由;4.擔任仲裁或協商的第三人具有專業性; 5.不以公開審理程序進行,能保有當事人之隱私秘密(藍瀛芳,2004)。 筆者在法院擔任家事事件調解委員期間,所處理之案件以夫妻訴請離婚及未 成年子女監護權居多。離婚案件經常伴隨著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子女教育費及生 活費、夫妻財產歸屬及贍養費等事務的調解。家事調解者/商談者的角色,與心 理師的角色又有所不同,在單次的短時間內6需要完成調解任務。因此,調解員 在說明調解的結構與程序之後,即需進入問題焦點,針對雙方的調解項目、堅持 點及爭執點做了解,並就差異做溝通,期待雙方能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主要考 量,各有退讓,以達成雙贏的結果。當然,雙方若是難以溝通,各持己見,調解 不成的話,最後仍是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處理。 三 三 三 三、、、、心理評估者心理評估者心理評估者心理評估者 遭受身心虐待、性侵害、家庭暴力之當事人,經常會遭遇不易取得具體身 5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已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廢止,除了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外,相關事件亦 依據九十八年一月五日修訂之「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家事調解委員之遴選 資格,規定在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之要點七。 6 筆者所擔任之家事法庭的調解時程安排為:在上午(9:00-12:00)或下午(2:00-5:00)的時段裡排二 至三個案件,每個案件約為 0.5-1 小時的時間,若遇案件當事人未到或案件能在時間內調解完 畢,則 0.5-1 小時即能處理完畢,但有些需要較多時間溝通調解的案件,可能會進行 1.5 小時 以上,基本上會依案件的個別差異而調整時間。其他各地方法院的家事調解則因其個別的時間 安排,可能會有 1-2 小時的時間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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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受傷的證據。甚至因為當事人受到的傷害使其身心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呈現 創傷影像重現、逃避與創傷相關事宜、警醒度高等症狀,這使得當事人難以承受 檢警的多次訊問、逃避訊問,或有前後說詞不一之情形。也因此,以性侵害案件 而言,於民國九十四年修訂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即增加第十七條之規定:「被害 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 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 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二、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 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此條例給予檢察官、法官在呈現身心 創傷證據方面有所依據。 筆者曾經在處遇性侵害受害人的案件過程中,因案件仍處於檢察官偵查的階 段中,檢察官需要當事人之身心症狀的評估資料,以做為其偵訊及起訴的參考, 因此應檢察官之委託,就遭受性侵害被害人之心理狀態提供臨床上的評估意見。 而所提供的報告,係筆者與當事人在治療過程中,對於當事人的主觀陳述、治療 者的客觀觀察、實施具信效度測驗之結果,以及在治療過程中的觀察所做成之整 體評估。心理師所提供的心理評估報告資料純粹是提供專業的見解,至於檢察官 是否據以提出公訴的參考證據,或法官是否據以做為審判之參考證據,則有賴其 對該案件所形成之心證而定。 四 四 四 四、、、、心理治療者心理治療者心理治療者心理治療者 部分被告如家庭暴力加害人,得在判決之前先行進入處遇階段,俟處遇或治 療成效以列入量刑與否之依據。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十項第十款的規 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為相對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聲請或核 發保護令內容之一為:「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另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二十條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應命其接受身心 治療或輔導教育。」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有關性侵害犯罪之強制處分的規定:「犯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 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 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 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 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 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 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以及監獄行刑法第八 十一條第二項:「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 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受 刑人,其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辦法,由法務部定之。」及第三項:「依刑法 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應附具曾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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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 請假釋。」大部分於判決確定後的矯治階段,被告得於服刑期間或假釋後,強制 參加加害人處遇或治療計畫。實施加害人之處遇或治療計畫者多為心理衛生專業 人員,包括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心理師在處遇計畫中扮演心理治療的 角色,此專家治療角色在後現代司法或治療性司法的精神下備受重視。 筆者在家暴犯、性侵害犯實施處遇治療的經驗中,著重在治療對於其再犯的 預防。除了施以團體或個別心理治療之外,也需經常與法院、地檢署、監獄、社 政、心理衛生等機關相互合作,定期與司法體系聯繫討論治療情形。尤其對於不 來或中斷治療者,要共同想辦法強制其前來,並透過社區監控模式持續追蹤治療 情形及回歸社區生活情形。 肆 肆 肆 肆、、、、結語結語結語結語 不管是在哪一個專業領域的助人者,都是在協助當事人解決其困擾問題,也 都在透過不同的方式為當事人尋求公平正義,只是其所處的位置與角色不同。法 官、檢察官等法律背景者因其所擔任職務及所賦予的職責,對於被告或原告之當 事人,多是採取法律所賦予其權威的態度面對當事人,此與心理師對於當事人的 同理、真誠態度,建立同盟關係的做法完全不同。專業的訓練背景不同,服務的 取向有差異,當然彼此之間的溝通難免會有所不順。因此,心理衛生專業人員在 與司法體系互動的過程中,難免會面臨不同專業的用語、態度上的差異,故專業 彼此之間的尊重與溝通甚為重要。以做為專家證人來說,在法庭上的教育者、解 述者、說明者、倡導者的角色即是在為法官及案件與當事人之間做有效的溝通 者,讓法官、檢察官能夠對於需要專業見解以協助其了解的案件有更深入的理 解,以能做出勿枉勿縱的判決。 在筆者與法官、檢察官的互動經驗中,認為司法人員雖具有其法律上的權威 地位,但是做為與司法人員共同為當事人伸張公平正義的合作者而言,心理師與 司法體系互動的過程中,可以充分發揮教育者、解述者、倡導者的角色,讓司法 人員能夠從心理學的觀點去理解當事人的身心困境,進而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目前多數心理師的執業場域包括:醫院、學校、社區、社會福利機構、矯治 機構、或是自行開業等。這顯示心理師在實務工作中的角色也愈趨多元,不再只 是端坐在會談室中等待當事人前來求助的助人者,而需具備積極的態度,能主動 與當事人聯繫,甚至有時也需要外展至案家進行治療的工作者。執業場域的多 元,顯示心理師與其他專業有更多的互動機會,專業彼此之間的跨領域團隊合 作,包括與社工師、精神科醫師、司法人員、學校教師等的互動,均顯示心理師 與其他專業之間的合作亦需秉持多元文化的觀點,彼此尊重與合作,共同為當事 人的權益而努力。 本文闡釋心理師於司法體系中的角色定位與功能,所參酌之相關文獻資料仍屬有限,主要依據筆者與司法體系互 動之實務經驗撰寫而成,尚缺乏在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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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與信效度方面之檢驗。期待藉由本文的初探,未來能有更多有關此議題 之多元的研究實徵報告的發表,以增進心理與司法兩個體系的互動了解,增進專 業成長,更有助於對當事人的協助。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王梅英(2000)。專家在法庭上的角色:鑑定或參審?律師雜誌律師雜誌律師雜誌律師雜誌,,,,253,29-37。 高鳳仙(2002)。論我國之鑑定及鑑定證人制度與美國之專家證人制度在性騷擾 及家庭暴力事件之角色扮演。法令月刊法令月刊法令月刊法令月刊,53(12),14-32。 黃朝義(2000)。相關刑案中專家參與審判諮詢之運作問題。律師雜誌律師雜誌律師雜誌律師雜誌,,,,253, 16-28。 葉建廷(2003 年 10 月)。刑事訴訟法新制下之審判流程刑事訴訟法新制下之審判流程刑事訴訟法新制下之審判流程:刑事訴訟法新制下之審判流程:::以鑑定人之交互詰問以鑑定人之交互詰問以鑑定人之交互詰問以鑑定人之交互詰問 為中心 為中心 為中心 為中心。交互詰問制度對於精神醫學鑑定實務之影響研討會,高雄。 藍瀛芳(2004 年 4 月)。替代性訟爭解決方法之介紹替代性訟爭解決方法之介紹替代性訟爭解決方法之介紹。家事商談研討會,台北。 替代性訟爭解決方法之介紹 American Board of Forensic Psychology (2009). Forensic psychology. Retrie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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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ole of Psychologist in Legal System

Hui-Nu Chen Min-Chieh Lin*

Abstract

Following the legislation of psychologists, their roles in the legal system became

more important, thereby highlighting the increasing interaction between psychologists

and other helping professions, and the law.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concept

of forensic psychology i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psychology and law, the roles of

psychologists in their interaction with members of the legal system such as expert

witnesses, family mediators, assessors, and therapists. Suggestions for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psychologists and the legal system are made.

Keywords: expert witness, forensic psychology, legal system, psychologist,

Hui-Nu Chen Min-Chieh Lin*

Chang Jung Christian University

數據

圖 1  法律心理學的主要內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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