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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員工認股權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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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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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章. 研 究 動 機 與 範 圍. 壹、 研究動機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證券交易法修正前,企業多採員工分紅(公司 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員工分紅入股(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和員工 新股優先承購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等激勵員工之措施。員工 分紅制度和員工分紅入股制度來自盈餘之分配,讓員工得以分享企業 經營之成果;員工新股優先承購制度,把員工變成股東,以增進員工 對企業之認同和參與,關心企業之成長和獲利。 員工分紅入股制度讓員工無償取得公司股票,可立即在股市實現 利得,證券交易所得又免稅,能快速累積巨額財富。該制之實施吸引 許多國內外優秀人才投入科技產業,對臺灣科技產業之發展功不可 沒。雖然如此,許多負面效果亦隨之而來,例如:股本膨脹稀釋了企 業每股之獲利、投資評價之下滑等。過去台灣科技產業處於快速成長 時期,股本膨脹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並不明顯,但是當全球景氣處於谷 底時,此種負面效應特別明顯。此外,當企業獲利不好時,經常員工 拿到股票後,就跳槽到其他公司,有變相鼓勵員工跳槽之負面效應, 失卻了加強員工對公司向心力之本意,人才流動率高,技術能力相對 無法累積。再加上,過去美國調查我 DRAM 產業傾銷案,因會計制 度之不同,總是將員工分紅配股依市價計算列為業者的生產成本,因 此,科技業界過去幾年來便呼籲政府引進員工認股權制度。 新一波的企業競爭優勢之一,來自於優秀的人才,擁有優秀的人 力資源始能在激烈的競爭市場中立於不敗之地,在全球已興起的高科 技人才爭搶風中,世界各國不只希望高科技產業到當地落地生根,而 且還不斷開出好條件,吸引高科技人才到當地落腳。企業的國際競爭 越來越激烈,台灣要在國際上競爭,不只要有好的投資環境、優惠的 稅制,最重要的是在取得人才、留住人才方面,能有和外國企業競爭 之條件。員工認股權制度早已是英、美各國企業普遍吸引留住人才的 制度,也是造就目前科技業、創投業蓬勃發展的主因。鄰近之日本、 -1-.

(2) 韓國為提振經濟及提昇企業競爭力,相繼於一九九七年及一九九九年 引進員工認股權制度。新加坡亦於二OOO年五月公布一套針對高風 險中小型企業認股權計劃之租稅獎勵辦法(Entrepreneurial 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 在此社會背景下我國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增訂證交法第二十 八條之二及之三,引進員工認股權制度。民國九十年二月世界先進公 司成為國內首家獲准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公司,之後陸續有上市上 櫃公司施行此制。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又於公司法中增訂第一百 六十七條之二,在公司法中正式引進員工認股權制度。本文將對此新 引進之員工認股權制度作一全面而深入之探討。. 貳、研究範圍 本論文從員工認股權制度之意義和功能出發,了解該制度之基本 構成要件、優點,實施該制對公司、員工、股東三方之影響,以及探 討員工認股權契約之性質及內容。 有關員工認股權制度之基本規範,包括:認股權人之資格條件、 決策機關、認股價格、認股條件、等待期間和權利行使期間等本文亦 逐一探討,並以我國制度為出發點,參考外國立法例上之相關規定, 探討這些規範之妥適性。例如:員工認股權之決策機關為董事會,當 董事兼有員工身分而被付予認股權時,若仍以之為決策機制將有利益 衝突之問題,如何避免此問題及保護股東之權益?又日本立法例法上 係以股東會為員工認股權制度之決策機制,此是否足作為我國之借 鏡?公司得以發行新股或庫藏股作為員工認股之來源,公司在選擇取 得股份之方法上,應考慮哪些因素,二種方式之適用時機、對股東權 益、成本之影響本文亦加以探討。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流通性低,員工認股後亦難以將之出售以 -2-.

(3) 賺取資本利得,因此非公開發行公司實施認股權制度之效益並不高。 但對於將上市上櫃之公司而言,公司上市上櫃後,股價通常會大漲, 員工先前所取得之認股權之價值也跟著水漲船高,使得員工短期內能 取得大量之財富。因此,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員工認股權制度本論文也 將予討論。 公司以轉讓員工為目的買回股份後(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 項第一款),結合員工認股實施員工認股權制度,而不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是否可行?若此法可行,則此和公司發行員工認權憑證,依循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之規定訂 定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來實施員工認股權制度有何關 係?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須依處理準則之規定為之,惟員工認股權 憑證不得轉讓,其性質已和證券交易法上之其他有價證券有所差異, 且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對象為公司員工,發行目的係作為員工薪 酬,也和其他有價證券以投資大眾為對象、以募集資金為目的不同, 基於這些性質上之差異,證交法介入之需要性已然降低,則員工認股 權憑證是否有依循處理準則發行之必要性? 公司內部人若亦為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對象時,可能會涉及證 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短線交易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內線交易之問 題,基於員工認股權憑證之不可轉讓、認股價格固定等特殊性,何種 情況下構成短線交易、何種情況下構成內線交易就有探討之必要。 我國員工認股權制度之規定先見於證券交易法,後見於公司法, 員工認股權制度為公司之管理制度之一,規範於以保護投資大眾為目 的之證交法是否妥適?在公司法增訂後,是否造成法規範之重複和混 亂亦值得討論。美、日二國公司法中有關認股權之規定並不多,而賦 予企業依其需要設計適合該公司之制度,但另於稅法中針對符合特定 條件之認股權予以租稅上之優惠。反觀我國卻在處理準則中對於員工 -3-.

(4) 認股權制度之作了完整之規範,此種方式是否壓縮了員工認股權制度 之彈性? 目前公開發行公司實施員工認股權制度時,包括認股權人之資格 條件、決策機關、認股價格、認股條件、認股權之等待期間和權利行 使期間等皆規範於處理準則第四章「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員工認 股權憑證既為證交法上之有價證券,其發行程序自應由處理準則加以 規範。惟認股價格、等待期間、權利行使期間等皆為員工認股權契約 之內容,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宜由公司和員工自行約定,由證期會透 過處理準則對這些內容加以規範是否妥適?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展自認股權憑證,但基於作為對員工長期性之 誘因報酬制度,在特性上已和認股權憑證有所差異,本文將討論二者 之異同。同時也探討員工認股權憑證和認購(售)權證、選擇權契約 等制度之差異。除了新引進之員工認股權制度外,公司法上尚有員工 分紅制度、員工分紅入股制度、員工新股優先承購權等其他員工激勵 或員工持股制度,這些制度和員工認股權制度有那些差異及其適用時 機本文也將一一討論。 最後將針對員工認股權制度之問題點提出個人建議,並作結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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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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